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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rox Corp.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Jul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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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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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蔚華科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3/07/08
本次發行屬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每股以新台幣5元發行。
預定發行總數(股) 3,0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103年度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3,000仟股,以收盤價18元依所定
既得期間、既得條件擬制估算,暫估103年至106年費用化金額各年分別約為新台幣
7,290仟元、15,795仟元、7,290仟元及2,025仟元。
2.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125,831,755股(不含庫藏股4,027,000股)計算,
暫估民國103 年至106 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06 元、0.13元
、 0.06元及0.0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八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

第二條、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
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訂定之。

第三條、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之股數
(一)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份數量,將參酌服
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
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發行總數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 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共計發行普通股 3,000,000 股。

第五條、發行條件
(一) 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5元發行。
(二) 既得條件:
員工自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增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
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任職屆滿一年且績效達「C」含以上,可既得股份比率30%
2.任職屆滿二年且績效達「C」含以上,可既得股份比率40%
3.任職屆滿三年且績效達「C」含以上,可既得股份比率30%
(三) 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認購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以

股新台幣5元之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 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

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 一般死亡:
就其認購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以

股新台幣5元之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 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
人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
既得條件。
5. 調職:
如因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子公司之員工,其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不受轉任之影響。
6. 未達績效條件:
就其認購但未達成公司要求績效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
法以每股新台幣5元之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7. 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四) 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第六條、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認購新
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認購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二)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
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
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七條、認購新股之程序
(一)員工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後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並依信託契約約
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
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3,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