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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C —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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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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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一○四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16 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地點:台北市仁愛路 3 段 160 號福華大飯店地下二樓福華廳
承認事項
-
一、案由:本公司 103 年度決算表冊等,敬請承認( 董事會提 )。
-
說明:(一)本公司 103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表 (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表冊,業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監察人審查符合各在案,且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翁世榮會計師及王照明會計師查核完竣,謹依法提請承認。
- (二)前項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各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
二、案由:擬定本公司 103 年度盈餘分配表,敬請承認(董事會提)。
-
說明:(一)本公司 103 年度盈餘分配,業經董事會參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規定, 擬妥議案,並送請監察人查核在案。
- (二)有關本公司 103 年度盈餘分派議案,經董事會決議擬提撥新台幣 568,304,171 元分派現金股利,每股分派新台幣 1 元。俟股東常會通過 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盈餘分配表如下: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表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摘 要 | 金 | 額 |
| 小 計 | 合 計 | |
| 可分配盈餘 期初未分配盈餘 屬86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 屬87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 加:民國103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加:廻轉99年度及101年提列之特別 盈餘公積 合計可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分派現金股利(每股1元) |
359,266,989 5,252,690,161 |
5,611,957,150 (889,988) |
| 5,611,067,162 858,476,208 (85,847,621) 1,010,549,670 |
||
| 7,394,245,419 (568,304,171) |
||
| 分配後保留盈餘 | 6,825,941,248 | |
| 附註:配發員工紅利新台幣9,998,456元 配發董監事酬勞新台幣9,998,456元 |
董事長:蔡景本 經理人:張豐州 會計主管:洪玉鴦
討論事項
案由:修改本公司「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公決(董事會提)。 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 號令辦理修改【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如下: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第三十三次修正)
| 條次 |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修正理由 |
|---|---|---|---|
| 第十二 條 |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 時,應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 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出席。但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 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 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 權不予計算。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 另有規定外,悉依證券主管機關 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 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 時,應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 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出席。但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 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 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 權不予計算。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 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 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 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
文字修正 |
| 第十四 條 |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 權,但依公司法之規定,受限制 或無表決權之股份不在此限。 |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 權,但依公司法之規定,無表決 權之股份不在此限。 |
依據公司法 第197-1條規 定修訂 |
| 第十六 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監察人 二人,其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 一。 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 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 年,連選得連任。獨立董事之選 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其相關應 遵行事項,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 機關之規定辦理。 前項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 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 依證券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 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 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 定之。 |
本公司設董事六人、監察人二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 任。 前項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 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頒佈 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 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 定之標準訂定之。 |
依據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中 華民國102 年 12 月31 日金 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 號 令配合辦理 |
| 第十九 條 |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並任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 |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並任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召集 |
依據公司法 第208 條規 定修訂 |
| 條次 |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修正理由 |
|---|---|---|---|
| 長亦不能行使職權時,董事長指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 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時,其董事 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 席。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乙次,召 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 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 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董事會之召集及遇緊急情 事召集董事會,得以書面、傳真 或電子郵件(E-mail)方式通知各 董事及監察人。 |
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時,其董事 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 席。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乙次,召 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 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 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董事會之召集及遇緊急情 事召集董事會,得以書面、傳真 或電子郵件(E-mail)方式通知各 董事及監察人。 |
||
| 第三十 條 | 本公司之決算如有盈餘,除繳稅 款外,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 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並按法令規定提列或 廻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將其餘 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 餘,作為可分配之盈餘,由董事 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其中員工紅利不得低於百分 之一,董事監察人酬勞不得超過 百分之五。 |
本公司之決算如有盈餘,除提付 應納所得稅款外,先彌補以往年 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按法令規 定提列或廻轉特別盈餘公積 後,再將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 未分配盈餘,作為可分配之盈 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其中員工紅利不得 低於百分之一,董事監察人酬勞 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文字修正 |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六年十 月廿四日,⋯⋯⋯⋯⋯ (略)⋯⋯⋯⋯⋯⋯⋯⋯⋯,第三 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Ο一年六 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 民國一Ο四年六月十六日。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六年十 月廿四日,⋯⋯⋯⋯⋯ (略)⋯⋯⋯⋯⋯⋯⋯⋯⋯,第三 十次一修正於民國一ΟΟ年六 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 民國一Ο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增訂修正日 期 |
臨時動議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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