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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T PRECISION TECHNOLOGIES (JIANGSU)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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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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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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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依照 该标准、程序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 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 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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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日常工作联 络,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等 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可在本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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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 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多种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 开临时会议。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不包含会议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临 时会议需于召开前一天(不包含会议当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 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或举手表决,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 视为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本人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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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及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 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 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 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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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 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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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9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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