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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CHENG PERFORMANCE DEVELOPMENT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Feb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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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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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租赁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和停车场 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宋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宋城股份租赁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宋城实业”) 部分场地用作办公楼和停车场构成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
因公司日常办公需要及宋城景区正常经营需要,宋城股份需与宋城实业继续 续签办公楼和停车场租赁合同,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办公和停放游客车辆,租赁 期限为三年。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1 )基本情况
宋城实业系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宋城控股”)的控股子公司, 成立于1998年5月21日,注册资本23,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巧燕。宋城实业住 所为杭州市之江路148号,主要从事科技投资,教育投资,旅游经营管理,旅游 项目开发等业务。
( 2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宋城实业由宋城控股持股90%,杭州南奥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奥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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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持股10%。黄巧灵先生作为宋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还持有宋城股份 第二大股东南奥置业65.38%的股权。因此,宋城实业与宋城股份同受实际控制人 黄巧灵先生控制,构成关联方关系。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宋城股份与宋城实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因公司日常办公需要,公司于2009年向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租用其位于杭 州之江路148号的白宫办公楼,用于日常办公经营。该合同将于2013年12月31日 期满,公司需继续承租上述场地。2014年2月26日,宋城股份与宋城实业签署《房 屋租赁合同》,租赁宋城实业面积为5,591.53平方米的房屋,用作公司的办公楼, 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1 、租赁场地
宋城实业拥有的坐落在杭州之江路148号的白宫办公楼,面积5,591.53平方 米,用途为办公楼。
2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三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3 、租金
租金为人民币 140.91 万元/年;租金半年一付。支付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1 月 10 日和 7 月 10 日前。
4 、定价依据
按照目前该区域对外租赁的市场价格,并参考以往的租赁价格,房屋租金为 0.70元/天/平方米,每年人民币140.91万元,价格合理、公允。
(二)宋城股份与宋城实业签订《停车场租赁合同》
因公司宋城景区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于2011年向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租 赁其位于杭州之江路148号的部分场地,作为停车场。该合同将于2014年4月21 日期满,公司需继续承租上述场地。2014年2月26日,宋城股份与宋城实业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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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租赁合同》,租赁宋城实业面积为11,000平方米的场地,用作宋城景区 的停车场,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1 、租赁场地
宋城实业拥有的坐落在杭州之江路148号土地证号为“杭西国用(2010)第 200010号”的部分场地,面积11,000平方米,用途为停车场。
2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三年,从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
3 、租金
租金为人民币 120 万元/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分别为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0 日。
4 、定价依据
由于杭州市之江区的土地租赁价格差异较大,无实际参考价值,本次关联交 易的交易价格参考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宋城股份曾于2011年4月21日与宋城实业签署《停车场租赁合同》,租赁 宋城实业面积为11,000平方米的场地,用作宋城景区的停车场,租金为120万元/ 年,单位面积的租金约为0.3元/天/平米,该项交易已经宋城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续签仍然按照上述价格计算。
2、考虑到目前杭州市居民小区单个车位的销售价格普遍在30万元左右(家 用轿车,停车位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以下),公司租赁宋城实业11,000平方米的 场地可规划可用于经营的大型客车停车位200个(单个车位面积为55平方米)。 按每个大型客车停车位30万元的销售价格测算(约5,455元/平方米),面积为 11,000平方米的场地销售总价为6,000万元。如按50年摊销,则每年摊销金额120 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因此,综合考虑上述事项,公司向宋城实业租赁11,000平方米场地用作停车 场,每年支付租金120万元,价格合理、公允。
四、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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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银河证券认为:
1、宋城股份与宋城实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宋城实业面积为5,591.53 平方米的房屋用作办公楼,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正常商业行为。本次场地 租赁的租赁价格140.91万元//年,是宋城股份根据其既有经常性关联交易为比照, 进行确定。
宋城股份与宋城实业签订《停车场租赁合同》,租赁宋城实业面积为11,000 平方米的场地用作宋城景区的停车场,是基于宋城景区日常经营需要的正常商业 行为。本次场地租赁的租赁价格120万元/年,是宋城股份根据其既有经常性关联 交易为比照,并以杭州市车位的普遍销售价格为依据模拟测试进行确定。
本次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公允、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对宋城股份的生产经营没有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宋城股份利 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宋城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履行了回避义务,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明确发表了同意意见,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 关联制度》等相关规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郑 炜、徐子庆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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