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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ORTH DIGITAL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8
Aug 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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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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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18-054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伟建先生及一致行动人谢雄清女士、林伟敬先生、 鹰潭鹏盛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近日收到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伟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谢雄清女士、林伟 敬先生、鹰潭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持 有本公司股份63,367,09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92%)的股东林伟 建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0,000,000股,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87%,其中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 个月内进行;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 之日后的6个月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股) |
|---|---|---|---|
| 林伟建 | 63,367,099 | 5.92% | 63,367,099 |
| 谢雄清 | 18,528,051 | 1.73% | 18,528,051 |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 林伟敬 | - | - | - |
|---|---|---|---|
| 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
| 合计 | 81,895,150 | 7.65% | 81,895,150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安排需求
2、股份来源:因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获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
4、减持数量、比例及方式:
| 股东名称 | 拟减持股份股数(不超过) | 拟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 减持方式 |
|---|---|---|---|
| 林伟建 | 20,000,000 | 1.87% | 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 |
备注:
(1)股东林伟建与股东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盛投资")、谢 雄清、林伟敬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1,895,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7.65%。
(2)若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若减持计划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 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减持由股东林伟建先生施行,股东谢雄清女士本次不减持。
5、减持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 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 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所做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领优投资有限公司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领优投资、创维数字自然人股东承诺认购的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不得交易或转让。领优投资以认购方式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后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期间,每十二个月内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14 年 09 月26 日至 2017年 09 月 26 日 | 已经履行完毕。其中:林伟建、谢雄清、林伟敬受让了领优投资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原领优投资股份限售承诺由林伟建实施履行 |
| 深圳市领优投资有限公司 | 关于置入资产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创维数字 2014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37,088.92 万元、40,435.82 万元和 44,450.82 万元。股份发行对象承诺,创维数字利润补偿期内每年的实际净利润数应不低于创维数字同期的预测净利润数。除因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外,如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置入资产的实际净利润如低于净利润预测数,在华润锦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每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股份发行对象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其持有的华润锦华股份对华润锦华进行补偿。 | 2014 年 01 月01 日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 | 已履行完毕。①林伟建、谢雄清、林伟敬受让了领优投资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原领优投资业绩补偿承诺由林伟建实施的继续履行,林伟敬、谢雄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②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注入资产均完成业绩承诺,实际净利润数分别为 37,561.25 万元、41,428.14 万元、49,438.36 万元。 |
| 林伟建 | 自本人林伟建从鹏盛投资受让 36,758,060 股上市公司股份后将继续履行鹏盛投资对上市公司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即本人获得的上市公司 36,758,060 股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自上市后(2014 年 9 月 26 日)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期间,每十二个月内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以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 36,758,060 股股份为限的百分之六十。 | 2016 年 01 月29 日至 2017年 09 月 26 日 | 已经履行完毕。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
| 林伟建;林伟敬;谢雄清 | 本人林伟建将继续履行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在原《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的补偿承诺,即除因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外,如果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置入资产的实际净利润如低于净利润预测数,在上市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每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本人将根据原补偿协议的规定,以本人持有的 | 2014 年 01 月01 日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 | 已履行完毕。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注入资产均完成业绩承诺,实际净利润数分别为37,561.25 万元、41,428.14 万元、49,438.36 万元。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林伟敬、谢雄清对林伟建在原补偿协议中承担的补偿承诺及可能引致的补偿义务提供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 林伟建、林伟敬、谢雄清 | 为明确相关承诺内容,受让人林伟建、林伟敬、谢雄清进一步承诺:各方均遵守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8日发布的【2015】18 号公告相关的规定,自受让股份之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9 日之前不在二级市场减持创维数字的股票。 | 2016 年 1 月 9日为止 | 已经履行完毕。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
| 林伟建 | 自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 36,758,060 股上市公司股份解锁为无限售流通股并登记过户至本人林伟建名下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对前述股份转为限售股的手续,并保证在前述36,758,060 股股份办理转为限售股手续前,不因本人原因使前述股份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等可能导致无法办理限售手续的情形,否则本人应向上市公司赔偿人民币 1 亿元。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所持的 36,758,060 股股份中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的,转让股份所得款项应全部归属于上市公司。若前述股份无法办理限售手续,本人保证按照本承诺函关于受让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执行。 | 2016 年 01 月29 日至 2016年 03 月 14 日 | 已履行完毕。2016 年 3月 14 日公司已将上述林伟建持有的 36,758,060股上市公司股份锁定为限售流通股。 |
注:深圳市领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东林伟建将根据 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 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 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股东林伟建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3、公司股东林伟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谢雄清女士、林伟敬先 生、鹰潭鹏盛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 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伟建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谢雄清女士、林伟敬先生、鹰潭鹏盛投资有限公司将严格遵 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林伟建先生、谢雄清女士、林伟敬先生、鹰潭鹏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