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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ORTH DIGITAL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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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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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1 年 3 月 31 日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数字”或“公司”)
证券代码 000810
注册资本 1,063,363,952元
注册地址 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片区台商工业园内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 赖伟德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开
发、研究、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多媒体
经营范围 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数码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讯产
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软件及电子技术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技术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1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向社会公开发售 1,0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4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发行 费用人民币 8,713,6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1,286,400 元。该项资金已 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存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贝支行开立的募集资 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大 华验字[2019]0000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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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创维数字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 务,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荐机构对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 及本次证券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债上市所要求的 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 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 独立意见;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 保等事项;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 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 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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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本次发行及上市 推荐工作,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能够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 分公开披露文件,供保荐机构审阅;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 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公司治理、内部 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创维数字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 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 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告 2019 年年度报告,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告 2020 年年度报告,经审阅,上 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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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 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创维数字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 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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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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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代表人:秦成栋 董 文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nd of picture text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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