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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YEA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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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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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24 月修订)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 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 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 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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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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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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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本细则 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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