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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g Airlin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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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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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公众形 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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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 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 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六)企业文化建设;

  •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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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公告、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渠道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地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 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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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 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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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 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 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 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 总裁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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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 市场动态;

  •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 员进行培训等;

  •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裁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 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 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 谋咨询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交通 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 第二十五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内容包 括:

  •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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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 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 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 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和投资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 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 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 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 第二十九条 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 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第三十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 第三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所有投资关系活动中应统一由专职人 员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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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 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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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或 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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