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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g Airline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Sep 21, 2016

57166_rns_2016-09-21_c6545373-ef9d-492c-82d8-80371356bf6b.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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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6年9月9日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中拟激 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 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如有)、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等相关材 料进行了核查,并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 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内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公示时间: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限10日

三、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办公网络公示

四、反馈方式:已公布反馈电话、邮箱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 行记录。

五、公示结果:在网络公示的期限内,没有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的合规性提出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不 属于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的

发生;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