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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g Airlin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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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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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信息披 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 性的词句。
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比照本制 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 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原则、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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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
第三章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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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 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 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 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四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 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 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 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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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 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 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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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变更;
-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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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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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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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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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20%;
-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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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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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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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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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净资产的20%;
-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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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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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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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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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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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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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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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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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 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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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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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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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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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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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 个工作日 内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 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 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的,企业、增进机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 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曰后2 个工作日 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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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 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 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 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 个 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 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 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 违约处置进展,企业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 付本金的,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其 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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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 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管理层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 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共同承 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投融资管理部等部门及负责 人草拟信息披露文件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财务部、投融资管理部等部门及负责人根 据定期报告报送要求,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会秘书审阅并对定期报告 进行确认;
(三)董事会办公室协调投融资管理部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
宜。
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编制与呈报流程:
(一)投融资管理部等部门及负责人应在知悉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前述信息披露相关责 任人应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临时报告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投融资管理部等部门及负责人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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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批通过后予 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 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六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 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 相关建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工作流程,明确 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提供与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所有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沟 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事 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 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 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七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经理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 人,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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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第八章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 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 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相关要求,本 制度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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