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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T PRECISION TECHNOLOGIES (JIANGSU)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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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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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 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先锋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公司规章制度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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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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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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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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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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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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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披露业绩 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其股 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 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 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 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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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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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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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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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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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 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 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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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 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 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 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 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项的规定。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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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四十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 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具体规定详见《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

第五节应披露的行业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行业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 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 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 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 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 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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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 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 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 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 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 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 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

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六节应披露的经营风险

第五十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 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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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 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 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 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 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 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 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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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 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 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 程序;

  •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

  • 的 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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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

第七节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股票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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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 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核查下列事项:

  •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 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 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 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 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 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 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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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本制度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一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 进展。

第六十二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 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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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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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第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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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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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 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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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八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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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 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 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 令改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

第八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九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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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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