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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YE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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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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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管理,加强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及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 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 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 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 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及范围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 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公司从事证券、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 信息、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 公司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接触重大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 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 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公 司网站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 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 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情况,同 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九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 息后即视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 盘、光盘、录音(像)带、 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禁止交由他人代为 携带、保管。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重大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为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应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公布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内部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造成 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内部制度规定,情节轻重,对责任人 员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职降薪、解聘或其他依据 公司内部制度应给予的处分方式,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部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其他责任和后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