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olareast Holding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10, 2013
57631_rns_2013-04-10_3cf5c989-302d-4836-8f7c-a9a844681e27.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95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95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2013 年3 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3 年4 月10 日召开 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3 年3 月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日出东方太阳 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重要内容提 示、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议案、出席/列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其 他事项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 年4 月10 日在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 洲南路19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2013 年4 月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 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 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 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89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294,676,7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67 %。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93,416,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73.35%;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60,724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3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95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 1、《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关于续聘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关于聘任公司201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8、《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与实施主体的议案》;
-
9、《关于设立太阳雨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 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 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 监票。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95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3 年4 月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五)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9 项议案。主持人徐新建先生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95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 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 朱振武:
王肖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