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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YE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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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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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须经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 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其他规定,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 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 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 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 致。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 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 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 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 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相应的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刊载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其主要内容应与在 指定报刊上刊登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九章 信息披露豁免、暂缓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 个月。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暂缓披露、 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