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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GIANT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2
May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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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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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DENT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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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层、15层 (07-12 单元) 电话: 020-85277000 传真: 020-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仟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 证, 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与原件一致, 文件资料的内容及公司作 出的相关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遗漏、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讲行了必要的核杳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及《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议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5 月 20 日 14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 道 1003 号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年5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5月 20日 9:15-9:25, 9: 30-11: 30, 13: 00-15: 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5月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
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6日 (星期一)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合计 39,755,600股, 占公司总股本66,670,000股的59.63%。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5,602,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40%。经本所律师核杳,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登记在册。
(三)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普通决议议案:
-
(1)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2)$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3)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 宙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 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
- (7)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8)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9)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特别决议议案: 无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九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序 뮥 |
议案名称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 (股) |
弃权 (股) |
|---|---|---|---|---|---|
| $\mathbf{1}$ | 《关于公司 2021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
现场投票情况 | 35, 602, 400 | $\overline{0}$ | $\overline{0}$ |
| 网络投票情况 | 4, 151, 500 | 1,700 | $\mathbf{0}$ | ||
| 合计 | 39, 753, 900 | 1,700 | $\overline{0}$ | ||
| 表决结果: 通过。 | |||||
| $\overline{2}$ |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
投票情况 | 同意 (股) | 反对 (股) |
弃权 (股) |
| 现场投票情况 | 35, 602, 400 | $\overline{0}$ | $\overline{0}$ | ||
| 网络投票情况 | 4, 151, 500 | 1,700 | $\mathbf{0}$ | ||
| 合计 | 39, 753, 900 | 1,700 | $\overline{0}$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
366, 150 | 1,700 | $\overline{0}$ | ||
| 表决结果: 通过。 | |||||
| 3 | 《关于公司 2021年度监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 (股) |
弃权 (股) |
| 事会工作报 | 现场投票情况 | 35, 602, 400 | $\overline{0}$ | $\overline{0}$ |
大成DENTONS
法律意见书
| 告的议案》 | 网络投票情况 | 4, 151, 500 | 1,700 | $\overline{0}$ | ||
|---|---|---|---|---|---|---|
| 合计 | 39, 753, 900 | 1,700 | $\overline{0}$ | |||
| 表决结果: 通过。 | ||||||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 (股) |
弃权 (股) |
|||
| $\overline{4}$ | 《关于公司 独立董事 2021年度述 职报告的议 案》 |
现场投票情况 | 35, 602, 400 | $\overline{0}$ | $\overline{0}$ | |
| 网络投票情况 | 4, 151, 500 | 1,700 | $\overline{0}$ | |||
| 合计 | 39, 753, 900 | 1,700 | $\overline{0}$ | |||
| 《关于公司 2021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年度监 事薪酬方案 的议案》 |
表决结果: 通过。 | |||||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 (股) |
弃权 (股) |
|||
| 现场投票情况 | 35, 602, 400 | $\overline{0}$ | $\overline{0}$ | |||
| 5 | 网络投票情况 | 4, 151, 500 | 1,700 | $\overline{0}$ | ||
| 合计 | 39, 753, 900 | 1,700 | $\overline{0}$ | |||
| 表决结果: 通过。 | ||||||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 (股) |
弃权 (股) |
|||
| 现场投票情况 | 35, 602, 400 | $\overline{0}$ | $\overline{0}$ | |||
| 网络投票情况 | 4, 151, 500 | 1,700 | $\boldsymbol{0}$ | |||
| 6 | 合计 | 39, 753, 900 | 1,700 | $\theta$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
366, 150 | 1,700 | $\overline{0}$ | |||
| 表决结果: 通过。 | ||||||
| $\overline{7}$ | 《关于公司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 | 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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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度董 | (股) | (股) | |||
|---|---|---|---|---|---|
| 事薪酬方案 的议案》 |
现场投票情况 | 5, 166, 450 | $\overline{0}$ | $\overline{0}$ | |
| 网络投票情况 | 4, 151, 500 | 1,700 | $\overline{0}$ | ||
| 合计 | 9, 317, 950 | 1,700 | $\overline{0}$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
366, 150 | 1,700 | $\overline{0}$ | ||
| 表决结果: 通过。 | |||||
| 《关于续聘 公司2022年 度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 案》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 (股) |
弃权 (股) |
|
| 现场投票情况 | 35, 602, 400 | $\overline{0}$ | $\overline{0}$ | ||
| 8 | 网络投票情况 | 4, 151, 500 | 1,700 | $\overline{0}$ | |
| 合计 | 39, 753, 900 | 1,700 | $\mathbf{0}$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
366, 150 | 1,700 | $\overline{0}$ | ||
| 表决结果: 通过。 | |||||
| 《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 议案》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 (股) |
弃权 (股) |
|
| 现场投票情况 | 35, 602, 400 | $\overline{0}$ | $\overline{0}$ | ||
| 9 | 网络投票情况 | 4, 151, 500 | 1,700 | $\theta$ | |
| 合计 | 39, 753, 900 | 1,700 | $\overline{0}$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
366, 150 | 1,700 | $\mathbf{0}$ | ||
| 表决结果: 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2 》
部思思 经办律师:
邹思思
$-288$ 经办律师:
吴里新
2022年5月20日
$\mathcal{L}_{\mathca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