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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 HYDROPOWE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pr 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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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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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申报时间:2016 年 4 月 6 日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杨楠
联系电话 010-58067817
其他

三、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292
注册资本 78,081.69万元
注册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黄环北路10号1栋
主要办公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黄环北路10号1栋
法定代表人 刘艺
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凌娟
联系电话 023-6593305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4年8月4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年8月2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代表人 杨楠、张建军
其他

四、 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 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行的批复后,协助发行人完成股票的发行。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2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有资金

2014 年 10 月 28 日,保荐机构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 有资金事项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有资金的核 查意见》。上述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 六次(临时)会议、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

1、2014 年 10 月 28 日,保荐机构就发行人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出具 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上述募投项 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201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15 年 4 月 28 日,保荐机构就发行人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出具 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上述募投项 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2014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2016 年 3 月 24 日,保荐机构就发行人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事项出具了《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核查意见》。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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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六、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整个保荐工作期间,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发行人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中银律师 事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请 的评估机构为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参与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 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八、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 2014 年和 2015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分别为 2015 年 3 月 28 日和 2016 年 3 月 25 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包括年度报告在内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4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 2014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截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除收购鼎昇环保 80%股权项目(该项目募集 资金投资金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1.53%)外,发行人其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 完成。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将收购鼎昇环保 80% 股权项目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十、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 __ 杨 楠 张建军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 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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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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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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