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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C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3, 2013
52159_rns_2013-07-03_9cbac5e7-35e0-4c35-bc41-ccb72eda57cf.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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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地點:台北市仁愛路 3 段 160 號福華大飯店地下二樓福華廳
承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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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本公司 101 年度決算表冊等,敬請承認( 董事會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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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 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表冊,業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監察人審查符合各在案,且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淑瓊會計 師及王照明會計師查核完竣,謹依法提請承認。
- (二)前項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各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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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由:擬定本公司 101 年度盈餘分配表,敬請承認(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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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 101 年度盈餘分配,業經董事會參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規定, 擬妥議案,並送請監察人查核在案。
- (二)有關本公司 101 年度盈餘分派議案,經董事會決議擬提撥新台幣 710,380,214 元分派現金股利,每股分派新台幣 1.25 元。俟股東常會通 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盈餘分配表如下: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 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摘 要 | 金 | 額 |
| 小 計 | 合計 | |
| 可分配盈餘: 期初保留未分配盈餘 屬86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 屬87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 本年度稅後淨利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持別盈餘公積 合計可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分派現金股利 (每股1.25元) 分配後保留盈餘: |
359,266,989 4,253,409,724 |
4,612,676,713 1,625,251,574 ( 162,525,157) ( 614,234,198) |
| 5,461,168,932 | ||
( 710,38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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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0,788,718 |
附註:配發員工紅利新台幣 11,010,580 元 配發董監事酬勞新台幣 11,010,580 元
董事長:蔡景本 經理人:張豐州 會計主管:洪玉鴦
討論暨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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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由:修正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公決(董 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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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函辦理修正「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部分條文如下: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條文修正對照表
| 條 次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正理由 |
|---|---|---|---|---|
| 第 六 條 |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會計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 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 與餘額。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 之一者,會計單位應於事實發生 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 上。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 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 司為之。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 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公告申報程序: 一、 會計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 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 與餘額。 二、 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 之一者,會計單位應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 上。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 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 之。 |
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1年7月6 日金管證審 字第 1010029874 號函修正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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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 ||||
| 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 | ||||
|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 二、案由:修正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公決(董事會提)。 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6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函辦 理修正「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如下: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條文修正對照表
| 條 次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正理由 |
|---|---|---|---|---|
| 陸、背書保 證辦理及 審查程序 |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 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 確標示背書保證解除時間及條 件,定期檢視該子公司財務狀況 並評估風險狀況。子公司股票無 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 者,依前述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 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 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 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 確標示背書保證解除時間及條 件,定期檢視該子公司財務狀況 並評估風險狀況。 |
依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中華 民國101年7 月6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10029874號 函修正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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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依前述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 | ||||
| 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 | ||||
| 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
| 捌、公告申 報程序 |
一、每月十日前財務單位應將上月份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送 交會計單位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額 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 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 單位應即檢附相關資料通知會計 部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 內辦理公告申報輸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壹 仟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 證、長期性質之投資 及資金 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 |
一、 每月十日前財務單位應將上月份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 送交會計單位輸入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二、 除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額 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 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 單位應即檢附相關資料通知會 計部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 辦理公告申報輸入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 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 壹仟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 保證金額、長期投資及資金 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 |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 證金額達新臺幣參仟萬元 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五)依前開(一)~(四)目辦理公 告申報後,對同一對象再辦 理背書保證,其餘額每增加 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五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 司為之。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 保證金額達新臺幣參仟萬 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 上。 (五)依前開(一)~(四)目辦理 公告申報後,對同一對象再 辦理背書保證,其餘額每增 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五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 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 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 公司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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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 ||||
| 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 | ||||
|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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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由: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改選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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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將於本年 6 月 27 日任期屆滿,依照本公司章程第十六 條及第廿三條規定,應予改選。應選出董事六人及監察人二人,任期均為三 年,自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至 105 年 6 月 24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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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由:解除股東常會新選任之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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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因本公司新任董事 ( 含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 或有兼任本公司持股未達 100% 之子 公司董事;或子公司再轉投資公司之董事;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 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為增進聘請專業人士進入本公司董 事會或將來有需要設置獨立董事時之意願,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提請股 東會許可解除本公司新選任之董事、法人董事所指派之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 制,日後法人有改派代表人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