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pring Airlin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9, 2023
57166_rns_2023-12-29_84a26781-fe74-4d7e-bde5-4aa6b8cff8be.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87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23-055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秋航空”)于2023 年12 月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 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春秋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 对照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1 | 第一条为维护春秋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
==> picture [87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权登记日; 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号码; 表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确认,不得变更。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制。当 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或 公司单一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上时,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 董事或监 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监事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时,应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3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独立董事的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 情况。
独立董事的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 情况。 制度。如公司存在持股比例在 30% 以上 累积投票制具体内容为:在董事(或 的控股股东,则股东大会在非独立董 监事)选举中(区分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
==> picture [87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事、监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事的不同类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选举中亦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该类 累积投票制具体内容为:在董事 别内)所有董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 (或监事)选举中(区分非独立董事和 该等累积计算后的(该类别内)总表决权 独立董事的不同类别),出席股东大会 向(该类别内)各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 而不受在上述直接投票制度中存在的分 有的对(该类别内)所有董事的表决权 别针对(该类别内)每一董事候选人的表 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该 决权限制。 类别内)总表决权向(该类别内)各董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 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上述直接 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投票制度中存在的分别针对(该类别 内)每一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 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4 算机构作为 沪港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 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除外。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未逾5 年;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5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期未清偿;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picture [87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一)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 6 |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 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解除其 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本条为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 调。) |
| 7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 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 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 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 |
==> picture [87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 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 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 机构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 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 8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3 年内 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离职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3 年内仍然有效。 |
| 9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 董事1 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 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
| 10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可以 下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 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
==> picture [87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11 |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每一专门委员会分 别由3 名委员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每一专门委员会分别由 3 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 12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人员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 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七)项、第(八)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 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 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 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 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 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 机构报告。 (本条为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 调。) |
| 13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 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 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 竞争义务。 |
| 14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出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解除 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picture [87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本条为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 调。) |
||
| 15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 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 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辞职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 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 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 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 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 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 机构报告。 |
| 16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离职后应当基 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 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 务。 (本条为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 调。) |
| 17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18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
==> picture [87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 号
修订前内容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公 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条件允 许的,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六)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具体经营 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 订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七)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公司根据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 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详细论 证并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 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修订后内容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公司一般 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条件允许的,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 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 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六)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具体经营数 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订利润 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须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 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
==> picture [87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因新增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 后续条款序号自动顺调。除上述修订条款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调外,《公司章 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办理章程备案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最终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为准。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