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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T PRECISION TECHNOLOGIES (JIANGSU)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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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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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05 证券简称:先锋精科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9 月 29 日,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同时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设置,监 事及监事会主席随之取消,《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监 事会设置,监事及监事会主席随之取消,《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 止,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 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履行职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拟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表:《<公司章程>修订 对照表》。因本次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如仅因 增加、删除部分条款而导致的条款序号变化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对 照表》中对比展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办理工 商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相关登记、备案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三、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修订情况,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了部分内部治理制度, 具体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 况 |
是否需要 股东会审 议 |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制定 | 是 |
| 5 | 《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 制定 | 是 |
| 10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1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2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4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修订 | 否 |
| 15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2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 24 | 《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5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
上述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制定、修订的部分 治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
特此公告。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
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因本次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如仅因增加、 删除部分条款而导致的条款序号变化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对比展示。除此之外,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 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公司章程。 |
|
| 2 | 第九条~~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 3 | 新增 |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4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 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
| 5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 ~~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公 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
| 6 |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及董事 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首席运 营官、首席技术官、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
| 7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 8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
| 9 | 第十九条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由靖 江先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 共27名,各发起人名称、国别、证件编 号、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5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一 元。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由靖江先锋 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共27名, 各发起人名称、国别、证件编号、各自认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 时间如下: |
|
| 10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法~~ ~~律~~ ~~、~~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11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 12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股票~~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
| 13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
| 14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 15 | ~~第一~~ | ~~股东~~ | ||
| 16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17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18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 ~~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 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 股东应负 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 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通知股东通过指定方式、到指定地点查 阅、复制。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 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或者涉及 商业秘密的,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并 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股东违 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
||
| 19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 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 20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21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
| 22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 ~~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23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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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三十九~~ |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 |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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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四十~~ | ||
| 26 | ~~第四十一~~ | ||
| 27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28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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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公司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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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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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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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到 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十二)审议批准本公司章程第~~四十三~~ ~~条到四十五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 ~~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本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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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指标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相关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 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 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 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1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公司购 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 应当披露并参照本款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 ~~作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 ~~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 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四)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五)提供担保;(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九)债权、债务重组;(十) 提供财务资助;(十一)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但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 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 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 过1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款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 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四)签订 许可使用协议;(五)提供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等);(六)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债 权、债务重组;(十)提供财务资助(含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十 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购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
| 34 | 第四十四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 事~~会~~ 审议~~后~~ 及时~~对外~~ 披露。担保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 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票~~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 述担保。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 事项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 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 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35 | 新增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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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0 万元;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 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 ~~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 ~~元~~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
第五十条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 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前款第(一)项所述 关联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公司章 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和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和出售产品或商品、提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公 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和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和出售产品或商 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 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等日常经营范 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
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 联双方共同投资等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 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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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 ~~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六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38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股东会召开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 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股东会召开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也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 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 的代理人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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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 ~~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 ~~连续~~ ~~9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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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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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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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前在上述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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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六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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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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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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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六十条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 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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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48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 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 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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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六十五条~~本~~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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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 ~~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 明其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 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 |
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 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 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 |
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 ||
| 51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印章。 |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单位印章。 |
|
| 52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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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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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召开时~~ ~~,~~ ~~本~~ 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 ~~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55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监~~ ~~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的1 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56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 |
第七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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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 职报告。 |
第八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项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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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 59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 年。 |
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 60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 61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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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
第八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
| 63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 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 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 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 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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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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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九十条董事~~、~~ ~~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第九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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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选举董事 | ~~、~~ ~~监事~~ 进行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 举~~两名及两名以~~ 上董事~~或监事~~ 时,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 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 的投票权全部投向1位董事~~或监事~~ 候选 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 多位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或监事~~ 人选的表决制度。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 原则: (一)董事~~、监事~~ 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 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监事~~ 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的半数。如当选董事~~、监事~~ 不足股东会 拟选董事~~、监事~~ 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 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 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 选。如两位以上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得 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 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 董事~~、监事~~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
时,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 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1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 选的表决制度。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 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 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 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 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 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 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 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 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 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选举。 | |||
| 67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一百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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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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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 ~~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 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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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 71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 72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在禁入期;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在禁入期;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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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〇九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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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利用职~~ ~~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股东~~ ~~、~~ ~~员工~~ ~~、~~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 ~~益;~~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四)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除外)应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书,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本公司的商业 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 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于~~ 公司相近或相同的业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 ~~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 ~~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上述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 ~~(~~ ~~一~~ ~~)~~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 董事会对本条~~第三款至第五款~~ 规定的事 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 |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除外)应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 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且不得 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 近或相同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董事会对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六) 项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 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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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 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 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五)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 职权;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审慎选择受托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 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 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 受托人; (八)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八)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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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2~~ ~~日~~ 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 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 |
|
| 77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的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的竞业 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二 年,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时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 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 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 结束后二年,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时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 78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予以赔偿。 | |||
| 79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80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
| 81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 ~~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1 名,独立董事3名。 |
|
| 82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本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五)制订、实施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 83 | ~~第一百一十七~~ | ||
| 84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 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 85 | 第一百二十三条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 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
第一百二十五条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 上,且超过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金额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 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 ||
| 86 | 第一百二十一条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外,董事会有权就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在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 (相关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作出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收购或者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 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规定所述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 业收入。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超过上述标准的,由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决 定。 本条所称“交易~~”,~~ ~~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 ~~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四)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 ~~;~~ ~~(~~ ~~五~~ ~~)~~ ~~提供担保~~ ~~;~~ ~~(~~ ~~六~~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 ~~;~~ ~~(~~ ~~九~~ ~~)~~ ~~债权~~ ~~、~~ ~~债务重组~~ ~~;~~ ~~(~~ ~~十~~ ~~)~~ |
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外,董事会有权就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在符合下列 标准之一时(相关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作出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收购或者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 业收入,视为上述规定所述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 司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决定。 本条所称“交易”定义,以及确定相关计 算基础的方式适用本公司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提供财务资助;(十一)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但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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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88 | 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 ~~1/2~~ ~~以上独立董事、~~ ~~1/3~~ ~~以上董~~ ~~事、监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 |
|
| 89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法律法规、 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法律 法规、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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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9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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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 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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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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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9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9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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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9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有关独立董事的具体任职要求、 工作职责等由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 定。 |
| 99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0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10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10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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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或经全体成员同意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 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04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05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 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 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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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 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107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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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109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公司章程~~第一百~~ ~~○~~ ~~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章程~~第一百~~ ~~○~~ ~~六条~~ 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 ~~○~~ ~~七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本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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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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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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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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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第七~~ |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 114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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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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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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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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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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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 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 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 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 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 案。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 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以现金方 式进行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经 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 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 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 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 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 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 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以现金方式进行 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经营情 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 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经营性现金流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 以支付当期利润分配,则公司应当进行 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且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则公司单一年度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拟购买 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 出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 者资产总额的5%。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果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 |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 分配利润的,且经营性现金流可以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以支付当 期利润分配,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且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则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 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拟购买资产以 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资产 总额的5%。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果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公司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 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 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 划制定,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 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 ~~会~~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 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 4、公司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 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 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 ~~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 程序 1、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
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 定,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 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其关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4、公司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 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 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 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 序 1、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 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 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2、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分红回报 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通过 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决 定是否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 报规划。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同意通过。~~监事~~ ~~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 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通过。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当分别经董事会 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 议。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 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分红回报 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决定是否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 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 过。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表决 同意通过。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当分别经董事会 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 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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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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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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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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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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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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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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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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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第一百八十一~~ | |||
| 128 |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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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指定~~《~~ ~~证券时报~~ ~~》~~ ~~、~~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一种或~~ ~~多种媒体报刊~~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 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众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
~~《~~ ~~证券时报~~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报刊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众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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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 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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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经公司股东 会以持有2/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 意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经公司股东会 以持有2/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 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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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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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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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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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百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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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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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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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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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公司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 ~~“~~ ~~以下~~ ~~”~~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公司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高于”、 “超过”、“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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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公司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条款如 与本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 公司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 本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司 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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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公司章程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