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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west Securitie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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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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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二〇一五年四月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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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 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0 号《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
四、本次大会表决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 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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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议 程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4 月23 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4 月23 日(星期四)。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1 楼106 会议室(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召 集 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 持 人:崔坚董事长
一、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及来宾
四、通过现场会议表决办法并推选计票、监票人员
五、现场会议审议议案
特别决议事项 议 案 (是/否)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是 议案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回答股东提问
七、现场投票表决
八、休会
九、宣布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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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5 年2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做市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5 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 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要求公司按《批复》要求修订章程,并向公司住所 地证监局报备所修订条款。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申 报规则,公司需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开展业务之前,完成对公司章程中经营 范围相关条款的修订等工作。因此,根据《批复》要求、公司业务开展需要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拟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相关内容(详 见附件1),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备案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换领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手续。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20 号)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详见附件1、2)。
综上,现提请审议如下事项:
一、同意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 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融资融券; (九)代销金融产品; |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融资融券; (九)代销金融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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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
|---|---|---|---|
| (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 (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一) 股票期权做市。 |
||
| 2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 ~~人~~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董事人数~~ ~~不足~~ ~~6~~ ~~人)~~ ~~时~~;„„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
|
| 3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整 改,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整改,未改 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4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二、同意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1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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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同 意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
|
| 3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否则应限期整改,未改正前,相 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整改,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 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三、同意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备案、 证照换领等相关手续,并根据监管机构意见对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进行相应 调整。
请予审议
附件:
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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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5号)以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19号)的要求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参考依据 | ||
|---|---|---|---|---|---|
| 1 |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 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融资融券; (九)代销金融产品; (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融资融券; (九)代销金融产品; (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一) 股票期权做市。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215号),核准公司股票期权 做市业务资格,同时要求公司相应修订章 程,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所修订条 款。 |
||
| 2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 ~~人~~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董事人数不足~~ ~~6~~ ~~人)~~ ~~时~~;„„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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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整 改,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整改,未改 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4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 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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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20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参考依据 | |
|---|---|---|---|---|
| 1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第 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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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同意的 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第 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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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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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 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否则应限期整改,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 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整改,未改正前,相 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第 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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