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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MON HEALTHY SLEEP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Oct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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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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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08 股票简称:喜临门 编号:2016-098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786号)核准,向绍兴华易投资有限公司、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共计两名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67,857,787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13.8525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939,999,994.42元,扣除发行费用19,140,2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920,859,794.4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6]39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城西支 行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四家银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于2016 年10 月18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无重大差异。截至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1211012029200081547 300,000,000.0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3371020110120100079449 473,934,394.4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
行城西支行
85040154740005420 40,000,000.0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3200188000284034 106,925,400.00
合计 920,859,794.42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 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城西支行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分行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专户仅用于甲方之子公司浙江喜临门软体家具有限公司喜临门家具制造出 口基地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卫国、周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