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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CHENG PERFORMANCE DEVELOPMENT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Aug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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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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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杭州[●] 求是路8 号公元大厦北楼20F 电话:0571—87206788 传真:0571—8720678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 址:www.liuh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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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1)第778 号

致: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宋城演艺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口头证言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 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电 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 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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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 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作出说明。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星期五)14:00 在杭州市之江 路 14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娴女士主持。

2.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其中:(1)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法定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4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494,381,0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53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67,574,2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478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6,806,7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743%。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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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现 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同意 1,274,21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668%;反对 220,169,4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3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184,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6.8644%;反对 220,169,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3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 审议《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同意 1,247,049,6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492%;反对 247,331,4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50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022,1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0.3091%;反对 247,331,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90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3. 审议《关于修订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同意 1,256,554,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0853%;反对 237,826,1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14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27,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2.6031%;反对 237,826,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39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4. 审议《关于修订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的议案》

同意 1,256,554,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0853%;反对 237,826,1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147%;弃权 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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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26,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2.6030%;反对 237,826,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3969%;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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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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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金都 叶永祥 孙 莹 何佳佳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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