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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g Airlin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May 2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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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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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9-036 债券代码:136421 债券简称:16 春秋01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春秋01”公司债券2019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息登记日:2019年5月31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6月3日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于2016年6月2 日发行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或者“16春秋01”)将于2019年6月3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6月2日至 2019年6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 据《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6春秋01”,债券代码为136421。

  • 3、发行主体: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规模:人民币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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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本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披露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春秋01”公 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和《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春秋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并分别于2019 年4月18日、2019年4月19日和2019年4月22日披露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6春秋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6春秋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和《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6春秋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2019017和2019-031)。“16春秋01”公司债券的回售申报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4月 30日披露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春秋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32)。

6、债券利率:本期票面利率为3.65%。本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 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披露的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春秋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15),“16春秋01”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3.80%,并在其存续期 后2年固定不变。

7、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 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9、起息日:2016年6月2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6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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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 的6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息)。本次付息日为2019年6月3日。

11、兑付日:2021年6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 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的6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 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 率公告》,“16春秋01”的票面利率为3.65%,每手“16春秋01”(面值人民币 1,000元)派发利息为36.5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31日

  • 2、债券付息日:2019年6月3日(因2019年6月1日、2日为休息日,付息日顺延

  • 至下一个交易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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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利息登记日即2019年5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春秋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6春秋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29.2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 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春秋01” (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6.5元(税前)。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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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 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 4、对于其他债券持有人,按国家规定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 1、发行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558号(乙)

法定代表人:王煜

联系人:陈可

  • 电话:021-22353088

传真:021-22353089

  • 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 联系人:李兆俊

电话:010-5832 8985

传真:010-5832 8764

  • 3、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王崇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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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15 6322

传真:010-6560 8445

  • 4、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