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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ORTH DIGITAL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an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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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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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2-05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借款之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2年1月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润锦纶”)分别与关联方华润纺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投资公司”)签署《最高额借款合同》,向投资公司申请最高 额循环借款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整(RMB220,000,000.00),其中本公 司向投资公司借款壹亿陆仟万元整(RMB160,000,000.00),控股子公 司华润锦纶向投资公司借款陆仟万元整(RMB60,000,000.00),借款 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或偿还银行贷款。
由于投资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该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2012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上述事 项,关联董事王春城、向明、周波、蔡惠鹏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投资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粤深440301503368238 号;注 册地址、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 号华润大厦L10 层;法 定代表人:向明;注册资本:美元7,32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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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 资的纺织业、轻工业等领域的制造、研究和开发领域进行投资。(二) 受所投资企业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 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 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所 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和监督下,在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协助所投资企业招聘人 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4、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 及提供担保;5、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以代理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 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维修及其它相关服务;6、向所投资企 业提供市场开发及各种咨询服务;7、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 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8、为期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 综合服务。(三)在中国境内建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 从事新产品 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或许可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 技术服务。(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 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 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号码:深国税登字440301710938968 号。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款构成了提供资金之关联交 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华润锦纶向投资公司借款人民币 220,000,000.00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双方约定,上述贷款的年利率以同期债权人向金融机构融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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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与投资公司最高额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华润纺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壹亿陆千万元整 (RMB160,000,000.00)。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 或偿还银行贷款。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2012 年01 月0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 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 际发生为准,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期限届满日前,经双方同意可再延 长借款期。
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1 日为结息 日,借款人应在每月终了前付款,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协议规定之 借款期限届满日,借款人必须主动按期、足额将款项,连同利息,汇 至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本借款为最高额循环借款,借款人可随时 归还贷款,也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整贷零还或 整还,零贷整还或零还,按借据及银行对账单的实际发生额,点对点、 日对日计收利息,到期本息全清。
第五条 上述贷款的年利率以同期债权人向金融机构融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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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 2、华润锦纶与投资公司借款额最高合同主要内容 借款人: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
贷款人:华润纺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RMB60,000,000.00)。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 或偿还银行贷款。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2012 年01 月0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 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 际发生为准,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期限届满日前,经双方同意可再延 长借款期。
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1 日为结息 日,借款人应在每月终了前付款,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协议规定之 借款期限届满日,借款人必须主动按期、足额将款项,连同利息,汇 至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本借款为最高额循环借款,借款人可随时 归还贷款,也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整贷零还或 整还,零贷整还或零还,按借据及银行对账单的实际发生额,点对点、 日对日计收利息,到期本息全清。
第五条 上述贷款的年利率以同期债权人向金融机构融资利率 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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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缩短了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向银行融资的时间,有力保障了上市公司资金的短期需求,支持了上 市公司的稳定发展。
七、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向华润纺织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客观、公正,有利于解决本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短期的资金需求,是控股股东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举措,符 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借款利率以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利率为 准,表决关联交易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议案的表决,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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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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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润纺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
《最高额借款合同》。
- 4.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与华润纺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
《最高额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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