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LEEMON HEALTHY SLEEP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Aug 15, 2017
57343_rns_2017-08-15_2af535f4-17b2-4467-b795-33ae41fc6561.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picture [18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0978 号
致: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喜临门 ”或“ 公司 ”)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于野律师参加喜 临门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喜临门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喜临门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网 站等相关披露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
《关于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绍兴市二环北路 1 号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A 楼国际会议厅。网络投 票时间:2017 年 8 月 15 日,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7 年 8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 代表共计 24 人,共计代表股份 201,966,904 股,占喜临门股本总额的 51.227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 授权代表 17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3,774,905 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7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 188,191,999 股,占喜临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47.7332%。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7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774,905 股,占喜临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3.4939%,包括中小投资 者 17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3,774,905 股。
本所律师认为,喜临门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喜临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3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TCYJS2017H0978 号《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于 野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