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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 Green Ener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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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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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 2021-136

关于引进碳中和基金对吉林吉电新能源有 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 为优化资本结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引进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实际控 制基金——电投清能二期碳中和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尚未正式设立,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简称“碳 中和基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吉林吉电”或“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不超过 15.50 亿元,增资后,碳中和基金对吉林吉电持股不超过 49.35% 。碳中和 基金增资吉林吉电后,拟将该标的公司整体委托给国家电投负责建 设、运营和管理,国家电投再将标的公司的基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 运营、人事管理、印鉴证照及重要文件管理、账户资金安全管理、财 务管理、审计及信息的上传下达以及诉讼等日常建设、运营和管理等 事项以整体委托方式转委托给公司进行管理。交易架构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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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碳中和基金为国电投清洁能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清洁能源基金公司”)作为 GP1 及国电投三新二期产业股权投资基 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新基金二期”)作 为 LP1 拟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清洁能源基金公司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国家电投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三新基金二期为国家电投作为 LP 、清洁能源基金公 司作为 GP 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碳中和基金为国家电投的并表基金, 公司与碳中和基金同受国家电投控制。

国家电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进碳中 和基金对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 事才延福先生、牛国君先生、周博潇先生和何宏伟先生履行了回避表 决义务,参与表决的 5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 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 联人将回避表决。

  1.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2. (一)电投清能二期碳中和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1. 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电投清能二期碳中和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暂定名,以注册为准)

基金规模:不超过 49 亿元(以最终设立结果为准) 基金类型:有限合伙型

基金期限:合伙企业注册期限为长期,基金计划投资期限不超过 5 年,延长期不超过 3 年,退出期不超过 2 年。

股权结构:国家电投作为 LP1 通过全资设立的三新产业基金二期 出资占比 19.99% 、资金方作为 LP2 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出资占比 79.97% ,清洁能源基金公司作为 GP1 出资占比 0.02% ,另一基金管理 人作为 GP2 出资占比 0.02% 。

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清洁能源基金公司为国家电投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是碳中和基金的 GP 。碳中和基 金为国家电投的并表基金,公司与碳中和基金同受国家电投控制。

3

(二)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智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000 万元整

经营范围: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的开发、 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电能设备的成套、 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销售电能及配套设备、煤炭(不在北京地 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路运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 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代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铁路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主要股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国家电投近一年一期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年份 总资产 总负债 主营业务收入 净资产 净利润
1 2020 132,413,689.85 97,294,472.94 27,822,779.02 35,119,216.91 1,383,474.34
2 2021年1-9月 146,019,459.75 108,324,358.13 23,049,172.70 37,695,101.62 1,363,653.00
  1. 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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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 经公司查询,国家电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住所: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西街天普路 1550 号泰豪总部基地

( 一期 )2 号楼 507 号

法定代表人:张锐

注册资本: 123,391.96283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722307948277Y

经营范围: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生 物质)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生产、运营、安装、技术咨询、培训 服务,电站检修及运维服务,以自有资金对配电网的投资(不得从事 理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建设、检修和运营管理 服务,汽车充电桩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吉林吉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吉电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

  • 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二)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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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增资前 增资前 增资后 增资后
认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认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23,391.96 100 123,391.96 50.65
电投清能二期碳中和股权投资(天
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 0 120,215.44* 49.35
合计 123,391.96 100 243,607.40 100

注*: 以本次引入权益资金最大限额155,000 万元为例,其中120,215.44 万元为实收资本, 34,784.5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亿元

序号 年份 总资产 总负债 营业总收入 净资产 净利润
1 2020 23.56 10.93 0.54 12.63
2.70
2 2021 年1-9 月 37.95 15.90 0.72 22.05 2.25

以上 2020 年度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众环审字(2021)0204058 号 《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并)模拟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全文 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四)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拟 增资引战所涉及的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模拟的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21】第 A10082 号),评估基准日 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2020 年 12 月 31 日净 资产评估价值 159,095.65 万元,增值率为 25.94%。评估报告全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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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吉林吉电本次增资的价格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评估基准日 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吉 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拟增资引战所涉及的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 司模拟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21】第 A10082 号),2020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评估价值 159,095.65 万元。 五、本次交易协议主要条款

(一)《增资协议》主要条款(拟定)

甲方:电投清能二期碳中和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或称“基金”)

乙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1.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增资价格系根据标的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的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值为依据确定。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21】第 A10082 号)的资产评估 值,标的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59,095.65 万元,各方 一致同意标的公司净资产值(股权价值)按标的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的 净资产评估值 159,095.65 万元计算。

各方同意:由标的公司聘请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自审计基 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变动期间”)内标的公司的损益情况进行 专项审计(“交割审计”)。

7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使得标的公司 的注册资本从 123,391.96 万元增加至 243,607.4 万元,具体为:甲方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人民币 155,000.00 万元(“甲方增资款”)认购标 的公司人民币 120,215.44 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对应本次交易后共计 49.35%的标的公司股权,本次交易后甲方合计持有标的公司 49.35% 股权,现有股东乙方在本次交易后合计持有标的公司 50.65%股权。 以上交易合称为“增资”或“本次交易”。

甲方增资款中,人民币 120,215.44 万元作为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 34,784.56 万元作为溢价进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

各方确认,自交割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甲乙任何 一方均以其对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标的公司承担 责任,承担标的公司的股东义务,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 2.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交割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 243,607.4 万元。标的公 司各股东在注册资本中的认缴额及在标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变更如 下:

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的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
(%)
1 电投清能二期碳中和股权投资
(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215.44
49.35
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23,391.96 50.65
合计 243,607.4 100

3.各方同意(作为“委托方”),将标的公司(包括其所持有的项 目公司和目标项目,统称“委托标的”)全权委托给管理方负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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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和管理,并与国家电投集团签署《委托建设和运营管理协议》。

  • 3.1 委托标的的委托管理期为自管理起始日(即本次交易的交割

  • 日)起至《委托建设和运营管理协议》规定的管理期限终止日止的期 限(含首尾两日,“委托管理期”)。

  • 3.2 在委托标的的委托管理期内,由管理方按照《委托建设和运

  • 营管理协议》的要求对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包括目标项目)的建设、 运营和管理事项进行受委托管理,为标的公司(含项目公司)创造运 营收入,为委托方带来经济回报。

  • 4.资本市场退出及特别约定

在通过《合作协议》或者其他增资交易文件约定的非资本市场方 式实现基金退出之前,经甲方同意,国家电投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拟上市主体有权以现金或本协议签署各方同意的其他方式,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收购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在未发生提前行权事件(定义见《合作协议》)的前提下,自基 金对标的公司首笔增资款的付款日(即交割日)起,国家电投集团(包 括其指定主体)有权向基金书面通知要求提前收购基金所持有的标的 公司股权(“特别收购权”),特别收购权的特别收购价格、付款日等 要素经双方协商后确认。乙方对特别收购权的安排不持异议,同意为 此放弃对基金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优先权并配合国家电投集团(包括 其指定主体)和基金完成特别收购。

(二)《合作协议》主要条款(拟定)

甲方:电投清能二期碳中和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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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或称“基金”)

乙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管理方: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称“国家电投集团”) 1.就任一标的公司而言,甲方和对应的乙方和该标的公司已将标 的公司以及其所投资并持有权益的全部项目公司(包含目标项目)通 过《委托建设和运营管理协议》整体全权委托给管理方负责建设、运 营和管理,具体信息以《委托建设和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为准。

2.各方一致同意并认可,基金增资投资的所有标的公司作为资产 包整体委托给管理方进行委托运营管理,且就标的公司而言,基金与 该标的公司、对应的乙方签署了《增资协议》,管理方和本协议项下 其他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视为已知悉全部《增资协议》的存在,并同 意按照本协议、《委托建设和运营管理协议》以及全部《增资协议》 等与基金投资标的公司相关的全部合作交易文件开展友好合作。

3.国家电投集团拟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享有向甲方购 买甲方增资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优先权;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给予国家电投集团向甲方购买其增资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优先 权。

(三)《委托建设和运营管理协议》主要条款(拟定)

甲方:电投清能二期碳中和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或称“基金”)

乙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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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管理方: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称“国家电投集团”) 1.委托管理事项

委托标的的基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运营、人事管理、印鉴证 照及重要文件管理、账户资金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及信息的上 传下达以及诉讼等日常建设、运营和管理事项由管理方进行全权管 理。

2.就标的公司而言,委托标的的委托管理期为自管理起始日起至 基金退出该标的公司之日止的期限;本协议项下,管理方对全部标的 公司作为资产包的整体委托管理期,应自基金首个投资的标的公司委 托标的管理起始日起至基金最后一个退出的标的公司委托标的管理 终止日止。在委托标的的委托管理期内,由管理方按照本协议的要求 对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包括目标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事项进 行受委托管理,为标的公司(含项目公司)创造运营收入,为委托方 带来经济回报。

3.在委托管理期内,在管理方妥善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委托标 的(包括存量目标项目和新增目标项目,也包括并网项目和在建项 目)、为标的公司和基金、乙方创造良好的运营收入并使基金和乙方 在过往及当个年度均已足额获得投资收益金额以及《增资协议》约定 的资金占用成本(如有)的前提下,委托方一致同意由标的公司将其 在《增资协议》项下当个年度剩余的合并可供分配利润支付给管理方 或其指定主体作为管理费(业绩报酬)。前述管理费(业绩报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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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管理方(含其指定具体执行委托管理职责的区域公司)为 受托建设、运营和管理委托标的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 业务招待费等全部费用成本,并且已含增值税。

(四)《转委托协议》主要条款(拟定)

甲方: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称“国家电投集团”或“委 托方”)

乙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委托管理

1.1 委托方同意将委托标的的委托管理事项,根据本协议规定转 委托给管理方管理;管理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接受对委托标的的委托 管理。

除委托方直接管理的内容(如有)外,与项目公司(包含目标项 目)的日常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各项业务有关的统计数据,均通过管 理方进行。各方并一致认可,标的公司在基金增资交割日及以后的后 续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得违反本协议和其他基金增资交易文件的约 定,管理方在本协议项下受委托管理运营标的公司,亦应严格遵守本 项约定。

1.2 就标的公司而言,委托管理的存量项目公司(包含存量目标 项目)和新增项目公司(包含新增目标项目)的具体信息与《委托建 设和运营管理协议》及附属文件约定的内容保持一致,管理方对此不 持异议。自本协议生效后,就标的公司而言,管理方自基金于该标的 公司对应的《增资协议》项下向标的公司实际支付首笔增资款的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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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该标的公司委托标的履行管理职责,直至基 金退出对该标的公司的投资之日为止。

1.3 委托方和管理方同意,如果任何委托标的情况发生变化,从 而使委托方对该委托标的行使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发生变化,委托方 和管理方应当相应且及时对本协议的相关部分进行修订,但前述修订 工作不构成影响本协议存续效力的修改。管理方将按经修订后的协议 对委托标的进行管理、收取管理费(如有)并承担相应职责和义务。

1.4 管理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经营管理的流程及所有的适用法律以 及行业标准,参照国内外发电企业适用的管理经验和自己多年形成的 先进有效的管理模式,向委托方提供对委托标的的委托管理事项服 务,并全面承担包括建设、运营和安全生产在内的管理责任,保证标 的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1.5 委托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监督、考核管理方执行委托管理的 工作情况,由管理方协助委托方了解掌握委托标的的建设、生产和经 营情况。

2.委托管理事项

2.1 委托标的的基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运营、人事管理、印 鉴证照及重要文件管理、账户资金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及信息 的上传下达以及诉讼等日常建设、运营和管理事项由管理方进行全权 管理。

3.就标的公司而言,委托标的的委托管理期为自管理起始日起至 基金退出该标的公司之日止的期限。在委托标的的委托管理期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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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对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包括目标项目)的 建设、运营和管理事项进行受委托管理,为标的公司(含项目公司) 创造运营收入,为委托方带来经济回报。

4.在委托管理期内,在管理方妥善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委托标 的(包括存量目标项目和新增目标项目,也包括并网项目和在建项 目)、为标的公司创造良好的运营收入并使标的公司股东在过往及当 个年度均已足额获得投资收益金额以及《增资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 成本(如有)的前提下,委托方同意由标的公司将其在《增资协议》 项下当个年度剩余的合并可供分配利润支付给管理方作为管理费(业 绩报酬)。前述管理费(业绩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为受托建设、 运营和管理委托标的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 等全部费用成本,并且已含增值税。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引进基金增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角度考虑,有利于公司进 一步优化内部资产配置和财务结构,加快转型发展步伐。引进基金增 资将对公司未来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与国家电投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 额为 415,285.74 万元。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

  •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宜事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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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我们,同时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获得了我们的 认可,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1. 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2. (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3. 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 了回避义务,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 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 2 )交易发生的必要性:

公司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吉林吉电增资,引进权益资金,释放 公司投资空间及提升投资能力,降低财务费用,促进财务结构调整。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发表如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3.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 《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拟增资引战所涉及的吉林吉电新能

源有限公司模拟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

15

  • 【 2021 】第 A10082 号)

  • 《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并)模拟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 2021 ) 0204058 号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