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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 Green Ener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Dec 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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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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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2011 年 12 月 9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 息时,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在本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 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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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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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 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 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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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及登记入档事宜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 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严格按照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通知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 案,并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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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 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各环节(包 括但不限于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记录重要信息,并在通知 公司相关事项时将知情人档案一并抄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内部报告程序及流程(包括公司 本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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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 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吉林省证监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 变化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交易日内 向吉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措施:
(一)实行项目制管理,即指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组,负责 公司重大事项的研究、审核、请示、协调和信息传递工作,直接对项 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组成员名单经送公司备案;
(二)建立保密承诺制度,任何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均应签 订《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见附件 2),承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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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内幕信息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不执 行一般公文流转程序,按照“点对点”原则传递,公司内部仅限于项目 组成员之间,对外必须装入加密信封直送指定接收人;
(四)加强涉密文件管理,建立涉密文件签收、保存、回收和销 毁制度,由项目组指定人员负责发放、回收、保存和销毁涉密文件; 日常工作中,涉及内幕信息的纸质文件以及储存涉密电子文档的磁盘 必须保存在加锁的文件柜中,储存涉密电子文档的电脑必须设臵开机 密码。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和期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保密期限自其获取该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止。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 清,或者直接向吉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定期进行自查(内幕信息公开后 10 日内查询一次,之后每三个月查询一次),并将自查结果报送吉 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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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 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 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吉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 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培训,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 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2、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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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吉电股份 公司代码:000875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 附件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吉电股份 公司代码:000875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吉电股份 公司代码:000875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吉电股份 公司代码:000875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吉电股份 公司代码:000875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吉电股份 公司代码:000875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吉电股份 公司代码:000875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吉电股份 公司代码:000875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吉电股份 公司代码:000875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吉电股份 公司代码:000875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
|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名称 |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号/企业代码 |
内幕信息知情 人证券账户 |
内幕信息知情人 与上市公司关系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 |
内幕信息 获取渠道 |
信息公开 披露情况 |
| 注2 | 注3 | 注4 | ||||||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 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 属单位部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 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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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一、本承诺书所指保密信息的范围是指承诺人获知的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尚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各类 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
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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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
形成相关决议;
-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二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
-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
二、承诺人郑重承诺:严格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
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其他有关内幕信 息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
-
(一)本人承诺对公司××××××事项内幕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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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该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向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和个
-
人泄露、传播该信息;
-
(三)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
-
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
(四)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
-
不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与本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承诺人保密义务期限:自本人获知相关内幕信息之日起、至 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
四、承诺人在保密义务期限内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 的,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愿意 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
五、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公司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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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容修订前后对照表
|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
|---|---|---|---|---|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修改方式 | 章节 条目 |
修 改 内 容 |
| 第三章 第七条 |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真实、准确和完整。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实施,证券部及时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工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 |
修订 | 第三章 第七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 机构,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登记入档事宜的具体工作。 |
| 增加 | 第三章 第八条 |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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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第九条 |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全程参与, 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
修订 | 第三章 第十条 |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严格按照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 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
| 第三章 第十条 |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 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以上。 |
修订、增加 | 第三章第 十一条 |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 案,并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
| 第三章 第十二 条 |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 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 |
修订、增加 | 第三章 第十三条 |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各环节(包 括但不限于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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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 |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 |
|||
|---|---|---|---|---|
| 第三章 第十五 条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 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修订 | 第三章 第十六条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
| 增加 | 第三章 第十七条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记 录重要信息,并在通知公司相关事项时将知情人档案一并 抄送。 |
||
| 第六章 第二十 九条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
修订 | 第六章第 三十一条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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