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MARTGIA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un 28, 2024

58159_rns_2024-06-28_d5b21531-5077-4126-af78-1813e9f50c07.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picture [121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1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会议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由董事会按时召集,董事长 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2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召集股东”) 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4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

  • 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四)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每位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应当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提名 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5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 股东提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2、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 的股东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2、由公司监事会 确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3、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另有决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披露董事候选 人、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披露的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其中应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 情况)、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监 事选举中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以及股

6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就选举 2 名及以上的董事 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实行累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 定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形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均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股东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7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的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8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 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 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 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 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或其 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 制止其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况,然 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点,发言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三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 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或其他有关人 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有关人员回 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9

  •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

  •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约定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除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外,对所有 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 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 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 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大会,并可以依 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10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

(三)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

(四)除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决 议归于无效。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上交所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 东会决议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 义的表述。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11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 ”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六)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本章程 错误 ! 未找到引用源。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担保;

(十)本章程 错误 ! 未找到引用源。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交易;

(十一)本章程 错误 ! 未找到引用源。 规定的关联交易;

12

(十二)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以上的银行贷 款;

(十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五)因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回购公司股份的;

(六)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八)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时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九)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规定的股东会决议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

(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不具有本次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 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 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14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上交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股东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5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 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 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 东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 事会通报。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 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 一家、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络媒体。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 内 ,包括本数, 少于 、 超过 、 过 均不包括 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本规则修订权属股东会,解释权属公司董 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办 理。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 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6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629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