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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T PRECISION TECHNOLOGIES (JIANGSU)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58527_rns_2025-09-29_2563a0dd-d29b-4769-ab23-d4a450a05a3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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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05 证券简称:先锋精科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9 月 29 日,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同时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设置,监 事及监事会主席随之取消,《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监 事会设置,监事及监事会主席随之取消,《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 止,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 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履行职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拟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表:《<公司章程>修订 对照表》。因本次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如仅因 增加、删除部分条款而导致的条款序号变化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对 照表》中对比展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办理工 商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相关登记、备案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三、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修订情况,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了部分内部治理制度, 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
是否需要
股东会审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5 《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制定
10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11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12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1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1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修订
1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1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1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1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1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2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2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修订
22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修订
23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修订
24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25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上述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制定、修订的部分 治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

特此公告。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

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因本次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如仅因增加、 删除部分条款而导致的条款序号变化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对比展示。除此之外,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
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公司章程。
2 第九条~~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3 新增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5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修订前 修订后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
~~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公
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6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及董事
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首席运
营官、首席技术官、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7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9 第十九条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由靖
江先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
共27名,各发起人名称、国别、证件编
号、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5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一
元。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由靖江先锋
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共27名,
各发起人名称、国别、证件编号、各自认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
时间如下:
10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法~~
~~律~~
~~、~~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修订前 修订前 修订后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2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股票~~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13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14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修订前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15 ~~第一~~ ~~股东~~
16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7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8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
~~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修订前 修订后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
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
股东应负
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
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股东通过指定方式、到指定地点查
阅、复制。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
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或者涉及
商业秘密的,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并
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股东违
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19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
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修订前 修订后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20 新增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1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修订前 修订前 修订前 修订后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22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
~~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3 新增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24 ~~第三十九~~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25 ~~第四十~~
26 ~~第四十一~~
27 新增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8 新增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29 新增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修订前 修订后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公司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30 新增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1 新增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2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到
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十二)审议批准本公司章程第~~四十三~~
~~条到四十五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
~~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本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3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指标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相关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

修订前 修订后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
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
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
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1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公司购
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
应当披露并参照本款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
~~作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
~~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
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四)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五)提供担保;(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九)债权、债务重组;(十)
提供财务资助;(十一)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但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
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
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
过1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款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
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四)签订
许可使用协议;(五)提供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等);(六)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债
权、债务重组;(十)提供财务资助(含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十
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购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

修订前 修订后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34 第四十四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
事~~会~~
审议~~后~~
及时~~对外~~
披露。担保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
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票~~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
述担保。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
事项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
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
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修订前 修订后
35 新增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36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0
万元;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
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
~~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
~~元~~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第五十条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
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前款第(一)项所述
关联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公司章
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和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和出售产品或商品、提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公
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和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和出售产品或商
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
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等日常经营范
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
联双方共同投资等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
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7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
~~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六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38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股东会召开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
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股东会召开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也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修订前 修订后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
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
的代理人签署。
39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
~~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
~~连续~~
~~9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40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41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42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前在上述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3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44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45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修订前 修订后
~~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46 第六十条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
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7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修订前 修订后
48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
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9 第六十五条~~本~~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50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
~~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
明其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
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
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
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
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

修订前 修订后
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
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51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印章。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单位印章。
52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七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53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4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召开时~~
~~,~~
~~本~~
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
~~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5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监~~
~~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的1
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修订前 修订后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56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57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
职报告。
第八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项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58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59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 年。
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60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修订前 修订后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61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62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第八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修订前 修订前 修订后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63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
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
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
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
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64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65 第九十条董事~~、~~
~~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九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66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选举董事 ~~、~~
~~监事~~
进行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修订前 修订后
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
举~~两名及两名以~~
上董事~~或监事~~
时,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

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
的投票权全部投向1位董事~~或监事~~
候选
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
多位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或监事~~
人选的表决制度。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
原则:
(一)董事~~、监事~~
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
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监事~~
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的半数。如当选董事~~、监事~~
不足股东会
拟选董事~~、监事~~
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
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
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
选。如两位以上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得
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
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
董事~~、监事~~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时,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
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1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
选的表决制度。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
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
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
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
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
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
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
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
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
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修订前 修订前 修订后
选举。
67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68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69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
~~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
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70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71 第一节董事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72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修订前 修订后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在禁入期;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在禁入期;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73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九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74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利用职~~
~~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股东~~
~~、~~
~~员工~~
~~、~~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
~~益;~~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修订前 修订后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除外)应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书,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本公司的商业
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
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于~~
公司相近或相同的业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
~~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
~~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上述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
~~(~~
~~一~~
~~)~~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
董事会对本条~~第三款至第五款~~
规定的事
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除外)应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
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且不得
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
近或相同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董事会对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六)
项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
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75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
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
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五)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
职权;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审慎选择受托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
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
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
受托人;
(八)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修订前 修订后
(八)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76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2~~
~~日~~
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
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
77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的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的竞业
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二
年,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时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
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
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
结束后二年,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时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78 新增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予以赔偿。
79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80 ~~第一百一十三条~~
81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
~~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9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1 名,独立董事3名。
82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修订前 修订后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本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制订、实施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83 ~~第一百一十七~~
84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
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85 第一百二十三条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
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第一百二十五条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
上,且超过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修订前 修订后
金额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86 第一百二十一条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外,董事会有权就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在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
(相关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作出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收购或者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
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规定所述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
业收入。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超过上述标准的,由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决
定。
本条所称“交易~~”,~~
~~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
~~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四)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
~~;~~
~~(~~
~~五~~
~~)~~
~~提供担保~~
~~;~~
~~(~~
~~六~~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
~~;~~
~~(~~
~~九~~
~~)~~
~~债权~~
~~、~~
~~债务重组~~
~~;~~
~~(~~
~~十~~
~~)~~
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外,董事会有权就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在符合下列
标准之一时(相关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作出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收购或者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
业收入,视为上述规定所述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
司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决定。
本条所称“交易”定义,以及确定相关计
算基础的方式适用本公司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

修订前 修订后
~~提供财务资助;(十一)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但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87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88 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
~~1/2~~
~~以上独立董事、~~
~~1/3~~
~~以上董~~
~~事、监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
89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法律法规、
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法律
法规、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90 新增 第三节独立董事
91 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92 新增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
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93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修订前 修订后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94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95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96 新增 第一百四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97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98 新增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有关独立董事的具体任职要求、
工作职责等由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
定。
99 新增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00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101 新增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02 新增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修订前 修订后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03 新增 第一百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或经全体成员同意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
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04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05 新增 第一百五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
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
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

修订前 修订后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106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
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107 新增 第一百五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修订前 修订后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0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109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公司章程~~第一百~~
~~○~~
~~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章程~~第一百~~
~~○~~
~~六条~~
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
~~○~~
~~七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本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10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111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12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修订前 修订后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13 ~~第七~~ ~~监事会~~ 整章删除
114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115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16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117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修订前 修订后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118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19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
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
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
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
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
案。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
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以现金方
式进行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经
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
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
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
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
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
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
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以现金方式进行
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经营情
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
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

修订前 修订后
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经营性现金流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
以支付当期利润分配,则公司应当进行
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且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则公司单一年度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拟购买
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
出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
者资产总额的5%。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果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
分配利润的,且经营性现金流可以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以支付当
期利润分配,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且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则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
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拟购买资产以
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资产
总额的5%。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果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公司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
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

修订前 修订后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
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
划制定,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
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
~~会~~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
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
4、公司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
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
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
~~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
程序
1、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
定,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
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其关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4、公司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
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
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
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

1、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
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
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2、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分红回报
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通过
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决
定是否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
报规划。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同意通过。~~监事~~
~~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
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通过。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当分别经董事会
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
议。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
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分红回报
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决定是否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
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
过。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表决
同意通过。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当分别经董事会
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
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120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121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122 新增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修订前 修订前 修订后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23 新增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124 新增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25 新增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26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27 ~~第一百八十一~~
128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129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指定~~《~~
~~证券时报~~
~~》~~
~~、~~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一种或~~
~~多种媒体报刊~~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
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众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
~~证券时报~~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报刊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众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130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
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修订前 修订后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131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经公司股东
会以持有2/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
意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经公司股东会
以持有2/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
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132 新增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33 新增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34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35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百

修订前 修订后
~~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36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37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138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修订前 修订后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39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公司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
~~“~~
~~以下~~
~~”~~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公司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高于”、
“超过”、“过”不含本数。
140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公司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条款如
与本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
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
本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司
章程为准。
141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公司章程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