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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g Airlines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pr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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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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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 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被附加或设定转让价格、 业绩考核条件、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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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 合并计算。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基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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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七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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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 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 卖: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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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事 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 2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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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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