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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 ClinPlu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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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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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附件三: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 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 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 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监督和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任 期届满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公司职代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近亲属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六条 首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候选人)应由发起人推荐, 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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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换届时,下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上 一届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更换。
第八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两次无故不 参加监事会活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 用于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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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四)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应当在十日内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时;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 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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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 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表决权,委托 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受托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监事无故不出席会议且不授 权委托其他监事的,则视为对监事会决议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但若有任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 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出席情况;
- (五)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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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与会监事签字后,如涉及公告事宜,由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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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