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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VERS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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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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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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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会的组 织管理和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 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 称“ 法律法规 ”)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制定本《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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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 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 所做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 东,关注其他相关人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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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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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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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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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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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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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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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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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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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 即从股东大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 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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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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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
所披露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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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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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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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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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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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 事建议名单;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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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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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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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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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如下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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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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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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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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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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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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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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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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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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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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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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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的其他规 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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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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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 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 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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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 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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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 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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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法规、上交所的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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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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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 实不能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 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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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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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 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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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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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及其职责
-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董 事人数的 1/3,且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 技能和素质。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的产生或罢免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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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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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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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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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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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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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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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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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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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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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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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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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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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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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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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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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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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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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长及其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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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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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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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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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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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战略、提名等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设 1 名主 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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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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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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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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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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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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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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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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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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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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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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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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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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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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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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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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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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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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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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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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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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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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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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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 监事会提议时;
(三) 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提议时;
(四)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要求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理由及 相关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通知董事、监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并按照董事长指 令准备会议资料,及时送达董事长审阅。
董事会应为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 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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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可以采用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含电子邮件)。 定期会议的通知应提前 10 日通知到所有参会人员,临时会议的通知 应提前 3 日通知到所有参会人员。
出现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 限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 加会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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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1 名董事不得在 1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 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七章 议案、议事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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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抵触,且属于董事 会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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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若总经理不同时兼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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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表决由主持人组织,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举手、邮件(含电子 邮件)、传真、通讯(含电话、语音、视频等方式)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表决。董事会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会会议 主持人同意,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董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见。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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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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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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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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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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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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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 修改本规则,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半数”、“超过”、“低于”、 “少于”,都不含本数。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期限均不包含决议/会议/通知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 当日。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办 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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