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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MON HEALTHY SLEEP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Oct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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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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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08 股票简称:喜临门 编号:2016-107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786号)核准,向绍兴华易投资有限公司、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共计两名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67,857,787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13.8525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939,999,994.42元,扣除发行费用19,140,2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920,859,794.4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6]39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根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 喜临门家具制造出口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喜 临门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体家具公司”)。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喜临门软体家具有限公司增资 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货币方式对软体家具公司增资2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 软体家具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软体家具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两家银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户账户(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2016 年10 月26 日,公司与软体家 具公司、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财通证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 方监管协议》)。为实施喜临门家具制造出口基地建设项目,公司对软体家具公司 增资的资金将存放于软体家具公司在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 无重大差异。截至《四方监管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1211012029200082050 0.0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3371020110120100080488 0.00
合计 0.00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喜临门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 城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喜临门家具制造出口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乙方作为甲方的母公司,应当确保甲方遵守其订制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和相关财务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四、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丙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五、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卫国、周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乙方、丁方。

七、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