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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MON HEALTHY SLEEP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Nov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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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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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及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 ) 与公司业务领域的营销战略、产品战略、财务战略、人力资源战略 等协调一致原则;

  • (二) 根据不同投资者对象,采取不同的形式,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

  • 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 (三)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证所有投资者能

  • 平等获得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四)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避

  • 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 (五) 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 (六) 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 规定,并加强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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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保密原则,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开公布资讯和内

  • 部资讯予以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部资讯予以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 ( )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 (二) 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三) 促进公司诚信,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 (四)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 ) 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 ( )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及公

司的职能战略等;

  •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以下内容: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 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 (三) 企业文化;

    • (四)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 ) 年报、半年报、季报;

  • (二)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三) 股东大会;

  • (四)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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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一对一沟通;

  • (六) 公司网站;

  • (七)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 (九) 邮寄资料;

  • (十) 现场参观;

  • (十一) 电话咨询;

  • (十二) 路演。

第八条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 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作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充分尊重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 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 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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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总裁 有义务在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使投资者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有全面、准确的了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协调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 ) 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 (二) 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 (三) 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联系并回答投资者的

咨询;

(五)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 加强与财经及其他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政 策、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

关系;

(九)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 (十) 拟定、修订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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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批准实施;

(十一) 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二) 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 动、股票交易易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三)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的子(分)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进行相关 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分)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 )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在与投资者沟通时应热情耐心,树立服 务意识,认真解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本着严谨、求实的工作原则从事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接待投资者、回答投资者提出的 5

问题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及时与公司有关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联系, 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请有关人员一起接待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的有关会议,对公司发 展战略、经营状况有全面了解,便于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专业财经机构指导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策划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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