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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ORTH DIGITA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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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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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201281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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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助理总经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 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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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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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最迟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0 天之 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实际情 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临时会议可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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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8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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