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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T PRECISION TECHNOLOGIES (JIANGSU)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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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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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董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以下简称“ 《减持指引》 ”)等有关法律及《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务 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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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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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 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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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存在不得减 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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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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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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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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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未及时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等,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外, 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前”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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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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