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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T PRECISION TECHNOLOGIES (JIANGSU)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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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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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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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先锋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包括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 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至少为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 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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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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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 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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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人选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的其他人员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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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 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 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 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 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六)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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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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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 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 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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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

  • (四)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 (五)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年报审计

第二十七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会计师事 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上一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六章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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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不包含会议当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 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或举手表决,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 视为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 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本人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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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 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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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9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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