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NC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6, 2017
52159_rns_2017-07-06_0d396e8b-e759-4ac3-8cdb-52d5a071ace3.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整
地點:台北市仁愛路 3 段 160 號福華大飯店地下二樓福華廳
承認事項
-
一、 。 案由:本公司
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等,敬請承認(董事會提)一 -
說明:
( )本公司105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 量表)等表冊,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監察人審查符合各在案, 且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翁世榮會計師及王輝賢會計師查核 完竣,謹依法提請承認。- `(` 二 `)` 前項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各財務報表請參閱議 事手冊。 -
。
-
二、案由:擬定本公司
105年度盈餘分配表,敬請承認(董事會提) -
一
-
說明:
( )本公司105年度盈餘分配,業經董事會參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之規定,擬妥議案,並送請監察人查核在案。(二)有關本公司105年度盈餘分派議案,經董事會決議擬提撥新台 幣397,812,920元分派現金股利,每股分派新台幣0.7元。
-
(三)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 ㄧ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轉入其他收入。 -
(四)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五)盈餘分配表如下: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表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摘 要 | 金 | 額 |
| 小 計 | 合 計 | |
| 可分配盈餘 期初未分配盈餘 屬86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 屬87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 減:民國105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合計可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分派現金股利 (每股0.7元)分配後保留盈餘 |
359,266,989 7,112,424,532 |
7,471,691,521 (2,743,534) |
| 7,468,947,987 600,146,166 (60,014,617) (30,170,202) |
||
| 7,978,909,334 (397,812,920) |
||
| 7,581,096,414 |
討論事項
-
案由
:修訂「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 。 -
文案,提請公決
(董事會提) -
說明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5號函辦理修訂「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如下。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條文修正對照表
| 條 次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正理由 | |
|---|---|---|---|---|
| 壹、 | 為取得或處分本公司及子公司 資產之作業規範及標準,特訂定 本處理程序。並依證券交易法第 36-1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6年2月9日金管證發字 10600012965號令修訂之。 |
為取得或處分本公司及子公司 資產之作業規範及標準,特訂 定本處理程序。並依證券交易 法第 36-1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 1020053073號令修訂之。 |
依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中華 民國 106年2月 9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5號令辦理修正 |
|
| 參、評 估及作 業程序 |
ㄧ、(略)。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 (ㄧ)~(四)(略)。(五)取得估價報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 政府機關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符合下列規定: 1. (略)。2. (略)。3. (略)。4. (略)。三、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無形資 產 (一)(略)。(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與政府機關 交易外,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 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 四、關係人交易 |
ㄧ、(略)。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 (ㄧ)~(四)(略)。(五)取得估價報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 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符合下列規定: 1. (略)。2. (略)。3. (略)。4. (略)。三、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無形資 產 (一)(略)。(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 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 四、關係人交易 |
。 ( 略 )
。 ( 略 )
一 一 (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 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 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款項: ( 略 ) ( 略 ) ( 二 )~( 四 )( 略 ) 。 ( 二 )~( 四 )( 略 ) 。 五、 ( 略 ) 。 五、 ( 略 ) 。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資產: 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資產: ㄧ ㄧ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 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 計師及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 計師及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定 序預計時間表,依照法定程序執 程序預計時間表,依照法定程序 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 執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 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 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 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 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 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 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 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通過。 ,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 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 , 合併 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 。 合理性意見 ( 二 )~( 三 )( 略 ) 。
( 二 )~( 三 )( 略 ) 。
肆、資訊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 公開揭 標準 一 露程序 (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 標準 一 (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處 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場基金,不在此限。 金,不在此限。 ( 二 )( 略 ) 。 ( 二 )( 略 ) 。 ( 三 )( 略 ) 。 ( 三 )( 略 ) 。 ( 四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 ( 四 )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 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規定之ㄧ: 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 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ㄧ百億 列情形不在此限: 元,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 1. 買賣公債。 上。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 2.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ㄧ百億元 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 以上,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 以上。 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 ( 五 )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 之有價證券。 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金。 ( 六 ) 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 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 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台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 幣五億元以上。 不在此限: 5.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 1. 買賣公債。 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 2.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 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 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 ( 五 ) 前述第四款交易金額之計 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 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ㄧ 。 未涉及股權之 般金融債券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 定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1. 每筆交易金額。 ( 七 ) 前述第六款交易金額之計算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 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金額。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 部份免再計入: 得、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開發計 1. 每筆交易金額。 畫不動產之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 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 額。 一 3. 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二、 (略)。三、公告申報程序 (一)~(二) (略)。(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 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 ,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四)~(五)(略)。 |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二、 (略)。三、公告申報程序 (一)~(二)(略)。(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 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 報。 (四)~(五)(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