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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ORTH DIGITAL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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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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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二0 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2)社律意字第008号

致: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永祥、曾家煜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出席贵公司二0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华 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 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 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会的有关 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的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二0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经办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 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本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检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议召开的。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刊登于2012 年3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距2012年4月26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业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6日,在四川省遂宁市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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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77,383,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68%。 各股东均为截止到2012年4月23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股权登记日距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日不多于7日。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 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表决,由一名股 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5、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合法有效通 过。

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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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华润锦华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页)

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赵永祥、曾家煜

201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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