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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T PRECISION TECHNOLOGIES (JIANGSU)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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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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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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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行为,
第二条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相 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性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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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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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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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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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载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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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 证明其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印章。
第二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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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 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的指定地点召开 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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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 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顺序进行,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 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 定与会董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主持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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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 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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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 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 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决议中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 权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 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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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电话、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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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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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授权董 事会行使相关权利。
第八章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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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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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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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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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公告和备案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股东会会议结束后二日 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保证承担个别和 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 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可以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 会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规则应及时进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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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 除本规则特别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 少于”,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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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9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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