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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O FASHION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pr 1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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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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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 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董事会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董事不代表任何一方股东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董事个人不得代表董 事会,未经董事会授权,也不得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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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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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研究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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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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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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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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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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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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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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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 抵押及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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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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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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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任期、奖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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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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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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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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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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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向股东大会提议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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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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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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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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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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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 会报告;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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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 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十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书面邮寄或传真为准。正常会议的通知应提 10 3 前 个工作日通知,临时会议的通知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会议因故 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 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 2 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名独立董事 都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10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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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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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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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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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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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三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提前告知董事会 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 1 托书应在开会前 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 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 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 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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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态度等。
第十五条 董事应认真履行董事职责,无特殊情况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 独立董事连续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六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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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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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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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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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 决议的方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 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 书面的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无故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对董事长不同意列入议程的提案,提案人有权在董事会上 要求讨论,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可作为会议正式议程审 议。
第十九条 对股东的提案,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提案,董事会应本着对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以积极的方式依法处理,只要该提案内容符合第十 六条规定,董事会不得拒绝审议。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审议。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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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 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但是涉及公司机密及时效性较强的议案内容除 外。
第七章 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在同意票数和反对票数相同时,董事长享有特别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无故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 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董事的 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人员 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 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 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下事项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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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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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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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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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3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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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高于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及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此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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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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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当议案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时,该董事可以就议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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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意见,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审议的议案是否有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应主动说 明。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应提醒董事是否与议案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条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 定之前,应充分听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表决意见分同意和反对二种,弃权视为同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作 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有两种方式: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在一定 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作成 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 上。由于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 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对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 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弃权,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否决提案的,提案人可要求董事会复议一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 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 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出席会议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保密义 务。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 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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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以上 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董事会基金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董事会能正常工作,经股东大会同意,可设立董 事会基金。董事会基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管理,支出由董事长批准。 第四十条 董事会基金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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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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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会和董事长组织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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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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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事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О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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