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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GIA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Sep 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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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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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9 月)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 范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信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 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 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将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

[1]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 无法履行职责;

[2]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根据事项进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并应当在该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政府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4]

第四章 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 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追究损失。如 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 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5]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91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