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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g Airlin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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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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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和《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 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 职权。

  •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章程》、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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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七)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要求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 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 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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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 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 会会议工作人员处。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 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视情况要求,可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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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 会议出席情况;

  •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 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规则与《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以《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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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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