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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YEA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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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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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等。

第七条 投资者管理关系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公司的文化建设;

(八)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九)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十)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一)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 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动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网站设有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事 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 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 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公司应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