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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 HYDROPOWER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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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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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壹册 第壹册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 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同华评报字( 2016 )第 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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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China Alliance Appraisal Co.,Ltd.

报告日期: 2016112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3 层 邮编: 100077 电话: 010-68090001 传真: 010-68090099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平东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 4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4 二、评估目的 ................................................................................................... 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5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6 五、评估基准日 ................................................................................................ 6 六、评估依据 ................................................................................................... 6 七、评估方法 ................................................................................................... 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9 九、评估假设 ................................................................................................. 10 十、评估结论 ................................................................................................. 1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1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2 十三、评估报告日 .......................................................................................... 13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 15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i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资产评估师声明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师声明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我们对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进行评估,并作如下声明:

  1. 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

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 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1. 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

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1.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 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 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2.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 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 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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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同华评报字( 2016 )第 892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或“我公司”)接受贵公司 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 序,以资产的现状利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成本法,对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热电”)拟转让的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在 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平顶山热电持有的拟转让脱硝资产价值,评估范围是平顶 山热电申报的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价 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于评估基准日,平顶山热电持有的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的市场价值 为 7,037.22 万元,较审计后资产账面值减值 569.61 万元,减值率为 7.49% 。评估结论 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项 目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 100
流动资产 1 - -
非流动资产 2 7,606.83 7,037.22 -569.61 -7.49
其中:固定资产 3 7,606.83 7,037.22 -569.61 -7.49
资产总计 4 7,606.83 7,037.22 -569.61 -7.49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相关当事方关注以下事项:

  1. 本次评估,仅就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相关资产范围进行评估。本评估结论为委 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在完全产权下的市场价值,未考虑上述资产尚未支付的相关负债 以及相关资产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对评估价值的影响,申报资产的相关负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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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及将来如果有与申报资产权属相关的纠纷,均由平顶山热电承担,与本评估机构无 关。

  1. 本次评估,脱硝资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纳入评估范围。

  2. 本次评估,脱硝资产评估结果均为不含税价。

  3. 本评估报告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有效期内资产

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 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并特别关注本报告特别事项说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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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同华评报字( 2016 )第 892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或“我公司”)接受贵公司的 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以资产的现状利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成本法,对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 公司拟转让的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 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为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 司;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本经济行为相关当事方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使用者。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1. 注册登记情况

名 称: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平顶山热电 ” )

住 所:平顶山市矿工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梁华军

注册资本:叁亿肆仟万圆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 200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33 年 09 月 30 日

经营范围:电力、热力和粉煤灰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房屋租赁

  1. 公司概况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前身为“平顶山平东热电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电力、热力和粉煤灰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负 责建设和经营的 2 × 210MW 热电联产项目属于“以大代小”的技改工程,是河南省重 点建设项目,项目于 2004 年 11 月 15 日开工建设, 2005 年 2 月经国家发改委正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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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准,两台机组分别于 2006 年 8 月 12 日、 10 月 1 日投入商业化运营。概算总投资为 16.64 亿元,静态总投资 16 亿元,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和中国平煤神马能 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占 55% 、 45% 的股权比例。平顶山热电 2 × 210MW 机 组投产后,鸿翔公司受托负责机组运行生产任务。

3 .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工程概况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223-2011 )的要求,改善大气坏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经 济,并根据中电投火电( 2014 ) 454 号文件《关于平顶山平东热电有限公司 2×210MW 烟气脱硝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平顶山热电决定对 #6 、 #7 机组进行脱硝 改造。

平顶山热电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工程 6 号机组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 通过 168 小时试运行; 7 号机组于 2015 年 5 月 24 日通过 168 小时试运行;经按火电 建设相关《验标》及相关验收标准验收,并正式移交生产。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14 年 9 月 14 日批复的签报《关于中电远达特许经 营有关问题处理建议的请示》,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是为平顶山热电拟转让持有的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平顶山热电持有的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的市 场价值,涉及的范围为平顶山热电申报的于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后的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具体资产类型和审计后账面价值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1 一、流动资产合计 -
2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76,068,344.85
3 固定资产 76,068,344.85
4 其中:建筑物类 2,550,010.21
5 设备类 73,518,334.63
6 三、资产总计 76,068,344.85

以上脱硝资产财务数据业经瑞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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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并出具了瑞华豫专审字 [2016]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具体的评估明细由产 权持有方申报。

1 .经核实,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2 .平顶山热电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装置工程实施阶段确定的原则为脱 硝主体工程采用 EPC 总承包建设模式,由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 EPC 总承 包建设。

平顶山热电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工程 6 号机组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 通过 168 小时试运行; 7 号机组于 2015 年 5 月 24 日通过 168 小时试运行;经按火电 建设相关《验标》及相关验收标准验收,正式移交生产。

整套系统分别由烟气脱销系统工艺系统、尿素制氨系统、检修、起吊设施和脱硝 装置的防腐、保温及油漆四大部分组成。

3 .本次仅对平顶山热电拥有并申报的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于评估 基准日的完全产权下的公平市场价值发表意见,不考虑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 硝资产相关负债以及该资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是为平顶山热电拟转让持有的 2 × 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的经 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一般采用资产现状利用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 类型,具体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 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资产的现状利用在本报告中是指被评估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的生产要素,仍按 其现行用途在原地继续使用,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之约定,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及其他参数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是委托方根据实现经济行为的需要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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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14 年 9 月 14 日批复的签报《关于中电远达特许经营有 关问题处理建议的请示》。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国务院 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 年 11 月 16 日);

  2.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办发 [1992]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

则》( 1992 年 7 月 18 日);

  1. 财政部令第 14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 年 12 月 31 日);

  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 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

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 31 日);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2005 年 8 月 25 日);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2006]274 号, 2006 年 12 月 12 日);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2009]941 号);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2013]64 号, 2013 年 5 月 10 日);

  1.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

  1. 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2015 );

  2. 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准则依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

本准则》的通知(财企 [2004]20 号, 2004 年 2 月 25 日);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

见》的通知(会协 [2003]18 号, 2003 年 1 月 28 日);

  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 — 评估报告等 7 项资产评估准则》

的通知(中评协 [2007]189 号, 2007 年 11 月 28 日);

  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

[2008]218 号, 20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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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

  2. 协 [2011]230 号, 2011 年 12 月 30 日);

  3. 财政部颁布的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4. (四)权属依据

  5. 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项目批复文件等;

  6.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7. (五)取价依据

  8. 《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中国资产评估委,中国知识出版社

  9. 2013 );

  10. 《 2015 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2. 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3. [2002]10 号, 2002 年 1 月 7 日);

  14.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 2002 年 10 月 15 日);

  1.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发改价字 [2007]670 号, 2007 年 3 月 30 日);

  1. 《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 2013 年版);

  2. 《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2013 年版);

  3.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 -- 定额〔 2015 〕 44 号调价文件);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5. 〔 2016 〕 36 号);

  6. 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

  7. 委估资产的购置合同、协议;

  8. 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9.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工程图纸及工程决算等有关资料;

  10. 评估师现场察看和市场调查取得的与估价相关的资料。

  11. (六)其他依据

  12.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13.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 “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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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资产运行资料;

  2.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 )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 币衡量;( 2 )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 3 )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成本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 )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 使用状态;( 2 )能够确定被评估资产具有预期获利潜力;( 3 )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 料。

市场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 )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 ( 2 )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

因本次委估脱硝资产本身属发电机组的附属设施,不具备独立的生产获利能力。 首先其收益依附于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和其本身正常运行时国家给予的脱硝电价;其 次,其脱硝成本及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及其维护支出,很大程度上受发电企业燃煤质量 的影响,故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目前脱硝资产公开市场交易数据有 限,难于收集到足够的同类或类似资产交易案例,并且收集到的有限的交易案例,但 往往缺少整套装置技术参数、技术状态的描述,无法与委估脱硝资产进行量化差异对 比分析,因此也不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故本次评估,确定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方法简介

成本法是通过估算全新单项资产的更新重置成本,然后扣减实体性贬值、功能性 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或在确定综合成新率的基础上,确定单项资产价值的方法。在合 理评估各项资产价值基础上确定委估资产价值,即将平顶山热电申报的与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相关的各项委估资产的评估值加总求得委估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价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评估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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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委托方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 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项目负责人,组 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辅导产权持有单位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准备评估所 需资料。

  • (二) 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 人员通过询问、核对、勘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 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 评定估算阶段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估 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 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 (四)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各评估小组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实确认相 关评估说明具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 础上,依据各资产评估说明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 估报告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 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 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 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 1 .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 2 .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 3 .本次评估假设产权持有单位的经营业务合法,并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

致其无法持续经营,被评估资产现行用途不变并原地持续使用;

  • 4 .本次评估假设可持续获得相关土地使用权;

  • 5 .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 6 .根据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本次评估假设产权持有单位对委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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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拥有完全产权,除特殊说明外,未考虑相关资产可能承担的抵押、 担保事宜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 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当出现与上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平顶山热电持有的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价值 进行评估。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经审计后资产账面价值为 7,606.83 万元。 平顶山热电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评估价值为 7,037.22 万元,比审 计后账面净值减值 569.61 万元,减值率为 7.49% 。评估结果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项 目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 100
流动资产 1 - -
非流动资产 2 7,606.83 7,037.22 -569.61 -7.49
其中:固定资产 3 7,606.83 7,037.22 -569.61 -7.49
资产总计 4 7,606.83 7,037.22 -569.61 -7.49

评估结果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报告存在如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1.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现状利用、外部宏观经济环境 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 值。

  2. 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 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 方的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 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3. 本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 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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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承担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 代表对本次委估资产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 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我们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本报告中披露的有关产权瑕疵事 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 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平顶 山热电承诺该部分房屋建筑物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评估人员根据产权持 有单位申报并经评估人员复核的面积为依据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

  3. 建筑物所占土地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使用人为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 热电有限公司,编号为平国用( 2006 )第 SW031 号,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宗地总 面积 2031.43 ㎡。其中尿素区占地 1200 平方米,本次评估范围不包括脱硝资产所占 用的土地使用权,也未考虑土地使用相关成本对本次评估结果的影响。

  4. 本评估结果均不包含增值税。

  5. 本次评估,仅就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相关资产范围进行评估。本评估结论为委 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在完全产权下的市场价值,未考虑上述资产尚未支付的相关负债 以及相关资产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对评估价值的影响,申报资产的相关负债以 及将来如果有与申报资产权属相关的纠纷,均由平顶山热电承担,与本评估机构无关。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1.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且只能用于本评估报

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业务 约定书的要求正确、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报告所造成 的不便或损失,将由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1. 本评估报告未经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完成备案,评估结论不得被使

用。

  1. 未征得我公司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 体。

  2. 本评估报告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有效期内资产

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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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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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 ·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拟转让 2×210MW 机组 SCR 烟气脱硝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目 录

附件一:有关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 1 . 《关于中电远达特许经营有关问题处理建议的请示》的签报

  • 附件二: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正文及所附财务报表复印件

  • 附件三: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附件四: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 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

  •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 2×210MW 烟气脱销改造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电投火电( 2014 ) 454 号)

  1.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2. 附件五: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原件

  3. 附件六: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原件

  4. 附件七: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5. 附件八: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附件九: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

  7. 附件十: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 附件十一: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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