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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west Securitie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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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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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二〇一五年四月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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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 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0 号《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

四、本次大会表决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 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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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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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议 程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4 月23 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4 月23 日(星期四)。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1 楼106 会议室(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召 集 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 持 人:崔坚董事长

一、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及来宾

四、通过现场会议表决办法并推选计票、监票人员

五、现场会议审议议案

特别决议事项 议 案 (是/否)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是 议案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回答股东提问

七、现场投票表决

八、休会

九、宣布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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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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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5 年2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做市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5 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 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要求公司按《批复》要求修订章程,并向公司住所 地证监局报备所修订条款。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申 报规则,公司需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开展业务之前,完成对公司章程中经营 范围相关条款的修订等工作。因此,根据《批复》要求、公司业务开展需要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拟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相关内容(详 见附件1),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备案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换领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手续。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20 号)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详见附件1、2)。

综上,现提请审议如下事项:

一、同意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
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融资融券;
(九)代销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融资融券;
(九)代销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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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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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一) 股票期权做市。
2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
~~人~~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董事人数~~
~~不足~~
~~6~~
~~人)~~
~~时~~;„„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3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整
改,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整改,未改
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二、同意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1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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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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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同
意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3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否则应限期整改,未改正前,相
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整改,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
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同意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备案、 证照换领等相关手续,并根据监管机构意见对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进行相应 调整。

请予审议

附件:

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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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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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5号)以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19号)的要求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参考依据
1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
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融资融券;
(九)代销金融产品;
(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融资融券;
(九)代销金融产品;
(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一) 股票期权做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215号),核准公司股票期权
做市业务资格,同时要求公司相应修订章
程,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所修订条
款。
2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
~~人~~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董事人数不足~~
~~6~~
~~人)~~
~~时~~;„„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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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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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整
改,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整改,未改
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
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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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20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参考依据
1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第
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2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同意的
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第
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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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3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
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否则应限期整改,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
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整改,未改正前,相
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第
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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