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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GIA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un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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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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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6 月)

为明确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健全 监督机制,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淮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

公司监事会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 成员的履行以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监 督权,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 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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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 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 诉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六条 监事应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 (三)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五)签署监事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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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监事

会办公室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总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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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但在参会监事没有异议或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可不受上 述通知时限和通知形式的限制。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内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和表决,但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没有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 为放弃表决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其他 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监事应 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 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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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 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纪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签到薄、表决票、 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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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 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 或向股东大会年会提出临时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生效实施。本规则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监事 会工作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办理。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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