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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YE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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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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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 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 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 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 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在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前,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证券投资部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问题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 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九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