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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ORTH DIGITAL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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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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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4 月 16 日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下称"本所")接受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创维数字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文件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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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深圳南山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 23 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5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 15:00 中的任 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大会登记记录和凭证 资料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347,613,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26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114,6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4、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根据现场投票

2

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 宇 张 宇

陆曙光

___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