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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VERSE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Apr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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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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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 文件名称 页码
1 发行保荐书 1
2 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32
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0
4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215
5 法律意见书 224
6 律师工作报告 712
7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897
8 关于同意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95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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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1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四、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 8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 10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16 六、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 .................................................................................. 16 七、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结论 .................................. 16 八、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 .......................... 17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8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3

2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或“国泰君 安”)接受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 科飞测”)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 目”)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委派田方军和寻国良作为具体负责推荐本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 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严格按照依法制定 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本发行保荐书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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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田方军、寻国良作为中科飞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田方军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硕士研究 生,曾负责或参与晶晨股份、圣泉集团、赛微微电等 IPO 项目,北京君正非公 开发行项目以及多家上市公司或集团年审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寻国良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硕士研 究生,曾负责或参与晶晨股份、寒武纪、景嘉微、药明康德、圣泉集团、赛微微 电等 IPO 项目,北京君正、景嘉微、长江传媒、中海海盛、包钢股份等非公开 发行项目,华鑫股份可转债项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北京君正收购 ISSI、 三五互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海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海电力现金收购巴 基斯坦 KE 公司等重组项目,上海电力公司债、融和租赁公司债等项目。在保荐 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应佳先生:曾主持或参与晶晨股份、景嘉微、赛微微电等 IPO 项目,景嘉 微、松辽汽车、文投控股等非公开项目,保利集团和九联集团联合重组项目,文 投控股中票、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财务顾问等项目。应佳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 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刘宇檠、谢欣灵、卢含笑、任飞、陈健、张旭、万芷 萱。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kyverse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2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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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法定代表人 陈鲁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14年12月3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20年12月29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14号101、102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科技园1301号
邮政编码 518110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负责人
古凯男
联系电话 0755-2641 8302
传真号码 0755-2319 9950
公司网址 http://www.skyverse.cn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研发、设计、销售、上门安装、调试、测试、光电
自动化设备、机电自动化设备、光电仪器、光电设备、电子产品、机
械产品、计算机及软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图像及数据处理系统,
并提供上述商品的售后维护;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维护、技术
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物业租赁。(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及仪器、电子产品和机械产品的
加工和配件制造。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 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此外,国泰君安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通过自贸三期、聚源 铸芯等直接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间接持有份额不超过 1%。国泰君 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存在通过聚源铸芯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间接持有份额不超过 0.1%,上述持股情形系相关投资主体或金融产 品管理人依据市场化原则所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情形或 利益冲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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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 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股份的情况;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 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等情况;

5、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 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定并完善了《投 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银 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 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 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 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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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 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 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 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 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以 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

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召开内核会议对中科飞测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并完成投票表决,最终投票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中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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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中科飞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 请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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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机构已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 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 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辅导,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 求: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 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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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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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国泰君安作为中科飞测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对发行申请文 件的审慎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 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 内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中科飞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票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 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中科飞测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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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 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 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订<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根据经营管理的 需要,发行人设立了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明确了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工作职 责和岗位设置。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性,调查对 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影响的因素及事件,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在研产 品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且均在有序推进过程中,最近三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 资产规模持续扩大,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

(三)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 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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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改制设立有关内部决策、审计、 评估及验资文件,并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 审计报告。发行人前身飞测有限于 2014 年 12 月注册成立,并以股改基准日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文 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有关财务基础资料和天职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核查了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 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等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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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册会计师出具了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 违法违规情况,并查阅了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 [2023]3386-2 号)。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对发行 人运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经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合法拥 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设备、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 人资产完整。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看了发 行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协议,抽查了签署的《劳动合同》,取得了发行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 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财务人员均系公司专职工作人员, 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人员独立。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发行人财务部门 等有关人员进行的访谈和征询,复核了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3]3386-2 号)。经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 立做出财务决策,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发行人财务独立。

(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了解发 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设置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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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管理人员。经核查,发行人的机构设置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关联企业,未发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 合署办公的情形,发行人机构独立。

(5)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重大采购合同及主要供应商等资料,了解发行人主营 业务开展情况;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取得了最近 2 年内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名单、 简历、劳动合同等资料,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 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并复核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 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重大借款合同、财 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核查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并 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分析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 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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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 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及 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准入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查阅了与发行人所从事行业相 关的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涉诉情况, 通过网络检索查询上述主体涉及诉讼、仲裁、贿赂、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形,查阅 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

3、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证明、 调查表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检索等资料,核对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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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要求,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事项及其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合法有效、内容合理、 具备可操作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具备可操作性。

六、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

(一)公司符合行业领域要求

公司所属行
业领域
√新一代信息技术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
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
修订)》,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
代码:C35);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公司隶属于专用设备
制造业下的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行
业代码:C356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
定》,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
的“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行业
□高端装备
□新材料
□新能源
□节能环保
□生物医药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二)公司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要求

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科

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科创属性相关评价指标的要求,具体如下:

科创属性相关指标一 是否符合 指标情况
最近3 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
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或最
近3 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6000
万元
是 否 公司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34,696.24万
元,最近3 年累计营业收入110,737.64
万元,最近3 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
例为31.33%,符合不低于5%的要求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
≥10%
是 否 公司最近一年末研发人员为324 人,占
总人数的比例为43.03%,符合不低于
10%的要求
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
≥5项
是 否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共拥有
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67项,符合
不低于5 项的要求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
是 否 最近3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3,758.77 万
元、36,055.34万元和50,923.53万元,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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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属性相关指标一 是否符合 指标情况
3亿 合增长率为46.40%,符合不低于20%的
要求

七、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全体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证明,查阅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中存在 22 名非自然人股东, 其中 14 名非自然人股东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8 名非自然人股东 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的非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1 苏州翌流明、小纳光、岭南晟业、前海博林、中科院微电子所、丹盛管理、力合融
通及力合汇盈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上述股东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资金的情形,未受委托经营及管理或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经营及管理, 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不需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八、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国泰君安作为本项目的保荐 机构及主承销商,对国泰君安及发行人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 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境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募投咨询机构、翻译机构、申报文件 咨询及制作机构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聘请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聘请主承销商律师,聘请费用由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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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根据市场价格及主承销商律师的工作内容协商确定。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在本 次发行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情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 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 、经营业绩波动甚至亏损及最近一年尚未盈利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3,758.77 万元、36,055.34 万元及 50,923.5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2.58 万元、 348.01 万元及-8,785.13 万元。同时,最近三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8,672.18 万元、-9,989.46 万元和 6,701.43 万元。

2022 年度受部分重点研发项目投入相对较大以及现阶段公司营业收入规模 相对较小,规模效应尚未充分体现等主要因素的综合影响,2022 年度公司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

为了进一步提升产品和技术创新能力,公司将持续保持对新产品和新技术的 高水平的研发投入,公司纳米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等主要研发项目存在持续的 较大规模研发投入的需求,相关研发投入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 响。同时,半导体设备行业受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宏观经济 发生剧烈波动,下游客户设备需求存在下降或放缓的情况。此外,如果公司在新 市场和新领域开拓不及预期,也会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在上述各项影 响因素综合作用下,不排除未来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动甚至亏损的风险。

2 、毛利率水平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为集成电路前道制程、先进封装等企业提供质量控制设备,不同客 户的产品性能要求和采购预算等有所不同,导致各产品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 未来若公司不能保持技术优势并把握下游市场需求持续提升产品性能,或者行业 竞争加剧导致主要产品价格下降,亦或公司成本控制能力下降,都将可能导致公 司毛利率水平出现波动,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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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际控制人存在一定规模未偿还借款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 30.54%股份,其中,部分出资来源于向亲属 或股东的借款。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上述借款尚未归还,合计余额超过 5,000 万元。如果实际控制人未能及时、足额筹措资金满足还款资金需要,实际 控制人会面临债务纠纷的风险。

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率偏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32.58 万元、348.01 万元及-8,785.13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56%、 0.97%及-17.25%,盈利水平不高,主要原因是为了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 势,公司需持续进行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处于较高水平。公司所 处的半导体设备行业具有研发投入大、市场导入周期相对较长等特征,为了提高 产品覆盖率和推进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需持续加 大研发投入,加强市场培育力度。在研发、人才、市场拓展等方面持续的大规模 投入将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面临未来一定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率偏低的风险。

5 、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1.21%、44.32%及 33.27%。虽然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呈现逐年降低趋 势,但客户集中度仍然较高。目前,公司正积极进行市场拓展,客户结构亦呈现 日趋多元,但未来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 而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或公司未能持续拓展新客户,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 、研发投入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风险

公司所处半导体设备行业为典型的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需要持续加 大研发投入以推动公司产品升级换代。然而,如果公司的技术研发方向不能顺应 市场需求,或公司在关键技术、关键产品的研发进展落后于行业内竞争对手,亦 或公司研发出的新产品不能满足客户要求,公司将面临技术研发投入无法取得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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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效果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7 、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整体呈现增长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0,905.69 万元、9,237.20 万元及 13,145.62 万元,金额相对较大。如果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客户自身发生重大经营 困难,则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8 、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7,946.56 万元、53,873.97 万元及 86,133.50 万元,存货规模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客户订单需求和对未来市 场需求的预测制定采购和生产计划。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规模可 能持续上升,如果公司未来下游客户需求、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或者公司不 能有效拓宽销售渠道,可能导致存货无法顺利实现销售,从而使得公司存在增加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

9 、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陈鲁、哈承姝夫妇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30.54% 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陈鲁、哈承姝为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核心成员。 如果陈鲁、哈承姝夫妇利用控制地位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人 事任免、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不利影响,可能会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10 、知识产权争议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知识与技术密集的行业,知识产权至关重要。公司在产品研 发过程中,涉及到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众多,需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 保护自身核心技术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不能排除与竞争对手等相关方产 生知识产权争议的可能,亦不能排除公司的知识产权被竞争对手等相关方侵权的 可能,此类知识产权争议将有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1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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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预计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 摊销费用合计为 1,097.55 万元。虽然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经过了合理 测算并具备了相应的实施能力,但如果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环境 等一些不可预见因素影响或因自身技术工艺研发进度不及预期、无法及时推出匹 配下游客户需求的新产品等影响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因素,导致募投项目未能 按期达产或未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则公司将面临折旧摊销费用大幅增加、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数据下滑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 、部分供应商位于境外及供应商无法及时供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零部件的供应商主要为有产品优势的知名企业,其中 EFEM 和机械手主要来源于境外采购。报告期内,公司采购 EFEM 和机械手的金 额分别为 4,201.99 万元、8,846.03 万元及 8,692.45 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 为 19.40%、17.09%及 15.28%,公司相关核心零部件不存在单一依赖,但随着未 来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若部分核心零部件的供应商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公司采 购需求,有可能导致公司生产进度、交付周期等受到影响。同时,随着国际贸易 摩擦的前景不明确,公司不能排除受贸易摩擦等因素导致部分核心零部件供应商 减少或者停止对公司零部件的供应,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 、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为集成电路前道制程、先进封装等领域知名企业, 其通常于年初确定资本支出计划,随之开展相应采购、安装、验收等工作,进而 导致公司取得客户验收及收入确认时间点相对集中于第四季度,第四季度的收入 占比较高。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公司第四季度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 为 15,104.44 万元、20,639.54 万元和 24,654.07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63.63%、57.46%和 49.10%。公司收入季节性波动的趋势符合行业 特征。上述影响公司收入季节性波动的因素预计在一段时期内将持续存在,因此, 公司整体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3 、下游客户资本性支出波动较大及行业周期性特点带来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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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半导体行业总体保持增长态势,下游新兴需求不断涌现、半导体产 业向中国大陆转移、客户资本性支出增加,半导体专用设备市场需求呈持续增长 趋势。然而,由于半导体行业受国际经济波动、终端消费市场需求变化等方面影 响,其发展往往呈现一定的周期性波动特征。在行业景气度较高时,半导体制造 企业往往加大资本性支出,快速提升对半导体设备的需求;但在行业景气度下降 过程中,半导体企业则可能削减资本支出,从而对半导体设备的需求产生不利影 响。若未来半导体行业进入下行周期,半导体行业企业削减资本性支出,将对公 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 、技术开发与迭代升级的风险

高端光学检测和量测设备涉及光学、算法、软件、机电自动化等多项跨领域 技术,对设备制造企业的技术研发实力和跨领域技术资源整合能力有较高要求。 目前,公司与全球知名企业相比,公司的综合技术实力差距仍较为明显。如果公 司不能紧跟全球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领域技术发展趋势,及时预见并跟进行业技 术升级迭代,或者后续公司研发资金投入不足,无法保证持续的技术升级,公司 将面临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公司的产品和技术存在被替代的风险。

5 、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承担了多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研项目,并获得一定规模 的政府补助。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确认的其他收益金额分别为 3,782.39 万元、 4,818.70 万元及 9,970.23 万元。如果未来相关政府部门对公司所处行业的政策支 持力度减弱或其他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可能有所降 低,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未来 如果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可预测的调整,或者公司不能持续获 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公司的盈利水平将面临降低的风险。

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投向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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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为 82.71%、104.92%及 82.86%,现有生产场地使用已处于较为饱和状态。 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公司检测和量测设备的研发、生产能力将会显著提升, 可更好满足下游客户因产线扩建、工艺升级而日益增长的需求。然而,如果未来 半导体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半导体设备下游市场增长不及预期、客户拓 展及销售增幅低于产能新增速度,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回报产生不利的影响, 出现新增产能难以消化及募投项目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 、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发行的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投资 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如 果公司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 市标准等情形,或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应当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终止发行。 终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 的前提下,公司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才可重新启动发行。如果公司未在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公司将面临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

2 、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票的价格不仅受到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等内在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国内外政治局势、宏 观经济基本面、资金供求关系、投资者心理因素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对 股票价格进行扰动并背离投资价值,使投资者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因此,投资 者应清醒认知资本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的性质,充分了解股票市场的投 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行业发展态势、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 、行业发展态势及面临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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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半导体应用和消费市场需求稳定增长

物联网、5G 通信、汽车电子等新型应用市场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半导 体产品需求,推动半导体行业进入新一轮的发展周期。全球范围内,晶圆厂产能 扩充仍在继续,下游需求的不断发展为半导体设备制造产业的扩张和升级提供了 机遇。

(2)半导体产业重心转移为本土设备厂商提供巨大机遇

凭借巨大的市场容量以及多年的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半导体消费国 和生产国。广阔的下游市场和不断完善的上下游产业链带动全球产能中心逐步向 中国大陆转移。根据 SEMI 的统计,2017-2020 年,全球新投产的 62 座晶圆厂中 有 26 座来自中国大陆。根据 SEMI 的预测,全球半导体制造商将在 2021 年年底 前开始建设 19 座新的晶圆厂,并在 2022 年再开工建设 10 座;中国大陆、中国 台湾将在新晶圆厂建设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各有 8 座新增晶圆厂。半导体产业规 模的不断扩大将为国内设备厂商带来巨大发展机遇,国产设备将加速导入大陆晶 圆厂,因此国产半导体设备将迎来快速发展期。

(3)国家政策大力支持设备国产化提升

集成电路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基础性、关键性和战略性的产业,是现代信息 产业的基础和核心产业之一,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程度以及综合国力的 重要标志。近年来,全球供应链的紧张和国际贸易摩擦对国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发 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内社会各界对半导体设备国产化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

“十三五”规划中多次提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强调要着力补齐核 心技术短板,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攻克集成电路装备等关键核 心技术。规划中将集成电路装备作为关键核心技术,“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 备及成套工艺”被列为国家重点科技专项。“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强调了发展集 成电路产业对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意义。半导体设备行业作为整个半导体产 业的重要支撑,是半导体产业化过程中的核心环节。目前国外龙头企业的产品仍 占据全球半导体设备市场的大部分份额,但在部分细分领域本土企业已实现突破, 未来国产化空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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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面临的挑战

(1)产业基础薄弱,技术积累劣势明显

我国半导体产业起步较晚,在国际分工中长期处于中低端领域。国外厂商通 过持续的产业并购以及长期的研发投入构筑了较强的专利壁垒,并将在较长时间 内保持技术优势。近年来,中国大陆半导体行业迅速发展,在下游需求驱动以及 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半导体设备厂商亦大力投入、加快研发进度。但国内厂商与 国际领先设备厂商在整体规模、研发投入、员工人数以及技术积累等各方面存在 巨大差距。

行业龙头企业科磊半导体在 2020-2022 财年研发投入达 28.98 亿美元。高昂 的研发投入是确保科磊半导体在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领域保持稳定领导地位的 核心要素,使得其在最为前沿的市场领域鲜有实力相当的竞争对手。虽然国内企 业在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领域已有突破,但公司规模都相对偏小,技术积累相对 不足。

(2)高端技术和人才相对缺乏

半导体设备行业属于典型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背景、研发能力 及工艺经验积累至关重要。同时,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行业横跨高精密的自动化 装备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和生产均需使用高精度元器件,精密设备与精密器 件的发展相辅相成,行业的发展也受配套行业的技术水平约束。

与国外竞争对手相比,国内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行业缺乏配套的技术支持以 及高端人才。近年来,我国对半导体全产业链的发展和相关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 不断提升,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半导体设备的零部件国产化替代率已大幅提 升,行业协同发展成果初显,但半导体产业内的高端技术与高端人才仍存在缺口, 行业整体仍需继续加大研发投入。

(3)融资环境较为受限

半导体设备行业投资周期长,研发投入大,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集成 电路技术更新迭代迅速,随着工艺节点的演进,技术的复杂度不断提高,为满足 应用领域不断改进的需求并保持技术优势,公司需要持续进行研发投入。目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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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投入,行业所处的融资环境仍不够成熟。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 、技术积累与研发创新能力

在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始终坚持创新及差异 化发展战略。在检测和量测设备的研发中,公司攻克了多项设备关键模块自主化 开发难题,技术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目前,公司已形成深紫外成像扫描技术、 高精度多模式干涉量测技术、基于参考区域对比的缺陷识别算法技术等 9 项核心 技术,上述核心技术成功应用于公司各系列产品,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公司承担了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专项研发任务,具备可持续的研发创新能力, 在行业竞争中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2 、资深和优秀的研发团队

公司坚持自主研发,是国内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领域的领军企业。自成立以 来,公司培养和吸引了一大批经验丰富的光学、算法、软件、机电自动化等方面 的专家,构成公司研发的中坚力量,公司研发团队已构筑起了跨专业、多层次的 人才梯队。

2017 年,公司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成立至今,凭借较强的研发 实力,公司牵头承担了多个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专项研发任务,参与了《智 能制造机器视觉在线检测系统通用要求》(GB/T 40659-2021)国家标准的起草制 定,不断助力国内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关键产品和技术的攻关与突破,进一步巩固 并提升了公司的竞争优势。

3 、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

检测和量测是保证良品率和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检测和量测技术的稳定性 与先进性至关重要,新设备往往需要经过下游客户较长时间的技术验证。公司成 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集成电路领 域,公司设备陆续进入中芯国际、长江存储、士兰集科、长电科技、华天科技、 通富微电等集成电路前道制程及先进封装知名客户,在精密加工领域,亦进入了 蓝思科技等知名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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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丰富的产品布局

作为国内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领域的先行者,公司已有多系列设备实现量产 出货,包括但不限于应用于集成电路前道制程和先进封装领域的生产制造企业及 相关设备、材料厂商的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系列、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系 列、三维形貌量测设备系列、薄膜膜厚量测设备系列等设备。

5 、本地化供应与售后服务

相比国际知名厂商,公司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技术团队均位于国内, 公司生产基地位于深圳,具备规模化生产的净化间及配套生产人员,能够更迅速 地响应下游客户需求,缩短销售、发货、验收的周期。成立以来,公司与中芯国 际、长江存储、士兰集科、长电科技、华天科技、通富微电等客户建立了良好的 合作关系。公司为大客户建立了专属的服务团队以提供及时的驻厂技术服务支持, 经验丰富的售后团队能够保证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及时到达现场排查故障、解 决问题,提供及时周到的驻厂支持服务,缩短新产品导入的工艺磨合时间。

(三)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科技创新领域,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 30,895.84 30,800.00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14,563.06 14,2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5,000.00 55,000.00
合计 100,458.90 100,000.00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厂商,主营业务为向半导体行业 内的生产制造企业及相关的材料、设备厂商提供用于质量控制的检测、量测设备 以及相关服务。公司已实现向国内主流半导体制造厂商批量供货,在国内市场上 打破了国外厂商的垄断。但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扩大,公司产品种类不断增加,目 前研发生产及测试场地不足的问题日益明显。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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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书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可及时解决研发、生产场地不足,提高新产品的研发效率,保证公司对下游客 户的稳定供货,提高公司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促进公司未来主营业务的持续 增长。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系围绕新技术平台和新工艺机型展开,不断提高技 术水平和升级产品性能,为未来拟拓展业务进行技术储备,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 体技术开发能力和保持公司技术的领先性。补充流动资金系对公司营运能力的提 升,强化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项 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推动核心技术发展、保持主营业务稳定增长。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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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应 佳 保荐代表人: 田方军 寻国良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刘益勇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俊杰 保荐机构总经理(总裁): 王 松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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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已与深圳中科飞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协 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 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田方军、寻国良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 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的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 的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 文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 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保荐代表人(签字) 保荐代表人(签字)

田方军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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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国良

授权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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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1-20221231 日 财务报表附注

(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

2014 年 12 月 12 日,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及苏州翌流明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约定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测有限”),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飞测有限 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1.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货币
无形资产
2.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3.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合计
790.00
43.00
500.00
1,230.00
41.00
480.00
16.00
3,000.00
100

2016 年 3 月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同意,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飞测有 限 3%的股权以 9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飞测有限 11.4%的股权以 34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放弃 优先购买权。2016 年 5 月 10 日,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转让后, 飞测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 货币 880.00 490.00
1 46.00
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 500.00

21 3-2-1-22

53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2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3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4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
货币
合计
798.00
480.00
342.00
3,000.00
798.00
26.60
480.00
16.00
342.00
11.40
2,110.00
100

2016年6月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加 至3,33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认缴333万元。本次增 资后,飞测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1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货币
无形资产
2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3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4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货币
5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合计
880.00
500.00
798.00
480.00
342.00
333.00
3,333.00
490.00
41.40
798.00
23.94
480.00
14.40
342.00
10.26
8.00
10.00
2,118.00
100

2016 年 7 月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3,333 万元增 加为 4,33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 333.33 万元,上 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 100 万元,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认缴人民币 433.33 万元,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认缴 133.34 万 元。本次增资后,飞测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货币 880.00 490.00
1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31.85
无形资产 500.00
2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798.00 798.00 18.42
3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11.08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
4 货币 475.34 475.34 10.97
有限公司

22 3-2-1-23

54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5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货币
6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货币
7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8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货币
合计
433.33
333.33
333.00
100.00
4,333.00
433.33
10.00
333.33
7.69
8.00
7.68
100.00
2.31
3,118.00
100

2017 年 5 月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4,333 万元增 加为 4,632.9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 166.66 万元,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 119.99 万元,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认缴 13.33 万元。本次增资后,飞测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货币 880.00 490.00
1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9.79
无形资产 500.00
2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798.00 798.00 17.22
3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10.36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
4 货币 475.34 475.34 10.26
限公司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
5 货币 433.33 433.33 9.35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
6 货币 333.33 333.33 7.19
(有限合伙)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
7 货币 333.00 8.00 7.19
(有限合伙)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
8 货币 166.66 166.66 3.60
伙)
9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19.99 119.99 2.59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
10 货币 100.00 100.00 2.16
(有限合伙)
11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 货币 13.33 13.33 0.29

23 3-2-1-24

55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业(有限合伙)
合计
4,632.98 3,417.98
100

2017 年 12 月 5 日,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飞测有限签订《专利权/申请权转让 证明》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 3 项专利申请权以作价出资形式向飞测有 限缴存注册资本 50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27 日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该次出资的专利(申请)出具《资产评估报 告》(连资评报字(2017)12157 号),确认上述三项专利申请权在 2017 年 10 月 31 日的评估 值为 518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2017 年 12 月 19 日及 2017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三份《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等专利申请权已过户至飞测有限名 下。

根据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深皇嘉所验字[2018]079 号)“附件 3:验资事项说明”,截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以货币形式向飞测有限缴存注册资本 490 万元,并 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的形式向飞测有限缴存注册资本 500 万元;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已以货币形式向飞测有限缴存注册资本 41.30 万元。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货币 880.00 490.00
1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9.79
无形资产 500.00 500.00
2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798.00 798.00 17.22
3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10.36
4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货币 475.34 475.34 10.26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5 货币 433.33 433.33 9.35
(有限合伙)
6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333.33 333.33 7.19
7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货币 333.00 41.30 7.19
8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66.66 166.66 3.60
9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19.99 119.99 2.59
10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00.00 100.00 2.16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1 货币 13.33 13.33 0.29
(有限合伙)

24 3-2-1-25

56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合计 4,632.98 3,951.28
100

2017 年 12 月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4,632.98 万元增加为 4,966.2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哈承姝认缴。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货币
无形资产
2.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3.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4.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货币
5.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货币
6.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7.
哈承姝
货币
8.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货币
9.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0.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1.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2.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合计
880.00
500.00
798.00
480.00
475.34
433.33
333.33
333.31
333.00
166.66
119.99
100.00
13.33
4,966.29
490.00
27.79
500.00
798.00
16.07
480.00
9.67
475.34
9.57
433.33
8.73
333.33
6.71
166.66
6.71
41.30
6.71
166.66
3.36
119.99
2.42
100.00
2.01
13.33
0.27
4,117.94
100

2018 年 6 月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将持有飞测 有限 3.94%的股权以 1,200 万元转让给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物联网二期创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飞测有限 0.98%的股权以 297.15 万元转让给北 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飞测有限 0.98%的股权以 297.15 万元转让给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飞测有限 0.38%的股权以 114.28 万元转让给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飞测有限 0.27%的股权以 82.28 万元转 让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

25 3-2-1-26

57

持有的飞测有限 0.03%的股权以 9.14 万元转让北京给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本次股 权转让后,飞测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货币
无形资产
2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3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4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货币
5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6
哈承姝
货币
7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8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货币
9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0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1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2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3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合计
880.00
500.00
602.45
480.00
475.34
384.91
333.31
333.00
325.91
284.91
148.04
106.58
100.00
11.84
4,966.29
490.00
27.79
500.00
602.45
12.13
480.00
9.67
475.34
9.57
384.91
7.75
166.66
6.71
41.30
6.71
325.91
6.56
284.91
5.74
148.04
2.98
106.58
2.15
100.00
2.01
11.84
0.24
4,117.94
100

2018 年 6 月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4,966.29 万 元增加为 6,518.2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 限合伙)认缴 1,241.57 万元,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认缴 310.39 万元。本次增资 后,飞测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货币 880.00 490.00
1.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1.17
无形资产 500.00 500.00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
2. 货币 1,241.57 1,241.57 19.05
金企业(有限合伙)
3.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货币 636.31 636.31 9.76
4.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602.45 602.45 9.24
26
3-2-1-27

58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5.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6.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货币
7.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8.
哈承姝
货币
9.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10.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1.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2.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3.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4.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合计
480.00
475.34
384.91
333.31
333.00
284.91
148.04
106.58
100.00
11.84
6,518.26
480.00
7.36
475.34
7.29
384.91
5.91
166.66
5.11
41.30
5.11
284.91
4.37
148.04
2.27
106.58
1.64
100.00
1.53
11.84
0.18
5,669.91
100

2019 年 8 月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6,518.26 万 元增加为 6,861.32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哈承姝认缴 171.53 万元,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认缴 171.53 万元。本次增资后,飞测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货币 880.00 490.00
1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1
无形资产 500.00 500.00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
2 货币 1,241.57 1,241.57 18.10
企业(有限合伙)
3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货币 636.31 636.31 9.27
4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602.45 602.45 8.78
5 哈承姝 货币 504.84 166.66 7.36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
6 货币 504.53 41.30 7.35
(有限合伙)
7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7.00
8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货币 475.34 475.34 6.93
9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货币 384.91 384.91 5.61
27
3-2-1-28

59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有限合伙)
10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284.91
284.91
4.15
11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48.04
148.04
2.16
12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06.58
106.58
1.55
13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00.00
100.00
1.46
14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11.84
11.84
0.17
合计
6,861.32
5,669.91
100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有限合伙)
10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284.91
284.91
4.15
11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48.04
148.04
2.16
12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06.58
106.58
1.55
13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00.00
100.00
1.46
14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11.84
11.84
0.17
合计
6,861.32
5,669.91
100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有限合伙)
10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284.91
284.91
4.15
11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48.04
148.04
2.16
12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06.58
106.58
1.55
13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00.00
100.00
1.46
14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11.84
11.84
0.17
合计
6,861.32
5,669.91
100
284.91
148.04
106.58
100.00
11.84
6,861.32
284.91
4.15
148.04
2.16
106.58
1.55
100.00
1.46
11.84
0.17
5,669.91
100

2019 年 11 月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6,861.32 万 元增加为 8,538.5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缴 381.18 万元,深 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认缴 381.18 万元,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 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认缴 190.59 万元,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认缴 152.47 万元,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认缴 152.47 万元,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认缴 266.83 万元,上海物联网二 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 38.12 万元,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 38.12 万元,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认缴 76.24 万元。本次增资后,飞测有限 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
1 货币 1,508.40 1,508.40 17.67
企业(有限合伙)
货币 880.00 490.00
2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6.16
无形资产 500.00 500.00
3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货币 636.31 636.31 7.45
4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602.45 602.45 7.06
5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货币 551.58 551.58 6.46
6 哈承姝 货币 504.84 166.66 5.91
7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货币 504.53 41.30 5.91
8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5.62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9 货币 423.03 423.03 4.95
(有限合伙)
10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 381.18 381.18 4.46

28 3-2-1-29

60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
(万元)
(万元)
11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货币
12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3
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莞)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货币
14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货币
15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货币
16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7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8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9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合计
381.18
284.91
190.59
152.47
152.47
148.04
144.70
100.00
11.84
8,538.53
381.18
4.46
284.91
3.34
190.59
2.23
152.47
1.79
152.47
1.79
148.04
1.73
144.70
1.69
100.00
1.17
11.84
0.14
7,347.11
100

2019 年 12 月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8,538.53 万 元增加为 9,181.22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认缴 183.62 万元,哈 承姝认缴 183.62 万元,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认缴 275.44 万元。本次增资 后,飞测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货币 1,063.62 490.00
1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7.03
无形资产 500.00 500.00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
2 货币 1,508.40 1,508.40 16.43
(有限合伙)
3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货币 779.97 41.30 8.50
4 哈承姝 货币 688.47 166.66 7.50
5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货币 636.31 636.31 6.93
6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602.45 602.45 6.56
7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货币 551.58 551.58 6.01
8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5.23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9 货币 423.03 423.03 4.61
伙)
10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 381.18 381.18 4.15
29
3-2-1-30

61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1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货币
12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3
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莞)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货币
14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15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货币
16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7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8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9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货币
合计
381.18
284.91
190.59
152.47
152.47
148.04
144.70
100.00
11.84
9,181.22
381.18
4.15
284.91
3.10
190.59
2.08
152.47
1.66
152.47
1.66
148.04
1.61
144.70
1.58
100.00
1.09
11.84
0.13
7,347.11
100

2020 年 7 月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9,181.22 万 元增加为 9,509.12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哈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其他股东一致同 意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意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认缴飞测有限 500.00 万元注册资本的 出资形式从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等值的货币出资。同日,哈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陈鲁、飞 测有限及其股东就增资事宜签订了《增资合同书》,约定哈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投资 5,000.00 万元,其中,327.9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4,672.1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日,飞测有限的全体 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2020 年 9 月 15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飞测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货币 1,563.62 990.00 16.44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
2 货币 1,508.40 1,508.40 15.86
(有限合伙)
3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货币 779.97 41.30 8.20
4 哈承姝 货币 688.47 166.66 7.24
5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货币 636.31 636.31 6.69
6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602.45 602.45 6.34
7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货币 551.58 551.58 5.80
8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5.05

30 3-2-1-31

62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9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10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
11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货币
12
哈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3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4
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莞)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货币
15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16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货币
17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8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9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20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货币
合计
423.03
381.18
381.18
327.90
284.91
190.59
152.47
152.47
148.04
144.70
100.00
11.84
9,509.12
423.03
4.45
381.18
4.01
381.18
4.01
327.90
3.45
284.91
3.00
190.59
2.00
152.47
1.60
152.47
1.60
148.04
1.56
144.70
1.52
100.00
1.05
11.84
0.12
7,675.01
100

根据飞测有限的公司章程对出资时限的要求,股东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补缴注册资本 573.62 万元,股东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补缴注册资本 738.67 万元,股东哈承姝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补缴注册资本 521.81 万元,达到足额出资。2020 年 9 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 册资本由 9,509.12 万元增加为 9,927.52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苏州聚源铸芯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认缴 95.09 万元,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 30.90 万元,深圳市创新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认缴 23.77 万元,宁波丹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 190.18 万元,虞仁荣认缴 47.55 万元,王家恒认缴 30.90 万元。本次增资后,飞测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货币 1,563.62 1,563.62 15.75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
2 货币 1,508.40 1,508.40 15.19
业(有限合伙)
3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货币 779.97 779.97 7.86
4 哈承姝 货币 688.47 688.47 6.93
31
3-2-1-32

63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5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货币
6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货币
7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货币
8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无形资产
9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10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
11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货币
12
哈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3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4
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莞)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货币
15
宁波丹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16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17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货币
18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19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21
苏州聚源铸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22
虞仁荣
货币
23
王家恒
货币
24
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5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货币
合计
636.31
602.45
551.58
480.00
423.03
404.96
381.18
327.90
284.91
190.59
190.18
152.47
152.47
148.04
144.7
100.00
95.09
47.55
30.90
30.90
11.84
9,927.52
636.31
6.41
602.45
6.07
551.58
5.56
480.00
4.84
423.03
4.26
404.96
4.08
381.18
3.84
327.90
3.30
284.91
2.87
190.59
1.92
190.18
1.92
152.47
1.54
152.47
1.54
148.04
1.49
144.7
1.46
100.00
1.01
95.09
0.96
47.55
0.48
30.90
0.31
30.90
0.31
11.84
0.12
9,927.52
100

根据飞测有限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和整体 变更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中科飞测”)公 司章程的规定,整体变更后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以飞 测有限现有股东作为公司(筹)的发起人,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飞测有限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 455,729,532.10 元为基数,按 1:0.52663 的比例折合成公司(筹)的股

32 3-2-1-33

64

份 24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中人民币 240,000,000.00 元计入公司(筹)股本, 溢价部分 215,729,532.10 元作为公司(筹)资本公积,各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变。

截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飞测有限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 后的净资产折合的股本 240,000,000.00 元,溢价部分 215,729,532.10 元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 净资产折合股本后各股东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哈承姝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哈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宁波丹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聚源铸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虞仁荣
王家恒
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7,800,963.00
15.75
36,465,943.00
15.19
18,855,937.00
7.86
16,643,853.00
6.93
15,382,835.00
6.41
14,564,419.00
6.07
13,334,490.00
5.56
11,604,106.00
4.84
10,226,754.00
4.26
9,789,934.00
4.08
9,215,221.00
3.84
7,927,072.00
3.30
6,887,711.00
2.87
4,607,611.00
1.92
4,597,701.00
1.92
3,686,088.00
1.54
3,686,088.00
1.54
3,578,820.00
1.49
3,498,159.00
1.46
2,417,522.00
1.01
2,298,851.00
0.96
1,149,425.00
0.48
747,125.00
0.31
747,125.00
0.31
286,247.00
0.12
240,000,000.00
1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上述股本及股权结构无变化。

33 3-2-1-34

65

(二)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总部地址和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14 号 101、102。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33171E;注册资本:2.40 亿 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鲁。

公司经营范围:研发、设计、销售、上门安装、调试、测试、光电自动化设备、机电自 动化设备、光电仪器、光电设备、电子产品、机械产品、计算机及软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图像及数据处理系统,并提供上述商品的售后维护;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维护、技术 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物业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及仪器、电子 产品和机械产品的加工和配件制造。

(三)母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母公司为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苏州翌流明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5.75%的股份,陈鲁、哈承姝夫妇合计持有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 100%股份;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 7.86%股份,苏州 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陈 鲁、哈承姝夫妇通过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享有控制权;同时,哈承姝直接持有本公司 6.93%股份。因此,陈鲁、哈承姝夫妇合计控制本 公司 30.54%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的 财务报表。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主体。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详见本附注“七、合并范围的变更”和“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相关披露。

(五)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机构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公司本财务报表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以公司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管理层已评价自本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持续经营 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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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基于下述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 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合并及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此外,本财务报告编制参照了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以及《关于上市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 事项的通知》(会计部函〔2018〕453 号)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二)会计期间和营业周期

本公司采用公历年度,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从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公司从购买用于销售的商品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 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与负债流动性划分的标准。

(三)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境外子公司 Skyverse Limited 及孙公司 SKYVERSE PTE. LTD.采用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

除有特殊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四)计量属性在本报告期各期发生变化的报表项目及其本报告期采用的计量属性

本公司采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本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 主要的计量类别: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因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公司将少许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公司管理应收票据的业 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主要目标,收到的票据仍在应收票据列示并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公司将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 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除执行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上述影响外,本公司报告期内无其他计量属性发生变化的报 表项目。

(五)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一次交易取得或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中取得 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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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 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 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 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 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1)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按照该 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的,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 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将第一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与购买日应享有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比较,前者大于后者,差额确认为商誉; 前者小于后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1)判断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的原则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 理方法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 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 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 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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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 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子公 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3)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 处理方法 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未丧失控制权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 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 整留存收益。

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丧失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 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 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 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 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 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 该回报金额。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主体。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上述控制定义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了变化,本公司将进 行重新评估。

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

从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和生产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公司开始将其纳入合并 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处置的子公司,处置日前的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当期处置的子公司,不调 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余额。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购买日后的经营成 果及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且不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 期初余额和对比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并且同时调整合并财务 报表的对比数。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 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公司内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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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及当期净损益中不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分别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及 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及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 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数股东 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股东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冲减少数股 东权益。

当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 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 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 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 失控制权时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在 该原有子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以外,其余一并转为当期投 资收益)。其后,对该部分剩余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或《企业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详见本附注三、(十四) “ ” “ ” 长期股权投资 或本附注三、(九) 金融工具 。

本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需区分处置对子公 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 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 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 项交易的发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不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其中的每一项交易视情况分别按照“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 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详见本附注三、(十四)4.)和“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 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详见前段)适用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 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 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 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 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流量表的现金指公司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 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 风险很小的投资。

(八)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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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 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 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 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 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期间的平均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 折算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九)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本公司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下列条件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 部分),即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1)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届满;

(2)转移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或在“过手协议”下承担了及时将收取的现金 流量全额支付给第三方的义务;并且实质上转让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或虽然实质上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 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如果现有金融 负债被同一债权人以实质上几乎完全不同条款的另一金融负债所取代,或现有负债的条款几 乎全部被实质性修改,则此类替换或修改作为终止确认原负债和确认新负债处理,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会计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 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法规或通行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取或交付金融资产。交易日, 是指本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

本公司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根据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 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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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应收票据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交易价格进行初始 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 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管理该金融资产的 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 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 确认利息收入,其终止确认、修改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 产主要包含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 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 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除利息收入、 减值损失及汇兑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外,其余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此类金融资产主要是应收票据,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本公司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将相关股利收入(明确作为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 外)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计提减值准备。当金融资 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留存收 益。此类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权益投资。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 3.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

本公司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与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1)该项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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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 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公司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3)该金融负债包含 需单独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确定金融负债的分类。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 认金额。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对于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 负债的衍生工具)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需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 应收款等。此外,对部分财务担保合同,也按照本部分所述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和确认信 用减值损失。

(1)减值准备的确认方法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上述各项目按照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一般 方法或简化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 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 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公司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般方法是指,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含合同 资产等其他适用项目,下同)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 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 额计量损失准备。本公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 性信息。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 后并未显著增加,选择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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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本公司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 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

如果某项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显著高于在初始确认 时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除特殊情况 外,本公司采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的违约风险的变化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变化的 合理估计,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3)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组合方法

本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 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本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 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4)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计算各类金融资产的预计信用损失,如果该预计信用损失大于其当前减值准备的 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如果小于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则将差额确认为 减值利得。

5.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方法。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 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和租赁应收款,本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存续期内 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1)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 计提坏账准备并在整个存续期内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2)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如下:

组合名称 确定依据 计提方法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类似账龄的款项信用风险
账龄组合 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
特征相似
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与之信用风险特征类似的应收款的历史损失率考
合并内关联方组合 款项性质
虑前瞻性因素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与之信用风险特征类似的应收款的历史损失率考
承兑汇票组合 票据承兑人
虑前瞻性因素预期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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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 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当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时,本公司直接减记 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6.应收款项融资减值计提方法

当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报表中列示为应收款项融资:

(1)合同现金流量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2)本公司管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 为目标。

“ ” ” 相关具体会计处理方式见本附注三、(九) 金融工具 之 4.金融工具减值 。

7.其他应收款减值计提方法

本公司将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其他应收款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对于不同阶段的其他应收款的减值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 其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第二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其他应收款,公司按照该其他应收款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损失准备。

第三阶段: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其他应收款,公司按照该其他应收款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损失准备,对于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其他应收款,公司仅将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 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并按其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利 息收入。

8.金融工具抵销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 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 9.金融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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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 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本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 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 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 确认有关负债。

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 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财务担保金额,是指所收到的对价 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十)存货

1.存货的分类

本公司的存货分为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合同履约成 本等 。

  •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核算,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核算。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一次转 销法进行摊销。

  •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存货类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 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 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 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 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 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 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 4.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十一)合同资产

  • 1.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 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除应收款项)列示为合同资产。

  • 2.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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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资产,本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始终按 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 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资产,本公司选择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始终 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 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十二)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 (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但是,该资产摊销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将对于超出部分计 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 1.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 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 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 (十三)持有待售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1)根 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2)出售极可能 发生,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 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 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已 经获得按照有关规定需得到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的批准。

本公司将持有待售的预计净残值调整为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但不得 超过该项持有待售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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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 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 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 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后续资产负债表日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 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本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本公司 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 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 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十四)长期股权投资

1.投资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 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 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 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 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以持股比例计算的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 权益份额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 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 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 初始投资成本。

(3)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 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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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允的除外)。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 法核算;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 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 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并同时根据有关资产减值政策考虑长期投资是否减值。

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归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 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 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 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 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本公司的会计 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 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但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对被投资单位 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本公司负有 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因 素导致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3.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 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4.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1)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但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形

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但不丧失控制权时,将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 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 (2)部分处置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部分处置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的股权,应结转与所 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 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损失);同时,对于剩余股权,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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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按有关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5.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 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十五)固定资产

  • 1.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

  • 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办公设备。

2.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以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从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提取折旧。除已提足 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按预计的使用年限,以分类或 单项折旧率按月计算,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固定资产以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折旧额。对持有待售 的固定资产,停止计提折旧并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固定资产的修理与维护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 产的重大改建、扩建、改良及装修等发生的后续支出,在使该固定资产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 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时,予以资本化;重大改建、扩建及改良等发生的后续支出按直线法 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期间内计提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净残值率(% 使用年限(年)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5 40 2.38
机器设备 5 3-5 19.00-31.67
运输工具 5 5 19.00
办公设备 5 5 19.00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年末如果出现了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导致固定资 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年末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较高者确定。

(十六)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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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将予以资本化并 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除上述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财务费用。

在资本化期间内,确定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的方 法如下:

1.对于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以专门借款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当 期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 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2.对于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将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 款部分的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 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是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确定借款的实际利率时,是将借款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 折现为该借款初始确认时确定的金额所使用的利率。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 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而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 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 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当资本支出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 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时,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当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过程中发生非正常 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十七)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准则进行简化处理的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

  • 关金额;

  •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 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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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承租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对本条第 4 项所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 量。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 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 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承租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 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 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 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承租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 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十八)无形资产

  • 1.无形资产计价方法

本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使用权,无形资产取得时按成本计 价,年末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

  • 2.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时起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计入损益,摊销方 法以反映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确定。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 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具体年限如下:

项目 摊销年限(年)

土地使用权 50 软件使用权 2-10 专利权 预计的受益期限以及授权期限孰短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本公司尚不存在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 3.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按下列标准进行估计

(1)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为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 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 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计入使用寿命。

  • (2)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本公司通过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参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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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等方法,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 益的期限。

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该项无形资产视为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公司于每个会计期对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 则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上述“2.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摊销。

  • 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持有期间不予转回。 (十九)研究与开发

根据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性质以及研发活动最终形成无形资产是否具有较大不确定 性,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 以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管理层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能够证明该无形资产将如何产生经济利益;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 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前期已计入损益的开发支 出不在以后期间重新确认为资产。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 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二十)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 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 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十一)合同负债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 债。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二十二)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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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除股份支付以外 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 利。本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 于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 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其中,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辞退福利

本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 而提出给予补偿,在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时和确认与涉及支 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 产生的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3.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职工参加了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本公司以 当地规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有责任向已退休员工支付社会基本养老 金。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上述社保规定计算应缴纳的金额确认为负债, 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十三)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准则进行简化处理的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 包括:

  • 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

  • 比率确定;

  •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 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 5.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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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 利率的,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 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 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二十四)预计负债

本公司的预计负债包括因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以及亏损合同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 如发生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负 债: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 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公司根据历年实际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的相关数据,各期末针对尚处于质保期内的 设备,均按照该设备确认收入的 3%计提产品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

(二十五)收入

  • 1.收入确认原则

本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时,按照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 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 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 方收取的款项。本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 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 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 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 同开始日,本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 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 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资产。

(3)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资产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 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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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按 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履约进度。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 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 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 (2)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3)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 (4)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 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本公司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 示。本公司已收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 2.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

(1)设备销售业务

本公司将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运至指定地点,合同未约定试用期满所有权转移的,设备在 安装调试完毕经客户验收确认后,客户取得了货物的控制权,确认收入;合同约定试用期满 所有权转移的,经客户验收确认后,且试用期满,客户取得了货物的控制权,确认收入。报 告期内,公司收入确认单据为验收单,系客户经验收完成后出具的所有权风险转移时点的证 明文件。

(2)备品备件销售业务

本公司将备品备件按照合同约定运至指定地点,交付客户后,确认收入。

(3)提供劳务或服务

本公司为客户提供劳务或服务,在劳务或服务已完成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二十六)政府补助

  • 1.政府补助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2.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

  •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 3.本公司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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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 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 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 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 期损益。

  • 4.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

  • 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5.本公司将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将与本公司日常

  • 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6.本公司将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按照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 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两种情况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 的,本公司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 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十七)股份支付

  • 1.股份支付的种类

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1)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 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 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3.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数变动等后续信息进行估计。

  • 4.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 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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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 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 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本公司承担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 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 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本公司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 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本公司将增加的权益 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本公司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 权条件,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本公司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 的权益工具的数量,本公司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 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本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 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 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二十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 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 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 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 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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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4.本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

  • 况产生的所得税:(1)企业合并;(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二十九)租赁

  • 1.本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采用以下会计政策:

(1)承租人

本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除选择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 赁外,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参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 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 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 内计提折旧。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 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 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 其规定。

本公司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短期租 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出租人

  • 1)融资租赁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 融资租赁资产,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

  • 2)经营租赁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 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资本化, 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本公司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 租赁资产,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本公司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 应会计处理。

  • 2.本公司 2020 年度采用以下会计政策:

  • (1)经营租赁

57 3-2-1-58

89

本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 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 接费用,除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并分期计入损益外,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 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

本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 赁付款额现值中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 入账价值,其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在租赁期 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本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 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 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各个期间,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四、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及提供劳务的增值额 13、6
新加坡消费税 销售商品的销售额 9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2
车船使用税 360.00元/辆/年、660.00元/辆/年
印花税 各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 |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20、17、16.5、15

(二)主要税收计税依据及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 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本公司 2017 年 10 月 31 日获取编号为 GR201744201814 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20 年 10 月到期后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通过获取编号为 GR202044203965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均适用 15%的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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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税税率。

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前海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 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科 飞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适 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0%。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自成立日 2021 年 8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0%,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2022 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5%。于 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 Skyverse Limited 适用的利得税税率为 16.5%。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孙 公司 SKYVERSE PTE. LTD.适用的所得税最高税率为 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本公司发生的尚未 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 10 年。

根据香港利得税的相关规定,香港公司有营运年度的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弥补。 无营运年度的亏损不能带到以后年度弥补。

根据财税〔2018〕99 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企业开展研 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报告期内公司无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事项,2020 年度期间,公司执行按照研发费用 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2021 年、2022 年执行按照研发费用实际 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2.流转税相关政策

本公司产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税后的余额。其中: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本公司产品销售适用 13%税率。相应的购买 原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

(2)本公司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增值税率为 6%。

(3)本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增值税率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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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4)本公司出口产品增值税 2019 年开始实行“免、抵、退”政策。公司出口产品增值税退 税率为 13%。

(5)境外香港子公司销售商品时不征收流转税;新加坡孙公司针对销售商品 2021 年开 始征收 9%的消费税。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一)会计政策的变更

1.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 信息不予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报告期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合并资产负债表:调增合同资产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15,846,944.37 元、7,661,102.70 元、

10,108,061.46 元,调减应收账款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15,846,944.37 元、7,661,102.70 元、

将存在质保金确认的应收账款列 示在“合同资产”

10,108,061.46 元;

资产负债表:调增合同资产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15,628,056.88 元、7,504,898.05 元、10,108,061.46 元,调减应收账款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15,628,056.88 元、7,504,898.05 元、10,108,061.46 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调增合同负债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484,765,523.34 元、155,588,606.91 元、 32,173,542.89 元,调增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额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62,198,486.36 元、

将预收款项中包含的商品货款及 增值税进行区分,其中商品价款 部分代表公司已收取客户对价而 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确认 为“合同负债”;增值税部分计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增值税”,在 “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将履行合同而发生的必要的运输 费列示到“营业成本”或“存货-

20,147,646.37 元、4,304,781.83 元,调减预收款项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546,964,009.70 元、

175,736,253.28 元、36,478,324.72 元;

资产负债表:调增合同负债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 0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480,620,369.35 元、154,981,895.30 元、31,985,625.77 元,调增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额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61,991,406.71 元、20,147,646.37 元、4,304, 781.83 元,调减预收款项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542,611,776.06 元、175,129,541.67 元、36,290,407.60 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调增存货-合同履约成本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1 日金额 3,694,503.25 元、

60 3-2-1-61

92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合同履约成本” 1,911,847.19 元、379,163.64 元、360,678.00 元,调增未分配利润 2020 年 1 月 1 日金额 360,678.00 元; 资产负债表:调增存货-合同履约成本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1 日金额 3,694,503.25 元、 1,903,269.21 元、379,163.64 元、360,678.00 元,调增未分配利润 2020 年 1 月 1 日金额 360,678.00 元。 合并利润表:调增营业成本 2022 年度、2021 年度、2020 年度金额 2,013,256.98 元、1,546,544.59 元、1,175,693.64 元,调减销售费用 2022 年 度、2021 年度、2020 年度金额 3,795,913.04 元、3,079,228.14 元、 1,194,179.28 元; 利润表:调增营业成本 2022 年度、2021 年度、2020 年度金额 2,004,679.00 元、1,555,122.57 元、1,175,693.64 元,调减销售费用 2022 年 度、2021 年度、2020 年度金额 3,795,913.04 元、3,079,228.14 元、 1,194,179.28 元。

本公司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无重大差异,实施新收入准则在业务模式、 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均无影响。

2.本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 相关规定,本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的租赁确认使用权资 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公司在执行新租赁准则时选择简化处理,无需 调整 2021 年年初留存收益,无需调整比较报告信息。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 表列报的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公司作为经营租赁承租人对租赁期 1 年以上的经营租赁确认相应的使 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其中 1 年以 内到期的列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负债),并调整与租赁业务相关报 表项目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合并资产负债表:调增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使用权资产金额 50,698,717.25 元;调增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使用权资产金额 44,325,342.33 元;调增 2021 年 1 月 1 日使用权资产金额 24,396,179.63 元;调减 2021 年 1 月 1 日预付账款 37,980.09 元;调减 2021 年 1 月 1 日其他流动资产 90,840.49 元;调增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租赁负债 35,103,196.75 元;调增 2021 年 12 月 31 日租赁负债 32,001,843.13 元;调增 2021 年 1 月 1 日租赁负债 17,527,922.64 元; 调增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9,634,706.13 元; 调增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4,846,560.11 元; 调增 2021 年 1 月 1 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8,219,301.09 元;调减 2021 年 1 月 1 日其他应付款 1,479,864.68 元。 资产负债表:调增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使用权资产金额 48,519,864.42 元;调增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使用权资产金额 44,325,342.33 元;调增

61 3-2-1-62

93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2021 年 1 月 1 日使用权资产金额 24,396,179.63 元;调减 2021 年 1 月 1 日预付账款 37,980.09 元;调减 2021 年 1 月 1 日其他流动资产 90,840.49 元;调增 2022 年 12 月 31 日租赁负债 35,104,775.32 元;调 增 2021 年 12 月 31 日租赁负债 32,001,843.13 元;调增 2021 年 1 月 1 日租赁负债 17,527,922.64 元;调增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负债 17,465,901.65 元;调增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负债 14,846,560.11 元;调增 2021 年 1 月 1 日一年内到期的非 流动负债 8,219,301.09 元;调减 2021 年 1 月 1 日其他应付款 1,479,864.68 元。

  • 3.本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1 号)相关

  • 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 不予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报告期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 4.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

  • (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本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执行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自解释第 15 号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 关列报”的相关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报告期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5.财政部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本公司自解释第 16 号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报告期合并及 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形外,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形。 (二)会计估计的变更

本公司报告期内无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三)会计差错更正

本公司报告期内无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四)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 20191231202011 日 调整数

流动资产

62 3-2-1-63

94

项目
20191231
202011
调整数
项目
20191231
202011
调整数
项目
20191231
202011
调整数
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合同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63
3-2-1-64
83,999,827.12
50,009,315.07
2,289,050.66
38,748,391.89
3,461,998.38
4,849,188.24
79,395,119.07
113,318,225.01
376,071,115.44
3,426,228.34
2,955,186.29
7,940,095.28
14,321,509.91
390,392,625.35
19,487,175.62
30,031,387.54
9,622,394.64
10,634,531.82
392,355.02
22,503,657.51
92,671,502.15
10,014,513.89
2,074,909.70
26,891,255.54
38,980,679.13
131,652,181.28
73,471,125.00
83,999,827.12
50,009,315.07
2,289,050.66
37,186,904.79
-1,561,487.10
3,461,998.38
4,849,188.24
79,755,797.07
360,678.00
1,561,487.10
1,561,487.10
113,318,225.01
376,431,793.44
360,678.00
3,426,228.34
2,955,186.29
7,940,095.28
14,321,509.91
390,753,303.35
360,678.00
19,487,175.62
30,031,387.54
-9,622,394.64
8,119,746.47
8,119,746.47
10,634,531.82
392,355.02
22,503,657.51
1,502,648.17
1,502,648.17
92,671,502.15
10,014,513.89
2,074,909.70
26,891,255.54
38,980,679.13
131,652,181.28
73,471,125.00

95

项目
20191231
202011
调整数
资本公积
403,918,254.91
403,918,254.91
其他综合收益
-209,504.33
-209,504.33
未分配利润
-218,439,431.51
-218,078,753.5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58,740,444.07
259,101,122.07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258,740,444.07
259,101,122.07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390,392,625.35
390,753,303.35
360,678.00
360,678.00
360,678.00
360,678.00

注: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含质保金条款的收入确 认的期初应收账款 1,561,487.10 元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将期初预收款项 9,622,394.64 元重分类 - 至合同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将期初存货 发出商品对应运费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未分配 - 利润及期初存货 合同履约成本 360,678.00 元,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项目
20191231
202011
调整数
项目
20191231
202011
调整数
项目
20191231
202011
调整数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合同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64
3-2-1-65
82,165,823.29
50,009,315.07
2,289,050.66
40,046,697.38
5,307,388.31
5,065,153.68
79,193,366.65
113,318,225.01
377,395,020.05
2,895,089.00
3,395,378.54
2,955,186.29
7,940,095.28
17,185,749.11
394,580,769.16
19,487,175.62
82,165,823.29
50,009,315.07
2,289,050.66
38,485,210.28
-1,561,487.10
5,307,388.31
5,065,153.68
79,554,044.65
360,678.00
1,561,487.10
1,561,487.10
113,318,225.01
377,755,698.05
360,678.00
2,895,089.00
3,395,378.54
2,955,186.29
7,940,095.28
17,185,749.11
394,941,447.16
360,678.00
19,487,175.62

96

项目 20191231 202011 调整数
应付账款 27,773,011.61 27,773,011.61
预收款项 9,421,480.08 -9,421,480.08
合同负债 7,918,831.91 7,918,831.91
应付职工薪酬 10,555,068.05 10,555,068.05
应交税费 391,460.01 391,460.01
其他应付款 20,887,574.46 20,887,574.46
其他流动负债 1,502,648.17 1,502,648.17
流动负债合计 88,515,769.83 88,515,769.83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10,014,513.89 10,014,513.89
预计负债 2,074,909.70 2,074,909.70
递延收益 26,891,255.54 26,891,255.54
其他非流动负债 2,000,000.00 2,000,0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40,980,679.13 40,980,679.13
负 债 合 计 129,496,448.96 129,496,448.96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73,471,125.00 73,471,125.00
资本公积 403,918,254.91 403,918,254.91
未分配利润 -212,305,059.71 -211,944,381.71 360,678.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5,084,320.20 265,444,998.20 360,678.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394,580,769.16 394,941,447.16 360,678.00

注: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将含质保金条款的收入确认的 期初应收账款 1,561,487.10 元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将期初预收款项 9,421,480.08 元重分类至合 - 同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将期初存货 发出商品对应运费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 及期初存货 合同履约成本 360,678.00 元,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五)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 20201231 202111 调整数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28,820,637.61 128,820,637.6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70,636,060.29 170,636,060.29

65 3-2-1-66

97

项目
20201231
202111
项目
20201231
202111
项目
20201231
202111
调整数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合同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租赁负债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66
3-2-1-67
7,554,269.88
109,056,888.58
7,484,876.04
3,122,281.39
179,465,634.93
10,108,061.46
11,828,439.32
628,077,149.50
7,114,132.18
3,745,139.87
13,186,794.15
335,000.00
24,381,066.20
652,458,215.70
61,833,297.57
32,173,542.89
11,961,954.48
504,957.29
8,850,818.60
4,304,781.83
119,629,352.66
7,358,690.30
28,389,866.30
35,748,556.60
155,377,909.26
7,554,269.88
109,056,888.58
7,446,895.95
3,122,281.39
179,465,634.93
10,108,061.46
11,737,598.83
627,948,328.92
7,114,132.18
24,396,179.63
3,745,139.87
13,186,794.15
335,000.00
48,777,245.83
676,725,574.75
61,833,297.57
32,173,542.89
11,961,954.48
504,957.29
7,370,953.92
8,219,301.09
4,304,781.83
126,368,789.07
17,527,922.64
7,358,690.30
28,389,866.30
53,276,479.24
179,645,268.31
-37,980.09
-90,840.49
-128,820.58
24,396,179.63
24,396,179.63
24,267,359.05
-1,479,864.68
8,219,301.09
6,739,436.41
17,527,922.64
17,527,922.64
24,267,359.05

98

项目
20201231
202111
项目
20201231
202111
项目
20201231
202111
调整数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240,000,000.00
215,354,782.33
134,024.86
41,591,499.25
497,080,306.44
497,080,306.44
652,458,215.70
240,000,000.00
215,354,782.33
134,024.86
41,591,499.25
497,080,306.44
497,080,306.44
676,725,574.75
24,267,359.05

注: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租赁准则,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期初使用权资产 24,396,179.63 元,确认期初租赁负债 17,527,922.64 元,确认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8,219,301.09 元。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项目
20201231
202111
项目
20201231
202111
项目
20201231
202111
调整数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合同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67
3-2-1-68
123,150,846.25
170,636,060.29
7,554,269.88
116,187,723.22
8,531,570.54
4,657,478.82
179,669,680.01
10,108,061.46
11,828,439.32
632,324,129.79
4,895,089.00
7,089,333.86
3,745,139.87
13,186,794.15
335,000.00
29,251,356.88
123,150,846.25
170,636,060.29
7,554,269.88
116,187,723.22
8,493,590.45
4,657,478.82
179,669,680.01
10,108,061.46
11,737,598.83
632,195,309.21
4,895,089.00
7,089,333.86
24,396,179.63
3,745,139.87
13,186,794.15
335,000.00
53,647,536.51
-37,980.09
-90,840.49
-128,820.58
24,396,179.63
24,396,179.63

99

项目
20201231
202111
项目
20201231
202111
项目
20201231
202111
调整数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租赁负债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 债 合 计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661,575,486.67
60,576,947.32
31,985,625.77
11,737,887.07
498,551.70
7,695,504.38
4,304,781.83
116,799,298.07
7,358,690.30
28,389,866.30
4,000,000.00
39,748,556.60
156,547,854.67
240,000,000.00
215,354,782.33
49,672,849.67
505,027,632.00
661,575,486.67
685,842,845.72
60,576,947.32
31,985,625.77
11,737,887.07
498,551.70
6,215,639.70
8,219,301.09
4,304,781.83
123,538,734.48
17,527,922.64
7,358,690.30
28,389,866.30
4,000,000.00
57,276,479.24
180,815,213.72
240,000,000.00
215,354,782.33
49,672,849.67
505,027,632.00
685,842,845.72
24,267,359.05
-1,479,864.68
8,219,301.09
6,739,436.41
17,527,922.64
17,527,922.64
24,267,359.05
24,267,359.05

注:2021年1月1日执行新租赁准则,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期初使用权资产24,396,179.63

元,确认期初租赁负债17,527,922.64元,确认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8,219,301.09元。

六、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一)货币资金

1.分类列示

68 3-2-1-69

100

20221231

20221231
项目
原币余额
折算汇率
折合人民币
银行存款
其中:人民币
191,410,149.32
1.0000
美元
2,503,783.56
6.9646
日元
11.00
0.052358
港币
993,838.88
0.8933
欧元
50,772.81
7.4229
英镑
20.55
8.3941
新加坡元
63,470.00
5.1831
其他货币资金
人民币
29,845,045.70
1.0000
合 计
210,441,822.51
191,410,149.32
17,437,850.99
0.58
887,796.27
376,881.49
172.50
328,971.36
29,845,045.70
29,845,045.70
240,286,868.21

注:其他货币资金余额29,845,045.70元,包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27,857,533.78元、 履约保函信用证保证金余额1,726,275.87元、购买外汇保证金余额250,462.43元、公司支付宝账 户余额2,773.62元、ETC账户保证金8,000.00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履约保函信用证 保证金、购买外汇保证金、ETC账户保证金为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共计 29,842,272.08元,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所有权或使用权均不受到限制。

续上表:

项目
20211231
原币余额
折算汇率
折合人民币
银行存款
其中:人民币
176,159,779.87
1.0000
美元
630,259.18
6.3757
港币
998,279.24
0.8176
英镑
20.54
8.6064
欧元
50,772.29
7.2197
其他货币资金
人民币
23,422,069.62
1.0000
合 计
181,361,053.92
176,159,779.87
4,018,343.46
816,193.11
176.78
366,560.70
23,422,069.62
23,422,069.62
204,783,123.54

注1:其他货币资金余额23,422,069.62元,包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12,204,484.80元、 履约保函信用证保证金等余额9,117,963.87元、三方监管账户专用资金余额2,035,815.04元、公 司支付宝账户余额55,805.91元、ETC账户保证金8,000.00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履约

69 3-2-1-70

101

保函信用证保证金、ETC账户保证金和三方监管账户专用资金(说明详见注2)为所有权或使 用权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共计23,366,263.71元,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所有权或使用权均不受 到限制。

注 2:三方监管账户专用资金为公司收到的集成电路先进封装全自动智能检测研发及产业 化团队项目的政府补助资金,须在三方监管专用账户中单独核算,合同中约定公司在市财政 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接受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深圳市财政主管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监管。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对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资 助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设立明细科目,并按相关规定如实记帐,资助资金的最后 20% 部分须在本项目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续上表:

20201231

20201231
项目
原币余额
折算汇率
折合人民币
银行存款
其中:人民币
120,471,632.49
1.0000
美元
655,326.23
6.5249
港币
1,004,871.27
0.8416
英镑
20.54
8.8903
欧元
67,523.23
8.0250
其他货币资金
人民币
2,685,310.81
1.0000
合 计
126,135,326.80
120,471,632.49
4,275,938.12
845,699.66
182.61
541,873.92
2,685,310.81
2,685,310.81
128,820,637.61

注:其他货币资金余额2,685,310.81元,包含履约保函信用证保证金余额599,870.38元、三 方监管账户专用资金余额2,029,634.52元、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55,805.91元。其中履约保函信 用证保证金和三方监管账户专用资金为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共计 2,629,504.90元,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所有权或使用权均不受到限制。

2.各报告期末存在抵押、质押、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款项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履约保函信用证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三方监管账户专用资金
购买外汇保证金
ETC账户保证金
合 计
1,726,275.87
27,857,533.78
250,462.43
8,000.00
29,842,272.08
9,117,963.87
12,204,484.80
2,035,815.04
8,000.00
23,366,263.71
599,870.38
2,029,634.52
2,629,504.90

70 3-2-1-71

102

3.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存放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款项分别为7,130,364.31元、4,787,160.47元、5,661,286.49元,报告期各期末均不存在潜在回收 风险。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40,088,613.33
170,636,060.29
其中:银行理财产品
40,088,613.33
170,636,060.29
合 计
40,088,613.33
170,636,060.29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40,088,613.33
170,636,060.29
其中:银行理财产品
40,088,613.33
170,636,060.29
合 计
40,088,613.33
170,636,060.29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40,088,613.33
170,636,060.29
其中:银行理财产品
40,088,613.33
170,636,060.29
合 计
40,088,613.33
170,636,060.29
40,088,613.33
40,088,613.33
40,088,613.33
170,636,060.29
170,636,060.29
170,636,060.29

注:2020年12月31日的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公司购买的中国银行、平安银行结构性存款, 该两款理财产品分别于2020年10月、2020年12月购买,2021年1月、2021年2月、2021年3月分 别赎回。2021年12月31日的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公司购买的平安银行结构性存款,该款理财 产品于2021年12月购买,2022年1月赎回。

(三)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
12,461,108.13
2,000,000.00
7,433,633.34
商业承兑汇票
134,040.60
小计
12,461,108.13
2,000,000.00
7,567,673.94
坏账准备
13,404.06
合 计
12,461,108.13
2,000,000.00
7,554,269.88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
12,461,108.13
2,000,000.00
7,433,633.34
商业承兑汇票
134,040.60
小计
12,461,108.13
2,000,000.00
7,567,673.94
坏账准备
13,404.06
合 计
12,461,108.13
2,000,000.00
7,554,269.88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
12,461,108.13
2,000,000.00
7,433,633.34
商业承兑汇票
134,040.60
小计
12,461,108.13
2,000,000.00
7,567,673.94
坏账准备
13,404.06
合 计
12,461,108.13
2,000,000.00
7,554,269.88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
12,461,108.13
2,000,000.00
7,433,633.34
商业承兑汇票
134,040.60
小计
12,461,108.13
2,000,000.00
7,567,673.94
坏账准备
13,404.06
合 计
12,461,108.13
2,000,000.00
7,554,269.88
12,461,108.13
12,461,108.13
12,461,108.13
2,000,000.00
2,000,000.00
2,000,000.00
7,433,633.34
134,040.60
7,567,673.94
13,404.06
7,554,269.88

2.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已终止确认金额
未终止确认金额
合 计
11,088,493.23
1,261,108.13
12,349,601.36
2,000,000.00
2,000,000.00
3,100,000.00
3,100,000.00

3.商业承兑汇票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21231

2022 1231 1231
类别 账面余额 预期信用损失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71 3-2-1-72

103

2022 1231
类别 账面余额 预期信用损失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
合 计

续上表:

类别 20211231
账面余额 预期信用损失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
合 计

续上表:

20201231

类别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预期信用损失率
金额
比例(%)
预期信用损失率
金额
比例(%)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
合 计
134,040.60
134,040.60
134,040.60
100.00
100.00
100.00
13,404.06
13,404.06
13,404.06
10.00
10.00
120,636.54
120,636.54
120,636.54

注:本公司判断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违约而产生 重大损失,故报告期各期末未对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

4.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2022 1231 2021 1231
名称 估计发生违约的 整个存续期预期 计提比例 估计发生违约的 整个存续期预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信用损失 % 账面余额 期信用损失 %

1 年以内 1-2 年(含 2 年)

合 计

72 3-2-1-73

104

续上表:

20201231

20201231 20201231 20201231
名称
估计发生违约的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1-2年(含2年)
合 计
134,040.60
134,040.60
13,404.06
10.00
13,404.06

注:2020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为2020年10月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 基于谨慎性原则,此处账龄按原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点延续,并参照应收账款坏账政策计 提坏账准备。

5.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的情况

2022年度:
类别
2021
1231
本期变动金额
202212
31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变动
本期变动金额
202212
31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变动
商业承兑汇
票坏账准备
合 计
2021年度:
类别
2020
1231
本期变动金额
202112
31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变动
商业承兑汇
票坏账准备
13,404.06
合 计
13,404.06
2020年度:
类别
20201
1
13,404.06
13,404.06
本期变动金额
202012
31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变动
商业承兑汇
票坏账准备
合 计
13,404.06
13,404.06
13,404.06
13,404.06
  1. 报告期各期末均无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73 3-2-1-74

105

7.报告期各期末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应收账款的票据。

  • 8.报告期各期无实际核销的应收票据。

(四)应收账款

1.按账龄披露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
1231
6 个月以内(含6 个
月)
7-12个月(含12个月)
1-2年(含2年)
2-3年(含3年)
合 计
减:坏账准备
合 计
116,611,962.06
4,839,786.44
9,406,177.98
4,839,000.00
135,696,926.48
4,240,696.36
131,456,230.12
87,186,976.86
300,833.12
7,037,899.50
363,414.90
94,889,124.38
2,517,083.39
92,372,040.99
97,513,629.03
11,974,158.00
1,711,211.70
679,990.00
111,878,988.73
2,822,100.15
109,056,888.58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21231

类别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坏账准备
金额
预期信用损失率
%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
合 计
135,696,926.48
135,696,926.48
135,696,926.48
100.00
100.00
100
4,240,696.36
3.13
4,240,696.36
3.13
4,240,696.36
131,456,230.12
131,456,230.12
131,456,230.12

续上表:

20211231

类别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
坏账准备
金额
预期信用损失率
%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
合 计
94,889,124.38
94,889,124.38
94,889,124.38
100.00
100.00
100
2,517,083.39
2.65
2,517,083.39
2.65
2,517,083.39
92,372,040.99
92,372,040.99
92,372,040.99

74 3-2-1-75

106

续上表:

20201231

类别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坏账准备
金额
预期信用损失率
%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
合 计
111,878,988.73
111,878,988.73
111,878,988.73
100.00
100.00
100
2,822,100.15
2.52
2,822,100.15
2.52
2,822,100.15
109,056,888.58
109,056,888.58
109,056,888.58

3.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估计发生违约的
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
估计发生违约的
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估计发生违约的
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
估计发生违约的
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估计发生违约的
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
估计发生违约的
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估计发生违约的
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
估计发生违约的
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估计发生违约的
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
估计发生违约的
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7-12个月(含12个月)
1-2年(含2年)
2-3年(含3年)
合 计
116,611,962.06
4,839,786.44
9,406,177.98
4,839,000.00
135,696,926.48
2,332,239.24
2.00
241,989.32
5.00
940,617.80
10.00
725,850.00
15.00
4,240,696.36
87,186,976.86
300,833.12
7,037,899.50
363,414.90
94,889,124.38
1,743,739.54
2.00
15,041.66
5.00
703,789.95
10.00
54,512.24
15.00
2,517,083.39

续上表:

20201231

20201231 20201231 20201231
账龄
估计发生违约的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7-12个月(含12个月)
1-2年(含2年)
2-3年(含3年)
合 计
97,513,629.03
11,974,158.00
1,711,211.70
679,990.00
111,878,988.73
1,950,272.58
2.00
598,707.90
5.00
171,121.17
10.00
101,998.50
15.00
2,822,100.15

4.坏账准备的情况

2022 年度:

75 3-2-1-76

107

类别
20211231
类别
20211231
本期变动金额
计提
转销或核销
20221231
汇率影响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517,083.39
合 计
2,517,083.39
2021年度:
类别
20201231
1,719,968.69
1,719,968.69
本期变动金额
计提
转销或核销
3,644.28
4,240,696.36
3,644.28
4,240,696.36
20211231
汇率影响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822,100.15
合 计
2,822,100.15
2020年度:
类别
20191231
-303,580.28
-1,436.48
2,517,083.39
-303,580.28
-1,436.48
2,517,083.39
本期变动金额
2020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汇率影响
1,360,640.67
-4,632.27
2,822,100.15
1,360,640.67
-4,632.27
2,822,100.15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合 计
1,466,091.75
1,466,091.75
1,360,640.67
1,360,640.67
-4,632.27
-4,632.27

5.报告期各期无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

6.按欠款方归集的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应收账款
总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厦门士兰集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12,987,432.01
6个月以内(含6个月)、1-2年(含2年)、2-3
年(含3年)
9.57
浙江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12,568,079.98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9.26
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1,087,158.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8.17
杭州富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9,668,255.03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7.12
上海芯物科技有限公司
9,420,122.93
6个月以内(含6个月)、7-12个月(含12个
月)、1-2年(含2年)
6.94
合 计
55,731,047.95
41.07
(2)2021年12月31日
687,948.64
251,361.60
221,743.16
193,365.10
308,511.71
1,662,930.21
占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总额的比例(% 期末余额
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17,046,050.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17.96 340,921.00
76
3-2-1-77

108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应收账款
总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厦门士兰集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
长电集成电路(绍兴)有限公司
上海芯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14,535,000.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15.32
7,152,000.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7.54
6,871,559.98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7.24
6,467,412.02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6.82
52,072,022.00
54.88
290,700.00
143,040.00
137,431.20
129,348.24
1,041,440.44

(3)2020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应收账款
总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
客户B
厦门士兰集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
北京华卓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36,966,852.95
6个月以内(含6个月)、1-2年(含
2年)、2-3年(含3年)
33.04
21,600,000.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19.31
15,420,000.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13.78
11,962,180.00
7-12个月(含12个月)
10.69
7,500,000.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6.70
93,449,032.95
83.52
862,215.76
432,000.00
308,400.00
598,109.00
150,000.00
2,350,724.76
  • 7.报告期各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 8.报告期各期末无因转移应收账款而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

(五)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款项融资分类列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票据
合 计
20,494,857.00
20,494,857.00

(六)预付款项

  •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202212 31 202112 31 202012 31
账 龄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1 年以内(含1年) 47,106,480.07 93.24 27,041,045.14 100.00 7,378,992.54
98.59

77 3-2-1-78

109

账 龄 20221231
金额
比例
%
20211231
金额
比例
%
20201231
金额
比例
%
1-2年(含2年)
合 计
3,413,308.52
6.76
50,519,788.59
100
27,041,045.14
100
105,883.50
1.41
7,484,876.04
100
  • 2.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报告期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

2022年12月31日预付款项前五名金额合计26,671,714.23元,占期末预付款项总额比例为 52.79%。

2021年12月31日预付款项前五名金额合计19,606,201.85元,占期末预付款项总额比例为 72.51%。

2020年12月31日预付款项前五名金额合计4,861,906.13元,占期末预付款项总额比例为 64.96%。

  • 3.报告期各期末无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

(七)其他应收款

  • 1.总表列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合 计
7,552,123.69
7,552,123.69
5,850,681.43
5,850,681.43
3,122,281.39
3,122,281.39

2.其他应收款

(1)按账龄披露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1年以内(含1年)
1-2年(含2年)
2-3年(含3年)
3-4年(含4年)
4-5年(含5年)
5年以上
合 计
坏账准备
5,082,313.25
1,318,870.62
1,549,364.84
307,332.00
8,900.00
8,266,780.71
714,657.02
3,502,733.74
1,950,032.63
341,324.80
448,755.31
327,600.00
1,000.00
6,571,446.48
720,765.05
2,132,607.29
508,882.90
480,576.33
327,600.00
1,000.00
3,450,666.52
328,385.13

78 3-2-1-79

110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合计
7,552,123.69
5,850,681.43
3,122,281.39
(2)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保证金、押金
6,372,637.16
5,512,344.88
3,114,508.95
代收代付款
1,776,493.71
807,409.49
333,549.17
备用金等其他
117,649.84
251,692.11
2,608.40
合 计
8,266,780.71
6,571,446.48
3,450,666.52
(3)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2022年度: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未来12 个月预
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合计
7,552,123.69
5,850,681.43
3,122,281.39
(2)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保证金、押金
6,372,637.16
5,512,344.88
3,114,508.95
代收代付款
1,776,493.71
807,409.49
333,549.17
备用金等其他
117,649.84
251,692.11
2,608.40
合 计
8,266,780.71
6,571,446.48
3,450,666.52
(3)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2022年度: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未来12 个月预
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合计
7,552,123.69
5,850,681.43
3,122,281.39
(2)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保证金、押金
6,372,637.16
5,512,344.88
3,114,508.95
代收代付款
1,776,493.71
807,409.49
333,549.17
备用金等其他
117,649.84
251,692.11
2,608.40
合 计
8,266,780.71
6,571,446.48
3,450,666.52
(3)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2022年度: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未来12 个月预
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合计
7,552,123.69
5,850,681.43
3,122,281.39
(2)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保证金、押金
6,372,637.16
5,512,344.88
3,114,508.95
代收代付款
1,776,493.71
807,409.49
333,549.17
备用金等其他
117,649.84
251,692.11
2,608.40
合 计
8,266,780.71
6,571,446.48
3,450,666.52
(3)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2022年度: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未来12 个月预
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保证金、押金
代收代付款
备用金等其他
合 计
(3)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2022年度:
坏账准备
2022年1月1日余额
2022年1月1日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
本期转回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720,765.05
41,483.60
47,957.80
366.17
714,657.02
720,765.05
41,483.60
47,957.80
366.17
714,657.02

2021 年度: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未来12 个月预
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合计
2021年1月1日余额
328,385.13
328,385.13

2021 年 1 月 1 日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79 3-2-1-80

111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未来12 个月预
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未来12 个月预
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合计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
392,455.16
本期转回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75.24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720,765.05
2020年度: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未来12 个月预
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392,455.16
-75.24
720,765.05
合计
2020年1月1日余额
2020年1月1日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
本期转回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4)坏账准备的情况
2022年度:
244,295.76
84,269.97
-180.60
328,385.13
244,295.76
84,269.97
-180.60
328,385.13

本期变动金额 类别 2021123120221231 日 计提 转销或核销 汇率影响

80 3-2-1-81

112

类别
20211231
类别
20211231
类别
20211231
本期变动金额
2022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汇率影响
本期变动金额
2022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汇率影响
本期变动金额
2022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汇率影响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720,765.05
合 计
720,765.05
2021年度:
类别
20201231
41,483.60
47,957.80
41,483.60
47,957.80
本期变动金额
计提
转销或核销
366.17
714,657.02
366.17
714,657.02
20211231
汇率影响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合 计
2020年度:
类别
2019
328,385.13
328,385.13
1231
392,455.16
392,455.16
本期变动金额
计提
转销或核销
-75.24
720,765.05
-75.24
720,765.05
20201231
汇率影响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合 计
244,295.76

244,295.76
84,269.97
84,269.97
-180.60
-180.60
328,385.13
328,385.13

(5)报告期各期无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

(6)按欠款方归集的报告期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1)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押金
北京瑞之德置业有限公司
押金
上海麦格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押金
深圳众德瞪羚技术有限公司
押金
北京浩轩飞扬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
合计
2)2021年12月31日
2,038,051.00
1年以内(含1年)、1年至2年(含
2年)、2年至3年(含3年)
24.65
655,611.51
1年以内(含1年)
7.93
411,070.62
1年至2年(含2年)
4.97
400,000.00
1年以内(含1年)
4.84
398,190.00
1 年至2 年(含2 年)、3 年至4 年
(含4年)
4.82
3,902,923.13
47.21
171,018.00
32,780.58
41,107.06
20,000.00
92,067.40
356,973.04

81 3-2-1-82

113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
的比例(%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中铁房地产集团城市运营管理
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深圳市众创空间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上海麦格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合计
3)2020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872,824.00
1年以内(含1年)、
1年至2年(含2年)
13.28
742,977.51
1年以内(含1年)
11.31
596,460.00
1年以内(含1年)、1年至2年(含
2年)
9.08
436,850.00
3年至4年(含4年)、
4年至5年(含5年)
6.65
411,070.62
1年以内(含1年)
6.26
3,060,182.13
46.58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
的比例(%
69,115.45
37,148.88
49,146.00
196,575.00
20,553.53
372,538.86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深圳市众创空间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北京蓝创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北京浩轩飞扬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合 计
509,485.00
1年以内(含1年)
14.76
436,850.00
2年至3年(含3年)、3年至4年
(含4年)
12.66
386,460.00
1年以内(含1年)
11.20
298,152.08
1年以内(含1年)、
2年至3年(含3年)
8.64
261,242.00
1年至2年(含2年)
7.57
1,892,189.08
54.83
25,474.25
114,667.50
19,323.00
37,950.24
26,124.20
223,539.19

(7)报告期各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8)报告期各期末无涉及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

(9)报告期各期末无因转移其他应收款而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

(八)存货

1.分类列示

2022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存货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230,039,455.37 5,465,146.42 224,574,308.95
在产品 214,927,687.53 8,507,764.56 206,419,922.97
发出商品 427,184,858.16 13,299,853.52 413,885,004.64

82 3-2-1-83

114

20221231

20221231 20221231 2022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存货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库存商品
合同履约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
合 计
14,223,014.29
3,748,743.68
890,123,759.03
1,515,996.20
28,788,760.70
12,707,018.09
3,748,743.68
861,334,998.33

续上表:

20211231

20211231 20211231 20211231 2021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存货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在产品
发出商品
合同履约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
库存商品
合 计
123,748,269.47
187,679,273.94
242,733,586.74
1,911,847.19
38,821.55
556,111,798.89
3,274,877.10
5,012,050.23
9,085,149.72
17,372,077.05
120,473,392.37
182,667,223.71
233,648,437.02
1,911,847.19
38,821.55
538,739,721.84

续上表:

20201231

20201231 20201231 20201231 2020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存货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在产品
发出商品
合同履约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
库存商品
合 计
54,265,208.41
88,674,321.14
46,200,282.41
379,163.64
81,897.49
1,855,231.06
191,456,104.15
1,037,331.94
5,527,587.47
4,727,311.02
698,238.79
11,990,469.22
53,227,876.47
83,146,733.67
41,472,971.39
379,163.64
81,897.49
1,156,992.27
179,465,634.93
  • 2.本公司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

  • 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 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 3.存货跌价准备

(1)2022年度

83 3-2-1-84

115

项目 202112
31
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
其他
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
其他
本期减少金额
转销或核销
其他
本期减少金额
转销或核销
其他
202212
31
原材料
在产品
发出商品
库存商品
合 计
3,274,877.10
5,012,050.23
9,085,149.72
17,372,077.05
2,328,762.22
8,173,744.83
1,546,354.67
1,548,412.79
13,597,274.51
5,121,931.72
291,465.79
5,413,397.51
138,492.90
164,771.56
2,162,116.80
323,882.38
2,789,263.64
4,513,258.94
291,465.79
4,804,724.73
5,465,146.42
8,507,764.56
13,299,853.52
1,515,996.20
28,788,760.70

注:发出商品存货跌价准备本期增加中其他增加5,121,931.72元,系下述原因导致:1)在 产品存货跌价准备转入增加4,513,258.94元;2)预计负债转入增加608,672.78元。

(2)2021年度

项目 202012
31
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
其他
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
其他
本期减少金额
转销或核销
其他
本期减少金额
转销或核销
其他
202112
31
原材料
在产品
发出商品
库存商品
合 计
1,037,331.94
5,527,587.47
4,727,311.02
698,238.79
11,990,469.22
2,724,305.70
4,101,148.14
2,451,269.61
9,276,723.45
4,450,722.52
4,450,722.52
486,760.54
165,962.86
2,544,153.43
698,238.79
3,895,115.62
4,450,722.52
4,450,722.52
3,274,877.10
5,012,050.23
9,085,149.72
17,372,077.05

(3)2020年度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计提
其他
转销或核销
其他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计提
其他
转销或核销
其他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计提
其他
转销或核销
其他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计提
其他
转销或核销
其他
202012
31
283,942.29
1,579,083.87
2,569,464.15
81,433.52
4,513,923.83
753,389.65
4,443,798.11
1,886,858.47
616,805.27
7,700,851.50
307,841.90
307,841.90
187,452.61
36,853.50
224,306.11
307,841.90
307,841.90
1,037,331.94
5,527,587.47
4,727,311.02
698,238.79
11,990,469.22

(九)合同资产

1.合同资产情况

20221231202112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含质保金条款的 16,326,439.08 479,494.71 15,846,944.37 8,036,061.70 374,959.00 7,661,102.70 应收账款

84 3-2-1-85

116

项目 2022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2022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2022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2021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2021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2021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合 计 16,326,439.08 479,494.71 15,846,944.37 8,036,061.70 374,959.00 7,661,102.70

续上表:

项目 2020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2020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含质保金条款的应收账款
合 计
10,355,039.93
10,355,039.93
246,978.47
246,978.47
10,108,061.46
10,108,061.46

2.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1)2022 年度

类别
20211231
类别
20211231
本期变动金额
2022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汇率影响
本期变动金额
2022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汇率影响
本期变动金额
2022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汇率影响
合同资产坏账准备
合 计
374,959.00
374,959.00
103,826.66
103,826.66
709.05
709.05
479,494.71
479,494.71

(2)2021 年度

本期变动金额

本期变动金额 本期变动金额 本期变动金额
类别
20201231
2021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汇率影响
合同资产坏账准备
合 计
246,978.47
246,978.47
128,016.38
128,016.38
-35.85
-35.85
374,959.00
374,959.00

(3)2020 年度

本期变动金额

本期变动金额 本期变动金额
类别
20191231
2020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汇率影响
合同资产坏账准备
合 计
246,978.47
246,978.47
246,978.47
246,978.47

3.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合同资产系公司自2020年1月1日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将含质保金条款的收入确 认的应收账款调整列入所致,详见本附注“五、(一)会计政策的变更”。

85 3-2-1-86

117

(十)其他流动资产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待抵扣/未认证的进项税
待摊费用
IPO费用
待结算已开票税额
其他
合 计
(十一)固定资产
1.总表情况
10,768,996.30
1,530,475.59
5,522,625.06
52,405,184.47
70,227,281.42
15,703,022.88
1,169,613.56
3,116,870.39
20,010,523.62
77.87
40,000,108.32
8,133,920.02
325,220.70
566,037.72
2,803,260.88
11,828,439.32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理
合 计
2.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情况
1)2022年度
108,841,513.68
108,841,513.68
11,661,874.05
11,661,874.05
7,114,132.18
7,114,132.18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办公设备 房屋建筑物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2021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1)购置
(2)在建工程转入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或报废
(2)其他减少
4.2022年12月31日
二、累计折旧
1.2021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9,997,595.46
3,980,810.23
2,682,114.73
1,298,695.50
276,300.46
276,300.46
13,702,105.23
2,146,077.16
2,634,262.50
2,634,262.50
965,175.16
1,068,860.09
1,068,860.09
2,034,035.25
562,355.47
231,644.61
231,644.61
4,944,040.41
3,551,272.58
3,551,272.58
394,561.93
394,561.93
8,100,751.06
1,536,504.35
1,108,726.87
1,108,726.87
92,687,698.49
92,687,698.49
92,687,698.49
15,906,811.03
101,288,641.39
7,302,247.40
93,986,393.99
670,862.39
670,862.39
116,524,590.03
4,244,936.98
3,974,633.98
3,974,633.98

86 3-2-1-87

118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办公设备 房屋建筑物 合计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或报废
(2)其他减少
4.2022年12月31日
三、减值准备
1.2021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2年12月31日
四、账面价值
1.2021年12月31日
2.2022年12月31日
2)2021年度
191,065.96
191,065.96
4,589,273.70
7,851,518.30
9,112,831.53
794,000.08
402,819.69
1,240,035.17
345,428.65
345,428.65
2,299,802.57
3,407,536.06
5,800,948.49
92,687,698.49 536,494.61
536,494.61
7,683,076.35
11,661,874.05
108,841,513.68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办公设备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2020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1)购置
(2)其他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或报废
(2)其他减少
4.2021年12月31日
二、累计折旧
1.2020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或报废
(2)其他减少
4.2021年12月31日
三、减值准备
1.2020年12月31日
5,764,728.00
4,299,235.83
656,993.56
3,642,242.27
66,368.37
66,368.37
9,997,595.46
600,206.66
1,571,432.49
1,571,432.49
25,561.99
25,561.99
2,146,077.16
965,175.16
965,175.16
378,718.18
183,637.29
183,637.29
562,355.47
2,374,156.50
2,669,036.50
2,669,036.50
99,152.59
56,975.28
42,177.31
4,944,040.41
1,011,002.64
571,463.20
571,463.20
45,961.49
28,021.22
17,940.27
1,536,504.35
9,104,059.66
6,968,272.33
3,326,030.06
3,642,242.27
165,520.96
56,975.28
108,545.68
15,906,811.03
1,989,927.48
2,326,532.98
2,326,532.98
71,523.48
28,021.22
43,502.26
4,244,936.98

87 3-2-1-88

119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办公设备 合计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年12月31日
四、账面价值
1.2020年12月31日
4.2021年12月31日
3)2020年度
项目
5,164,521.34
586,456.98
7,851,518.30
402,819.69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1,363,153.86
3,407,536.06
办公设备
7,114,132.18
11,661,874.05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2019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1)购置
(2)其他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或报废
4.2020年12月31日
二、累计折旧
1.2019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或报废
4.2020年12月31日
三、减值准备
1.2019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0年12月31日
四、账面价值
1.2019年12月31日
2.2020年12月31日
1,342,037.17
4,422,690.83
4,156,364.60
266,326.23
5,764,728.00
161,834.41
438,372.25
438,372.25
600,206.66
1,180,202.76
5,164,521.34
965,175.16
965,175.16
195,072.46
183,645.72
183,645.72
378,718.18
770,102.70
586,456.98
2,083,093.58
294,571.54
294,571.54
3,508.62
3,508.62
2,374,156.50
607,170.70
405,219.14
405,219.14
1,387.20
1,387.20
1,011,002.64
1,475,922.88
1,363,153.86
4,390,305.91
4,717,262.37
4,450,936.14
266,326.23
3,508.62
3,508.62
9,104,059.66
964,077.57
1,027,237.11
1,027,237.11
1,387.20
1,387.20
1,989,927.48
3,426,228.34
7,114,132.18

(2)报告期各期末无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

88 3-2-1-89

120

(3)报告期各期末无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4)报告期各期末无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5)2022年12月31日无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

(十二)在建工程

1.总表情况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合 计
530,390.59
530,390.59
2,572,561.39
2,572,561.39

2.在建工程情况

20221231

2021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装修工程
广州知识城项目
合 计
530,390.59
530,390.59
530,390.59
530,390.59
2,572,561.39
2,572,561.39
2,572,561.39
2,572,561.39

(十三)使用权资产

1.2022 年度

项目
租赁资产
合计
项目
租赁资产
合计
项目
租赁资产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2021年12月31日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2年12月31日余额
二、累计折旧
1.2021年12月31日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4.2022年12月31日余额
三、减值准备
57,263,490.89
25,281,792.66
4,521,411.53
78,023,872.02
12,938,148.56
17,832,670.37
17,832,670.37
3,445,664.16
3,445,664.16
27,325,154.77
57,263,490.89
25,281,792.66
4,521,411.53
78,023,872.02
12,938,148.56
17,832,670.37
17,832,670.37
3,445,664.16
3,445,664.16
27,325,154.77

89 3-2-1-90

121

项目 租赁资产 合计

1.2021年12月31日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4.2022年12月31日余额
四、账面价值
1.2021年12月31日余额
2.2022年12月31日余额
2.2021年度
44,325,342.33
50,698,717.25
44,325,342.33
50,698,717.25
项目
租赁资产
合计
项目
租赁资产
合计
项目
租赁资产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2021年1月1日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年12月31日余额
二、累计折旧
1.2021年1月1日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4.2021年12月31日余额
三、减值准备
1.2021年1月1日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4.2021年12月31日余额
四、账面价值
1.2021年1月1日余额
2.2021年12月31日余额
24,396,179.63
32,867,311.26
57,263,490.89
12,938,148.56
12,938,148.56
12,938,148.56
24,396,179.63
44,325,342.33
24,396,179.63
32,867,311.26
57,263,490.89
12,938,148.56
12,938,148.56
12,938,148.56
24,396,179.63
44,325,342.33

90 3-2-1-91

122

(十四)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1)2022 年度

项 目 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 软件使用权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 2021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1)购置
3.本期减少金额
4. 2022年12月31日
二、累计摊销
1. 2021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4. 2022年12月31日
三、减值准备
1. 2021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 2022年12月31日
四、账面价值
1. 2021年12月31日
2. 2022年12月31日
(2)2021年度
项目
19,786,300.00
19,786,300.00
19,786,300.00
98,931.50
98,931.50
98,931.50
19,687,368.50
9,980,000.00
4,146,403.12
12,216,803.25
12,216,803.25
9,980,000.00
16,363,206.37
4,295,621.51
745,292.08
544,066.57
1,441,160.84
544,066.57
1,441,160.84
4,839,688.08
2,186,452.92
4,052,178.71
4,052,178.71
1,632,199.78
3,401,111.04
1,088,133.21
14,176,753.45
专利权
软件使用权
14,126,403.12
32,003,103.25
32,003,103.25
46,129,506.37
5,040,913.59
2,084,158.91
2,084,158.91
7,125,072.50
4,052,178.71
4,052,178.71
5,033,310.82
34,952,255.16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 2020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1)购置
3.本期减少金额
4. 2021年12月31日
二、累计摊销
9,980,000.00
9,980,000.00
1,682,955.43

2,463,447.69
2,463,447.69
4,146,403.12
11,662,955.43
2,463,447.69
2,463,447.69
14,126,403.12

91 3-2-1-92

123

项目 专利权
软件使用权
专利权
软件使用权
合计
1. 2020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4. 2021年12月31日
三、减值准备
1. 2020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 2021年12月31日
四、账面价值
1. 2020年12月31日
2. 2021年12月31日
(3)2020年度
项目
3,751,554.93
114,081.92
544,066.58
631,210.16
544,066.58
631,210.16
4,295,621.51
745,292.08
4,052,178.71
4,052,178.71
2,176,266.36
1,568,873.51
1,632,199.78
3,401,111.04
专利权
软件使用权
3,865,636.85
1,175,276.74
1,175,276.74
5,040,913.59
4,052,178.71
4,052,178.71
3,745,139.87
5,033,310.82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 2019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1)购置
3.本期减少金额
4. 2020年12月31日
二、累计摊销
1. 2019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1)计提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子公司减少
4. 2020年12月31日
三、减值准备
1. 2019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 2020年12月31日
92
3-2-1-93
9,980,000.00
9,980,000.00
3,207,488.34
544,066.59
544,066.59
3,751,554.93
4,052,178.71
4,052,178.71
255,175.23
1,427,780.20
1,427,780.20
1,682,955.43
20,321.89
93,760.03
93,760.03
114,081.92
10,235,175.23
1,427,780.20
1,427,780.20
11,662,955.43
3,227,810.23
637,826.62
637,826.62
3,865,636.85
4,052,178.71
4,052,178.71

124

项目 专利权
软件使用权
专利权
软件使用权
合计
四、账面价值
1. 2019年12月31日
2. 2020年12月31日
2,720,332.95
2,176,266.36
234,853.34
1,568,873.51
2,955,186.29
3,745,139.87

2.2022 年 12 月 31 日无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 (十五)长期待摊费用

1.2022年度

项目
2021
1231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2022
1231
装修支出
宣传服务费
华为云服务
网络使用费
合 计
25,038,745.57
45,833.27
1,021,516.39
284,147.26
26,390,242.49
3,796,671.47
585,340.05
4,382,011.52
8,045,046.75
45,833.27
377,886.47
242,841.71
8,711,608.20
1,095,224.15
1,095,224.15
19,695,146.14
643,629.92
626,645.60
20,965,421.66

注:本期其他减少金额1,095,224.15元系提前退租厂房对应的装修支出在退租时点尚未摊 销完的金额,于退租时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所致。

2.2021年度

项目
20201231
项目
20201231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2021
1231
装修支出
宣传服务费
华为云服务
网络使用费
合 计
12,952,421.22
155,833.31
78,539.62
13,186,794.15
16,066,360.31
1,133,659.41
256,945.87
17,456,965.59
3,980,035.96
110,000.04
112,143.02
51,338.23
4,253,517.25
25,038,745.57
45,833.27
1,021,516.39
284,147.26
26,390,242.49

3.2020年度

项目
20191231
项目
20191231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20201231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20201231
装修支出
宣传服务费
网络使用费
合 计
7,940,095.28
7,940,095.28
8,847,764.91
3,835,438.97
220,000.00
64,166.69
99,207.92
20,668.30
9,166,972.83
3,920,273.96
12,952,421.22
155,833.31
78,539.62
13,186,794.15

93 3-2-1-94

125

(十六)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1.未经抵消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第四季度新
购置设备与器具一次性全额扣除
996,605.07
合计
996,605.07
2.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
项目
2022
1231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31,225,963.78
其中:应收票据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4,240,696.36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714,657.02
合同资产坏账准备
479,494.71
存货跌价准备
28,788,760.7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52,178.71
预计负债
19,243,598.82
预提费用
1,085,911.02
递延收益
55,923,613.73
股份支付
10,577,545.79
竞业补偿
2,897,038.32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
3,222,468.60
可抵扣亏损
208,411,760.36
合 计
339,637,724.14
149,490.76
149,490.76
2021
1231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其中:应收票据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合同资产坏账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预计负债
预提费用
递延收益
股份支付
竞业补偿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
可抵扣亏损
合 计
131,225,963.78
4,240,696.36
714,657.02
479,494.71
28,788,760.70
4,052,178.71
19,243,598.82
1,085,911.02
55,923,613.73
10,577,545.79
2,897,038.32
3,222,468.60
208,411,760.36
339,637,724.14
55,983,396.85
2,517,083.39
720,765.05
374,959.00
17,372,077.05
4,052,178.71
13,107,169.61
1,279,175.90
7,469,286.15
7,918,685.17
1,172,016.82
132,341,203.92
188,324,600.77

3.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

年份 2022 1231 20211231 20201231
2023 471.20 471.20 471.20
2024 166,253.10 166,253.10 166,253.10
2025 1,146,125.54 1,146,125.54 1,146,125.54
2026 4,439,607.90 4,439,607.90
2027 25,522,454.52 10,574,883.03 10,574,883.03

94 3-2-1-95

126

年份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年份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年份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年份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合 计
39,423,904.02
59,520,679.59
17,069,279.54
61,122,984.95
208,411,760.36
39,423,904.02
59,520,679.59
17,069,279.54
132,341,203.92
39,423,904.02
59,520,679.59
110,832,316.48

注:本公司2015年至2022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 转年限为10年,相关政策详见本附注“四、(二)1.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十七)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
1231
预付土地出让金
预付软件、设备购买款
预付厂房款
预付装修款
预付设计、勘察款
合 计
(十八)短期借款
1.短期借款分类
23,384,093.75
1,707,747.58
1,115,149.06
26,206,990.39
19,210,000.00
10,027,302.15
5,000,000.00
34,237,302.15
335,000.00
335,000.00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保证借款 164,573,360.85 99,563,341.46
抵押、保证借款
合 计 164,573,360.85 99,563,341.46
2.报告期各期末抵押借款情况详见本附注“十三、抵押、担保和质押事项”。

3.报告期各期末无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十九)应付票据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
合 计
58,228,587.68
58,228,587.68
12,204,484.80
12,204,484.80

(二十)应付账款

95 3-2-1-96

127

1.应付账款列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应付货款
其他
合 计
104,525,237.86
1,108,432.74
105,633,670.60
136,686,550.58
1,618,397.43
138,304,948.01
61,833,297.57
61,833,297.57
  • 2.报告期各期末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二十一)合同负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预收货款
合 计
484,765,523.34

484,765,523.34
155,588,606.91
155,588,606.91
32,173,542.89
32,173,542.89

注: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合同负债系公司自2020年1月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详见本附注“五、 (一)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十二)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1)2022年度

项目
20211231
项目
2021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
1231
一、短期薪酬
二、离职后福利中-设定提存计划负债
三、辞退福利
四、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合 计
22,858,642.35
346,855.53
394,725.00
23,600,222.88
232,062,417.78
13,382,657.28
4,024,669.79
249,469,744.85
214,856,490.53
12,982,462.60
1,522,356.47
229,361,309.60
40,064,569.60
747,050.21
2,897,038.32
43,708,658.13

(2)2021年度

项目
20201231
项目
2020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
1231
一、短期薪酬
二、离职后福利中-设定提存计划负债
三、辞退福利
四、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合 计
11,960,366.97
1,587.51
11,961,954.48
126,874,664.90
6,186,426.10
641,582.86
133,702,673.86
115,976,389.52
5,841,158.08
246,857.86
122,064,405.46
22,858,642.35
346,855.53
394,725.00
23,600,222.88

(3)2020年度

96 3-2-1-97

128

项目
20191231
项目
2019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1231
本期减少
20201231
一、短期薪酬
二、离职后福利中-设定提存计划负债
三、辞退福利
四、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合 计
10,571,512.80
63,019.02
10,634,531.82
68,309,093.16
222,115.70
276,087.00
68,807,295.86
66,920,238.99
283,547.21
276,087.00
67,479,873.20
11,960,366.97
1,587.51
11,961,954.48

2.短期薪酬列示

(1)2022年度

项目
20211231
项目
2021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本期减少
20221231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社会保险费
其中: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短期带薪缺勤
七、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八、其他短期薪酬
合 计
22,635,929.38
210,029.71
175,991.50
6,458.94
27,579.27
12,683.26
22,858,642.35
211,788,799.12
3,443,460.92
6,925,832.45
6,203,972.88
238,375.99
483,483.58
9,894,021.94
10,303.35
232,062,417.78
194,839,375.08
3,443,460.92
6,675,518.67
5,976,772.83
225,415.03
473,330.81
9,887,832.51
10,303.35
214,856,490.53
39,585,353.42
460,343.49
403,191.55
19,419.90
37,732.04
18,872.69
40,064,569.60

(2)2021年度

项目 2020 1231 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1231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1,852,687.54 117,586,639.03 106,803,397.19 22,635,929.38
二、职工福利费 2,200,601.27 2,200,601.27
三、社会保险费 105,486.17 2,891,449.22 2,786,905.68 210,029.71
其中:医疗保险费 97,673.87 2,553,077.00 2,474,759.37 175,991.50
工伤保险费 94,088.60 87,629.66 6,458.94
生育保险费 7,812.30 244,283.62 224,516.65 27,579.27
四、住房公积金 2,193.26 4,195,175.38 4,184,685.38 12,683.26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800.00 800.00
六、短期带薪缺勤

97 3-2-1-98

129

项目 2020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1231

七、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八、其他短期薪酬 合 计 11,960,366.97 126,874,664.90 115,976,389.52 22,858,642.35

(3)2020年度

项目 2019 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1231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0,532,801.75 63,856,863.05 62,536,977.26 11,852,687.54
二、职工福利费 1,008,966.48 1,008,966.48
三、社会保险费 37,141.04 1,177,487.16 1,109,142.03 105,486.17
其中:医疗保险费 33,162.10 1,060,937.27 996,425.50 97,673.87
工伤保险费 1,326.16 3,097.14 4,423.30
生育保险费 2,652.78 113,452.75 108,293.23 7,812.30
四、住房公积金 1,570.01 2,263,512.32 2,262,889.07 2,193.26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264.15 2,264.15

六、短期带薪缺勤 七、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八、其他短期薪酬 合 计 10,571,512.80 68,309,093.16 66,920,238.99 11,960,366.97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1)2022年度

项目
20211231
项目
2021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本期减少
20221231
1.基本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费
合 计
336,301.34
10,554.19
346,855.53
13,048,773.29
333,883.99
13,382,657.28
12,660,701.30
321,761.30
12,982,462.60
724,373.33
22,676.88
747,050.21

(2)2021年度

项目
20201231
项目
2020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1231
本期减少
20211231
1.基本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费
合 计
1,587.51
1,587.51
6,025,432.71
160,993.39
6,186,426.10
5,690,718.88
150,439.20
5,841,158.08
336,301.34
10,554.19
346,855.53

(3)2020年度

项目 2019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 12 31
98

3-2-1-99

130

项目
2019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1231
项目
2019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1231
项目
2019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1231
项目
2019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1231
项目
2019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1231
1.基本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费
合 计
60,366.70
2,652.32
63,019.02
216,664.30
5,451.40
222,115.70
275,443.49
8,103.72
283,547.21
1,587.51
1,587.51

4.辞退福利列示

(1)2022年度

项目
2021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本期减少
20221231
辞退补偿
394,725.00
合 计
394,725.00
(2)2021年度
项目
20201231
4,024,669.79
4,024,669.79
本期增加
1,522,356.47
2,897,038.32
1,522,356.47
2,897,038.32
本期减少
20211231
辞退补偿
合 计
(3)2020年度
项目
20191231
641,582.86
641,582.86
本期增加
246,857.86
394,725.00
246,857.86
394,725.00
本期减少
20201231
辞退补偿

合 计
276,087.00
276,087.00
276,087.00
276,087.00

(二十三)应交税费

税费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806,190.96 1,022,990.92 504,597.29
增值税 11,136,965.21 139,211.56
印花税 112,933.15 141,710.60
其他 16,613.23 360.00
合 计 13,056,089.32 1,320,526.31 504,957.29
(二十四)其他应付款
1.总表情况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99 3-2-1-100

1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其他应付款
合 计
19,972,925.96

19,972,925.96
7,838,675.51
7,838,675.51
8,850,818.60
8,850,818.60

2.其他应付款

(1)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
1231
20201231
1231
20201231
应付市场推广费
应付租金
应付专业服务费
应付员工报销款
应付长期资产采购款
预提费用
其他
合 计
2,542,061.53
313,660.76
713,509.65
320,698.33
14,857,395.33
1,085,911.02
139,689.34
19,972,925.96
2,391,037.78
453,502.35
946,242.26
1,293,159.52
1,311,438.17
1,279,175.90
164,119.53
7,838,675.51
3,067,562.59
2,176,871.52
1,789,687.56
1,042,762.87
365,843.70
168,814.66
239,275.70
8,850,818.60

(2)按账龄列示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1年以内(含1年)
1年以上
合 计
19,384,811.93
588,114.03
19,972,925.96
5,344,312.00
2,494,363.51
7,838,675.51
8,590,443.30
260,375.30
8,850,818.60

(二十五)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合 计
19,634,706.13
19,634,706.13
14,846,560.11
14,846,560.11

(二十六)其他流动负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待转销项税额
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未到期银行
承兑汇票
合 计
62,198,486.36
1,261,108.13
63,459,594.49
20,147,646.37
2,000,000.00
22,147,646.37
4,304,781.83
4,304,781.83

100 3-2-1-101

132

(二十七)租赁负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经营租赁应付款
合 计
35,103,196.75
35,103,196.75
32,001,843.13
32,001,843.13

(二十八)预计负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31
产品质量保证金涉及
的预计负债
亏损合同涉及的预计
负债
合 计
19,243,598.82
19,243,598.82
12,498,496.83
608,672.78
13,107,169.61
7,358,690.30
7,358,690.30

==> picture [96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022 年度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合 计
7,469,286.15
7,469,286.15
137,871,550.00
137,871,550.00
89,417,222.42
89,417,222.42
55,923,613.73
政府补助
55,923,613.73

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本期新增 本期计入其他收 与资产相关/与
项目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补助金额 益金额 收益相关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设备研发及产
5,444,841.44 2,000,000.00 7,444,841.44 与收益相关
业化项目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设备研发及产
519,000.00 13,493.53 505,506.47 与资产相关
业化项目
芯片封装缺陷在线视觉检测仪开发及应用示
2,857,350.00 2,857,350.00 与收益相关
范项目
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 765,652.61 750,805.90 14,846.71 与资产相关
珠江人才计划省配套资金 692,975.32 692,975.32 与收益相关
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 46,816.78 30,362.44 16,454.34 与资产相关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圆缺陷检测相
4,200,000.00 4,200,000.00 与收益相关
关)
2021年集成电路制造产线零部件、材料和关
45,000,000.00 42,437,856.11 2,562,143.89 与收益相关
键设备项目A(缺陷检测相关)

101 3-2-1-102

133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其他收
益金额
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其他收
益金额
期末余额
与资产相关/与
收益相关
深圳市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计划A
(缺陷检测相关)
深圳市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计划A
(缺陷检测相关)
精密仪器设备资助项目
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工程化和产业
化开发项目
合 计
7,469,286.15 54,420,000.00
21,500,000.00
6,960,000.00
934,200.00
137,871,550.00
23,788,313.00
6,960,000.00
934,200.00
89,417,222.42
30,631,687.00
与收益相关
21,500,000.00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与收益相关
55,923,613.73

2.2021 年度递延收益情况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合 计
28,389,866.30
28,389,866.30
17,912,100.00
17,912,100.00
38,832,680.15
38,832,680.15
7,469,286.15
政府补助
7,469,286.15

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其他收
益金额
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其他收
益金额
期末余额
与资产相关/与
收益相关
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工程化和产业
化开发项目
无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设备研发与产
业化项目
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前瞻性研究项目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设备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设备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
芯片封装缺陷在线视觉检测仪开发及应用示
范项目
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
珠江人才计划省配套资金
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
300mm图形套刻对准测量设备研发及产业化
合 计
15,306,945.55
10,200,435.18
519,000.00
1,535,819.43
750,486.92
77,179.22
28,389,866.30
934,200.00
8,512,300.00
518,600.00
1,500,000.00
2,447,000.00
4,000,000.00
17,912,100.00
934,200.00
23,819,245.55
518,600.00
6,255,593.74
2,447,000.00
770,166.82
57,511.60
30,362.44
4,000,000.00
38,832,680.15
与收益相关
与收益相关
与收益相关
5,444,841.44
与收益相关
519,000.00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765,652.61
与资产相关
692,975.32
与收益相关
46,816.78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7,469,286.15

102 3-2-1-103

134

3.2020 年度递延收益情况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合 计
26,891,255.54
26,891,255.54
28,251,900.00
28,251,900.00
26,753,289.24
26,753,289.24
28,389,866.30
政府补助
28,389,866.30

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其他收
益金额
本期新增
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其他收
益金额
期末余额
与资产相关/与
收益相关
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工程化和产业
化开发项目
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
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
无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设备研发与产
业化项目
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前瞻性研究项目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设备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设备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
芯片封装缺陷在线视觉检测仪开发及应用示
范项目
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
珠江人才计划省配套资金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圆缺陷检测相
关)
合 计
389,640.26
107,541.66
20,895,790.22
1,467,983.40
519,000.00
3,511,300.00
26,891,255.54
3,914,000.00
3,980,200.00
455,000.00
13,000,000.00
902,700.00
1,600,000.00
1,000,000.00
3,400,000.00
28,251,900.00
3,914,000.00
389,640.26
30,362.44
9,569,044.67
1,922,983.40
2,799,564.82
4,414,000.00
64,180.57
249,513.08
3,400,000.00
26,753,289.24
与收益相关
与收益相关
77,179.22
与资产相关
15,306,945.55
与收益相关
与收益相关
10,200,435.18
与收益相关
519,000.00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1,535,819.43
与资产相关
750,486.92
与收益相关
与收益相关
28,389,866.30

注:报告期各期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后续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分别计入发生费用时的各期损益;用于补偿 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十)股本

  • 1.2022 年度
202112 31 20221231 20221231
本期 本期
投资者名称 所占比例 所占比例
投资金额 增加 减少 投资金额
% %

103 3-2-1-104

135

202112 31 31 20221231
本期 本期
投资者名称 所占比例 所占比例
投资金额 增加 减少 投资金额
% %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37,800,963.00 15.75 37,800,963.00 15.75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
36,465,943.00 15.19 36,465,943.00 15.19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8,855,937.00 7.86 18,855,937.00 7.86
哈承姝 16,643,853.00 6.94 16,643,853.00 6.94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5,382,835.00 6.41 15,382,835.00 6.41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14,564,419.00 6.07 14,564,419.00 6.07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3,334,490.00 5.56 13,334,490.00 5.56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11,604,106.00 4.84 11,604,106.00 4.84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0,226,754.00 4.26 10,226,754.00 4.26
(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789,934.00 4.08 9,789,934.00 4.08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
9,215,221.00 3.84 9,215,221.00 3.84
(有限合伙)
哈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7,927,072.00 3.30 7,927,072.00 3.30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887,711.00 2.87 6,887,711.00 2.87
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莞)股权投资基金
4,607,611.00 1.92 4,607,611.00 1.92
(有限合伙)
宁波丹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4,597,701.00 1.92 4,597,701.00 1.92
(有限合伙)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3,686,088.00 1.54 3,686,088.00 1.54
业(有限合伙)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686,088.00 1.54 3,686,088.00 1.54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578,820.00 1.49 3,578,820.00 1.49
深圳力合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3,498,159.00 1.46 3,498,159.00 1.46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417,522.00 1.01 2,417,522.00 1.01
苏州聚源铸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2,298,851.00 0.96 2,298,851.00 0.96
(有限合伙)
虞仁荣 1,149,425.00 0.48 1,149,425.00 0.48
王家恒 747,125.00 0.31 747,125.00 0.31
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47,125.00 0.31 747,125.00 0.31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286,247.00 0.12 286,247.00 0.12
(有限合伙)

104 3-2-1-105

136

投资者名称 20211231
本期
增加
本期
减少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
20221231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
合 计
2.2021年度
投资者名称
240,000,000.00
100
20201231
本期
增加
本期
减少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
240,000,000.00
100
20211231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哈承姝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哈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莞)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宁波丹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力合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聚源铸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05
3-2-1-106
37,800,963.00
15.75
36,465,943.00
15.19
18,855,937.00
7.86
16,643,853.00
6.94
15,382,835.00
6.41
14,564,419.00
6.07
13,334,490.00
5.56
11,604,106.00
4.84
10,226,754.00
4.26
9,789,934.00
4.08
9,215,221.00
3.84
7,927,072.00
3.30
6,887,711.00
2.87
4,607,611.00
1.92
4,597,701.00
1.92
3,686,088.00
1.54
3,686,088.00
1.54
3,578,820.00
1.49
3,498,159.00
1.46
2,417,522.00
1.01
2,298,851.00
0.96
37,800,963.00
15.75
36,465,943.00
15.19
18,855,937.00
7.86
16,643,853.00
6.94
15,382,835.00
6.41
14,564,419.00
6.07
13,334,490.00
5.56
11,604,106.00
4.84
10,226,754.00
4.26
9,789,934.00
4.08
9,215,221.00
3.84
7,927,072.00
3.30
6,887,711.00
2.87
4,607,611.00
1.92
4,597,701.00
1.92
3,686,088.00
1.54
3,686,088.00
1.54
3,578,820.00
1.49
3,498,159.00
1.46
2,417,522.00
1.01
2,298,851.00
0.96

137

投资者名称 20201231
本期
增加
本期
减少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
20211231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
(有限合伙)
虞仁荣
王家恒
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 计
1,149,425.00
0.48
747,125.00
0.31
747,125.00
0.31
286,247.00
0.12
240,000,000.00
100
1,149,425.00
0.48
747,125.00
0.31
747,125.00
0.31
286,247.00
0.12
240,000,000.00
100

3.2020 年度

201912 31 202012 31 31
投资者名称 所占比例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所占比例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 %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9,900,000.00 13.47 27,900,963.00 37,800,963.00 15.75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
15,084,017.00 20.53 21,381,926.00 36,465,943.00 15.19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413,000.00 0.56 18,442,937.00 18,855,937.00 7.86
哈承姝 1,666,550.00 2.27 14,977,303.00 16,643,853.00 6.94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363,059.00 8.66 9,019,776.00 15,382,835.00 6.41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6,024,524.00 8.20 8,539,895.00 14,564,419.00 6.07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5,515,768.00 7.51 7,818,722.00 13,334,490.00 5.56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4,800,000.00 6.53 6,804,106.00 11,604,106.00 4.84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4,230,263.00 5.76 5,996,491.00 10,226,754.00 4.26
(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811,846.00 5.19 5,978,088.00 9,789,934.00 4.08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
3,811,846.00 5.19 5,403,375.00 9,215,221.00 3.84
(有限合伙)
哈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7,927,072.00 7,927,072.00 3.30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849,079.00 3.88 4,038,632.00 6,887,711.00 2.87
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莞)股权投资基金
1,905,923.00 2.59 2,701,688.00 4,607,611.00 1.92
(有限合伙)
宁波丹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4,597,701.00 4,597,701.00 1.92
(有限合伙)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1,524,738.00 2.08 2,161,350.00 3,686,088.00 1.54
106
3-2-1-107

138

投资者名称 20191231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1231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
业(有限合伙)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力合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聚源铸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虞仁荣
王家恒
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合 计
1,524,738.00
2.08
1,480,367.00
2.01
1,447,002.00
1.97
1,000,000.00
1.36
118,405.00
0.16
73,471,125.00
100
2,161,350.00
2,098,453.00
2,051,157.00
1,417,522.00
2,298,851.00
1,149,425.00
747,125.00
747,125.00
167,842.00
166,528,875.00
3,686,088.00
1.54
3,578,820.00
1.49
3,498,159.00
1.46
2,417,522.00
1.01
2,298,851.00
0.96
1,149,425.00
0.48
747,125.00
0.31
747,125.00
0.31
286,247.00
0.12
240,000,000.00
100

注:报告期各期股本增减变动原因详见本附注一、“(一)历史沿革”的相关披露。

(三十一)资本公积

1.2022 年度

项目
2021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项目
2021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项目
2021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项目
2021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股本溢价
其他资本公积
合 计
125,995,676.11
93,478,835.17
219,474,511.28
2,658,860.62
2,658,860.62
125,995,676.11
96,137,695.79
222,133,371.90

注:2022 年资本公积变动原因:因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增加其他 资本公积 2,658,860.62 元。

2.2021 年度

项目
2020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1231
项目
2020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1231
项目
2020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1231
项目
2020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1231
股本溢价
其他资本公积
合 计
125,995,676.11
89,359,106.22
215,354,782.33
4,119,728.95
4,119,728.95
125,995,676.11
93,478,835.17
219,474,511.28

注:2021 年资本公积变动原因为:

107 3-2-1-108

139

  • (1)股东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9 月自愿向公司投入

  • 1,517,598.00 元,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 (2)因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增加其他资本公积 2,602,130.95 元。

3.2020 年度

项目
2019
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1231
本期减少
20201231
股本溢价
其他资本公积
合 计
317,221,875.00
86,696,379.91
403,918,254.91
169,583,731.00
2,662,726.31
172,246,457.31
360,809,929.89
360,809,929.89
125,995,676.11
89,359,106.22
215,354,782.33

注:2020 年资本公积变动原因为:

(1)引进股东以及老股东增资增加股本溢价 169,583,731.00 元。

(2)以 2020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基准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455,729,523.10 元,按 1:0.52663 的比例折合公司股份 240,000,000.00 股计入实收资本,其余净 资产的变动减少股本溢价 360,809,929.89 元。

  • (3)因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增加其他资本公积 2,662,726.31 元。

  • (三十二)其他综合收益

1.2022 年度

项目
20211231
项目
2021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外币报表折算差异
271,889.90
合 计
271,889.90
2.2021年度
项目
20201231
-243,607.47
28,282.43
-243,607.47
28,282.43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1231
外币报表折算差异
134,024.86
合 计
134,024.86
3.2020年度
项目
20191231
137,865.04
271,889.90
137,865.04
271,889.90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1231
外币报表折算差异
合 计
-209,504.33
-209,504.33
343,529.19
343,529.19
134,024.86
134,024.86

108 3-2-1-109

140

(三十三)盈余公积

1.2022 年度

项目
20211231
项目
2021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法定盈余公积
合计
5,827,678.63
5,827,678.63
2,813,384.72
2,813,384.72
8,641,063.35
8,641,063.35

2.2021 年度

项目 202012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1231 日 法定盈余公积 5,827,678.63 5,827,678.63 合计 5,827,678.63 5,827,678.63

(三十四)未分配利润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上期期末未分配利润
其他调整
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其他减少
期末未分配利润
89,189,679.46
89,189,679.46
11,743,459.61
2,813,384.72
98,119,754.35
41,591,499.25
-218,439,431.51
360,678.00
41,591,499.25
-218,078,753.51
53,425,858.84
39,585,113.87
5,827,678.63
-220,085,138.89
89,189,679.46
41,591,499.25

注 1: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期初存货-发出商品对应运费的累积影响数, -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及期初存货 合同履约成本 360,678.00 元。

注 2:2020 年度未分配利润其他减少系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公司,基准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455,729,523.10 元,按 1:0.52663 的比例折合公司股份 240,000,000.00 股计入实收资本,其余净资产的变动导致其他减少变动-220,085,138.89 元。

(三十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总表情况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合计
502,129,444.16
7,105,869.74
509,235,313.90
359,195,548.01
1,357,899.46
360,553,447.47
237,397,620.94
190,052.53
237,587,673.47

109 3-2-1-110

141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成本合计
257,572,731.13
3,809,886.57
261,382,617.70
183,416,028.83
612,725.94
184,028,754.77
139,828,601.10
56,768.76
139,885,369.86

2.主营业务按商品分类

产品类别 2022 年度
收入
成本
2022 年度
收入
成本
2021 年度
收入
成本
2021 年度
收入
成本
2020 年度
收入
成本
2020 年度
收入
成本
检测设备
量测设备
合 计
384,609,106.64
117,520,337.52
502,129,444.16
182,174,853.09
75,397,878.04
257,572,731.13
265,222,767.37
93,972,780.64
359,195,548.01
128,200,768.81
55,215,260.02
183,416,028.83
155,885,547.83
81,512,073.11
237,397,620.94
81,319,416.37
58,509,184.73
139,828,601.10

3.前五大客户情况

(1)2022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销售金额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1
中芯国际
2
厦门士兰集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3
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
芯恩(青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5
浙江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合 计
41,601,200.00
38,798,612.42
32,123,567.45
29,370,288.00
27,509,628.29
169,403,296.16
8.17
7.62
6.31
5.77
5.40
33.27

(2)2021 年度

  • 序号 客户名称 1 芯恩(青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2 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 3 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 4 中芯国际

  • 5 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合 计

销售金额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销售金额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44,954,460.00
41,455,929.09
28,164,861.93
23,655,664.00
21,550,000.00
159,780,915.02
12.47
11.50
7.81
6.56
5.98
44.32

(3)2020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1 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 47,325,753.87 19.92

110 3-2-1-111

142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销售金额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2
客户B
3
中芯国际
4
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
厦门士兰集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合 计
21,238,938.05
20,979,924.98
16,956,565.18
15,162,241.89
121,663,423.97
8.94
8.83
7.14
6.38
51.21

注 1:根据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公开 信息, 2020 年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深圳)有 限公司、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和中芯长电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芯长电”)为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合并计算(统称“中芯国际”,下同);2021 年 4 月,中芯国际出售持有的原中芯长电全部股权,中芯长电更名为盛合晶微半导体(江阴)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盛合晶微”),至此,按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合并计算口径,对中芯国 际销售金额不再包括盛合晶微(原中芯长电)。

注 2: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长江存储持有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100%股权,因此合并计算。

4.营业收入按境内外销售分类

区域 2022 年度
金额
占比
%
2021 年度
金额
占比
%
2020 年度
金额
占比
%
境内
境外
合 计
508,293,346.28
99.82
941,967.62
0.18
509,235,313.90
100
354,247,890.27
98.25
6,305,557.20
1.75
360,553,447.47
100
234,828,633.47
98.84
2,759,040.00
1.16
237,587,673.47
100

(三十六)税金及附加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计缴标准(%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计缴标准(%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计缴标准(%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合 计
805,893.39
34,740.50
26,122.83
5,000.75
1,834.24
873,591.71
610,862.50
34,687.62
24,842.70
1,680.00
672,072.82
189,837.30
7
5
1,680.00
191,517.30

111 3-2-1-112

143

(三十七)销售费用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职工薪酬
产品质量保证金
市场推广费
交通差旅费
业务招待费
折旧与摊销
运输包装费
股份支付费
租赁水电费
其他
合 计
21,436,572.27
19,794,000.57
3,704,955.34
3,501,988.10
1,997,327.52
1,688,517.94
460,505.84
258,453.00
451,850.41
484,778.34
53,778,949.33
7,604,124.27
17,148,435.87
1,330,982.46
2,638,189.55
1,296,231.07
350,486.37
323,473.93
258,453.00
195,126.09
499,447.82
31,644,950.43
2,972,480.67
8,610,928.49
3,263,045.50
1,193,132.06
692,836.75
109,549.69
726,067.36
485,275.12
382,273.40
47,000.23
18,482,589.27

(三十八)管理费用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职工薪酬
折旧与摊销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
租赁水电费
办公费
交通差旅费
业务招待费
股份支付费
其他
合 计
36,440,311.36
11,214,968.61
2,652,869.95
2,298,063.66
3,900,084.71
842,399.63
273,526.19
34,037.80
2,391,495.35
60,047,757.26
20,755,959.22
7,561,053.70
3,765,828.66
2,149,882.85
2,641,159.13
1,314,968.40
516,571.60
34,037.80
984,035.55
39,723,496.91
11,889,969.67
2,273,517.34
5,294,498.29
3,270,796.57
1,286,966.45
641,341.66
140,206.22
11,345.93
574,634.03
25,383,276.16

(三十九)研发费用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职工薪酬 114,195,189.67 57,823,662.81 28,004,433.88
材料费用 61,896,251.02 18,243,049.67 6,064,609.03
折旧与摊销 10,251,149.23 5,910,683.41 1,544,489.20
租赁水电费 3,228,287.69 1,543,355.75 4,185,662.66
交通差旅费 5,530,679.51 4,501,028.93 2,231,873.67

112 3-2-1-113

144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股份支付费
知识产权相关费
技术服务费
其他
合 计
2,366,369.82
2,360,487.01
4,501,453.75
1,421,911.64
205,751,779.34
2,309,640.15
2,472,967.26
1,342,094.98
892,479.97
95,038,962.93
2,166,105.26
975,028.39
433,952.75
565,466.93
46,171,621.77

(四十)财务费用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费用性质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利息费用
7,888,941.24
减:利息收入
2,995,754.21
手续费
376,342.24
汇兑损益
-5,731,562.13
担保费用
合 计
-462,032.86
2,512,688.32
1,905,019.31
229,624.56
-4,379,313.59
26,930.17
-3,515,089.85
691,356.84
568,647.14
152,993.77
-780,246.77
-504,543.30

注:2022年度、2021年度的利息费用包含根据新租赁准则计算的租赁负债的未确认融资 费用摊销金额和短期借款对应的利息费用。

(四十一)其他收益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无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设备研发与产
业化项目 23,819,245.55 9,569,044.67
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工程化和产业
化开发项目 934,200.00 934,200.00 3,914,000.00
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 750,805.90 7,770,166.82 9,464,180.57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圆缺陷检测相
关) 4,200,000.00 3,400,000.00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设备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 7,458,334.97 6,255,593.74 2,799,564.82
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前瞻性研究项目 518,600.00 1,922,983.40
深圳科创委企业研发资助 1,319,000.00 1,188,000.00
芯片封装缺陷在线视觉检测仪开发及应用示
范项目 2,857,350.00 2,447,000.00 4,414,000.00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 63,180.00 302,845.00
珠江人才计划省配套资金 57,511.60 249,513.08
113
3-2-1-114

145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
30,362.44
30,362.44
420,002.70
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
143,301.10
87,856.91
105,954.50
职工培训补贴
71,000.00
专利资助
43,020.00
稳岗补贴
247,329.21
10,439.78
31,786.04
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110,000.00
24,020.00
珠江人才计划高层次人才认定项目资金
10,000.00
龙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
200,000.00
50,000.00
300mm图形套刻对准测量设备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
4,000,000.00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
划资助款
500,000.00
111,730.00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3,507,600.00
753,190.00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
500,000.00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
4,940,000.00
2021年集成电路制造产线零部件、材料和关
键设备项目A(缺陷检测相关)
42,437,856.11
精密仪器设备资助项目
6,960,000.00
扩岗补助
24,000.00
深圳市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计划A
(缺陷检测相关)
23,788,313.00
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资助
208,200.00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
21,111.00
2022年工业企业防疫消杀补贴项目资助
50,000.00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资助
23,000.00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次性留工补助
625.00
合计
99,845,568.73
48,274,896.84
37,929,914.78
注:政府补助明细详见本附注六、(五十四)政府补助。
(四十二)投资收益
产生投资收益的来源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
563,373.69
1,673,100.93
2,357,068.13
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490,741.79

114 3-2-1-115

146

产生投资收益的来源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合 计
(四十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项目
563,373.69
2022 年度
1,673,100.93
2021 年度
2,847,809.92
2020 年度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合 计
(四十四)信用减值损失
项目
-88,613.33
-88,613.33
2022 年度
88,613.33
88,613.33
2021 年度
636,060.29
636,060.29
2020 年度
-13,404.06
-1,360,640.67
-84,269.97
-1,458,314.70
2020 年度
应收票据坏账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示)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示)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示)
合 计
(四十五)资产减值损失

-1,719,968.69
-41,483.60
-1,761,452.29
2022 年度
13,404.06
303,580.28

-392,455.16
-75,470.82

2021 年度
坏账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示)
合同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示)
-103,826.66
-128,016.38
存货跌价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示)
-13,597,274.51
-9,276,723.45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示)
合 计
-13,701,101.17
-9,404,739.83
(四十六)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46,978.47
-7,700,851.50
-7,947,829.97
2020 年度
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处置使用权资产损失
268,327.93
合 计
268,327.93
(四十七)营业外收入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1,921.42
-1,921.42
2020 年度
115
3-2-1-116
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赔偿金
900.00
3,332.00

147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其他
合 计
272,002.37
272,002.37
22,522.43
22,522.43
9,851.22
14,083.22
  • 2.报告期各期营业外收入均为非经常性损益。

(四十八)营业外支出

  •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资产报废损失
资产盘亏损失
违约损失
其他
合 计
1,218,625.04
2,674.85
126,155.00
20,352.09
1,367,806.98
30,249.40
74,998.58
100.81
8,014.71
113,363.50
406,527.74
6,002.92
412,530.66
  • 2.报告期各期营业外支出均为非经常性损益。

(四十九)所得税费用

  • 1、所得税费用表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当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费用
合 计
149,490.76
149,490.76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利润总额 11,892,950.37 53,425,858.84 39,585,113.87
按母公司优惠税率15%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1,783,942.56 8,013,878.83 5,937,767.08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750,164.46 -230,976.33 -70,251.77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 518,613.64 108,826.52 50,932.58
税率变动对期初递延所得税余额的影响
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影响 -24,868,846.54 -12,047,841.52 -2,972,572.81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
亏损的影响 -2,945,875.08
116
3-2-1-117

148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23,465,945.56 4,156,112.50
其他
所得税费用合计 149,490.76 0.00
(五十)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其中:利息收入
政府补助
收到保证金等受限资金
其他往来款
其他
238,087,942.31
2,995,754.21
148,258,539.67
84,355,113.45
2,111,200.00
367,334.98
34,134,990.93
1,905,019.31
27,266,459.78
2,629,504.90
2,240,400.00
93,606.94
50,182,628.25
568,647.14
39,323,471.04
188,449.73
9,978,182.87
123,877.47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22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21,210,841.43
其中:其他往来款
6,427,990.79
支付保证金等受限资金
90,831,121.82
付现费用
123,805,221.73
违约金支出
146,507.09
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22 年度
81,367,769.23
6,600,438.78
23,366,263.71
51,400,965.93
100.81
2021 年度
55,016,537.05
19,245,802.92
2,629,504.90
32,734,902.49
406,326.74
2020 年度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支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
支付IPO费用
支付担保费
(五十一)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19,947,936.22
17,542,181.55
2,405,754.67
16,214,512.26
13,533,699.46
2,653,882.63
26,930.17
600,000.00
600,000.00

补充资料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117 3-2-1-118

149

补充资料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一、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
11,743,459.61
53,425,858.84
加:资产减值损失
13,701,101.17
9,404,739.83
信用减值损失
1,761,452.29
75,470.82
固定资产折旧
3,974,633.98
2,326,532.98
使用权资产折旧
17,832,670.37
12,938,148.56
无形资产摊销
2,084,158.91
1,175,276.74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8,711,608.20
4,253,517.25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
(收益以“-”号填列)
-268,327.93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报废损失
(收益以“-”号填列)
1,221,299.89
93,997.48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88,613.33
-88,613.33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2,259,323.57
-1,839,695.10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563,373.69
-1,673,100.93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336,192,551.00
-372,193,052.63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39,103,718.32
-44,870,746.97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477,105,105.52
234,474,898.16
股份支付
2,658,860.62
2,602,130.9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7,014,316.52
-99,894,637.35
二、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210,444,596.13
181,416,859.83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181,416,859.83
126,191,132.71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9,027,736.30
55,225,727.12
39,585,113.87
7,947,829.97
1,458,314.70
1,027,237.11
637,826.62
3,920,273.96
1,921.42
-636,060.29
-88,889.93
-2,847,809.92
-
107,677,015.59
-87,982,499.12
55,269,181.48
2,662,726.31
-86,721,849.41
126,191,132.71
83,811,377.39
42,379,755.32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118 3-2-1-119

150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一、现金
其中:库存现金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二、现金等价物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10,444,596.13
210,441,822.51
2,773.62
210,444,596.13
181,416,859.83
181,361,053.92
55,805.91
181,416,859.83
126,191,132.71
126,135,326.80
55,805.91
126,191,132.71

(五十二)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受限原因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受限原因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受限原因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合 计
29,842,272.08
29,842,272.08
23,366,263.71
23,366,263.71
2,629,504.90
保证金、三方监管账户资金等
2,629,504.90

(五十三)外币货币性项目

1.外币货币性项目

(1)2022年度

项目
期末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期末折算人民币余额
项目
期末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期末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
2,503,783.56
6.9646
港币
993,838.88
0.8933
英镑
20.55
8.3941
欧元
50,772.81
7.4229
新加坡元
63,470.00
5.1831
日元
11.00
0.052358
其他应收款
新加坡元
6,000.00
5.1831
应付账款
其中:美元
864,966.94
6.9646
日元
670,881,000.00
0.052358
欧元
7.4229
其他应付款
其中:美元
6.9646
港币
0.8933
19,031,673.19
17,437,850.99
887,796.27
172.50
376,881.49
328,971.36
0.58
31,098.60
31,098.60
41,150,136.15
6,024,148.75
35,125,987.40

119 3-2-1-120

151

(2)2021年度

项目
期末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期末折算人民币余额
项目
期末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期末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
630,259.18
6.3757
港币
998,279.24
0.8176
英镑
50,772.29
7.2197
欧元
20.54
8.6064
应收账款
其中:美元
107,000.00
6.3757
其他应收款
新加坡元
26,169.92
4.7179
港币
8,000.00
0.8176
应付账款
其中:美元
3,473,149.94
6.3757
日元
824,324,000.00
0.055415
其他应付款
其中:美元
113,876.25
6.3757
港币
27,800.00
0.8176
新加坡元
1,445.54
4.7179
5,201,274.05
4,018,343.46
816,193.11
366,560.70
176.78
682,199.90
682,199.90
130,007.87
123,467.07
6,540.80
67,823,676.53
22,143,762.07
45,679,914.46
755,590.00
726,040.81
22,729.28
6,819.91

(3)2020年度

项目
期末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期末折算人民币余额
项目
期末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期末折算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
655,326.23
6.5249
港币
1,004,871.27
0.8416
英镑
20.54
8.8903
欧元
67,523.23
8.0250
应收账款
其中:美元
97,000.00
6.5249
其他应收款
其中:新加坡元
8,000.00
4.9314
港币
9,900.00
0.8416
应付账款
其中:美元
1,031,022.64
6.5249
5,663,694.31
4,275,938.12
845,699.66
182.61
541,873.92
632,915.30
632,915.30
47,783.04
39,451.20
8,331.84
29,923,397.39
6,727,319.62

120 3-2-1-121

152

项目 期末外币余额 折算汇率 期末折算人民币余额
日元 364,200,300.00 0.063236 23,030,570.17
欧元 20,624.00 8.0250 165,507.60
其他应付款 1,386,142.28
其中:美元 208,711.25 6.5249 1,361,820.04
港币 28,900.00 0.8416 24,322.24
(五十四)政府补助
1.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基本情况
(1)2022年度
项 目 金 额
列报项目
当期收到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额
金 额
列报项目
当期收到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额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圆缺陷检测相关)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芯片封装缺陷在线视觉检测仪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
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项目
稳岗补贴
龙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1年集成电路制造产线零部件、材料和关键设备项目A(缺陷检测
相关)
深圳市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计划A(缺陷检测相关)
精密仪器设备资助项目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款
扩岗补助
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资助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
2022年工业企业防疫消杀补贴项目资助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资助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次性留工补助
合计
4,200,000.00
递延收益
2,000,000.00
递延收益
2,857,350.00
递延收益
934,200.00
递延收益
247,329.21
其他收益
200,000.00
其他收益
3,507,600.00
其他收益
500,000.00
其他收益
4,940,000.00
其他收益
45,000,000.00
递延收益
75,920,000.00
递延收益
6,960,000.00
递延收益
63,180.00
其他收益
500,000.00
其他收益
24,000.00
其他收益
208,200.00
其他收益
21,111.00
其他收益
50,000.00
其他收益
23,000.00
其他收益
101,944.46
财务费用
625.00
其他收益
148,258,539.67
4,200,000.00
2,000,000.00
2,857,350.00
934,200.00
247,329.21
200,000.00
3,507,600.00
500,000.00
4,940,000.00
42,437,856.11
23,788,313.00
6,960,000.00
63,180.00
500,000.00
24,000.00
208,200.00
21,111.00
50,000.00
23,000.00
101,944.46
625.00
93,564,708.78

121 3-2-1-122

153

(2)2021 年度

项目 金额
列报项目
当期收到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额
金额
列报项目
当期收到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额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
无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设备与产业化的研发项目
300mm图形套刻对准测量设备研发及产业化
芯片封装缺陷在线视觉检测仪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
深圳科创委企业研发资助
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项目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前瞻性研究项目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款
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龙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
稳岗补贴
合计
1,500,000.00
递延收益
7,000,000.00
其他收益
8,512,300.00
递延收益
4,000,000.00
递延收益
2,447,000.00
递延收益
1,319,000.00
其他收益
934,200.00
递延收益
753,190.00
其他收益
518,600.00
递延收益
111,730.00
其他收益
110,000.00
其他收益
50,000.00
其他收益
10,439.78
其他收益
27,266,459.78
1,500,000.00
7,000,000.00
8,512,300.00
4,000,000.00
2,447,000.00
1,319,000.00
934,200.00
753,190.00
518,600.00
111,730.00
110,000.00
50,000.00
10,439.78
27,266,459.78

(3)2020 年度

当期收到计入
项目 金额 列报项目
当期损益的金额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3,000,000.00 递延收益 2,799,564.82
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 11,000,000.00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9,464,180.57
无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3,980,200.00 递延收益 3,980,200.00
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项目 3,914,000.00 递延收益 3,914,000.00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圆缺陷检测相关) 3,400,000.00 递延收益 3,400,000.00
深圳科创委企业研发资助 1,188,000.00 其他收益 1,188,000.00
珠江人才计划省配套资金 1,000,000.00 递延收益 249,513.08
芯片封装缺陷在线视觉检测仪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 902,700.00 递延收益 902,700.00
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前瞻性研究项目 455,000.00 递延收益 455,000.00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 302,845.00 其他收益 302,845.00
职工培训补贴 71,000.00 其他收益 71,000.00
专利资助 43,020.00 其他收益 43,020.00
稳岗补贴 31,786.04 其他收益 31,786.04
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24,020.00 其他收益 24,020.00

122 3-2-1-123

154

项目 金额
列报项目
当期收到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额
金额
列报项目
当期收到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额
珠江人才计划高层次人才认定项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
合计
10,000.00
其他收益
900.00
营业外收入
39,323,471.04
10,000.00
900.00
26,836,729.51

2.本公司报告期各期无退回的政府补助。

七、合并范围的变更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本公司报告期各期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本公司报告期各期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三)处置子公司

本公司报告期各期无处置子公司的情况。

(四)其他原因导致的合并范围变动

报告期内新设的子公司及孙公司

序号 子公司/孙公司名称 级次 纳入合并时间 方式
1 SKYVERSE PTE. LTD. 三级子公司 2020年2月19日 新设
2 北京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级子公司 2020年7月16日 新设
3 广州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级子公司 2021年3月9日 新设
4 上海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二级子公司 2021年8月26日 新设
5 珠海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级子公司 2021年12月21日 新设
6 成都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级子公司 2022年6月2日 新设
7 武汉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二级子公司 2022年7月20日 新设

注:SKYVERSE PTE. LTD.系Skyverse Limited 公司于2020年2月在新加坡成立的全资子公 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一)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 1.本公司的构成

123 3-2-1-124

155

主要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所属公司全称 经营地 注册地 所属行业 直接 间接 表决权比例(%) 取得方式
北京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 北京市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0 100 投资设立
厦门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 厦门市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0 100 投资设立
深圳前海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0 100 投资设立
Skyverse Limited 香港 香港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0 100 投资设立
SKYVERSE PTE. LTD. 新加坡 新加坡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0 100 投资设立
广州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 广州市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0 100 投资设立
上海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市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0 100 投资设立
珠海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 珠海市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0 100 投资设立
成都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 成都市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0 100 投资设立
武汉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 武汉市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0 100 投资设立

2.重要非全资子公司

本公司无非全资子公司。

(二)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仍控制的子公司的交易

本公司报告期无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仍控制的子公司。

(三)投资性主体

本公司报告期无投资性主体。

(四)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

本公司报告期无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五)重要的共同经营

本公司报告期无共同经营企业。

(六)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权益

本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九、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报告期主要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借款和货币资金。这些金融工具的主要目的在于 为本公司的运营融资。本公司具有多种因经营而直接产生的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如应收票 - 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其他流动资产 银行理财产品等。

本公司的金融工具导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及市场风险。

124 3-2-1-125

156

(一)金融工具分类

  • 1.资产负债表日的各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1)2022年12月31日

金融资产项目
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项目
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项目
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合计
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应收款项融资
其他应收款
合 计
240,286,868.21
12,461,108.13
131,456,230.12
7,552,123.69
391,756,330.15
20,494,857.00
20,494,857.00
240,286,868.21
12,461,108.13
131,456,230.12
20,494,857.00
7,552,123.69
412,251,187.15

(2)2021年12月31日

金融资产项目
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项目
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项目
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合计
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合 计
204,783,123.54
2,000,000.00
92,372,040.99
5,850,681.43
305,005,845.96
40,088,613.33
40,088,613.33
204,783,123.54
40,088,613.33
2,000,000.00
92,372,040.99
5,850,681.43
345,094,459.29

(3)2020年12月31日

金融资产项目
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货币资金
128,820,637.6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70,636,060.29
应收票据
7,554,269.88
应收账款
109,056,888.58
其他应收款
3,122,281.39
合 计
248,554,077.46
170,636,060.29
金融资产项目
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货币资金
128,820,637.6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70,636,060.29
应收票据
7,554,269.88
应收账款
109,056,888.58
其他应收款
3,122,281.39
合 计
248,554,077.46
170,636,060.29
金融资产项目
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货币资金
128,820,637.6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70,636,060.29
应收票据
7,554,269.88
应收账款
109,056,888.58
其他应收款
3,122,281.39
合 计
248,554,077.46
170,636,060.29
合计
128,820,637.61
7,554,269.88
109,056,888.58
3,122,281.39
248,554,077.46
170,636,060.29
170,636,060.29
128,820,637.61
170,636,060.29
7,554,269.88
109,056,888.58
3,122,281.39
419,190,137.75

2.资产负债表日的各类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如下:

125 3-2-1-126

157

(1)2022年12月31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金融负债项目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合计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租赁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合 计
164,573,360.85
58,228,587.68
105,633,670.60
19,972,925.96
35,103,196.75
19,634,706.13
403,146,447.97
164,573,360.85 164,573,360.85
58,228,587.68
105,633,670.60
58,228,587.68
19,972,925.96
35,103,196.75
19,634,706.13
403,146,447.97
19,972,925.96
35,103,196.75
19,634,706.13

(2)2021年12月31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金融负债项目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合计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租赁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未终止确认的
已背书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合 计
99,563,341.46
12,204,484.80
138,304,948.01
7,838,675.51
32,001,843.13
14,846,560.11
2,000,000.00
306,759,853.02
99,563,341.46
12,204,484.80
138,304,948.01
7,838,675.51
32,001,843.13
14,846,560.11
2,000,000.00
306,759,853.02

(3)2020年12月31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金融负债项目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合计
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合 计
61,833,297.57
8,850,818.60
70,684,116.17
61,833,297.57
8,850,818.60
70,684,116.17

(二)金融资产转移

公司报告期各期无已转移但未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

(三)信用风险

本公司的金融资产主要为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客户等

126 3-2-1-127

158

未能如期偿付的应收款项,最大的风险敞口等于这些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

本公司的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主要存放于在国内商业银行;应收票据为银行承兑 汇票。本公司管理层认为上述金融资产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

本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客户货款,相应主要客户系信用良好的第三方。公司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跟踪收款制度,以确保应收账款不面临重大坏账风险。同时,公司制订了较为 谨慎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已在财务报表中合理计提了减值准备。综上所述,本公 司管理层认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不存在由于客户违约带来的重大信用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风险,是指公司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本公司的政 策是确保拥有充足的资金以偿还到期债务。流动性风险由本公司的财务部门集中控制。财务 部门通过监控现金余额以及对未来12个月现金流量的滚动预测,确保公司在所有合理预测的 情况下拥有充足的资金偿还债务。

金融负债按未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

20221231

项目 1 年以内 1-2 2-3 3 年以上 合计 合计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租赁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合计
167,016,242.05
58,228,587.68
105,633,670.60
19,972,925.96
19,634,706.13
370,486,132.42
18,445,077.88
18,445,077.88
14,748,861.86
14,748,861.86
1,909,257.01
1,909,257.01
167,016,242.05
58,228,587.68
105,633,670.60
58,228,587.68
19,972,925.96
35,103,196.75
19,634,706.13
405,589,329.17
19,972,925.96
35,103,196.75
19,634,706.13

注:上表中短期借款2022年12月31日余额167,016,242.05元与合并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 2022年12月31日余额164,573,360.85元的差异2,442,881.20元系未来一年需要支付的利息费用。 续上表:

项目
20211231
1 年以内
1-2
2-3
3 年以上
合计 合计 合计
短期借款
102,670,933.64
应付票据
12,204,484.80
应付账款
138,304,948.01
其他应付款
7,838,675.51
租赁负债
13,314,227.79
10,486,993.27
8,200,622.07
102,670,933.64
12,204,484.80
138,304,948.01
12,204,484.80
7,838,675.51
32,001,843.13
7,838,675.51

127 3-2-1-128

159

20211231

项目 1 年以内 1-2 2-3 3 年以上 合计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合计
14,846,560.11
275,865,602.07
13,314,227.79 10,486,993.27 8,200,622.07 14,846,560.11
307,867,445.20
14,846,560.11

注:上表中短期借款2021年12月31日余额102,670,933.64元与合并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 2021年12月31日余额99,563,341.46元的差异3,107,592.18元系未来一年需要支付的利息费用。

续上表:

项目 20201231
1 年以内
1-2
2-3
3 年以上
合计 合计
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合 计
61,833,297.57
8,850,818.60
70,684,116.17
61,833,297.57
8,850,818.60
70,684,116.17
8,850,818.60

(五)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对借款利率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故本公司金融负债不存在市场利率变 动的重大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公司面对主要因外币销售和采购等业务,以及由其形成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银行 及其他借款及现金结余所产生汇率风险。该汇率风险主要受美元、欧元、港元及日元汇率等 的影响。

敏感性分析:假定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层预计美元、欧元、港元、英镑及日 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上升/下降5个百分点,将导致公司2022年度、2021年度及2020年度税后利润 以及股东权益分别减少/增加人民币110.44万元、312.79万元及124.83万元。

十、资本管理

本公司资本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本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并保持健康的资本比率,以 支持业务发展并使股东价值最大化。

本公司管理资本结构并根据经济形势以及相关资产的风险特征的变化对其进行调整。为

128 3-2-1-129

160

维持或调整资本结构,本公司可以调整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向股东归还资本或发行新股。

本公司不受外部强制性资本要求约束。报告期资本管理目标、政策或程序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以资产负债率(即总负债除以总资产)为基础对资本结构进行监控。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5.57%、48.76%和23.81%。

十一、公允价值的披露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期末公允价值

20221231 日余额

项目
第一层次
公允价值计量
第二层
次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层次
公允价值计量
合计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应收款项融资
20,494,857.00
(三)其他债权投资
(四)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20,494,857.00
续上表:
项目
20211231 日余额
第一层次
公允价值计量
第二层
次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层次
公允价值计量
20,494,857.00
20,494,857.00
合计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40,088,613.33
(二)应收款项融资
(三)其他债权投资
(四)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40,088,613.33
续上表:
项目
20201231 日余额
第一层次
公允价值计量
第二层次
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层次
公允价值计量
40,088,613.33
40,088,613.33
合计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170,636,060.29
170,636,060.29

129 3-2-1-130

161

20201231 日余额

项目 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 合计 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

(二)应收款项融资

(三)其他债权投资

(四)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170,636,060.29

170,636,060.29

(二)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未发生改变。

十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 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鲁、哈承姝夫妇,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本公司的母公司情况

母公司名称 公司类型 注册地 法人代表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苏州翌流明光电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 陈鲁 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125.00万元
科技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接上表:

母公司对本公司的 母公司对本公司的
本公司最终控制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15.75 15.75 陈鲁、哈承姝夫妇 91320594088003504F

(四)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

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详见本附注八、(一)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五)本公司的联营企业情况

本公司报告期内无联营企业。

(六)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130 3-2-1-131

162

其他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在与发行人的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曾持有发行人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5%以上股份,虽已超过 12 个月,基于一致性原则等, 本报告期内继续参照关联方处理。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报告期内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股东 任非凡 曾任监事 古凯男 董事会秘书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股东 深圳市岭南集团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历任董事控制的企业 深圳博林集团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历任董事控制的企业

(七)关联方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费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技术服务费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会员费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采购材料
合计
192,000.00
192,000.00
66,000.00
18,867.92
295,496.46
380,364.38
18,867.92
40,000.00
58,867.92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销售设备
合计
3,716,814.16
3,716,814.16

(3)代收代付情况

1)代付社保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代付社保 253,022.32
131
3-2-1-132

163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合计 253,022.32

注 1:与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的代付社保关联交易系根据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 究所、双跨人员签订的《双跨人员三方协议》,公司承担双跨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和公积金等费用,并由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代为缴纳。报告期内,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 究所代公司双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分别为 25.30 万元、0.00 万元、0.00 万元,公司根 据协议约定定期向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支付上述费用。

2)代收代付科研经费情况

公司与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申报多个科研课题,公司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分别于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代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收取 572,700.00 元、 428,100.00 元和 175,600.00 元,并根据约定分别于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转付中科 院微电子研究所 3,545,900.00 元、428,100.00 元和 175,600.00 元。

3)代收代付人才补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代为陈鲁收取人才补助经费 500,000.00 元、0 元和 0 元,并均于当年向陈鲁支付。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789.34 629.77 407.96
3.关联担保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 担保金额/最高 担保是否已
担保人 被担保主债权期间 担保到期日 备注
保方 额担保金额 经履行完毕
2019.5.23至 自主债权发生期间 截至2022年12月31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1,000.00
2020.5.23 届满之日起两年 日,主债务已履行完毕
2019.1.14至 自借款的债务履行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 截至2022年12月31
本公司 1,000.00 2020.10.18/2021.10.26至 期限届满之日后两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日,主债务已履行完毕
2022.1.14 年止
自借款或其他债务
截至2022年12月31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500.00 2021.7.9至2022.7.8 到期之日或垫款之
日,主债务已履行完毕
日起另加三年

132 3-2-1-133

164

被担 担保金额/最高 担保是否已
担保人 被担保主债权期间 担保到期日 备注
保方 额担保金额 经履行完毕
2021.10.26至 自本合同下各债务
截至2022年12月31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12,000.00 2022.10.26/2021.11.18至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日,主债务已履行完毕
2022.11.18 起三年
截至2022年12月31
日,公司借款余额
自本合同下各债务
378.10万元,银行承兑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26,000.00 2021.12.24至2023.06.16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汇票融资余额1,745.80
起三年
万元,主债务尚未履行
完毕
截至2022年12月31
自本合同下各债务
日,公司借款余额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7,000.00 2021.12.28至2023.3.22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486.09万元,主债务尚
起三年
未履行完毕
截至2022年12月31
自本合同下各债务
2022.4.1至 日,公司银行承兑汇票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10,000.00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023.5.28 融资余额405.61万元,
起三年
主债务尚未履行完毕
自本合同下各债务
截至2022年12月31 截至2022年12月31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5,000.00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日,尚未发生融资业务 日,尚未发生融资业务
起三年
截至2022年12月31
自本合同下各债务
日,公司借款余额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7,000.00 2022.08.25至2023.08.10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261.41万元,主债务尚
起三年
未履行完毕
截至2022年12月31
2022.9.16至 自本合同下各债务
日,公司借款余额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25,000.00 2023.9.16/2022.11.07至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10,000万元,主债务尚
2023.11.07 起三年
未履行完毕
截至2022年12月31
自本合同下各债务
日,公司借款余额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10,000.00 2022.11.11至2023.11.10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1,100.00万元,主债务尚
起三年
未履行完毕
截至2022年12月31
自本合同下各债务
日,公司借款余额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20,000.00 2022.12.01至2023.12.01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081.20万日元,银行承
起三年
兑汇票融资余额

133 3-2-1-134

165

被担 担保金额/最高 担保是否已
担保人 被担保主债权期间 担保到期日 备注
保方 额担保金额 经履行完毕
1,507.68万元,主债务尚
未履行完毕
自本合同下各债务
截至2022年12月31 截至2022年12月31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10,000.00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日,尚未发生融资业务 日,尚未发生融资业务
起三年
自本合同下各债务
截至2022年12月31 截至2022年12月31
陈鲁、哈承姝 本公司 10,000.00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日,尚未发生融资业务 日,尚未发生融资业务
起三年

(八)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付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应付账款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负债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其他应付款
任非凡
其他应付款
古凯男
合 计
3,345,132.75
3,345,132.75
106,915.55
2,583.01
21,986.20
131,484.76

十三、抵押、担保和质押事项

1.担保事项

(1)2019 年 5 月 20 日,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订编号为“深担 2019 年委保字 1158 号”《委托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755HT2019041062”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 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50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 5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 费用,保证有效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 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2)2019 年 5 月 23 日,哈承姝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54A”号《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7000054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 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下授信额度 1,00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 债权本金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134 3-2-1-135

166

(3)2019 年 5 月 23 日,陈鲁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19 圳 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54”号《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7000054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授信 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下授信额度 1,00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 本金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4)2019 年 5 月 23 日,深圳市力合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52 号”《中小企业业务保证合同》,对本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小借字第 000052 号”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500.00 万元,保证担保 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 5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自 2019 年 5 月 23 日至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5)2019 年 5 月 28 日,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53 号”《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小借字第 000053 号”的《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30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 本金 3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有效期间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至最后一期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6)2019 年 1 月 14 日,本公司与哈承姝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分行签订编号为“2019-0008-103332(哈承姝)”《云快贷借款合同》,哈承姝作为共同借 款人对与公司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 年 2 月 1 日,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 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编号为“2019-0008-103332(哈承姝)-1”《云 快贷借款保证合同》,对本公司、哈承姝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的编 号为“2019-0008-103332(哈承姝)”的《云快贷借款合同》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其他相关利息、 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 1,00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 权本金 1,0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根据“2019-0008-103332(哈承姝)”《云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共同借款 人可在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的借款额度有效期内,循环支用借款额度为 1,000.00 万元的借款。2019 年 1 月,本公司与哈承姝共同借入第一笔 1,000.00 万元借款,并分 别于 2020 年 8 月、10 月偿还;2021 年 10 月,本公司与哈承姝共同借入第二笔 1,000.00 万元 借款,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7)2021 年 6 月 22 日陈鲁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

“755HT202109247201”的《不可撤销保证书》,对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签订的编号为“755HT2021092472”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50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 5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责任期间 自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 picture [39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67

(8)2021 年 6 月 22 日哈承姝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 “755HT202109247202”的《不可撤销保证书》,对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签订的编号为“755HT2021092472”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50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 5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责任期 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9)2021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订编号为“755HT202109247203”的《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755HT2021092472”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合同 借款本金为 50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 5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 保证期间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另加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10)2021 年 10 月 18 日,陈鲁、哈承姝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编 号为“2021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3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21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00034 号”《授信额度协议》(以 下简称《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12,0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授信额度协议》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

本公司在 2021 年 10 月 18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21 圳 中银布借字第 0049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合同属于《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 协议,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4,0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12 个月。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本公司在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21 圳 中银布借字第 010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合同属于《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 议,该合同借款金额为 4,0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12 个月。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11)2021 年 12 月 17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 同编号为“平银企金九额保字 20211217 第 001 号”、“平银企金九额保字 20211217 第 002 号” 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对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平 银企金九综字 20211217 第 001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协议》)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6,000.00 万元为限,保证期 间为《综合授信额度协议》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该合同下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余额为 17,458,034.12 元,尚未到期承兑。

本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21 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平银 企金九贷字 20211221 第 001 号”的《贷款合同》,本合同属于《综合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 单项协议,该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149.19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136 3-2-1-137

168

2022 年 12 月 22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本公司在 2022 年 8 月 8 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平银企 金九贷字 20220808 第 001 号”的《贷款合同》,本合同属于《综合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 项协议,该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94.66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本公司在 2022 年 8 月 15 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平银企 金九贷字 20220815 第 001 号”的《贷款合同》,本合同属于《综合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 项协议,该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283.44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8 月 15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12)2021 年 12 月 21 日,陈鲁、哈承姝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 号为“ZDBSX9290321068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对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SX92903210684”《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7,0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 用,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合同》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该担保事项下对应 的借款业务如下:

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9290321068401(B)”《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293.86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9290321068402(B)”《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173.24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7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7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9290321068403(B)”《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258.24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9290321068404(B)”《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751.21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9290321068405(B)”《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559.83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26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9290321068406(B)”《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650.59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2 月 17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9290321068407(B)”《流动资

137 3-2-1-138

169

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461.11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2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9290321068408(B)”《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468.8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3 月 3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3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9290321068409(B)”《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918.12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3 月 9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9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9290321068410(B)”《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464.82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13)2022 年 4 月 1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 称“招商银行”)签订编号为“755XY202200434001”、“755XY202200434002”的《最高额不 可撤销担保书》,对本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编号为“755XY2022004340”的《授信协议(适用 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所有债务提供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授信协议下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之和(最高限额为 人民币 10,000.00 万元),以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授信协议下每笔贷款或其他 融资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日另加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下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余额为 4,056,080.66 元,尚未到期承兑。

(14)2022 年 5 月 31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 订合同编号为“HTC442008008ZGDB2022N01C”、“HTC442008008ZGDB2022N01B”的《本 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HTZ442008008QTLX2022N00Q”的《综合融资额度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下发生的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 万元的本金 余额,以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各单笔融资业务起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该担保事项下对应的借款业务如下: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签订合同编号为“支综额 2022N00Q-001” 的《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999.56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签订合同编号为“支综额 2022N00Q-002” 的《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146.82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 还。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签订合同编号为“支综额 2022N00Q-003” 的《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1,115.03 万元,借款期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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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2022 年 8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 还。

(15) 2022 年 11 月 7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 订合同编号为“0400000014-2022 年龙华(保)字 0256”、“0400000014-2022 年龙华(保)字 025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22 年龙华(总授)字 0026 号”的《总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 额为主债权本金 10,0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总授信额度合同》下各 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该担保事项下对应的借款业务如下:

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400000014-2022 年(龙华)字 02534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1,100.00 万 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 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16)2022 年 7 月 13 日,陈鲁、哈承姝与中国交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 为“交银深飞测保 2022 号”的《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中国交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 的合同编号为“交银深飞测 2022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 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5,0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合同》 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发生融资业务。

(17)2022 年 8 月 31 日,陈鲁、哈承姝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编号 为“2022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57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22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00057 号”《授信额度协议》(以下 简称《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25,0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授信额度协议》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该担保事项下对应的借款业务如下: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22 圳中银布借字第 0089 号”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6,0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9 月 16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16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22 圳中银布借字第 0121 号”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6,0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止。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提前偿还借款 2,000.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完毕。

(18)2022 年 9 月 30 日,陈鲁、哈承姝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 为“2022 深银留仙洞最保字第 000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支行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些列债权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20,0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中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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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2 深银留仙洞综字第 0007 号”的《综合授信合 同》,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下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余额为 15,076,781.96 元,尚未到 期承兑。该担保事项下对应的借款业务如下:

本公司在 2022 年 12 月 1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2 深银留仙洞贷字第 0008 号”的《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本合同属于《综合授信合同》项 下的单项协议,该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日元 4,081.2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12 月 01 日起 至 2023 年 12 月 01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19)2022 年 11 月 07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订合同编号为“公高保字第龙华 22020-1 号”、“公高保字第龙华 22020-2 号”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对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公授信字第龙华 22020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10,0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合同》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发生融资业务。

(20)2022 年 11 月 17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订合同编号为“GB78182209008-1”、“GB78182209008-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公司 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ZH78182209008”的《综合授信协议》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10,0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 用,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协议》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发生融资业务。

2.反担保事项

2019 年 5 月 20 日,陈鲁、哈承姝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深担 (2019)年反担字(1158)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鉴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755HT2019041062”的《借款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陈鲁、哈承姝愿意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以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 500.00 万元及其 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有效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3.质押事项

(1)2019 年 5 月 23 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小质字第 000054 号”《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对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7000054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授 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1,00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主债权本金 1,0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有效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质押物为中科飞测所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2019 年期末应收账款原值为 41,422,517.10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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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 年 12 月 14 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 行”)签订编号为“2021 深银留仙洞合作协字第 0002 号”《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本公司以持有的票据及其回款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质押形成的票据池 为在中信银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协议有效期为 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6 月 7 日。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出质应收票据余额。

十四、股份支付

(一)历次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纳光”)为本公司股权激励成立 的员工持股平台。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翌流明”)为小纳光的普通 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员工通过持有小纳光财产份额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属于本公 司为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构成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20166 月,第一次股份支付

2016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通过小纳光增资扩股事项,作为对团队 的股权激励,张嵩持有小纳光 4%的股权,并已于 2016 年认购第一期激励股权。2019 年 1 月 1 日苏州翌流明与张嵩签订《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入伙协议》,同意授 予张嵩后续四期激励股权;各期激励股权认购价款均为 1 元/股,认购总股数为 666,000.00 股。 认购期间为 2016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每期解锁 20%。2020 年 9 月 22 日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张嵩缴足剩余认购款,提前认购完小纳光股份,因此将应 在以后期间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 40,668.54 元确认在 2020 年度。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 说明

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值为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参考公允价值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员工数变动等后续信息进行估计。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不适用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说明:

(1)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公允价值为 90,147,700.00 元, 折合每股公允价值 2.7047 元,2016 年 6 月 30 日与 2016 年 6 月 13 日之间间隔时间较短,用评 估的每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 2016 年 6 月股份支付的每股公允价值 2.7047 元。

(2)股份支付的确认

报告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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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产生的股份支付 2020
项目 每股公允价值 转让每股作价 股份数
的金额 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分段解锁约定 2.7047 1.00 666,000.00 1,135,330.20 130,878.77

注:披露时每股公允价值取小数点后四位(下同)

2.201710 月,第二次股份支付

2017 年 10 月 1 日,苏州翌流明与冉琦签订入伙协议,苏州翌流明同意将其通过持有小纳 光财产份额而间接拥有的中科飞测 333,000.00 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冉琦,认购价格为 1 元/股权 激励股权,认购总股数为 333,000.00 股,认购期间为 5 年(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每期解锁 20%。2020 年 9 月 22 日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冉琦缴足剩 余认购款,提前认购完小纳光股份,因此将应在以后期间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 61,860.58 元确 认在 2020 年度。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 说明
以2017年10月31 日为基准日对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值为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参考公允价值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员工数变动等后续信息进行估计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不适用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说明:

  • (1)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公允价值为 275,838,500 元,折 合每股公允价值 5.9538 元,2017 年 10 月 31 日与 2017 年 10 月 1 日之间间隔时间较短,用评 估的每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 2017 年 10 月股份支付的每股公允价值 5.9538 元。

(2)股份支付的确认

报告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

本次产生的股份支 2020
项目 每股公允价值 转让每股作价 股份数
付的金额 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分段解锁约定 5.9538 1.00 333,000.00 1,649,615.40 226,822.12

3.20186 月,第三次股份支付

2018 年 6 月,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确认函》,同意小纳光或其指定主体哈承姝等在 B 轮融 资完成后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估值按 B 轮融资前估值 1.49 亿元计算,增资规模为 B 轮融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5%。2019 年 7 月,全体股东就增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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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宜签订了《投资协议》。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的注册 资本由 6,518.2556 万元增加为 6,861.3217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哈承姝认缴 171.5331 万元, 小纳光认缴 171.5331 万元。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 说明

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公司进行评估,评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估值为参考公允价值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根据新增注册资本股数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不适用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说明:

(1)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公允价值为 515,293,400 元,折 合每股公允价值 7.9054 元,使用评估的每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 2018 年 6 月股份支付的 每股公允价值 7.9054 元。

(2)股份支付的确认

项目 每股公允价值 转让每股作价 股份数 本次产生的股份支付的金额 2018 年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无服务期约定 7.9054 2.2859 3,430,661.00 19,278,599.49 19,278,599.49

4.20192 月,第四次股份支付

2019 年 2 月 18 日,苏州翌流明与张嵩签订《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公司)之 入伙协议》,同意苏州翌流明将其所持有的小纳光 66.60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入伙人,成为小 纳光合伙人,取得小纳光财产份额,进而相应取得苏州翌流明授予的 666,000.00 股有服务期 激励股权。认购价格为 1 元/股有服务期激励股权。入伙人根据协议取得的有服务期限激励股 权,受限于入伙人在中科飞测或其子公司的 10 年服务期。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 说明 以 2019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对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值为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参考公允价值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员工数变动等后续信息进行估计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不适用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说明:

(1)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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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公司以 2019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公允价值为 584,376,800 元,折 合每股公允价值 8.9652 元,使用评估的每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 2019 年 2 月股份支付的 每股公允价值 8.9652 元。

(2)股份支付的确认

报告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

本次产生的
项目 每股公允价值 转让每股作价 股份数 摊销总月份
股份支付的金额
十年服务期约定 8.9652 1.00 666,000.00 5,304,823.20 120
接上表:
项目 2022 年度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2021 年度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2020 年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十年服务期约定 530,482.32 530,482.32 530,482.32

5.201911 月,第五次股份支付

2019 年 11 月 28 日,全体股东与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力合融通投资 有限公司、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翌流明、深圳市岭南晟业有 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物联网二 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聚源启泰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芯 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签订的《增资协议》中约定,苏州翌流明有权增资 934.5371 万元, 取得上述股东增资事项完成后公司 2%的股权;哈承姝有权增资 934.5371 万元,取得上述股东 增资事项完成后公司 2%的股权;小纳光有权增资 1,401.8058 万元,取得上述股东增资事项完 成后公司 3%的股权。

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8,538.5336 万元增加为 9,181.219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苏州翌流明认缴 183.6244 万元,哈承姝认缴 183.6244 万元,小纳光认缴 275.4366 万元。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 说明
以2019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对公司进行评估,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评估值为参考公允价值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根据新增注册资本股数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不适用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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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 2019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公允价值为 866,728,700 元,折 合每股公允价值 12.6321 元,使用评估的每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为 2019 年 11 月股份支 付的每股公允价值 12.6321 元。

(2)股份支付的确认

本次产生的 2019
项目 每股公允价值 转让每股作价 股份数
股份支付的金额 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无服务期约定 12.6321 5.0894 6,426,854.00 48,475,831.67 48,475,831.67

6.201912 月,第六次股份支付

2019 年 12 月 9 日苏州翌流明与张嵩签订入伙协议,同意张嵩通过认缴小纳光 60 万元新 增的出资额的方式,成为小纳光合伙人,取得小纳光财产份额,进而相应取得苏州翌流明授 予的 600,000.00 股有服务期激励股权。认购价格为 4.017 元/股有服务期激励股权。入伙人根 据协议取得的有服务期限激励股权,应受限于入伙人在中科飞测或其子公司的 10 年服务期。

2019 年 12 月 9 日苏州翌流明与冉琦签订入伙协议,同意入伙人通过认缴小纳光 30 万元 新增的出资额的方式,成为小纳光合伙人,取得小纳光财产份额,进而相应取得苏州翌流明 授予的 300,000.00 股有服务期激励股权。认购价格为 4.017 元/股有服务期激励股权。入伙人 根据协议取得的有服务期限激励股权,应受限于入伙人在中科飞测或其子公司的 10 年服务期。

2019 年 12 月 9 日苏州翌流明与马砚忠签订入伙协议,同意入伙人通过苏州翌流明将其持 有的小纳光 45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的方式,成为小纳光合伙人,取得小纳光财产份额, 进而相应取得苏州翌流明授予的 450,000.00 股有服务期激励股权。认购价格为 1 元/股有服务 期激励股权。入伙人根据协议取得的有服务期限激励股权,应受限于入伙人在中科飞测或其 子公司的 10 年服务期。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 说明 以 2019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值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为参考公允价值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员工数变动等后续信息进行估计。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不适用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说明:

(1)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 2019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公允价值为 866,728,700 元,折 合每股公允价值 12.6321 元,2019 年 11 月 30 日与 2019 年 12 月 9 日之间间隔时间较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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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的每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为 2019 年 12 月股份支付的每股公允价值 12.6321 元。

(2)股份支付的确认

报告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

本次产生的 摊销
项目 每股公允价值 转让每股作价 股份数
股份支付的金额 总月份
十年服务期约定 12.6321 4.017 900,000.00 7,753,590.00 120
十年服务期约定 12.6321 1.00 450,000.00 5,234,445.00 120

接上表:

项目 2022 年度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2021 年度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2020 年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十年服务期约定 775,359.00 775,359.00 775,359.00
十年服务期约定 523,444.50 523,444.50 523,444.50

7.20203 月,第七次股份支付

2020 年 3 月 9 日,苏州翌流明与杨乐签订入伙协议,同意入伙人通过苏州翌流明将其持 有的小纳光 20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的方式,成为小纳光合伙人,取得小纳光财产份额, 进而相应取得苏州翌流明授予的 200,000.00 股有服务期激励股权。认购价格为 1 元/股有服务 期激励股权。入伙人根据协议取得的有服务期限激励股权,应受限于入伙人在中科飞测或其 子公司的 10 年服务期。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 说明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以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作为参考公允价值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员工数变动等后续信息进行估计。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不适用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说明:

(1)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2020 年 7 月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故以该次增资的 14 亿元投前估值为计算股份支付的公 允价值为参考依据,折合每股公允价值 15.2485 元,2020 年 3 月与 2020 年 7 月之间间隔时间 较短,用该轮外部投资者的每股增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为 2020 年 3 月股份支付的每股 公允价值 15.2485 元。

(2)股份支付的确认

报告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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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产生的
项目 每股公允价值 转让每股作价 股份数 摊销总月份
股份支付的金额
十年服务期约定 15.2485 1 200,000.00 2,849,700.00 120
接上表:
项目 2022 年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2021 年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2020 年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十年服务期约定 284,970.00 284,970.00 237,475.00

8.20209 月,第八次股份支付

2020 年 9 月 1 日苏州翌流明分别与中科飞测多名研发人员签订入伙协议,同意各入伙人 通过认缴小纳光 10 万元新增的出资额的方式,成为小纳光合伙人,取得小纳光财产份额,进 而相应取得苏州翌流明授予的 100,000.00 股有服务期激励股权。认购价格为 4.0135 元/股有服 务期激励股权。入伙人根据协议取得的有服务期限激励股权,应受限于入伙人在中科飞测或 其子公司的 10 年服务期。

2020 年 9 月 1 日苏州翌流明与中科飞测一名公司管理人员签订入伙协议,取得苏州翌流明 授予的 20,000.00 股有服务期激励股权。认购价格为 4.0135 元/股有服务期激励股权。入伙人根 据协议取得的有服务期限激励股权,应受限于入伙人在中科飞测或其子公司的 10 年服务期。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 说明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以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作为参考公允价值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员工数变动等后续信息进行估计。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不适用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说明:

(1)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2020 年 9 月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故以该次增资的 20 亿元投前估值为计算股份支付的公 允价值为参考依据,折合每股公允价值 21.0324 元,与此次股份支付时间间隔较短,用该轮外 部投资者的每股增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为 2020 年 9 月股份支付的每股公允价值 21.0324 元。

(2)股份支付的确认

报告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

本次产生的 摊销
项目 每股公允价值 转让每股作价 股份数
股份支付的金额 总月份
十年服务期约定 21.0324 4.0135 320,000.00 5,446,048.00 120
147
3-2-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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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表:

项目 2022 年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2021 年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2020 年确认的股份激励费用
十年服务期约定 544,604.80 487,875.13 238,264.60

(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
公积的累计金额 94,620,097.79 91,961,237.17 89,359,106.22
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
的费用总额 2,658,860.62 2,602,130.95 2,662,726.31

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共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为 94,620,097.79 元,其中 2022 年股 份支付金额为 2,658,860.62 元,2021 年度股份支付金额为 2,602,130.95 元,2020 年股份支付金 额为 2,662,726.31 元。

十五、承诺及或有事项

2021年1月14日,本公司与上海闵联临港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闵联”)签 订《闵联临港园区三期标准厂房认购协议书》,约定公司认购闵联临港园区三期在建的一处标 准厂房,待完成厂房竣工备案后签署正式厂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署后在约定时间内需要 支付人民币5,741.08万元。2021年2月1日,本公司向上海闵联支付500.00万元预付款。

2022年6月24日,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 科飞测”)与上海闵联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 款暂定为7,282.58万元(含税),上海中科飞测承诺在合同签署后十五日内向上海闵联支付房 屋转让部分款项6,054.32万元,在产权过户完成后三十日内向上海闵联支付房屋转让的剩余款 项。2022年7月15日,上海中科飞测向上海闵联支付房屋转让部分款项6,054.32万元。2023年1 月7日,上海中科飞测向上海闵联支付房屋转让剩余尾款728.26万元。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承诺及或有事项。

十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公司无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十七、其他重要事项

(一)分部信息

本公司所有业务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故无须列报更详细的经营分部信息。

148 3-2-1-149

180

(二)终止经营

本公司报告期内无需要披露的终止经营。

(三)其他事项

1.租赁

(1)使用权资产相关信息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六(十三)之说明。

(2)公司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会计政策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十三) 之说 明。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金额如下:

项目 2022 年度
短期租赁费用 4,358,286.21
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短期租赁除外)
合 计 4,358,286.21

(3)与租赁负债相关的当期损益及现金流

项目 2022 年度
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 2,093,195.59
计入当期损益的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转租使用权资产取得的收入
与租赁负债相关的总现金流出 17,542,181.55
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 (4)租赁负债的到期期限分析和相应流动性风险管理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九(四)之说

明。

(5)租赁活动的性质

租赁资产类别 数量 租赁期 是否存在续租选择权
房屋建筑物 13 2021-1-1至2026-7-31

2.除上述租赁事项外,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八、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一)应收账款

  • 1.按账龄披露

149 3-2-1-150

181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7-12个月(含12个月)
1-2年(含2年)
2-3年(含3年)
小 计
减:坏账准备
合 计
129,382,140.56
4,839,786.44
9,406,177.98
4,839,000.00
148,467,104.98
4,070,462.38
144,396,642.60
97,451,247.98
300,833.12
7,037,899.50
104,789,980.60
2,456,195.45
102,333,785.15
105,214,087.44
11,974,158.00
1,078,296.40
679,990.00
118,946,531.84
2,758,808.62
116,187,723.22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类别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20221231
坏账准备
金额
预期信用损失比例(%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
合并内关联方组合
合 计
续上表:
148,467,104.98
127,185,227.54
21,281,877.44
148,467,104.98
100.00
85.67
14.33
100
4,070,462.38
2.74
4,070,462.38
3.20
4,070,462.38
144,396,642.60
123,114,765.16
21,281,877.44
144,396,642.60
类别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20211231
坏账准备
金额
预期信用损失比例(%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
合并内关联方组合
合 计
续上表:
104,789,980.60
94,206,924.48
10,583,056.12
104,789,980.60
100.00
89.90
10.10
100
2,456,195.45
2.34
2,456,195.45
2.61
2,456,195.45
102,333,785.15
91,750,729.03
10,583,056.12
102,333,785.15
2020 12 31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预期信用损失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50 3-2-1-151

182

20201231

类别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账面余额
金额
比例(%
坏账准备
金额
预期信用损失比例(%
账面价值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
合并内关联方组合
合 计
118,946,531.84
111,246,073.43
7,700,458.41
118,946,531.84
100.00
93.53
6.47
100
2,758,808.62
2.32
2,758,808.62
2.48
2,758,808.62
116,187,723.2
2
108,487,264.8
1
7,700,458.41
116,187,723.2
2
  • 3.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账龄组合

20221231

名称

估计发生违约的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预期信用损失率( %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7-12个月(含12个月)
1-2年(含2年)
2-3年(含3年)
合 计
108,100,263.12
4,839,786.44
9,406,177.98
4,839,000.00
127,185,227.54
2,162,005.26
2.00
241,989.32
5.00
940,617.80
10.00
725,850.00
15.00
4,070,462.38

续上表:

20211231

名称

名称
20211231
名称
20211231
名称
20211231
估计发生违约的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预期信用损失率(%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7-12个月(含12个月)
1-2年(含2年)
合 计
86,868,191.86
300,833.12
7,037,899.50
94,206,924.48
1,737,363.84
2.00
15,041.66
5.00
703,789.95
10.00
2,456,195.45

续上表:

20201231

名称

名称 20201231
估计发生违约的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预期信用损失率(%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97,513,629.03 1,950,272.58 2.00
7-12个月(含12个月) 11,974,158.00 598,707.90 5.00
1-2年(含2年) 1,078,296.40 107,829.64 10.00
151
3-2-1-152

183

20201231 20201231
名称
估计发生违约的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预期信用损失率(%
2-3 年(含3年) 679,990.00 101,998.50 15.00
合 计 111,246,073.43 2,758,808.62
(2)合并内关联方组合
20221231
名称
估计发生违约的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合并内关联方 21,281,877.44
合 计 21,281,877.44
续上表:
20211231
名称
估计发生违约的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合并内关联方 10,583,056.12
合 计 10,583,056.12
续上表:
20201231
名称
估计发生违约的账面余额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计提比例(%
合并内关联方 7,700,458.41
合 计 7,700,458.41

4.报告期各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
20211231
类别
20211231
本期变动金额
2022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其他减少
本期变动金额
2022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其他减少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456,195.45
合 计
2,456,195.45
续上表:
类别
20201231
1,614,266.93
4,070,462.38
1,614,266.93
4,070,462.38
本期变动金额
2021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其他减少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合 计
2,758,808.62
2,758,808.62
152
3-2-1-153
-302,613.17
-302,613.17
2,456,195.45
2,456,195.45

184

续上表:

类别
20191231
类别
20191231
本期变动金额
2020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其他减少
本期变动金额
20201231
计提
转销或核销
其他减少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合 计
1,375,819.72
1,375,819.72
1,382,988.90
1,382,988.90
2,758,808.62
2,758,808.62

5.报告期各期无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

  • 6.按欠款方归集的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应收账款
总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厦门士兰集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富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上海芯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12,987,432.01
6个月以内(含6个月)、1-2年(含
2年)、2-3年(含3年)
8.75
12,568,079.986个月以内(含6个月)
8.47
11,087,158.006个月以内(含6个月)
7.47
9,668,255.036个月以内(含6个月)
6.51
9,420,122.93
6个月以内(含6个月)、7-12个月
(含12个月)、1-2年(含2年)
6.34
55,731,047.95
37.54
687,948.64
251,361.60
221,743.16
193,365.10
308,511.71
1,662,930.21

(2)2021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应收账款
总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17,046,050.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16.27
340,921.00
厦门士兰集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14,535,000.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13.87
290,700.00
Skyverse Limited
10,583,056.12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10.10
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
7,152,000.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6.83
143,040.00
长电集成电路(绍兴)有限公司
6,871,559.98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6.56
137,431.20
合 计
56,187,666.10
53.62
912,092.20
(3)2020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应收账款
总额的比例
%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153
3-2-1-154
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
36,966,852.95
6个月以内(含6个月)、1-2年
31.08
862,215.76

185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应收账款
总额的比例
%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应收账款
总额的比例
%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客户B
厦门士兰集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
北京华卓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含2年)、2-3年(含3年)
21,600,000.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15,420,000.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11,962,180.00
7-12个月(含7个月)
7,500,000.0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93,449,032.95
18.16
12.96
10.06
6.31
78.56
432,000.00
308,400.00
598,109.00
150,000.00
2,350,724.76
  • 7.报告期各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 8.报告期各期末无因转移应收账款而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

(二)其他应收款

1.总表列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合 计
60,118,602.90
60,118,602.90
9,629,484.83
9,629,484.83
4,657,478.82
4,657,478.82
  • 2.其他应收款

(1)按账龄披露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账龄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1年以内(含1年)
1-2年(含2年)
2-3年(含3年)
3-4年(含4年)
4-5年(含5年)
5年以上
小 计
减:坏账准备
合 计
56,736,730.54
1,825,234.34
2,083,808.45
48,090.00
8,900.00
60,702,763.33
584,160.43
60,118,602.90
5,735,294.15
3,510,668.92
312,032.00
450,755.31
327,600.00
1,000.00
10,337,350.38
707,865.55
9,629,484.83
3,692,102.74
479,397.20
480,576.33
327,600.00
1,000.00
4,980,676.27
323,197.45
4,657,478.82

154 3-2-1-155

186

(2)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款项性质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保证金、押金
合并内关联方往来款
代扣社保
备用金
其他
合计
5,652,248.56
53,540,559.86
1,392,305.07
117,649.84
60,702,763.33
5,454,744.68
3,937,005.10
693,908.49
83,501.24
168,190.87
10,337,350.38
3,045,571.10
1,604,277.13
328,219.64
2,608.40
4,980,676.27

(3)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2022年度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未来12 个月预期
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已发生信用减值)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未来12 个月预期
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707,865.55
707,865.55
2021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
账面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
-79,160.12
-79,160.12
本期转回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44,545.00
44,545.00
其他变动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584,160.43
584,160.43
2)2021年度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未来12 个月预期
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323,197.45
2020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
323,197.45

账面余额在本期

155 3-2-1-156

187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未来12 个月预期
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已发生信用减值)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未来12 个月预期
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已发生信用减值)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未来12 个月预期
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已发生信用减值)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
384,668.10
384,668.10
本期转回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707,865.55
707,865.55
3)2020年度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
未来12 个月预期
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已发生信用减值)
2020年1月1日余额
2020年1月1日其他应收款
账面余额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
本期转回
本期转销
本期核销
其他变动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4)坏账准备的情况
1)2022年度
240,830.35
82,367.10
323,197.45
240,830.35
82,367.10
323,197.45

156 3-2-1-157

188

本期变动金额

本期变动金额 本期变动金额
类别
20211231
20221231
计提
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707,865.55
合 计
707,865.55
2)2021年度
类别
20201231
-79,160.12
44,545.00
584,160.43
-79,160.12
44,545.00
584,160.43
本期变动金额
20211231
计提
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323,197.45
合 计
323,197.45
3)2020年度
类别
20191231
384,668.10
707,865.55
384,668.10
707,865.55
本期变动金额
20201231
计提
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合 计
240,830.35
240,830.35
82,367.10
82,367.10
323,197.45
323,197.45

(5)报告期各期无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

(6)按欠款方归集的报告期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1)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上海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内关联方
往来款
厦门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内关联方
往来款
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北京瑞之德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方往来单

Skyverse Limited
合并内关联方
往来款
合计
2)2021年12月31日
48,423,197.48
1年以内(含1年)
79.77
4,442,948.40
1 年以内(含1 年),1-2 年
(含2年)
7.32
2,038,051.00
1 年以内(含1 年),1-2 年
(含2年),2-3年(含3年)
3.36
655,611.51
1年以内(含1年)
1.08
644,613.98
1 年以内(含1 年),1-2 年
(含2年),2-3年(含3年)
1.06
56,204,422.37
92.59
171,018.00
32,780.58
203,798.58

157 3-2-1-158

189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比例(%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中铁房地产集团城市运营管理
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深圳市众创空间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上海麦格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合计
3)2020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872,824.00
1年以内(含1年)、
1年至2年(含2年)
8.44
742,977.51
1年以内(含1年)
7.19
596,460.00
1年以内、1年至2年(含2年)
5.77
436,850.00
3年至4年(含4年)、
4年至5年(含5年)
4.23
411,070.62
1年以内(含1年)
3.98
3,060,182.13
29.61
期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比例(%)
69,115.45
37,148.88
49,146.00
196,575.00
20,553.53
372,538.86
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
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深圳市众创空间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北京蓝创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北京浩轩飞扬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与保证金
合 计
509,485.00 1年以内(含1年)
10.23
436,850.00
2年至3年(含3年)、3年至4
年(含4年)
8.77
386,460.00 1年以内(含1年)
7.76
298,152.08
1年以内(含1年)、
2年至3年(含3年)
5.99
261,242.00 1年至2年(含2年)
5.25
1,892,189.08
38.00
25,474.25
114,667.50
19,323.00
37,950.24
26,124.20
223,539.19
  • (7)报告期各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 (8)报告期各期末无涉及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

  • (9)报告期各期末无因转移其他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

项目 2022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20211231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
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
合 计
94,168,968.75
94,168,968.75
94,168,968.75
94,168,968.75
41,195,129.00
41,195,129.00
41,195,129.00
41,195,129.00

续上表:

158 3-2-1-159

190

20201231

20201231 20201231 2020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
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
合 计
1.对子公司投资
(1)2022年度
4,895,089.00
4,895,089.00
4,895,089.00
4,895,089.00
被投资单位
20211231
被投资单位
2021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余额
2,195,129.00
2,000,000.00
2,000,000.00
24,000,000.00
10,000,000.00
42,973,839.75
43,973,839.75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52,973,839.75
94,168,968.75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1231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余额
2,195,129.00
2,000,000.00
2,000,000.00
24,000,000.00
10,000,000.00
42,973,839.75
43,973,839.75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52,973,839.75
94,168,968.75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1231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1231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余额
2,195,129.00
2,000,000.00
2,000,000.00
24,000,000.00
10,000,000.00
42,973,839.75
43,973,839.75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52,973,839.75
94,168,968.75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1231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余额
Skyverse Limited
2,195,129.00
厦门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00
北京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00
广州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24,000,000.00
珠海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00
上海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
公司
1,000,000.00
成都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
公司
合 计
41,195,129.00
(2)2021年度
被投资单位
20201231
Skyverse Limited
厦门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895,089.00
2,000,000.00
2,000,000.00
4,895,089.00
1,300,040.00
24,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
36,300,040.00
2,195,129.00
2,000,000.00
2,000,000.00
24,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
41,195,129.00

(3)2020 年度

159 3-2-1-160

191

被投资单位 201912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1231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余额

Skyverse Limited
厦门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895,089.00
2,000,000.00
2,895,089.00
2,000,000.00
2,000,000.00
895,089.00
2,000,000.00
2,000,000.00
4,895,089.00

(四)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合计
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成本合计
500,426,213.60
17,473,187.65
517,899,401.25
256,695,747.69
14,188,402.91
270,884,150.60
359,265,640.13
1,357,899.46
360,623,539.59
183,373,334.91
612,725.94
183,986,060.85
237,052,380.94
190,052.53
237,242,433.47
140,233,990.68
56,768.76
140,290,759.44

(五)投资收益

产生投资收益的来源
2022 年度
产生投资收益的来源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
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合 计
563,373.69
563,373.69
1,673,100.93
1,673,100.93
2,357,068.13
490,741.79
2,847,809.92

十九、补充资料

(一)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 的要求,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1)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268,327.93 -1,921.42
(2)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3)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99,804,212.09 48,187,039.93 37,824,860.28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4)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5)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7)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8)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160 3-2-1-161

192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9)债务重组损益
(10)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11)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1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13)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14)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
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15)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16)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17)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产生的损益
(18)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
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19)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20)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1)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减:所得税影响金额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474,760.36
-952,503.51
99,594,796.87
99,594,796.87
99,594,796.87
1,761,714.26
-2,984.16
49,945,770.03
49,945,770.03
49,945,770.03
3,483,870.21
-293,392.94
-102,529.12
40,910,887.01
40,910,887.01
40,910,887.01

注:上表中“(21)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2020 年为因权益结算的提 前行权的股份支付金额。

(二)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1.2022年度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10 0.05 0.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15.67 -0.37 -0.37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2021年度

161 3-2-1-162

193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17 0.22 0.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0.66 0.01 0.01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2020年度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2.02 0.34 0.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0.40 -0.01 -0.01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162 3-2-1-16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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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40 x 4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3-3-1-1

224

目 录

释 义 ...........................................................................................................................5 正 文 ...........................................................................................................................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6 八、发行人的业务 ....................................................................................................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4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9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9

3-3-1-2

225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君合 ”)接受深圳中科飞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或“ 中科飞测”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 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或 “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及上交所的 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查阅了按规定需查阅的有 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律师 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 要讨论,并合理、充分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调查、当面访谈、书面审查、 查询等方式进行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 所及本所律师得到了发行人作出的如下书面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3-3-1-3

226

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实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 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 部门撤销;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 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对涉及中国境外机构及人士的有关事宜,均援引并依 赖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 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及本所 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 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及发表评论意见的适当资格和能 力,对此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 断。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1-4

22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

义:

简称/术语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中科飞测、公司、
股份公司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在中国境内发行及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标明股票
面值及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经同意注册后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行为
报告期 发行人就申请本次发行而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2018年度、2019
年度、2020年度与2021年1-6月
飞测有限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前海中科飞测 深圳前海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厦门中科飞测 厦门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北京中科飞测 北京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广州中科飞测 广州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香港中科飞测 Skyverse Limited,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中科飞测 上海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新加坡中科飞测 Skyverse Pte. Ltd.,系香港中科飞测全资子公司
北京分公司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公司分支机构
苏州分公司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系公司分支机构
苏州翌流明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微电子所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芯动能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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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简称/术语 全称或含义
岭南晟业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岭南集团 深圳市岭南集团有限公司
前海博林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小纳光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聚源载兴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聚源启泰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物联网二期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科鼎奕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力合融通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力合融通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力合融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力合汇盈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投基金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创投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创新一号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粤莞投资 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自贸三期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控科工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哈勃投资 哈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聚源铸芯 苏州聚源铸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睿朴资管 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丹盛管理 宁波丹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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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简称/术语 全称或含义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监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君合、本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于2020年12月25日签署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公司发
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提及当时飞测有限或发行人有效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章
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草案)》 经发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将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
生效施行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香港法律意见书》 李伟斌律师行于2021 年9 月16 日出具的《关于Skyverse Limited
的法律意见书》
《新加坡法律意见书》 DUANE MORRIS & SELVAM LLP于2021年12月6日出具的《Legal
Due Diligence Opinion In Relation To Skyverse PTE. LTD.》
《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于2021 年9 月15 日出具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19823号)
《纳税审核报告》 天职国际于2021 年9 月15 日出具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1]19823-4号)
《内控报告》 天职国际于2021 年9 月15 日出具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9823-1号)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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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术语 全称或含义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订稿
《公司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后不时的
修改、补充或修订
《证券法》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后不时的
修改、补充或修订
《科创板首发办法》 经2019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及其后不时的修改、补充或修订
《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3月1日通过、于同日施行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后不时的修改、补充或修订
法律法规 提及当时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
文件
商标综合查询系统 网址为http://sbj.cnipa.gov.cn/sbcx/
专利综合查询系统 网址为http://cpquery.sipo.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
务平台ICP/IP 地址/域名
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网址为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recordQuery
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
文书网
网址为https://cfws.samr.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网址为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 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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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1、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本次 发行的有关议案。

2、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2021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25 名,代表股份 240,000,0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该 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有关议案。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授权

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代 表在公司本次发行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 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了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合 法有效;

2、 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议案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 的授权程序合法,授权范围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同意上市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决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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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前身飞测有限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 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人的整体变更的过程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监局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26333171E 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有效存续且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等根据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飞测有限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自飞测有限成立之日起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

(三)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三章“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及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四章“发行人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 理结构,其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 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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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作出的有关决议及《招 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 A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发行价格将 超过票面金额;本次发行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相关资料的记载、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营 所需设置了多个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 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 断,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天职国际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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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章“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本章之“(二)本次发行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及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四章“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2、财务与会计

根据天职国际向发行人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 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根据天职国际向发行人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发行人 已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有效执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 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业务完整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如本法律意见书正 文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八章“发 行人的业务”、第十五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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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七章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据此,本次 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及第二十章“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 作出的判断,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4、规范运营

根据《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为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5);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隶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下 的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代码:C356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的 “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行业。据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 做出的判断,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 3-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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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 录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及 一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据此,本次发行 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章第(三)节“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 关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 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作出的有关决议及 《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据此,本 次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及上市方 案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80,000,000 股,且不低于本次 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款的规定。

4、 根据《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招股 说明书》《审计报告》以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1]19823-2 号),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 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 比例不低于 15%。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二) 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取得上交所同意上市的决 定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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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 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 人在飞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 等文件的内容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飞测有限整体 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当时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

(四) 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 会的召集、召开方式、所议事项及决议内容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就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 所能作出的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和 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 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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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其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现时 股东即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发行人的现时股东共有 25 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25 名 发起人/现有股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 该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股 东资格。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翌流明 直接持有发行人 15.75%股份、通过小纳光间接控制发行人 7.86%股份,合计控 制公司股份总数的 23.61%,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实际控制 人是 CHEN LU、哈承姝夫妇,发行人最近两年不存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三)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 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 设立,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需转移给发行人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 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发行人 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 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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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部分说明除外情 况外,本所律师认为,自飞测有限设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历 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有效。

(三) 国有股权管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之一的微电子所的股东性质为国有法人。根据微电子所提 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之一的微电子 所的股东性质为国有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电子所办理为取得发 行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所涉情况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章“发行人 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三)国有股权管理”所述。

根据深创投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标识的说 明》,深创投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深创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已标注“CS”标识。

(四) 发行人的股份权利限制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五) 发行人股东的特殊股东权利及终止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 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全体股 东之间不存在正在履行及/或尚未履行的对赌条款或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在《特 殊权利终止协议》签署前已经终止的对赌条款视为自始无效,且视为不曾约定过; (2)于相关证券交易所受理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 人与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的投资/增资协议中约定的特殊股东权利条款、特殊股 东权利的恢复条款将全部终止,视为自始无效,且视为不曾约定过。

八、 发行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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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已取得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格、资质或证书。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香 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和运营,不存在可 能导致其解散、注销的情况;发行人直接持有的香港中科飞测的股权不存在质押、 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新加坡中科飞测均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和运营,不存在可能 导致其解散、注销的情况;发行人间接持有的新加坡中科飞测的股权不存在质押、 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变更 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最近两年以来没有发生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 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其解散或终 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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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科 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 要关联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所述。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述。

(三)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 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系发行人与关联 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按照市场价协商确定。

(四) 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深 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同业竞争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企业公司章程所记载经营范围的核查和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均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范围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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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六) 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就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小纳光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七)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有关 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拥有已取得权属登记的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二) 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说明、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 律师在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查询,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 156 项 境内专利。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专利”之“一、境内 专利”所列示的第 1-4 项专利系公司自微电子所受让取得,第 5 项及第 14 项专 利自苏州翌流明受让取得,其余专利均为发行人原始取得。该等境内专利不存在 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截至上述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4 项境外专利,该等境外专利不存在质押、 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的上述境内专利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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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2、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其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商标综合 查询系统的查询,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 110 项境内注册商标, 发行人未拥有境外注册商标。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担保、 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的上述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 10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本 所律师核查,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

4、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 务平台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发 行人持有 3 项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的上述域名合法、有效。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固定资产的账面 价值为 9,787,111.04 元,发行人账面净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权 属清晰。

(四) 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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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 有 5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前海中科飞测、厦门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广州中 科飞测、上海中科飞测),1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香港中科飞测)、1 家境外全资 孙公司(新加坡中科飞测),2 家境内分支机构(北京分公司、苏州分公司)。发 行人境外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之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前述 5 家境内子公司及 2 家境内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持有的前 述 5 家境内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 主要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租赁主要物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 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主要租赁物业”所述,除该部分已经披露的 租赁物业瑕疵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作为承租方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同的约 定合法使用该等租赁物业。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签署的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二)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 picture [40 x 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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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之日以来未进行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报告期内发行人前身 飞测有限进行了十次增资扩股行为,未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前身飞测 有限未发生过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正)》第十二条标 准的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 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未来一年内没有进行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正)》第十二条标准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 出售或收购等安排或计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报告 期内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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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 司章程》是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起草和制订的,《公司章程》的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公 司章程(草案)》依据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

(一)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 责明确,并具有规范的运行制度。

  •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 全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工作制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事 规则、工作细则及工作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及决议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自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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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有效。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 立董事;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共 4 名,包括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共 3 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及任职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 年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任职变更均已 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

(三) 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中 设有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选任程序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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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香港法律意见书》《新加坡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 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均取得地方政 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严重违反 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 测并未涉及任何关于香港税务违法行为,且未有任何被香港税务机关予以处罚之 纪录。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新加坡中科飞测未涉及 任何可能影响其纳税责任的、与税务或财政机关之间的争议,且未因违反税务事 项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境内经 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所在地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中科飞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香港法律意 3-3-1-26

249

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香港政府部门处罚的 情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因违 反新加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 内不存在因严重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所在地主管 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中科飞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香港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香 港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因违 反新加坡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现行产业政策,董事会 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均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二)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批准或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度取得了必要的备案手续。

(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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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与 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 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 国家产业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诉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 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示信息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 测并无涉及任何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或收到任何法律程序的通知。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没有针对新加坡中科飞 测提起的任何现有的诉讼、仲裁或争议。

(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诉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示信息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情况。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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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示信息、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书面确认及其户 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四) 发行人报告期曾受到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存在的行政处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章“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之“(四)发行人报告期曾受到的行政处罚”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报告期曾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但就《招股说明书》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问题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 对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进行审阅。

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 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质条件; 《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上交所同意上 市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29

25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魏 伟 律师 黄 炜 律师 年 月 日

3-3-1-30

25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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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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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3
一、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11
二、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21
三、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3.关于主要客户”........................................ 36
四、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9.关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 39
五、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0.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 50
六、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2.关于社保及公积金”.............................. 63
七、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3.关于关联资金拆借及担保”.................. 71
八、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4.关于房屋租赁”...................................... 73
九、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5.关于子公司”.......................................... 76
十、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7.其他”.................................................. 81
十一、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7.其他”.................................................. 87
十二、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7.其他”.................................................. 89
十三、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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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君合 ”)接受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飞测 ”、“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 本次发行 ”)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的 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发 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文件(《律师工作报 告》与《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为“ 已出具律师文件 ”)。

鉴于上交所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向发行人下发了《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 31 号)(以下简称“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 ”),故本所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8-3-1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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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 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 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 供的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 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2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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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2.1 根据申报材料,( 12014 年发行人设立时存在两部分无形资产出资,其中之一为中科 院微电子所的 4 项专利(申请)出资,协商作价 480 万元,但未履行评估程序。 2017 年进 行追溯评估后,实控人就非货币财产的评估值与出资金额的差额以等额现金投入发行人; ( 2 )另外一项为苏州翌流明的无形资产出资,评估后作价 500 万元。由于前述知识产权 未能发挥预期的经济效益, 2020 年苏州翌流明对前述出资以等额现金进行置换,且原用于 出资的知识产权仍留存作为发行人资产并由发行人使用。

请发行人说明:( 1 )专利出资时的权属状况,如为申请中的专利,后续取得无形资产的 时间及出资情况;出资专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中科院微电 子所无形资产出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价格确定依据,追溯评估情况及差额补足情况,是 否履行相关程序;( 3 )前述出资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主营产 品之间的关系,延续及发展情况;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主要来源于股东 出资。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专利出资时的权属状况,如为申请中的专利,后续取得无形资产的时间及出 资情况;出资专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4年12月,岭南晟业、微电子所及苏州翌流明签署了《投资协议》,约定各方共同 出资设立飞测有限,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岭南晟业货币出资1,230万元,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出资480万元,苏州翌流明出资1,29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90万元、无形资产出 资500万元)。

1. 微电子所的无形资产出资情况

根据公司的工商档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 专利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信息,2015年3月,微电子所将其拥 有的4项专利(申请)过户至飞测有限名下,用以实缴480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该等专利 (申请)的相关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专利(申请)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 /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授权日

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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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申请)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授权日
(1) 一种集成电路缺陷的
光学检测方法和装置
发明 201110283462.5 2011.9.22 2014.10.1
(2)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
圆检测装置
发明 201110106989.0 2011.4.27 2015.3.4
(3)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
圆检测装置
发明 201110286906.0 2011.9.23 2015.11.25
(4) LED光学特性检测方
法及检测装置
发明 201110191200.6 2011.7.8 2015.3.4

根据专利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述专利申请均已获得授权。

根据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微电子所用以出资的 4 项专利(申请)均为其自主研发取 得,微电子所合法拥有该等出资专利的专利权或申请权,前述专利(申请)权属清晰,不 存在侵犯他人相关权利的情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根据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 等出资专利(申请)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2. 苏州翌流明的无形资产出资情况

根据公司的工商档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相 关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信息,2017年12月,苏州翌流明将其 拥有的3项专利申请过户至飞测有限名下,用以实缴500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该等专利(申 请)的相关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1)
(2)
(3)
专利(申请)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授权日
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 发明 201710447669.9 2017.6.14 2018.7.13
测量系统 实用新型 201720692112.7 2017.6.14 2018.2.6
三维测量的畸变校正方
法、装置及计算机可读
存储介质
发明 201710762674.9 2017.8.30 2021.7.20

注:因序号(1)和序号(2)存在重复授权,公司主动放弃序号(2)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已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失效。

根据公司的专利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序号(1)、(3)专利申请均已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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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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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翌流明、发行人、前述专利发明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专利综合查 询系统的查询,苏州翌流明用以出资设立的3项专利申请均为其自主研发取得,苏州翌流 明合法拥有该等出资专利的申请权,前述专利申请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他人相关权利的 情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根据苏州翌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因前述无形资产出资未产生预期效益,于2020 年7月3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苏州翌流明对飞测有限500万元的出资 从知识产权出资变更为等值的货币出资。苏州翌流明原用于出资的相关知识产权留存作为 发行人资产并由发行人使用。2020年9月,苏州翌流明支付500万元,完成前述货币出资义 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 等出资专利(申请)的权属及出资置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二) 中科院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价格确定依据,追溯评估 情况及差额补足情况,是否履行相关程序

1. 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1月24日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中央 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 号)(以下简称 “ 368 号文” ),微电子所为《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 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以下简称 “ 233 号文” )规 定下科技成果转化的试点单位,微电子所以无形资产出资需符合当时有效的下述国资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规定名称 规定的主要内容
(1)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有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 233号文 试点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
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
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
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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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定名称 规定的主要内容
成果的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试点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非试点
单位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3) 368号文 经研究,现决定在你部门所属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名单
见附件)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附件: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名单:中国
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根据公司的工商档案、微电子所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根据上述规定,微电子所 对公司的无形资产出资履行了以下程序:

2014年12月11日,微电子所发布了《微电子研究所关于以4项专利及专有技术作价投 资设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筹)的公示》,明确微电子所以持有的4项专利申 请作价480万元与岭南晟业、苏州翌流明联合发起设立飞测有限并进行公示。根据微电子 所的书面确认,经公示后,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

于次日,微电子所、岭南晟业及苏州翌流明签署《投资协议》,约定各方共同出资设 立飞测有限,其中,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480万元。

2014年12月17日,微电子所出具《微电子研究所关于以4项专利及专有技术作价投资 设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筹)的决定》(微所字[2014]92号),同意微电子所 以拥有的4项专利(申请)协议作价480万元,与岭南晟业、苏州翌流明联合发起设立飞测 有限,同意就以上事项办理知识产权转移及相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微电子所作为 233 号文项下的第一批试点单位,在 2014 年 12 月以 4 项专利(申请)出资入股中科飞测时已经履行微电子所所必需的国资程序、 手续。

2. 无形资产出资价格确定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前述233号文,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 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 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微电子所作为233号文的试点单位,微电子所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以其拥有的4项专 利(申请)向中科飞测出资的价格,根据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微电子所于2014年12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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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子所内部公示该4项专利(申请)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且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 故微电子所当时按照公示价格作为出资价格,未对拟出资的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

3. 已追溯评估并差额补足,履行了相关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 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于 比照非试点单位履行资产评估将进一步增强出资的完善性以及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 财产出资的相关规定,微电子所于2017年11月27日委托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该次出资 的4项专利(申请)履行追溯评估手续,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连资评报字(2017) 11143号)。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显示,上述4项专利(申请)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 为478万元。前述评估结果并未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微电子所在飞测有限设立时应 缴纳的出资金额。

基于审慎考虑,为进一步夯实飞测有限注册资本,更好地保护飞测有限及各股东利益, 中科飞测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哈承姝就追溯评估结果确认的专利(申请)出资差额部分以现 金2万元投入中科飞测。根据全体股东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全体股东对前述事实予以认可, 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包括潜在争议、纠纷)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科院微电子所出资的4项专利(申请)已追溯评估并差 额补足,已履行了相关程序。

(三) 前述出资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主营产品之间的关 系,延续及发展情况;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

  1. 出资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主营产品之间的关系,延续 及发展情况

(1) 微电子所出资的专利技术

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核心技术人员,微电子所出资 的专利技术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

与核心技术 序号 专利名称 申请号 / 专利号 应用的主营产品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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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应用的主营产品 与核心技术
关系
(1) 一种集成电路缺陷的光学检测方
法和装置
201110283462.5 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
设备系列的部分产品
无关
(2)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201110106989.0 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
设备系列的部分产品
无关
(3) LED光学特性检测方法及检测装置 201110191200.6 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
设备系列的部分产品
无关
(4)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201110286906.0 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
设备系列的部分产品
无关

发行人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系列产品中应用的核心技术主要为高速扫描和成像 中的对准及补偿技术和深紫外成像扫描技术,该等核心技术为应用于整机设备的核心技 术,系通过在无图形晶圆上进行光学散射得到缺陷信息,直接决定了设备的核心性能, 具体涉及一种光功率调节器及激光检测设备(202021976294.9)等相关专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微电子所出资的 4 项专利技术主要为辅助性光学检测优 化技术,主要用于针对整体检测系统中的局部性能优化,不属于应用于整机设备的核心 技术。

(2) 苏州翌流明出资的专利技术

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苏州翌 流明出资的专利技术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应用的主营产品 与核心技术关系
(1) 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 201710447669.9 三维形貌量测设备
系列的部分产品
无关
(2) 三维测量的畸变校正方法、装置
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201710762674.9 无关

发行人三维形貌量测设备系列产品中应用的核心技术主要为高精度多模式干涉测量 技术、高深宽比结构的膜厚测量技术及高速目标定位和量测路径规划技术等,主要功能 为晶圆表面三维形貌测量,具体涉及测量系统和方法(201811415699.2)、一种光学检测 装置和光学检测方法(201811022876.0)等相关专利。

前述苏州翌流明实缴出资的第(1)项专利技术主要围绕光学检测技术展开,其功能 为优化晶圆孔底膜厚测量的信号,主要用于针对整体检测系统中的局部性能优化,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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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整机设备的核心技术。前述第(2)项专利技术主要围绕精密加工光学检测技术,其功 能为精密零部件三维尺寸测量,未应用在发行人主要产品上。

(3) 出资专利技术与核心技术的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主营产品为高 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涉及对光学检测技术、大数据检测算法和自动化控制软件的综合 运用。随着光学、算法、软件、机电自动化控制等技术的发展,不同时期需要不同的专利 实现技术领先性,并以此进行技术的迭代与升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的 9 项核心技术主要系围绕质量控制设备开展技术原理的探索与验证、系统和单元之间性 能参数分析、以及具体单元和模块的方案设计和开发等。

微电子所出资的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为 2011 年,专利技术内容为其早期研发的辅助性 晶圆表面缺陷检测技术,所对应的技术是对设备局部性能的优化,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主 要围绕设备整体系统的设计方案,决定整机设备的核心性能,微电子所出资专利与发行人 的核心技术相互独立。

苏州翌流明的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专利技术应用于三维形貌量测设备系列的早期型 号中部分功能的优化上,该专利技术对应的检测应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后续公司推出的 产品型号使用的核心技术均来自于公司研发团队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另外一项出资专利 三维测量的畸变校正方法、装置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对应的技术不满足公司业务所需的 技术需求,并未使用到公司的主营产品中,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 的判断,该等无形资产已在报告期内发生减值迹象并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微电子所和苏州翌流明出资专利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 (4) 前述出资专利技术的延续及发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在半导体质量控 制设备的研发过程中,不断吸收、改进和整合公司自主研发的先进技术,同时也持续的引 进核心人才提升研发实力。目前,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形成并掌握了深紫外成像扫描技术、 高精度多模式干涉量测技术和基于参考区域对比的缺陷识别算法技术等 9 项核心技术。前 述出资专利技术是用以提升设备局部性能的辅助技术,与公司核心技术之间相互独立,出 资专利的技术并未随着公司核心技术的提升而提升,但出资专利的技术将持续地在设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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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上贡献相应的辅助作用。

2. 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存在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形成且权属清晰,微电子 所和苏州翌流明用于出资飞测有限的相关专利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不存在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的情形。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微电子所专利(申请)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苏州 翌流明专利申请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权证书,核实微电子所、苏州翌流明专利 出资时的权属状况,专利申请后续取得无形资产的时间及出资情况;

(2) 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信息,核实微电子所、苏州翌流明专利出资时的权属状 况、专利权授予时间及专利权属情况;

(3)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 息,核实相关专利(申请)不存在权属方面的纠纷情况;

(4) 查阅发行人、苏州翌流明、微电子所、苏州翌流明出资专利发明人分别出具的 关于专利出资书面确认,核实相关专利权不存在权属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

(5) 获取并查阅公司出资置换涉及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核实苏州翌流明 完成货币出资义务情况;

(6) 查阅微电子所、岭南晟业及苏州翌流明签署的《投资协议》、微电子所出具的 《微电子研究所关于以 4 项专利及专有技术作价投资设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筹)的决定》(微所字[2014]92 号)、微电子所发布的《微电子研究所关于以 4 项专利 及专有技术作价投资设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筹)的公示》、微电子所的书 面确认,核实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价格确定依据情况;

(7) 查阅《资产评估报告》(连资评报字(2017)11143 号)、哈承姝就追溯评估 结果确认的专利(申请)出资差额部分以现金 2 万元投入中科飞测的凭证、公司股东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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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确认,核实追溯评估及差额补足情况;

(8) 查阅专利权证书、公司的关于主营产品中应用的核心技术的书面确认、关于微 电子所及苏州翌流明出资的专利技术的书面确认,了解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应用情况以 及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主营产品之间的关系;

(9) 访谈公司相关核心技术人员,了解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应用情况以及与发行 人现有核心技术、主营产品之间的关系等。

  1.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微电子所及苏州翌流明专利(申请)出资时的权属状况,后续取得无形资产的 时间及出资情况已进行说明,微电子所和苏州翌流明用于对飞测有限出资的专利权属清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2) 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价格确定依据,追溯评估情况及差 额补足情况已进行说明,微电子所以非货币资产向飞测有限出资履行了微电子所所必需的 国资程序、手续,追溯评估以及差额补足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3) 前述出资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主营产品之间的关系, 延续及发展情况已进行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形成且权属清晰,微电子所 和苏州翌流明用于出资飞测有限的相关专利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 存在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的情形。

二、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2.2 招股书披露:( 1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共有 3 名,分别为 CHEN LU (陈鲁)、黄有 为、杨乐,均曾在中科院微电子所任职,其中 CHEN LU (陈鲁)、杨乐的任职经历与在 发行人处任职存在重叠情形;( 2CHEN LU (陈鲁)曾任职于 Rudolph Technologies 、 科磊半导体。

请发行人说明:( 1 )核心技术人员交叉任职、领薪的具体情况,在外兼职、创办企业是 否取得中科院微电子所同意,发行人员工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中科院微电子所人员兼职的情 况,是否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 2 )结合核心技术人员任职经历,说明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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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是否存在竞业禁止、保密协议及利益冲突,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成 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是否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核心技术人员交叉任职、领薪的具体情况,在外兼职、创办企业是否取得中 科院微电子所同意,发行人员工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中科院微电子所人员兼职的情况,是否 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

1. 核心技术人员交叉任职、领薪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CHEN LU(陈鲁)、黄有为及杨乐的调查表,该等人员的任 职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任职经历
CHEN LU(陈鲁) 2003年11月至2005年10月,任Rudolph Technologies(现创新科技)系统科学家;
2005年11月至2010年2月,任科磊半导体资深科学家;2010年3月至2016年8
月,任微电子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任公司董事兼
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有为 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任清华大学博士后;2012年9月至2016年2月,任微
电子所助理研究员;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任北京中航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航智科技”)研发工程师;2016年6月至今,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杨乐 2012年7月至2020年2月,历任微电子所助理研究员、高级工程师;2015年3月
至今,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由上可见,黄有为在发行人和微电子所的任职不存在交叉重叠情况,根据《深圳中 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关于双跨职工的工作管理协议》(以下 简称“ 《双跨协议》 ”)、CHEN LU(陈鲁)、杨乐分别与微电子所签署的《聘用合同》 《解除合同证明书》、CHEN LU(陈鲁)及杨乐分别与微电子所、公司签署的《外派人 员三方协议》、微电子所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 CHEN LU(陈鲁)、 杨乐,CHEN LU(陈鲁)、杨乐存在曾以双跨人员身份在公司全职工作,但人事关系保 留在微电子所的情况。双跨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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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任职期间 担任微电子所职务 担任中科飞测职务
CHEN LU(陈鲁) 2014.12-2016.8(注) 微电子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杨乐 2015.3-2020.2 历任微电子所助理研究员、高级
工程师
公司首席科学家

注:经微电子所同意,CHEN LU(陈鲁)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开始在中科飞测任职,因手续流程原因,其签署的《外 派人员三方协议》中双跨期间自 2015 年 3 月 1 日开始,在手续办理期间(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CHEN LU(陈鲁)存在交叉任职情况。

根据《双跨协议》、CHEN LU(陈鲁)、杨乐分别与微电子所签署的《聘用合同》、 CHEN LU(陈鲁)及杨乐分别与微电子所、公司签署的《外派人员三方协议》、公司向微 电子所支付双跨人员薪酬的凭证、微电子所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 CHEN LU(陈鲁)、杨乐,CHEN LU(陈鲁)在前述手续办理期间的薪酬由微电子所承担,CHEN LU(陈鲁)、杨乐在其双跨期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微电子所代为缴纳,实际由中 科飞测承担,绩效工资及津贴补贴由中科飞测承担及发放。

2. 在外兼职、创办企业已取得微电子所同意

根据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 CHEN LU(陈鲁)、杨乐,微电子所 知悉并同意核心技术人员 CHEN LU(陈鲁)、杨乐在外创办及经营及/或在中科飞测兼职、 任职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形。

3. 发行人其他微电子所人员兼职的情况

根据双跨人员签署的《外派人员三方协议》、报告期员工花名册、发行人与顾问签署 的《劳务合同》、顾问与微电子所签署的《聘用合同》、发行人及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除 CHEN LU(陈鲁)和杨乐外,报告期内 微电子所部分人员存在公司兼职的情况,具体兼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兼职形式 姓名
(1)
双跨职工
张朝前、马砚忠、王天民、刘涛、王安凯
(2)
顾问
刘虹遥、路鑫超、熊伟

根据双跨人员与微电子所签署的《解除合同证明书》、该等人员与公司签署的《劳动 合同》、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刘涛、王安 凯在《外派人员三方协议》到期后未继续在公司任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张朝前、马砚忠及王天民已经与微电子所解除聘用合同,并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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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人处专职工作,由发行人承担全部薪酬。

根据上述顾问与公司签署的《劳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虹遥、路鑫超及熊伟在公司担任兼职顾问,协助 公司进行专利申请咨询、技术调研及技术指导等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兼职劳务报酬。

4. 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阅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相关规定,与发行人情形相关的事业单位人员兼职 的主要相关规定如下:

的主要相关规定如下:
规定名称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
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
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
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
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
规〔2017〕4号)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
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
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
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
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
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
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
行公示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
定》(科发人教字〔2013〕22号)
促进院属事业单位与院内外单位开展合作,鼓励和支持科技人
员协同创新、共同发展,保障完成我院承担的各项科技任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科
发促字(2016)97号)
(十一)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
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
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 年时间内保留其
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
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

根据微电子所提供的资料及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微电子所知悉并同意双跨人员及 顾问在发行人兼职的相关情形,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等关于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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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人员兼职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微电子所人员报告期内在发行人处兼职的情形符合事业 单位人员兼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结合核心技术人员任职经历,说明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是否存在竞业 禁止、保密协议及利益冲突,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发 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 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不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情形

根据CHEN LU(陈鲁)、黄有为、杨乐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上述核心技术人员 的访谈,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经历如下:

姓名 任职经历
CHEN LU(陈
鲁)
2003年11月至2005年10月,任Rudolph Technologies(现创新科技)系统科学家;
2005 年11 月至2010 年2 月,任科磊半导体资深科学家;2010 年3 月至2016 年8
月,任微电子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任公司董事兼
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有为 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任清华大学博士后;2012年9月至2016年2月,任微
电子所助理研究员;2016 年2 月至2016 年6 月,任中航智科技研发工程师;2016
年6月至今,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杨乐 2012年7月至2020年2月,历任微电子所助理研究员、高级工程师;2015年3月至
今,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根据 CHEN LU(陈鲁)与前任职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微电子所的书面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 CHEN LU(陈鲁)的访谈,CHEN LU(陈鲁)与其前任职机构科 磊半导体、微电子所存在保密协议或相关保密约定,不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约定,与其前 任职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根据黄有为与前任职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微电子所及中航智科技分别出具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对黄有为的访谈,黄有为与其前任职机构存在保密方面的约定,不存在 竞业禁止协议或约定,与其前任职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根据杨乐与前任职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杨乐 的访谈,杨乐与其前任职机构微电子所存在保密方面的约定,不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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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前任职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1. 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成果不涉及前任职机构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 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 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 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 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查 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信息,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成果为其在双跨期间及正式入职 发行人后执行发行人任务所形成,部分专利于该等人员在其双跨期间及/或其于前任职机构 离职后一年内作为专利发明人进行申请。根据核心技术人员前任职机构的书面确认,该等 专利不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在微电子所或前任职机构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 务有关的情况,不构成前任职机构的职务发明,其中,涉及CHEN LU(陈鲁)的9项专利 (在双跨期间及自2016年8月15日从微电子所离职一年内作为发明人进行申请,见下列表 格第1至9项),杨乐的21项专利(在双跨期间及自2020年2月29日从微电子所离职一年内 作为发明人进行申请,见下列表格第1至8项及第10至22项),黄有为的8项专利(自2016 年6月从中航智科技离职一年内作为发明人进行申请,见下列表格第1至8项),该等专利 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发明人 专利号 申请日期 状态
(1)
一种光路
定标装置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陈鲁、杨乐、黄有
为等人
201720186042.8 2017.2.28 授权
生效
(2)
一种分体
式反光杯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陈鲁、杨乐、黄有
为等人
201720185123.6 2017.2.28 授权
生效
(3)
一种可调
节式晶圆
自中心定
位装置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杨乐、陈鲁、黄有
为等人
201720185122.1 2017.2.28 授权
生效
(4)
一种圆盘
净化隔离
装置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黄有为、陈鲁、杨
乐等人
201720185309.1 2017.2.28 授权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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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发明人 专利号 申请日期 状态
(5)
一种可伸
缩式光学
镜片压紧
结构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陈鲁、杨乐、黄有
为等人
201720226056.8 2017.3.9 授权
生效
(6)
一种可拆
卸晶圆直
线滑轨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陈鲁、杨乐、黄有
为等人
201720226780.0 2017.3.9 授权
生效
(7)
一种晶圆
压紧装置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陈鲁、杨乐、黄有
为等人
201720226782.X 2017.3.9 授权
生效
(8)
可拆卸式
晶圆传送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陈鲁、杨乐、黄有
为等人
201720226779.8 2017.3.9 授权
生效
(9)
一种微纳
米纤维素
的动态表
征方法
发明 发行人、
华南理工
大学
陈鲁等人 201710574739.7 2017.7.14 授权
生效
(10) 一种发光
装置、光
学检测系
统和光学
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陈鲁、杨乐等人 201810846138.1 2018.7.27 在审
(11) 一种检测
装置及检
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陈鲁、杨乐等人 201810866025.8 2018.8.1 在审
(12) 检测设备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杨乐、陈鲁等人 201821419674.5 2018.8.31 授权
生效
(13) 检测设备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杨乐、陈鲁等人 201821419673.0 2018.8.31 授权
生效
(14) 检测设备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杨乐、陈鲁等人 201821419909.0 2018.8.31 授权
生效
(15) 支撑装置
及检测设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杨乐、陈鲁等人 201821419907.1 2018.8.31 授权
生效
(16) 检测设备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杨乐、陈鲁等人 201821420878.0 2018.8.31 授权
生效
(17) 一种光学
检测装置
和光学检
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陈鲁、杨乐等人 201811022876.0 2018.9.3 授权
生效
(18) 测量系统 发明 发行人 陈鲁、杨乐等人 201811415699.2 2018.11.26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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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发明人 专利号 申请日期 状态
和方法 生效
(19) 一种光学
检测系统
和光学检
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微电子所
陈鲁、杨乐等人 201811440899.3 2018.11.29 授权
生效
(20) 一种光学
检测系统
及其检测
方法
发明 发行人、
微电子所
陈鲁、杨乐等人 201811440783.X 2018.11.29 授权
生效
(21) 测量模型
组的获取
方法、测
量方法及
相关设备
发明 发行人 陈鲁、杨乐等人 202010111118.7 2020.2.23 在审
(22) 测量系统
和方法
发明 发行人 陈鲁、杨乐等人 202010380355.3 2020.5.9 在审

根据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CHEN LU(陈鲁)、杨乐及查询专利综 合查询系统的信息,在双跨期间,CHEN LU(陈鲁)、杨乐作为发明人涉及的专利主要系 利用中科飞测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发明创造,相关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归属于中 科飞测,不涉及微电子所的职务发明。根据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截至该书面确认出具之 日,微电子所与中科飞测及/或前述双跨员工在中科飞测的职务技术成果及/或职务知识产 权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包括潜在争议、纠纷)或待解决事项,中科飞测及/或前述双 跨员工均不存在侵犯微电子所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损害微电子所权益的 情形。

根据中航智科技及发行人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黄有为及查询专利 综合查询系统的信息,黄有为中航智科技从事无人机光学测试的研发工作,在中科飞测工 作期间主要从事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工作,黄有为在中航智科技承担的工作不涉及 中科飞测的主营业务。黄有为作为发明人涉及的专利主要利用中科飞测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形成的发明创造,相关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归属于中科飞测,黄有为入职中科飞测后 参与中科飞测项目形成的核心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与其在原任职单位中航智科技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者与中航智科技分配的任务无关,不存在利用中航智科技所提供的资金、物质 条件完成的情况,不属于中航智科技职务发明。根据中航智科技、发行人分别出具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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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截至该等书面确认出具之日,中航智科技与黄有为及中科飞测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 纠纷,不存在损害中航智科技权益的情形。

根据微电子所、中航智科技、发行人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及访谈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前任职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 方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主张或索赔要 求,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也不存在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 诉讼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成果不构成前任职机构的职务发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知识产 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与微电子所签署的《双跨协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与微电子所 签署的《聘用合同》《解除合同证明书》、其与微电子所及公司签署的《外派人员三方协 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公司向微电子所支付双跨人员薪酬的凭证,了解核 心技术人员交叉任职、领薪的具体情况;

(2) 查阅微电子所及发行人分别出具的关于核心技术人员任职的书面确认,确认核 心技术人员交叉任职、领薪的具体情况、相关人员对外兼职、创办企业的同意情况及其他 微电子所人员兼职的情况等;

(3) 访谈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了解并核查核心技术人员交叉 任职及交叉领薪的具体情况、发行人用工之中其他微电子所人员兼职的情况、核心技术人 员与前任职机构是否存在竞业禁止、保密协议及利益冲突等情况;

(4)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报告期员工花名册、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发行 人与顾问签署的劳务合同,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用工中其他微电子所人员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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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索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相关法律法规,并查阅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确认双跨 人员及顾问在公司兼职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

(6) 获取并查阅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其与前任职机构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了解核心技术人员任职经历、与前任职机构是否存在竞业禁止、保密协议及利益冲突情况;

(7) 查阅核心技术人员及原任职单位、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核实核心技术人员与前 任职机构关于竞业禁止、保密协议及利益冲突情况、核实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成果不涉及职 务发明,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8) 获取并查阅公司的专利证书、公司的书面确认,核实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双跨期 间及/或其与前任职机构离职后一年内作为专利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情况;

(9) 访谈核心技术人员,核实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双跨期间及/或其与前任职机构离职 后一年内作为专利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情况;

(10) 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信息,核实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双跨期间及/或其与前任 职机构离职后一年内作为专利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情况;

(11) 查阅微电子所、中航智科技、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核实公司不存在核心技术 人员前任职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产生的知识产 权的任何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及核心技术人员也不存在任 何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情况;

(12)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 信息,核实发行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或纠纷等情况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核心技术人员交叉任职、领薪的具体情况已进行说明;微电子所知悉并同意核 心技术人员 CHEN LU(陈鲁)、杨乐在外创办及经营及/或在中科飞测兼职、任职的全过 程及相关情形。除 CHEN LU(陈鲁)、杨乐外,报告期内微电子所部分人员存在公司兼 职的情况已进行说明,微电子所人员报告期内在发行人处兼职的情形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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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根据核心技术人员任职经历,CHEN LU(陈鲁)与其前任职机构科磊半导体、 微电子所存在保密协议或相关保密约定,黄有为与其前任职机构存在保密方面的约定,杨 乐与其前任职机构微电子所存在保密方面的约定,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不存在竞业 禁止协议或约定及利益冲突的情形;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成果不构成前任职机构的职 务发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2.3 根据申报材料:( 1 )公司已取得国内外授权专利 160 项,其中发明专利 33 项、实用 新型专利 127 项,拥有软件著作权 10 项;( 2 )发行人 2 项发明专利与中科院微电子所共 有, 1 项软件著作权、 2 项发明专利与华南理工大学共有;( 2 )公司 3 名核心技术人员均 来自中科院微电子所并曾存在交叉任职情形;( 3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科院微电子所存在 合作研发的情形,共同合作研究并完成名称为“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及其检测方法”的发明; ( 4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科院微电子所采购技术服务,委托中科院微电子所开展部分技术 方案设计及可行性测试等;( 5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科院微电子所、双跨人员签订的《双 跨人员三方协议》,公司承担双跨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由中 科院微电子所代为缴纳;( 6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科院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申报多个科 研课题,公司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代中科院微电子所收取科研经费。

请发行人说明:( 1 )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后核心技术的 研发基础、研发过程、研发项目(如有)、主要研发人员及其贡献情况、研发成果;( 2 ) 继受取得或共有专利在发行人技术体系中的作用,与他人共有专利的原因、形成过程,双 方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是否存在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知识产权与核心 技术的关系;( 3 )合作研发的具体方式、双方贡献、研发成果,中科院微电子所转让或 许可第三方实施、使用合作发明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合作研发情形;与中科院微电子所等 单位共同申报科研课题的具体内容、分工情况及成果归属,代为收取科研经费的原因及合 规性;向中科院微电子所采购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4 )双跨人员的人员名单, 在双方的所任职务,形成原因及合规性,是否存在职务成果等可能导致双方存在知识产权 纠纷或其他纠纷、潜在纠纷的情形;前述事项的解决措施及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5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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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前述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已经形成独立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 及生产经营必须的核心知识产权。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 2 )至( 5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继受取得或共有专利在发行人技术体系中的作用,与他人共有专利的原因、 形成过程,双方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是否存在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知 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关系

  1. 继受取得或共有专利在发行人技术体系中的作用,与核心技术的关系

根据相关专利证书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继受取得和共有专利共 10 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权人 原权
利人
是否为核
心技术
继受取得专利
(1) 一种集成电路缺陷的光学检测方法
和装置
发明 201110283462.5 发行人 微电
子所
(2)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发明 201110106989.0 发行人 微电
子所
(3) LED光学特性检测方法及检测装
发明 201110191200.6 发行人 微电
子所
(4)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发明 201110286906.0 发行人 微电
子所
(5) 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 发明 201710447669.9 发行人 苏州
翌流
(6) 三维测量的畸变校正方法、装置及
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 201710762674.9 发行人 苏州
翌流
共有专利
(1)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及其检测方法 发明 201811440783.X 微电子所、
发行人
-
(2)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和光学检测方法 发明 201811440899.3 微电子所、
发行人
-
(3) 一种微纳米纤维素的动态表征方法 发明 201710574739.7 华南理工
大学、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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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权人 原权
利人
是否为核
心技术
(4) 一种微纳米纤维素的动态表征方法 发明 3050806 华南理工
大学、发行
-

注:共有专利中序号(3)和序号(4)为同一个专利,根据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加拿大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3050806”,该境外专利的申请优先权信息为申请号/专利号为“201710574739.7”的中国境内 专利。

根据相关专利证书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技术体系主要围绕系统及光学、机电、软件和算法、工艺等方面,继受和共有专利 主要是辅助作用,在技术体系的作用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专利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技术体系作用
(1) 一种集成电路缺陷的
光学检测方法和装置
201110283462.5 通过在光路系统中增加相位调制的方法来优化
所采集信号的灵敏度
(2)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
圆检测装置
201110106989.0 用信号的时域信息来协助系统计算出更多的缺
陷所在位置的信息,优化检测出的缺陷信息
(3) LED光学特性检测方
法及检测装置
201110191200.6 帮助减少透明基底的晶圆背面和样品台表面的
背景所产生的噪声,优化针对透明基底的晶圆
的检测性能
(4)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
圆检测装置
201110286906.0 利用照明的光强的空间分布信息来进一步优化
缺陷检测的灵敏度和信噪比
(5) 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 201710447669.9 减少深孔周边产生的噪声,优化孔底膜厚测量
的信号
(6) 三维测量的畸变校正
方法、装置及计算机可
读存储介质
201710762674.9 在成像系统中通过获取多个单视场的信息并且
拼接而得到三维信息
(7)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及
其检测方法
201811440783.X 通过增加光收集通道中的图像放大倍数可调的
模块,实现光学检测系统检测区域面积的可调,
从而实现对检测区域放大至指定倍数的辅助功
(8)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和
光学检测方法
201811440899.3 根据是否在测量晶圆上的特定结构,增加机械
结构模块,实现对孔径限制单元的移进或移出
光路的功能
(9) 一种微纳米纤维素的
动态表征方法
201710574739.7 通过对微流通道中的微纳米纤维素的清晰成
像,得到纳米纤维素的大小、速度等参数
(10) 一种微纳米纤维素的
动态表征方法
30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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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发行人技术体系主要围绕系统及光学、机电、软件和算法、工艺等,主 要针对设备的整体系统模型和设计进行重点展开。继受取得专利在发行人技术体系发挥 着辅助优化作用,具体为:(1)发行人从微电子所取得的专利主要为辅助性光学检测优 化技术,主要用于针对整体检测系统中的局部性能优化,如针对透明基底的晶圆的检测 性能的优化等;(2)发行人从苏州翌流明取得的“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即上述第(5) 项专利)涉及的技术为辅助性光学检测优化技术,主要针对晶圆孔底膜厚测量信号的优 化,并非整机设备的核心技术,“三维测量的畸变校正方法、装置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专利(即上述第(6)项专利)涉及的技术主要围绕精密加工光学检测技术,其功能为精 密零部件三维尺寸测量,未应用在发行人主要产品上;与此同时,该等共有专利均未用 于发行人主营产品。

根据相关专利证书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通过长期持续的研发投入,公司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技术体系,掌握了 9 项核心技术, 核心技术覆盖光学检测技术、大数据检测算法和自动化控制软件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技术 领域。上述继受和共有专利均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体系并未以上 述专利为基础进行构筑,核心技术体系主要依靠自主研发,不依赖从外部继受取得的专利 与共有专利。

  1. 共有专利的原因、形成过程,双方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是否存在瑕疵、 纠纷或潜在纠纷

(1) 与微电子所的共有专利相关情况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文件、发行人以及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课题项目的主要联系人以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2017 年,发行人与 天津大学、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参与“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课题项目。中科 飞测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以及“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工程化和产品化开发”项 目子课题的承担单位,微电子所为“高深宽比复杂三维结构薄膜测量技术与仪器模组开 发”项目子课题的承担单位。在微电子所承担的子课题任务过程中,双方围绕在设备上 找到能够优化和提升的技术的课题目标开展合作,发行人在合作过程中提供整机平台, 微电子所以此作为研发基础进行技术优化。鉴于发行人在前述工作内容及创造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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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微电子所均为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

根据发行人、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课题项目的主要联系人以及发 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该等专利技术涉及到对系统硬件的改造较大,并且会降低设备检测速 度,非下游客户所需要的功能,最终未应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相关专利证书以及发行人、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共有专利双方关于共有专利使 用的主要约定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专利名称 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
(1) 一种光学检测
系统及其检测
方法
任何一方均可以单独实施、使用所涉合作发明,且无需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费用;
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转让或许可第三方实施、使用所涉合作发明。任何一方拟转
让或许可第三方实施、使用所涉合作发明的,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
向除另一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涉合作发明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任何
一方许可除另一方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所涉合作发明的,收取的使用费、许可费
应当在双方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任何一方实施所涉合作发明所产生的费用、成
本、风险等由具体实施方单独承担,所得的收益及后续改进成果等均归具体实
施方单独享有,另一方对此无任何异议且不会就此对另一方提起任何权利主张
(2) 一种光学检测
系统和光学检
测方法

根据发行人、微电子所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 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电子所和发行人关于共有专利不存在被申请无 效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微电子所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上述共有专利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且 均不存在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共有专利(或其份额),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使用共有专利 (或其份额)的情况。

(2) 与华南理工大学的共有专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签署的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知识产权共有协议》、发行人 及华南理工大学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前述业务的主要联系人以及发行人核心技 术人员,2016 年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签署了《华南理工大学购销合同》,华南理工大学 向发行人采购显微粒子追踪测试系统设备;于 2017 年,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签署了《软 件和信息服务项目合同》,华南理工大学向发行人购买显微粒子追踪测速系统的测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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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服务。在前述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行人通过对系统的零部件选型及用算法实现功 能,研发了一个系统的技术方案;华南理工大学研发制备不同种类,不同浓度的微纳米纤 维素的不同方法,研发了对微纳米纤维素悬浮液进行间歇式超声处理的技术,研制了向成 像系统输入微纳米纤维素悬浮液的微流通道,并根据测量结果进行微纳米纤维素制备工艺 的验证和优化。通过上述合作研发,形成了对悬浮液中微纳米纤维素长度、直径、速度、 数量等重要参数的测量技术,有助于微纳米纤维素制备和研究过程中重要参数的测量,优 化制备的研发工艺,但该技术未应用在半导体领域,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前述合作 研发于 2017 年度已经实施完毕。

根据发行人、华南理工大学签署的《知识产权共有协议》及双方的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访谈前述业务的主要联系人以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鉴于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 对上述技术方案的形成均有创造性贡献,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均为该技术方案的专利权 人;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就该技术方案共同申请专利后,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签署《知 识产权共有协议》,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该知识产权的权属。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该等共有专利未投入发行人质量控制设备等产品。

根据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签署的《知识产权共有协议》、发行人及华南理工大学的 书面确认,共有专利双方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专利名称 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
(1) 一种微纳米纤维
素的动态表征方
双方共同、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涉合作发明的权属。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
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实施、使用、转让或授权第三方实施、使用所涉合作发
明。任何一方拟实施、使用、转让或授权第三方实施、使用所涉合作发明
的,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向除另一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涉合
作发明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单独实
施、使用或授权第三方实施、使用所涉合作发明的收益应由双方按等比例
平分。所涉合作发明的专利申请工作由华南理工大学主导,中科飞测应予
以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申请专利
(2) 一种微纳米纤维
素的动态表征方

注:上述共有专利为同一个专利,根据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 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加拿大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专利号为“3050806”, 该境外专利的申请优先权信息为申请号/专利号为“201710574739.7”的中国境内专利。

根据相关专利证书以及发行人、华南理工大学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南理工大学和发行人的 共有专利不存在被申请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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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发行人、华南理工大学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 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南理工大学和公司就上述共有专利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 在的争议纠纷,且均不存在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共有专利(或其份额),许可任何第三方实 施、使用共有专利(或其份额)的情况。

(二) 合作研发的具体方式、双方贡献、研发成果,中科院微电子所转让或许可第 三方实施、使用合作发明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合作研发情形;与中科院微电子所等单位共 同申报科研课题的具体内容、分工情况及成果归属,代为收取科研经费的原因及合规性; 向中科院微电子所采购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1. 合作研发的具体方式、双方贡献、研发成果,中科院微电子所转让或许可第三方 实施、使用合作发明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合作研发情形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文件、发行人以及微电子所分别出具的书面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课题项目的主要联系人以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2017 年,发行 人与天津大学、微电子所、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进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 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参与“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课题项目;微电子所与中科 飞测在完成“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课题项目过程中,存在共同合作研究的情况, 并形成如下两项共有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1)
一种光学检测系
统及其检测方法

微电子所、发
行人
201811440783.X 2018.11.29 2018.11.29-2038.11.28
(2)
一种光学检测系
统和光学检测方

微电子所、发
行人
201811440899.3 2018.11.29 2018.11.29-2038.11.28

发行人与微电子所合作研发的具体方式、双方贡献、研发成果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之“2.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之“(一)继 受取得或共有专利在发行人技术体系中的作用,与他人共有专利的原因、形成过程,双方 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是否存在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知识产权与核心技 术的关系”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微电子所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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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电子所及中科飞测均不存在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共有专利(或其份 额),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使用共有专利(或其份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相关共有专利权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核心技术人员,报告 期内,除上述合作研发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合作研发的情况。

2. 与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申报科研课题的具体内容、分工情况及成果归属,代为收 取科研经费的原因及合规性

(1) 与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申报科研课题的具体内容、分工情况及成果归属

根据发行人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文件以及中科飞测、微电子所的书 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课题项目的主要联系人以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报告期内, 中科飞测与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申报科研课题的具体内容、分工情况及成果归属安排如下:

序号 课题名称 课题内容 分工情况 成果归属
(1)
表面膜结
构三维光
学测试仪
本项目开展白光相移干涉
和波长扫描干涉测试技术、
宽带反射光谱选择性接收
测量技术等关键技术的研
发,以开发满足目标技术指
标的仪器样机,推进仪器工
程化技术研发和产品化
中科飞测为项目牵头承
担单位以及“表面膜结构
三维光学测试仪的工程
化和产品化开发”项目任
务(课题)的承担单位,
微电子所等单位为其他
项目任务(课题)的承担
单位
自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
归自筹方所有,由专项经
费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如下
方式分配:参与单位各自
独立完成的开发成果所形
成的知识产权,归实际完
成方所有;参与单位合作
完成的开发成果所形成的
知识产权,由参与单位共
同所有
(2)
芯片封装
缺陷在线
视觉检测
仪开发及
应用示范
本项目开发适用于芯片封
装二维图形工艺缺陷检测
的高稳定高均匀明暗场照
明技术等,完成相关工程样
机开发
中科飞测为项目牵头承
担单位以及“芯片封装二
维缺陷检测及视觉检测
仪系统样机开发”项目任
务(课题)的承担单位,
微电子所等单位为其他
项目任务(课题)的承担
单位
独立研发归各自所有,共
同研发归共同所有
(3)
极大规模
集成电路
制造装备
及成套工
面向20-14纳米制程的量
产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需
求,突破一批制约高端晶圆
缺陷在线光学检测设备的
关键技术和核心器件,研发
中科飞测为项目牵头单
位暨“无图形晶圆缺陷光
学在线检测设备研发与
产业化”、“图形晶圆缺
陷光学在线检测前瞻性
各自独立完成的开发成果
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实际完
成方所有;合作方共同完
成的开发成果形成的知识
产权归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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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课题名称 课题内容 分工情况 成果归属
20-14纳米无图形晶圆缺陷
光学在线检测设备并开展
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
测的前瞻性研究
研究”的任务承担单位,
北京科益虹源光电技术
有限公司、长江存储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他主
要参与单位

(2) 代为收取科研经费的原因及合规性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关款项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规定,由专业机构向项目牵头单位拨付,项目牵头单位再向课题承担单位进一步拨付 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再向课题参与单位进一步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 金。

根据发行人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文件以及中科飞测的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访谈课题项目的主要联系人,在“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极大规模 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等课题项目中,发行人作为相关科研课题项目的项目牵头 承担单位并部分(课题)任务的承担单位、微电子所等其他参与单位作为同一科研课题项 目中的部分(课题)任务的承担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申领科研经费并向微电子所等 其他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代为收取科研经费并向微电子所等其他课题参与单 位拨付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向微电子所采购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技术服务协议以及发行人及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 人向微电子所采购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为可行性研究和流片服务,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具体内容
2021
1-6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1)
技术可行
性研究
- - 23.08 52.49 开展围绕无透镜成像技术、多高度信息转换平面
成像技术、并行共聚焦成像技术、微纳尺度三维
结构光学测量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2)
流片
6.60 - - - 根据发行人要求制作标准片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技术服务协议以及发行人及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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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人向微电子所采购技术服务的主要原因为:(1)微电子所在行业前沿技术领域具有一定 的优势,发行人选择向微电子所外购相关技术服务;(2)发行人检测设备测试对标准片 有需求,委托微电子所制作标准片。

(三) 双跨人员的人员名单,在双方的所任职务,形成原因及合规性,是否存在职 务成果等可能导致双方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潜在纠纷的情形;前述事项的解决 措施及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1. 双跨人员的人员名单,在双方的所任职务

根据双跨人员与微电子所签署的《聘用合同》《解除合同证明书》、双跨人员《外派 人员三方协议》、双跨人员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发行人及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 双跨人员的人员名单、在微电子所及公司担任职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微电子所的职务 中科飞测的职务 双跨期间
(1) CHEN LU
(陈鲁)
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董事长、总经理 2015.3-2016.8
(2)
杨乐
助理研究员、高级工程师 首席科学家 2015.3-2020.2
(3)
马砚忠
助理研究员 资深总监 2015.3-2019.3
(4)
王天民
助理研究员 研发项目负责人 2015.6-2018.5
(5)
张朝前
高级工程师 研发项目负责人 2018.8-2020.9
(6)
刘涛
副研究员 资深研发经理 2015.6-2018.5
(7)
王安凯
助理研究员 部门经理 2015.3-2018.2

2. 双跨人员形成原因及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的政策,上述双跨情形发生在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支持科研人员创 业和技术成果转化的政策背景下。相关主要政策如下:

2003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提出“鼓 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要求事业单位“制定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管理办法”。

2015 年 10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法》(2015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2 号),提出“支持本单位的科 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2017 年 3 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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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 号),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 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在前述政策背景下,中科院及微电子所亦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投资企业或到企业 任职。2006 年 6 月,中科院发布《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规定》(科发人教 字〔2006〕172 号),提出“鼓励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员互聘、学术交流、 资源共享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与高等院校、院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机构等开展全面的合作”; 2013 年 2 月,中科院发布《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科发人教字〔2013〕22 号),提出“促进院属事业单位与院内外单位开展合作,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协同创新、 共同发展,保障完成我院承担的各项科技任务”。

根据发行人、微电子所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为了加强微电子所与企业机构的合作, 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公司与微电子所之间开展了双跨合作。在双跨合作期 间,公司与微电子所签署了《双跨协议》,双方按照签署协议开展工作。

根据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相关法律法规,本所 律师认为,前述双跨安排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不存在职务成果等可能导致双方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潜在纠纷的情形

根据微电子、发行人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微电子所之间不存在职务成果等可能导致双方存在知识产权 纠纷或其他纠纷、潜在纠纷的情形。

4. 前述事项的解决措施及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根据双跨人员与微电子所签署的《解除合同证明书》、该等人员与公司签署的《劳动 合同》、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刘涛、王安 凯在《外派人员三方协议》到期后未继续在公司任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其他双跨人员已经与微电子所解除聘用合同,并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合 同关系,在公司处专职工作,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双跨形式在公司任职的微电子所人员。报 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人员为双跨人员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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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已经形成独立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 独立的研发能力及生产经营必须的核心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关于研发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相关课题文件、相 关专利证书、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发 行人坚持自主研发和产品创新,通过建立完善和独立的研发体系,培养和吸引了一支跨学 科、技术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具备了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了与生产经 营相关的核心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已形成独立的研发体系,具有独立的研发能力

(1) 发行人拥有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研发模式

发行人始终坚持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已逐步构建起了一套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 体的创新机制。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以设备研发和相关研发测试平台为载体,协同推进 发行人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进程。发行人研发中心下设多个研发团队, 致力于质量控制设备不同产品的研发工作,可以独立完成产品概念与可行性阶段到量产阶 段和优化升级阶段的全研发流程。

(2) 发行人拥有跨学科、技术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

发行人已经培养和吸引了一大批经验丰富的光学、算法、软件、机械、电气、自动化 控制等方面的专家,构成发行人研发的中坚力量。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研 发人员 150 人,占员工总数 38.86%。

(3) 发行人拥有独立和先进的研发场所和研发设施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深圳市和北京市均设有研发中心,拥有独立的研发场所和先进 的研发设施,已具备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相关领域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应用的独立研发场所 及完整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条件。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广州中科飞测和上海中科飞测 在当地办公场所的建设,为发行人的研发活动提供完善的硬件条件与配套支持,进一步提 升发行人的研发体系建设水平。

(4) 发行人承担了多项重大科研项目,科研实力获得认可

发行人通过建立完善和独立的研发体系,培养和吸引了一支跨学科、技术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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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形成了较强的科研实力。较强的科研实力获得政府的认可,报告期 内,发行人承担了多项重大科研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1)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20-14nm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的研发与产业化-无图形晶圆缺陷光
学在线检测设备研发与产业化
20-14nm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的研发与产业化-图形晶圆缺陷光学
在线检测前瞻性研究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芯片封装缺陷在线视觉检测仪开发及应用示范
(4)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
计划专项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设备研发及产业化
(5)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圆缺陷检测相关)
(6)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
才创新创业专项
集成电路先进封装全自动智能检测研发及产业化团队

报告期内,发行人承担了多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研项目,在国家推动半导体产业 发展的过程中,发行人已经成为我国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领域科研攻关的中坚力量。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已经通过验收,研发实力得 到进一步的认可。

2. 发行人具备生产经营必须的核心知识产权

(1) 发行人研发实力较强,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

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发行人研发团队已自主研发形成了深紫外成像扫描技术、高精 度多模式干涉量测技术、基于参考区域对比的缺陷识别算法技术等 9 项核心技术。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继受取得的 6 项专利和合作研发形成的 4 项共有专利外,发行人独立申 请取得了 177 项专利,研发实力较强。

(2) 发行人产品已成功进入多家集成电路知名客户,形成产业化成果

自发行人成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一直专注于检测和量测两大类集 成电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先后开发出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 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三维形貌量测设备、薄膜膜厚量测设备等,积累了包括中芯国际、 长江存储、士兰集科、长电科技、华天科技、通富微电等集成电路前道制程及先进封装知 名客户,很大程度地满足了市场需求,印证了发行人的自我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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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建立了完善和独立的研发体系, 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形成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

(五)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共有专利、继受取得专利的专利证书以及《案件状态证明》等相关 文件、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核查共有专利、继受取得专利的权属情况等信息;

(2) 查阅华南理工大学、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专利共有协议》以及所涉服务合同 等相关文件,核查共有专利、合作研发的原因背景、主要安排等信息;

(3)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课题文件,核查共有 专利、合作研发的原因背景、主要安排、共同申报科研课题的具体内容、分工情况及成果 归属等信息;

(4) 查阅微电子所、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核查共有专利、合作研发的原因背景、主 要安排以及是否存在争议纠纷、向微电子所采购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等信息;

(5) 获取并查阅《申报合作协议》以及三维光学研发项目任务书等相关文件,核查 共有专利、合作研发的原因背景、主要安排等信息;

(6) 访谈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课题项目或业务合同的主要联系人,核查共有专利、 合作研发的原因背景、主要安排、共同申报科研课题的具体内容、分工情况及成果归属等 信息;

(7) 核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访谈相关课题项目的主 要联系人,了解发行人代为收取科研经费的原因等信息;

(8)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微电子所签署的相关合同及相关前瞻性研究报告、相关流 片服务的物料凭证,核查向微电子所采购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9) 获取并查阅双跨人员与微电子所签署的《聘用合同》《解除合同证明书》、双 跨人员《外派人员三方协议》、双跨人员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发行人、微电子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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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出具的书面确认,核实发行人报告期双跨人员名单及在双方所任职务、形成原因;

(10) 访谈核心技术人员,核实发行人报告期双跨人员名单及在双方所任职务以及 了解发行人的技术体系、继受取得专利、共有专利在发行人技术体系的作用等信息;

(11) 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 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核查共有专利相关各方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是否无效等信息;

(12) 获取并查阅公司的研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了解公司的研发体系 建设情况以及实际运行情况;

(13) 获取并查阅关于研发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了解公司应用于研发的软 硬件基础设施条件;

(14)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关于研发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相 关课题文件、相关专利证书、业务合同核查发行人的研发体系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继受取得和共有专利在发行人技术体 系中主要是辅助作用,发行人与微电子所、华南理工大学共有专利的原因、形成过程、关 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已进行说明,前述共有专利不存在被申请无效的情况,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继受取得和共有专利均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2) 发行人报告期内合作研发的具体方式、双方贡献、研发成果已进行说明,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电子所及中科飞测均不存在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共有专利 (或其份额),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使用共有专利(或其份额)的情况,报告期内,发 行人不存在其他合作研发的情况;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作为项目牵头单位代为收取科研经费并向微电子所等单位拨付的情况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向中科院微电子所采购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已说明;

(3) 双跨人员的人员名单,在双方的所任职务,形成原因已进行说明,前述双跨安 排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 职务成果等可能导致双方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潜在纠纷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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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涛、王安凯的《外派人员三方协议》已到期,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 同,公司与其他双跨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相关双跨人员已经全职 在公司任职,不存在通过双跨形式在公司任职的微电子所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人员 为双跨人员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建立了完善和独立的研发体系,具备 独立的研发能力,形成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

四、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主要客户”

3.2 根据申报材料:( 1 )公司股东聚源载兴、聚源启泰和聚源铸芯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 芯聚源管理的私募基金。截至报告期末合计持有发行人 4.84% 股份。根据中芯国际 2020 年年报披露,中芯聚源为中芯国际联营企业;( 2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中芯国际及其 联营企业销售产品的情形,中芯国际及其联营企业位列公司前五大客户。

请发行人说明:( 1 )结合公司产品研发进度、客户验证情况分析聚源载兴、聚源启泰 20169 月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定价 3/ 股的依据及合理性,及 20209 月,聚源铸芯在此 时点按照 21/ 股价格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2 )采购发行人产品主要 用于新建还是替换原有生产线的设备,发行人产品较其他同类产品的优势;( 3 )报告期 内中芯国际及关联方采购公司产品的数量、采购其他竞品情况,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报告期 内发行人对中芯国际及其关联方的销售与其新增产能的匹配情况;( 4 )发行人是否存在 其他客户入股的情况,主要客户与公司高管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 来、其他利益安排或除购销以外的关系。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 1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 3 )( 4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结合公司产品研发进度、客户验证情况分析聚源载兴、聚源启泰 20169 月 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定价 3/ 股的依据及合理性,及 20209 月,聚源铸芯在此时点按 照 21/ 股价格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聚源载兴、聚源启泰和聚源铸芯的调查表、书面确认、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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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以及中芯聚源网站[1] 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聚源 载兴、聚源启泰和聚源铸芯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芯聚源 ”)管理的私募基金。根据中芯聚源网站介绍,中芯聚源是由国内 集成电路产业龙头企业和一支资深投资团队发起,联合其他股东共同设立的一家股权投资 公司,专注于集成电路行业的相关领域,对产业链中的材料、设计、装备、IP 和服务等环 节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项目涉及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其书面确认,发行人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致力于成为业内 领先的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企业,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检测和量测两大类集成电路 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系列主要涉及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图形晶圆缺 陷检测设备、三维形貌量测设备等。

根据发行人的重大销售合同、出货单据、验收单据及相关研发项目记录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凭借优秀的技术研发团队、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及持续 在半导体检测和量测领域的研发积累,发行人产品研发不断取得积极进展。2015 年度, 发行人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和三维形貌量测设备发往客户验证,并逐步进入市场验 证阶段。随着持续研发投入,发行人产品类型日趋丰富,截至 2020 年 9 月,发行人无图 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三维形貌量测设备等多个系列设备通过 客户验证并实现批量销售,覆盖前道制程、先进封装等领域,在国内半导体质量控制设 备领域处于领先位置。同时,凭借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优良的产品品质以及出色的售 后服务,发行人产品迅速获得客户认可,并逐步积累了优质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品牌知 名度。随着产品品质和品牌知名度提升,发行人多个型号产品已在国内主要集成电路制 造厂商获得验证并取得批量订单。截至 2020 年 9 月,发行人已经积累起了国内多家龙头 集成电路前道制程及先进封装厂商客户,并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根据聚源载兴、聚源启泰和聚源铸芯的书面确认、增资协议/投资协议、工商档案,并 经发行人访谈聚源载兴、聚源启泰和聚源铸芯的相关人员,基于发行人良好的发展状况与 发展前景,聚源载兴、聚源启泰于 2016 年 9 月投资入股发行人,聚源铸芯于 2020 年 9 月 投资入股发行人。根据聚源载兴、聚源启泰和聚源铸芯的书面确认、工商档案,聚源载兴、

1 网址为 http://www.cftcapital.com/

8-3-37

29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聚源启泰及聚源铸芯入股价格系根据入股时点发行人发展情况协商确定,入股价格与同期 其他投资机构相同,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入股时间 入股机构 增资金额
(万元)
增资价格(元
/股)
同期其他投资者情况
(1) 2016年9月 聚源载兴 1,000.00 3.00 物联网二期、前海博林,入股价
格相同
聚源启泰 300.00 3.00
(2) 2020年9月 聚源铸芯 2,000.00 21.03 睿朴资管、深创投、丹盛管理、
虞仁荣、王家恒,入股价格相同

综上所述,聚源载兴、聚源启泰和聚源铸芯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芯聚源管理的私募 基金,分别投资入股发行人主要系看好发行人在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领域发展前景;入股 价格系根据入股时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且与同期其他投资者的入股 价格相同,不存在异常情况。

(二)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访谈发行人管理层,获取发行人的重大销售合同、出货单据、验收单据及相关 研发项目记录文件,核查发行人产品研发进度、客户验证情况;

(2) 获取并查阅聚源载兴、聚源启泰、聚源铸芯的调查表、工商档案及其书面确认、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核查前述股东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3) 访谈聚源载兴、聚源启泰、聚源铸芯相关工作人员,核查前述股东入股发行人 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4) 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增资协议/投资协议,核查相关股东入股发行人的背景 情况;

(5)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课题文件并查询中 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以及中芯聚源网站的信息,核查相关股东入股发行人的背景情况等。

  1. 核查结论

8-3-38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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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结合发行人产品研发进度、客户验证情况分析聚 源载兴、聚源启泰及聚源铸芯投资发行人的原因、定价依据以及合理性,聚源载兴、聚源 启泰及聚源铸芯投资发行人主要系看好发行人在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领域发展前景,入股 价格系根据入股时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且与同期其他投资者入股价 格相同,不存在异常情况。

五、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9. 关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

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 ; 涉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增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资者入股价格。

根据申报材料,自发行人设立至今,实控人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向发行人出资 6,768.08 万元。其中, 4,000 万元来自于实控人之一哈承姝向盛真、刘丹的借款; 850 万元来自于哈 承姝向其亲属借款; 500 万元来自于哈承姝向间接股东借款; 300 万元来自于陈学军向苏 州翌流明提供的借款。

请发行人说明:( 1 )报告期内历次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商业逻辑;涉及股份支付的, 说明相关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的多数出资直至 20209 月才实缴完毕的原因及合理性;( 2 )上述出资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时间、 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偿还情况及后续还款安排、出借人背景及与实控人关系、出借资金 来源等,结合借款协议说明是否约定借款利息、股份质押或其他借款条件;( 3 )出资借 款是否影响实控人控制权稳定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 ) 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股东是否及时、 足额纳税;( 520209 月增资的自然人虞仁荣、王家恒简要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 2 )( 3 )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 核查结论及依据。

回复:

(一) 报告期内历次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商业逻辑;涉及股份支付的,说明相关 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的多数出资直至 20209 月才实 缴完毕的原因及合理性

  1. 报告期内历次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商业逻辑

8-3-39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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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投资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 缴出资证明等资金来源凭证等资料、发行人及股东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历次股东增资的情况具体如下:

8-3-40

29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单位:元/注册资本或元/股 单位:元/注册资本或元/股
序号 时间 事由 入股股东 入股背景和原因 入股
价格
定价依据 是否涉
及股份
支付
(1)
2018年6月
飞测有限第
五次增资
国投基金、芯动能 因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决定投
资入股发行人
6.44 根据飞测有限所处行业及发行人
自身成长性等因素协商确定
(2)
2019年8月
飞测有限第
六次增资
哈承姝、小纳光 实际控制人及小纳光增资入
股,已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
2.29 入股价格由各方协商确定
(3) 2019年12月 飞测有限第
七次增资
深创投、创新一号、粤莞
投资、自贸三期、华控科
工、国投基金、物联网二
期、力合融通、前海博林
因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决定投
资入股发行人
13.12 根据飞测有限所处行业及发行人
自身成长性等因素协商确定
(4)
2020年1月
飞测有限第
八次增资
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
纳光
实际控制人及小纳光通过直
接和持股主体的形式增资,已
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
5.09 入股价格由各方协商确定
(5)
2020年9月
飞测有限第
九次增资
哈勃投资 因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和上市
前景决定投资入股发行人
15.25 根据飞测有限所处行业及发行人
自身成长性等因素协商确定
(6)
2020年9月
飞测有限第
十次增资
聚源铸芯、睿朴资管、深
创投、丹盛管理、虞仁荣、
王家恒
因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和上市
前景而决定投资入股发行人
21.03 根据飞测有限所处行业及发行人
自身成长性、科创板上市预期等
多种因素协商确定

8-3-41

29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发行人历次投资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其书面确认,上 表中第(1)项、第(3)项、第(5)项以及第(6)项增资背景为发行人因业务发展需要 资金,需要通过增发股本进行融资;投资人看好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及其成长性,同意持有 或增持发行人的股本,该等增资均不涉及股份支付;上表中第(2)项、第(4)项增资背 景为实际控制人进一步巩固控制权进行增资或发行人对管理层实施激励,该等增资均涉及 股份支付,且已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

2. 涉及股份支付的,说明相关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相关评估报告及其书面确认,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 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涉及到 的股份支付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公允价格参考相关评估报告所涉发行人股权 的评估价值确定,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股权激励方式 授予数量(万
股)(A
授予价格(元/
股)(B
公允价格(元/
股)(C
股份支付费用
(万元)(C-B
×A
(1) 哈承姝和小纳光增资入股 343.07 2.29 7.91 1,927.86
(2) 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
通过直接和持股主体的形式
增资入股
642.69 5.09 12.63 4,847.58
  1. 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的多数出资直至 20209 月才实缴完毕的原因及合 理性

根据发行人历次投资协议等文件、历次公司章程、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的 出资证明及其书面确认,由于相关投资协议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约定苏州翌流 明、哈承姝、小纳光应当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且不晚于中科飞测股份制改制之前的较 早日期缴纳全部出资。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鉴于各方商定以 2020 年 9 月 30 日为股改基准日,基于 注册资本实缴截止时间及股东资金状况考虑,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的多数出资 直至 2020 年 9 月实缴完毕,前述出资安排符合《公司章程》及投资协议的要求,具有一 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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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 上述出资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借款用途、 偿还情况及后续还款安排、出借人背景及与实控人关系、出借资金来源等,结合借款协议 说明是否约定借款利息、股份质押或其他借款条件

  1. 上述出资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偿还 情况及后续还款安排、出借人背景及与实控人关系、出借资金来源等,结合借款协议说明 是否约定借款利息、股份质押或其他借款条件

根据相关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与出资借款相关的银行交易记录,截 至报告期末,尚未归还的出资借款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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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单位:万元
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
金额
借款时间 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还款情况及后
续还款安排
出借人背景 与实际控制
人的关系
利息
盛真 哈承姝 3,000 2020年8月 自出借之日
起六年
用于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发行人股东丹盛投资的合
伙人夏春梅的配偶
朋友 第一年和第二年无利息,
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
第六年年利率为10%,到
期付息
刘丹 哈承姝 1,000 2020年8月 自出借之日
起六年
用于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发行人股东丹盛投资的合
伙人
朋友
孙弼娟 哈承姝 550 2020年8月 自出借之日
起八年
用于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实际控制人哈承姝的亲属 亲属 免息
陈克复 CHEN LU
(陈鲁)、
哈承姝
50 2017年3月 自出借之日
起十一年
用于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实际控制人CHEN LU(陈
鲁)的父亲
亲属 免息
300 2020年8月 自出借之日
起八年
用于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免息
林友武 哈承姝 500 2017年9月 自出借之日
起八年
用于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发行人股东前海博林董事
长,曾于报告期内持有前
海博林的股权
朋友 自借款之日起前6年无利
息,之后年度的年利率为
4.9%(单利计息),到期
付息
陈学军 苏州翌流
300 2015年3月 自出借之日
起十三年
用于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发行人股东岭南晟业的股
东暨实际控制人CHEN
LU(陈鲁)的亲属
亲属 自借款之日起前8年无利
息,之后年度的年利率为
4.9%(单利计息),到期
付息

8-3-44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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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借款安排均不涉及股份质押,不涉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借款条件,相关借款的资 金来源为相关出借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相关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及出资借款相关的交易记 录等文件,核查相关借款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利息等借款安排及其资金来源情况;

(2) 访谈盛真与刘丹并查阅公证书等文件,了解借款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影响控制权稳定等特殊利益安排;

(3) 获取并查阅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 CHEN LU(陈鲁)、哈承姝及夏春梅(盛真 的配偶)等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的公证文件,核查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以 及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4)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企业信用信息网、 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查封的情况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部分出资借款包括借款 利息条件,但上述出资借款均不涉及股份质押,不涉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借款条 件。

(三) 出资借款是否影响实控人控制权稳定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

1. 出资借款不影响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

根据相关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发行人相关股东及发行人分别出具的书 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尚未偿还的相关出资借款均约定了 较长的还款期限。此外,孙弼娟、陈克复、陈学军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林友武为股东前 海博林董事长,刘丹及夏春梅(盛真的配偶)为股东丹盛投资的合伙人,前述借款安排与 借款人所持有的中科飞测的股权及权益无关,出借人不可以主张借款人对中科飞测的任 何直接或间接的股东权利,无论借款人是否按照相关协议/确认函项下的约定偿还借款。

根据岭南晟业、前海博林、丹盛投资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岭南晟业、前海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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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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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盛投资各自承诺未谋求中科飞测控制权并承诺未来亦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中科飞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与中科飞测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且不进行 任何可能影响中科飞测控制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资借款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性。

2. 出资借款不存在股权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相关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出借人不存在委托借款人等主体代为 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也不因出资借款而产生与发行人关于代持 的安排。

根据相关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实际控制人及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相关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核查相关借款的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借款利息等借款安排、资金来源情况及争议纠纷情况;

(2) 访谈实际控制人并查阅股东调查表、确认函、公证书等文件,了解借款背景及 用途,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影响控制权稳定等特殊利益安排;

(3) 获取并查阅岭南晟业、前海博林、丹盛投资等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核查 借款双方关于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陈述或承诺;

(4)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 息,核查发行人、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出资借款不影响实际 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不存在股权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 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合理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股 东及时、足额纳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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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历次投资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历次股权转 让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注册资本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背景和原因 转让价
作价依据
2016年
6月
岭南晟业 前海博林 引入新的投资人,调整股
权结构
1.00 按飞测有限注册资
本面值
苏州翌流明 授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
体股权,实施激励
2018年
6月
岭南晟业、物联网
二期、聚源载兴、
国科鼎奕、力合融
通、力合汇盈
芯动能 引入新的投资人,调整股
权结构
6.14 根据飞测有限所处
行业及发行人自身
成长性等因素协商
确定

根据转让双方的转让协议、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上述股权转让的作价由转让各方协商确定, 具有合理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历次投资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及转让方股东的书面确认,上述发行人历次 股权转让的相关股东纳税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元/注册资本
序号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持股
成本
转让
价格
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
(1) 2016年
6月
岭南晟业 前海博
1.00 1.00 转让方为企业法人,根据转让方的书面确认,由于转
让价格与原投资成本一致,本次转让不涉及所得税
苏州翌
流明
1.00 1.00
(2) 2018年
6月
岭南晟业 芯动能
(有限
合伙)
1.00 6.14 转让方为企业法人,由其进行所得税的统一汇算清缴
申报,不涉及在股权转让环节单独缴纳所得税,根据
转让方提供的所得税申报文件及其书面确认,转让方
已经在汇算清缴中依法申报本次应缴税费
物联网二
期(有限
合伙)
3.00 6.14 根据物联网二期(有限合伙)提供的财务报告及其确
认,物联网二期(有限合伙)2018 年度未盈利,物
联网二期(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无需就投资物联网二
期(有限合伙)事宜确认应税所得
聚源载兴
(有限合
伙)
3.00 6.14 根据聚源载兴(有限合伙)提供的财务报告及其确认,
聚源载兴(有限合伙)2018年度未盈利聚源载兴(有
限合伙)的合伙人无需就投资聚源载兴(有限合伙)
事宜确认应税所得
国科鼎奕
(有限合
伙)
3.00 6.14 国科鼎奕为合伙企业,且合伙人中不存在自然人,根
据国科鼎奕的书面确认,国科鼎奕无需就本次股权转
让缴纳(或代扣代缴)所得税
力合融通 3.00 6.14 转让方为企业法人,由其进行所得税的统一汇算清缴
申报,不涉及在股权转让环节单独缴纳所得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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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持股
成本
转让
价格
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
转让方提供的所得税申报文件及其书面确认,转让方
已经在汇算清缴中依法申报本次应缴税费
力合汇盈
(有限合
伙)
3.00 6.14 转让方为合伙企业,且部分合伙人为自然人,根据转
让方提供的所得税申报文件及其书面确认,转让方已
经为该等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一方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发行人对上述股权转让相关方之间的股权转让 事项无代扣代缴义务。

(五) 20209 月增资的自然人虞仁荣、王家恒简要情况

根据虞仁荣、王家恒的身份证件、调查表,虞仁荣、王家恒简要情况如下:

虞仁荣先生,上市公司韦尔股份(603501.SH)控股股东,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主要任职经历如下:

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5 月就职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2 年 6 月至 1998 年 2 月就职于龙跃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任销售经理;1998 年 2 月至 2001 年 9 月就职于北京华清兴昌科贸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1 年 9 月至 2020 年 11 月, 任北京京鸿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5 月就职于香港华清 实业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7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副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

王家恒先生,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主要任职经 历如下:

1992 年 7 月至 2015 年 9 月,就职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联合首席运营 官、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2015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北京芯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任董事长、总经理。

(六)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本题第(二)、(三)部分的核查程序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一轮审核问 询函》问题”之“9. 关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之“(二)上述出资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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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但不限于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偿还情况及后续还款安排、出借人背景及与 实控人关系、出借资金来源等,结合借款协议说明是否约定借款利息、股份质押或其他 借款条件”及“(三)出资借款是否影响实控人控制权稳定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部分所述。

就本题其他部分,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投资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或实缴出资证明等资金来源凭证等资料、发行人及其股东的书面确认,核查发 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原因、定价依据及增资背景以及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 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合理性;

(2)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相关评估报告及其书面确认,核实发行人就 历次增资涉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3) 获取并查阅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的出资证明、苏州翌流明、哈承姝、 小纳光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签署的投资协议等协议文件及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的 书面确认,核查前述股东多数出资直至 2020 年 9 月才实缴完毕的原因及合理性;

(4)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历次转让所涉股东提供的纳税或税务申报凭证或财务报告 及/或其书面确认,核查相关股东纳税的情况;

(5)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虞仁荣、王家恒的身份证件及其调查表,核查 其基本情况;

(6)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 息,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争议纠纷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增 资原因、定价依据及商业逻辑已进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就历次增资计提股份支付的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的多数出资直至 2020 年 9 月才实缴完毕的原因具备合理性;

8-3-49

30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上述出资借款的具体情况已进行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部分 出资借款包括借款利息条件,但上述出资借款均不涉及股份质押,不涉及其他可能影响本 次发行的借款条件;

(3) 出资借款不影响实控人控制权稳定性,不存在股权代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已进行说明,具有合理性,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历次股权转让相关股东纳税情况已进行说 明且发行人对上述股权转让相关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无代扣代缴义务;

(5) 2020 年 9 月增资的自然人股东虞仁荣、王家恒简要情况已进行说明。

六、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0.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 招股书披露,小纳光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 18,855,937 股股份,占发行人 总股本的 7.86%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请发行人说明:( 1 )小纳光的历史沿革、对发行人历次出资情况,内部份额的变动过程、 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内部转让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 2 )合伙人的选取标准、 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是否实际支付转让对价及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请小纳光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相关规定修改减持承诺相关内容。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小纳光的历史沿革、对发行人历次出资情况,内部份额的变动过程、转让价 格及定价依据、内部转让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

1. 小纳光的历史沿革

根据小纳光的合伙人决议、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企业公示系统的信息,小纳光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 (1) 2016 年 4 月 15 日,小纳光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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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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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5 日,苏州翌流明、刘涛及张嵩签署了《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人出资确认书》,同意设立小纳光。

2016 年 4 月 15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小纳光的设立登记。小纳光设立时的合伙人及 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苏州翌流明 306.36 92.00 普通合伙人
(2) 刘涛 13.32 4.00 有限合伙人
(3) 张嵩 13.32 4.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33.00 100.00 -

(2) 2018 年 6 月,小纳光第一次财产份额转让

2018 年 6 月 6 日,小纳光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变更决定,同意刘涛将其持有小纳光 4.0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苏州翌流明。同日,刘涛与苏州翌流明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书》,对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进行约定。同日,小纳光全体合伙人签署新的《合伙协 议》。

2018 年 6 月 13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小纳光本次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小纳 光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苏州翌流明 319.68 96.00 普通合伙人
(2) 张嵩 13.32 4.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33.00 100.00 --

(3) 2020 年 1 月,小纳光第二次财产份额转让

2020 年 1 月 19 日,小纳光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变更决定,同意张嵩将其持有的小 纳光 4.0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哈承姝,同日,张嵩与哈承姝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 对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进行约定。同日,小纳光全体合伙人签署新的《合伙协议》。

同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小纳光的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小纳光的合伙人及其 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类型

8-3-51

30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苏州翌流明 319.68 96.00 普通合伙人
(2) 哈承姝 13.32 4.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33.00 100.00 -

(4) 2020 年 9 月,小纳光第三次财产份额转让暨第一次增资

2020 年 9 月 24 日,小纳光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变更决定,同意苏州翌流明将其持 有的小纳光 26.03%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横琴承心,将其持有的小纳光 40.00%的财产份额转 让给张嵩,将其持有的小纳光 10.0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冉琦,将其持有的小纳光 13.51% 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马砚忠,将其持有的小纳光 6.01%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杨乐。另同意小纳 光认缴出资总额由 333.00 万元增加至 779.97 万元,由横琴承心认购新增出资额 314.97 万 元,由张嵩认购新增出资额 60.00 万元,由冉琦认购新增出资额 30.00 万元,由李青格乐 认购新增出资额 10.00 万元,由黄有为认购新增出资额 10.00 万元,由张鹏斌认购新增出 资额 10.00 万元,由王天民认购新增出资额 10.00 万元,由梅国华认购新增出资额 2.00 万 元。同日,苏州翌流明与横琴承心、张嵩、冉琦、马砚忠、杨乐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书》,对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进行约定。同日,小纳光全体合伙人签署新的《合伙协 议》。

2020 年 9 月 25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小纳光的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小纳光 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苏州翌流明 1.50 0.19 普通合伙人
(2) 横琴承心 401.65 51.50 有限合伙人
(3) 张嵩 193.20 24.77 有限合伙人
(4) 冉琦 63.30 8.12 有限合伙人
(5) 马砚忠 45.00 5.77 有限合伙人
(6) 杨乐 20.00 2.56 有限合伙人
(7) 哈承姝 13.32 1.71 有限合伙人
(8) 张鹏斌 10.00 1.28 有限合伙人
(9) 李青格乐 10.00 1.28 有限合伙人

8-3-52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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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0)
王天民
10.00 1.28 有限合伙人
(11)
黄有为
10.00 1.28 有限合伙人
(12)
梅国华
2.00 0.2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779.97 100.00 -

(5) 2021 年 6 月,小纳光第四次财产份额转让

2021 年 6 月 11 日,小纳光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定,同意李青格乐将其持有的小 纳光 1.28%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苏州翌流明。

同日,李青格乐与苏州翌流明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对上述出资份额转让 事宜进行约定。同日,小纳光全体合伙人签署新的《合伙协议》。

2021 年 6 月 18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小纳光的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小纳光 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苏州翌流明 11.50 1.47 普通合伙人
(2) 横琴承心 401.65 51.50 有限合伙人
(3) 张嵩 193.20 24.77 有限合伙人
(4) 冉琦 63.30 8.12 有限合伙人
(5) 马砚忠 45.00 5.77 有限合伙人
(6) 杨乐 20.00 2.56 有限合伙人
(7) 哈承姝 13.32 1.71 有限合伙人
(8) 张鹏斌 10.00 1.28 有限合伙人
(9) 王天民 10.00 1.28 有限合伙人
(10)
黄有为
10.00 1.28 有限合伙人
(11)
梅国华
2.00 0.2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779.97 100.00 --

自上述变更完成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小纳光合伙人未发生变化。

2. 小纳光对发行人历次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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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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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小纳光对发行人出资的凭证,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 网站上查询发行人的历史沿革信息,小纳光对发行人的历次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出资时间 事项 出资情况 认缴发行人
的注册资本
累计实缴发行
人的注册资本
对发行人的
持股比例
%
(1) 2016年6月 小纳光对飞
测有限的第
一次认缴出
资,并实缴
部分出资
飞测有限的注册资本
由3,000.00万元增加
至3,333.00万元,小
纳光认缴飞测有限新
增注册资本333.00万
元,并实缴部分出资
333.00 8.00 10.00
(2) 2017年12月 小纳光实缴
部分出资
小纳光实缴注册资本
33.30万元
333.00 41.30 6.71
(3) 2019年8月 小纳光对发
行人的第二
次认缴出资
飞测有限的注册资本
由6,518.26万元增加
为6,861.32万元,小
纳光认缴171.53 万元
504.53 41.30 7.35
(4) 2020年1月 小纳光对发
行人的第三
次认缴出资
飞测有限的注册资本
由8,538.53万元增加
为9,181.22万元,小
纳光认缴275.44 万元
779.97 41.30 8.50
(5) 2020年9月 小纳光实缴
全部剩余出
小纳光实缴注册资本
738.67万元
779.97 779.97 7.86

8-3-54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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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纳光内部份额的变动过程、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小纳光的工商资料、发行人的股权激励文件以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入伙协议、相关激励对象的缴纳凭证,小纳光历次份额变动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注册资本、万元 单位:万元注册资本、万元 单位:万元注册资本、万元
序号 事由 转让/增资份
转让/增资金额 背景 定价依据 是否涉及股
份支付的账
务处理
(1) 2018年6月
第一次转让
刘涛向苏州翌
流明转让份额
13.32 4.00 刘涛不再于发行人处工作,从
小纳光退伙
参照初始投资成
本协商确定
(2) 2020年1月
第二次转让
张嵩向哈承姝
转让份额
13.32 4.44 发行人拟进一步实施涉及多名
员工的股权激励,为便于操作,
先由实际控制人承接其合伙份
额,后续与其他员工集中办理
工商登记
参照初始投资成
本协商确定
(3) 2020年9月
第三次转让
苏州翌流明向
张嵩转让份额
66.60 0.0001 一次性行使其已授予的激励股
因小纳光尚未完
成实缴(由受让
方完成实缴),故
本次份额转让的
价格为名义总金
额1元
苏州翌流明向
冉琦转让份额
33.30 0.0001
苏州翌流明向
张嵩转让份额
66.60 0.0001 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苏州翌流明向
杨乐转让份额
20.00 0.0001
苏州翌流明向
马砚忠转让份
45.00 0.0001
苏州翌流明向
横琴承心转让
86.68 0.0001 实际控制人持股份额在其控制
的主体之间进行内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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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由 事由 转让/增资份
转让/增资金额 背景 定价依据 是否涉及股
份支付的账
务处理
份额
(4) 2020年9月
第一次增资
张鹏斌增资 10.00 40.13 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协商确定
张嵩增资 60.00 240.81
冉琦增资 30.00 120.51
李青格乐增资 10.00 40.13
王天民增资 10.00 40.13
黄有为增资 10.00 40.13
梅国华增资 2.00 8.03
横琴承心增资 314.97 1,264.13 本次为实际控制人持股份额在
其控制的主体之间进行内部调
(5) 2021年6月
第四次转让
李青格乐向苏
州翌流明转让
份额
10.00 40.13 李青格乐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合
同并从发行人处离职后,从小
纳光退伙
根据《财产份额
管理办法》及相
关合伙协议等文
件,回购价格按
激励对象激励股
权对应的已实际
认购价款或市场
公允价值(以较
低者为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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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纳光内部转让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的股权激励文件、相关激励对象的入伙协议、合伙协议、相关激励对象的 缴纳凭证、发行人《审计报告》、相关评估报告,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 够作出的判断,小纳光内部转让涉及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1) 涉及股份支付的内部份额转让情形

单位:万元注册资本

事项 工商变更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数量
(1) 2020年9月 苏州翌流明 张嵩 66.60
冉琦 33.30
(2)
2020年9月
苏州翌流明 张嵩 66.60
马砚忠 45.00
杨乐 20.00
(3)
2021年6月
李青格乐 苏州翌流明 10.00

注:发行人于 2016 年和 2019 年对张嵩授予 2 次股权激励计划,数量均为 66.60 万元注册资本。

事项一: 2020 年 9 月,本次转让背景涉及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集中行权和加速行 权两部分内容,相关授予安排涉及内容,具体如下表所示:

授予时间 授予对象 授予数(万元注册资本) 服务期数
2016年 张嵩 66.60 5期
2017年 冉琦 33.30 5期

注:上述激励为一次授予分期解锁的股权激励计划,于 2020 年 9 月提前加速行权完毕。

根据张嵩于 2016 年签署的入伙协议和冉琦于 2017 年签署的入伙协议,张嵩、冉琦 分别被授予 66.60 万元份额和 33.30 万元份额的一次授予分期解锁的股权激励计划。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按照授予日公允价值确认相应股份支付,并分期 核算。

截至 2020 年 9 月,张嵩和冉琦股权激励份额尚未完全到解锁期,2020 年 9 月,小 纳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对张嵩和冉琦所持激励股权实施加速行权。根据《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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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按照加速行权予以在 2020 年 9 月进行会计处理。考虑股权激 励计划授予及加速行权安排,发行人对张嵩、冉琦分期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处理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授予
对象
等待期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合计
张嵩 第一期股权 22.71 - - - - 22.71
第二期股权 5.13 8.79 8.79 - - 22.71
第三期股权 3.70 6.34 6.34 6.34 - 22.71
第四期股权 2.89 4.95 4.95 4.95 4.95 22.71
第五期股权 2.37 4.07 4.07 4.07 8.13 22.71
合计 36.79 24.15 24.15 15.36 13.09 113.53
授予
对象
等待期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合计
冉琦 第一期股权 - 32.99 - - - 32.99
第二期股权 - 8.25 24.74 - - 32.99
第三期股权 - 4.12 16.50 12.37 - 32.99
第四期股权 - 2.75 11.00 11.00 8.25 32.99
第五期股权 - 2.06 8.25 8.25 14.43 32.99
合计 - 50.18 60.49 31.62 22.68 164.96

注:2020 年度,小纳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张嵩和冉琦授予的上述部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了加 速行权,发行人相应进行了股份支付处理。

事项二: 2020 年 9 月,本次小纳光工商份额转让的背景系发行人对张嵩、杨乐和马 砚忠授予的股权份额予以行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 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发行人 据此确认了股份支付,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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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代码 张嵩 马砚忠 杨乐
授予时间 |2019年2月 2019年12月 2020年3月
股权支付涉及的合伙份
额(万元)
A 66.60 45.00 20.00
折合对应的公司股份数
量(万股)
B 66.60 45.00 20.00
转让价格(元/出资额) C 1.00 1.00 1.00
折合对应的公司股份转
让价格(元/股)
D=A*C/B 1.00 1.00 1.00
授予时公允价格(元/股) E 8.97 12.63 15.25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F=(E-D)*B 530.48 523.44 284.97
服务期(年) G 10.00 10.00 10.00
每年平均分摊金额 H 53.05 52.34 28.50

注 1:张嵩和马砚忠授予时公允价值系参考 2019 年 2 月和 2019 年 11 月专业评估机构中联资产 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杨乐授予时公允价值参考同期(2020 年 7 月)投资者哈勃投资 增资的入股价格;

注 2:服务期系根据《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入伙协议》确定。

事项三: 2021 年 6 月,本次转让背景系李青格乐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从发行人 处离职,从小纳光退伙。根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及《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之入伙协议》的相关规定,认定李青格乐不再享有该激励股权,亦不再为发行 人服务。因离职员工未满足服务期条件,实际享有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为零,故接受员工 服务累计确认费用为零。因此,发行人对其原持有激励股权所对应已确认的股份支付应 予以冲销。

(2) 不涉及股份支付的内部转让情形

小纳光部分份额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注册资本

事项 工商变更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数量
(1) 2018年6月 刘涛 苏州翌流明 13.32
(2) 2020年1月 张嵩 哈承姝 13.32
(3) 2020年9月 苏州翌流明 横琴承心 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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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一: 2018 年 6 月,本次转让背景系刘涛从小纳光退伙。刘涛在 2016 年授予时 不涉及服务期的安排,故相关股份支付已经在 2016 年度确认完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内部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

事项二: 2020 年 1 月,本次转让背景系发行人拟进一步实施涉及多名员工的股权激 励,为便于操作,先由实际控制人承接张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续于其他员工 集中办理工商。此次转让形式上系为了办理工商以及方便后续进一步实施股权激励,故 不涉及股份支付。

事项三: 2020 年 9 月,本次转让背景系涉及实际控制人持股主体内部调整。苏州翌 流明和横琴承心分别为实际控制人 CHEN LU(陈鲁)和哈承姝夫妇全资持有的公司。 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本次股权转让为持股主体内部之 间的调整,不涉及股份支付。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小纳光内部份额转让部分涉及股份支付的已经相应确认股份 支付,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二) 合伙人的选取标准、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是否实际支付转让对价及资金 来源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 合伙人的选取标准、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

根据小纳光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工商档案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 至报告期末,小纳光的合伙人包括苏州翌流明、横琴承心、张嵩、冉琦、马砚忠、杨乐、 哈承姝、张鹏斌、王天民、黄有为、梅国华。上述小纳光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表所示:

序号 姓名/名称 任职情况
(1) 苏州翌流明 不适用
(2) 横琴承心 不适用
(3) 哈承姝 副总经理
(4) 杨乐 首席科学家
(5) 黄有为 首席科学家
(6) 张嵩 EVP(资深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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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名称 任职情况
(7) 冉琦 VP(副总裁)
(8) 马砚忠 资深总监
(9) 张鹏斌 总监
(10) 王天民 研发项目负责人
(11) 梅国华 资深财务经理

根据小纳光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苏州翌流明与 横琴承心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平台,其他合伙人的选取标准为该等员工属于考核周期合格 的技术、业务骨干员工,符合股权激励制度文件的要求。

2. 实际支付转让对价及资金来源的情况

根据小纳光的合伙人的支付转让价款的银行回单、小纳光及小纳光合伙人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小纳光合伙人,相关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根据小纳光的合伙人的支付转让价款的银行回单、小纳光及小纳光合伙人的书面确认, 2021 年 6 月,苏州翌流明受让李青格乐的合伙企业份额所涉转让对价的资金来源为苏州翌 流明的股东哈承姝的借款,该笔借款属于哈承姝的自有资金;除此以外,其他合伙人支付 转让对价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

3. 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根据小纳光的合伙人的支付转让价款的银行回单、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访谈小纳光合伙人,且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 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小纳光合伙人持有合伙份额 不存在代持的情况,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4. 小纳光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修改减持承诺相关内容

经核查,小纳光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修改《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以及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其中补充出具的部分具体为以下(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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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补充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
4、若中科飞测本次发行时未盈利的,本企业在中科飞测实现盈利前,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
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
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
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
5、若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本单位拟减持公司本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后减持的,本人/本企业/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并将综合考虑自身
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
持;
6、若中科飞测本次发行时未盈利的,本人/本企业/本单位在中科飞测实现盈
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司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
内,本人/本企业/本单位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小纳光的合伙人决议、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工商档案,核查小 纳光历次变更的情况;

(2) 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小纳光对发行人的出资凭证,核查小纳光对发行人出 资的情况;

(3) 查阅《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入伙协议、相关激励对象的缴 纳凭证,核查小纳光内部份额的变动过程、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4) 查阅《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入伙协议、相关激励对象的缴 纳凭证、发行人《审计报告》、相关评估报告,核查小纳光内部转让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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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

(5) 查阅小纳光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核查合 伙人的选取标准、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

(6) 查阅小纳光的合伙人的支付转让价款的银行回单、小纳光及小纳光合伙人的书 面确认、访谈小纳光合伙人,核查小纳光合伙人实际支付转让对价及资金来源的情况以及 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存在争议纠纷;

(7) 查阅小纳光经修改后的《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以及《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核实其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修改减持承诺相关内容等。

  1.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小纳光的历史沿革、对发行人历次出资情况、内部份额的变动过程、转让价格 及定价依据已进行说明,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就 小纳光历次内部份额变动计提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 合伙人的选取标准、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已进行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受让小纳光份额的小纳光合伙人已实际支付转让对价,小纳光合伙人持有的 合伙份额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3) 小纳光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修改减持承诺相关内容。

七、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2. 关于社保及公积金”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在少数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的情况; 20214 月起,公司部分员工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其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由公司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为缴纳。根据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的说 明,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已按时缴纳。

请发行人说明:( 1 )分类列示少数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涉及 金额、合规性及影响;( 2 )发行人社保、公积金是否足额缴纳;( 3 )部分员工社保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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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具体情况,相关代缴情形的合法合规性,存在的风险;( 4 )对 于第三方代缴的核查,是否仅依赖于说明。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回复:

(一) 分类列示少数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涉及金额、合 规性及影响

1. 少数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报告期各期末员工花名册、报告期各期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 明细表、缴费凭证、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
时间 项目 员工人
缴纳人
未缴纳
人数
未缴纳原因
新入职员工当月不缴纳
或未及时缴纳
外籍
人士
因个人原因
放弃缴纳
2021年6月
30日
社会保
386 363 23 15 1 7
住房公
积金
386 361 25 15 2 8
2020年12月
31日
社会保
287 257 30 3 1 26
住房公
积金
287 251 36 3 2 31
2019年12月
31日
社会保
222 200 22 7 1 14
住房公
积金
222 193 29 7 2 20
2018年12月
31日
社会保
140 137 3 1 1 1
住房公
积金
140 132 8 2 2 4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 负责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未为其少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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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情况,主要原因如下:

(1) 新入职员工当月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其入职时间晚于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或 住房公积金申报时间,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

(2) 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部分员工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异地缴纳操作不便等 原因,自行缴纳,涉及需要发行人承担的部分,发行人已向员工支付相关费用;

(3) 外籍人士: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有 2 名外籍员工,其中 1 人为在 香港工作的外籍员工,境内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 人为境 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境内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已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

2. 涉及金额、合规性及影响

结合缴纳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和员工工资收入情况,经测算,报告 期内新入职员工当月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涉及的缴纳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时间 项目 未缴纳员工涉及的金额 未缴纳员工涉及的金额 小计 合计
新入职员工当
月不缴纳或未
及时缴纳
因个人原
因放弃缴
2021年1-6月 社会保险 9.44 23.85 33.29 52.64
住房公积金 4.58 14.77 19.36
2020年度 社会保险 2.03 8.23 10.26 31.51
住房公积金 4.34 16.90 21.24
2019年度 社会保险 7.15 9.03 16.18 26.30
住房公积金 4.19 5.92 10.11
2018年度 社会保险 5.17 2.19 7.36 12.17
住房公积金 2.85 1.97 4.82
合计 122.62

注:公司 2020 年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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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减免优惠政策进行测算。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表、缴费凭证、 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发行人存在未为当月入职的员工及因部分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未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并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以下 原因,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1)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关于未为当月入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关于部分员工自行缴 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涉及需要发行人承担的部分,发行人已支付相关费用;

(2)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障主管机关、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出具的合 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上述情况而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3) 如上述测算,如发行人为该等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涉及金额较小, 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CHEN LU(陈鲁)、哈承姝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承诺,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在本次发行之 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为(包括未以中科飞测的名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登记,以及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等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 将足额补偿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中科飞测及其 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5)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 中国等网站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事 项相关的诉讼等纠纷。

(二) 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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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情况,见本问题回复之“(一)分类列示少数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的具体原因、涉及金额、合规性及影响”所述。

经测算,上述补缴金额规模较小,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条件的情形。针对前述未 足额缴纳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将足额补偿中科飞测及其控 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收到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行政处罚。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具体情况,相关代缴情 形的合法合规性,存在的风险

1. 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向第三方代缴机构支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回单、相 关被代缴员工出具的《员工自愿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声明与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发行人部分员工基 于户籍、家庭所在地医疗、购房等政策要求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延续缴纳等因 素考虑,自愿放弃在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自 2021 年 4 月起,发行人委托 第三方机构上海蚁众为公司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海蚁众为 41 名发行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占员工总数的 10.62%。

  1. 相关代缴情形的合法合规性,存在的风险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缴纳而未由发行人直接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以下原因,本所律师认为,该瑕疵不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 发行人受限于在部分员工工作当地无分支机构且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 需满足属地管理的客观要求,基于员工个人意愿,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发行人已实际承担了其所涉及的应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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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上述情况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该等瑕疵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4)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 中国等网站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事 项相关的诉讼等纠纷。

(四) 对于第三方代缴的核查,并非仅依赖于说明

关于第三方代缴的核查,除获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代缴说明外,本所律师还履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程序,并非仅依赖于该说明:

  1. 查验第三方代缴机构的经营资质、发行人与第三方代缴机构签署的《企业人力 资源代理服务协议》,核实其是否具备为发行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资质 要求;

  2. 查阅报告期内第三方代缴机构向发行人发送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缴费 用付款通知书及代缴员工缴费明细,核实第三方代缴机构是否已实际为发行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 抽查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三方代缴机构支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银行回单和相关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明细,核实发行人是否已实际 承担了其所涉及的应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4. 查阅相关被代缴员工出具的《员工自愿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的声明与承诺》,核实发行人委托代缴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员工利益或产生争议、 纠纷的情形;

  5. 查阅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书

面确认,核实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导致纠纷 或潜在纠纷或被处罚的情形;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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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因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而受到过 任何行政处罚;

  1. 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核实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方面的瑕疵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 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核实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原因。

(五) 核查意见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员工花名册、报告期各期末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表、缴费凭证,核实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2) 获取并查阅员工工资明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计提明细、关于补缴金额的 测算,核实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缴纳金额等情况;

(3)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向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支付现金补偿的 书面记录并取得发行人关于前述事宜的确认;

(4)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出具的合 规证明,核实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 任何行政处罚;

(5)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 息,核实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事项相关的诉讼等 纠纷;

(6) 查验第三方代缴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发行人与第三方代缴机构签署的 《企业人力资源代理服务协议》,核实第三方机构是否具备为发行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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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资质要求;

(7) 查阅报告期内第三方代缴机构向发行人发送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缴费 用付款通知书及代缴员工缴费明细,核实第三方代缴机构是否已实际为发行人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8) 抽查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三方代缴机构支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银行回单和相关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明细,核实发行人是否已实际承 担了其所涉及的应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9) 查阅相关被代缴员工出具的《员工自愿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的声明与承诺》,核实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原因、发行人委托代缴的行为是否存在 损害员工利益或产生争议、纠纷的情形;

(10) 查阅第三方代缴机构对报告期内为发行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 况的书面确认,核实发行人委托代缴的行为是否存在导致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11) 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核实实际控制人承诺将足额补偿中科飞 测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相关瑕疵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

(12) 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及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未为其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了解发行 人委托第三方代缴机构代缴及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核实发行人 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金额;

(13)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及《新加坡法律意见书》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未为当月入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因部分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该等瑕疵不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在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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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基于未缴纳部分金额规模较小,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了有效的承诺,截至报告期 末,发行人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据此,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 性法律障碍;

(3)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缴纳而未由发行人直接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 定,但该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 对于第三方代缴的核查,不存在仅依赖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代缴说明的情形。 八、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3. 关于关联资金拆解及担保”

根据申报材料:( 12019 年公司存在向岭南集团和博林集团拆入资金情况;( 2 )报告期 内存在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 1 )上述资金拆借的发生原因及用途;( 2 )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 资金、担保存在依赖。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上述资金拆借的发生原因及用途

1. 发行人与岭南集团、博林集团资金拆借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相关借款合同、资金拆借及还款的银行凭证、资金拆借 明细账、财务凭证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2019年度,发行人存在向岭南集团、博林集团资 金拆入情形,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拆出方 期间 2019 年期初
余额
本期拆入金额 本期拆出金
2019
期末余额
利率 本期利息
岭南集
2019年度 - 600.00 600.00 - 4.35% 7.58
博林集
- 1,000.00 1,000.00 - 4.61% 13.06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资金拆借及还款的银行凭证、资金拆借明细账、财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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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2019年度,发行人分别向岭南集团、博林 集团拆入资金600.00万元和1,000.00万元,并参照市场利率水平向其支付拆借利息。前述借 款已于2019年底偿还。

2. 关联方资金拆借原因及用途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半导体设备行业作为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发行人需要在技术研发、市场培育等方面进 行持续大量投入,资金需求较大。发行人在发展初期阶段面临着融资渠道受限、生产销售 规模尚处于起步阶段等问题,为保证发行人研发生产经营顺利开展,2019年发行人短暂向 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主要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日常运营活动。

(二) 发行人对关联方的资金、担保不存在重大依赖

1. 发行人盈利能力不断改善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凭借在 质量控制设备领域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优良的产品品质,公司积累了优质的客户群,建 立了良好的品牌知名度,日趋丰富的产品不断获得市场认可,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受新增 客户及订单增加的积极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向好,盈利能力逐步改善。

  1.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担保为因应公司现阶段发展融资需求的客观情况,符合一般 商业惯例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通常情 况下,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融资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其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一般 要求融资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提供担保。因此,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实际控制 人CHEN LU(陈鲁)、哈承姝等为公司的银行借款等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符合商业惯例,该 等报告期内的关联担保属于企业在银行融资过程中通行的增信措施。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资金拆借系历史上短暂期间满足日常经营需求, 由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系通行的商业安排。随着发行人资金状况趋好,盈利能 力逐步改善,对关联方的资金担保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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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岭南集团、博林集团向发行人提供借款以及发行人归还借款的资金 拆借明细账、财务凭证、《审计报告》、资金拆借及还款的银行凭证,核查拆借资金的情 况;

(2) 查阅发行人关于借款背景的书面确认,核查关联方资金拆借原因及用途情况、 是否对关联方的资金、担保存在重大依赖;

(3) 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核查关联方资金拆借原因及用途情况、 是否对关联方的资金、担保存在重大依赖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资金拆借的发生原因及用途已进行说明,报告期 内发行人对关联方的资金、担保不存在重大依赖。

九、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4. 关于房屋租赁”

招股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所用房屋均为租赁取得,未拥有自有房屋建筑物。租 赁房屋存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但未取得有关权属证书及出租方未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或有权出租证明文件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 1 )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是否为主要生产经营用地; ( 2 )搬迁难度、预估费用及时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 1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 2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

根据发行人的租赁协议、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对瑕疵房产的走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租赁深圳市 众创空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众创空间 ”)、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服务中心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其中,部分租赁房屋存在一定的权属瑕疵,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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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主要用途 权属瑕疵
情况
(1)


众创空间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街道华辉路上横朗
第四工业区DS-2栋
1层、DS-2栋第2层
2,500.00 2017.8.1
-
2022.7.31
少量产品的
生产场所
使用集体
建设用地
建造但未
取得有关
权属证书
(2)


众创空间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街道华辉路上横朗
第四工业区:DS-2
栋3层
1,250.00 2017.10.15
-
2022.8.15
少量产品的
生产场所
(3)


众创空间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街道华辉路上横朗
第四工业区:DS-2
栋4层
1,250.00 2018.9.1
-
2022.8.31
少量产品的
生产场所
(4)


深圳市国
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
服务中心
深圳国际创新谷8
栋A座24层
2401-2405房屋(原
留新四街万科云城
三期C区八栋A座
2401-2405房)
2,100.97 2020.5.1
-
2025.4.30
办公场所 出租方未
提供权属
证明文件
或有权出
租证明文
(5)


武汉未来
科技城园
区资产管
理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高新大道999
号未来城龙山创新
园一期C2栋201单
458.00 2021.1.1
-
2023.12.31
办公场所
(6)





厦门海投
国际航运
中心开发
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
大道567号厦门中
心E座16层1623单
30.00 2021.10.1
-
2022.9.30
办公场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前述存在权属瑕疵的租赁房屋的走访,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存在权属瑕疵的房屋主要用于少量产品的生产或部 分人员的办公,其中,第 1-3 项承租的房屋主要用于少量产品生产,第 4-6 项承租的房 屋主要用于部分人员办公,不涉及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用地。

根据发行人的租赁协议、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实

8-3-74

32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际控制人的访谈及对银星科技园下述房产的走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坐落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科技园的相关租赁 房屋,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承租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主要用途
(1)
发行
深圳市银
星电力电
子有限公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
观光路1301-12号车间区
2号102
2,135.00 2020.4.1-2025.3.31 办公、研发、
组装等
(2)
发行
深圳市银
星电力电
子有限公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
观光路银星科技园
1301-10号车间区1号
101-1、101A区、101B区
2,555.00 2021.1.1-2025.12.31 办公、研发、
组装等
(3)
发行
银星投资
集团有限
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
观光路1301号银星科技
园银星智界二期3号楼
12楼整层
1,855.00 2021.7.1-2024.6.30 办公、研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租赁房屋仅

为部分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少量产品的生产用房,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用地。

(二)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租赁协议、部分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了解其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及权属情况;

(2) 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及对银星科技园相关房屋的走访,确认其主要 生产经营用地;

(3) 对存在权属瑕疵的租赁房屋进行实地走访,核查其主要用途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 的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租赁房屋仅为部分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少量产品的生产用房,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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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用地。

十、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5. 关于子公司”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目前有 6 家控股子公司, 2 家控股孙公司和 2 家分公司,其中报告 期内新设子公司共 4 家,相关子公司微利或亏损, 2017 年共设立 2 家公司,其中香港中科 飞测净资产和净利润均为负,前海中科飞测目前尚未开展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 1 )主要子公司的业务定位,设立原因;董监高的任职情况,与母公司 之间的交易情况;( 2 )广州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上海中科飞测是否实际经营;香 港中科飞测与厦门中科飞测的具体经营情况,净资产及净利润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前 海中科飞测、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实际经营的原因。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 (一) 主要子公司的业务定位,设立原因;董监高的任职情况,与母公司之间的交

  • 易情况

  • 主要子公司的业务定位,设立原因

根据相关子公司的工商档案、经营范围描述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 谈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8 家子公司,

关于业务定位、设立原因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业务定位 设立原因
(1) 北京中科飞测 2020年7月16
研发、生产、销
售中心
京津冀的半导体行业发展迅速,产业链
较为集中,可充分利用当地及周边地区
政策、人才、区位等优势资源
(2) 广州中科飞测 2021年3月9
研发、生产、销
售中心
广州市作为珠三角的区域中心,半导体
行业比较发达,产业链相对完善,可充
分利用当地及周边地区政策、人才、区
位等优势资源,亦是公司布局重点区域
(3) 上海中科飞测 2021年8月26
研发、生产、销
售中心
长三角地区半导体行业发展迅速,同类
型企业和客户较多,产业链较为集中,
可充分利用当地及周边地区政策、人
才、区位等优势资源
(4) 厦门中科飞测 2019年3月14 技术支持服务中 服务于厦门市及周边客户,提供本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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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业务定位 设立原因
技术支持服务工作
(5) 前海中科飞测 2017年9月20
拟作为部分人才
引进平台
吸引高端优秀人才
(6) 珠海中科飞测 2021年12月21
拟作为部分人才
引进平台
吸引高端优秀人才
(7) 香港中科飞测 2017年3月17
境外采购和销售
中心
充分发挥香港地区的全球和区位优势,
便利公司境外采购与销售
(8) 新加坡中科飞
2020年2月19
境外采购和销售
中心
充分发挥新加坡的全球和区位优势,便
利公司境外采购与销售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上海 中科飞测主要定位于发行人研发、生产及销售中心,设立背景主要为当地同类型企业和 客户较多,产业链较为集中,可充分利用当地政策、人才、场所等优势资源;厦门中科 飞测主要定位于周边区域技术支持服务中心,便于发行人为厦门市及周边客户提供本地 化技术支持服务,提高服务响应速度和满意度;前海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业务主要 定位于部分人才引进平台,吸引高端优秀人才,提升发行人经营能力与人才吸引力;香 港中科飞测及新加坡中科飞测作为境外采购和销售中心,主要为充分发挥香港地区和新 加坡作为全球国际贸易和物流枢纽的区位优势,便利公司境外采购与销售。

2. 发行人子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境内各子公司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企业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境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执行)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中科飞测 哈承姝 CHEN LU(陈鲁) 哈承姝
广州中科飞测 CHEN LU(陈鲁) 哈承姝 CHEN LU(陈鲁)
上海中科飞测 CHEN LU(陈鲁) 哈承姝 CHEN LU(陈鲁)
厦门中科飞测 哈承姝 CHEN LU(陈鲁) 哈承姝
前海中科飞测 CHEN LU(陈鲁) 哈承姝 CHEN LU(陈鲁)
珠海中科飞测 哈承姝 古凯男 哈承姝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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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测的董事为哈承姝,新加坡中科飞测的董事为哈 承姝、CHEN LU(陈鲁)及 Foong Yoke Yan。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新加坡中科飞测的董事 Foong Yoke Yan 之外, 发行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于发行人任职,相关人员均为发行人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新加坡中科飞测的董 事为哈承姝、CHEN LU(陈鲁)及 Foong Yoke Yan,其中 Foong Yoke Yan 为新加坡秘 书公司 Kinetica Pte. Ltd.的企业秘书服务专员,主要负责新加坡中科飞测的工商登记等辅 助性工作。

3. 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协议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 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为母公司与香港 中科飞测之间就部分设备及原材料的内部交易。报告期内,公司向香港中科飞测采购金 额和销售累计金额分别为 1,222.22 万元和 1,294.44 万元。公司与香港中科飞测之间存在 一定规模交易的主要原因系香港地区作为全球国际贸易和物流枢纽中心,拥有强大的区 位优势,便于公司与客户和供应商的交易合作。报告期内,公司与香港中科飞测之间的 内部交易定价系参照成本价和合理利润水平的基础上协商定价。

(二) 广州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上海中科飞测是否实际经营;香港中科飞测 与厦门中科飞测的具体经营情况,净资产及净利润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海中科飞测、 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实际经营的原因

  1. 广州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上海中科飞测的实际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中科飞测、上海中科飞测及广州中科飞测业务定位为公司的 研发、生产、销售中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已逐步开展经营。其中, 北京中科飞测已配备相关经营人员,逐步承担部分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上海中科 飞测、广州中科飞测尚处于场地建设与人员筹备阶段,已投入经营活动开展所需的前期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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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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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中科飞测与厦门中科飞测的具体经营情况,净资产及净利润均为负的原因及 合理性

(1) 香港中科飞测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 作出的判断,最近一年及一期,香港中科飞测的具体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日期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635.24 -543.91 785.52 -85.82
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 906.60 -599.07 81.27 -60.65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 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最近一年及一期,香港中科飞测主要从事零部件采购及设备销售业 务,主要收入来源于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相关交易系参照成本价和合理利润水平的基 础上协商定价。报告期内母子公司之间交易规模和利润规模相对有限,尚未产生足够的 利润覆盖相关费用,因此报告期内净资产及净利润为负,具有合理性。

(2) 厦门中科飞测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 作出的判断,最近一年及一期,厦门中科飞测的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日期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5.60 -140.82 - -114.73
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 7.81 -220.48 - -79.66

最近一年及一期,厦门中科飞测主要从事与销售相关的客户服务支持工作,暂未对 外承接订单,尚未产生收入覆盖成本费用,因此报告期内净资产及净利润为负,具有合 理性。

3. 前海中科飞测、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实际经营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前海中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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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测、新加坡中科飞测尚未实际经营的原因如下:

(1) 前海中科飞测业务主要定位于优秀人才引进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业务以母公司为主,相关需求基本上通过母公司得以解决。因此,前海中科 飞测尚未开展实际经营;

(2) 新加坡中科飞测所在地自 2020 年初设立以来持续面临新冠疫情因素影响,公 司业务开展进度受到较大影响。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了解各子公司的业务定位与设立原因;

(2) 查阅发行人关于子公司经营情况的书面确认,核查其子公司的经营情况;

(3)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工商档案并登陆企业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发行 人子公司工商信息,核查其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4)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核查其境外子公司的董事任 职情况;

(5) 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获取并查阅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协议 等资料,了解并核查相关交易情况及香港中科飞测、厦门中科飞测净资产、净利润为负的 原因和合理性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主要子公司的业务定位,设立原因、董监高的任职情况,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 情况已进行说明;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上海中科飞 测均已逐步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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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香港中科飞测与厦门中科飞测的具体经营情况已进行说明、报告期内香港中科 飞测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规模和利润规模相对有限,尚未产生足够的利润覆盖相关费用, 厦门中科飞测暂未对外承接订单,尚未产生收入覆盖成本费用,香港中科飞测与厦门中科 飞测净资产及净利润均为负具有合理性;

(4) 前海中科飞测未实际经营的原因为发行人业务以母公司为主,相关需求基本上 通过母公司得以解决,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实际经营的原因为持续面临新冠疫情因素影响, 公司业务开展进度受到较大影响 。

十一、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7. 其他”

17.6 招股书披露, 20219 月,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签署《〈增资合同书〉之补 充协议》,解除一切特殊股东权利安排并废止一切恢复条款。

请发行人说明:( 1 )涉及股东特殊权利安排条款的具体内容;( 2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历 史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3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是否 彻底终止解除,解除是否存在附加条件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涉及股东特殊权利安排条款的具体内容

根据发行人的增资协议/投资协议、《特殊权利终止协议》,发行人涉及股东特殊权 利安排条款的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协议名
签署时间 签署方 特殊权利条款(具体内容见后
文)
(1)
《投资
协议》
2014年
12月
微电子所、岭南晟业、苏州翌流明 公司治理权
(2)
《投资
协议》
2016年7
聚源载兴、聚源启泰、物联网二期、飞测
有限、苏州翌流明、岭南晟业、微电子所、
前海博林、小纳光
公司治理权、知情权、优先认
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
回购权、强制出售权、平等待
遇、优先清算权
(3)
《投资
协议》
2016年
12月
国科鼎奕、力合融通、力合汇盈、飞测有
限、苏州翌流明、岭南晟业、微电子所、
前海博林、小纳光、物联网二期、聚源载
兴、聚源启泰
公司治理权、知情权、优先认
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回购权、强制出
售权、平等待遇、优先清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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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协议名
签署时间 签署方 特殊权利条款(具体内容见后
文)
(4)
《投资
协议》
2018年6
芯动能、飞测有限、哈承姝、国科鼎奕、
力合融通、力合汇盈、苏州翌流明、岭南
晟业、微电子所、前海博林、小纳光、物
联网二期、聚源载兴、聚源启泰、国投基
公司治理权、知情权、优先认
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回购权、强制出
售权、平等待遇、优先清算权
(5)
《增资
合同
书》
2019年
11月
深创投、创新一号、粤莞投资、自贸三期、
华控科工、国投基金、前海博林、物联网
二期、力合融通、苏州翌流明、哈承姝、
小纳光、微电子所、岭南晟业、聚源载兴、
聚源启泰、芯动能、国科鼎奕、力合汇盈、
飞测有限及CHEN LU(陈鲁)
公司治理权、知情权、优先认
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回购权、强制出
售权、平等待遇、关联转让、
上市前的股权转让限制、优先
清算权
(6)
《增资
合同
书》
2020年7
哈勃投资、深创投、创新一号、粤莞投资、
自贸三期、华控科工、国投基金、前海博
林、物联网二期、力合融通、苏州翌流明、
哈承姝、小纳光、微电子所、岭南晟业、
聚源载兴、聚源启泰、芯动能、国科鼎奕、
力合汇盈、飞测有限及CHEN LU(陈鲁)
公司治理权、知情权、优先认
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强制出售权、平
等待遇、关联转让、事先同意
权、上市前的股权转让限制、
优先清算权
(7)
《增资
合同
书》
2020年9
聚源铸芯、睿朴资管、丹盛管理、虞仁荣、
王家恒、哈勃投资、深创投、创新一号、
粤莞投资、自贸三期、华控科工、国投基
金、前海博林、物联网二期、力合融通、
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微电子所、
岭南晟业、聚源载兴、聚源启泰、芯动能、
国科鼎奕、力合汇盈、飞测有限及CHEN
LU(陈鲁)
公司治理权、知情权、优先认
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强制出售权、平
等待遇、关联转让、事先同意
权、上市前的股权转让限制、
优先清算权
(8)
《特殊
权利终
止协
议》
2021年9
聚源铸芯、睿朴资管、丹盛管理、虞仁荣、
王家恒、哈勃投资、深创投、创新一号、
粤莞投资、自贸三期、华控科工、国投基
金、前海博林、物联网二期、力合融通、
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微电子所、
岭南晟业、聚源载兴、聚源启泰、芯动能、
国科鼎奕、力合汇盈、中科飞测及CHEN
LU(陈鲁)
于相关证券交易所受理本次发
行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关
于发行人的一切特殊股东权利
的约定(如有)均全部终止。
(2)并且同时废止相关投资/
增资协议中关于特殊股东权利
的恢复条款。前述(1)与(2)
被确认无效/不再生效的条款
不再恢复,且视为自始无效,
且视为不曾约定过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全体股东于 2020 年 9 月签署了《增资合同书》并替 代前轮投资协议,截至该《增资合同书》签署并生效日,投资人股东主要享有的特殊权 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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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特殊权利
条款
具体内容
(1) 公司治理
推荐董事:深创投、国投基金分别有权推荐1名代表出任公司董事,物联网二
期和聚源启泰有权共同推荐1 名代表出任公司董事,创始股东有权共同推荐1
名代表出任公司的董事;
委派董事会观察员:哈勃投资有权委派一名董事会观察员,董事会观察员有权
列席董事会,无投票权但对董事会决策享有建议权和知情权;
推荐监事:国科鼎奕有权推荐1名代表出任公司监事,物联网二期、聚源载兴、
聚源启泰有权共同推荐1名代表出任公司监事;
在公司递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前,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
重大事项,除需经股东(大)会通过之外,还需经部分股东一致书面同意方可
通过;
在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前,对于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部分重大事项,除需经
董事会通过之外,还需经部分股东委派董事共同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2) 知情权 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
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
层的报吿。
(3) 优先认购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按相对持股比例对全部或部分新
增注册资本享有同等的优先认购权。
(4) 优先受让
创始股东对外进行股权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按相对持股比例享有
优先受让权。
(5) 反稀释权 如果公司以低于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后估值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创始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低于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后估值转让其持有的注册资本(以下简称“低
于该轮的贬值融资”),则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将差价核算并通过转让公司股
权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补偿给投资方,直至投资方在该次投资中的投资价格与该
低于该轮的贬值融资新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的价格相同。
(6) 共同出售
在不违反投资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拟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权时,则其他股东有权与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以相同的价格、条款和条件按
照拟共同出传的投资方、AB 轮投资人、前轮投资人、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届
时持有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向意向受让方出传所持公司股权,旦创始股东/实际
控制人有义务促使意向受让方购买投资方、AB 轮投资人和前轮投资人拟出售
的股权。
(7) 强制出售
如果公司未能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上市或以股东认可的其它方式使其退
出,在公司整体估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的前提下,在任何第三方拟购买公司
股东的股权时(不包括该第三方定向收购特定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领售
方”有权要求“随售方”与领售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
权。
(8) 平等待遇 如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给予任何公司股东(含新引入的股东)优于其他
股东的权利或条件,则其他股东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和条件。
(9) 回购权 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其届时所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公司的股权:
(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仍未能完成上市;
(2) 任一实际控制人因任何原因不在公司全职工作或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

8-3-83

33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特殊权利
条款
具体内容
相竞争的业务。
在发生特定情形时,股东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或公司个别且连带
地回购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权。
(10 )事先同意
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单独或联合公司股东、关联方或任何第三方与相关指定
实体直接或间接、单次或累计、单独或联合从事或达成导致相关指定实体对公
司集团任何成员足以施加重大影响或以任何方式获得公司集团任何成员参与、
影响或控制业务管理或经营政策能力的行为或安排,需获得投资方的事先书面
同意,否则相关行为应属自始无效;
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单独或联合公司股东、关联方或任何第三方与一个或多
个境外实体直接或间接、单次或累计、单独或联合从事或达成可能导致境外实
体对公司集团任何成员足以施加重大影响或以任何方式获得公司集团任何成员
控制权的行为或安排,需获得投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相关行为应属自始
无效。
(11
上市前的
股权转让
限制
投资完成后、公司上市前,公司的创始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处置其所持有的股权应受到一定限制;
任何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与公司有竞争关系或潜
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个人。
(12
优先清算
在发生清算事由的情况下,投资方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其投资本金总额以
及任何已宣布但还未分派的分红加上年化收益12%(单利)的优先清算额。

(二)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历史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控制权稳定性的影

1.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历史执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 文件、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签署的《特殊权利终止协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访谈部分发行人股东,除了公司治理权及知情权外,其他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均未实 际执行。

2. 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内部治理制度、发 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 文件,本所律师认为,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历史执行情况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的日常经营、 控制权稳定的情形:

8-3-84

33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当时全体股东于 2020 年 7 月签署的《增 资合同书》,该合同取消了对赌回购条款,并约定该合同取代此前增资签署的合同及书面 文件。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当时全体股东于 2021 年 9 月签署的《特殊权 利终止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治理权及知情权外,其他股东特 殊权利从未实际执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全体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履行及/ 或尚未履行的对赌条款或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已全面彻底终止且不存 在效力恢复条款;

(2) CHEN LU(陈鲁)、哈承姝夫妇直接及/或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4%,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除 CHEN LU(陈鲁)、哈承姝夫妇外,其他任一单一股东持股比 例均不超过 20%,除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外,其余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为财务投资人。 CHEN LU(陈鲁)、哈承姝夫妇实际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超过任一单一股东,对在发 行人及其前身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具有优势地位,且其他股东均已签署《确认函》, 共同承诺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3) 自发行人前身飞测有限设立以来,CHEN LU(陈鲁)、哈承姝夫妇及其通过苏 州翌流明、小纳光有权提名的董事人数多于其他任一单一股东提名或多名股东联合提名的 人数,其他任一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均不超过 1 人;且在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董事会会 议中,其他董事的表决情况均与 CHEN LU(陈鲁)、哈承姝夫妇、苏州翌流明及小纳光 提名的董事的表决情况保持一致;

(4) CHEN LU(陈鲁)、哈承姝夫妇作为公司经营管理核心决策者,对公司的业务 经营、发展规划、重要人事任命、技术研发等重要事项均具备决定性影响,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

(5) 公司发行人历次股东(大)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审议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亦符合《公司章程》等内部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议事规则。发行 人的机构与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形成了权力机构、 经营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平衡、相互制约的架构。同时,公司根据 自身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形成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 机制。

8-3-85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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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已彻底终止解除,解除不存在附加条件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当时全体股东于 2020 年 7 月签署的《增资合同书》, 该合同取消了对赌回购条款,并约定该合同取代此前增资签署的合同及书面文件。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全体股东于 2021 年 9 月签署的《特殊权利终止 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于相关证券交易所受理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 关于公司治理、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共同出售权、强制出售权、 平等待遇、上市前的股权转让限制、优先清算权所约定的内容不再有效且不再执行,且各 方在已签署的关于发行人的一切其他协议中所享有的一切有别于一般股东的特殊股东权 利的约定(如有)均全部终止;(2)并且同时废止《增资合同书》、中科飞测相关协议 中关于特殊股东权利的恢复条款。前述(1)与(2)被确认无效/不再生效的条款不再恢 复,且视为自始无效,且视为不曾约定过。为免歧义,若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之前已经 终止的相关特殊股东权利条款、特殊股东权利的恢复条款,仍按之前约定的时间终止,且 自始无效,并视为从未约定过及存在过。各方确认,相关条款按照前述(1)与(2)被终 止后,多方及或各方除享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载明的股东权益外,不存在关于现有股 东的股东权利的其他协议或安排,不存在以口头约定及/或书面协议等任何方式另行与发 行人及/或其实际控制人之间达成的股东权利分配及/或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包括但 不限于关于回购权、业绩承诺及补充、对赌安排、估值调整、优先分红、优先清算、优先 受让、随售权、共同出售权、公司治理、表决权等约定及/或安排)之任何协议及/或安排”。 根据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特殊股东权利安排在上交所受理本次发行申报材料之日起解除, 不存在附加条件或其他利益安排。

据此,自上交所受理本次发行申报材料之日,股东特殊权利安排已彻底终止解除, 不存在附加条件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就股东 特殊权利条款未产生任何争议纠纷,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纠纷。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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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获取并查阅历次增资协议/投资协议,核查涉及股东特殊权利安排条款的具体内 容;

(2)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股东签署的《特殊权利终止协议》,核查特殊权利条款是否 彻底终止解除;

(3)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股东的调查表,核查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历史执行情况;

(4) 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文件,核查发行人是否具有内部治理相 关的制度及规则;

(5) 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核查股东特殊权利 条款对历次股东(大)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的影响;

(6) 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文件,核查公 司治理权的历史执行情况;

(7) 查阅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确认函》,核查股东特殊权 利条款对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8)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 息,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与股东特殊权利安排有关的纠纷等。

  1.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涉及股东特殊权利安排条款的具体内容已进行说明。除了公司治理权及知情权 外,其他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均未实际执行,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历史执行情况不存在影响 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控制权稳定的情形;

(2) 自上交所受理本次发行申报材料之日起,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已彻底终止解除, 不存在附加条件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就股东特 殊权利条款未产生任何争议纠纷,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纠纷。

十二、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7. 其他”

17.7 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半导体光学检测设备和三位轮廓及缺陷检测设备的生产和

8-3-87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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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ISO 90012015 标准认证”有效期至 20223 月。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认证的用途,截止目前的续期情况,如未办理完毕续期,分析对生产 经营的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前述认证的用途

根据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半导体光学 检测设备和三维轮廓及缺陷检测设备的生产和服务 ISO9001:2015 标准认证”主要用于 提升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认可度、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及规范发行人内控制度,不属 于发行人经营业务的必需资质或认证。

(二) 该认证已完成续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

根据由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颁发的“半导体光 学检测设备和三维轮廓及缺陷检测设备的生产和服务 ISO 9001:2015 标准认证”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认证已完成续期,该认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不存在未办理完毕续期的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访谈发行人总经理,了解“半导体光学检测设备和三维轮廓及缺陷检测设备的 生产和服务 ISO9001:2015 标准认证”的用途;

(2) 获取并查阅由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颁发的 “半导体光学检测设备和三维轮廓及缺陷检测设备的生产和服务 ISO9001:2015 标准认证” 的证书,确认该认证的续期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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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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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半导体光学检测设备和三维轮廓及缺陷检 测设备的生产和服务 ISO9001:2015 标准认证”的主要用途为用于提升客户对发行人产品 的认可度、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及规范发行人内控制度,不属于发行人经营业务的必需 资质或认证;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半导体光学检测设备和三维轮廓及缺陷检 测设备的生产和服务 ISO9001:2015 标准认证”已完成续期,该认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不存在未办理完毕续期的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

十三、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7. 其他”

17.9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行人历史沿革中部分股东出资的表述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请发行人律师说明:( 1 )对相关事项是否进行核查;( 2 )律师工作报告及律师法律意见 书中是否存在仅依赖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如是,具体说明,并分析核查方式是否 能够支撑核查结论。

回复:

(一) 对相关事项已核查

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部分股东实缴出资情况,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 查程序:

  1. 比对历次增资款/股权转让款的交易凭证及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内部决议文

件,核查股东实缴出资情况;

  1.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股东的调查表及书面确认,了解相关股东实缴出资情况;

  2. 获取并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核查股东实缴出资情况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部分股东出资的核查,除查验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外,本所律师还履行了上述核查程序,对相关事项已核查。

  • (二) 律师工作报告及律师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仅依赖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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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律师工作报告及律师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仅依赖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 核查的情形。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 查程序:

  1. 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对相关事实进行查证;

  2. 对于通过公开渠道能够获取的信息,查询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公示信息,辅助验 证有关事实等;

  3. 就有关事项获取了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对有关 事实进行查验;

  4. 对于依赖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制作、出具的 专业意见,全面阅读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保荐机构、其他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专业资质、经验及独立性,关注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前提及假设是否符合所在行业的工作惯例,核查所信赖的基础工作或者 专业意见是否属于该机构的专业领域,并具有相应的资料支持,在履行必要的调查、复核 等查验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合理信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部分股东出资进行了充分核查;在本次发行 的律师工作报告及律师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仅依赖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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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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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魏 伟 律师
黄 炜 律师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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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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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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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 第一轮问询回复的更新 ....................................................................................... 3
一、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2.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3
二、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2.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4
三、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2.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9
四、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3. 关于主要客户” ....................................17
五、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9. 关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 ....................18
六、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0.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 ......22
七、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2. 关于社保及公积金” ..........................23
八、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3. 关于关联资金拆解及担保” ..............29
九、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4. 关于房屋租赁” ..................................29
十、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5. 关于子公司” ......................................31
十一、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7. 其他” ..................................................34
十二、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7. 其他” ..................................................36
十三、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7. 其他” ..................................................36
**第二部分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 37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7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7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 37
四、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37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9
六、 发行人的业务 ............................................. 39
七、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0

348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1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6
十、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0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0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 60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2
十四、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64
十五、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4
十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65
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 号——常见问题
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自查情况更新 ............................ 70
十八、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73
附件一:专利 ...................................................... 76
附件二:注册商标 .................................................. 92
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105
附件四:主要租赁物业 ............................................. 107
附件五:重大销售合同 ............................................. 110
附件六:重大采购合同 ............................................. 113
附件七:报告期内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100 万元
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 ............................................... 116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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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君合 ”)接受深圳中科飞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飞测 ”、“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 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 交所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为“ 已出具律师文件 ”。

天职国际受发行人委托,已对发行人 2019-2021 年度(以下简称“ 报告期 ”) 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9185 号)(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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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天职业字 [2022]9185-5 号)(以下简称“ 《纳税审核报告》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9185-2 号)(以下简称“ 《内 控报告》 ”),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 下简称“ 最近一期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 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 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2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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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一轮问询回复的更新

一、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2.1 根据申报材料,( 12014 年发行人设立时存在两部分无形资产出资,其中之 一为中科院微电子所的 4 项专利(申请)出资,协商作价 480 万元,但未履行评 估程序。 2017 年进行追溯评估后,实控人就非货币财产的评估值与出资金额的差 额以等额现金投入发行人;( 2 )另外一项为苏州翌流明的无形资产出资,评估 后作价 500 万元。由于前述知识产权未能发挥预期的经济效益, 2020 年苏州翌流 明对前述出资以等额现金进行置换,且原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仍留存作为发行人 资产并由发行人使用。

请发行人说明:( 1 )专利出资时的权属状况,如为申请中的专利,后续取得无 形资产的时间及出资情况;出资专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2 )中科院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价格确定依据,追溯评 估情况及差额补足情况,是否履行相关程序;( 3 )前述出资专利技术的具体内 容,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主营产品之间的关系,延续及发展情况;结合前述 情况分析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专利出资时的权属状况,如为申请中的专利,后续取得无形资产的 时间及出资情况;出资专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1. 微电子所的无形资产出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微电子所出资专利(申请)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1. 苏州翌流明的无形资产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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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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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苏州翌流明的出资专利(申请)的权属及出资置换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的情形。

(二) 中科院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价格确定依据, 追溯评估情况及差额补足情况,是否履行相关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三) 前述出资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主营产品 之间的关系,延续及发展情况;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主要来源 于股东出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 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 等网站信息,核实相关微电子所、苏州翌流明专利(申请)及出资置换不存在权 属方面的纠纷情况;

(2)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专利出资书面确认,核实微电子所、苏州翌流 明专利(申请)及出资置换不存在权属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

  1.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电子所和苏州 翌流明用于对飞测有限出资的专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除前述更新事项外,本题其他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二、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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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招股书披露:( 1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共有 3 名,分别为 CHEN LU (陈鲁)、 黄有为、杨乐,均曾在中科院微电子所任职,其中 CHEN LU (陈鲁)、杨乐的 任职经历与在发行人处任职存在重叠情形;( 2CHEN LU (陈鲁)曾任职于 Rudolph Technologies 、科磊半导体。

请发行人说明:( 1 )核心技术人员交叉任职、领薪的具体情况,在外兼职、创 办企业是否取得中科院微电子所同意,发行人员工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中科院微电 子所人员兼职的情况,是否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 2 )结合核心 技术人员任职经历,说明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是否存在竞业禁止、保密协 议及利益冲突,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 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核心技术人员交叉任职、领薪的具体情况,在外兼职、创办企业是 否取得中科院微电子所同意,发行人员工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中科院微电子所人员 兼职的情况,是否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

  1. 核心技术人员交叉任职、领薪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1. 在外兼职、创办企业已取得微电子所同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1. 发行人其他微电子所人员兼职的情况

根据刘虹遥、路鑫超及熊伟与公司签署的《劳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访谈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电子所人员刘虹 遥、路鑫超及熊伟在公司担任兼职顾问,协助公司进行专利申请咨询、技术调研 及技术指导等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兼职劳务报酬。

  1. 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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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结合核心技术人员任职经历,说明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是否 存在竞业禁止、保密协议及利益冲突,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 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

  1. 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不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1. 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成果不涉及前任职机构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侵害发行

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核心技术人 员以及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信息,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成果为其在双 跨期间及正式入职发行人后执行发行人任务所形成,部分专利于该等人员在其双 跨期间及/或其于前任职机构离职后一年内作为专利发明人进行申请。根据核心技 术人员前任职机构的书面确认,该等专利不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在微电子所或前任 职机构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情况,不构成前任职机构的 职务发明,其中,涉及CHEN LU(陈鲁)的9项专利(在双跨期间及自2016年8 月15日从微电子所离职一年内作为发明人进行申请,见下列表格第1至9项),杨 乐的21项专利(在双跨期间及自2020年2月29日从微电子所离职一年内作为发明人 进行申请,见下列表格第1至8项及第10至22项),黄有为的8项专利(自2016年6 月从中航智科技离职一年内作为发明人进行申请,见下列表格第1至8项),该等 专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发明人 专利号 申请日
状态
(1) 一种光路定
标装置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陈鲁、杨
乐、黄有
为等人
201720186042.
8
2017.2.2
8
授权
生效
(2) 一种分体式
反光杯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陈鲁、杨
乐、黄有
为等人
201720185123.
6
2017.2.2
8
授权
生效

3-3-1-6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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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发明人 专利号 申请日
状态
(3)
一种可调节
式晶圆自中
心定位装置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杨乐、陈
鲁、黄有
为等人
201720185122.
1
2017.2.2
8
授权
生效
(4) 一种圆盘净
化隔离装置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黄有为、
陈鲁、杨
乐等人
201720185309.
1
2017.2.2
8
授权
生效
(5)
一种可伸缩
式光学镜片
压紧结构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陈鲁、杨
乐、黄有
为等人
201720226056.
8
2017.3.9 授权
生效
(6)
一种可拆卸
晶圆直线滑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陈鲁、杨
乐、黄有
为等人
201720226780.
0
2017.3.9 授权
生效
(7) 一种晶圆压
紧装置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陈鲁、杨
乐、黄有
为等人
201720226782.
X
2017.3.9 授权
生效
(8) 可拆卸式晶
圆传送盘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陈鲁、杨
乐、黄有
为等人
201720226779.
8
2017.3.9 授权
生效
(9)
一种微纳米
纤维素的动
态表征方法
发明 发行
人、华
南理工
大学
陈鲁等人 201710574739.
7
2017.7.1
4
授权
生效
(10) 一种发光装
置、光学检测
系统和光学
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陈鲁、杨
乐等人
201810846138.
1
2018.7.2
7
驳回
失效
(11) 一种检测装
置及检测方
发明 发行人 陈鲁、杨
乐等人
201810866025.
8
2018.8.1 在审
(12) 检测设备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杨乐、陈
鲁等人
201821419674.
5
2018.8.3
1
授权
生效
(13) 检测设备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杨乐、陈
鲁等人
201821419673.
0
2018.8.3
1
授权
生效
(14) 检测设备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杨乐、陈
鲁等人
201821419909.
0
2018.8.3
1
授权
生效
(15) 支撑装置及
检测设备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杨乐、陈
鲁等人
201821419907.
1
2018.8.3
1
授权
生效
(16) 检测设备 实用
新型
发行人 杨乐、陈
鲁等人
201821420878.
0
2018.8.3
1
授权
生效
(17) 一种光学检
测装置和光
学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陈鲁、杨
乐等人
201811022876.
0
2018.9.3 授权
生效
(18) 测量系统和
方法
发明 发行人 陈鲁、杨
乐等人
201811415699.
2
2018.11.
26
授权
生效
(19) 一种光学检
测系统和光
发明 发行
人、微
陈鲁、杨
乐等人
201811440899.
3
2018.11.
29
授权
生效

3-3-1-7

35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发明人 专利号 申请日
状态
学检测方法 电子所
(20) 一种光学检
测系统及其
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
人、微
电子所
陈鲁、杨
乐等人
201811440783.
X
2018.11.
29
授权
生效
(21) 测量模型组
的获取方法、
测量方法及
相关设备
发明 发行人 陈鲁、杨
乐等人
202010111118.
7
2020.2.2
3
在审
(22) 测量系统和
方法
发明 发行人 陈鲁、杨
乐等人
202010380355.
3
2020.5.9 在审

根据中航智科技、发行人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该等书面确认出具之日, 中航智科技与黄有为及中科飞测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不存在损害中航智科 技权益的情形。

根据微电子所、中航智科技、发行人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及 访谈核心技术人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核心技术人 员前任职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产生 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发行人 及核心技术人员也不存在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核心技术人员 主要成果不涉及前任职机构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情形,相关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 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报告期员工花名册、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 同、发行人与顾问签署的劳务合同,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用工中其他微电子所人 员兼职的情况;

3-3-1-8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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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查阅核心技术人员及原任职单位、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核实核心技术 人员与前任职机构关于竞业禁止、保密协议及利益冲突情况、核实核心技术人员 主要成果不涉及职务发明,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知 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 查阅微电子所、中航智科技、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核实公司不存在核 心技术人员前任职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 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及核 心技术人员也不存在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情况;

(4)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 等网站信息,核实发行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或纠纷等情 况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电子所人员刘虹遥、路鑫超及熊 伟在公司担任兼职顾问;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 益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除前述更新事项外,本题其他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三、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2.3 根据申报材料:( 1 )公司已取得国内外授权专利 160 项,其中发明专利 33 项、实用新型专利 127 项,拥有软件著作权 10 项;( 2 )发行人 2 项发明专利与 中科院微电子所共有, 1 项软件著作权、 2 项发明专利与华南理工大学共有;( 2 ) 公司 3 名核心技术人员均来自中科院微电子所并曾存在交叉任职情形;( 3 )报 告期内公司与中科院微电子所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形,共同合作研究并完成名称为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及其检测方法”的发明;( 4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科院微电 子所采购技术服务,委托中科院微电子所开展部分技术方案设计及可行性测试等; ( 5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科院微电子所、双跨人员签订的《双跨人员三方协议》,

3-3-1-9

35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承担双跨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由中科院微电子 所代为缴纳;( 6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科院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申报多个科研 课题,公司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代中科院微电子所收取科研经费。

请发行人说明:( 1 )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后核 心技术的研发基础、研发过程、研发项目(如有)、主要研发人员及其贡献情况、 研发成果;( 2 )继受取得或共有专利在发行人技术体系中的作用,与他人共有 专利的原因、形成过程,双方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是否存在瑕疵、纠 纷或潜在纠纷;前述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关系;( 3 )合作研发的具体方式、 双方贡献、研发成果,中科院微电子所转让或许可第三方实施、使用合作发明情 况,是否存在其他合作研发情形;与中科院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申报科研课题的 具体内容、分工情况及成果归属,代为收取科研经费的原因及合规性;向中科院 微电子所采购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4 )双跨人员的人员名单,在双方 的所任职务,形成原因及合规性,是否存在职务成果等可能导致双方存在知识产 权纠纷或其他纠纷、潜在纠纷的情形;前述事项的解决措施及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 5 )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已经形成独立的研发体系、是否具 备独立的研发能力及生产经营必须的核心知识产权。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 2 )至( 5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继受取得或共有专利在发行人技术体系中的作用,与他人共有专利 的原因、形成过程,双方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是否存在瑕疵、纠纷或 潜在纠纷;前述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关系

  1. 继受取得或共有专利在发行人技术体系中的作用,与核心技术的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1. 共有专利的原因、形成过程,双方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是否

存在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1) 与微电子所的共有专利相关情况

3-3-1-10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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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微电子所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综合查 询系统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电子所和发行人关于共有专 利不存在被申请无效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微电子所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综合查 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 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上述共有专利不存在任何争议 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且均不存在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共有专利(或其份额), 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使用共有专利(或其份额)的情况。

(2) 与华南理工大学的共有专利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签署的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知识产权共有协议》、 发行人及华南理工大学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前述业务的主要联系人以 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2016 年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签署了《华南理工大学购 销合同》,华南理工大学向发行人采购显微粒子追踪测试系统设备;于 2017 年, 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签署了《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合同》,华南理工大学向发行 人购买显微粒子追踪测速系统的测速技术开发服务。在前述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 发行人通过对系统的零部件选型及用算法实现功能,研发了一个系统的技术方案; 华南理工大学研发制备不同种类,不同浓度的微纳米纤维素的不同方法,研发了 对微纳米纤维素悬浮液进行间歇式超声处理的技术,研制了向成像系统输入微纳 米纤维素悬浮液的微流通道,并根据测量结果进行微纳米纤维素制备工艺的验证 和优化。通过上述合作研发,形成了对悬浮液中微纳米纤维素长度、直径、速度、 数量等重要参数的测量技术,有助于微纳米纤维素制备和研究过程中重要参数的 测量,优化制备的研发工艺,但该技术未应用在半导体领域,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不相关,前述合作研发于 2017 年度已经实施完毕。

3-3-1-11

36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发行人、华南理工大学签署的《知识产权共有协议》及双方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前述业务的主要联系人以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鉴于发行人 与华南理工大学对上述技术方案的形成均有创造性贡献,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 均为该技术方案的专利权人;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就该技术方案共同申请专利 后,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签署《知识产权共有协议》,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该知识 产权的权属。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共有专利未投入发行人质量 控制设备等产品。

根据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签署的《知识产权共有协议》、发行人及华南理工 大学的书面确认,共有专利双方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的具体内容如下表 所示:

序号 专利名称 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
(1) 一种微纳米纤维素的动
态表征方法
双方共同、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涉合作发明的权属。除非双方
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实施、使用、转让或授权第
三方实施、使用所涉合作发明。任何一方拟实施、使用、转
让或授权第三方实施、使用所涉合作发明的,需征得另一方
的同意;任何一方向除另一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涉合作发
明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
方单独实施、使用或授权第三方实施、使用所涉合作发明的
收益应由双方按等比例平分。所涉合作发明的专利申请工作
由华南理工大学主导,中科飞测应予以配合。任何一方不得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申请专利
(2)
DYNAMIC
CHARACTERIZATION
METHOD FOR
MICRO-NANO
CELLULOSES

注:上述共有专利为同一个专利,根据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加拿大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3050806”,该境外专利的申请优先权信息为申请号/专利号为“201710574739.7” 的中国境内专利。

根据相关专利证书以及发行人、华南理工大学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南理 工大学和发行人的共有专利不存在被申请无效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华南理工大学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综 合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 网站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南理工大学和公司就上述共有专 利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且均不存在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共有专 利(或其份额),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使用共有专利(或其份额)的情况。

3-3-1-12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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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作研发的具体方式、双方贡献、研发成果,中科院微电子所转让 或许可第三方实施、使用合作发明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合作研发情形;与中科院 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申报科研课题的具体内容、分工情况及成果归属,代为收取 科研经费的原因及合规性;向中科院微电子所采购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1. 合作研发的具体方式、双方贡献、研发成果,中科院微电子所转让或许

可第三方实施、使用合作发明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合作研发情形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微电子所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综合查 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 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电子所及中科飞测均不存在向任何第 三方转让共有专利(或其份额),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使用共有专利(或其份 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相关共有专利权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核心技术人 员,报告期内,除上述合作研发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合作研发的情况。

  1. 与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申报科研课题的具体内容、分工情况及成果归属,

代为收取科研经费的原因及合规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1. 向微电子所采购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三) 双跨人员的人员名单,在双方的所任职务,形成原因及合规性,是 否存在职务成果等可能导致双方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潜在纠纷的情形; 前述事项的解决措施及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1. 双跨人员的人员名单,在双方的所任职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1. 双跨人员形成原因及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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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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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 不存在职务成果等可能导致双方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潜在纠 纷的情形

根据微电子所、发行人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核心技术人 员以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 站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微电子所之间不存在职务成果 等可能导致双方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潜在纠纷的情形。

4. 前述事项的解决措施及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四) 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已经形成独立的研发体系、 是否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及生产经营必须的核心知识产权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关于研发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相关课题 文件、相关专利证书、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部分 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坚持自主研发和产品创新,通过建立完善和独立的研发体 系,培养和吸引了一支跨学科、技术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具备了持 续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核心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已形成独立的研发体系,具有独立的研发能力

(1) 发行人拥有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研发模式

发行人始终坚持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已逐步构建起了一套集研发、生产、 销售于一体的创新机制。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以设备研发和相关研发测试平台 为载体,协同推进发行人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进程。发行人 研发中心下设多个研发团队,致力于质量控制设备不同产品的研发工作,可以独 立完成产品概念与可行性阶段到量产阶段和优化升级阶段的全研发流程。

  • (2) 发行人拥有跨学科、技术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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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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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经培养和吸引了一大批经验丰富的光学、算法、软件、机械、电气、 自动化控制等方面的专家,构成发行人研发的中坚力量。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司拥有研发人员223人,占员工总数42.64%。

(3) 发行人拥有独立和先进的研发场所和研发设施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深圳市和北京市均设有研发中心,拥有独立的研发 场所和先进的研发设施,已具备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相关领域技术开发及产业化 应用的独立研发场所及完整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条件。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 广州中科飞测和上海中科飞测在当地办公场所的建设,为发行人的研发活动提供 完善的硬件条件与配套支持,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的研发体系建设水平。

(4) 发行人承担了多项重大科研项目,科研实力获得认可

发行人通过建立完善和独立的研发体系,培养和吸引了一支跨学科、技术能 力较强、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形成了较强的科研实力。较强的科研实力获得政 府的认可,报告期内,发行人承担了多项重大科研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1)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20-14nm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的研发与产业化-无图形晶圆缺陷光
学在线检测设备研发与产业化
20-14nm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的研发与产业化-图形晶圆缺陷光学
在线检测前瞻性研究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芯片封装缺陷在线视觉检测仪开发及应用示范
(4)
2021年集成电路制造
产线零部件、材料和
关键设备项目
2021年集成电路制造产线零部件、材料和关键设备项目A(缺陷检
测相关)
(5)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
计划专项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设备研发及产业化
(6)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圆缺陷检测相关)
(7)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
才创新创业专项
集成电路先进封装全自动智能检测研发及产业化团队

报告期内,发行人承担了多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研项目,在国家推动半 导体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发行人已经成为我国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领域科研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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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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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坚力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已经通过验收,研发实力得到进一步的认可。

2. 公司具备生产经营必须的核心知识产权

(1) 公司研发实力较强,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

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研发团队已自主研发形成了深紫外成像扫描技术、 高精度多模式干涉量测技术、基于参考区域对比的缺陷识别算法技术等 9 项核心 技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继受取得的 6 项专利和合作研发形成 的 4 项共有专利外,公司独立申请取得了 212 项专利,研发实力较强。

(2) 公司产品已成功进入多家集成电路知名客户,形成产业化成果

自成立至今,公司一直专注于检测和量测两大类集成电路设备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先后开发出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图形晶圆缺陷检 测设备、三维形貌量测设备、薄膜膜厚量测设备等,积累了包括中芯国际、长江 存储、士兰集科、长电科技、华天科技、通富微电等集成电路前道制程及先进封 装知名客户,很大程度地满足了市场需求,印证了公司的自我研发能力。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建立了完善和独立的研发 体系,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形成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

(五)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 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共有专利、继受取得专利的专利证书以及《案件状态证明》 等相关文件、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核查共有专利、继受取得专利的权属情况 等信息;

(2) 查询专利综合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 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核查共有专利相关各方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 是否无效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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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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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关于研发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 同、相关课题文件、相关专利证书、业务合同核查发行人的研发体系等。

  1.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继受取得和共有专利在发行 人技术体系中主要是辅助作用,发行人与微电子所、华南理工大学共有专利的原 因、形成过程、关于共有专利使用的主要约定已进行说明,前述共有专利不存在 被申请无效的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继受取得和共有专利均不涉 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2) 发行人报告期内合作研发的具体方式、双方贡献、研发成果已进行说 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电子所及中科飞测均不存在向任何第三 方转让共有专利(或其份额),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使用共有专利(或其份额) 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合作研发的情况;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 划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作为项目牵头单位代为收取科研经费并向 微电子所等单位拨付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向中科院微电子所采购 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已说明;

(3) 双跨人员的人员名单,在双方的所任职务,形成原因已进行说明,前 述双跨安排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不存在职务成果等可能导致双方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潜在 纠纷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涛、王安凯的《外派人员三方 协议》已到期,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公司与其他双跨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 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相关双跨人员已经全职在公司任职,不存在通过双跨形式 在公司任职的微电子所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人员为双跨人员的情况不会对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建立了完善和独立的研发体 系,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形成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 四、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主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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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根据申报材料:( 1 )公司股东聚源载兴、聚源启泰和聚源铸芯同为私募基金 管理人中芯聚源管理的私募基金。截至报告期末合计持有发行人 4.84% 股份。根 据中芯国际 2020 年年报披露,中芯聚源为中芯国际联营企业;( 2 )报告期内, 公司存在向中芯国际及其联营企业销售产品的情形,中芯国际及其联营企业位列 公司前五大客户。

请发行人说明:( 1 )结合公司产品研发进度、客户验证情况分析聚源载兴、聚 源启泰 20169 月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定价 3/ 股的依据及合理性,及 20209 月,聚源铸芯在此时点按照 21/ 股价格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 性;( 2 )采购发行人产品主要用于新建还是替换原有生产线的设备,发行人产 品较其他同类产品的优势;( 3 )报告期内中芯国际及关联方采购公司产品的数 量、采购其他竞品情况,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中芯国际及其关联 方的销售与其新增产能的匹配情况;( 4 )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客户入股的情况, 主要客户与公司高管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其他利益 安排或除购销以外的关系。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 1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 3 )( 4 )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五、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9. 关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

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 ; 涉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增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资者入股价格。

根据申报材料,自发行人设立至今,实控人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向发行人出 资 6,768.08 万元。其中, 4,000 万元来自于实控人之一哈承姝向盛真、刘丹的借 款; 850 万元来自于哈承姝向其亲属借款; 500 万元来自于哈承姝向间接股东借 款; 300 万元来自于陈学军向苏州翌流明提供的借款。

请发行人说明:( 1 )报告期内历次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商业逻辑;涉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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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说明相关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的多数 出资直至 20209 月才实缴完毕的原因及合理性;( 2 )上述出资借款的具体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偿还情况及后续还款安排、 出借人背景及与实控人关系、出借资金来源等,结合借款协议说明是否约定借款 利息、股份质押或其他借款条件;( 3 )出资借款是否影响实控人控制权稳定性, 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 )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作 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股东是否及时、足额纳税;( 520209 月增资的自然人虞仁荣、王家恒简要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 2 )( 3 )的核查方法、核 查过程、核查结论及依据。

回复:

(一) 报告期内历次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商业逻辑;涉及股份支付的, 说明相关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的多数出资直至 20209 月才实缴完毕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二) 上述出资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借 款用途、偿还情况及后续还款安排、出借人背景及与实控人关系、出借资金来源 等,结合借款协议说明是否约定借款利息、股份质押或其他借款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相关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上述借款安排均不涉及股份质押,不涉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借款条件, 相关借款的资金来源为相关出借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 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企业信用信息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核查发行人 股权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查封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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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部分出资借款包 括借款利息条件,但上述出资借款均不涉及股份质押,不涉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次 发行的借款条件。

(三) 出资借款是否影响实控人控制权稳定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 出资借款不影响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 出资借款不存在股权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该问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相关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实际控制人 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 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 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核查发行人、借款人与出借人 之间是否存在纠纷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出资借款不 影响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不存在股权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 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合理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相关股东及时、足额纳税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该问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 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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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 (五) 20209 月增资的自然人虞仁荣、王家恒简要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六)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本题第(二)、(三)部分的核查程序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三、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之“9. 关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之“(二)上述出 资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偿还情况及 后续还款安排、出借人背景及与实控人关系、出借资金来源等,结合借款协议说 明是否约定借款利息、股份质押或其他借款条件”及“(三)出资借款是否影响 实控人控制权稳定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部分所述。

就本题其他部分,除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是 否存在争议纠纷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上述出资借款的具体情况已进行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部分出资借款包括借款利息条件,但上述出资借款均不涉及股份质押,不涉 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借款条件;

(2) 出资借款不影响实控人控制权稳定性,不存在股权代持,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已进行说明,具有合理性,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历次股权转让相关股东 纳税情况已进行说明且发行人对上述股权转让相关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无代扣 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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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更新事项外,本题其他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六、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0.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

招股书披露,小纳光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 18,855,937 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86%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请发行人说明:( 1 )小纳光的历史沿革、对发行人历次出资情况,内部份额的 变动过程、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内部转让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 2 ) 合伙人的选取标准、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是否实际支付转让对价及资金来源 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请小纳光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相关规定修改减持承诺相关内容。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小纳光的历史沿革、对发行人历次出资情况,内部份额的变动过程、 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内部转让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二) 合伙人的选取标准、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是否实际支付转让对 价及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 合伙人的选取标准、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 实际支付转让对价及资金来源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 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且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小纳光合伙人持有合伙份额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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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纳光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修改减持承诺相关内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 所律师还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查阅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核 查小纳光持有的合伙份额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合伙人的选取标准、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已进行 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受让小纳光份额的小纳光合伙人已实际 支付转让对价,小纳光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除前述更新事项外,本题其他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七、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2. 关于社保及公积金”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在少数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0214 月起,公司部分员工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其相关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为缴纳。根据第三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的说明,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已按时缴纳。

请发行人说明:( 1 )分类列示少数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 因、涉及金额、合规性及影响;( 2 )发行人社保、公积金是否足额缴纳;( 3 ) 部分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具体情况,相关代缴情形的合法合规 性,存在的风险;( 4 )对于第三方代缴的核查,是否仅依赖于说明。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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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类列示少数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涉及 金额、合规性及影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问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1. 少数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缴费明细表、缴费凭证、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

单位:人
时间 项目 员工
人数
缴纳
人数
未缴纳
人数
未缴纳原因
新入职员工当月
不缴纳或未及时
缴纳
外籍
人士
因个人原因
放弃缴纳
2021年12
月31日
社会保险 523 512 11 7 1 3
住房公积金 523 511 12 7 2 3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 源部门负责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未为其少数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主要原因如下:

(1) 新入职员工当月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其入职时间晚于入职当月的社 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申报时间,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缴纳手续;

(2) 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部分员工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异地缴纳操 作不便等原因,自行缴纳,涉及需要发行人承担的部分,发行人已向员工支付相 关费用;

(3) 外籍人士: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 2 名外籍员工,其中 1 人为在香港工作的外籍员工,境内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1 人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境内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公司为其缴 纳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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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及金额、合规性及影响

结合缴纳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和员工工资收入情况,经测算, 2021年度新入职员工当月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涉及的缴纳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时间 项目 未缴纳员工涉及的金额 未缴纳员工涉及的金额 小计 合计
新入职员工当月不
缴纳或未及时缴纳
因个人原因放
弃缴纳
2021年度 社会保险 27.88 31.53 59.41 91.75
住房公积金 13.89 18.45 32.34

根据发行人2021年度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表、缴 费凭证、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 源部门负责人,发行人存在未为当月入职的员工及因部分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追 缴并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以下原因,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瑕疵不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关于未为当月入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关 于部分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涉及需要发行人承担的部分,发行 人已支付相关费用;

(2)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障主管机关、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 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 2021 年度未因上述情况而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3) 如上述测算,如发行人为该等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涉及 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CHEN LU(陈鲁)、哈承姝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 司因在本次发行之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为(包括未以中科飞测的名义)员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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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登记,以 及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 法规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 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5)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 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2021 年度发行人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 险或住房公积金事项相关的诉讼等纠纷。

(二) 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发行人2021年度存在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见本问题回复之“(一)分类列示少数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涉及金额、合规性及影响”所述。

经测算,上述补缴金额规模较小,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条件的情形。针对 前述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将足额补偿中 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中科飞测及其控股 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收到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 关的行政处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具体情况,相 关代缴情形的合法合规性,存在的风险

1. 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向第三方代缴机构支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回 单、相关被代缴员工出具的《员工自愿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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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发行人部分员工基于户籍、家庭所在地医疗、购房等政策要求以及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的延续缴纳等因素考虑,自愿放弃在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自2021年4月起,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上海蚁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上海蚁众 ”)为发行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截至2021年12 月31日,上海蚁众为63名发行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占员工总数的 12.05%。

2. 相关代缴情形的合法合规性,存在的风险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 用中国等网站信息,2021年度发行人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险或住 房公积金事项相关的诉讼等纠纷。

(四) 对于第三方代缴的核查,并非仅依赖于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五) 核查意见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 所律师还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员工花名册、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表、缴费凭证,核实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2) 获取并查阅员工工资明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计提明细、关于补 缴金额的测算,核实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缴 纳金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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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向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支付现金 补偿的书面记录并取得发行人关于前述事宜的确认;

(4)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出 具的合规证明,核实发行人 2021 年度是否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5)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 等网站信息,核实发行人 2021 年度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以及 2021 年度发行人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 公积金事项相关的诉讼等纠纷;

(6) 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度发行人及子公司未为其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的具体情况,了解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核实发行 人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金额;

(7) 查阅李伟斌律师行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 Skyverse Limited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香港法律意见书》 ”)及 DUANE MORRIS & SELVAM LLP 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Legal Due Diligence Opinion In Relation To Skyverse PTE. LTD.》(以下简称“ 《新加坡法律意见书》 ”)等。

  1.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未为当月入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因部分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未为其缴纳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该等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 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发行人在 2021 年度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在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足额缴纳的情形,基于未缴纳部分金额规模较小,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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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据此,上述情形不会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缴纳而未由发行人直接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等相关规定,但该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除前述更新事项外,本题其他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八、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3. 关于关联资金拆解及担保”

根据申报材料:( 12019 年公司存在向岭南集团和博林集团拆入资金情况;( 2 ) 报告期内存在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 1 )上述资金拆借的发生原因及用途;( 2 )发行人是否存在对 关联方的资金、担保存在依赖。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九、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4. 关于房屋租赁”

招股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所用房屋均为租赁取得,未拥有自有房屋建 筑物。租赁房屋存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但未取得有关权属证书及出租方未提 供权属证明文件或有权出租证明文件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 1 )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是否为主要生产 经营用地;( 2 )搬迁难度、预估费用及时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 1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 2 )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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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一) 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

根据发行人的租赁协议、出租方深圳众德瞪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众 德瞪羚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瑕疵房产的走访,于自《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 补 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新增一项租赁房屋(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主 要租赁物业”第17项租赁物业,以下简称“ 丰和仓库 ”)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房屋地址 租赁面
积(
租赁期限 主要
用途
权属瑕疵
情况
1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
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50号丰和工业园厂
房5栋部分房间
2,234.50 2022.4.1-2025.3.31 仓库 使用集体
建设用地
建造但未
取得有关
权属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丰和仓库的走访,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丰和仓库主要用于部分物料仓储,不涉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 营用地。

根据发行人的租赁协议、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 理、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及对银星科技园下述房产的走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坐落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 星科技园的相关租赁房屋,具体如下表所示: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
积(
租赁期限 主要用途
1

深圳市银星电
力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银星电子”)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
街道新澜社区观光
路1301-14号101、
102
2,135.00 2022.4.1-2025.3.31 办公、研
发、组装
2

银星电子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
街道观光路银星科
技园1301-10号车
间区1号101-1、
101A区、101B区
2,555.00 2021.1.1-2025.12.31 办公、研
发、组装
3 银星投资集团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 1,855.00 2021.7.1-2024.6.30 办公、研

3-3-1-30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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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
积(
租赁期限 主要用途

有限公司 街道观光路1301号
银星科技园银星智
界二期3号楼12楼
整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承 租的存在权属瑕疵租赁房屋为部分物料的仓储库房,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 用地。

除前述更新事项外,本题其他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二)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 所律师还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租赁协议、出租方众德瞪羚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了解新增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及权属情况;

(2) 对存在权属瑕疵的租赁房屋进行实地走访,核查其主要用途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承租 的存在权属瑕疵租赁房屋仅为部分物料的仓储库房,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 用地。

十、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5. 关于子公司”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目前有 6 家控股子公司, 2 家控股孙公司和 2 家分公司, 其中报告期内新设子公司共 4 家,相关子公司微利或亏损, 2017 年共设立 2 家公 司,其中香港中科飞测净资产和净利润均为负,前海中科飞测目前尚未开展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 1 )主要子公司的业务定位,设立原因;董监高的任职情况, 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2 )广州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上海中科飞测 是否实际经营;香港中科飞测与厦门中科飞测的具体经营情况,净资产及净利润 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海中科飞测、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实际经营的原因。

3-3-1-31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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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主要子公司的业务定位,设立原因;董监高的任职情况,与母公司 之间的交易情况

1. 主要子公司的业务定位,设立原因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2. 发行人子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3. 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协议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 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子公司 报告期内交易金额 主要交易内容
母公司向子公司采购交易 母公司向子公司销售交易
香港中科飞测 1,117.62 1,649.86 设备、原材料等
北京中科飞测 359.92 - 技术服务
上海中科飞测 23.57 - 技术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香港中科飞测采购金额和销售金额分别为 1,117.62 万元 和 1,649.86 万元。发行人与香港中科飞测之间存在一定规模交易的主要原因系香 港地区作为全球国际贸易和物流枢纽中心,拥有强大的区位优势,便利于发行人 与客户和供应商的交易合作。2021 年下半年起,发行人存在委托北京中科飞测和 上海中科飞测提供技术服务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定价系参照成本价和合理利

3-3-1-32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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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水平的基础上协商定价。

(二) 广州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上海中科飞测是否实际经营;香港 中科飞测与厦门中科飞测的具体经营情况,净资产及净利润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 性;前海中科飞测、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实际经营的原因

  1. 广州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上海中科飞测的实际经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1. 香港中科飞测与厦门中科飞测的具体经营情况,净资产及净利润均为负 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1) 香港中科飞测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 所能够作出的判断,香港中科飞测2021年的具体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日期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827.84 -456.39 1,009.45 -57.75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 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香港中科飞测 2021 年主要从事零部件采购及设备销售 业务,主要收入来源于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相关交易系参照成本价和合理利润 水平的基础上协商定价。母子公司之间 2021 年的交易规模和利润规模相对有限, 尚未产生足够的利润覆盖相关费用,因此香港中科飞测 2021 年的净资产及净利润 为负,具有合理性。

(2) 厦门中科飞测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 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厦门中科飞测2021年的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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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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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13.70 -352.62 0.00 -211.79

厦门中科飞测2021年主要从事与销售相关的客户服务支持工作,暂未对外承 接订单,尚未产生收入覆盖成本费用,因此厦门中科飞测2021年的净资产及净利 润为负,具有合理性。

  1. 前海中科飞测、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实际经营的原因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 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获取并查阅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协 议等资料,了解并核查相关交易情况及香港中科飞测、厦门中科飞测2021年的净 资产、净利润为负的原因和合理性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已说明;

(2)香港中科飞测与母公司之间 2021 年的交易规模和利润规模相对有限, 尚未产生足够的利润覆盖相关费用,厦门中科飞测暂未对外承接订单,尚未产生 收入覆盖成本费用,香港中科飞测与厦门中科飞测 2021 年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均为 负具有合理性。

除前述更新事项外,本题其他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十一、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7. 其他”

17.6 招股书披露, 20219 月,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签署《〈增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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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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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之补充协议》,解除一切特殊股东权利安排并废止一切恢复条款。

请发行人说明:( 1 )涉及股东特殊权利安排条款的具体内容;( 2 )股东特殊权 利条款历史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3 )股东 特殊权利条款是否彻底终止解除,解除是否存在附加条件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涉及股东特殊权利安排条款的具体内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二)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历史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控制权稳 定性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三)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已彻底终止解除,解除不存在附加条件或其他利 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调查表、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查询,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就股东特殊权利条款未产生任何争议纠纷,亦 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纠纷。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 所律师还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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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股东的调查表、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核查发行人是 否存在与股东特殊权利安排有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 等网站信息,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与股东特殊权利安排有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 核查结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十二、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7. 其他”

17.7 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半导体光学检测设备和三位轮廓及缺陷检测设备 的生产和服务 ISO 90012015 标准认证”有效期至 20223 月。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认证的用途,截止目前的续期情况,如未办理完毕续期,分 析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十三、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7. 其他”

17.9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行人历史沿革中部分股东出资的表述为“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资料”。

请发行人律师说明:( 1 )对相关事项是否进行核查;( 2 )律师工作报告及律师 法律意见书中是否存在仅依赖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如是,具体说明,并 分析核查方式是否能够支撑核查结论。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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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查询的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科创板首 发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披露了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 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招股说明书》、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取得上交所同意上市的决定 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实质条件。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 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四、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工商档案、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股东 相关资料所作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起人/现有股东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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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该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股东资格。

于自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股 东的基本情况存在如下变化:

(一) 国投基金

根据国投基金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8,516.16 26.85 有限合伙人
(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乾平涌顺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93,602.96 19.36 有限合伙人
(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珞佳熙明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44,375.00 14.44 有限合伙人
(4)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7,864.84 12.79 有限合伙人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2,291.87 10.23 有限合伙人
(6)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7,000.00 7.70 有限合伙人
(7) 西藏藏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500.00 3.85 有限合伙人
(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455.93 2.15 有限合伙人
(9) 上海双创孵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10)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393.24 0.64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000,000.00 100.00 --

(二) 哈勃投资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的查询,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哈勃投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哈勃投资的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3005。

(三) 聚源启泰

根据聚源启泰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聚源启泰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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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2470977XK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芯聚源(宁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孙玉望)
注册资本 3,03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5日
营业期限 2015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 睿朴资管

根据睿朴资管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睿朴资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秦曦 380 38.00
(2) 张剑 160 16.00
(3) 王晓蕾 160 16.00
(4) 王培君 150 15.00
(5) 陈顺华 100 10.00
(6) 蔡世杰 20 2.00
(7) 李晶 10 1.00
(8) 吴艳 10 1.00
(9) 龚荃 10 1.00
合计 1,000.00 100.00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微电子所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微电子所正在办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报批手续,发行人预计将于 2022 年 6 月底且不晚于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前取得财政部作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 案的批复。

六、 发行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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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资质证书 的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更新或新增取得的与其主营业务相 关的经营资质证书如下:

序号 认证名称 持有人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半导体光学检测设备和三维轮廓
及缺陷检测设备的生产和服务
ISO9001:2015标准认证
发行人 011001833200 莱茵检测认
证服务(中
国)有限公司
有效期至2025年3
月28日

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取得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格、资质或证书。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端半导体 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补充事项期间没有发生 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202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359,195,548.01元,发 行人在2021年的营业收入总额为360,553,447.47元,发行人在2021年的营业收入主 要来自其主营业务。

据此,发行人2021年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 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七、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 查表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 主要关联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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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苏州翌流明,实际控制人为CHEN LU(陈鲁)和哈承姝。

  1.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自然人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陈学军 陈学军通过岭南晟业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2) 林仁颢 林仁颢通过前海博林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 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所述。

  1. 与前述第 1-3 项涉及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1.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小纳光 直接持有发行人7.86%股份
(2) 国投基金 直接持有发行人15.19%股份
(3) 芯动能 直接持有发行人6.41%股份
(4) 岭南晟业 直接持有发行人6.07%股份
(5) 前海博林 直接持有发行人5.56%股份
(6) 深创投 深创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红土人才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创新一号执行
事务合伙人,两者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
股份
(7) 创新一号
(8)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国
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基金持有发

3-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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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9)
(10)
(11)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行人5%以上股份
岭南集团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深圳博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北京益辰奇点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北京益辰奇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担任芯
动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芯动能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1.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关联方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韩涛
担任苏州翌流明的监事
  1. 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及前述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示的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法人或其组织(但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姝承教育 哈承姝直接持有该企业99%股权
(2) 横琴承心 苏州翌流明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及前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示的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1.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由前述第 1-6 项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

任该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 与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陈学军相关的企业
(1)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
(2)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岭南置业有限公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3) 深圳市九龙湾实业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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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4) 深圳市岭南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
(5) 深圳力合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
(6) 海口市岭南润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7) 深圳市昊兴投资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兼董事
二、与发行人董事陈克复相关的企业
(8) 国投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陈克复担任该企业董事
(9) 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陈克复担任该企业独立董事
三、与发行人董事周俏羽相关的企业
(10)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11) 深圳瑞波光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12) 标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四、与发行人董事刘臻相关的企业
(13) 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臻担任该企业董事
(1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臻担任该企业董事
五、与发行人监事陈洪武相关的企业
(15) 北京鼎鑫汇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
董事
(1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欣嘉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
董事
(17) 国科金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
董事
(18) 国科嘉和(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19) 拉萨国科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
董事
(20) 国科信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长、经
(21) 北京联盛德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2) 广州迈景基因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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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23) 上海序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4) 厦门小歪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5) 通服(深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6) 北京中智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7) 北京瑞增兰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8) 苏州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9) 深圳市亿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0) 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1) 北京诺禾心康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2) 国科嘉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经理
(33) 苏州苏纳光电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4) 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5) 北京创新伙伴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6) 深圳普瑞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7) 北京华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8) 深圳微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9) 深圳市亿道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0) 北京柏睿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1) 优贝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2) 北京百迈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3) 优听无限传媒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4)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5) 北京沃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6) 深圳市博为医疗机器人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7) 苏州泽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8) 上海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9) 北京炼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0) 北京杉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1) 北京掌上维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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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52) 上海巴刻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3) 北京颐合恒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4) 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5) 北京慧脑云计算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6) 斯坦德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7) 上海松鼠云上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8) 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9) 北京中科海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0) 苏州微创阿格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1) 北京行易道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2) 上海钛米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3) 北京天心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4) 深圳市时代聚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5) 国科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6) 北京游必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7)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8) 厦门众联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9) 北京五一微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副董事长
(70) 青岛慧拓智能机器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1) 北京博鹰通航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2) 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3) 明度智云(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4) 北京鼎智共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
伙人
(75) Strikingly Inc.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6) Precision Robotics Limited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9.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章“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及本补充法律意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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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第七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所述。

  1. 除前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 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 1-8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微电子所 在与发行人的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持有发行人5%以上
股份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关联交易相关合同及凭证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关联交易: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苏州翌流明 技术服务费 -- -- 644,500.97
微电子所 技术服务费 66,000.00 -- 230,785.36
微电子所 会员费 18,867.92 18,867.92 18,867.92
微电子所 采购材料 295,496.46 40,000.00 --
合 计 -- 380,364.38 58,867.92 894,154.25

(2) 代收代付情况表

1) 代付社保情况

单位:元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微电子所 代付社保 -- 253,022.32 254,856.58
苏州翌流明 代付社保 -- -- --
合计 -- -- 253,022.32 254,856.58

注1:与微电子所的代付社保关联交易系根据公司与微电子所、双跨人员签订的《双跨人员三 方协议》,公司承担双跨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并由微电子所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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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报告期内,微电子所代公司双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分别为25.49万元、25.30 万元及0万元,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定期向微电子所支付上述费用。

2) 代收代付科研经费情况

公司与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申报多个科研课题,公司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分别于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代微电子所收取2,973,200元、572,700元和 428,100.00元,并根据约定分别于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转付微电子所0 元、3,545,900元和428,1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向微电子所支付所 代收的全部科研经费。

3) 代收代付人才补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代CHEN LU(陈鲁) 收取人才补助经费1,000,000元、500,000元、0元,并均于当年向CHEN LU(陈鲁) 支付。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629.77 407.96 240.81

3. 关联担保情况

(1) 2018 年 3 月 19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分别与中国银行布吉 支行签署编号为“2018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11A 号”和“2018 圳中银布小保 字第 000011B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保证合同》,对公司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 署的编号为“2018 圳中银布小借字第 00001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3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 3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2) 2019 年 5 月 23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分别与中国银行布吉 支行签署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54 号”和“2019 圳中银布小保字 第 000054A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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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7000054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授 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下授信额度为 1,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 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 日起两年。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3) 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哈承姝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建设银行深圳分 行签订编号为“2019-0008-103332(哈承姝)”《云快贷借款合同》,该借款合 同借款额度为 1,000 万元,哈承姝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2019年2月1日,前海博林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2019-0008-103332 (哈承姝)-1”的《云快贷借款保证合同》,对公司、哈承姝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签署的编号为“2019-0008-103332(哈承姝)”的《云快贷借款合同》下的主债权 本金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1,000万 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根据上述《云快贷借款合同》 的约定,共同借款人可在2019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4日的借款额度有效期内, 循环支用借款额度为1,000万元的借款。2021年10月,公司与哈承姝共同借入1,000 万元借款,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4) 2021 年 6 月 22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 分行签署编号为“755HT202109247201”和“755HT202109247202”的《不可撤 销担保书》,为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755HT2021092472”的《借 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500 万元,保证范围为《借 款合同》下公司的全部债务。保证责任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 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 未偿还。

(5) 2021 年 10 月 18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与中国银行布吉支 行签署编号为“2021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3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 司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21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00034 号”《授信 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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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授信额度协议》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在2021年10月18日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21圳中银布借字 第004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 议,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 月18日止。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公司在2021年11月15日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21圳中银布借字 第01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 议,该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5 日止。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6) 2021 年 12 月 17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分别与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合同编号为“平银企金 九额保字 20211217 第 001 号”、“平银企金九额保字 20211217 第 002 号”的《最 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对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平银企金九 综字 20211217 第 001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 的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6,000 万元为限,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额度 协议》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在2021年12月21日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平银企金九 贷字20211221第001号”的《贷款合同》,该合同属于《综合授信额度协议》项下 的单项协议,该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49.19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1日起 至2022年12月21日止。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7) 2021 年 12 月 21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与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 ” )签订合同编号为 “ZDBSX9290321068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对本公司与上海银行深 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SX92903210684”《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7,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 间为《综合授信合同》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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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9290321068401(B)”《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93.86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 2022年12月28日止。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1812
31 日余额
本期借入金
本期归还金
201912
31 日余额
利率 本期利息
岭南集团 -- 6,000,000.00 6,000,000.00 -- 4.35% 75,762.50
博林集团 -- 10,000,000.00 10,000,000.00
--
4.61% 130,645.00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于2019年向岭南集团、博林集团进行资金拆 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已全部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关利息。除上述资金拆 借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其他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

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项目

单位:元



名称
关联方 20211231 20211231 20201231 20201231 201912 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预付账
微电子所 -- -- -- -- 73,440.00 --
其他应
收款
任非凡 -- -- -- -- -- --
其他应
收款
CHEN LU -- -- -- -- 17,631.44 1,763.14
合 计 -- -- -- -- -- 1,763.14

(2) 应付项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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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应付账款 苏州翌流明 -- 106,915.55 149,195.72
合同负债 微电子所 3,345,132.75 -- --
其他应付款 微电子所 -- -- 2,973,200.00
其他应付款 CHEN LU -- -- 140,240.22
其他应付款 任非凡 -- 2,583.01 20,213.08
其他应付款 古凯男 -- 21,986.20 5,413.65
其他应付款 哈承姝 -- -- 47,574.75
合 计 3,345,132.75 131,484.76 3,335,837.42

(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决议,对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事 项予以确认。前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 东均进行了回避。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根据2022年3月22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已取得权属登记的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二) 知识产权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及其书面说明、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在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查询,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持有215项境内专利,发行人拥有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境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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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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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专利” 之“一、境内专利”所示,该等境 内专利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截至相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一“专利”之“二、境外专利”所列示的7项境外专利,该等境外专利合法、有效, 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2.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商标综合查询 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131项境内注册商标, 发行人未拥有境外注册商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各 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境内注册商标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注册商 标”,该等境内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清单》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1,661,874.05元,发行人账面净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

(四) 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公司章程, 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于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新设一家境内 全资子公司珠海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珠海中科飞测 ”),一家境内 分支机构(北京分公司)存在注册地址变更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该等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如下:

1. 珠海中科飞测

名称 珠海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7EF7855Y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21栋401室03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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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哈承姝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光电子器件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
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光学仪器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销售;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备销售;光学仪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光电子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年12月21日
营业期限 2021年12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情况 发行人持有珠海中科飞测100%股权

2. 北京分公司

名称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442770977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 哈承姝
成立日期 2015年5月18日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7号楼14层1401、1402、1403、
1404室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五) 主要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正在使用的主要租赁物业情况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主要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实地走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已基本迁移至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 路银星科技园1301号,上横朗厂房未来将不再作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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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上横朗厂房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具有重大不利影响。

1. 存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房产的情形

根据租赁合同、出租方众德瞪羚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丰和仓库(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主要租赁物业”第17项租赁物业)为使用集体建设用 地建造的房产,未取得有关权属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无法继续使用 其所承租上述租赁物业的潜在风险,但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主要原因如下:

(1) 根据众德瞪羚出具的书面确认,丰和仓库为黄焕桂所有,未取得房产 证,丰和仓库已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1 号) (以下简称“ 《处理决定》 ”)等相关规定办理完毕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申报手续,并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 公室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出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 收件回执》(编号为 031321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 到深圳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其拆除或没收的有关处理决定。

(2) 根据众德瞪羚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授权书,黄焕桂授权深圳市凯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全权代表其签订租赁协议及收取租赁费用,深圳市凯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众德瞪羚全权代表其签订租赁协议及收取租赁费用,在租赁合同有效 期内(即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众德瞪羚有权将租赁物业全部 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如中科飞测)使用。

(3) 2009 年 5 月 13 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大队出具的《建筑工 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深公宝 BH 建验字[2009]第 0658 号),确认丰和仓库在消 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根据众德瞪羚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租用该房屋用于存 放物料,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政策;众德瞪羚未因出租上述物业受到 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未因出租上述物业与第三方发生过争议或纠纷;如租 赁物业发生无法继续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其将提前六个月通知中科飞测,并给 予足够时间进行搬迁,以维护中科飞测的合法利益。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正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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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丰和仓库,与出租方、转租方及其他第三方不存在关于承租丰和仓库的争议或 纠纷。

经核查,《土地管理法》及《处理决定》对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及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规定承租人的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承租前 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存在因此遭受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丰和仓库的走访,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丰和仓库主要用于部分物料仓储,不涉及发行人的主要 生产经营用地。

2. 存在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房屋用途与发行人实际用途不相符及未提供权属 证书而无法判断房屋用途的情形

根据租赁合同、出租方提供的权属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除《法律意见 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租赁物业瑕疵外,本所律师认为附件四“主 要租赁物业”第15项租赁物业存在出租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房屋用途与发 行人实际用途不相符或者第9项及第12-13项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提供权属证书而 无法判断房屋用途的情形。附件四“主要租赁物业”第15项租赁物业出租方提供 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房屋用途为旅馆,与发行人实际用途为办公不相符,根据《商 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对外出租:(一)属 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 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 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据此, 出租方可能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但并未规定是否对承租方以相应的行政处 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出租方被要求改正而 无法继续承租的风险。

发行人租赁该等物业的用途为办公,对租赁物业没有特殊要求,对发行人经 营影响较小,且发行人已经对此制定了相关预案,一旦该等物业因房屋用途与发 行人实际用途不一致导致无法继续使用而必须搬迁时,可及时找到替代性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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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有效赔偿承诺,如果因租赁物业存在法律瑕疵而导致该 等租赁物业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发 行人无法继续合法使用租赁物业,并给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拆除、处罚的直接损失,及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 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则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将就发行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发行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确保发 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物业因出租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房 屋用途与发行人实际用途不相符或者出租方未提供权属证书而无法判断房屋用途 的情形,从而导致发行人存在无法继续使用其所承租该等租赁物业的潜在风险, 但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作为承租方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租赁物业。

(六) 主要财产的权属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 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系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销售合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除特别说明外,重大销售合同是指前述 时间区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 上或者不足1,000万元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 响的正在履行或已履行的典型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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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销售合同”。

(二) 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采购合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除特别说明外,重大采购合同是指前述 时间区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或者不足500万元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 正在履行或已履行的典型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六:重 大采购合同”。

(三) 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银行授信合同及书面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银行授信合同如下:


合同名称 授信申
请人
授信人 授信额度
(万元)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1 《云快贷借款合
同》(编号:
2019-0008-103332
(哈承姝))
飞测有
限、哈承
建设银行
深圳分行
1,000 2019.1.14-2
022.1.14
前海博林提供最
高额保证担保;哈
承姝作为共同借
款人对借款合同
项下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2 《授信额度协议》
(编号:2021圳中
银布额协字第
00034号)
发行人 中国银行
布吉支行
12,000 2021.10.18-
2022.5.30
CHEN LU(陈
鲁)、哈承姝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3 《综合授信额度合
同》(编号:平银企
金九综字20211217
第001号)
发行人 平安银行
深圳分行
20,000 2021.12.17-
2022.12.17
CHEN LU(陈
鲁)、哈承姝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4 《综合授信合同》
(编号:
SX92903210684)
发行人 上海银行
深圳分行
7,000 2021.12.21-
2022.11.16
CHEN LU(陈
鲁)、哈承姝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序号4《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授信品种包 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非融资性保函,额度混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 系该《综合授信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兑人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即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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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1日至2022年11月16日)向承兑申请人发行人提供最高不超过7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 票承兑授信额度。

(四) 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银行借款合同及书面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0万元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合同名称 借款方 出借方 借款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1 《借款合同》(编号:
755HT2021092472)
发行人 招商银行
深圳分行
500 12个月,
自贷款实
际发放日
起算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和
CHEN LU(陈鲁)、
哈承姝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2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2021圳中
银布借字第0049号)
发行人 中国银行
布吉支行
4,000 12个月,
至实际提
款日起算
CHEN LU(陈鲁)、
哈承姝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3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2021圳中
银布借字第0101号)
发行人 中国银行
布吉支行
4,000 12个月,
至实际提
款日起算
CHEN LU(陈鲁)、
哈承姝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4 《云快贷借款合同》
及《借款支用单》
飞测有
限、哈
承姝
建设银行
深圳分行
1,000 36个月,
自银行首
次将款项
划入账户
之日起算
前海博林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哈承
姝作为共同借款人
对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正在履行的银行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银行担保合同。

(六) 其他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 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如下:

  1. 飞测有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 闵联临港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该协 议就投资金额、项目选址、项目投资与产出要求、投资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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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相关约定。2021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与上海闵联临港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签署《闵 联临港园区三期标准厂房认购协议书》,对于将来拟购买厂房等安排进行约定。

  1. 发行人与广州开发区管委员于 2021 年 6 月 1 日签署了《关于中科飞测研 发总部及生产基地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该协议就投资金额、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主体、投资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相关约定。

  2. 广州中科飞测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1 年 6 月 2 日签署了《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 440116-2021-000022 号),约定将位 于中新广州知识城新能源新材料及智能芯片园,人才三路以北、芯源五路以西的 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约为 20,003 平方米)出让给广州中科飞测。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中科飞测已支付完毕土地出让金,正在办理 不动产权证书。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1 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上述(一)至(六)之中适用中国法律的 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七)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八)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 月31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九) 发行人的其他大额应收款和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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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企业公示系统的公 示信息查询,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如下修改:

2022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注册地址变更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相应修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地址变更事项正在办理 工商变更中。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2次董 事会会议和2次监事会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 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 当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及提供劳务的增值额 16%、13%、6%
新加坡消费税 销售商品的销售额 9%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16.5%、17%、
15%(注1)

注1:发行人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前海中科飞测、厦门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 珠海中科飞测报告期内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香港中科飞测适用的利得税税 率为16.5%。新加坡中科飞测适用的所得税最高税率为1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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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飞测有限于2017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44201814,有效期3年);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 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203965,有效 期3年)。报告期内,发行人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 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发行人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2. 增值税相关政策

发行人产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其中: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 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行人产品销售 及维修服务原适用 17%的,税率调整为 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行人产品销售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 调整为 13%。相应的购买原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

(2) 发行人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增值税率为 6%。

(3) 发行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增值税率为 6%。

(4) 发行人出口产品增值税 2019 年实行“免、抵”政策,2019 年开始实 行“免、抵、退”政策。2019 年 4 月前发行人出口产品增值税退税率为 16%;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行人出口产品增值税退税率为 13%。

(5) 香港中科飞测销售商品时不征收流转税;新加坡中科飞测针对销售商 品 2021 年开始征收 9%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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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及其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 的前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财政补贴相关文件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七:报告期内各年 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 况”所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取得地方政 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最近一期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相关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1] 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因严 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税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 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复函,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 月31日,发行人在深圳市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国家生态环境部(曝光台)、国家和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

1 网址:http://cpquery.si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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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所在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中科飞测自2019年1月1日至《香港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香港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加坡中 科飞测未因违反新加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于“信用广东”官网[2] 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未发现发行人、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在市场监管领域因 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5日出具《证明》,自厦门中科飞 测设立之日至2022年2月15日,未发现厦门中科飞测有违反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法规 被该局查处的记录。

北京经济开发区商务金融局于2022年3月1日出具《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自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4日,北京中科飞测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 记录。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5日出具《企业信息查询结果》, 北京分公司自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2日出具《证明》,自2021年7月1 日至2022年3月1日,未发现苏州分公司违反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法规被该局行政处 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的查询,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一

2 网址:http://credit.gd.gov.cn/IndexAction!getList.do?index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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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存在因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开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一期不存在因严重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所在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中科飞测自2019年1月1日至《香港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香港政府 部门处罚的情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加坡中 科飞测未因违反新加坡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十四、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于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批准或备案情况存在如下变化: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环评文件
1.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深龙
华发改备案[2022]0122号)
不适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已经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度取得了必要的备案手续。

十五、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涉诉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的 查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测 并无涉及任何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或收到任何法律程序的通知。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没有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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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中科飞测提起的任何现有的诉讼、仲裁或争议。

(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涉诉情况

根据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 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的查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 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书面确认及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 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 被执行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的查询,截至2021 年12月31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情况。

十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缴费 凭证、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 部门负责人,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11231
员工总人数 523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512
未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11
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因 新入职员工,当月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 7
外籍人士 1
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 3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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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部门负责人,发行人未为当月入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因其入职时间晚于入 职当月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申报时间,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 纳手续;截至2021年12月31日,1名外籍员工系在香港工作而无需按照境内社会保 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员工因社会保险异地缴纳操作不便等原 因,自行缴纳,涉及需要发行人承担的部分,发行人已支付相关费用。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8月4日、2022年3 月9日出具《证明》,发行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社 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于“信用广东”官网下载的《企 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显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未发现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 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7月30日出 具《告知函》,并于2022年2月18日出具《回复》,在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在 北京海淀区未发现中科飞测北京分公司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 受到该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记录。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2022年2月21日出具 《证明》,中科飞测苏州分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1日未因违反劳动和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该局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理处罚。

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证明》,自厦门 中科飞测设立之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期间,厦门中科飞测未发生因违反劳动及社 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厦门市 海沧区社会保险中心分别于2021年7月22日、2022年2月15日出具《用人单位参保 证明》,确认截至证明出具之日,厦门中科飞测无关于社保方面的投诉。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于2021年8月2日出具《证明信》,自 北京中科飞测设立之日至2021年6月期间,北京中科飞测无社会保险方面违法行为 记录且尚未改正的情况;于2022年2月18日出具《社保缴费情况说明》,确认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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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飞测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无社会保险欠费问题、无社会保险方面违 法行为记录且尚未改正的情况,自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无人员参保缴费信 息。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测 没有应付而未付的强积金供款。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加坡中 科飞测没有员工。

(二) 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员工花名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表、缴 费凭证、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 源部门负责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 下:

单位:人

项目 20211231
员工总人数 523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511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 12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因 新入职员工,当月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 7
外籍人士 2
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 3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 源部门负责人,发行人未为当月入职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系因其入职时间晚于 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申报时间,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 金缴纳手续;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2名外籍员工,其中1人为在香港 工作的外籍员工,境内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其缴纳住房公积金;1人为境内工作的 外籍员工,境内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部分员工因 住房公积金异地缴纳操作不便等原因,自愿缴纳,涉及需要发行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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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支付相关费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18日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发行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于“信用广东”官网下 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显示,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发行人、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在住 房公积金领域因违反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2022年2月14日出具《企业 上市合法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中科飞测北京分公司自2019年1月1 日至2022年1月31日不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被处罚信息,不存在未完结投诉案件。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2年3月23日出具《证明》,中 科飞测苏州分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在园区内未被发现违反住房公 积金法律、法规,该中心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该公司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 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2022年2月15日出具《单位住 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2022年2月15日,厦门中科飞 测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2021年7月29日、2022年2月16日出具《企业 上市合法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自北京中科飞测开立住房公积金账 户之日至2022年2月16日,北京中科飞测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 中国、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税务主管 部门官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被 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且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 项相关的诉讼、仲裁等纠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CHEN LU(陈鲁)、哈承姝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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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的承诺,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在本 次发行之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为(包括未以中科飞测的名义)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登记,以及未足额 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需 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 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三)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特殊情形

根据发行人向第三方代缴机构支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回 单、相关被代缴员工出具的《员工自愿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由 于发行人部分员工考虑户籍、家庭所在地医疗、购房等政策要求以及历史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的延续缴纳等原因,自2021年4月起,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上海 蚁众为发行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 蚁众为发行人63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上述因委托第三方机构缴纳而未由发行人直接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等相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以下原因, 本所律师认为该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1) 发行人受限于在部分员工工作当地无分支机构且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缴纳需满足属地管理的客观要求,基于员工个人意愿,从而委托第三方机构代 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但发行人已实际承担了其所涉及的应为员工缴纳 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2)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障主管机关、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 出具的前述证明,上述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上述 情况而受到过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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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 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险或 住房公积金事项相关的诉讼、仲裁等纠纷;

(4) 根据第三方代缴机构对 2021 年度为发行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情况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就委托代缴的行为与第三方代缴机构不存在导致 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5)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该等情形作出承诺。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可能引起被主管 部门要求补缴或处罚等风险,鉴于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将承担届时所有相关全 部费用,且报告期内未受到主管部门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的处罚,该事项不会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 号——常见问题的 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自查情况更新

于补充事项期间,本所律师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 指南第2 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补充更新如下:

(二)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对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核查范围应当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 或控股的企业;

(2)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 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 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 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 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3)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 司,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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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形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 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以及占 发行人营业收入或毛利总额的比例;

(2) 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 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 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 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 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情况说明 主营业务
(1) 苏州翌流明 CHEN LU持有69%股权,哈承姝持有
31.00%股权
目前未实际开展经
(2) 小纳光 苏州翌流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员工持股平台,不
从事具体的生产经
营活动
(3) 横琴承心 苏州翌流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持股平台,不从事
具体的生产经营活
(4) 姝承教育 哈承姝持有99%的股权 互联网教育
(5) 力华科技(广州)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CHEN LU的兄弟陈粤持有80%权益且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商业服务业
(6) 力华投资 CHEN LU的兄弟陈粤持有69%股权,
通过力华科技(广州)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10%的股权
金融业
(7) 广州风信子互联科
技有限公司
CHEN LU的兄弟陈粤通过力华投资持
有100%的股权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8) 广州企正科技信息
咨询有限公司
CHEN LU的兄弟陈粤通过力华投资持
有78%的股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9) 贵阳市南明区新理
想教育培训中心有
限公司(注)
哈承姝的妹妹哈婷婷持有65%的股权 互联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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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情况说明 主营业务
(10) 广州力华崇智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广州力华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0%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金融业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阳市南明区新理想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已经注销。

3、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律师工作报告》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所律师还 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 取得了控股股东苏州翌流明、实际控制人 CHEN LU、哈承姝、小纳 光出具的《调查表》,了解该等主体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主要企业;

(2) 为了解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主要企业的经营范围,本所律师 登录了企业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了相关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资质等信 息,查阅了相关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信用信息报告》,并在企查 查网站上查询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查阅《企业信用报告》。

4、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 情况。

(二十四) 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 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

对于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 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发行人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 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 发行人使用或租赁的土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存在不规范情形且短期内 无法整改的,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 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 重点核查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 步解决措施等,以及不规范事项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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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 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情况:

发行人租赁房屋中存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房产,核查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正文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主要租赁物业”与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第二部分第七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主要租赁物业”。

3、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律师工作报告》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所律师还 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的权 属证明文件;

(2) 获取并查阅了出租方就丰和仓库提供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授权书、书面确认 等资料;

(3) 检索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3] 关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4、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房屋中存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 的房产,该等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 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质条件; 《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上交所同意上 市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3 http://pnr.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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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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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魏 伟 律师 黄 炜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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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专利

一、境内专利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 一种集成电路缺陷的光学检测方法和
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283462.5 2011.9.22 2011.9.22-2031.9.21 受让取得
2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106989.0 2011.4.27 2011.4.27-2031.4.26 受让取得
3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286906.0 2011.9.23 2011.9.23-2031.9.22 受让取得
4 LED光学特性检测方法及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191200.6 2011.7.8 2011.7.8-2031.7.7 受让取得
5 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710447669.9 2017.6.14 2017.6.14-2037.6.13 受让取得
6 一种三维重构系统及三维重构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0045501.X 2018.1.17 2018.1.17-2038.1.16 原始取得
7 缺陷检测方法及装置、检测设备及可
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011275270.5 2020.11.16 2020.11.16-2040.11.15 原始取得
8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及其检测方法 发明 微电子
所、发
行人
201811440783.X 2018.11.29 2018.11.29-2038.11.28 原始取得
9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和光学检测方法 发明 微电子
所、发
201811440899.3 2018.11.29 2018.11.29-2038.11.28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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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行人
10 一种微纳米纤维素的动态表征方法 发明 华南理
工大
学、发
行人
201710574739.7 2017.7.14 2017.7.14-2037.7.13 原始取得
11 运动平台及其工作方法、检测设备及
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338393.1 2018.11.12 2018.11.12-2038.11.11 原始取得
12 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581005.2 2018.12.24 2018.12.24-2038.12.23 原始取得
13 设备控制方法和控制器以及检测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1910757853.2 2019.8.16 2019.8.16-2039.8.15 原始取得
14 三维测量的畸变校正方法、装置及计
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1710762674.9 2017.8.30 2017.8.30-2037.8.29 受让取得
15 一种检测设备及其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910517800.3 2019.6.14 2019.6.14-2039.6.13 原始取得
16 标定方法及装置、标定设备和存储介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44202.8 2021.3.31 2021.3.31-2041.3.30 原始取得
17 缺陷的检测方法、装置和计算机可读
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69727.7 2021.4.7 2021.4.7-2041.4.6 原始取得
18 工件的检测方法、工件检测设备及存
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70091.8 2021.4.7 2021.4.7-2041.4.6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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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9 检测方法、检测系统及非易失性计算
机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248608.6 2021.3.8 2021.3.8-2041.3.7 原始取得
20 测量系统和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415699.2 2018.11.26 2018.11.26-2038.11.25 原始取得
21 检测方法、图像处理器以及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910114670.9 2019.2.14 2019.2.14-2039.2.13 原始取得
22 一种光强调整方法、系统及光学检测
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1910168778.6 2019.3.6 2019.3.6-2039.3.5 原始取得
23 一种光学检测装置和光学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022876.0 2018.9.3 2018.9.3-2038.9.2 原始取得
24 一种检测方法和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910452592.3 2019.5.28 2019.5.28-2039.5.27 原始取得
25 图像处理方法、装置、光学系统和计
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85940.7 2021.4.12 2021.4.12-2041.4.11 原始取得
26 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2110207487.0 2021.2.25 2021.2.25-2041.2.24 原始取得
27 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检测系统及存
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715534.2 2021.6.28 2021.6.28-2041.6.27 原始取得
28 一种光斑监控方法、系统、暗场缺陷
检测设备和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759440.5 2021.7.6 2021.7.6-2041.7.5 原始取得
29 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和系统、检测方法
和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811526089.X 2018.12.13 2018.12.13-2038.12.12 原始取得
30 检测设备及检测设备的工作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910394100.X 2019.5.13 2019.5.13-2039.5.12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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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31 套刻标记及套刻误差的测量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2010344325.7 2020.4.27 2020.4.27-2040.4.26 原始取得
32 支撑装置及检测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1910493117.0 2019.6.6 2019.6.6-2039.6.5 原始取得
33 光学测量系统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710770658.4 2017.8.31 2017.8.31-2037.8.30 原始取得
34 光学测量系统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710770825.5 2017.8.31 2017.8.31-2037.8.30 原始取得
35 吸盘及其工作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095826.5 2018. 9.19 2018.9.19-2038.9.18 原始取得
36 检测设备及检测设备的工作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910394105.2 2019.5.13 2019.5.13-2039.5.12 原始取得
37 检测装置及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385767.5 2018.11.20 2018.11.20-2038.11.19 原始取得
38 一种吸板 发明 发行人 201910774720.6 2019.8.21 2019.8.21-2039.8.20 原始取得
39 一种分体式反光杯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5123.6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40 一种光路定标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6042.8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41 一种可调节式晶圆自中心定位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5122.1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42 一种圆盘净化隔离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5309.1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43 可拆卸式晶圆传送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779.8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44 一种晶圆压紧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782.X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45 一种可拆卸晶圆直线滑轨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780.0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46 一种可伸缩式光学镜片压紧结构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056.8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47 晶圆固定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1331078.7 2017.10.13 2017.10.13-2027.10.12 原始取得
48 晶圆传送盒转换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0645122.X 2018.5.2 2018.5.2-2028.5.1 原始取得

3-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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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49 晶圆吸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0799016.7 2018.5.28 2018.5.28-2028.5.27 原始取得
50 三维测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344725.2 2018.8.17 2018.8.17-2028.8.16 原始取得
51 晶圆吸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0799019.0 2018.5.28 2018.5.28-2028.5.27 原始取得
52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354701.5 2018.8.21 2018.8.21-2028.8.20 原始取得
53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909.0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54 支撑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907.1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55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673.0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56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674.5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57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20878.0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58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086565.2 2018.12.13 2018.12.13-2028.12.12 原始取得
59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085766.0 2018.12.13 2018.12.13-2028.12.12 原始取得
60 阀门及吸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534537.6 2018.9.19 2018.9.19-2028.9.18 原始取得
61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276979.1 2018.12.29 2018.12.29-2028.12.28 原始取得
62 一种检测设备及晶圆盒装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278649.6 2018.12.29 2018.12.29-2028.12.28 原始取得
63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102247.2 2019.1.18 2019.1.18-2029.1.17 原始取得
64 一种待测件检测装置及传送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277259.7 2018.12.29 2018.12.29-2028.12.28 原始取得
65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340062.5 2019.3.18 2019.3.18-2029.3.17 原始取得
66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346521.0 2019.3.18 2019.3.18-2029.3.17 原始取得

3-3-1-80

42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67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00083.0 2019.5.30 2019.5.30-2029.5.29 原始取得
68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615113.0 2019.4.29 2019.4.29-2029.4.28 原始取得
69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00058.2 2019.5.29 2019.5.29-2029.5.28 原始取得
70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59247.7 2019.6.6 2019.6.6-2029.6.5 原始取得
71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57740.5 2019.6.6 2019.6.6-2029.6.5 原始取得
72 固定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810601.3 2019.10.25 2019.10.25-2029.10.24 原始取得
73 光学检测仪器及其探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024612.5 2019.11.21 2019.11.21-2029.11.20 原始取得
74 一种传送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613728.6 2019.9.24 2019.9.24-2029.9.23 原始取得
75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672923.6 2019.9.30 2019.9.30-2029.9.29 原始取得
76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13823.9 2020.1.3 2020.1.3-2030.1.2 原始取得
77 一种光学设备、遮光装置及其遮光机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028073.2 2019.11.21 2019.11.21-2029.11.20 原始取得
78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938496.1 2019.11.11 2019.11.11-2019.11.10 原始取得
79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293555.0 2020.3.11 2020.3.11-2020.3.10 原始取得
80 探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107829.2 2019.11.29 2019.11.29-2029.11.28 原始取得
81 吸附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349424.X 2019.12.24 2019.12.24-2029.12.23 原始取得
82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17175.4 2020.1.3 2020.1.3-2030.1.2 原始取得
83 光学波片机构及光学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407390.5 2019.12.27 2019.12.27-2029.12.26 原始取得

3-3-1-81

43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84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890031.3 2019.11.4 2019.11.4-2029.11.3 原始取得
85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21023.1 2020.1.6 2020.1.6-2030.1.5 原始取得
86 边缘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07979.6 2020.1.3 2020.1.3-2030.1.2 原始取得
87 一种检测光源和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479172.2 2019.12.31 2019.12.31-2029.12.30 原始取得
88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176756.9 2020.6.19 2020.6.19-2030.6.18 原始取得
89 一种设备及吸附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362301.6 2020.7.10 2020.7.10-2030.7.9 原始取得
90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219285.1 2020.9.30 2020.9.30-2030.9.29 原始取得
91 一种检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849561.6 2020.8.31 2020.8.31-2030.8.30 原始取得
92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02620.X 2020.9.22 2020.9.22-2030.9.21 原始取得
93 半导体承载系统及半导体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269308.3 2020.7.2 2020.7.2-2030.7.1 原始取得
94 一种检测设备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76424.4 2020.8.21 2020.8.21-2030.8.20 原始取得
95 一种三维检测装置、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42525.2 2020.9.25 2020.9.25-2030.9.24 原始取得
96 操作支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161493.4 2020.6.19 2020.6.19-2030.6.18 原始取得
97 一种检测设备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75274.5 2020.8.21 2020.8.21-2030.8.20 原始取得
98 一种光功率调节器及激光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976294.9 2020.9.10 2020.9.10-2030.9.9 原始取得
99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85352.X 2020.8.24 2020.8.24-2030.8.23 原始取得
100 一种光学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77445.8 2020.8.21 2020.8.21-2030.8.20 原始取得
101 一种光阑、基座及光阑组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216421.1 2020.9.30 2020.9.30-2030.9.29 原始取得

3-3-1-82

43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02 相机装调装置及相机装调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208484.6 2020.6.24 2020.6.24-2030.6.23 原始取得
103 调节机构及探测模组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871876.0 2020.8.29 2020.8.29-2030.8.28 原始取得
104 一种光线发生装置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42523.3 2020.9.25 2020.9.25-2030.9.24 原始取得
105 承载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65594.5 2020.9.28 2020.9.28-2030.9.27 原始取得
106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309297.3 2020.10.16 2020.10.16-2030.10.15 原始取得
107 用于面板的对准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12302.3 2020.10.26 2020.10.26-2030.10.25 原始取得
108 一种载物设备及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25233.X 2020.10.29 2020.10.29-2030.10.28 原始取得
109 一种承载装置及具有该承载装置的检
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83774.2 2020.11.18 2020.11.18-2030.11.17 原始取得
110 一种光源系统及滤光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32773.5 2020.11.13 2020.11.13-2030.11.12 原始取得
111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18976.6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12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026422.6 2020.12.15 2020.12.15-2030.12.14 原始取得
113 载物台及检测治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64520.X 2020.9.27 2020.9.27-2030.9.26 原始取得
114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308175.2 2020.10.16 2020.10.16-2030.10.15 原始取得
115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593055.1 2020.11.10 2020.11.10-2030.11.9 原始取得
116 一种混光组件、照明装置和光学检测
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651988.5 2020.8.7 2020.8.7-2030.8.6 原始取得
117 转接件、固定组件、支撑组件及检测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90776.8 2020.9.29 2020.9.29-2030.9.28 原始取得

3-3-1-83

43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设备
118 定位结构及检测治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98808.9 2020.9.29 2020.9.29-2030.9.28 原始取得
119 一种吸盘和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84896.9 2020.10.30 2020.10.30-2030.10.29 原始取得
120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94245.2 2020.11.19 2020.11.19-2030.11.18 原始取得
121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15957.8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22 一种晶圆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152573.6 2020.12.24 2020.12.24-2030.12.23 原始取得
123 连接模组、连接组件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84904.X 2020.10.30 2020.10.30-2030.10.29 原始取得
124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30980.4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25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089734.1 2020.12.18 2020.12.18-2030.12.17 原始取得
126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18123.5 2020.11.12 2020.11.12-2030.11.11 原始取得
127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33043.7 2020.11.12 2020.11.12-2030.11.11 原始取得
128 照明系统及扫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108221.0 2020.12.21 2020.12.21-2030.12.20 原始取得
129 装载台、承载台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49571.6 2020.12.31 2020.12.31-2030.12.30 原始取得
130 镜架、光学组件、镜架组件及检测设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55500.2 2021.2.8 2021.2.8-2031.2.7 原始取得
131 光衰减装置、光学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431597.0 2021.2.26 2021.2.26-2031.2.25 原始取得
132 一种延迟器和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599095.9 2021.3.24 2021.3.24-2031.3.23 原始取得
133 半导体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20798.0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3-3-1-84

43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34 反远摄镜头、反远摄系统及扫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933017.6 2020.12.07 2020.12.07-2030.12.06 原始取得
135 光学组件的自动聚焦设备和光学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281039.5 2020.12.29 2020.12.29-2030.12.28 原始取得
136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46831.5 2021.1.19 2021.1.19-2031.1.18 原始取得
137 抓取装置及转运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85841.X 2021.1.22 2021.1.22-2031.1.21 原始取得
138 调节机构、镜头模组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92731.6 2021.1.22 2021.1.22-2031.1.21 原始取得
139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233403.6 2021.1.27 2021.1.27-2031.1.26 原始取得
140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10566.X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41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12782.8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42 安装组件、光学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71873.9 2021.2.8 2021.2.8-2031.2.7 原始取得
143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581192.5 2021.3.22 2021.3.22-2031.3.21 原始取得
144 一种吸附式载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36987.1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45 一种光学镜片的支撑座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51802.4 2021.3.30 2021.3.30-2031.3.29 原始取得
146 固定机构及具有该固定机构的检测机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73679.6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47 晶圆校准工装及晶圆校准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44168.4 2020.12.31 2020.12.31-2030.12.30 原始取得
148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08857.5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49 转运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13370.6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50 一种定位工装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899040.8 2020.12.4 2020.12.4-2030.12.3 原始取得
151 光学检测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998100.1 2020.12.14 2020.12.14-2030.12.13 原始取得

3-3-1-85

43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52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42671.7 2021.1.19 2021.1.19-2031.1.18 原始取得
153 抓取装置及转运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218269.2 2021.1.26 2021.1.26-2031.1.25 原始取得
154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464474.7 2021.3.3 2021.3.3-2031.3.2 原始取得
155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548775.8 2021.3.17 2021.3.17-2031.3.16 原始取得
156 翘曲校正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6334.7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157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22691.4 2021.3.26 2021.3.26-2031.3.25 原始取得
158 一种预定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33073.X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59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52631.7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60 物镜以及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4069.X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61 光源装置及显微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840955.3 2021.4.22 2021.4.22-2031.4.21 原始取得
162 承载装置及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921355.X 2021.4.29 2021.4.29-2031.4.28 原始取得
163 半导体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950919.2 2021.5.6 2021.5.6-2031.5.5 原始取得
164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227256.8 2021.6.2 2021.6.2-2031.6.1 原始取得
165 一种支撑盘、机械手以及传送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78203.1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66 一种相机调节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49623.7 2021.3.30 2021.3.30-2031.3.29 原始取得
167 一种检测光源和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228471.3 2021.1.27 2021.1.27-2031.1.26 原始取得
168 升降机构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23498.5 2020.12.31 2020.12.31-2030.12.30 原始取得
169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07405.X 2020.12.30 2020.12.30-2030.12.29 原始取得

3-3-1-86

43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70 取放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222150.7 2020.12.28 2020.12.28-2030.12.27 原始取得
171 一种固定机构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899467.8 2020.12.4 2020.12.4-2030.12.3 原始取得
172 一种测量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98345.2 2020.11.19 2020.11.19-2030.11.18 原始取得
173 光学检测系统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576734.8 2020.11.9 2020.11.9-2030.11. 8 原始取得
174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581923.2 2021.7.13 2021.7.13-2031.7.12 原始取得
175 一种光学调整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749730.7 2021.4.13 2021.4.13-2031.4.12 原始取得
176 照明模块以及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0623.7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77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6358.3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78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40551.X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79 一种光学器件调整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519963.4 2021.7.5 2021.7.5-2031.7.4 原始取得
180 校准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88751.4 2021.6.30 2021.6.30-2031.6.29 原始取得
181 校准片、校准装置及校准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58104.9 2021.6.29 2021.6.29-2031.6.28 原始取得
182 翘曲校正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081119.8 2021.5.19 2021.5.19-2031.5.18 原始取得
183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776463.2 2021.4.14 2021.4.14-2031.4.13 原始取得
184 校准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2767.5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185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3003.8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186 运输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5406.6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187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0053.1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3-3-1-87

43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88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648018.4 2021.7.19 2021.7.19-2031.7.18 原始取得
189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516273.3 2021.7.2 2021.7.2-2031.7.1 原始取得
190 升降结构、支撑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33659.8 2021.6.25 2021.6.25-2031.6.24 原始取得
191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212152.X 2021.6.1 2021.6.1-2031.5.31 原始取得
192 校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039148.8 2021.5.14 2021.5.14-2031.5.13 原始取得
193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779558.X 2021.4.15 2021.4.15-2031.4.14 原始取得
194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732411.5 2021.4.9 2021.4.9-2031.4.8 原始取得
195 镜筒组件、检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51532.9 2021.6.28 2021.6.28-2031.6.27 原始取得
196 转接座、测量工装及测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138026.4 2021.5.25 2021.5.25-2031.5.24 原始取得
197 一种吸附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234252.2 2021.6.3 2021.6.3-2031.6.2 原始取得
198 处理组件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116284.9 2021.9.2 2021.9.2-2031.9.1 原始取得
199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124550.6 2021.5.24 2021.5.24-2031.5.23 原始取得
200 光束稳定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60369.6 2021.10.22 2021.10.22-2031.10.21 原始取得
201 清洁装置与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394222.4 2021.9.30 2021.9.30-2031.9.29 原始取得
202 检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773418.8 2021.7.30 2021.7.30-2031.7.29 原始取得
203 承载装置和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73084.6 2021.10.25 2021.10.25-2031.10.24 原始取得
204 压紧机构、承载装置和半导体处理设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73085.0 2021.10.25 2021.10.25-2031.10.24 原始取得

3-3-1-88

43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205 支架组件、测量工装及测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136534.9 2021.5.25 2021.5.25-2031.5.24 原始取得
206 承载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384854.2 2021.9.29 2021.9.29-2031.9.28 原始取得
207 检测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637056.6 2021.10.29 2021.10.29-2031.10.28 原始取得
208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773464.8 2021.7.30 2021.7.30-2031.7.29 原始取得
209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336998.0 2021.9.26 2021.9.26-2031.9.25 原始取得
210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405770.2 2021.9.30 2021.9.30-2031.9.29 原始取得
211 一种光纤调节组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465165.4 2021.10.13 2021.10.13-2031.10.12 原始取得
212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78621.6 2021.10.26 2021.10.26-2031.10.25 原始取得
213 一种标准片及掩膜版组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649323.1 2021.11.1 2021.11.1-2031.10.30 原始取得
214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89982.7 2021.6.30 2021.6.30-2031.6.29 原始取得
215 光学测量设备 外观设计 发行人 202130836894.9 2021.12.17 2021.12.17-2036.12.16 原始取得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3-1-89

43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境外专利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注册地 申请号/专利号 权利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膜厚測量系統及方法(注1) 发明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发明第I670466号 2019.9.1-2038.6.13 原始
取得
2 檢測系統(注2)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中国台湾 新型第M592964号 2020.4.1-2029.8.20 原始
取得
3 一種感測裝置及感測方法(注3) 发明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发明第I715121号 2021.1.1-2039.7.25 原始
取得
4 DYNAMIC CHARACTERIZATION
METHOD FOR MICRO-NANO
CELLULOSES(注4)
发明 华南理工大学、发行人 加拿大 3050806 2017.11.23-2037.11.22 原始
取得
5 測定システムおよび方法(注5) 发明 发行人 日本 6984963 2018.1.22-2038.1.21 原始
取得
6 發光裝置、光學感測系統、光學感
測裝置和光學感測方法(注6)
发明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发明第I744670号 2021.11.1-2039.7.25 原始
取得
7 檢測系統及方法(注7) 发明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发明第I747029号 2021.11.21-2039.8.20 原始
取得

注1: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中国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 申请号/专利号为“I670466”。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70614/201710447669.9”。截至

3-3-1-90

43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2: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中国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 申请号/专利号为“M592964”。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821/201810954898.4”,申 请号/专利号为“201810954898.4”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 等权属限制。

注3: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中国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I715121”。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801/201810866025.8”,申请号/专利 号为“201810866025.8”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

注4:根据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加拿大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3050806”。经本所律师登陆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该境外专利的申请优先权信息为申请号/专利号为“201710574739.7”的中国境内专利。截 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5: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日本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6984963”。经本所律师登陆日本专利局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70614/201710447669.9”。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 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

注6: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专利 号为“I744670”。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727/201810846138.1” “CN中国大陆 /20180903/201811022876.0”,申请号/专利号为“201810846138.1”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 注7: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I715121”。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821/201810955348.4”、“CN中国大 陆/20180821/201810954689.X”,申请号/专利号为“201810955348.4”“201810954689.X”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 利合法有效。

3-3-1-91

44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二:注册商标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发行人 22980927 7 2018.02.28-2028.02.27 原始取得
9
35
37
42
2 发行人 22971974A 7 2018.04.07-2028.04.06 原始取得
9
35
37
42
3 发行人 22970674A 9 2018.04.07-2028.04.06 原始取得
4 发行人 22970609A 9 2018.04.28-2028.04.27 原始取得
5 发行人 22970479A 9 2018.04.07-2028.04.06 原始取得
6 发行人 22969397A 7 2018.03.28-2028.03.27 原始取得

3-3-1-92

44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9
35
37
42
7 发行人 22965533 7 2018.03.07-2028.03.06 原始取得
8 发行人 22967287A 9 2018.04.28-2028.04.27 原始取得
9 发行人 22967866A 37 2018.06.07-2028.06.06 原始取得
42
10 发行人 34056478 42 2019.08.28-2029.08.27 原始取得
11 发行人 34058132 9 2019.08.28-2029.08.27 原始取得
12 发行人 46414336 9 2021.01.07-2031.01.06 原始取得
13 发行人 46406913 42 2021.01.07-2031.01.06 原始取得
14 发行人 45856074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5 发行人 45834460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3-3-1-93

44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6 发行人 45846603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7 发行人 45826534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8 发行人 45841721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9 发行人 45841294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20 发行人 45829856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21 发行人 45823039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22 发行人 42834479 9 2020.08.28-2030.08.27 原始取得
23 发行人 42827738 42 2020.08.28-2030.08.27 原始取得
24 发行人 41550274 9 2020.11.07-2030.11.06 原始取得
25 发行人 41448364 42 2020.09.21-2030.09.20 原始取得

3-3-1-94

44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26 发行人 40360176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27 发行人 40353930 42 2020.04.07-2030.04.06 原始取得
28 发行人 40346105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29 发行人 40332792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0 发行人 40314601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1 发行人 40331168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2 发行人 40317707 9 2020.05.28-2030.05.27 原始取得
33 发行人 40305116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4 发行人 40209504 9 2020.11.28-2030.11.27 原始取得
35 发行人 40209503 10 2020.04.07-2030.04.06 原始取得
36 发行人 39980276 42 2020.03.14-2030.03.13 原始取得

3-3-1-95

44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37 发行人 39971971 9 2020.08.28-2030.08.27 原始取得
38 发行人 39485853 9 2020.03.14-2030.03.13 原始取得
39 发行人 39485852 42 2020.03.14-2030.03.13 原始取得
40 发行人 35722293 9 2019.11.28-2029.11.27 原始取得
41 发行人 34253776 42 2019.08.14-2029.08.13 原始取得
42 发行人 34243950 42 2019.08.14-2029.08.13 原始取得
43 发行人 34229491 9 2019.08.14-2029.08.13 原始取得
44 发行人 34058158 42 2019.06.14-2029.06.13 原始取得
45 发行人 34057417 9 2019.06.14-2029.06.13 原始取得
46 发行人 47148246 42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47 发行人 47148238 42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3-3-1-96

44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48 发行人 47144519 9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49 发行人 47148243 42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50 发行人 47144479 9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51 发行人 47136869 9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52 发行人 49433641 42 2021.04.07-2031.04.06 原始取得
53 发行人 49417796 9 2021.04.21-2021.04.20 原始取得
54 发行人 50823794 42 2021.07.21-2031.07.20 原始取得
55 发行人 50546756 9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56 发行人 50546713 9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3-3-1-97

44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57 发行人 50541584 42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58 发行人 50541564 42 2021.06.28-2031.06.27 原始取得
59 发行人 50541555 42 2021.06.28-2031.06.27 原始取得
60 发行人 50541548 42 2021.07.21-2031.07.20 原始取得
61 发行人 50536653 42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62 发行人 50532868 9 2021.06.21-2031.06.20 原始取得
63 发行人 50532051 42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64 发行人 50525024 42 2021.06.14-2031.06.13 原始取得
65 发行人 50522180 9 2021.06.21-2031.06.20 原始取得
66 发行人 50519076 42 2021.06.14-2031.06.13 原始取得
67 发行人 50519050 42 2021.06.14-2031.06.13 原始取得

3-3-1-98

44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68 发行人 48675308 9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69 发行人 47140672 9 2021.06.07-2031.06.06 原始取得
70 发行人 40331163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71 发行人 40350947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72 发行人 45849278 9 2021.03.21-2031.03.20 原始取得
73 发行人 50536661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74 发行人 53112089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75 发行人 50519542 9 2021.08.07-2031.08.06 原始取得
76 发行人 50819301 9 2021.08.14-2031.08.13 原始取得
77 发行人 53103199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78 发行人 50533731 9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3-3-1-99

44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79 发行人 50541600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0 发行人 50539954 9 2021.09.14-2031.09.13 原始取得
81 发行人 50543779 9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2 发行人 50544858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3 发行人 53091454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4 发行人 53092966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5 发行人 53098136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6 发行人 53101231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7 发行人 53108732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8 发行人 53111978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9 发行人 53114080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3-3-1-100

44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90 发行人 53114883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91 发行人 53121802 9 2021.09.07-2031.09.06 原始取得
92 发行人 53125154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93 发行人 53126489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94 发行人 53162248 42 2021.09.14-2031.09.13 原始取得
95 发行人 53164598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96 发行人 53190645 9 2021.09.07-2031.09.06 原始取得
97 发行人 53193231 9 2021.09.07-2031.09.06 原始取得
98 发行人 53861131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99 发行人 53857409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0 发行人 50548905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3-3-1-101

45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01 发行人 50548897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2 发行人 50525457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3 发行人 50519550 9 2021.09.28-2031.09.27 原始取得
104 发行人 53097772 42 2021.09.21-2031.09.20 原始取得
105 发行人 50522186 9 2021.10.21-2030.10.20 原始取得
106 发行人 53857383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7 发行人 50837351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8 发行人 53861144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9 发行人 53872933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10 发行人 53867372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11 发行人 53108756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3-3-1-102

45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12 发行人 56240907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3 发行人 53092956 9 2021.11.07-2031.11.06 原始取得
114 发行人 53861156 42 2021.12.21-2031.12.20 原始取得
115 发行人 56208879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6 发行人 56240883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7 发行人 56233073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8 发行人 53092948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9 发行人 56225061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0 发行人 53102938 9 2021.10.28-2031.10.27 原始取得
121 发行人 53863030 9 2021.12.21-2031.12.20 原始取得
122 发行人 56225066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3-3-1-103

45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23 发行人 56234718 42 2021.12.07-2031.12.06 原始取得
124 发行人 56234713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5 发行人 56216503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6 发行人 56208887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7 发行人 56240945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8 发行人 50529630 9 2021.11.21-2031.11.20 原始取得
129 发行人 53854898 42 2021.12.28-2031.12.27 原始取得
130 发行人 53867374 9 2021.12.21-2031.12.20 原始取得
131 发行人 56240888 9 2021.12.07-2031.12.06 原始取得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3-1-104

45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范围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 晶圆薄膜测量软件[简称:薄膜测量软
件]V1.0
发行人 2021SR0894258 未发表 2021.6.15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2 晶圆三维光学测量仪控制系统软件[简
称:三维光学测量仪控制系统]V1.0
发行人 2021SR0894184 未发表 2021.6.15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3 晶圆缺陷检测机台校准控制软件[简称:
校准控制软件]V1.0
发行人 2020SR1767301 未发表 2020.12.9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4 晶圆缺陷检测机台光谱采集控制软件
[简称:光谱采集控制软件]V1.0
发行人 2020SR1767695 未发表 2020.12.9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5 三维形貌分析平台[简称:AP3D]V1.0 发行人 2017SR276987 2017.4.4 2017.6.17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6 拉曼终端管理软件V2.3.1 发行人 2020SR0114107 未发表 2020.1.22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7 粒子识别追踪软件[简称:NTS]V1.0 发行人 2017SR272567 2017.4.6 2017.6.16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8 粒子悬浮液流场分析软件[简称:FAS
Flow Analysis System]V1.0
发行人 2017SR278951 2017.4.5 2017.6.17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9 三维光学测量系统[简称:OMS3D]V1.0 发行人 2017SR278720 2017.4.4 2017.6.17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3-3-1-105

45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范围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0 显微粒子追踪测速系统软件V2.0 发行人、
华南理
工大学
2018SR677085 未发表 2018.8.23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注:软件著作权权利期限至软件著作权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

3-3-1-106

45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四:主要租赁物业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m²)
主要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
1 发行人 众创空间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辉路上横朗第四工业
区:DS-2栋第1层、DS-2栋第2层
2,500 办公、研发、
组装等
2017.8.1-2022.7.31 未办理
2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辉路上横朗第四工业
区:DS-2栋第3层
1,250 2017.10.15-2022.08.15
3 发行人 众创空间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辉路上横朗第四工业
区:DS-2栋第4层
1,250 办公、研发、
组装等
2018.9.1-2022.8.31 未办理
4 发行人 银星电子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14
号101、102
2,135 办公、研发、
组装
2022.4.1-2025.3.31 未办理
5 发行人 银星电子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科技园
1301-10号车间区1号101-1、101A区、101B区
2,555 办公、研发、
组装等
2021.1.1-2025.12.31 未办理
6 发行人 银星投资集团有限公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1号银星科技园
智界二期3号楼12楼整层
1,855 办公、研发 2021.7.1-2024.6.30 未办理
7 广州中
科飞测
广州开发区才汇创业
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
房之502
5 办公 2021.3.3-2023.3.2 未办理
8 上海中
科飞测
上海闵联临港联合发
展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鸿音路
1211号13幢303室
106 办公 2021.7.27-2022.7.26 不办理

3-3-1-107

45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m²)
主要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
9 发行人 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服务中心
深圳国际创新谷8栋A座24层2401-2405房屋(原留
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2401-2405房)
2,100.97 办公 2020.5.1-2025.4.30 未办理
10 发行人 北京瑞之德置业有限
公司4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7号楼14层1401、
1402、1403、1404室
1,747.32 办公 2021.8.1-2026.7.31 未办理
11 发行人 北京浩轩飞扬科技有
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地盛中路3号1幢B座1层101-6室 1,342 办公 2019.2.8-2024.2.7 未办理
12 发行人 武汉未来科技城园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城龙
山创新园一期C2栋201单元
458 办公 2021.1.1-2023.12.31 未办理
13 厦门中
科飞测
厦门海投国际航运中
心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567号厦门中心E座16层
1623单元
30 办公 2021.10.1-2022.9.30 未办理
14 珠海中
科飞测
珠海大横琴发展有限
公司
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
21栋401室03卡位
8.57 办公 2021.11.15-2022.11.14 未办理
15 发行人 上海麦格灵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33号大厦东塔19楼A单
552.7 办公 2021.9.20-2024.9.19 未办理

4 根据 2022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与原出租方中铁房地产集团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中铁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瑞之德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写字楼租赁合同》补充 协议,出租方变更为北京瑞之德置业有限公司。

3-3-1-108

45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m²)
主要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
16 发行人 北京浩轩飞扬科技有
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地盛中路3号1幢B座1层101-23室 670 办公 2021.5.8-2024.2.7 未办理
17 发行人 众德瞪羚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50号丰和工业园厂房5栋部分房间
2,234.5 仓库 2022.4.1-2025.3.31 未办理
18 发行人 四川安格斯房地产营
销策划有限公司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单元13层1307室 449.68 办公 2022.4.20-2023.4.19 未办理

3-3-1-109

45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五:重大销售合同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
(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
履行情况
1 中芯国际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0万元 2019/10 已履行
2020/11 已履行
2021/3 正在履行
2021/12 正在履行
2 长江存储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0万元 2019/5 已履行
2020/12 正在履行
2021/8 正在履行
2021/12 正在履行
3 华天昆山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8,000万元 2019/11 已履行
2020/9 已履行
2021/3 已履行
2021/6 正在履行
4 士兰集科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5,000万元 2020/5 已履行
2021/7 已履行
2021/12 正在履行

3-3-1-110

45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
(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
履行情况
5 长电先进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4,000万元 2019/7 已履行
2020/9 已履行
2021/3 已履行
2021/6 已履行
6 客户A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4,000万元 2020/3 已履行
2021/5 正在履行
7 北京屹唐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4,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8 芯恩(青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2020/9 已履行
2021/4 正在履行
9 上海芯物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2021/4 正在履行
10 天津中环领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2021/10 正在履行
11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2021/6 正在履行
12 浙江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2021/6 正在履行
13 润西微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14 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21/3 已履行
15 客户B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20/9 已履行

3-3-1-111

46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
(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
履行情况
16 客户F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21/11 正在履行
17 江苏天芯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3 已履行
18 宁波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8 正在履行
19 上海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20 重庆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1 正在履行
21 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22 江苏芯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0/12 已履行
23 华卓精科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0/4 已履行
24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0/12 已履行
25 中芯绍兴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19/6 已履行
2021/1 正在履行
26 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19/12 已履行
27 荣芯半导体(淮安)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28 通富微电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19/6 已履行

注:相同客户的多个主要订单合并计算金额,正在履行为全部或其中部分订单正在履行。

3-3-1-112

46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六: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
(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
履行情况
1 乐孜公司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9,000万元 2019/5 已履行
2019/9 已履行
2020/4 已履行
2020/7 已履行
2020/12 已履行
2021/3 已履行
2021/9 正在履行
2021/10 正在履行
2 供应商A 光学类 超过5,000万元 2020/5 已履行
2021/4 已履行
2021/8 已履行
2021/9 正在履行
2021/12 正在履行
3 Soonhan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2,000万元 2020/6 已履行

3-3-1-113

46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
(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
履行情况
2020/10 已履行
2020/12 已履行
2021/11 正在履行
4 华卓精科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2,000万元 2018/5 已履行
2018/10 已履行
2019/1 已履行
2019/3 已履行
2020/4 已履行
2020/5 已履行
2020/10 已履行
5 AEROTECH, INC.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600万元 2021/10 正在履行
6 供应商B 光学类 超过500万元 2021/8 正在履行
7 北京锐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300万元 2018/10 已履行
2019/4 已履行
2019/6 已履行
2019/9 已履行

3-3-1-114

46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
(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
履行情况
8 志强视觉 光学类 超过200万元 2018/10 已履行
2019/1 已履行
2019/9 已履行
2019/10 已履行
9 相干公司 光学类 超过100万元 2019/5 已履行
2019/8 已履行
2019/9 已履行
10 华卓精科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框架协
议,有效期一年(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11 滨松光子学 光学类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0年9月1日签订框架协
议,有效期一年(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12 志强视觉 光学类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框架协
议,有效期一年(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注:相同供应商的多个主要订单合并计算金额,正在履行为全部或其中部分订单正在履行。

3-3-1-115

46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七:报告期内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

单位:元

单位:元

项目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依据文件
1 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
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项目
934,200.00 3,914,000.00 1,868,400.00 《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立
项的通知》(国科高发计字〔2017〕42号)《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
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8〕11819号)《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
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9〕0362号)
2 无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
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23,819,245.
55
9,569,044.67 11,494,663.2
4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关于02
专项2018年度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ZX02〔2018〕006号)《上海市科
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拨付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国家科技重
大专项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经费的函》(沪科〔2018〕456号)《深圳市科
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拟资助情况的通
知》
3 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前
瞻性研究项目
518,600.00 1,922,983.40 2,622,616.60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关于02
专项2018年度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ZX02〔2018〕006号)《上海市科
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拨付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国家科技重
大专项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经费的函》(沪科〔2018〕456号)《深圳市科
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拟资助情况的通

3-3-1-116

46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项目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依据文件
知》
4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量
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6,255,593.74 2,799,564.82 2,481,000.0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二期款项目资金
的通知(粤财科教〔2020〕122号)》《关于下达02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
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的通知》
5 芯片封装缺陷在线视觉检测仪
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
2,447,000.00 4,414,000.00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制造基础技
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产发〔2019〕5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制造基础技
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19年中央财政经费的通知(产发〔2020〕15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制造
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20年中央财政经费的通知(产发〔2020〕
6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拨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21年中央财政经费的通知(产发
函〔2021〕1137号)》
6 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
助项目
7,770,166.82 9,464,180.57 -- 《关于下达龙华区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人才和团队创业研发
投入激励、房租及装修费扶持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龙华区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2020年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拟资助名单公示》
7 深圳科创委企业研发资助 1,319,000,00 1,188,000.00 《关于下达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
计字〔2020〕6733号)

3-3-1-117

46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项目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依据文件
8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圆缺
陷检测相关)
-- 3,400,000.00 -- ***
9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 -- -- 2,200,700.00 《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拟资助名单》
10 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
助资金
-- -- 1,280,000.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收取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资
金拨款资料的通知》
11 300mm图形套刻对准测量设备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4,000,000.00 -- --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

3-3-1-118

46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40 x 5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〇二二年五月

468

目录

一、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4.关于主要客户”................................................3
二、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6.关于股权变动和股份支付”..........................10
三、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7.关于实控人借款”..........................................15
四、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0.关于其他”....................................................23
五、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0.关于其他”....................................................24

46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君合 ”)接受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飞测 ”、“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 本次发行 ”)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的 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发 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等法律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8-3-2-1

47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为“ 已 出具律师文件 ”)。

鉴于上交所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向发行人下发了《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 〔2022〕141 号)(以下简称“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故本所出具《北京市君合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 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 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 供的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 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2-2

47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主要客户”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1 )除中芯国际及其联营企业外,存在其他客户入股的情况,公司 客户京东方、客户 G 分别通过芯动能、股东 A 间接持有发行人 2.39%C% 股权,公司与 该等客户签有销售合同,在报告期内未确认收入;( 2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中客户 A 、客户 B 与公司股东存在投资关系。

请发行人说明:( 1 )公司向上述客户销售价格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差异,如是分析交易 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2 )进一步说明公司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 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公司向上述客户销售价格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差异,如是分析交易价格的确 定依据及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除中芯国际及其联营企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上述部分客户销售设备 情形,具体情况见下表所示:

单位:台、万元/台 单位:台、万元/台
客户名称 产品系列 产品型号 数量 平均售价
客户G 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 S1 3 419.09
客户A 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 S2 1 1,821.24
客户B 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 S2 1 2,123.89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销售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产品定 价系综合考虑了国际竞争对手竞品价格、产品成本、销售策略等因素与交易对方按照市 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的,其中,以国际厂商竞品价格作为参考基准,以产品成本作为基础, 并结合产品推广情况、客户采购规模等因素协商确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的 销售价格与其他客户定价原则是一致的,同类产品之间不存在明显差异。

8-3-2-3

47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报告期内,客户 G 向公司采购 S1 设备,设备售价差异主要系定制化性较强,设备 生产成本相对较高。

报告期内,客户 A 和客户 B 分别向发行人采购 1 台 S2 设备。报告期内,该型号设 备处于市场导入初期阶段,产品销售价格较为灵活,不同客户采购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设备售价在国外竞品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并结合设备功能配置差异等因素 最终经双方协商确定。

发行人与前述客户产品定价原则与其他客户是一致的,并在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 原则,包括已经实现收入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形,同类产品定价原则不存在明显差 异设备售价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

与此同时,除上述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的客户之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 与微电子所、京东方[1] 签有销售合同的情况,但暂未实现设备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台、万元/台 单位:台、万元/台
客户名称 产品系列 产品型号 数量 平均售价
微电子所 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 S1 1 371.68
京东方 OLED面板缺陷检测设备 型号六 6 380.00
套刻精度量测设备 型号七 1 480.31

根据发行人与微电子所、京东方分别签署的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销售负责人的访谈,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微电子所、京东方签有销售 合同:(1)微电子所:销售价格受设备功能配置影响,经公开招投标确定,销售价格定 价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不存在异常情况;(2)京东方:与发行人签订设备销售合同, 价格系基于同类竞品价格、设备成本及发行人销售策略经双方协商确认,销售价格定价 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不存在异常情形。

综上所述,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与上述客 户交易产品价格均系综合考虑了国际厂商竞品价格、产品成本及客户具体情况等因素,

1 京东方包括重庆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创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 该等公司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京东方 ”)的下属子公司。

8-3-2-4

47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双方协商谈判或公开招投标确定,发行人向上述客户销售产品定价原则与其他客户一 致,销售价格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

(二) 进一步说明公司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 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 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为了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国 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20]8 号)等相关政策,明确指出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 提高基金市场化水平。发挥资本对产业带动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集成电路产业。

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取得了快速发展,离不开资本对产业的支持。集成电路 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均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股权融资,呈现出企业投资者数量较多和投资 者覆盖的企业范围较多的特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要客户均获得 不同程度的社会融资。在前述背景下,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客户入股公司和股东入股公 司主要客户的情况。其中,除中芯国际及其联营企业外,客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1% 以上股份或公司关联方入股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并持股 1%以上,以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4. 关于主要客户”第(1)问所涉客户的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客户 股东 客户与发行人股东的关联关系 客户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比例
微电子所 微电子所 同一主体。 4.84%
京东方 芯动能 芯动能为京东方的联营企业,京东方持有芯动能份额
比例为37.35%,持股比例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主要投资于显示与人机交
互、物联网及人工智能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
材料等企业。
2.39%
客户G 股东A 客户G与公司股东存在关系 C%
客户A *** 客户A与深创投等公司股东存在关系 /

8-3-2-5

47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客户 股东 客户与发行人股东的关联关系 客户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比例
客户B *** 客户B与公司股东存在关系 /
厦门云天半导体
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
天半导体”)
国投基金 国投基金持有云天半导体11.04%股权;国投基金为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等10名投资者成立的投资基金。
/
上海芯物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
称“芯物科技”)
微电子所 微电子所通过北京中科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芯物科技4.72%的股权。
/

根据相关客户的书面确认、相关股东的调查表、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 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销售负责人,本所律师认为,京东方、客户 G、客户 A、客户 B、 云天半导体、芯物科技与发行人股东的关系系正常商业投资中产生,微电子所为科研院所, 承担了科研攻关任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系发行人创始股东,前述客户与公司及其关 联方之间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况,主要理由为:

  1. 发行人股东对公司与公司客户的投资系正常商业投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相关股东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销售负责人,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的应用领域十分广泛,涉及下游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以及 其他设备厂商、材料(硅片)供应商等,在半导体产业链中布局较广。公司作为半导体质 量控制领域的国内领先企业,依托长期持续的努力,产品和技术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具 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也覆盖了半导体制造产业链的较多客户。同时,芯动能、股东 A、深 创投及国投基金等均为知名投资机构,对外投资较多,覆盖范围也很广,其中芯动能、股 东 A 对外投资以集成电路领域企业相对较多。作为产业链中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其投资 发行人系其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为正常的商业投资行为,不存在异常情况。

股东名称 正常商业投资行为的主要表现
微电子所 微电子所为科研院所,承担了国家科研攻关任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微电子所系
公司初创股东之一,其投资发行人系为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集成电路产业国产
化进程,系正常的投资行为。
微电子所持有芯物科技4.72%的股权,持股比例低于上海市嘉定区集体经济联合社、

8-3-2-6

47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新微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等其他芯物科技股东,其对芯物科技投资系正常的商
业行为。
芯动能 2018年6月,芯动能基于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决定投资入股发行人,入股价格与同期
其他投资者国投基金入股价格相同。
股东A 股东A基于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决定投资入股发行人。
深创投 2019年12月,深创投基于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决定投资入股发行人,入股价格与同
期其他投资者入股价格相同。
国投基金 2018年6月,国投基金基于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决定投资入股公司,入股价格与同期其
他投资者芯动能入股价格相同。
国投基金持有客户云天半导体11.04%的股权,持股比例低于于大全、厦门半导体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云天半导体股东,其对云天半导体投资系正常的商业投资。
  1. 公司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系正常的商业采购行为

根据相关客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 客户 A、客户 B、芯物科技,上述表格列示的客户向发行人采购设备系出于其正常业务需 求和对发行人设备的认可,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主要理由如下:

(1) 客户存在设备供应多元化的内在需求

目前,中国半导体检测与量测设备市场主要由科磊半导体等国外企业垄断,设备国产 化率低。国际贸易政策变化的不确定性对我国半导体行业健康发展带来风险。为了降低国 际形势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保障产业链供应安全,半导体领域客户存在设备供应国产化的现 实或潜在需求,亟需供应渠道的多元化。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向集成电路前道制程、先进封装等企业以及相关设备、材料厂商提 供关键质量控制设备。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发行人与国际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正在 不断缩小,发行人检测和量测设备日益获得集成电路行业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包括京东 方、云天半导体、芯物科技在内等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成为发行人的客户。报告期内,公 司客户数量从 2019 年度的 18 家增加到 2021 年度的 38 家。此外,微电子所系发行人初创 股东之一,采购发行人设备主要用于研发。

(2)客户采购公司产品交易价格不存在异常情况

8-3-2-7

47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销售明细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微电子所、京东 方等客户的交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4. 关于主要客户”第(1)问回复,发 行人与云天半导体的交易价格在合理价格区间内,发行人向芯物科技销售的三维形貌量测 设备的价格主要受该台设备交期要求较短,公司需结合产品供需情况及为响应交货要求协 调各方面资源的影响,因此销售单价处于较高水平。发行人与上述客户销售价格系综合考 虑了国际厂商竞品价格、产品成本及客户具体情况等因素,经双方协商谈判确定,与其他 客户相比,发行人向上述客户销售产品定价原则与其他客户一致,销售价格具有公允性, 不存在异常情况。

  1. 客户采购决策与相关股东投资决策行为相互独立

根据微电子所、芯动能、股东 A 的书面确认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客户微电子 所、京东方、客户 G 决策向发行人进行采购的行为与该等客户直接或通过参股/控股的投 资机构入股公司的行为相互独立。

根据客户 A、客户 B、云天半导体、微电子所等客户的书面确认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发行人客户客户 A、客户 B、云天半导体及芯物科技等决策向发行人进行采购的行为与发 行人股东国投基金、微电子所等直接或间接投资该等客户的行为相互独立。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董事(外部董事除外)、监事(外 部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及确认文件,前述主体与发行人 客户报告期内不存在 利益输送 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股东、董监高的调查表、相关客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的访谈,发行人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 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客户采购公司产品系其正常的商业行为,与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内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8-3-2-8

47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明细、报告期末订单明细,分析向上述客户销售单价 并对比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

(2) 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产品销售定价原则、部分设备产品价格差 异原因及合理性;

(3)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网的公示信息,比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清单及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清单,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情况;

(4) 查阅相关股东芯动能、股东 A、深创投、微电子所、国投基金的调查表、发行 人的书面确认,以及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该等股东入股发行人的原因;

(5) 查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 董事(外部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 水及确认文件,确认前述主体与发行人客户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往来、利益输送或其他利 益安排;

(6) 查阅发行人与报告期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以及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客户 A、客户 B、芯物科技及报告期其他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向发行人采购的 业务合作情况;

(7) 查阅微电子所、客户 A、客户 B、云天半导体、芯动能、股东 A 及发行人的书 面确认,查阅发行人股东、董监高调查表,以及访谈客户 A、客户 B、芯物科技及报告期 其他主要客户,核查相关客户决策采购发行人产品与相关股东对发行人的投资行为是否相 互独立,及发行人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

  1.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与上述客户交易 产品价格均系综合考虑了国际厂商竞品价格、产品成本及客户具体情况等因素,经双方协 商谈判或公开招投标确定,发行人向上述客户销售产品定价原则与其他客户一致,销售价 格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

8-3-2-9

47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数客户入股和少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主要客户 股权/份额的情况,根据微电子所、客户 A、客户 B、芯动能、股东 A 等的确认,报告期内, 微电子所、芯动能、股东 A、深创投及国投基金等股东对发行人的投资系正常商业投资行 为,微电子所、京东方、客户 G、客户 A、客户 B、云天半导体、芯物科技等客户采购发 行人设备系出于其正常业务需求和对发行人的设备的认可,系正常商业行为。发行人客户 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6. 关于股权变动和股份支付”

6.1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20209 月,哈勃投资以 15.25/ 注册资本价格入股发行人,对 应估值约为 14.5 亿元;同月,聚源铸芯等 6 名股东以 21.03/ 注册资本入股发行人,对应 估值约为 20.9 亿元。

请发行人说明:( 1 )结合增资入股的具体过程,论证哈勃投资入股价格远低于同时间其 他入股股东价格原因及合理性;( 2 )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与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协 议或利益安排。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结合增资入股的具体过程,哈勃投资入股价格低于聚源铸芯、睿朴资管等股 东的入股价格的原因如下,前述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1. 哈勃投资增资入股的具体过程

根据哈勃投资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与哈勃投资沟通入股事项的沟通资料以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020 年 4 月,哈勃投资开始与发行人 就投资事宜进行接洽并进入实质谈判阶段,双方协商以 2019 年 12 月深创投等股东入股发 行人的投后估值(约 11.2 亿元)作为参考,并考虑发行人业绩增长预期等因素,双方确定 发行人投前估值为约 14 亿元。在双方就投资关键事宜的具体内容达成共识后,飞测有限 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资本 9,181.2190 万元 增加为 9,509.1197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哈勃投资认购。同日,哈勃投资与飞测有限 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哈勃投资增资事宜签署了《增资合同书》,约定哈勃投资出资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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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认购飞测有限 327.9007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余下 4,672.099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20 年 9 月,飞测有限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

2. 哈勃投资入股价格低于聚源铸芯等股东的入股价格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1) 哈勃投资的投资时点早于聚源铸芯等股东(以下简称“ 后续轮次投资者 ”)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哈勃投资入股及后续轮次投资者入股对应的《增资合同 书》、发行人与股东沟通入股事项的沟通资料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 哈勃投资于 2020 年 4 月开始与发行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并于 2020 年 7 月签署投资协议; 后续轮次投资者于 2020 年 8 月与公司进行实质性谈判,并于 2020 年 9 月签署投资协议。 哈勃投资就投资事宜的谈判时间和协议签署时间均早于后续轮次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2020 年 9 月,发行人先后就哈勃投 资与聚源铸芯等后续轮次投资者的投资事宜办理了两次工商变更登记,其中,哈勃投资 增资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后续轮次投资者增资事宜的工商变 更登记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前后两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间相隔较近主要原因为: (1)工商资料收集时间较长,哈勃投资增资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时间有所延迟;(2) 为了推动飞测有限股份制改制工作及时完成,全体股东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就增资事宜 签署相关资料后,发行人加快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进度。

根据哈勃投资入股及后续轮次投资者入股对应的《增资合同书》以及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哈勃投资与后续轮次投资者的入股价格 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由于两者就投资事宜进行实质性谈判的时间不同,且后轮投资者 与发行人谈判时受到发行人产品商业化进展顺利、业绩增长预期、上市预期日趋明确等 因素综合影响。后轮投资者与发行人协商以 20 亿元的投前估值入股。

(2) 哈勃投资的入股价格不存在显著低的情况

根据哈勃投资入股及后续轮次投资者入股对应的《增资合同书》以及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2020 年 7 月,哈勃投资的投资入股的价格为 15.25 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投前估值 约为 14 亿元,后续轮次投资者于 2020 年 9 月投资入股的价格为 21.03 元/注册资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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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投前估值约为 20 亿元。根据以上数据计算,哈勃投资于 2020 年 7 月投资入股时的 市销率约为 16.83(TTM,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后续轮次投资者于 2020 年 9 月投资入股时的市销率约为 15.92(TTM,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9 月)。经对比哈勃 投资以及后续轮次投资者入股时的市销率指标,哈勃投资的入股价格不存在显著低的情 况。

同时,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拟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涉 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 3138 号), 中科飞测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值为 14.69 亿元。哈勃投资 2020 年 7 月入股估值 (投前估值)与发行人 2020 年 9 月的估值(后者考虑了哈勃投资以及后续轮次投资者增 资情况)基本相当。经对比哈勃投资入股时的企业估值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哈勃投资的入股价格不存在显著低的情况。

(3) 后续轮次投资估值有所上升主要系发行人生产经营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

通过发行人持续不断的研发和产品创新,发行人生产经营稳步向好。在两次融资期 间,发行人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主要体现为:

① 发行人多款新产品获得客户订单并出货,产品商业化取得积极进展。 随着发行 人多款应用于前道制程领域的新产品取得下游客户订单并出货,发行人在前道制程领域 产品覆盖取得重大进展。例如,首台薄膜膜厚量测设备型号四获得客户订单,并于 2020 年 5 月出货,首台套刻精度量测设备型号七和首台前道制程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型号 三取得客户订单,并均于 2020 年 7 月出货,首台 28nm 无图形晶圆缺陷检测设备 S2 获 得客户订单,并于 2020 年 9 月出货。发行人新产品持续涌现进一步彰显了发行人产品和 技术的创新能力,成果转化取得明显进展,发行人成长预期明朗。2020 年 8 月,发行人 与后续轮次投资者进行实质性谈判时,上述进展情况已经得到呈现。

② 发行人收入呈现高速增长态势,业绩表现良好。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季度、第二 季度及第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73.99 万元、2,695.68 万元和 5,565.65 万元,发行 人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并屡创新高,其中第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 5,565.65 万元,单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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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 2019 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进一步坚定了投资者对发行人未来业绩良好表现的信心。

③ 上市预期更趋明确。 发行人股份制改制基准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聚源铸芯 等后续轮次投资者于 2020 年 8 月与发行人实质性谈判时,股份制改制方案及上市计划已 经得到呈现。同时,发行人向后续轮次投资者融资时,计划融资的额度有限,但市场中 看好发行人的投资者数量较多。基于此,后续轮次投资者愿意接受相对前轮投资更高的 投资估值。

综上所述,哈勃投资的入股价格低于后续轮次投资者的入股价格主要系由于投资时 点不同导致,且受发行人产品商业化进展顺利、业绩增长、上市预期日趋明确等因素综 合影响。经对比哈勃投资以及后续轮次投资者入股时的市销率指标、哈勃投资入股时的 企业估值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哈勃投资入股价格不存在显著低的情况,入股 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 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与相关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 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股东同意于相关 证券交易所受理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之日起:(i)关于公司治理、知情权、优先认购权、 优先受让权、反稀释、共同出售权、强制出售权、平等待遇、上市前的股权转让限制、优 先清算权所约定的内容不再有效且不再执行,且各方在已签署的发行人的一切其他协议中 所享有的一切有别于一般股东的特殊股东权利的约定(如有)均全部终止;(ii)并且同 时废止《增资合同书》等协议中关于特殊股东权利的恢复条款。根据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 调查表,全体股东均确认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尚在执行中的回购协议、业绩承诺、 一票否决、优先清算、反稀释、共同出售等特殊权利的协议或诸如对赌协议之类的特殊协 议或安排。

根据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调查表及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全体股 东均确认与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委托持股、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代持关系 或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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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协议文件之外,发行人及实 际控制人与相关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哈勃投资的书面确认、哈勃投资以及后续轮次投资者的调查表、发 行人工商档案资料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了解哈勃投资增资入股的背景情况以及发行人 或其实际控制人与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2) 获取并查阅哈勃投资入股及后续轮次投资者入股对应的发行人股东会会议文 件、《增资合同书》、发行人提供的与股东沟通入股事项的沟通资料、哈勃投资的书面确 认以及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哈勃投资与后续轮次投资者投资时间的差异以及入股 价格;

(3) 获取并查阅《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拟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 3138 号),分析哈勃投资 入股价格的合理性;

(4)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 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了解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相关股东的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情况;

(5) 获取发行人股东的调查表及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了解是否存在其 他协议或利益安排情况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哈勃投资增资入股的具体过程、哈勃投资入股价格低于后续轮次投资者的入股 价格的主要原因均已披露。经对比哈勃投资以及后续轮次投资者入股时的市销率指标、哈 勃投资入股时的企业估值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哈勃投资入股价格不存在显著低 的情况,入股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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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协议文件之外,发行人或其实际 控制人与相关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三、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实控人借款”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1 )实控人尚未归还的出资借款合计 5,700 万元,其中 900 万元来自 于实控人亲属, 4,000 万来自于股东丹盛投资的合伙人刘丹及合伙人夏春梅的配偶盛真, 500 万元来自于股东前海博林董事长林友武, 300 万元来自于股东岭南晟业的股东及实控 人亲属陈学军;( 2 )上述借款安排均不存在股权代持,不影响实控人控制权稳定性,不 涉及股份质押,不涉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借款条件。

请上述借款的出借人就借款事项及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事项出具具体承诺;就实控人借 款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披露;提供上述借款的借款协议。

请发行人说明:( 1 )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确定依据,是否有提前还款安排或其他利息 约定;( 2 )刘丹、盛真在其控制的丹盛管理入股发行人的背景下,借款给实控人的原因 及合理性;( 3 )实控人借款是否存在其他实质性潜在担保措施、上市后担保安排或其他 利益安排,结合借款期限、利息约定与还款安排,分析实控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确定依据,以及不存在提前还款安排或其他利息约定

1 、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确定依据

根据前述《借款协议》等文件并经发行人以及当事人的书面确认,出借人与借款人 之间的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条款均由出借人、借款人协商确认,相关安排的协商背景如 下:

(1)借款期限

发行人股份制改制前,借款人需要实缴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全部注册资本。由于 借款人较多自有资金已投入发行人且发行人无分红计划,故借款人存在暂时性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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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借款人与出借人均约定了相对较长的借款期限。

基于孙弼娟、陈克复、陈学军(以下简称“ 亲属出借人 ”)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借 款期限相对较长,为八年至十三年不等,借款到期时间分别为 2028 年 8 月、2028 年 8 月、 2028 年 3 月,借款剩余期限较长。

林友武、刘丹及盛真为实际控制人的朋友,关系较好且出借人对发行人及借款人的 基本情况较为了解,考虑借款人短期偿还能力、发行人分红时间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安排 等因素,双方协商约定了相对较长的借款期限,为六年至八年不等,借款到期时间分别 为 2025 年 9 月、2026 年 8 月、2026 年 8 月,略短于亲属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款期 限。

(2)借款利息

孙弼娟为实际控制人哈承姝的姑妈,陈克复为实际控制人 CHEN LU(陈鲁)的父亲。 经与借款人沟通,两人均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无息借款。

陈学军为实际控制人 CHEN LU(陈鲁)的堂兄,经与借款人沟通,陈学军同意参考 金融机构正常贷款利率水平向实际控制人提供有息借款(即年利率 4.9%)。同时如上文所 述,考虑到实际控制人存在暂时性资金压力,陈学军同意自借款之日起前 8 年不计提利息, 13 年后到期付息。

林友武为实际控制人的朋友,自 2016 年 6 月份成为发行人股东后,对发行人及借款 人基本情况、资金需求情况较为了解。经与借款人沟通,林友武同意参考金融机构正常贷 款利率水平向借款人提供有息借款(即年利率 4.9%)。同时如上文所述,考虑到实际控制 人存在暂时性资金压力,林友武同意自借款之日起前 6 年不计提利息,8 年后到期付息。

盛真和刘丹为实际控制人的朋友,经与借款人沟通,盛真和刘丹同意以高于金融机构 正常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即年利率 10%)向借款人提供有息借款。同时如上文所述,实 际控制人考虑存在暂时性资金压力,盛真和刘丹希望借款人尽早偿还资金,双方协商了前 低后高的计息安排,即自借款之日起前 2 年不计提利息,6 年后到期付息。

综上,出借人与实际控制人为亲属关系、关系较好的朋友,同时约定的还款时间为 2025 年 9 月至 2028 年 8 月不等,借款期限总体较长,实际控制人短期内不存在还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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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情况汇总

自发行人设立至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 向发行人合计出资 6,768.08 万元,其中实际控制人出资涉及未偿还借款的金额为 5,650 万 元。根据相关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与出资借款相关的交易记录、实际控制 人的银行流水,实际控制人上述借款均用于出资。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归还的出资借款的 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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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
金额
借款时
借款期限 借款
用途
还款情况及后
续还款安排
出借人背景 与实际控制
人的关系
利息
盛真 哈承姝 3,000 2020年
8月
自出借之日
起六年
用于
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发行人股东丹盛投资的
合伙人夏春梅的配偶
朋友 第一年和第二年无利息,第三
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年
利率为10%,到期付息
刘丹 哈承姝 1,000 2020年
8月
自出借之日
起六年
用于
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发行人股东丹盛投资的
合伙人
朋友
孙弼娟 哈承姝 550 2020年
8月
自出借之日
起八年
用于
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实际控制人哈承姝的亲
亲属 免息
陈克复 CHEN
LU(陈
鲁)、
哈承姝
300 2020年
8月
自出借之日
起八年
用于
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实际控制人CHEN LU
(陈鲁)的父亲
亲属 免息
林友武 哈承姝 500 2017年
9月
自出借之日
起八年
用于
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发行人股东前海博林董
事长,曾于报告期内持
有前海博林的股权
朋友 自借款之日起前6年无利息,之
后年度的年利率为4.9%(单利计
息),到期付息
陈学军 苏州翌
流明
300 2015年
3月
自出借之日
起十三年
用于
出资
未偿还,计划
如期偿还
发行人股东岭南晟业的
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CHEN LU(陈鲁)的亲
亲属 自借款之日起前8年无利息,之
后年度的年利率为4.9%(单利计
息),到期付息

注:陈克复于 2017 年 3 月向实际控制人借款 50 万元的资金用途为购房,非用以出资,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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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存在提前还款安排或其他利息约定

根据出借人、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关于借款事宜签署的确认文件,前述借款 均有明确的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约定。同时,全体出借人已出具《关于借款事宜不存在其 他利益安排的承诺函》,哈承姝、CHEN LU(陈鲁)已出具书面确认,截至承诺函及确认 文件出具日,出借人与哈承姝、CHEN LU(陈鲁)不存在提前还款安排或其他利息约定。

综上,前述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提前还款安排或其他利息约定。

(二) 刘丹、盛真在其控制的丹盛管理入股发行人的背景下,借款给实控人的原因 及合理性

根据刘丹、盛真、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刘丹、 盛真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盛真和刘丹为同学关系,二人均具有企业经营及投 资背景,积累了一定的财富。盛真、刘丹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集中 于新能源、互联网电商等行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分属于不同领域。刘丹、盛真在其控 制的丹盛管理入股发行人的背景下向哈承姝提供借款的主要背景与原因如下:

1、实际控制人向刘丹、盛真借款金额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根据《增资合同书》以 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约定,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应当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且不晚于中科飞测股份制改制之前的较早日期缴纳全部出资;鉴于各方商定以 2020 年 9 月 30 日为股改基准日,因此基于注册资本实缴截止时间的考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应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完成全部注册资本实缴。截至 2020 年 7 月底,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需向发行人出资 6,768.08 万元,其中实 际控制人合计尚有约 5,000 万元的出资未完成实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上述注册资本 实缴安排面临资金周转不足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综合考虑实缴的资金缺口、出借 对象的资金实力,于 2020 年 8 月向 CHEN LU(陈鲁)父亲陈克复、哈承姝姑妈孙弼娟 分别借款 300 万元、550 万元,向实际控制人共同朋友刘丹、盛真借款 4,000 万元。

2、实际控制人将刘丹、盛真作为借款对象的原因及合理性。因为借款金额较大,银 行等传统融资渠道无法满足实际控制人的资金需求,因此实际控制人选择向亲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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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进行借款,特别是涉及投资的相关朋友。经与刘丹、盛真协商,双方约定了 4,000 万 元的借款金额及市场化的利息,用于满足出资需求,未用作其他用途。

3、丹盛投资增资入股发行人的相关情况。2020 年 9 月,发行人进行上市前最后一 轮融资,刘丹、盛真提出希望进行投资,但鉴于半导体一级市场当时较为受到追捧,投 资人相对较多,公司所需融资金额有限,公司亦希望引入专业投资者,经多轮协商及履 行股东会等决策程序,各方同意丹盛投资增资发行人金额为 4,000 万元。根据丹盛投资 等股东与发行人就增资事宜签署的《增资合同书》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丹盛投 资的入股价格与同期其他投资者(如聚源铸芯、睿朴资管等)的入股价格相同,不存在 发行人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丹盛投资或其合伙人输送利益的情况。

根据刘丹和盛真出具的《关于借款事宜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承诺函》、盛真及刘 丹与哈承姝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发行人、当事人的书面确认,前述借款事宜与借款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及权益无关,刘丹和盛真与借款人之间不因借款安排的约定而产 生与发行人有关的任何股权/股份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情形,也不 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件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2021 年 7 月,刘 丹、夏春梅(盛真的配偶暨发行人股东丹盛投资的合伙人)、哈承姝、CHEN LU(陈鲁) 已就各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出具的《确认函》并于深圳市深圳公证处进行公证,确 认“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各方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受托持股、 信托持股、其他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况”。

综上所述,刘丹、盛真在其控制的丹盛管理入股发行人的背景下借款给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具有合理性。

(三) 实控人借款不存在其他实质性潜在担保措施、上市后担保安排或其他利益安 排,实控人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

根据相关借款协议及/或书面确认和全体出借人、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实际控制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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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借款不存在其他实质性潜在担保措施、上市后担保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实际 控制人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借款人与出借人的相关借款合同及/或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实际控制人尚未偿还的相关出资借款均约定了较长的还款期限(实际控制人直至 2025 年度才需要开始偿还本金及利息)且不存在提前还款安排或其他利息约定,实际控制 人具备相对宽裕的还款时间。

  2.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业务发展持 续向好,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发展迅速,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收入规模预计将进一 步扩大,未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分红款可用于部分上述借款的还 款。

  3.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流水记录,并经本所律师访 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并于发行人 处领取薪酬。还款期限届满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工资薪金积累及家庭积蓄可用于部分 上述借款的还款。

  4. 根据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实际控制人、相关出借人,上 述借款的出借人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或朋友,借款双方彼此信赖,具有较好的信 任关系。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就上述借款而言,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出借人、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关于借款事宜签署的确认文 件、出借人关于借款事项及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具体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流 水记录等,了解前述借款的基本情况,核查出借人与借款人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提前还 款安排或其他利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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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盛真、刘丹,了解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确定依据, 核查前述出借人与借款人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提前还款安排或其他利息约定;

(3) 获取并查阅《增资合同书》《公司章程》等,并访谈实际控制人、刘丹和盛真, 了解刘丹和盛真向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的主要背景与原因、借款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存 在其他利益安排;

(4) 查阅盛真、刘丹、孙弼娟、陈克复、林友武、陈学军等出借人的银行流水,核 查出借资金来源;

(5) 获取并查阅刘丹、盛真相关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及出资借款相关 的交易记录等文件,核查相关借款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利息等借款安排及其资金 来源情况;

(6) 获取并查阅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 CHEN LU(陈鲁)、哈承姝及夏春梅(盛真 的配偶)等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的公证文件,核查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以 及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7)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流水记录等财产资料、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了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还款能力;

(8)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企业信用信息网、 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查封的情况等。

  1.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上述出资借款的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确定依据为相关借款协议及确认文件, 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安排具有合理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出借人的 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上述出借人与哈承姝、CHEN LU(陈鲁)不存在提前还款安 排或其他利息约定;

(2) 刘丹和盛真在其控制的丹盛管理入股发行人的背景下借款给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具有合理性;

8-3-2-22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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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借款不存在其他实质性潜在担保 措施、上市后担保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

四、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0. 关于其他”

10.1 关于首轮问询问题 2 :( 1 )请提供中科院微电子所相关书面确认文件;( 2 )发行人 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存在保密协议或相关保密约定,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违反保 密协议及相应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请提供中科院微电子所相关书面确认文件

发行人已提供微电子所相关书面确认文件,详见本次申请文件之“8-4-5 中科院微电 子所相关书面确认文件”。

(二)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存在保密协议或相关保密约定,请发行人 说明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及相应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的保密协议或相关保密约定并经本所律师访 谈核心技术人员,所涉及的保密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不得擅自使用、公开或出让 前任职机构的技术成果或技术资料;(2)劳动关系结束后,应及时向前任职机构移交涉密 资料;(3)不得侵犯前任职机构的技术经济权益等。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从前 任职机构离职后,严格履行与前任职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或保密约定(如有),不存在违 反保密协议或侵犯前任职机构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前任职机构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核心技术人员,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之间不存在违反保密协 议相应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8-3-2-23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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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访谈发 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确认其与前任职机构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内容;

(2)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前任职机构的书面确认,确认发行人 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机构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相应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3) 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其是否有违反相关保密协议或侵犯前任职机构 合法权益的情形或与前任职机构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4)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 息,核实发行人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及相应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等。

  1.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已提供微电子所相关书面确认文件;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与前任职 机构的保密协议或相关保密约定及相应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五、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0. 关于其他”

10.2 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核查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 信息披露》的要求出具了专项承诺文件,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2 号》的要求在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中进一步完善核查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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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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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8-3-2-25

49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魏 伟 律师 黄 炜 律师

8-3-2-26

495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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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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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君合 ”)接受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飞测 ”、“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 本次发行 ”)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及上交所的有 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发行 事宜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

8-3-1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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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四)》(以 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等法律文件(《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为“ 已出具律师文件 ”)。

鉴于上交所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向发行人下发了《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 下简称“ 《落实函》 ”),故本所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 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 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 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 供的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 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2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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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落实函》问题“ 1. 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请发行人:

在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中,补充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相关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的依据 是否充分;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认定依据、决策程序等信息,认定相关信息 为商业秘密是否履行相关程序;相关信息披露豁免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在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中,发行人已补充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相关客户名 称、供应商名称的依据,相关信息豁免披露的依据具有充分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已根 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股说明书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中补充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相关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的依据,相关信息豁免披露的依据具有充分性。

(二) 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认定依据、决策程序等信息,认定相关信 息为商业秘密已履行相关程序

1. 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如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制 度,相关管理制度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及审核流程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日常经营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与接触发行人商业秘密的员 工均签署了附有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义务等作出了

8-3-3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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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相关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均严格遵守前述制度或约定,发行人内部保密制度得 到有效执行。

2. 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及其书面确认, 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提交注册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拟申请信息豁免披露 的内容为发行人商业秘密,相关信息如若披露,将会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

前述申请信息豁免披露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部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名称, 赠机业务涉及客户名称,科研项目名称,以及可直接透露产品价格、性能的部分设备型号 信息。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与客户、供应商的保密协议等并经本所律 师对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相关商业秘密认定依据与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商业秘密豁免内容 商业秘密认定依据 商业秘密决策程序
1 客户“至微半导体(上海)
有限公司”及其简称“至
微半导体”的名称
①首次申报时该客户采购产品为2020年度
新推出的升级型号设备,该台设备正处于
市场推广阶段,价格属于双方协商确定。
同时,该客户采购数量较少,披露客户名
称可使第三方间接获悉发行人该产品型号
价格信息。
发行人产品价格信息为发行人和客户的重
要商业秘密,公开披露将对后续市场推广、
商务谈判和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②双方已签署保密协议,相关商业秘密保
密要求已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予以规定。
发行人结合业务开展情
况及与对方签署的保密
协议要求,根据《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
制度》等发行人商业秘密
管理制度,该商业秘密已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
董事长审批,履行完毕内
部审议决策程序。
2 客户B的名称 ①首次申报时该客户采购产品为2020年度
新推出的升级型号设备,该台设备正处于
市场推广阶段,价格系经双方协商确定。
同时,该客户采购数量较少,披露客户名
称可使第三方间接获悉发行人该产品型号
价格信息。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定价系综合考虑了
国际竞争对手竞品价格、产品成本、销售
策略等因素与交易对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
商确定的,发行人产品价格信息为发行人
和客户的重要商业秘密,公开披露将对后
续市场推广、商务谈判和日常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
发行人结合业务开展情
况及与对方签署的保密
协议要求,根据《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
制度》等发行人商业秘密
管理制度,该商业秘密已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
董事长审批,履行完毕内
部审议决策程序。

8-3-4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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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豁免内容 商业秘密认定依据 商业秘密决策程序
②该客户主要采购国外竞品厂商设备,其
与发行人开展业务合作主要基于国产替
代、拓宽质量控制设备采购来源的需求,
防范现有国外竞品厂商供应风险。目前发
行人与该客户合作尚处于业务开拓期,若
公开披露该客户对国内厂商设备采购情
况,将对其采购国外竞品设备供应链稳定
性、该客户自身经营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
业务合作关系均造成不利影响。
③双方已签署保密协议,相关商业秘密保
密要求已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予以规定。
3 客户F的名称 ①该客户为国内知名半导体科研院所,被
国外有关国家予以重点关注。近年来,部
分国家不断加大对中国半导体行业发展的
遏制程度,如果发行人公开披露该客户名
称,可能会导致部分国家关注到,进而对
发行人或发行人上游供应商施压并采取不
利于发行人的措施,从而对发行人及对方
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②双方已签署保密协议,相关商业秘密保
密要求已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予以规定。
发行人结合业务开展情
况及与对方签署的保密
协议要求,根据《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
制度》等发行人商业秘密
管理制度,该商业秘密已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
送董事长审批,履行完毕
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4 供应商A、供应商B的名
①相关供应商为发行人核心零部件的主要
供应商之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国内外竞
争对手对于核心零部件采购策略主要均为
向外部供应商采购,且该供应商所在国与
国外有关国家关系较为紧密,因此如果发
行人公开披露该供应商名称,会导致国内
外主要竞争对手获悉发行人采购渠道,进
而对发行人供应链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已与相关供应商签署保密协议,
相关商业秘密保密要求已在签订的保密协
议中予以规定。
发行人结合业务开展情
况及与对方签署的保密
协议要求,根据《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
制度》等发行人商业秘密
管理制度,该商业秘密已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
送董事长审批,履行完毕
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5 赠机业务涉及客户名称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销售赠机的销
售形式,具体为发行人在销售设备的同时
向客户附赠设备的情形,该情形为发行人
与具体客户商务谈判结果,相关条款为重
要商业秘密,如果发行人公开披露相关客
户名称,可能会引起竞争对手与下游客户
等关注,对发行人后续商务谈判和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结合销售模式设
置、商业谈判需求等,根
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管理制度》等发行人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该商
业秘密已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并报送董事长审批,
履行完毕内部审议决策

8-3-5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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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豁免内容 商业秘密认定依据 商业秘密决策程序
程序。
6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
(晶圆缺陷检测相关)、
2021 年集成电路制造产
线零部件、材料和关键设
备项目A(缺陷检测相
关)项目名称
半导体设备领域作为典型的研发驱动型行
业,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发行人作为国
内领先的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公司,
始终坚持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持续提高
自身技术水平,而该研究课题涉及发行人
未来的研发方向和产品布局,该等信息为
发行人的重要商业秘密,公开披露将对发
行人未来发展及后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结合未来的研发
方向和产品布局,根据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管理制度》等发行人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该商
业秘密已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并报送董事长审批,
履行完毕内部审议决策
程序。
7 公司部分设备型号 部分设备型号数量较少,公开披露后结合
相关型号产品性能、销售数量等信息可以
直接透露客户采购价格或发行人产品价
格、性能等关键秘密信息,进而引起竞争
对手与下游客户等关注,对发行人后续商
务谈判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结合产品关键秘
密信息、商业谈判需求
等,根据《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等
发行人商业秘密管理制
度,该商业秘密已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报送董事
长审批,履行完毕内部审
议决策程序。

由上可知,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提交注册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上 述申请豁免披露商业秘密认定依据充分,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内部决策程序已履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随着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数量的增加及本着更为充分信息披 露、助力投资者进行决策判断的角度,经与客户至微半导体沟通,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 件中已将上述表格中第 1 项“客户‘至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及其简称‘至微半导 体’的名称”以及第 7 项“公司部分设备型号”的信息进行完整披露。

3. 发行人认定相关信息为商业秘密已履行相关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内部审批文件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了商业秘密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发行人商业秘密管理 制度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审核程序的相关要 求,本次信息豁免披露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送董事长审批,内部审核程序 已履行。基于业务开展情况、未来研发方向及与各方签署的保密协议等因素综合考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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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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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董事长已审慎认定本次拟申请信息豁免披露的事项,相关商业秘密认定依据充分,豁 免披露相关信息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相关商业秘密认定程序已履行。

(三) 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规定

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九条规定,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 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 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拟申请信息豁免披露 的事项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上述要求,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具 体如下:

8-3-7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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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豁免内容 《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 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的分析
1 客户B的名称 第五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包括:
(二)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
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的、
前五名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
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销售比例。该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
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客户B是发行人2020年前五大客户以及2020年末应收账
款余额前五大客户,非发行人关联方,报告期内各期向其
销售比例未超过总额的50%,不存在发行人对其严重依赖
的情形。
该客户虽为当年度新增前五大客户,但发行人已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了2020年度向该客户及前五名客户合计的
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已结合应收款项的主要
构成、账龄结构、信用政策、主要债务人等因素,分析披
露报告期应收款项的变动原因,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该客户与
发行人签署的重大合同标的、合同价款、签订日期及合同
履行情况等信息,同时在审核问询函回复中亦已披露了发
行人与该客户的主要合作背景、获客渠道、报告期内收入
金额、采购的产品类型及其应用的产线信息、与发行人股
东之间的关系等信息。
《招股说明书准则》中未明确要求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前五
大客户名称,投资者已了解客户B在2020年度的应收账款
余额及其占比,上述已披露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客户B
相关信息,发行人豁免披露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
大障碍。
第七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对于资产质量的分析,应结合自身
的经营管理政策,充分说明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的主要资
产项目的质量特征、变动原因及风险趋势,一般应包括下列
内容:
(一)结合应收款项的主要构成、账龄结构、信用政策、主
要债务人等因素,分析披露报告期应收款项的变动原因及期
后回款进度,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坏账风险;应收账款坏账
准备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应分析披露
具体原因。”
2 供应商A的名称 第五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包
括:
(二)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
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
的、前五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
供应商A 是发行人2020年与2021年前五大供应商,非发
行人关联方,报告期内各期向其采购比例未超过总额的
50%,不存在发行人对其严重依赖的情形。
该供应商虽为2020年度新增前五大供应商,但发行人已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2020 年度及2021 年度向该供应

8-3-8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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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豁免内容 《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 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的分析
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商及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
比,该客户与发行人签署的重大合同标的、合同价款、签
订日期及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供应商A
相关信息,发行人豁免披露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
大障碍。
3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
圆缺陷检测相关)、2021年集
成电路制造产线零部件、材
料和关键设备项目A(缺陷
检测相关)项目名称
第五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
情况,包括获得重要奖项,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
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等。”
发行人已披露了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项目类别、项
目名称、项目实施周期等内容,投资者已了解深圳市科技
计划项目、2021 年集成电路制造产线零部件、材料和关键
设备项目研究方向均为缺陷检测相关,发行人豁免披露科
研项目名称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4 赠机业务涉及客户名称 第七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对于经营成果的分析,应充分说明
主要影响项目、事项或因素在数值与结构变动方面的原因、
影响程度及风险趋势,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期营业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与变动原因;
按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地区分布,结合客户结构及销售模式,
分析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价格与结构变化对营业收
入增减变化的具体影响;产销量或合同订单完成量等业务执
行数据与财务确认数据的一致性;营业收入如存在季节性波
动应说明原因。”
发行人已披露了报告期营业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与变动原因;已按照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地区分布,结合
客户结构及销售模式,对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价
格与结构变化对营业收入增减变化的具体影响进行分析;
已分析产销量或合同订单完成量等业务执行数据与财务确
认数据的一致性;已对营业收入的季节性波动说明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赠机业务发生于个别客户,相关交易数
量与金额较小,赠机业务交易模式、会计处理方式已完整
披露,赠机业务涉及的客户名称对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经营
决策判断帮助较小,发行人豁免披露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
断构成重大障碍。
5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
圆缺陷检测相关)项目名称
第七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对于经营成果的分析,应充分说明
主要影响项目、事项或因素在数值与结构变动方面的原因、
影响程度及风险趋势,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五)对报告期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发行人已披露了对报告期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非经常性
损益项目,区分了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相关分析,披露政
府补助对发行人报告期与未来期间的影响,投资者已了解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圆缺陷检测相关)在报告期各期

8-3-9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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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豁免内容 《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 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的分析
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被投资主体或理财工具形成的投资收
益或价值变动对公司经营成果及盈利能力稳定性的影响;区
分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相关分析披露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报告
期与未来期间的影响。”
计入其他收益的金额、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类型,晶圆
缺陷检测相关的研发方向,发行人豁免披露不会对投资者
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6 客户B、客户F、供应商A、
供应商B的名称
第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
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
况,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或报酬、履行期
限、实际履行情况等。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
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应累计计算。”
发行人已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
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对合同当
事人与发行人签署的重大合同标的、合同价款、签订日期
及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进行了披露,并合并计算了与同一
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
合同,结合客户B、供应商A 在本表内第“1、2”点涉及
相关已披露内容,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合同当事人相关信息,
发行人豁免披露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8-3-10

50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拟申请的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 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根据发行人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相 关商业秘密豁免内容已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发行人董事长已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文件中签字确认,审慎认定了本次信息豁免披露事项。经本所律师检索百度搜索引擎[1] (核 查范围为左述搜索网站第 1 至 3 页)、信用中国[2] 、中国国际招标网[3] 以及发行人和相关客 户、供应商官网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已申请豁免披露的商业秘 密不存在泄露的情形。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供应商签署的保密协议;

(2)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就本次信息豁免披露事项出具的申请文件,分析复核申请豁 免披露相关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的依据及其充分性;

(3) 查阅发行人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董事会会议审议文件,核实相关管理 制度是否明确约定了商业秘密信息的保管要求、披露方式及审核流程;

(4) 查阅发行人认定相关信息为商业秘密已履行的内部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员工签 署的附有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

(5) 访谈发行人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了解本次信息豁免披露事项的认定依据、 发行人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

(6) 通过公开检索百度搜索引擎(核查范围为左述搜索网站第 1 至 3 页)、信用中 国、中国国际招标网以及发行人和相关客户、供应商官网等网站有关发行人相关商业秘密 信息,核实已申请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不存在泄露的情形等。

1 网址为 https://www.baidu.com/

2 网址为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3 网址为 http://chinabidding.mofcom.gov.cn/

8-3-11

50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已在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中补充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相关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的依据,相关信息豁免披露的依据具有充分性;

(2) 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商业秘密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经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信息豁免披露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送董事长审 批,内部审核程序已履行,相关商业秘密认定依据充分,相关商业秘密认定程序已履行;

(3) 发行人本次拟申请的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相关 商业秘密认定依据充分,豁免披露相关信息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二、 《落实函》问题“ 2. 关于实控人借款”

请发行人:

结合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尚未归还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等, 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是否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实际控制人借款及偿还情况

根据出资借款各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各方出具的确认文件(以下简称“ 出资 借款安排文件 ”)、实际控制人与出资借款相关的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尚未归还的出资借款本金合计 5,650 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出借人 借款
金额
借款时
借款期限 与实际控制
人的关系
出借人背景 利息
1 盛真 3,000 2020年8
自出借之日
起六年
朋友 发行人股东丹
盛投资的合伙
人夏春梅的配
第一年和第二年
无利息,第三年,
第四年,第五年,
第六年年利率为

8-3-12

50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出借人 借款
金额
借款时
借款期限 与实际控制
人的关系
出借人背景 利息
2 刘丹 1,000 2020年8
自出借之日
起六年
朋友 发行人股东丹
盛投资的合伙
10%,到期付息
3 孙弼娟 550 2020年8
自出借之日
起八年
亲属 实际控制人哈
承姝的亲属
免息
4 陈克复 300 2020年8
自出借之日
起八年
亲属 实际控制人
CHEN LU(陈
鲁)的父亲
免息
5 林友武 500 2017年9
自出借之日
起八年
朋友 发行人股东前
海博林董事长,
曾于报告期内
持有前海博林
的股权
自借款之日起前6
年无利息,之后年
度的年利率为
4.9%(单利计息),
到期付息
6 陈学军 300 2015年3
自出借之日
起十三年
亲属 发行人股东岭
南晟业的股东
暨实际控制人
CHEN LU(陈
鲁)的亲属
自借款之日起前8
年无利息,之后年
度的年利率为
4.9%(单利计息),
到期付息

根据上述出资借款安排文件,自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借款人应当向出借 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出借人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合计
1 盛真 - - - - 4,200.00 - - 4,200.00
2 刘丹 - - - - 1,400.00 - - 1,400.00
3 孙弼娟 - - - - - - 550.00 550.00
4 陈克复 - - - - - - 300.00 300.00
5 林友武 - - - 549.00 - - - 549.00
6 陈学军 - - - - - - 373.50 373.50
合计 - - - 549.00 5,600.00 - 1,223.50 7,372.50

注:截至 2028 年末,本金总额合计为 5,650.00 万元,利息总额合计为 1,722.50 万元。

由上可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尚未偿还的出资借款所涉 出借人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或朋友,借款双方具有较好的信任关系。此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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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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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借款安排均约定了较长的还款期限(实际控制人直至 2025 年度才需要开始偿还本金及 利息)且不存在被提前要求还款安排或其他利息约定,实际控制人具备相对宽裕的还款 时间。

(二) 实际控制人的清偿能力

根据出资借款安排文件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尚未归还的出资借款本金合计 5,650 万元,借款人到期归还的, 利息总额合计为 1,722.50 万元,实际控制人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按照出资借款安排文件 的约定进行偿还。其中,实际控制人拟用以偿还出资借款的部分财产来源如下所示:

1. 工资薪金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人力部门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2021 年度 工资薪金(税前)合计 398.42 万元,按照每年工资薪金 10%的涨幅测算,公司实际控制 人 2022 年度至 2028 年度的薪酬情况(税前)预计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年份 薪酬金额 累计
2022年度 438.26 438.26
2023年度 482.09 920.35
2024年度 530.30 1,450.65
2025年度 583.33 2,033.98
2026年度 641.66 2,675.64
2027年度 705.83 3,381.47
2028年度 776.41 4,157.88
合计 4,157.88 4,157.88

2. 理财资产、银行存款

根据实际控制人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 控制人拥有主要由其他房产变现产生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资产约 1,400 万元。

3. 不动产类

8-3-14

51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及/或不动产权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实际控制人持有分别位于贵阳及惠州的 2 套房产,根据实际控制人提供购房合 同及/或不动产权证等资料并经查询安居客网站[4] 、链家网站[5] ,上述房产市值扣除尚未归 还的按揭贷款金额后的净值约为 800 万元。

4. 发行人的分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业务发展持续 向好,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发展迅速,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收入规模预计将进一 步扩大,未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分红款(若有)可用于部分上 述借款的还款。

由上可见,上述出资借款的主要还款资金来源包括实际控制人的工资薪金积累、家 庭积蓄、房产处置的变现资金(如需)及未来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分红款 (如有)。

同时,根据上述部分出资借款出借人出具的承诺文件,上述出资借款中的出借人陈 克复、孙弼娟、陈学军承诺如出资借款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且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的,其愿意延长借款期限并同意就前述安排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三) 实际控制人具备清偿能力,发行人控制权并不会因此存在不确定性

结合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出资借款及还款资金来源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其中,实际控制人工资薪金积累等资 产可以覆盖相当一部分的出资借款,且陈克复、孙弼娟、陈学军已承诺如借款人无法按 时偿还借款的,其愿意延长借款期限并同意就前述安排签署补充协议,实际控制人因为 无法按约定偿还出资借款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受到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相关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出资借款的出借人确认前述借款安排 与借款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股份及权益无关,无论借款人是否按照相关协议/确认

4 网址为 https://huizhou.anjuke.com/

5 网址为 https://gy.lianjia.com/

8-3-15

51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函项下的约定偿还借款,出借人不可以主张借款人对发行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东权 利,且全体出借人已经就借款事项及借款事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出具了具体承诺。

根据岭南晟业、前海博林、丹盛投资的工商内档资料、股东调查表,出借人盛真为 发行人股东丹盛投资的合伙人夏春梅的配偶、出借人刘丹为发行人股东丹盛投资的合伙 人,出借人林友武为发行人股东前海博林董事长,出借人陈学军为发行人股东岭南晟业 的股东。根据岭南晟业、前海博林、丹盛投资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岭南晟业、前海博 林、丹盛投资各自承诺未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并承诺未来亦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且不进行任 何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具备清偿能力,发行人控制权并不会因此存在不确定性。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并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资料、不动产权证及/或相关 合同,核查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

(2) 访谈发行人的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确认,了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工资薪金情况;

(3) 查阅并获取出资借款安排文件、实际控制人与出资借款相关的交易记录及银行 流水,核查尚未归还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还款期限的情况;

(4) 查阅并获取部分出借人出具的承诺文件,核实相关出借人已经承诺如出资借款 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且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的,其愿意延长借款期限并同意就前述安 排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5) 查阅并获取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流水 记录、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实际控制人还款资金来 源以及清偿能力;

8-3-16

51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查阅并获取所涉出资借款的借款协议及/或借款双方的确认文件、岭南晟业、前 海博林、丹盛投资的工商内档资料、股东调查表,核实发行人控制权并不会因此存在不确 定性等。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具备清偿能力,发行人控制权并不会因此存在不 确定性。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picture [85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3-17

51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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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End of picture text -----

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魏 伟 律师

黄 炜 律师

年 月 日

8-3-18

51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 picture [40 x 5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〇二二年九月

515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更新........................................... 3
第一部分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更新........................................... 3
一、 《落实函》问题“1.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 3
二、 《落实函》问题“2.关于实控人借款” ................................................................... 6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8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四、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8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9
六、 发行人的业务............................................................................................................ 9
七、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4
十、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8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28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9
十四、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1
十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2
十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常见问题的信息
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自查情况更新................................................................................. 37
十七、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8
附件一:专利....................................................................................................................... 41

516

一、境内专利 ......................................................................................................................... 41 二、境外专利 ......................................................................................................................... 58 附件二:注册商标 ............................................................................................................... 61 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77 附件四:主要租赁物业 ....................................................................................................... 79 附件五:重大销售合同 ....................................................................................................... 82 附件六:重大采购合同 ....................................................................................................... 86 附件七:报告期内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 100 万元以上 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 ..................................................................................................................... 90

51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君合 ”)接受深圳中科飞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飞测 ”“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 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 交所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君 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 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8-3-1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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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 《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述文件以下合称为“ 已出具律师文件 ” )。

天职国际受发行人委托,已对发行人 2019-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以下 简称“ 报告期 ”)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深 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 36118-1 号)(以下简 称“ 《审计报告》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 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 36118-5 号)(以下简称“ 《纳税审核报告》 ”)、《深 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 36118-2 号) (以下简称“ 《内控报告》 ”),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 最近一期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变化所涉及的法 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 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2

51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一部分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更新

一、 《落实函》问题“ 1. 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请发行人:

在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中,补充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相关客户名称、供应商名 称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认定依据、决策程序等信 息,认定相关信息为商业秘密是否履行相关程序;相关信息披露豁免是否符合《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在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中,发行人已补充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相 关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的依据,相关信息豁免披露的依据具有充分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 (二) 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认定依据、决策程序等信息,认

  • 定相关信息为商业秘密已履行相关程序

  • 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1. 发行人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及其书 面确认,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提交注册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拟 申请信息豁免披露的内容为发行人商业秘密,相关信息如若披露,将会严重损害 发行人利益。

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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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前述申请信息豁免披露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部分主要客户和供应 商名称,赠机业务涉及客户名称,科研项目名称,以及可直接透露产品价格、性 能的部分设备型号信息。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与客户、供应 商的保密协议等并经本所律师对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相关商业秘密 认定依据与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商业秘密豁免内容 商业秘密认定依据 商业秘密决策程序
1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
A(晶圆缺陷检测相
关)、2021年集成电路
制造产线零部件、材
料和关键设备项目A
(缺陷检测相关)、深
圳市重大装备和关键
零部件研制计划A(缺
陷检测相关)项目名
半导体设备领域作为典型的研发驱动
型行业,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公司
作为国内领先的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
设备公司,始终坚持自主研发和自主
创新,持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而该
研究课题涉及公司未来的研发方向和
产品布局,该等信息为公司的重要商
业秘密,公开披露将对公司未来发展
及后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结合未来的研发
方向和产品布局,根
据《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等公司商业秘密管理
制度,该商业秘密已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
报送董事长审批,履
行完毕内部审议决策
程序

由上可知,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提交注册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中上述申请豁免披露商业秘密认定依据充分,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内部决策程序 已履行。

  1. 发行人认定相关信息为商业秘密已履行相关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三) 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41—— 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本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九条规定,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 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拟申请

8-3-4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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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豁免披露的事项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上述要求,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 断构成重大障碍,具体如下:


商业秘密豁免
内容
《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 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
障碍的分析
1 深圳市科技计
划项目A(晶圆
缺陷检测相
关)、2021年集
成电路制造产
线零部件、材料
和关键设备项
目A(缺陷检测
相关)、深圳市
重大装备和关
键零部件研制
计划A(缺陷检
测相关)项目名
第五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
披露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
情况,包括获得重要奖项,承担的
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期刊论文
发表情况等。”
公司已披露了承担的重大科研项
目,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周期等内容,投资者已
了解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2021
年集成电路制造产线零部件、材
料和关键设备项目、深圳市重大
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计划研究
方向均为缺陷检测相关,公司豁
免披露科研项目名称不会对投资
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2 深圳市科技计
划项目A(晶圆
缺陷检测相
关)、2021年集
成电路制造产
线零部件、材料
和关键设备项
目A(缺陷检测
相关)项目名称
第七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对
于经营成果的分析,应充分说明主
要影响项目、事项或因素在数值与
结构变动方面的原因、影响程度及
风险趋势,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五)对报告期经营成果有重大影
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未纳入合
并报表范围的被投资主体或理财
工具形成的投资收益或价值变动
对公司经营成果及盈利能力稳定
性的影响;区分与收益相关或与资
产相关分析披露政府补助对发行
人报告期与未来期间的影响。”
公司已披露了对报告期经营成果
有重大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
目,区分了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
相关分析披露政府补助对发行人
报告期与未来期间的影响,投资
者已了解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
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圆缺陷
检测相关)、2021年集成电路制造
产线零部件、材料和关键设备项
目A(缺陷检测相关)在报告期
各期计入其他收益的金额、与收
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类型,晶圆缺
陷检测相关的研发方向,公司豁
免披露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
成重大障碍。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拟申请的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 的要求,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根据发行人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 内部管理制度,相关商业秘密豁免内容已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发行人董事长已在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豁免申请文件中签字确认,审慎认定了本次信息豁免披露事项。 经本所律师检索百度搜索引擎(核查范围为左述搜索网站第 1 至 3 页)、信用中 国、中国国际招标网以及发行人和相关客户、供应商官网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已申请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不存在泄露的情形。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8-3-5

52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 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供应商签署的保密协议;

(2)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就本次信息豁免披露事项出具的申请文件,分析复 核申请豁免披露相关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的依据及其充分性;

(3) 访谈发行人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了解本次信息豁免披露事项的认 定依据、发行人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

(4) 通过公开检索百度搜索引擎(核查范围为左述搜索网站第 1 至 3 页)、 信用中国、中国国际招标网以及发行人和相关客户、供应商官网等网站有关发行 人相关商业秘密信息,核实已申请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不存在泄露的情形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已在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中补充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相关客 户名称、供应商名称的依据,相关信息豁免披露的依据具有充分性;

(2) 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商业秘密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制 度并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信息豁免披露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审核 并报送董事长审批,内部审核程序已履行,相关商业秘密认定依据充分,相关商 业秘密认定程序已履行;

(3) 发行人本次拟申请的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 求,相关商业秘密认定依据充分,豁免披露相关信息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 重大障碍。

除前述更新事项外,本题其他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二、 《落实函》问题“ 2. 关于实控人借款”

请发行人:

8-3-6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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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尚未归还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资金 来源等,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是否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 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对本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题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8-3-7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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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查询的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科创板首 发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披露了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 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招股说明书》、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决定,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 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四、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工商档案、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股东 相关资料所作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起人/现有股东系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该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

8-3-8

52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股东资格。

于自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股 东的基本情况不存在变化。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微电子所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微电子所正在办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报批手续,发行人预计将于 2022 年 10 月底前取得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六、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资质证书 的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更新或新增取得的与其主营业务相 关的经营资质证书如下:

序号 认证名称 持有人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发行人 05030583 深圳龙华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长期

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取得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格、资质或证书。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端半导体 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补充事项期间没有发生 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2022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19,386,243.56 元,发行人在2022年1-6月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20,918,962.99元,发行人在2022年 1-6月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

据此,发行人2022年1-6月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根据本所律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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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七、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 查表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 要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苏州翌流明,实际控制人为CHEN LU(陈鲁)和哈承姝。

  1.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自然人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陈学军 陈学军通过岭南晟业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2 林仁颢 林仁颢通过前海博林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十五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所述。

  1. 与前述第 1-3 项涉及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1.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小纳光 直接持有发行人7.86%股份
2 国投基金 直接持有发行人15.19%股份

8-3-10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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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3 芯动能 直接持有发行人6.41%股份
4 岭南晟业 直接持有发行人6.07%股份
5 前海博林 直接持有发行人5.56%股份
6 深创投 深创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红土人才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创新一号执行
事务合伙人,两者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
股份
7 创新一号
8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国
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基金持有发
行人5%以上股份
9 岭南集团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10 深圳博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11 北京益辰奇点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北京益辰奇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担任芯
动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芯动能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1.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韩涛 担任苏州翌流明的监事
  1. 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及前述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示的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法人或其组织(但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姝承教育 哈承姝直接持有该企业99%股权
2 横琴承心 苏州翌流明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及前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示的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1.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由前述第 1-6 项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

任该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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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 与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陈学军相关的企业
1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
2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岭南置业有限公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3 深圳市九龙湾实业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长
4 深圳市岭南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
5 深圳力合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
6 海口市岭南润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7 深圳市昊兴投资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与发行人董事陈克复相关的企业
8 国投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陈克复担任该企业董事
9 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陈克复担任该企业独立董事
三、与发行人董事周俏羽相关的企业
10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11 深圳瑞波光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12 标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四、与发行人董事刘臻相关的企业
13 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臻担任该企业董事
1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臻担任该企业董事
五、与发行人监事陈洪武相关的企业
15 北京鼎鑫汇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董事
1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欣嘉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董事
17 国科金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董事
18 国科嘉和(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19 拉萨国科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董事
20 国科信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长、经理
21 北京联盛德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2 广州迈景基因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3 上海序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4 厦门小歪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5 通服(深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6 北京中智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7 北京瑞增兰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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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28 苏州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9 深圳市亿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0 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1 北京诺禾心康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2 国科嘉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经理
33 苏州苏纳光电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4 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5 北京创新伙伴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6 深圳普瑞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7 北京华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8 深圳微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9 深圳市亿道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0 北京柏睿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1 优贝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2 北京百迈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3 优听无限传媒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4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5 北京沃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6 深圳市博为医疗机器人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7 苏州泽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8 上海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9 北京炼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0 北京杉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1 北京掌上维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2 上海巴刻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3 北京颐合恒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4 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5 北京慧脑云计算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6 斯坦德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7 上海松鼠云上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8 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9 北京中科海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0 苏州微创阿格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1 北京行易道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2 上海钛米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3 深圳市时代聚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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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64 国科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5 北京游必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6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7 厦门众联世纪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8 北京五一微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副董事长
69 青岛慧拓智能机器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0 北京博鹰通航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1 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2 明度智云(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3 北京鼎智共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74 Strikingly Inc.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5 Precision Robotics Limited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9.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为前海中科飞测、厦门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 广州中科飞测、上海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成都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成都中科飞测 ”)、武汉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 汉中科飞测 ”)、香港中科飞测、新加坡中科飞测。

  1. 除前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 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 1-8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微电子所 在与发行人的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虽已超
过12个月,基于一致性原则等,本报告期内继续参照关联方处理。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关联交易相关合同及凭证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关联交易: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8-3-14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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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1-6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苏州翌流明 技术服务费 -- -- -- 644,500.97
微电子所 技术服务费 -- 66,000.00 -- 230,785.36
微电子所 会员费 -- 18,867.92 18,867.92 18,867.92
微电子所 采购材料 192,000.00 295,496.46 40,000.00 --
合 计 -- 192,000.00 380,364.38 58,867.92 894,154.25

(2)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1-6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微电子所 销售设备 3,716,814.16 -- -- --
合计 -- 3,716,814.16 -- -- --

(3) 代收代付情况表

1) 代付社保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1-6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微电子所 代付社保 -- -- 253,022.32
合计 -- -- -- 253,022.32

注1:与微电子所的代付社保关联交易系根据公司与微电子所、双跨人员签订的《双跨人员 三方协议》,公司承担双跨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并由微电子所 代为缴纳。报告期内,微电子所代公司双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分别为25.49万元、 25.30万元、0万元、0万元,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定期向微电子所支付上述费用。

2) 代收代付科研经费情况

公司与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申报多个科研课题,公司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分别于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代微电子所收取2,973,200.00 元、572,700.00元、428,100.00元和175,600.00元,并根据约定分别于2019年度、2020 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转付微电子所0元、3,545,900.00元、428,100.00元 和0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尚有175,600.00元代收的科研经费未向微电子所 支付。

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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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收代付人才补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代为 CHENLU(陈鲁)收取人才补助经费1,000,000.00元、500,000.00元、0元和0元, 并均于当年向CHENLU(陈鲁)支付。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1-6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49.37 629.77 407.96 240.81

3. 关联担保情况

(1) 2018 年 3 月 19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分别与中国银行布吉 支行签署编号为“2018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11A 号”和“2018 圳中银布小保 字第 000011B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保证合同》,对公司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 署的编号为“2018 圳中银布小借字第 00001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3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 3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2) 2019 年 5 月 23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分别与中国银行布吉 支行签署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54 号”和“2019 圳中银布小保字 第 000054A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布 吉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7000054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授 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下授信额度为 1,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 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 日起两年。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3) 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哈承姝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建设银行深圳分 行签订编号为“2019-0008-103332(哈承姝)”《云快贷借款合同》,该借款合 同借款额度为 1,000 万元,哈承姝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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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前海博林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2019-0008-103332 (哈承姝)-1”的《云快贷借款保证合同》,对公司、哈承姝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签署的编号为“2019-0008-103332(哈承姝)”的《云快贷借款合同》下的主债权 本金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1,000万 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根据上述《云快贷借款合同》 的约定,共同借款人可在2019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4日的借款额度有效期内, 循环支用借款额度为1,000万元的借款。2021年10月,公司与哈承姝共同借入1,000 万元借款,截至2022年6月30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4) 2021 年 6 月 22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 分行签署编号为“755HT202109247201”和“755HT202109247202”的《不可撤 销担保书》,为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755HT2021092472”的《借 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500 万元,保证范围为《借 款合同》下公司的全部债务。保证责任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 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 未偿还。

(5) 2021 年 10 月 18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与中国银行布吉支 行签署编号为“2021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3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 司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21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00034 号”《授信 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12,000 万元 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授信额度协议》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

公司在2021年10月18日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21圳中银布借字 第004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 议,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 月18日止。截至2022年6月30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公司在2021年11月15日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21圳中银布借字 第01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

==> picture [33 x 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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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议,该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5 日止。截至2022年6月30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6) 2021 年 12 月 17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分别与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合同编号为“平银企金 九额保字 20211217 第 001 号”“平银企金九额保字 20211217 第 002 号”的《最 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对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平银企金九 综字 20211217 第 001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 的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6,000 万元为限,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额度 协议》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在2021年12月21日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平银企金九 贷字20211221第001号”的《贷款合同》,该合同属于《综合授信额度协议》项下 的单项协议,该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49.19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1日起 至2022年12月21日止。截至2022年6月30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7) 2021 年 12 月 21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与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 ” )签订合同编号为 “ZDBSX9290321068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对本公司与上海银行深 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SX92903210684”《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7,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 间为《综合授信合同》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9290321068401(B )” “ 9290321068402(B )”“ 9290321068403(B )”“ 9290321068404(B )” “ 9290321068405(B )”“ 9290321068406(B )”“ 9290321068407(B )”

“9290321068408(B)”“9290321068409(B)”“9290321068410(B)”《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该等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合计为4,999.81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8日 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截至2022年6月30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

(8) 2022 年 4 月 1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合同编号为“755XY202200434001”和“755XY202200434002”的《最高额 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755XY202200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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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信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1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责任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 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755XY202200434001”的《银行 承兑合作协议》和“755XY202200434002”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作协议》,该 等协议项下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融资金额为 2,640.19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该等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到期承兑。

(9) 2022 年 5 月 31 日,CHEN LU(陈鲁)、哈承姝分别与建设银行深圳 分 行 签 订 合 同 编 号 为 “ HTC442008008ZGDB2022N01C ” “HTC442008008ZGDB2022N01B”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与建设 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HTZ442008008QTLX2022N00Q”的《综合融资 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为限,保证期间为《综合融资额度合同》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合同项下尚未发生融资业务。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关联方名
201812
31 日余额
本期借入金
本期归还金
201912
31 日余额
利率 本期利息
岭南集团 -- 6,000,000.00 6,000,000.00 -- 4.35% 75,762.50
博林集团 -- 10,000,000.00 10,000,000.00
--
4.61% 130,645.00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于2019年向岭南集团、博林集团进行资金拆 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已全部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关利息。除上述资金拆 借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其他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

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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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 微电子
-- -- -- -- -- -- 73,440.00 --
其他应收
CHEN
LU
-- -- -- -- -- -- 17,631.44 1,763.14
合 计 -- -- -- -- -- -- 1,763.14

(2) 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应付账款 苏州翌流明 -- -- 106,915.55 149,195.72
合同负债 微电子所 -- 3,345,132.75 -- --
其他应付款 微电子所 175,600.00 -- -- 2,973,200.00
其他应付款 CHEN LU -- -- -- 140,240.22
其他应付款 任非凡 -- -- 2,583.01 20,213.08
其他应付款 古凯男 -- -- 21,986.20 5,413.65
其他应付款 哈承姝 -- -- -- 47,574.75
合 计 175,600.00 3,345,132.75 131,484.76 3,335,837.42

(三)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对最近 一期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前述董事会就相关 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根据2022年8月15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已取得权属登记的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二) 知识产权

  1.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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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及其书面说明、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在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261项境内专利,发行人拥有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境内专利情况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附件一“专利”之“一、境内专利”所示,该等境内专利不存在质押、 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截至相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一“专利”之“二、境外专利”所列示的9项境外专利,该等境外专利合法、有效, 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2.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商标综合查询 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159项境内注册商标, 发行人未拥有境外注册商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各 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境内注册商标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注册商标”, 该等境内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清单》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2,571,690.55元,发行人账面净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

(四) 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公司章程, 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于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新设两家境内 全资子公司,分别为成都中科飞测、武汉中科飞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该等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 成都中科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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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都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BPYB3K86
住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
1单元13层1307室
法定代表人 哈承姝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年6月2日
营业期限 2022年6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情况 发行人持有成都中科飞测100%股权

2. 武汉中科飞测

名称 武汉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BU53D96T
住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道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未来
科技城龙山创新园一期C2栋2楼201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哈承姝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
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年7月20日
营业期限 2022年7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情况 发行人持有武汉中科飞测100%股权

(五) 主要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正在使用的主要租赁物业情况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主要租赁物业”。

根据租赁合同、出租方众德瞪羚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丰和仓库(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主要租赁物业”第13、17项租赁物业)为使用集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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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用地建造的房产,未取得有关权属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无法继续 使用其所承租上述租赁物业的潜在风险,但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主要原因如下:

  1. 根据众德瞪羚出具的书面确认,丰和仓库为黄焕桂所有,未取得房产证, 丰和仓库已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 建筑的处理决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1 号)(以 下简称“《处理决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完毕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 建筑申报手续,并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 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出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 回执》(编号为 031321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深 圳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其拆除或没收的有关处理决定。

  2. 根据众德瞪羚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授权书,黄焕桂授权深圳市凯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全权代表其签订租赁协议及收取租赁费用,深圳市凯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众德瞪羚全权代表其签订租赁协议及收取租赁费用,在租赁合同有效期 内,众德瞪羚有权将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如中科飞测)使用。

  3. 2009 年 5 月 13 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大队出具的《建筑工程消 防验收意见书》(深公宝 BH 建验字[2009]第 0658 号),确认丰和仓库在消防方 面具备使用条件。根据众德瞪羚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租用该房屋用于存放物 料,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政策;众德瞪羚未因出租上述物业受到过政 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未因出租上述物业与第三方发生过争议或纠纷;如租赁物 业发生无法继续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其将提前六个月通知中科飞测,并给予足 够时间进行搬迁,以维护中科飞测的合法利益。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正常使 用丰和仓库,与出租方、转租方及其他第三方不存在关于承租丰和仓库的争议或 纠纷。

经核查,《土地管理法》及《处理决定》对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及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规定承租人的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承租前 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存在因此遭受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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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丰和仓库主要用 于部分物料仓储,不涉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用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 情形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述发行人存在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房屋用途与 发行人实际用途不相符及未提供权属证书而无法判断房屋用途的情形外,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 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作为承租方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 租赁物业。

(六) 主要财产的权属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 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系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销售合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除特别说明外,重大销售合同是指前述 时间区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 上或者不足1,000万元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 响的正在履行或已履行的典型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重 大销售合同”。

(二) 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采购合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除特别说明外,重大采购合同是指前述 时间区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或者不足500万元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 正在履行或已履行的典型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六“重大 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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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银行授信合同及书面确认,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 行的银行授信合同如下:


合同名称 授信申
请人
授信人 授信额度
(万元)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1 《综合授信额度合
同》(编号:平银企
金九综字20211217
第001号)
发行人 平安银行
深圳分行
20,000 2021.12.17-
2022.12.17
CHEN LU(陈
鲁)、哈承姝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2 《综合授信合同》




SX92903210684)
发行人 上海银行
深圳分行
7,000 2021.12.21-
2022.11.16
CHEN LU(陈
鲁)、哈承姝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3 《综合融资额度合
同》(编号:
HTZ442008008QTL
X2022N00Q)
发行人 建设银行
深圳分行
7,000 2022.5.31-
2023.2.10
CHEN LU(陈
鲁)、哈承姝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4 《授信协议》(编号:
755XY2022004340)
发行人 招商银行
深圳分行
10,000 2022.4.2-
2023.4.1
CHEN LU(陈
鲁)、哈承姝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序号2《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授信品种包 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非融资性保函,额度混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 系该《综合授信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兑人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即2021 年12月21日至2022年11月16日)向承兑申请人发行人提供最高不超过7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 票承兑授信额度。

(四) 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银行借款合同及书面确认,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 行的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0万元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合同名称 借款方 出借方 借款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1 《借款合同》(编号:
755HT2021092472)
发行人 招商银行
深圳分行
500 12个月,
自贷款实
际发放日
起算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和
CHEN LU(陈鲁)、
哈承姝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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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借款方 出借方 借款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2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2021圳中
银布借字第0049号)
发行人 中国银行
布吉支行
4,000 12个月,
至实际提
款日起算
CHEN LU(陈鲁)、
哈承姝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3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2021圳中
银布借字第0101号)
发行人 中国银行
布吉支行
4,000 12个月,
至实际提
款日起算
CHEN LU(陈鲁)、
哈承姝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4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9290321068404(B))
发行人 上海银行
深圳分行
751.21 2022 年1
月20日至
2023 年1
月20日
CHEN LU(陈鲁)、
哈承姝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5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9290321068405(B))
发行人 上海银行
深圳分行
559.83 2022 年1
月26日至
2023 年1
月26日
CHEN LU(陈鲁)、
哈承姝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6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9290321068406(B))
发行人 上海银行
深圳分行
650.59 2022 年2
月17日至
2023 年2
月17日
CHEN LU(陈鲁)、
哈承姝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7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9290321068409(B))
发行人 上海银行
深圳分行
918.12 2022 年3
月9日至
2023 年3
月9日
CHEN LU(陈鲁)、
哈承姝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五) 正在履行的银行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银行担保合同。

(六) 其他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正 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如下:

  1. 飞测有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 闵联临港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该协 议就投资金额、项目选址、项目投资与产出要求、投资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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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相关约定。2021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与上海闵联临港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签署《闵 联临港园区三期标准厂房认购协议书》,对于将来拟购买厂房等安排进行约定。

  1. 发行人与广州开发区管委员于 2021 年 6 月 1 日签署了《关于中科飞测研 发总部及生产基地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该协议就投资金额、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主体、投资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相关约定。

  2. 广州中科飞测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1 年 6 月 2 日签署了《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 440116-2021-000022 号),约定将位 于中新广州知识城新能源新材料及智能芯片园,人才三路以北、芯源五路以西的 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约为 20,003 平方米)出让给广州中科飞测。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中科飞测已支付完毕土地出让金,正在办理 不动产权证书。

  3. 上海中科飞测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 签署了《中科飞测临港基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 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中科飞测临港基地项目”的洁净厂房内墙地面工程、给 排水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工程、气动、电气及智能化工程,该合同就合同工期、 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等内容作了相关约定。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2 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上述(一)至(六)之中适用中国法律的重 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七)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八)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 月30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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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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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发行人的其他大额应收款和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企业公示系统的公 示信息查询,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如下修改:

2022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注册地址变更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相应修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地址变更事项正在办理 工商变更中。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4次董 事会会议和4次监事会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 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 当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及提供劳务的增值额 16%、13%、6%
新加坡消费税 销售商品的销售额 9%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2%
车船使用税 360.00元/辆/年、660.00
元/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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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印花税 各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 |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16.5%、17%、
15%(注1)

注1:发行人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前海中科飞测、厦门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 珠海中科飞测、成都中科飞测报告期内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香港中科飞测 适用的利得税税率为16.5%。新加坡中科飞测适用的所得税最高税率为1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财政补贴相关文件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七“报告期内各年度 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 所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取得地方政 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最近一期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相关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1] 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因严 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税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 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17日出具复函,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

1 网址:http://cpquery.si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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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发行人在深圳市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国家生态环境部(曝光台)、国家和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一期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所在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李伟斌律师行于2022年9月8日出具的《关于Skyverse Limited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 《香港法律意见书》 ”),香港中科飞测自2019年1月1日至《香港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香港政府部门处 罚的情况。

根据DUANE MORRIS & SELVAM LLP于2022年9月8日出具的《Legal Due Diligence Opinion In Relation To Skyverse PTE. LTD.》(以下简称“ 《新加坡法律意 见书》 ”),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因违反新加坡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于“信用广东” 官网[2] 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自2019年7月5日至2022年7 月5日,未发现发行人、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在市场监管 领域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出具《证明》,自厦门中科飞测 设立之日至2022年8月5日,未发现厦门中科飞测有违反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法规被 该局查处的记录。

北京经济开发区商务金融局于2022年8月23日出具《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自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北京中科飞测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

2 网址:http://credit.gd.gov.cn/IndexAction!getList.do?indexId=1

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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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2年2月15日、2022年8月5日出具《企 业信息查询结果》,北京分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29日无违反市场监督 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8日出具《证明》,自2022年1月1 日至2022年7月1日,未发现苏州分公司违反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法规被该局行政处 罚的记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9日出 具《合规证明》,上海中科飞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9日,未发现上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1日出具《证明》,成都中科飞测自 其设立之日(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30日,未发现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的查询,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一 期不存在因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开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一期不存在因严重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所在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中科飞测自2019年1月1日至《香港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香港政府 部门处罚的情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加坡中 科飞测未因违反新加坡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十四、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涉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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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的 查询,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测 并无涉及任何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或收到任何法律程序的通知。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没有针对 新加坡中科飞测提起的任何现有的诉讼、仲裁或争议。

(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涉诉情况

根据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 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的查询,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 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书面确认及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 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 被执行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的查询,截至2022 年6月30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情况。

十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缴费凭 证、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 门负责人,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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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2630
员工总人数 676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642
未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34
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因 新入职员工,当月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 30
外籍人士 1
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 3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 源部门负责人,发行人未为当月入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因其入职时间晚于入 职当月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申报时间,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 纳手续;截至2022年6月30日,1名外籍员工系在香港工作而无需按照境内社会保 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员工因社会保险异地缴纳操作不便等原 因,自行缴纳,涉及需要发行人承担的部分,发行人已支付相关费用。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22年8月30日出具《证明》,自2022年1月1日 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 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于“信用广东”官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显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未发现广州 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2年2月18日、2022年7月29日 出具《回复》,在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在北京海淀区未发现中科飞测北京分 公司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该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理和 行政处罚记录。

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8月5日出具《证明》,自2022 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厦门中科飞测未发生因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障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厦门市海沧区社会 保险中心于2022年8月5日出具《用人单位参保证明》,确认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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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5日期间,厦门中科飞测无关于社保方面的投诉。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于2021年8月2日出具《证明信》,自 2022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北京中科飞测无社会保险方面违法行为记录且尚未 改正的情况;于2022年8月8日出具《社保缴费情况说明》,确认北京中科飞测自2022 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无社会保险欠费问题、无社会保险方面违法行为记录且尚 未改正的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测 没有应付而未付的强积金供款。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加坡中 科飞测没有员工。

(二) 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员工花名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表、缴费 凭证、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 部门负责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2630
员工总人数 676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641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 35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因 新入职员工,当月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 30
外籍人士 2
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 3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 源部门负责人,发行人未为当月入职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系因其入职时间晚于 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申报时间,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 金缴纳手续;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有2名外籍员工,其中1人为在香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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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外籍员工,境内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其缴纳住房公积金;1人为境内工作的外 籍员工,境内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部分员工因住 房公积金异地缴纳操作不便等原因,自愿缴纳,涉及需要发行人承担的部分,发 行人已支付相关费用。

发行人、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于“信用广东”官网下 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显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5 日,未发现发行人、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在住 房公积金领域因违反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2年8月4日出具《企业上市合法合规缴存住房 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中科飞测北京分 公司不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被处罚信息,不存在未完结投诉案件。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22日期间,厦门中科飞测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 规受到处罚的情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2年8月4日出具《企业上市合法合规缴存住房 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北京中科飞测无 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 中国、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税务主管 部门官网,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被处 以行政处罚的情况,且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 相关的诉讼、仲裁等纠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CHEN LU(陈鲁)、哈承姝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承诺,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在本 次发行之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为(包括未以中科飞测的名义)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登记,以及未足额 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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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 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三)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特殊情形

根据发行人向第三方代缴机构支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回 单、相关被代缴员工出具的《员工自愿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由 于发行人部分员工考虑户籍、家庭所在地医疗、购房等政策要求以及历史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的延续缴纳等原因,自2021年4月起,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上海 蚁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蚁众 ”)为发行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海蚁众为发行人76名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自2022年6月起,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 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智唯易才 ”)为发行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智唯易才为发行人9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

发行人上述因委托第三方机构缴纳而未由发行人直接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等相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以下原因, 本所律师认为该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1. 发行人受限于在部分员工工作当地无分支机构且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缴纳需满足属地管理的客观要求,基于员工个人意愿,从而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 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但发行人已实际承担了其所涉及的应为员工缴纳的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2.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障主管机关、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出 具的前述证明,上述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上述情 况而受到过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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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 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险或 住房公积金事项相关的诉讼、仲裁等纠纷;

  2. 根据第三方代缴机构对 2022 年 1-6 月为发行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情况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就委托代缴的行为与第三方代缴机构不存在导致 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该等情形作出承诺。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可能引起被主管 部门要求补缴或处罚等风险,鉴于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将承担届时所有相关全 部费用,且报告期内未受到主管部门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的处罚,该事项不会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常见问题的 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自查情况更新

于补充事项期间,本所律师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 指南第 2 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补充更新如下:

(二十四) 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 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

对于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 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发行人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 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 发行人使用或租赁的土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存在不规范情形且短期内 无法整改的,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 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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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核查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 步解决措施等,以及不规范事项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3) 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 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情况:

发行人租赁房屋中存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房产,核查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正文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主要租赁物业”与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第二部分第七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主要租赁物业”。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除了在《律师工作报告》所列示的核查程序之外,本所律师还 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的权 属证明文件;

(2) 获取并查阅了出租方就丰和仓库提供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授权书、书面确认 等资料;

(3) 检索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3关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房屋中存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 的房产,该等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 质性法律障碍。

十七、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3 http://pnr.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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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质条件; 《招股说明书》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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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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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 End of picture text -----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魏 伟 律师 黄 炜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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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专利

一、境内专利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 一种集成电路缺陷的光学检测方法和
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283462.5 2011.9.22 2011.9.22-2031.9.21 受让取得
2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106989.0 2011.4.27 2011.4.27-2031.4.26 受让取得
3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286906.0 2011.9.23 2011.9.23-2031.9.22 受让取得
4 LED光学特性检测方法及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191200.6 2011.7.8 2011.7.8-2031.7.7 受让取得
5 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710447669.9 2017.6.14 2017.6.14-2037.6.13 受让取得
6 一种三维重构系统及三维重构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0045501.X 2018.1.17 2018.1.17-2038.1.16 原始取得
7 缺陷检测方法及装置、检测设备及可
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011275270.5 2020.11.16 2020.11.16-2040.11.15 原始取得
8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及其检测方法 发明 微电子
所、发
行人
201811440783.X 2018.11.29 2018.11.29-2038.11.28 原始取得
9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和光学检测方法 发明 微电子
所、发
行人
201811440899.3 2018.11.29 2018.11.29-2038.11.28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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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0 一种微纳米纤维素的动态表征方法 发明 华南理
工大
学、发
行人
201710574739.7 2017.7.14 2017.7.14-2037.7.13 原始取得
11 运动平台及其工作方法、检测设备及
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338393.1 2018.11.12 2018.11.12-2038.11.11 原始取得
12 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581005.2 2018.12.24 2018.12.24-2038.12.23 原始取得
13 设备控制方法和控制器以及检测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1910757853.2 2019.8.16 2019.8.16-2039.8.15 原始取得
14 三维测量的畸变校正方法、装置及计
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1710762674.9 2017.8.30 2017.8.30-2037.8.29 受让取得
15 一种检测设备及其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910517800.3 2019.6.14 2019.6.14-2039.6.13 原始取得
16 标定方法及装置、标定设备和存储介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44202.8 2021.3.31 2021.3.31-2041.3.30 原始取得
17 缺陷的检测方法、装置和计算机可读
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69727.7 2021.4.7 2021.4.7-2041.4.6 原始取得
18 工件的检测方法、工件检测设备及存
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70091.8 2021.4.7 2021.4.7-2041.4.6 原始取得
19 检测方法、检测系统及非易失性计算 发明 发行人 202110248608.6 2021.3.8 2021.3.8-2041.3.7 原始取得

8-3-42

55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机可读存储介质
20 测量系统和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415699.2 2018.11.26 2018.11.26-2038.11.25 原始取得
21 检测方法、图像处理器以及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910114670.9 2019.2.14 2019.2.14-2039.2.13 原始取得
22 一种光强调整方法、系统及光学检测
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1910168778.6 2019.3.6 2019.3.6-2039.3.5 原始取得
23 一种光学检测装置和光学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022876.0 2018.9.3 2018.9.3-2038.9.2 原始取得
24 一种检测方法和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910452592.3 2019.5.28 2019.5.28-2039.5.27 原始取得
25 图像处理方法、装置、光学系统和计
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85940.7 2021.4.12 2021.4.12-2041.4.11 原始取得
26 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2110207487.0 2021.2.25 2021.2.25-2041.2.24 原始取得
27 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检测系统及存
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715534.2 2021.6.28 2021.6.28-2041.6.27 原始取得
28 一种光斑监控方法、系统、暗场缺陷
检测设备和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759440.5 2021.7.6 2021.7.6-2041.7.5 原始取得
29 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和系统、检测方法
和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811526089.X 2018.12.13 2018.12.13-2038.12.12 原始取得
30 检测设备及检测设备的工作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910394100.X 2019.5.13 2019.5.13-2039.5.12 原始取得
31 套刻标记及套刻误差的测量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2010344325.7 2020.4.27 2020.4.27-2040.4.26 原始取得

8-3-43

56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32 支撑装置及检测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1910493117.0 2019.6.6 2019.6.6-2039.6.5 原始取得
33 光学测量系统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710770658.4 2017.8.31 2017.8.31-2037.8.30 原始取得
34 光学测量系统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710770825.5 2017.8.31 2017.8.31-2037.8.30 原始取得
35 吸盘及其工作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095826.5 2018. 9.19 2018.9.19-2038.9.18 原始取得
36 检测设备及检测设备的工作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910394105.2 2019.5.13 2019.5.13-2039.5.12 原始取得
37 检测装置及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385767.5 2018.11.20 2018.11.20-2038.11.19 原始取得
38 一种吸板 发明 发行人 201910774720.6 2019.8.21 2019.8.21-2039.8.20 原始取得
39 一种检测设备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0737921.4 2018.7.6 2018.7.6-2038.7.5 原始取得
40 一种基于压电陶瓷的相机控制系统及
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2011063239.5 2020.9.30 2020.9.30-2040.9.29 原始取得
41 一种检测设备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2011064650.4 2020.9.30 2020.9.30-2040.9.29 原始取得
42 一种晶圆的检测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2010536049.4 2020.6.12 2020.6.12-2040.6.11 原始取得
43 一种偏心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处理
方法及检测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2010617706.8 2020.6.30 2020.6.30-2040.6.29 原始取得
44 定位结构及检测治具 发明 发行人 202011049286.4 2020.9.29 2020.9.29-2040.9.28 原始取得
45 校准机构及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2011479044.9 2020.12.15 2020.12.15-2040.12.14 原始取得
46 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案 发明 发行人 202011265264.1 2020.11.12 2020.11.12-2040.11.11 原始取得
47 一种检测方法和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910394104.8 2019.5.13 2019.5.13-2039.5.12 原始取得

8-3-44

56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48 零相位差位置寻找方法、扫描系统及
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266959.X 2021.3.11 2021.3.11-2031.3.10 原始取得
49 一种分体式反光杯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5123.6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50 一种光路定标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6042.8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51 一种可调节式晶圆自中心定位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5122.1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52 一种圆盘净化隔离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5309.1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53 可拆卸式晶圆传送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779.8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54 一种晶圆压紧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782.X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55 一种可拆卸晶圆直线滑轨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780.0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56 一种可伸缩式光学镜片压紧结构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056.8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57 晶圆固定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1331078.7 2017.10.13 2017.10.13-2027.10.12 原始取得
58 晶圆传送盒转换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0645122.X 2018.5.2 2018.5.2-2028.5.1 原始取得
59 晶圆吸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0799016.7 2018.5.28 2018.5.28-2028.5.27 原始取得
60 三维测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344725.2 2018.8.17 2018.8.17-2028.8.16 原始取得
61 晶圆吸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0799019.0 2018.5.28 2018.5.28-2028.5.27 原始取得
62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354701.5 2018.8.21 2018.8.21-2028.8.20 原始取得
63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909.0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64 支撑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907.1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8-3-45

56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65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673.0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66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674.5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67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20878.0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68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086565.2 2018.12.13 2018.12.13-2028.12.12 原始取得
69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085766.0 2018.12.13 2018.12.13-2028.12.12 原始取得
70 阀门及吸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534537.6 2018.9.19 2018.9.19-2028.9.18 原始取得
71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276979.1 2018.12.29 2018.12.29-2028.12.28 原始取得
72 一种检测设备及晶圆盒装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278649.6 2018.12.29 2018.12.29-2028.12.28 原始取得
73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102247.2 2019.1.18 2019.1.18-2029.1.17 原始取得
74 一种待测件检测装置及传送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277259.7 2018.12.29 2018.12.29-2028.12.28 原始取得
75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340062.5 2019.3.18 2019.3.18-2029.3.17 原始取得
76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346521.0 2019.3.18 2019.3.18-2029.3.17 原始取得
77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00083.0 2019.5.30 2019.5.30-2029.5.29 原始取得
78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615113.0 2019.4.29 2019.4.29-2029.4.28 原始取得
79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00058.2 2019.5.29 2019.5.29-2029.5.28 原始取得
80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59247.7 2019.6.6 2019.6.6-2029.6.5 原始取得
81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57740.5 2019.6.6 2019.6.6-2029.6.5 原始取得
82 固定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810601.3 2019.10.25 2019.10.25-2029.10.24 原始取得

8-3-46

56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83 光学检测仪器及其探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024612.5 2019.11.21 2019.11.21-2029.11.20 原始取得
84 一种传送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613728.6 2019.9.24 2019.9.24-2029.9.23 原始取得
85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672923.6 2019.9.30 2019.9.30-2029.9.29 原始取得
86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13823.9 2020.1.3 2020.1.3-2030.1.2 原始取得
87 一种光学设备、遮光装置及其遮光机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028073.2 2019.11.21 2019.11.21-2029.11.20 原始取得
88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938496.1 2019.11.11 2019.11.11-2019.11.10 原始取得
89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293555.0 2020.3.11 2020.3.11-2020.3.10 原始取得
90 探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107829.2 2019.11.29 2019.11.29-2029.11.28 原始取得
91 吸附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349424.X 2019.12.24 2019.12.24-2029.12.23 原始取得
92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17175.4 2020.1.3 2020.1.3-2030.1.2 原始取得
93 光学波片机构及光学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407390.5 2019.12.27 2019.12.27-2029.12.26 原始取得
94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890031.3 2019.11.4 2019.11.4-2029.11.3 原始取得
95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21023.1 2020.1.6 2020.1.6-2030.1.5 原始取得
96 边缘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07979.6 2020.1.3 2020.1.3-2030.1.2 原始取得
97 一种检测光源和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479172.2 2019.12.31 2019.12.31-2029.12.30 原始取得
98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176756.9 2020.6.19 2020.6.19-2030.6.18 原始取得
99 一种设备及吸附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362301.6 2020.7.10 2020.7.10-2030.7.9 原始取得

8-3-47

56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00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219285.1 2020.9.30 2020.9.30-2030.9.29 原始取得
101 一种检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849561.6 2020.8.31 2020.8.31-2030.8.30 原始取得
102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02620.X 2020.9.22 2020.9.22-2030.9.21 原始取得
103 半导体承载系统及半导体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269308.3 2020.7.2 2020.7.2-2030.7.1 原始取得
104 一种检测设备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76424.4 2020.8.21 2020.8.21-2030.8.20 原始取得
105 一种三维检测装置、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42525.2 2020.9.25 2020.9.25-2030.9.24 原始取得
106 操作支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161493.4 2020.6.19 2020.6.19-2030.6.18 原始取得
107 一种检测设备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75274.5 2020.8.21 2020.8.21-2030.8.20 原始取得
108 一种光功率调节器及激光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976294.9 2020.9.10 2020.9.10-2030.9.9 原始取得
109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85352.X 2020.8.24 2020.8.24-2030.8.23 原始取得
110 一种光学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77445.8 2020.8.21 2020.8.21-2030.8.20 原始取得
111 一种光阑、基座及光阑组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216421.1 2020.9.30 2020.9.30-2030.9.29 原始取得
112 相机装调装置及相机装调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208484.6 2020.6.24 2020.6.24-2030.6.23 原始取得
113 调节机构及探测模组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871876.0 2020.8.29 2020.8.29-2030.8.28 原始取得
114 一种光线发生装置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42523.3 2020.9.25 2020.9.25-2030.9.24 原始取得
115 承载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65594.5 2020.9.28 2020.9.28-2030.9.27 原始取得
116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309297.3 2020.10.16 2020.10.16-2030.10.15 原始取得
117 用于面板的对准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12302.3 2020.10.26 2020.10.26-2030.10.25 原始取得

8-3-48

56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18 一种载物设备及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25233.X 2020.10.29 2020.10.29-2030.10.28 原始取得
119 一种承载装置及具有该承载装置的检
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83774.2 2020.11.18 2020.11.18-2030.11.17 原始取得
120 一种光源系统及滤光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32773.5 2020.11.13 2020.11.13-2030.11.12 原始取得
121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18976.6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22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026422.6 2020.12.15 2020.12.15-2030.12.14 原始取得
123 载物台及检测治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64520.X 2020.9.27 2020.9.27-2030.9.26 原始取得
124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308175.2 2020.10.16 2020.10.16-2030.10.15 原始取得
125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593055.1 2020.11.10 2020.11.10-2030.11.9 原始取得
126 一种混光组件、照明装置和光学检测
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651988.5 2020.8.7 2020.8.7-2030.8.6 原始取得
127 转接件、固定组件、支撑组件及检测
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90776.8 2020.9.29 2020.9.29-2030.9.28 原始取得
128 定位结构及检测治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98808.9 2020.9.29 2020.9.29-2030.9.28 原始取得
129 一种吸盘和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84896.9 2020.10.30 2020.10.30-2030.10.29 原始取得
130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94245.2 2020.11.19 2020.11.19-2030.11.18 原始取得
131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15957.8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32 一种晶圆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152573.6 2020.12.24 2020.12.24-2030.12.23 原始取得

8-3-49

56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33 连接模组、连接组件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84904.X 2020.10.30 2020.10.30-2030.10.29 原始取得
134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30980.4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35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089734.1 2020.12.18 2020.12.18-2030.12.17 原始取得
136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18123.5 2020.11.12 2020.11.12-2030.11.11 原始取得
137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33043.7 2020.11.12 2020.11.12-2030.11.11 原始取得
138 照明系统及扫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108221.0 2020.12.21 2020.12.21-2030.12.20 原始取得
139 装载台、承载台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49571.6 2020.12.31 2020.12.31-2030.12.30 原始取得
140 镜架、光学组件、镜架组件及检测设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55500.2 2021.2.8 2021.2.8-2031.2.7 原始取得
141 光衰减装置、光学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431597.0 2021.2.26 2021.2.26-2031.2.25 原始取得
142 一种延迟器和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599095.9 2021.3.24 2021.3.24-2031.3.23 原始取得
143 半导体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20798.0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44 反远摄镜头、反远摄系统及扫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933017.6 2020.12.07 2020.12.07-2030.12.06 原始取得
145 光学组件的自动聚焦设备和光学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281039.5 2020.12.29 2020.12.29-2030.12.28 原始取得
146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46831.5 2021.1.19 2021.1.19-2031.1.18 原始取得
147 抓取装置及转运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85841.X 2021.1.22 2021.1.22-2031.1.21 原始取得
148 调节机构、镜头模组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92731.6 2021.1.22 2021.1.22-2031.1.21 原始取得
149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233403.6 2021.1.27 2021.1.27-2031.1.26 原始取得

8-3-50

56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50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10566.X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51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12782.8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52 安装组件、光学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71873.9 2021.2.8 2021.2.8-2031.2.7 原始取得
153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581192.5 2021.3.22 2021.3.22-2031.3.21 原始取得
154 一种吸附式载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36987.1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55 一种光学镜片的支撑座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51802.4 2021.3.30 2021.3.30-2031.3.29 原始取得
156 固定机构及具有该固定机构的检测机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73679.6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57 晶圆校准工装及晶圆校准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44168.4 2020.12.31 2020.12.31-2030.12.30 原始取得
158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08857.5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59 转运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13370.6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60 一种定位工装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899040.8 2020.12.4 2020.12.4-2030.12.3 原始取得
161 光学检测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998100.1 2020.12.14 2020.12.14-2030.12.13 原始取得
162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42671.7 2021.1.19 2021.1.19-2031.1.18 原始取得
163 抓取装置及转运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218269.2 2021.1.26 2021.1.26-2031.1.25 原始取得
164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464474.7 2021.3.3 2021.3.3-2031.3.2 原始取得
165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548775.8 2021.3.17 2021.3.17-2031.3.16 原始取得
166 翘曲校正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6334.7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167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22691.4 2021.3.26 2021.3.26-2031.3.25 原始取得

8-3-51

56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68 一种预定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33073.X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69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52631.7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70 物镜以及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4069.X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71 光源装置及显微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840955.3 2021.4.22 2021.4.22-2031.4.21 原始取得
172 承载装置及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921355.X 2021.4.29 2021.4.29-2031.4.28 原始取得
173 半导体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950919.2 2021.5.6 2021.5.6-2031.5.5 原始取得
174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227256.8 2021.6.2 2021.6.2-2031.6.1 原始取得
175 一种支撑盘、机械手以及传送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78203.1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76 一种相机调节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49623.7 2021.3.30 2021.3.30-2031.3.29 原始取得
177 一种检测光源和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228471.3 2021.1.27 2021.1.27-2031.1.26 原始取得
178 升降机构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23498.5 2020.12.31 2020.12.31-2030.12.30 原始取得
179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07405.X 2020.12.30 2020.12.30-2030.12.29 原始取得
180 取放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222150.7 2020.12.28 2020.12.28-2030.12.27 原始取得
181 一种固定机构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899467.8 2020.12.4 2020.12.4-2030.12.3 原始取得
182 一种测量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98345.2 2020.11.19 2020.11.19-2030.11.18 原始取得
183 光学检测系统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576734.8 2020.11.9 2020.11.9-2030.11. 8 原始取得
184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581923.2 2021.7.13 2021.7.13-2031.7.12 原始取得
185 一种光学调整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749730.7 2021.4.13 2021.4.13-2031.4.12 原始取得

8-3-52

56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86 照明模块以及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0623.7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87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6358.3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88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40551.X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89 一种光学器件调整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519963.4 2021.7.5 2021.7.5-2031.7.4 原始取得
190 校准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88751.4 2021.6.30 2021.6.30-2031.6.29 原始取得
191 校准片、校准装置及校准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58104.9 2021.6.29 2021.6.29-2031.6.28 原始取得
192 翘曲校正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081119.8 2021.5.19 2021.5.19-2031.5.18 原始取得
193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776463.2 2021.4.14 2021.4.14-2031.4.13 原始取得
194 校准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2767.5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195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3003.8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196 运输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5406.6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197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0053.1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98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648018.4 2021.7.19 2021.7.19-2031.7.18 原始取得
199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516273.3 2021.7.2 2021.7.2-2031.7.1 原始取得
200 升降结构、支撑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33659.8 2021.6.25 2021.6.25-2031.6.24 原始取得
201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212152.X 2021.6.1 2021.6.1-2031.5.31 原始取得
202 校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039148.8 2021.5.14 2021.5.14-2031.5.13 原始取得
203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779558.X 2021.4.15 2021.4.15-2031.4.14 原始取得

8-3-53

57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204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732411.5 2021.4.9 2021.4.9-2031.4.8 原始取得
205 镜筒组件、检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51532.9 2021.6.28 2021.6.28-2031.6.27 原始取得
206 转接座、测量工装及测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138026.4 2021.5.25 2021.5.25-2031.5.24 原始取得
207 一种吸附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234252.2 2021.6.3 2021.6.3-2031.6.2 原始取得
208 处理组件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116284.9 2021.9.2 2021.9.2-2031.9.1 原始取得
209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124550.6 2021.5.24 2021.5.24-2031.5.23 原始取得
210 光束稳定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60369.6 2021.10.22 2021.10.22-2031.10.21 原始取得
211 清洁装置与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394222.4 2021.9.30 2021.9.30-2031.9.29 原始取得
212 检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773418.8 2021.7.30 2021.7.30-2031.7.29 原始取得
213 承载装置和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73084.6 2021.10.25 2021.10.25-2031.10.24 原始取得
214 压紧机构、承载装置和半导体处理设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73085.0 2021.10.25 2021.10.25-2031.10.24 原始取得
215 支架组件、测量工装及测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136534.9 2021.5.25 2021.5.25-2031.5.24 原始取得
216 承载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384854.2 2021.9.29 2021.9.29-2031.9.28 原始取得
217 检测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637056.6 2021.10.29 2021.10.29-2031.10.28 原始取得
218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773464.8 2021.7.30 2021.7.30-2031.7.29 原始取得
219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336998.0 2021.9.26 2021.9.26-2031.9.25 原始取得
220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405770.2 2021.9.30 2021.9.30-2031.9.29 原始取得

8-3-54

57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221 一种光纤调节组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465165.4 2021.10.13 2021.10.13-2031.10.12 原始取得
222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78621.6 2021.10.26 2021.10.26-2031.10.25 原始取得
223 一种标准片及掩膜版组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649323.1 2021.11.1 2021.11.1-2031.10.30 原始取得
224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89982.7 2021.6.30 2021.6.30-2031.6.29 原始取得
225 一种光路控制装置及激光器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631850.X 2021.10.30 2021.10.31-2031.10.30 原始取得
226 一种调节工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780048.7 2021.11.11 2021.11.11-2031.11.10 原始取得
227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039872.9 2022.1.6 2022.1.6-2032.1.5 原始取得
228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639168.5 2021.10.29 2021.10.29-2031.10.28 原始取得
229 检测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760441.X 2021.11.11 2021.11.11-2031.11.10 原始取得
230 固定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89916.X 2021.6.30 2021.6.30-2031.6.29 原始取得
231 一种多工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972425.7 2021.11.30 2021.11.30-2031.11.29 原始取得
232 一种装夹组件以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975883.6 2021.11.30 2021.11.30-2031.11.29 原始取得
233 激光发生装置及激光器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52777.7 2021.10.22 2021.10.22-2031.10.21 原始取得
234 光束稳定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50884.6 2021.10.22 2021.10.22-2031.10.21 原始取得
235 一种固定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994236.X 2021.11.30 2021.11.30-2031.11.29 原始取得
236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3320776.6 2021.12.27 2021.12.27-2031.12.26 原始取得
237 镜头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214417.8 2022.1.26 2022.1.26-2032.1.25 原始取得
238 光阑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397245.0 2022.3.21 2022.3.21-2032.3.20 原始取得

8-3-55

57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239 调整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225192.6 2022.1.26 2022.1.26-2032.1.25 原始取得
240 发光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3451504.X 2021.12.31 2021.12.31-2031.12.30 原始取得
241 一种边缘检测设备以及设备前端模块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3457242.8 2021.12.27 2021.12.27-2031.12.26 原始取得
242 承载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770347.4 2022.4.1 2022.4.1-2032.3.31 原始取得
243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177418.X 2022.1.21 2022.1.21-2032.1.20 原始取得
244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122914.5 2022.1.17 2022.1.17-2032.1.16 原始取得
245 一种自动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3326578.0 2021.12.27 2021.12.27-2031.12.26 原始取得
246 检测平台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3358518.7 2021.12.29 2021.12.29-2031.12.28 原始取得
247 消光件、激光发生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169262.0 2022.1.21 2022.1.21-2032.1.20 原始取得
248 一种载盘分盘及回收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346070.2 2022.2.21 2022.2.21-2032.2.20 原始取得
249 一种吸盘机构和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500741.6 2022.3.9 2022.3.9-2032.3.8 原始取得
250 一种筒镜以及光学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529747.8 2021.7.6 2021.7.6-2031.7.5 原始取得
251 测量平台与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3358623.0 2021.12.29 2021.12.29-2031.12.28 原始取得
252 承载组件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167196.3 2022.1.21 2022.1.21-2032.1.20 原始取得
253 调节装置、镜头组件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214410.6 2022.1.26 2022.1.26-2032.1.25 原始取得
254 承载装置、承载台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635518.2 2022.3.22 2022.3.22-2032.3.21 原始取得
255 承载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767311.0 2022.4.1 2022.4.1-2032.3.31 原始取得
256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772459.3 2022.4.1 2022.4.1-2032.3.31 原始取得

8-3-56

57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257 承载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370757.6 2022.6.2 2022.6.2-2032.6.1 原始取得
258 一种变距机械手及搬运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769192.2 2022.3.31 2022.3.31-2032.3.30 原始取得
259 调节机构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104794.6 2022.1.14 2022.1.14-2032.1.13 原始取得
260 一种调节装置及光学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247036.X 2022.1.30 2022.1.30-2032.1.29 原始取得
261 光学测量设备 外观设计 发行人 202130836894.9 2021.12.17 2021.12.17-2036.12.16 原始取得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8-3-57

57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境外专利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注册地 申请号/专利号 权利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膜厚測量系統及方法(注1) 发明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发明第I670466号 2019.9.1-2038.6.13 原始
取得
2 檢測系統(注2)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中国台湾 新型第M592964号 2020.4.1-2029.8.20 原始
取得
3 一種感測裝置及感測方法(注3) 发明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发明第I715121号 2021.1.1-2039.7.25 原始
取得
4 DYNAMIC CHARACTERIZATION
METHOD FOR MICRO-NANO
CELLULOSES(注4)
发明 华南理工大学、发行人 加拿大 3050806 2017.11.23-2037.11.22 原始
取得
5 測定システムおよび方法(注5) 发明 发行人 日本 6984963 2018.1.22-2038.1.21 原始
取得
6 發光裝置、光學感測系統、光學感
測裝置和光學感測方法(注6)
发明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发明第I744670号 2021.11.1-2039.7.25 原始
取得
7 檢測系統及方法(注7) 发明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发明第I747029号 2021.11.21-2039.8.20 原始
取得
8 측정시스템및방법(注8) 发明 发行人 韩国 10-2401040 2018.1.22-2038.1.21 原始

8-3-58

57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注册地 申请号/专利号 权利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取得
9 三次元再構成システムおよび三次
元再構成方法(注9)
发明 发行人 日本 7073532 2019.03.27-2039.03.26 原始
取得

注1: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中国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 申请号/专利号为“I670466”。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70614/201710447669.9”。截至 《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2: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中国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 申请号/专利号为“M592964”。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821/201810954898.4”,申 请号/专利号为“201810954898.4”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 等权属限制。

注3: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中国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I715121”。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801/201810866025.8”,申请号/专利 号为“201810866025.8”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4:根据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加拿大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3050806”。经本所律师登陆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该境外专利的申请优先权信息为申请号/专利号为“201710574739.7”的中国境内专利。截 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5: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日本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6984963”。经本所律师登陆日本专利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70614/201710447669.9”。截至《案件状态证明》 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6: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专利 号为“I744670”。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727/201810846138.1” “CN中国大陆 /20180903/201811022876.0”,申请号/专利号为“201810846138.1”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

8-3-59

57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注7: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I715121”。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821/201810955348.4”“CN中国大陆 /20180821/201810954689.X”,申请号/专利号为“201810955348.4”“201810954689.X”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 合法有效。

注8: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韩国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 号/专利号为“10-2401040”。经本所律师登陆韩国知识产权局网站[4] 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70614/201710447669.9”。截至《案 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9:根据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日本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7073532”。经本所律师登陆日本专利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117/201810045501.X”。截至《案件状态证明》 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

4 网址:https://www.kipo.go.kr/ko/MainApp.do

8-3-60

57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二:注册商标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发行人 22980927 7 2018.02.28-2028.02.27 原始取得
9
35
37
42
2 发行人 22971974A 7 2018.04.07-2028.04.06 原始取得
9
35
37
42
3 发行人 22970674A 9 2018.04.07-2028.04.06 原始取得
4 发行人 22970609A 9 2018.04.28-2028.04.27 原始取得
5 发行人 22970479A 9 2018.04.07-2028.04.06 原始取得
6 发行人 22969397A 7 2018.03.28-2028.03.27 原始取得

8-3-61

57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9
35
37
42
7 发行人 22965533 7 2018.03.07-2028.03.06 原始取得
8 发行人 22967287A 9 2018.04.28-2028.04.27 原始取得
9 发行人 22967866A 37 2018.06.07-2028.06.06 原始取得
42
10 发行人 34056478 42 2019.08.28-2029.08.27 原始取得
11 发行人 34058132 9 2019.08.28-2029.08.27 原始取得
12 发行人 46414336 9 2021.01.07-2031.01.06 原始取得
13 发行人 46406913 42 2021.01.07-2031.01.06 原始取得
14 发行人 45856074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5 发行人 45834460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8-3-62

57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6 发行人 45846603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7 发行人 45826534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8 发行人 45841721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9 发行人 45841294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20 发行人 45829856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21 发行人 45823039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22 发行人 42834479 9 2020.08.28-2030.08.27 原始取得
23 发行人 42827738 42 2020.08.28-2030.08.27 原始取得
24 发行人 41550274 9 2020.11.07-2030.11.06 原始取得
25 发行人 41448364 42 2020.09.21-2030.09.20 原始取得

8-3-63

58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26 发行人 40360176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27 发行人 40353930 42 2020.04.07-2030.04.06 原始取得
28 发行人 40346105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29 发行人 40332792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0 发行人 40314601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1 发行人 40331168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2 发行人 40317707 9 2020.05.28-2030.05.27 原始取得
33 发行人 40305116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4 发行人 40209504 9 2020.11.28-2030.11.27 原始取得
35 发行人 40209503 10 2020.04.07-2030.04.06 原始取得
36 发行人 39980276 42 2020.03.14-2030.03.13 原始取得

8-3-64

58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37 发行人 39971971 9 2020.08.28-2030.08.27 原始取得
38 发行人 39485853 9 2020.03.14-2030.03.13 原始取得
39 发行人 39485852 42 2020.03.14-2030.03.13 原始取得
40 发行人 35722293 9 2019.11.28-2029.11.27 原始取得
41 发行人 34253776 42 2019.08.14-2029.08.13 原始取得
42 发行人 34243950 42 2019.08.14-2029.08.13 原始取得
43 发行人 34229491 9 2019.08.14-2029.08.13 原始取得
44 发行人 34058158 42 2019.06.14-2029.06.13 原始取得
45 发行人 34057417 9 2019.06.14-2029.06.13 原始取得
46 发行人 47148246 42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47 发行人 47148238 42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8-3-65

58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48 发行人 47144519 9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49 发行人 47148243 42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50 发行人 47144479 9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51 发行人 47136869 9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52 发行人 49433641 42 2021.04.07-2031.04.06 原始取得
53 发行人 49417796 9 2021.04.21-2021.04.20 原始取得
54 发行人 50823794 42 2021.07.21-2031.07.20 原始取得
55 发行人 50546756 9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56 发行人 50546713 9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8-3-66

58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57 发行人 50541584 42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58 发行人 50541564 42 2021.06.28-2031.06.27 原始取得
59 发行人 50541555 42 2021.06.28-2031.06.27 原始取得
60 发行人 50541548 42 2021.07.21-2031.07.20 原始取得
61 发行人 50536653 42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62 发行人 50532868 9 2021.06.21-2031.06.20 原始取得
63 发行人 50532051 42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64 发行人 50525024 42 2021.06.14-2031.06.13 原始取得
65 发行人 50522180 9 2021.06.21-2031.06.20 原始取得
66 发行人 50519076 42 2021.06.14-2031.06.13 原始取得
67 发行人 50519050 42 2021.06.14-2031.06.13 原始取得

8-3-67

58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68 发行人 48675308 9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69 发行人 47140672 9 2021.06.07-2031.06.06 原始取得
70 发行人 40331163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71 发行人 40350947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72 发行人 45849278 9 2021.03.21-2031.03.20 原始取得
73 发行人 50536661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74 发行人 53112089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75 发行人 50519542 9 2021.08.07-2031.08.06 原始取得
76 发行人 50819301 9 2021.08.14-2031.08.13 原始取得
77 发行人 53103199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78 发行人 50533731 9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3-68

58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79 发行人 50541600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0 发行人 50539954 9 2021.09.14-2031.09.13 原始取得
81 发行人 50543779 9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2 发行人 50544858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3 发行人 53091454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4 发行人 53092966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5 发行人 53098136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6 发行人 53101231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7 发行人 53108732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8 发行人 53111978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9 发行人 53114080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3-69

58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90 发行人 53114883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91 发行人 53121802 9 2021.09.07-2031.09.06 原始取得
92 发行人 53125154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93 发行人 53126489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94 发行人 53162248 42 2021.09.14-2031.09.13 原始取得
95 发行人 53164598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96 发行人 53190645 9 2021.09.07-2031.09.06 原始取得
97 发行人 53193231 9 2021.09.07-2031.09.06 原始取得
98 发行人 53861131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99 发行人 53857409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0 发行人 50548905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8-3-70

58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01 发行人 50548897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2 发行人 50525457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3 发行人 50519550 9 2021.09.28-2031.09.27 原始取得
104 发行人 53097772 42 2021.09.21-2031.09.20 原始取得
105 发行人 50522186 9 2021.10.21-2030.10.20 原始取得
106 发行人 53857383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7 发行人 50837351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8 发行人 53861144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9 发行人 53872933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10 发行人 53867372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11 发行人 53108756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8-3-71

58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12 发行人 56240907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3 发行人 53092956 9 2021.11.07-2031.11.06 原始取得
114 发行人 53861156 42 2021.12.21-2031.12.20 原始取得
115 发行人 56208879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6 发行人 56240883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7 发行人 56233073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8 发行人 53092948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9 发行人 56225061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0 发行人 53102938 9 2021.10.28-2031.10.27 原始取得
121 发行人 53863030 9 2021.12.21-2031.12.20 原始取得
122 发行人 56225066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8-3-72

58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23 发行人 56234718 42 2021.12.07-2031.12.06 原始取得
124 发行人 56234713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5 发行人 56216503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6 发行人 56208887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7 发行人 56240945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8 发行人 50529630 9 2021.11.21-2031.11.20 原始取得
129 发行人 53854898 42 2021.12.28-2031.12.27 原始取得
130 发行人 53867374 9 2021.12.21-2031.12.20 原始取得
131 发行人 56240888 9 2021.12.07-2031.12.06 原始取得
132 发行人 60430986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33 发行人 60431012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8-3-73

59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34 发行人 60431021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35 发行人 60435929 9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36 发行人 60443290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37 发行人 60450162 9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38 发行人 60450170 9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39 发行人 60458898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40 发行人 60460724 9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41 发行人 60461682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42 发行人 60470166 9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43 发行人 50544839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44 发行人 60459143 42 2022.05.14-2032.05.13 原始取得

8-3-74

59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45 发行人 60450195 9 2022.05.14-2032.05.13 原始取得
146 发行人 60439649 9 2022.05.14-2032.05.13 原始取得
147 发行人 60451806 9 2022.05.14-2032.05.13 原始取得
148 发行人 60452219 42 2022.05.14-2032.05.13 原始取得
149 发行人 60470206 9 2022.05.21-2032.05.20 原始取得
150 发行人 50542349 9 2022.06.21-2032.06.20 原始取得
151 发行人 60004666 9 2022.07.14-2032.07.13 原始取得
152 发行人 62407834 9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153 发行人 60436095 42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154 发行人 62410856 42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155 发行人 62394872 42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8-3-75

59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56 发行人 62418358 42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157 发行人 62404573 9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158 发行人 60466027 9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159 发行人 50828667 9 2022.08.07-2032.08.06 原始取得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8-3-76

59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范围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 晶圆薄膜测量软件[简称:薄膜测量软
件]V1.0
发行人 2021SR0894258 未发表 2021.6.15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2 晶圆三维光学测量仪控制系统软件[简
称:三维光学测量仪控制系统]V1.0
发行人 2021SR0894184 未发表 2021.6.15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3 晶圆缺陷检测机台校准控制软件[简称:
校准控制软件]V1.0
发行人 2020SR1767301 未发表 2020.12.9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4 晶圆缺陷检测机台光谱采集控制软件
[简称:光谱采集控制软件]V1.0
发行人 2020SR1767695 未发表 2020.12.9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5 三维形貌分析平台[简称:AP3D]V1.0 发行人 2017SR276987 2017.4.4 2017.6.17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6 拉曼终端管理软件V2.3.1 发行人 2020SR0114107 未发表 2020.1.22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7 粒子识别追踪软件[简称:NTS]V1.0 发行人 2017SR272567 2017.4.6 2017.6.16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8 粒子悬浮液流场分析软件[简称:FAS
Flow Analysis System]V1.0
发行人 2017SR278951 2017.4.5 2017.6.17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9 三维光学测量系统[简称:OMS3D]V1.0 发行人 2017SR278720 2017.4.4 2017.6.17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8-3-77

59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范围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0 显微粒子追踪测速系统软件V2.0 发行人、
华南理
工大学
2018SR677085 未发表 2018.8.23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注:软件著作权权利期限至软件著作权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

8-3-78

59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四:主要租赁物业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m²)
主要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
1 发行人 银星电子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14
号101、102
2,135 办公、研发、
组装
2022.4.1-2025.3.31 未办理
2 发行人 银星电子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科技园
1301-10号车间区1号101-1、101A区、101B区
2,555 办公、研发、
组装等
2021.1.1-2025.12.31 未办理
3 发行人 银星投资集团有限公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1号银星科技园
智界二期3号楼12楼整层
1,855 办公、研发 2021.7.1-2024.6.30 未办理
4 广州中
科飞测
广州开发区才汇创业
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
房之502
5 办公 2021.3.3-2023.3.2 未办理
5 发行人 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服务中心
深圳国际创新谷8栋A座24层2401-2405房屋(原留
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2401-2405房)
2,100.97 办公 2020.5.1-2025.4.30 未办理
6 发行人 北京瑞之德置业有限
公司5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7号楼14层1401、
1402、1403、1404室
1,747.32 办公 2021.8.1-2026.7.31 未办理
7 发行人 北京浩轩飞扬科技有 北京市大兴区地盛中路3号1幢B座1层101-6室 1,342 办公 2019.2.8-2024.2.7 未办理

5 根据 2022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与原出租方中铁房地产集团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中铁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瑞之德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写字楼租赁合同》补充 协议,出租方变更为北京瑞之德置业有限公司。

8-3-79

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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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m²)
主要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
限公司
8 发行人 武汉未来科技城园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城龙
山创新园一期C2栋201单元
458 办公 2021.1.1-2023.12.31 未办理
9 厦门中
科飞测
厦门海投国际航运中
心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567号厦门中心E座16层
1623单元
30 办公 2021.10.1-2022.9.30 未办理
10 珠海中
科飞测
珠海大横琴发展有限
公司
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
21栋401室03卡位
8.57 办公 2021.11.15-2022.11.14 未办理
11 发行人 上海麦格灵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33号大厦东塔19楼A单
552.7 办公 2021.9.20-2024.9.19 未办理
12 发行人 北京浩轩飞扬科技有
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地盛中路3号1幢B座1层101-23室 670 办公 2021.5.8-2024.2.7 未办理
13 发行人 众德瞪羚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50号丰和工业园厂房5栋部分房间
2,234.5 仓库 2022.4.1-2025.3.31 未办理
14 发行人 四川安格斯房地产营
销策划有限公司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单元13层1307室 449.68 办公 2022.4.20-2023.4.19 未办理
15 前海中
科飞测
银星投资集团有限公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科技园银星科
技大厦第3层344
135.75 办公 2022.6.1-2023.5.31 未办理
16 发行人 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科技园1301-1 7,650 办公、研发、 2022.8.1-2025.12.31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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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m²)
主要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
有限公司 8号车间区2号整栋 组装
17 发行人 众德瞪羚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50号丰和工业园厂房5栋108
605 仓库 2022.9.5-2023.8.31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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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重大销售合同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1 中芯国际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0万元 2019/10 已履行
2020/11 已履行
2021/3 已履行
2021/12 正在履行
2022/1 正在履行
2 芯恩(青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0万元 2020/9 已履行
2021/4 正在履行
2022/1 正在履行
2022/5 正在履行
3 长江存储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0万元 2019/5 已履行
2020/12 正在履行
2021/8 正在履行
2021/12 正在履行
2022/1 正在履行
4 华天昆山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8,000万元 2019/11 已履行

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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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2020/9 已履行
2021/3 已履行
2021/6 正在履行
5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7,000万元 2022/3 正在履行
2022/4 正在履行
6 士兰集科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5,000万元 2020/5 已履行
2021/7 已履行
2021/12 正在履行
7 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7,000万元 2021/3 已履行
2022/1 正在履行
2022/5 正在履行
8 至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4,000万元 2020/3 已履行
2021/5 已履行
9 长电先进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4,000万元 2019/7 已履行
2020/9 已履行
2021/3 已履行
2021/6 已履行

8-3-83

60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10 北京屹唐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4,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11 中环领先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4,000万元 2021/10 正在履行
2022/5 正在履行
12 上海芯物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2021/4 正在履行
13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2021/6 正在履行
14 浙江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2021/6 正在履行
15 润西微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16 客户B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20/9 已履行
17 客户F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21/11 正在履行
18 中芯绍兴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19/6 已履行
2021/1 已履行
2022/2 正在履行
19 江苏天芯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3 已履行
20 宁波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8 正在履行
21 上海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22 重庆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1 正在履行
23 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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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24 江苏芯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0/12 已履行
25 华卓精科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0/4 已履行
26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0/12 已履行
27 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19/12 已履行
28 荣芯半导体(淮安)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29 通富微电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19/6 已履行
30 成都士兰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1 正在履行
31 深圳市深星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3 正在履行
32 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5 正在履行
33 上海鼎泰匠芯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5 正在履行
34 武汉楚兴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4 正在履行
35 浙江求是创芯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1 正在履行

注:相同客户的多个主要订单合并计算金额,正在履行为全部或其中部分订单正在履行。

8-3-85

60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六: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1 乐孜公司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10,000万元 2019/5 已履行
2019/9 已履行
2020/4 已履行
2020/7 已履行
2020/12 已履行
2021/3 已履行
2021/9 正在履行
2021/10 已履行
2022/2 正在履行
2 供应商A 光学类 超过7,000万元 2020/5 已履行
2021/4 已履行
2021/8 已履行
2021/9 已履行
2021/12 正在履行
2022/1 正在履行

8-3-86

60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3 Soonhan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3,000万元 2020/6 已履行
2020/10 已履行
2020/12 已履行
2021/11 已履行
2022/6 正在履行
4 华卓精科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2,000万元 2018/5 已履行
2018/10 已履行
2019/1 已履行
2019/3 已履行
2020/4 已履行
2020/5 已履行
2020/10 已履行
5 AEROTECH, INC.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1,000万元 2021/10 正在履行
2022/1 正在履行
7 Brooks Automation US, LLC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600万元 2022/4 正在履行
8 供应商B 光学类 超过500万元 2021/8 正在履行
9 北京锐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300万元 2018/10 已履行

8-3-87

60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2019/4 已履行
2019/6 已履行
2019/9 已履行
10 志强视觉 光学类 超过200万元 2018/10 已履行
2019/1 已履行
2019/9 已履行
2019/10 已履行
11 相干公司 光学类 超过100万元 2019/5 已履行
2019/8 已履行
2019/9 已履行
12 华卓精科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签
订框架协议,有效期一年
(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13 滨松光子学 光学类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0年9月1日签
订框架协议,有效期一年
(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2年5月7日签
订框架协议,有效期一年
(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8-3-88

60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14 志强视觉 光学类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0年9月18日签
订框架协议,有效期一年
(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注:相同供应商的多个主要订单合并计算金额,正在履行为全部或其中部分订单正在履行。

8-3-89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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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报告期内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

单位:元

单位:元

项目 20221-6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依据文件
1 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仪的
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项目
-- 934,200.00 3,914,000.00 1,868,400.00 《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
2017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国科高发计字〔2017〕42号)
《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
〔2018〕11819号)《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计字〔2019〕0362号)
2 无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
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 23,819,245.55 9,569,044.67 11,494,663.2
4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实施管理
办公室关于02专项2018年度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ZX02
〔2018〕006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拨付极大规
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
中央财政预算经费的函》(沪科〔2018〕456号)《深圳市
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配套项
目拟资助情况的通知》
3 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测前
瞻性研究项目
-- 518,600.00 1,922,983.40 2,622,616.60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实施管理
办公室关于02专项2018年度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ZX02
〔2018〕006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拨付极大规

8-3-90

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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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21-6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依据文件
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
中央财政预算经费的函》(沪科〔2018〕456号)《深圳市
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配套项
目拟资助情况的通知》
4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测
量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5,257,458.95 6,255,593.74 2,799,564.82 2,481,000.0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
二期款项目资金的通知(粤财科教〔2020〕122号)》《关
于下达02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的
通知》
5 芯片封装缺陷在线视觉检测仪
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
304,700.00 2,447,000.00 4,414,000.00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
划“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立项
的通知(产发〔2019〕5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
促进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
件”重点专项2019年中央财政经费的通知(产发〔2020〕15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
发计划“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20年中央财
政经费的通知(产发〔2020〕6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拨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制造基础技
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21年中央财政经费的通知(产发

8-3-91

60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项目 20221-6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依据文件
函〔2021〕1137号)》
6 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
助项目
385,083.41 7,770,166.82 9,464,180.57 -- 《关于下达龙华区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人才
和团队创业研发投入激励、房租及装修费扶持项目)资助计
划的通知》《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20年人才和团队
创新创业资助项目)拟资助名单公示》
7 深圳科创委企业研发资助 -- 1,319,000.00 1,188,000.00 -- 《关于下达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计字〔2020〕6733号)
8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圆
缺陷检测相关)
4,000,000.00 -- 3,400,000.00 -- ***
9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 500,000.00 -- -- 2,200,700.00 《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拟资
助名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22年高新技术
企业培育资助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和第二批审核企业的通知》
10 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
助资金
-- -- -- 1,280,000.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收取2018年第一批企业
研究开发资助资金拨款资料的通知》
11 300mm图形套刻对准测量设
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4,000,000.00 -- --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
12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300,000.00 -- -- --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函》

8-3-92

60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项目 20221-6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依据文件
13 2021年集成电路制造产线零部
件、材料和关键设备项目A(缺
陷检测相关)
26,705,000.86 -- -- -- ***
14 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专项) 1,914,177.67 -- -- --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

8-3-93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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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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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二月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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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君合 ”)接受深圳中科飞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飞测 ”、“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 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 交所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君合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 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3-3-1-1

61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君 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上述文件以下合称为“ 已出具律师文 件 ”。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 ”),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相关情况变化所涉及 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2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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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律师工作报告》部分 章节的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一、 关于《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更新

1.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前身飞测有限为2014年12月3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于 2020年12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人的整体变更的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监局于2020年12月2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26333171E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有效存续且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等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飞测有限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于2020年12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自飞测有限成立之日起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

3.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其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 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关于《律师工作报告》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发 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实质条件:……

3-3-1-3

61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 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此,发行人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 财务与会计

天职国际受发行人委托,已对发行人2019-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以下简 称“ 最近三年及一期 ”)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2年9月16日出具了无 保留结论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 36118-1号)(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 36118-2号)(以下简称“ 《内控报告》 ”)。根据 《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 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天职国际向发行人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 《内控报告》,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有效执行;发行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据此,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 业务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就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 所能作出的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 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企业公司章程所记载经营范 围的核查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本次 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 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 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据此,本次

3-3-1-4

61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 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据此,本次发行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 规范运营

根据《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为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隶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下的半导体器件专用设 备制造(行业代码:C3562);根据《科创板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公司属于“新 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的“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行业。据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 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据此,本次发行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据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 录、中国证监会网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及一期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据此,本次发行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决定,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关于《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3-1-5

61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的更新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质条件;《招 股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6

61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签署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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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 End of picture text -----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魏 伟 律师

黄 炜 律师

年 月 日

3-3-1-7

61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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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

619

目 录

正 文.................................................................................................................... 5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5
四、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5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
六、
发行人的业务............................................................................................ 9
七、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1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4
十、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8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28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 30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1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3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
十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4
十八、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9
附件一:专利...................................................................................................... 41
(一)境内专利................................................................................................... 41
(二)境外专利................................................................................................... 58
附件二:注册商标.............................................................................................. 61
附件三:主要租赁物业...................................................................................... 78
附件四:重大销售合同...................................................................................... 81
附件五:重大采购合同...................................................................................... 86
附件六:报告期内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 89

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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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君合 ”)接受深圳中科飞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飞测 ”“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 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 所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所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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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五)》《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 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上述文件以下合称为“ 已出具律师文件 ”。

天职国际受发行人委托,已对发行人 2020-2022 年度(以下简称“ 报告期 ”) 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出具了《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3386 号)(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天职业字 [2023]3386-5 号)(以下简称“ 《纳税审核报告》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3386-2 号)(以下简称“ 《内 控报告》 ”),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 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变 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 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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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 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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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查询的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披露了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招股说明书》、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获 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 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四、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工商档案、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股东 相关资料所作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起人/现有股东系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该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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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存在如下变化:

(一) 哈承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哈承姝为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 前海博林

根据前海博林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海博林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46191257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仁颢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3年11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3年11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不含限制项目)。
(以上均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
项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
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三) 深创投

根据深创投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5201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25日
营业期限 1999年8月25日至204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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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 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 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 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 经营范围 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 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 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 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四) 创新一号

根据创新一号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新一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
(1)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57,000.00 28.50 有限合伙人
(2) 深创投 55,000.00 27.50 有限合伙人
(3) 工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0,0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4) 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20,0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5) 深圳市前海红利产业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3,000.00 6.50 有限合伙人
(6) 深圳市汇龙达投资有限公司 7,000.00 3.50 有限合伙人
(7)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 3.00 有限合伙人
(8)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 3.00 有限合伙人
(9) 深圳市盐田区国有资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5,000.00 2.50 有限合伙人
(10) 深圳市大鹏新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
公司
5,000.00 2.50 有限合伙人
(11) 深圳市鼎胜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2) 深圳市佳利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3) 深圳市红土人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00.00 1.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200,000.00 100.00 --

(五) 力合汇盈

根据力合汇盈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合汇盈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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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5JX7L7Y
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409-117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智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杨彬)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7月29日
营业期限 2016年7月29日至2036年7月28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力合汇盈的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合汇盈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杨彬 666.33 33.32 有限合伙人
(2) 吕海富 666.33 33.32 有限合伙人
(3) 彭震 666.33 33.32 有限合伙人
(4) 深圳智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 0.05 普通合伙人
合计 2,000.00 100.00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 况存在如下变化:

陈鲁现为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身份证号码为44030519*。 哈承姝现为中国国籍,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身份证号码 为52010219*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微电子所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电子所已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取得财政部出具的《财政部关于批复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函》(财教函[2022]64 号) , 如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 票并上市,微电子所证券账户应标注“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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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取得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格、资质或证书。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端半导体 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补充事项期间没有发生 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02,129,444.16元, 发行人在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总额为509,235,313.90元,据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 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在2022年度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其主 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七、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 查表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 主要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苏州翌流明,实际控制人为陈鲁和哈承姝。

  1.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自然人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陈学军 陈学军通过岭南晟业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2 林仁颢 林仁颢通过前海博林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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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 十二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所述。

  1. 与前述第 1-3 项涉及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1.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小纳光 直接持有发行人7.86%股份
2 国投基金 直接持有发行人15.19%股份
3 芯动能 直接持有发行人6.41%股份
4 岭南晟业 直接持有发行人6.07%股份
5 前海博林 直接持有发行人5.56%股份
6 深创投 深创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红土人才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创新一号执行
事务合伙人,两者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
股份
7 创新一号
8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国
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基金持有发
行人5%以上股份
9 岭南集团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10 深圳博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11 北京益辰奇点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北京益辰奇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担任芯
动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芯动能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1.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韩涛 担任苏州翌流明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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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及前述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示的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法人或其组织(但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姝承教育 哈承姝直接持有该企业99%股权
2 横琴承心 苏州翌流明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及前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示的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1.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由前述第 1-6 项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

任该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 与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陈学军相关的企业
1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长兼总经
2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岭南置业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3 深圳市九龙湾实业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长
4 深圳市岭南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
5 深圳力合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
6 海口市岭南润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7 深圳市昊兴投资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长兼总经
二、与发行人董事陈克复相关的企业
8 国投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陈克复担任该企业董事
9 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陈克复担任该企业独立董事
三、与发行人董事周俏羽相关的企业
10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11 深圳瑞波光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12 标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13 深圳市极致汇仪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四、与发行人董事刘臻相关的企业
14 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臻担任该企业董事
15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臻担任该企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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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五、与发行人监事陈洪武相关的企业
16 北京鼎鑫汇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
董事
1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欣嘉盈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
董事
18 国科金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
董事
19 国科嘉和(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20 拉萨国科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
董事
21 国科信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长、经
22 北京联盛德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3 广州迈景基因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4 上海序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5 厦门小歪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6 通服(深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7 北京中智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8 北京瑞增兰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9 苏州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0 深圳市亿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1 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2 北京诺禾心康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3 国科嘉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经理
34 苏州苏纳光电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5 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6 北京创新伙伴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7 深圳普瑞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8 北京华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9 深圳微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0 深圳市亿道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1 北京柏睿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2 优贝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3 北京百迈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4 优听无限传媒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5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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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46 北京沃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7 深圳市博为医疗机器人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8 苏州泽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9 上海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0 北京炼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1 北京杉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2 北京掌上维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3 上海巴刻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4 北京颐合恒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5 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6 北京慧脑云计算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7 斯坦德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8 上海松鼠云上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9 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0 北京中科海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1 苏州微创阿格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2 北京行易道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3 上海钛米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4 深圳市时代聚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5 国科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6 北京游必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7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8 厦门众联世纪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9 北京五一微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副董事长
70 青岛慧拓智能机器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1 北京博鹰通航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2 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3 明度智云(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4 北京鼎智共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
合伙人
75 Strikingly Inc.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6 Precision Robotics Limited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9.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为前海中科飞测、厦门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广州中科 飞测、上海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成都中科飞测、武汉中科飞测、香港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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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测、新加坡中科飞测。

  1. 除前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 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 1-8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微电子所 在与发行人的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
上股份,虽已超过12个月,基于一致性原则等,本报告期内
继续参照关联方处理。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关联交易相关合同及凭证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关联交易: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元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微电子所 技术服务费 -- 66,000.00 --
会员费 -- 18,867.92 18,867.92
采购材料 192,000.00 295,496.46 40,000.00
合 计 -- 192,000.00 380,364.38 58,867.92

(2)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元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微电子所 销售设备 3,716,814.16 -- --
合计 -- 3,716,814.16 -- --

(3) 代收代付情况

1) 代付社保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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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微电子所 代付社保 -- -- 253,022.32
合计 -- -- -- 253,022.32

注:与微电子所的代付社保关联交易系根据公司与微电子所、双跨人员签订的《双跨人员三方协议》, 公司承担双跨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并由微电子所代为缴纳。报告期内, 微电子所代公司双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分别为25.30万元、0元、0元,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定 期向微电子所支付上述费用。

2) 代收代付科研经费情况

公司与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申报多个科研课题,公司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分别于2020-2022年度代微电子所收取572,700元、428,100元和175,600元,并根据 约定分别于2020-2022年度转付微电子所3,545,900元、428,100元和175,600元。

3) 代收代付人才补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0-2022年度代为陈鲁收取人才补助经费500,000元、 0元和0元,并均于当年向陈鲁支付。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789.34 629.77 407.96

3. 关联担保情况

(1) 2019 年 5 月 23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署编号 为“2019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54 号”和“2019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54A 号” 的《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署的编 号为“2019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7000054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下授信额度为 1,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 金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2) 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哈承姝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建设银行深圳分 行签订编号为“2019-0008-103332(哈承姝)”《云快贷借款合同》,该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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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借款额度为 1,000 万元,哈承姝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2019 年 2 月 1 日,前海博林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 “2019-0008-103332(哈承姝)-1”的《云快贷借款保证合同》,对公司、哈承姝 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为“2019-0008-103332(哈承姝)”的《云快贷 借款合同》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 合同借款额度为 1,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 1,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 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根 据上述《云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共同借款人可在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的借款额度有效期内,循环支用借款额度为 1,000 万元的借款。2019 年 1 月,公司与哈承姝共同借入第一笔 1,000.00 万元借款,并分别于 2020 年 8 月、10 月偿还;2021 年 10 月,公司与哈承姝共同借入第二笔 1,000 万元借款,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3) 2021 年 6 月 22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编号 为“755HT202109247201”和“755HT202109247202”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755HT2021092472”的《借款合同》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500 万元,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下 公司的全部债务。保证责任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 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4) 2021 年 10 月 18 日,陈鲁、哈承姝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署编号为 “2021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3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与中国银行 布吉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21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00034 号”《授信额度协议》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12,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 息、费用,保证期间为《授信额度协议》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在2021年10月18日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21圳中银布借字 第004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 议,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 月18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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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21年11月15日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21圳中银布借字 第01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 议,该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5 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5) 2021 年 12 月 17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 编号为“平银企金九额保字 20211217 第 001 号”“平银企金九额保字 20211217 第 002 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对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 号为“平银企金九综字 20211217 第 001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6,000 万元为限,保证期间 为《综合授信额度协议》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下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余额为 17,458,034.12 元,尚未到期承兑。

公司在2021年12月21日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平银企金九 贷字20211221第001号”的《贷款合同》,该合同属于《综合授信额度协议》项下 的单项协议,该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49.19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1日起 至2022年12月21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公司在2022年8月8日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平银企金九贷 字20220808第001号”的《贷款合同》,该合同属于《综合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 单项协议,该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94.66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8月10日 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完毕。

公司在2022年8月15日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平银企金九贷 字20220815第001号”的《贷款合同》,该合同属于《综合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 单项协议,该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83.44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8月15日 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完毕。

(6) 2021 年 12 月 21 日,陈鲁、哈承姝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 为“ZDBSX9290321068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对公司与上海银行深 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SX92903210684”《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7,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 间为《综合授信合同》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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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9290321068401(B) ” “ 9290321068402(B) ” “ 9290321068403(B) ” “ 9290321068404(B) ” “ 9290321068405(B) ” “ 9290321068406(B) ” “ 9290321068407(B) ” “9290321068408(B)”“9290321068409(B)”“9290321068410(B)”《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该等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合计为4,999.81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8日 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完毕。

(7) 2022 年 4 月 1 日,陈鲁、哈承姝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755XY202200434001”和“755XY202200434002”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755XY2022004340”的《授信协议》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1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 息、费用,保证责任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 之日起另加三年。

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755XY202200434001”的《银行 承兑合作协议》和“755XY202200434002”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作协议》,该等 协议项下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余额为4,056,080.66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 等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到期承兑。

(8) 2022 年 5 月 31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 编号为“HTC442008008ZGDB2022N01C” “HTC442008008ZGDB2022N01B” 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HTZ442008008QTLX2022N00Q”的《综合融资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为限,保证期间为《综合 融资额度合同》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在2022年8月23日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上步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支综额 2022N00Q-001”“支综额2022N00Q-002”的《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借 款期限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在2022年8月30日与中国建设银行 深圳上步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支综额2022N00Q-003”的《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 通知书》,借款期限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该等借款合同贷款金 额合计为2,261.41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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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22 年 7 月 13 日,陈鲁、哈承姝与中国交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以下简称“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合同编号为“交银深飞测保 2022 号”的 《保证合同》,对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交银深飞测 2022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 权本金 5,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合同》下各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发生融资业务。

(10) 2022 年 8 月 31 日,陈鲁、哈承姝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 “2022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57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与中国银行 布吉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22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00057 号”《授信额度协议》承 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25,000 万元及其他相 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授信额度协议》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2022年8月3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22圳中银布借字第 008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6,000万元,借款期限 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 尚未偿还完毕。

2022年10月27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2022圳中银布借字 第012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000万元,借款期 限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 款尚未偿还完毕。

(11) 2022 年 9 月 30 日,陈鲁、哈承姝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 为“2022 深银留仙洞最保字第 000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 日期间所签署的 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2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签订 合同编号为“2022 深银留仙洞综字第 0007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截至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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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下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余额为 15,076,781.96 元,尚未到期承 兑。

2022年12月1日,公司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2深银留仙 洞贷字第0008号”的《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该合同属于《综合授信合同》项 下的单项协议,该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日元4,081.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2 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完 毕。

(12) 2022 年 11 月 7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 工商银行龙华支行 ”)签订合同编号为“0400000014-2022 年龙华(保)字 0256”“0400000014-2022 年龙华(保)字 0257”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对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22 年龙华(总 授)字 0026 号”的《总授信额度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 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1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总授信额 度合同》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在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与工商银行龙华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0400000014-2022 年(龙华)字 02534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借款 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1,1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尚未偿还完毕。

(13) 2022 年 11 月 7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 编号为“公高保字第龙华 22020-1 号”、“公高保字第龙华 22020-2 号”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的合同编号为“公授信字第龙华 22020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为主债权本金 10,0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合同》 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发生融资业 务。

(14) 2022 年 11 月 17 日,陈鲁、哈承姝分别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 同编号为“GB78182209008-1”、“GB78182209008-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对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ZH78182209008”的《综合授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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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 10,000 万元及 其他相关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合同》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发生融资业务。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应付账款 苏州翌流明 -- -- 106,915.55
合同负债 微电子所 -- 3,345,132.75 --
其他应付款 任非凡 -- -- 2,583.01
其他应付款 古凯男 -- -- 21,986.20
合 计 -- 3,345,132.75 131,484.76

(三)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 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前述董事会就相 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

根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3月17日出具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 单》、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 表》、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3月20日出具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 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 司拥有的2项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所有
权人
权证编号 位置 土地面积 权利
性质
用途 使用期限至 他项
权利
广州
中科
飞测
粤(2022)广
州市不动产
权第
中新广州知识
城新能源新材
料及智能芯片
20,003m2 出让 工业
用地
207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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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
权人
权证编号 位置 土地面积 权利
性质
用途 使用期限至 他项
权利
06073972号 园、人才三路
以北、芯源五
路以西
2 上海
中科
飞测
沪(2022)市
字不动产权
第000458号
玉宇路1068
号、飞波路
1868号、天高
路1111号6幢
建筑面积
6,363.11m2;
共有宗地面


123,951.70m2
出让 工业
用地
2069.12.17 抵押
(注)

注:为上海中科飞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签订的《固定资产 借款合同》(编号:2023年新贷字第80001号)约定的主债权中的4,850万元债权提供抵押权担 保。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子公司合法拥有上 述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使用权无抵押、查封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二) 房产

根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3月17日出具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 单》、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 表》、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3月20日出具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拥有的1 项房产情况如下:


所有
权人
权证编号 位置 建筑面积
m2
权利
性质
用途 使用期限至 他项
权利
1 上海
中科
飞测
沪(2022)市
字不动产权
第000458号
玉宇路1068号、飞
波路1868号、天高
路1111号6幢
6,363.11 出让 办公 2069.12.17 抵押
(注)

注:为上海中科飞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签订的《固定资产 借款合同》(编号:2023年新贷字第80001号)约定的主债权中的4,850万元债权提供抵押权担 保。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子公司合法拥有上 述房产,上述房产无抵押、查封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三) 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发行人提供的在建工程相关合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1 项在建工程,即广州知识城项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为 530,390.5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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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知识产权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及其书面说明、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在专利综合查询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342项境内专利,发行人拥有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境内专利情况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附件一“专利”之“一、境内专利”所示,该等境内专利不存在质押、 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出 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相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 日,发行人持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专利”之“(二)境外专利”所列示的 11项境外专利,该等境外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 限制。

2.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商标综合查询 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171项境内注册商标, 发行人未拥有境外注册商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各 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境内注册商标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注册商标”, 该等境内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没有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际顶级域名证书》《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等资料及 其书面确认,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没有新增域名。

(五)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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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清单》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16,524,590.03元,发行人账面净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

(六) 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公司章程, 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于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没有新增境内 全资子公司。

(七) 主要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正在使用的主要租赁物业情况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主要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除在已 出具律师文件中特别说明的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作为 承租方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租赁物业。

(八) 主要财产的权属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系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销售合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除特别说明外,重大销售合同是指前述 时间区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 上或者不足1,000万元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 响的正在履行或已履行的典型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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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销售合同”。

(二) 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采购合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除特别说明外,重大采购合同是指前述 时间区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或者不足500万元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 正在履行或已履行的典型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重大 采购合同”。

(三) 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银行授信合同及书面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银行授信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名称 授信申
请人
授信人 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1 《综合融资额度合同》




HTZ442008008QTLX2
022N00Q)
发行人 建设银行
深圳分行
7,000 2022.5.31-
2023.2.10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2 《授信协议》(编号:
755XY2022004340)
发行人 招商银行
深圳分行
10,000 2022.4.2-
2023.4.1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3 《综合授信合同》(编
号:交银深飞测2022
号)
发行人 交通银行
深圳分行
5,000 2022.7.13-
2023.7.19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4 《授信额度协议》(编
号:2022圳中银布额协
字第00057号)
发行人 中国银行
布吉支行
25,000 2022.8.31-
2023.5.31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5 《综合授信合同》(编
号:2022深银留仙洞综
字第0007号)
发行人 中信银行
深圳分行
10,000 2022.9.30-
2023.10.2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6 《中信银行“信福代”
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编号:2022鄂银信福
代字第028号)
发行人
(信用
证受益
人)、长
江存储
科技有
限责任
中信银行
深圳分行
30,000 2022.9.1
6-2024.12.
20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3-3-1-25

644


合同名称 授信申
请人
授信人 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公司
(开证
申请
人)
7 《综合授信合同》(编
号:公授信字第龙华
22020号)
发行人 民生银行
深圳分行
10,000 2022.11.1
6-2023.11.
16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8 《综合授信协议》(编
号:ZH78182209008)
发行人 光大银行
深圳分行
10,000 2022.11.1
7-2025.11.
16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9 《总授信融资合同》
(编号:2022年龙华
(总授)字0026号)
发行人 工商银行
龙华支行
10,000 2022.8.16-
2023.8.31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第6项《中信银行“信福代”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编号:“2022鄂银信福代字第028号”)系长江存储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长江存储 ”)作为开证申请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为开证行、以发行人作为信 用证受益人开立的可议付国内信用证的业务安排。

(四) 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银行借款合同及书面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0万元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名称 借款
出借方 借款金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1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9290321068404(B))
发行
上海银行
深圳分行
751.21 2022.1.20-
2023.1.20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
2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9290321068405(B))
发行
上海银行
深圳分行
559.83 2022.1.26-
2023.1.26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
3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9290321068406(B))
发行
上海银行
深圳分行
650.59 2022.2.17-
2023.2.17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
4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9290321068409(B))
发行
上海银行
深圳分行
918.12 2022.3.9-
2023.3.9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
5 《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
通知书》(编号:支综额
2022N00Q-001)
发行
建设银行
上步支行
999.56 2022.8.24-
2023.8.10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
6 《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
通知书》(编号:支综额
2022N00Q-003)
发行
建设银行
上步支行
1,115.03 2022.8.30-
2023.8.10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

3-3-1-26

645


合同名称 借款
出借方 借款金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7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2022圳中银布
借字第0089号)
发行
中国银行
布吉支行
6,000 2022.8.31-
2023.8.31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
8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2022圳中银布
借字第0121号)
发行
中国银行
布吉支行
6,000 2022.10.27-
2023.10.27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
9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0400000014-2022年(龙
华)字02534号)
发行
工商银行
龙华支行
1,100 1年,自首
次提款日
起算
陈鲁、哈承姝提
供连带责任保

(五) 正在履行的银行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银行担保合同。

(六) 其他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 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如下:

  1. 飞测有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 闵联临港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该协 议就投资金额、项目选址、项目投资与产出要求、投资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作 了相关约定。2022 年 6 月 24 日,上海中科飞测与上海闵联临港联合发展有限公 司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及相关附件就发行人购买厂房、达产 承诺等事宜进行约定。

  2. 发行人与广州开发区管委员于 2021 年 6 月 1 日签署了《关于中科飞测研 发总部及生产基地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该协议就投资金额、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主体、投资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相关约定。

  3. 上海中科飞测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 签署了《中科飞测临港基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 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中科飞测临港基地项目”的洁净厂房内墙地面工程、给 排水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工程、气动、电气及智能化工程,该合同就合同工期、 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等内容作了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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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2 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上述(一)至(六)之中适用中国法律的 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七)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八)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 月31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九) 发行人的其他大额应收款和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企业公示系统的公 示信息查询,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监 事会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 述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3-3-1-28

647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 独立董事;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共3名,包括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聘任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任职会议届次
1. 陈鲁 董事长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 哈承姝 董事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3. 陈克复
4. 周凡女
5. 刘臻
6. 周俏羽
7. 孙坚 独立董事
8. 王新路
9. 陈昱凯
10. 陈彬 监事会主席、职工
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第一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
11. 魏晓虹 股东代表监事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12. 陈洪武 股东代表监事
13. 哈承姝 总经理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14. 周凡女 财务总监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5. 古凯男 董事会秘书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变化情

根据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以 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0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时间 成员 人数 变动原因

3-3-1-29

648

变动时间 成员 人数 变动原因
2020年1月1日 陈鲁(总经理) 1 -
2020年12月29日 陈鲁(总经理)、哈承姝(副总经
理)、周凡女(财务总监)、古凯
男(董事会秘书)
4 股份公司设立,增聘高
级管理人员
2022年10月11日 哈承姝(总经理)、周凡女(财务
总监)、古凯男(董事会秘书)
3 实际控制人之间分工的
内部调整

十三、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 当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及提供劳务的增值额 13%、6%
新加坡消费税 销售商品的销售额 9%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2%
车船使用税 360元/辆/年、660元/
辆/年
印花税 各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 |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16.5%、17%、
15%(注)

注:发行人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前海中科飞测、厦门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 海中科飞测、成都中科飞测、武汉中科飞测报告期内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 上海中科飞测自成立日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0%,2022年10月1日起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香港中科飞测适 用的利得税税率为16.5%。新加坡中科飞测适用的所得税最高税率为1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财政补贴相关文件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六“报告期内各年度 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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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所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取得地方政 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相关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 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信用中 国的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 定而被税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四、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10日出具的复函,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在深圳市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在国家生态环境部(曝光台)、国家和相关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网站的查询,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 处罚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 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所在地主管部门行 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李伟斌律师行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关于Skyverse Limited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 《香港法律意见书》 ”),香港中科飞测自2022年7月1日至《香港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香港政府部门 处罚的情况。

根据DUANE MORRIS & SELVAM LLP于2023年3月17日出具的《Legal Due Diligence Opinion In Relation To Skyverse PTE. LTD.》(以下简称“ 《新加坡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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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见书》 ”),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因违反新加坡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于“信用广东” 官网[1] 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 月31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在市 场监管领域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9日出具的《合规证明》,自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厦门中科飞测有违反市场监督行政 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北京经济开发区商务金融局于2023年2月21日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结 果》,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北京中科飞测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2年8月5日、2023年2月15日出具 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中科飞测北京分 公司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7日出具的《证明》,自2022 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中科飞测苏州分公司违反市场监督行政 管理法规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8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上海市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海中科飞测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9日出具的《证明》,自2022年7 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成都中科飞测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 网址:http://credit.gd.gov.cn/IndexAction!getList.do?indexId=1

3-3-1-32

651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23年3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 明》,自武汉中科飞测开业以来未发现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良信用 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的查询,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自2022 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因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开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因严重违反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所在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中科飞测自2022年7月1日至《香港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香港政府 部门处罚的情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加坡中 科飞测未因违反新加坡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十五、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 设备产业化项目因未在合同约定的2021年10月交付土地,土地交付时间延期至 2022年10月,项目整体开始时间需要顺延,《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 代码:2104-440112-04-01-871809)有效期已延长至2024年4月8日。

十六、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涉诉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的 查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3-3-1-33

652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测 并无涉及任何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或收到任何法律程序的通知。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没有针对 新加坡中科飞测提起的任何现有的诉讼、仲裁或争议。

(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涉诉情况

根据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 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的查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 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书面确认及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 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 被执行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的查询,截至2022 年12月31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情况。

十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缴费 凭证、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 部门负责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21231
员工总人数 753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742
未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11
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因 新入职员工,当月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 10

3-3-1-34

653

项目 20221231 日 外籍人士 1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 源部门负责人,发行人未为当月入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因其入职时间晚于入 职当月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申报时间,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 纳手续;截至2022年12月31日,1名外籍员工系在香港工作而无需按照境内社会保 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的《证明》,自2022年7 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行为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于“信用广东”官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 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广州中科飞 测、珠海中科飞测无欠缴社保缴纳记录,未发现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有 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3年2月8日出具的《回复》, 自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在北京海淀区未发现北京分公司因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该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3月9日出具的《证明》,自 2022年7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厦门中科飞测未发生因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障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厦门市海沧 区社会保险中心于2023年3月9日出具的《用人单位参保证明》,截至该证明出具之 日,厦门中科飞测无关于社保方面的投诉。

根据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于2023年2月13日出具的《社保 缴费情况说明》,北京中科飞测自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无社会保险欠费问 题、无社会保险方面违法行为记录且尚未改正的情况。

根据上海中科飞测于“信用上海”官网下载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 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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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未查见上海中科飞测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记录信息。

根据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劳动用 工和社会保险核查证明》,成都中科飞测自 2022 年 7 月 18 日至 2023 年 3 月 13 日期间,未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被该单 位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武汉中科飞测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测 没有应付而未付的强积金供款。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加坡中 科飞测没有员工。

(二) 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员工花名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表、缴 费凭证、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 源部门负责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21231
员工总人数 753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741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 12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因 新入职员工,当月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 10
外籍人士 2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员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 源部门负责人,发行人未为当月入职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系因其入职时间晚于

3-3-1-36

655

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申报时间,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 金缴纳手续;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2名外籍员工,其中1人为在香港 工作的外籍员工,境内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其缴纳住房公积金;1人为境内工作的 外籍员工,境内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于“信用广东”官 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自 2022 年 1 月 4 日至 2023 年 1 月 4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前海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珠海中科飞测 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因违反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2月8日出具的《企业上市合法合规缴 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北京分公 司不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被处罚信息,不存在未完结投诉案件。

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23年2月14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明》,自2019年7月8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厦门中科飞测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 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2月7日出具的《企业上市合法合规缴 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北京中科 飞测不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被处罚信息,不存在未完结投诉案件。

根据上海中科飞测于“信用上海”官网下载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 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未查见上海中科飞测在公积金管理领域的违法记录信息。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昌分中心东湖管理部于2023年3月10日出具 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截至出具证明之日,武汉中科飞测未因违反住房 公积金法律法规被处罚。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3月13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 情况证明》,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成都中科飞测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 律法规受到该单位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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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中科飞测苏州分公司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未被发现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该单位亦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对中科飞测苏 州分公司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中国、发行人 及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官网的查 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被处以行 政处罚的情况,且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相关 的诉讼、仲裁等纠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鲁、哈承姝已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三)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特殊情形

根据发行人向第三方代缴机构支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回 单、相关被代缴员工出具的《员工自愿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由 于发行人部分员工考虑户籍、家庭所在地医疗、购房等政策要求以及历史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的延续缴纳等原因,自2021年4月起,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上海 蚁众为发行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 蚁众为发行人2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自2022年6月起,发行人委托 第三方机构智唯易才为发行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截至2022年 12月31日,智唯易才为发行人49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上述因委托第三方机构缴纳而未由发行人直接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等相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以下原因, 本所律师认为该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1. 发行人受限于在部分员工工作当地无分支机构且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缴纳需满足属地管理的客观要求,基于员工个人意愿,从而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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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但发行人已实际承担了其所涉及的应为员工缴纳的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障主管机关、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出 具的前述证明,上述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上述情 况而受到过任何处罚;

  2. 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

用中国等网站信息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 险或住房公积金事项相关的诉讼、仲裁等纠纷;

  1. 根据第三方代缴机构对 2022 年 7-12 月为发行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情况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就委托代缴的行为与第三方代缴机构不存在导致 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该等情形作出承诺。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可能引起被主管 部门要求补缴或处罚等风险,鉴于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将承担届时所有相关全 部费用,且报告期内未受到主管部门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的处罚,该事项不会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八、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质条件; 《招股说明书》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已获得上交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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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魏 伟 律师 黄 炜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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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专利

(一) 境内专利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 一种集成电路缺陷的光学检测方法和
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283462.5 2011.9.22 2011.9.22-2031.9.21 受让取得
2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106989.0 2011.4.27 2011.4.27-2031.4.26 受让取得
3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286906.0 2011.9.23 2011.9.23-2031.9.22 受让取得
4 LED光学特性检测方法及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191200.6 2011.7.8 2011.7.8-2031.7.7 受让取得
5 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710447669.9 2017.6.14 2017.6.14-2037.6.13 受让取得
6 一种三维重构系统及三维重构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0045501.X 2018.1.17 2018.1.17-2038.1.16 原始取得
7 缺陷检测方法及装置、检测设备及可
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011275270.5 2020.11.16 2020.11.16-2040.11.15 原始取得
8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及其检测方法 发明 微电子
所、发
行人
201811440783.X 2018.11.29 2018.11.29-2038.11.28 原始取得
9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和光学检测方法 发明 微电子
所、发
行人
201811440899.3 2018.11.29 2018.11.29-2038.11.28 原始取得
10 一种微纳米纤维素的动态表征方法 发明 华南理
工大
学、发
行人
201710574739.7 2017.7.14 2017.7.14-2037.7.13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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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1 运动平台及其工作方法、检测设备及
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338393.1 2018.11.12 2018.11.12-2038.11.11 原始取得
12 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581005.2 2018.12.24 2018.12.24-2038.12.23 原始取得
13 设备控制方法和控制器以及检测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1910757853.2 2019.8.16 2019.8.16-2039.8.15 原始取得
14 三维测量的畸变校正方法、装置及计
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1710762674.9 2017.8.30 2017.8.30-2037.8.29 受让取得
15 一种检测设备及其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910517800.3 2019.6.14 2019.6.14-2039.6.13 原始取得
16 标定方法及装置、标定设备和存储介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44202.8 2021.3.31 2021.3.31-2041.3.30 原始取得
17 缺陷的检测方法、装置和计算机可读
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69727.7 2021.4.7 2021.4.7-2041.4.6 原始取得
18 工件的检测方法、工件检测设备及存
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70091.8 2021.4.7 2021.4.7-2041.4.6 原始取得
19 检测方法、检测系统及非易失性计算
机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248608.6 2021.3.8 2021.3.8-2041.3.7 原始取得
20 测量系统和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415699.2 2018.11.26 2018.11.26-2038.11.25 原始取得
21 检测方法、图像处理器以及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910114670.9 2019.2.14 2019.2.14-2039.2.13 原始取得
22 一种光强调整方法、系统及光学检测
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1910168778.6 2019.3.6 2019.3.6-2039.3.5 原始取得
23 一种光学检测装置和光学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022876.0 2018.9.3 2018.9.3-2038.9.2 原始取得
24 一种检测方法和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910452592.3 2019.5.28 2019.5.28-2039.5.27 原始取得
25 图像处理方法、装置、光学系统和计
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85940.7 2021.4.12 2021.4.12-2041.4.11 原始取得

3-3-1-42

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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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26 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2110207487.0 2021.2.25 2021.2.25-2041.2.24 原始取得
27 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检测系统及存
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715534.2 2021.6.28 2021.6.28-2041.6.27 原始取得
28 一种光斑监控方法、系统、暗场缺陷
检测设备和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759440.5 2021.7.6 2021.7.6-2041.7.5 原始取得
29 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和系统、检测方法
和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811526089.X 2018.12.13 2018.12.13-2038.12.12 原始取得
30 检测设备及检测设备的工作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910394100.X 2019.5.13 2019.5.13-2039.5.12 原始取得
31 套刻标记及套刻误差的测量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2010344325.7 2020.4.27 2020.4.27-2040.4.26 原始取得
32 支撑装置及检测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1910493117.0 2019.6.6 2019.6.6-2039.6.5 原始取得
33 光学测量系统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710770658.4 2017.8.31 2017.8.31-2037.8.30 原始取得
34 光学测量系统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710770825.5 2017.8.31 2017.8.31-2037.8.30 原始取得
35 吸盘及其工作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095826.5 2018. 9.19 2018.9.19-2038.9.18 原始取得
36 检测设备及检测设备的工作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910394105.2 2019.5.13 2019.5.13-2039.5.12 原始取得
37 检测装置及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385767.5 2018.11.20 2018.11.20-2038.11.19 原始取得
38 一种吸板 发明 发行人 201910774720.6 2019.8.21 2019.8.21-2039.8.20 原始取得
39 一种检测设备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0737921.4 2018.7.6 2018.7.6-2038.7.5 原始取得
40 一种基于压电陶瓷的相机控制系统及
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2011063239.5 2020.9.30 2020.9.30-2040.9.29 原始取得
41 一种检测设备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2011064650.4 2020.9.30 2020.9.30-2040.9.29 原始取得
42 一种晶圆的检测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2010536049.4 2020.6.12 2020.6.12-2040.6.11 原始取得
43 一种偏心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处理
方法及检测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2010617706.8 2020.6.30 2020.6.30-2040.6.29 原始取得

3-3-1-43

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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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44 定位结构及检测治具 发明 发行人 202011049286.4 2020.9.29 2020.9.29-2040.9.28 原始取得
45 校准机构及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2011479044.9 2020.12.15 2020.12.15-2040.12.14 原始取得
46 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2011265264.1 2020.11.12 2020.11.12-2040.11.11 原始取得
47 一种检测方法和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910394104.8 2019.5.13 2019.5.13-2039.5.12 原始取得
48 零相位差位置寻找方法、扫描系统及
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266959.X 2021.3.11 2021.3.11-2031.3.10 原始取得
49 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2010369780.2 2020.5.6 2020.5.6-2040.5.5 原始取得
50 检测设备及其控制方法以及检测镜头
组件和控制器
发明 发行人 201910758107.5 2019.8.16 2019.8.16-2039.8.15 原始取得
51 清洁装置及检测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2111271048.2 2021.10.29 2021.10.29-2041.10.28 原始取得
52 光学设备及其工作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2010886744.3 2020.8.28 2020.8.28-2040.8.27 原始取得
53 载物台及检测治具 发明 发行人 202011035053.9 2020.9.27 2020.9.27-2040.9.26 原始取得
54 检测设备及其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2110153927.9 2021.2.4 2021.2.4-2041.2.3 原始取得
55 检测方法和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2210644460.2 2022.6.9 2022.6.9-2042.6.8 原始取得
56 一种发光装置及其光斑调整方法、检测
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2010673791.X 2020.7.14 2020.7.14-2040.7.13 原始取得
57 检测方法及装置、检测设备和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51132.9 2021.3.31 2021.3.31-2041.3.30 原始取得
58 对准系统及对准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2110129422.9 2021.1.29 2021.1.29-2041.1.28 原始取得
59 检测方法及其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811122751.5 2018.9.26 2018.9.26-2038.9.25 原始取得
60 晶圆检测方法、检测装置及计算机可读
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011637862.7 2020.12.31 2020.12.31-2040.12.30 原始取得
61 聚焦方法及装置、聚焦设备和存储介
发明 发行人 202110563449.9 2021.5.24 2021.5.24-2041.5.23 原始取得

3-3-1-44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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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62 位置校正方法及位置校正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2110586234.9 2021.5.27 2021.5.27-2041.5.26 原始取得
63 一种分体式反光杯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5123.6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64 一种光路定标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6042.8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65 一种可调节式晶圆自中心定位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5122.1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66 一种圆盘净化隔离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5309.1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67 可拆卸式晶圆传送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779.8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68 一种晶圆压紧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782.X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69 一种可拆卸晶圆直线滑轨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780.0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70 一种可伸缩式光学镜片压紧结构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056.8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71 晶圆固定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1331078.7 2017.10.13 2017.10.13-2027.10.12 原始取得
72 晶圆传送盒转换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0645122.X 2018.5.2 2018.5.2-2028.5.1 原始取得
73 晶圆吸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0799016.7 2018.5.28 2018.5.28-2028.5.27 原始取得
74 三维测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344725.2 2018.8.17 2018.8.17-2028.8.16 原始取得
75 晶圆吸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0799019.0 2018.5.28 2018.5.28-2028.5.27 原始取得
76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354701.5 2018.8.21 2018.8.21-2028.8.20 原始取得
77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909.0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78 支撑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907.1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79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673.0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80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674.5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81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20878.0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82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086565.2 2018.12.13 2018.12.13-2028.12.12 原始取得
83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085766.0 2018.12.13 2018.12.13-2028.12.12 原始取得
84 阀门及吸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534537.6 2018.9.19 2018.9.19-2028.9.18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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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85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276979.1 2018.12.29 2018.12.29-2028.12.28 原始取得
86 一种检测设备及晶圆盒装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278649.6 2018.12.29 2018.12.29-2028.12.28 原始取得
87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102247.2 2019.1.18 2019.1.18-2029.1.17 原始取得
88 一种待测件检测装置及传送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277259.7 2018.12.29 2018.12.29-2028.12.28 原始取得
89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340062.5 2019.3.18 2019.3.18-2029.3.17 原始取得
90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346521.0 2019.3.18 2019.3.18-2029.3.17 原始取得
91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00083.0 2019.5.30 2019.5.30-2029.5.29 原始取得
92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615113.0 2019.4.29 2019.4.29-2029.4.28 原始取得
93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00058.2 2019.5.29 2019.5.29-2029.5.28 原始取得
94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59247.7 2019.6.6 2019.6.6-2029.6.5 原始取得
95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57740.5 2019.6.6 2019.6.6-2029.6.5 原始取得
96 固定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810601.3 2019.10.25 2019.10.25-2029.10.24 原始取得
97 光学检测仪器及其探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024612.5 2019.11.21 2019.11.21-2029.11.20 原始取得
98 一种传送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613728.6 2019.9.24 2019.9.24-2029.9.23 原始取得
99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672923.6 2019.9.30 2019.9.30-2029.9.29 原始取得
100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13823.9 2020.1.3 2020.1.3-2030.1.2 原始取得
101 一种光学设备、遮光装置及其遮光机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028073.2 2019.11.21 2019.11.21-2029.11.20 原始取得
102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938496.1 2019.11.11 2019.11.11-2019.11.10 原始取得
103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293555.0 2020.3.11 2020.3.11-2020.3.10 原始取得
104 探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107829.2 2019.11.29 2019.11.29-2029.11.28 原始取得
105 吸附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349424.X 2019.12.24 2019.12.24-2029.12.23 原始取得
106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17175.4 2020.1.3 2020.1.3-2030.1.2 原始取得

3-3-1-46

66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07 光学波片机构及光学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407390.5 2019.12.27 2019.12.27-2029.12.26 原始取得
108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890031.3 2019.11.4 2019.11.4-2029.11.3 原始取得
109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21023.1 2020.1.6 2020.1.6-2030.1.5 原始取得
110 边缘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07979.6 2020.1.3 2020.1.3-2030.1.2 原始取得
111 一种检测光源和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479172.2 2019.12.31 2019.12.31-2029.12.30 原始取得
112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176756.9 2020.6.19 2020.6.19-2030.6.18 原始取得
113 一种设备及吸附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362301.6 2020.7.10 2020.7.10-2030.7.9 原始取得
114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219285.1 2020.9.30 2020.9.30-2030.9.29 原始取得
115 一种检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849561.6 2020.8.31 2020.8.31-2030.8.30 原始取得
116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02620.X 2020.9.22 2020.9.22-2030.9.21 原始取得
117 半导体承载系统及半导体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269308.3 2020.7.2 2020.7.2-2030.7.1 原始取得
118 一种检测设备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76424.4 2020.8.21 2020.8.21-2030.8.20 原始取得
119 一种三维检测装置、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42525.2 2020.9.25 2020.9.25-2030.9.24 原始取得
120 操作支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161493.4 2020.6.19 2020.6.19-2030.6.18 原始取得
121 一种检测设备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75274.5 2020.8.21 2020.8.21-2030.8.20 原始取得
122 一种光功率调节器及激光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976294.9 2020.9.10 2020.9.10-2030.9.9 原始取得
123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85352.X 2020.8.24 2020.8.24-2030.8.23 原始取得
124 一种光学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77445.8 2020.8.21 2020.8.21-2030.8.20 原始取得
125 一种光阑、基座及光阑组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216421.1 2020.9.30 2020.9.30-2030.9.29 原始取得
126 相机装调装置及相机装调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208484.6 2020.6.24 2020.6.24-2030.6.23 原始取得
127 调节机构及探测模组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871876.0 2020.8.29 2020.8.29-2030.8.28 原始取得
128 一种光线发生装置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42523.3 2020.9.25 2020.9.25-2030.9.24 原始取得
129 承载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65594.5 2020.9.28 2020.9.28-2030.9.27 原始取得

3-3-1-47

66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30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309297.3 2020.10.16 2020.10.16-2030.10.15 原始取得
131 用于面板的对准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12302.3 2020.10.26 2020.10.26-2030.10.25 原始取得
132 一种载物设备及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25233.X 2020.10.29 2020.10.29-2030.10.28 原始取得
133 一种承载装置及具有该承载装置的检
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83774.2 2020.11.18 2020.11.18-2030.11.17 原始取得
134 一种光源系统及滤光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32773.5 2020.11.13 2020.11.13-2030.11.12 原始取得
135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18976.6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36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026422.6 2020.12.15 2020.12.15-2030.12.14 原始取得
137 载物台及检测治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64520.X 2020.9.27 2020.9.27-2030.9.26 原始取得
138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308175.2 2020.10.16 2020.10.16-2030.10.15 原始取得
139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593055.1 2020.11.10 2020.11.10-2030.11.9 原始取得
140 一种混光组件、照明装置和光学检测
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651988.5 2020.8.7 2020.8.7-2030.8.6 原始取得
141 转接件、固定组件、支撑组件及检测
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90776.8 2020.9.29 2020.9.29-2030.9.28 原始取得
142 定位结构及检测治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98808.9 2020.9.29 2020.9.29-2030.9.28 原始取得
143 一种吸盘和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84896.9 2020.10.30 2020.10.30-2030.10.29 原始取得
144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94245.2 2020.11.19 2020.11.19-2030.11.18 原始取得
145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15957.8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46 一种晶圆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152573.6 2020.12.24 2020.12.24-2030.12.23 原始取得
147 连接模组、连接组件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84904.X 2020.10.30 2020.10.30-2030.10.29 原始取得
148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30980.4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49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089734.1 2020.12.18 2020.12.18-2030.12.17 原始取得

3-3-1-48

66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50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18123.5 2020.11.12 2020.11.12-2030.11.11 原始取得
151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33043.7 2020.11.12 2020.11.12-2030.11.11 原始取得
152 照明系统及扫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108221.0 2020.12.21 2020.12.21-2030.12.20 原始取得
153 装载台、承载台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49571.6 2020.12.31 2020.12.31-2030.12.30 原始取得
154 镜架、光学组件、镜架组件及检测设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55500.2 2021.2.8 2021.2.8-2031.2.7 原始取得
155 光衰减装置、光学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431597.0 2021.2.26 2021.2.26-2031.2.25 原始取得
156 一种延迟器和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599095.9 2021.3.24 2021.3.24-2031.3.23 原始取得
157 半导体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20798.0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58 反远摄镜头、反远摄系统及扫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933017.6 2020.12.07 2020.12.07-2030.12.06 原始取得
159 光学组件的自动聚焦设备和光学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281039.5 2020.12.29 2020.12.29-2030.12.28 原始取得
160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46831.5 2021.1.19 2021.1.19-2031.1.18 原始取得
161 抓取装置及转运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85841.X 2021.1.22 2021.1.22-2031.1.21 原始取得
162 调节机构、镜头模组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92731.6 2021.1.22 2021.1.22-2031.1.21 原始取得
163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233403.6 2021.1.27 2021.1.27-2031.1.26 原始取得
164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10566.X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65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12782.8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66 安装组件、光学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71873.9 2021.2.8 2021.2.8-2031.2.7 原始取得
167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581192.5 2021.3.22 2021.3.22-2031.3.21 原始取得
168 一种吸附式载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36987.1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69 一种光学镜片的支撑座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51802.4 2021.3.30 2021.3.30-2031.3.29 原始取得
170 固定机构及具有该固定机构的检测机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73679.6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71 晶圆校准工装及晶圆校准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44168.4 2020.12.31 2020.12.31-2030.12.30 原始取得

3-3-1-49

66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72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08857.5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73 转运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13370.6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74 一种定位工装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899040.8 2020.12.4 2020.12.4-2030.12.3 原始取得
175 光学检测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998100.1 2020.12.14 2020.12.14-2030.12.13 原始取得
176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42671.7 2021.1.19 2021.1.19-2031.1.18 原始取得
177 抓取装置及转运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218269.2 2021.1.26 2021.1.26-2031.1.25 原始取得
178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464474.7 2021.3.3 2021.3.3-2031.3.2 原始取得
179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548775.8 2021.3.17 2021.3.17-2031.3.16 原始取得
180 翘曲校正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6334.7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181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22691.4 2021.3.26 2021.3.26-2031.3.25 原始取得
182 一种预定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33073.X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83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52631.7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84 物镜以及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4069.X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85 光源装置及显微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840955.3 2021.4.22 2021.4.22-2031.4.21 原始取得
186 承载装置及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921355.X 2021.4.29 2021.4.29-2031.4.28 原始取得
187 半导体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950919.2 2021.5.6 2021.5.6-2031.5.5 原始取得
188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227256.8 2021.6.2 2021.6.2-2031.6.1 原始取得
189 一种支撑盘、机械手以及传送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78203.1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90 一种相机调节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49623.7 2021.3.30 2021.3.30-2031.3.29 原始取得
191 一种检测光源和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228471.3 2021.1.27 2021.1.27-2031.1.26 原始取得
192 升降机构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23498.5 2020.12.31 2020.12.31-2030.12.30 原始取得
193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07405.X 2020.12.30 2020.12.30-2030.12.29 原始取得
194 取放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222150.7 2020.12.28 2020.12.28-2030.12.27 原始取得

3-3-1-50

66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95 一种固定机构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899467.8 2020.12.4 2020.12.4-2030.12.3 原始取得
196 一种测量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98345.2 2020.11.19 2020.11.19-2030.11.18 原始取得
197 光学检测系统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576734.8 2020.11.9 2020.11.9-2030.11. 8 原始取得
198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581923.2 2021.7.13 2021.7.13-2031.7.12 原始取得
199 一种光学调整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749730.7 2021.4.13 2021.4.13-2031.4.12 原始取得
200 照明模块以及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0623.7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201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6358.3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202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40551.X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203 一种光学器件调整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519963.4 2021.7.5 2021.7.5-2031.7.4 原始取得
204 校准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88751.4 2021.6.30 2021.6.30-2031.6.29 原始取得
205 校准片、校准装置及校准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58104.9 2021.6.29 2021.6.29-2031.6.28 原始取得
206 翘曲校正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081119.8 2021.5.19 2021.5.19-2031.5.18 原始取得
207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776463.2 2021.4.14 2021.4.14-2031.4.13 原始取得
208 校准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2767.5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209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3003.8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210 运输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5406.6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211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0053.1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212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648018.4 2021.7.19 2021.7.19-2031.7.18 原始取得
213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516273.3 2021.7.2 2021.7.2-2031.7.1 原始取得
214 升降结构、支撑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33659.8 2021.6.25 2021.6.25-2031.6.24 原始取得
215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212152.X 2021.6.1 2021.6.1-2031.5.31 原始取得
216 校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039148.8 2021.5.14 2021.5.14-2031.5.13 原始取得
217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779558.X 2021.4.15 2021.4.15-2031.4.14 原始取得

3-3-1-51

67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218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732411.5 2021.4.9 2021.4.9-2031.4.8 原始取得
219 镜筒组件、检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51532.9 2021.6.28 2021.6.28-2031.6.27 原始取得
220 转接座、测量工装及测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138026.4 2021.5.25 2021.5.25-2031.5.24 原始取得
221 一种吸附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234252.2 2021.6.3 2021.6.3-2031.6.2 原始取得
222 处理组件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116284.9 2021.9.2 2021.9.2-2031.9.1 原始取得
223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124550.6 2021.5.24 2021.5.24-2031.5.23 原始取得
224 光束稳定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60369.6 2021.10.22 2021.10.22-2031.10.21 原始取得
225 清洁装置与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394222.4 2021.9.30 2021.9.30-2031.9.29 原始取得
226 检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773418.8 2021.7.30 2021.7.30-2031.7.29 原始取得
227 承载装置和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73084.6 2021.10.25 2021.10.25-2031.10.24 原始取得
228 压紧机构、承载装置和半导体处理设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73085.0 2021.10.25 2021.10.25-2031.10.24 原始取得
229 支架组件、测量工装及测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136534.9 2021.5.25 2021.5.25-2031.5.24 原始取得
230 承载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384854.2 2021.9.29 2021.9.29-2031.9.28 原始取得
231 检测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637056.6 2021.10.29 2021.10.29-2031.10.28 原始取得
232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773464.8 2021.07.30 2021.7.30-2031.7.29 原始取得
233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336998.0 2021.9.26 2021.9.26-2031.9.25 原始取得
234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405770.2 2021.9.30 2021.9.30-2031.9.29 原始取得
235 一种光纤调节组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465165.4 2021.10.13 2021.10.13-2031.10.12 原始取得
236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78621.6 2021.10.26 2021.10.26-2031.10.25 原始取得
237 一种标准片及掩膜版组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649323.1 2021.11.1 2021.11.1-2031.10.30 原始取得
238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89982.7 2021.6.30 2021.6.30-2031.6.29 原始取得
239 一种光路控制装置及激光器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631850.X 2021.10.30 2021.10.31-2031.10.30 原始取得

3-3-1-52

67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240 一种调节工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780048.7 2021.11.11 2021.11.11-2031.11.10 原始取得
241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039872.9 2022.1.6 2022.1.6-2032.1.5 原始取得
242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639168.5 2021.10.29 2021.10.29-2031.10.28 原始取得
243 检测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760441.X 2021.11.11 2021.11.11-2031.11.10 原始取得
244 固定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489916.X 2021.6.30 2021.6.30-2031.6.29 原始取得
245 一种多工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972425.7 2021.11.30 2021.11.30-2031.11.29 原始取得
246 一种装夹组件以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975883.6 2021.11.30 2021.11.30-2031.11.29 原始取得
247 激光发生装置及激光器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52777.7 2021.10.22 2021.10.22-2031.10.21 原始取得
248 光束稳定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550884.6 2021.10.22 2021.10.22-2031.10.21 原始取得
249 一种固定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994236.X 2021.11.30 2021.11.30-2031.11.29 原始取得
250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3320776.6 2021.12.27 2021.12.27-2031.12.26 原始取得
251 镜头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214417.8 2022.1.26 2022.1.26-2032.1.25 原始取得
252 光阑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2397245.0 2022.3.21 2022.3.21-2032.3.20 原始取得
253 调整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225192.6 2022.1.26 2022.1.26-2032.1.25 原始取得
254 发光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3451504.X 2021.12.31 2021.12.31-2031.12.30 原始取得
255 一种边缘检测设备以及设备前端模块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3457242.8 2021.12.27 2021.12.27-2031.12.26 原始取得
256 承载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770347.4 2022.4.1 2022.4.1-2032.3.31 原始取得
257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177418.X 2022.1.21 2022.1.21-2032.1.20 原始取得
258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122914.5 2022.1.17 2022.1.17-2032.1.16 原始取得
259 一种自动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3326578.0 2021.12.27 2021.12.27-2031.12.26 原始取得
260 检测平台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3358518.7 2021.12.29 2021.12.29-2031.12.28 原始取得
261 消光件、激光发生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169262.0 2022.1.21 2022.1.21-2032.1.20 原始取得
262 一种载盘分盘及回收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346070.2 2022.2.21 2022.2.21-2032.2.20 原始取得

3-3-1-53

67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263 一种吸盘机构和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500741.6 2022.3.9 2022.3.9-2032.3.8 原始取得
264 一种筒镜以及光学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529747.8 2021.7.6 2021.7.6-2031.7.5 原始取得
265 测量平台与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3358623.0 2021.12.29 2021.12.29-2031.12.28 原始取得
266 承载组件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167196.3 2022.1.21 2022.1.21-2032.1.20 原始取得
267 调节装置、镜头组件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214410.6 2022.1.26 2022.1.26-2032.1.25 原始取得
268 承载装置、承载台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635518.2 2022.3.22 2022.3.22-2032.3.21 原始取得
269 承载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767311.0 2022.4.1 2022.4.1-2032.3.31 原始取得
270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772459.3 2022.4.1 2022.4.1-2032.3.31 原始取得
271 承载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370757.6 2022.6.2 2022.6.2-2032.6.1 原始取得
272 一种变距机械手及搬运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769192.2 2022.3.31 2022.3.31-2032.3.30 原始取得
273 调节机构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104794.6 2022.1.14 2022.1.14-2032.1.13 原始取得
274 一种调节装置及光学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247036.X 2022.1.30 2022.1.30-2032.1.29 原始取得
275 位置监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780843.8 2022.4.2 2022.4.2-2032.4.1 原始取得
276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590381.3 2022.3.17 2022.3.17-2032.3.16 原始取得
277 一种照明装置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285036.9 2022.2.11 2022.2.11-2032.2.10 原始取得
278 一种物镜及成像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491072.0 2022.3.2 2022.3.2-2032.3.1 原始取得
279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353906.3 2021.6.17 2021.6.17-2031.6.16 原始取得
280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622707.6 2022.3.17 2022.3.17-2032.3.16 原始取得
281 位移装置、镜头组件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705212.6 2022.7.1 2022.7.1-2032.6.30 原始取得
282 夹持装置和承载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705370.1 2022.7.1 2022.7.1-2032.6.30 原始取得
283 一种自动下料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196780.8 2022.5.17 2022.5.17-2032.5.16 原始取得
284 一种固定装置及旋转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910381.7 2022.4.19 2022.4.19-2032.4.18 原始取得
285 一种载具及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910877.4 2022.4.19 2022.4.19-2032.4.18 原始取得

3-3-1-54

67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286 一种对准定位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030066.1 2022.4.29 2022.4.29-2032.4.28 原始取得
287 一种吸附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032740.X 2022.4.29 2022.4.29-2032.4.28 原始取得
288 一种翻转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298952.2 2022.5.26 2022.5.26-2032.5.25 原始取得
289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199290.3 2022.5.17 2022.5.17-2032.5.16 原始取得
290 电控柜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384591.3 2022.6.1 2022.6.1-2032.5.31 原始取得
291 晶圆夹持装置和承载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697792.9 2022.7.1 2022.7.1-2032.6.30 原始取得
292 一种多面检测设备及其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325332.3 2022.5.26 2022.5.26-2032.5.25 原始取得
293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219918.1 2022.5.19 2022.5.19-2032.5.18 原始取得
294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377896.1 2022.6.6 2022.6.6-2032.6.5 原始取得
295 一种检测装置以及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087337.7 2022.5.7 2022.5.7-2032.5.6 原始取得
296 一种光学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650346.2 2022.6.28 2022.6.28-2032.6.27 原始取得
297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197475.0 2022.5.17 2022.5.17-2032.5.16 原始取得
298 一种供料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649917.4 2022.3.23 2022.3.23-2032.3.22 原始取得
299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363356.8 2022.6.1 2022.6.1-2032.5.31 原始取得
300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867443.7 2022.7.19 2022.7.19-2032.7.18 原始取得
301 一种角度调整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327999.7 2022.5.27 2022.5.27-2032.5.26 原始取得
302 一种校正定位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649251.2 2022.3.23 2022.3.23-2032.3.22 原始取得
303 一种传送吸附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647246.4 2022.6.29 2022.6.29-2032.6.28 原始取得
304 取物调节装置及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138188.9 2022.8.15 2022.8.15-2032.8.14 原始取得
305 一种整平工装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783819.6 2022.7.11 2022.7.11-2032.7.10 原始取得
306 一种吸附平台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967681.9 2022.4.25 2022.4.25-2032.4.24 原始取得
307 一种光学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933066.1 2021.4.30 2021.4.30-2031.4.29 原始取得
308 测量平台与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464869.8 2022.6.13 2022.6.13-2032.6.12 原始取得

3-3-1-55

67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309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464863.0 2022.6.13 2022.6.13-2032.6.12 原始取得
310 检测设备和生产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635449.5 2022.3.22 2022.3.22-2032.3.21 原始取得
311 物镜转盘及显微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226560.0 2021.6.2 2021.6.2-2031.6.1 原始取得
312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704533.4 2022.7.1 2022.7.1-2032.6.30 原始取得
313 一种光阑及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506572.3 2022.6.15 2022.6.15-2032.6.14 原始取得
314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015379.6 2022.7.29 2022.7.29-2032.7.28 原始取得
315 一种光学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846800.1 2022.7.18 2022.7.18-2032.7.17 原始取得
316 照明装置以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638990.4 2022.9.30 2022.9.30-2032.9.29 原始取得
317 一种传输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594085.3 2022.9.29 2022.9.29-2032.9.28 原始取得
318 物镜以及光学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696953.2 2022.7.1 2022.7.1-2032.6.30 原始取得
319 一种传输装置及其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592678.6 2022.9.29 2022.9.29-2032.9.28 原始取得
320 一种定位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585236.9 2022.9.28 2022.9.28-2032.9.27 原始取得
321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517062.2 2022.9.22 2022.9.22-2032.9.21 原始取得
322 一种承载装置、承载盘以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333042.X 2022.8.31 2022.8.31-2032.8.30 原始取得
323 一种承载装置、承载盘以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317894.X 2022.8.31 2022.8.31-2032.8.30 原始取得
324 一种真空管路控制系统以及晶圆承载
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270253.3 2022.8.26 2022.8.26-2032.8.25 原始取得
325 一种吸附式承载盘和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783818.1 2022.7.11 2022.7.11-2032.7.10 原始取得
326 一种调节组件、调装装置及光学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683960.9 2022.6.30 2022.6.30-2032.6.29 原始取得
327 一种调装装置及光学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703939.0 2022.6.30 2022.6.30-2032.6.29 原始取得
328 一种自动上下料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672726.6 2022.6.29 2022.6.29-2032.6.28 原始取得
329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316201.9 2022.5.27 2022.5.27-2032.5.26 原始取得
330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0831781.9 2022.4.11 2022.4.11-2032.4.10 原始取得

3-3-1-56

67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331 晶圆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914134.0 2022.7.20 2022.7.20-2032.7.19 原始取得
332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879295.0 2022.7.19 2022.7.19-2032.7.18 原始取得
333 一种上下料料仓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142452.6 2022.8.15 2022.8.15-2032.8.14 原始取得
334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189561.3 2022.8.18 2022.8.18-2032.8.17 原始取得
335 一种承载装置以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200868.9 2022.8.19 2022.8.19-2032.8.18 原始取得
336 一种光纤调节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714471.1 2022.10.10 2022.10.10-2032.10.9 原始取得
337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386271.8 2022.9.7 2022.9.7-2032.9.6 原始取得
338 照明装置以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712358.X 2022.10.14 2022.10.14-2032.10.13 原始取得
339 一种光学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385859.5 2022.6.2 2022.6.2-2032.6.1 原始取得
340 一种隔振装置及光学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2592858.4 2022.9.29 2022.9.29-2032.9.28 原始取得
341 光束切换装置、探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221464784.X 2022.6.13 2022.6.13-2032.6.12 原始取得
342 光学测量设备 外观设计 发行人 202130836894.9 2021.12.17 2021.12.17-2036.12.16 原始取得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3-1-57

67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 境外专利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注册地 申请号/专利号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 膜厚測量系統及方法(注1) 发明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发明第I670466号 2019.9.1-2038.6.13 原始取得
2 檢測系統(注2)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中国台湾 新型第M592964号 2020.4.1-2029.8.20 原始取得
3 一種感測裝置及感測方法(注3) 发明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发明第I715121号 2021.1.1-2039.7.25 原始取得
4 DYNAMIC CHARACTERIZATION
METHOD FOR MICRO-NANO
CELLULOSES(注4)
发明 华南理工大
学、发行人
加拿大 3050806 2017.11.23-2037.11.22 原始取得
5 測定システムおよび方法(注5) 发明 发行人 日本 6984963 2018.1.22-2038.1.21 原始取得
6 發光裝置、光學感測系統、光學感測裝置和
光學感測方法(注6)
发明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发明第I744670号 2021.11.1-2039.7.25 原始取得
7 檢測系統及方法(注7) 发明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发明第I747029号 2021.11.21-2039.8.20 原始取得
8 측정시스템및방법(注8) 发明 发行人 韩国 10-2401040 2018.1.22-2038.1.21 原始取得
9 三次元再構成システムおよび三次元再構成
方法(注9)
发明 发行人 日本 7073532 2019.03.27-2039.03.26 原始取得
10 TESTING APPARATUS AND TESTING
METHOD(注10)
发明 发行人 美国 US11,454,494B2 2019.6.20-2039.6.19 原始取得
11 MEASURING SYSTEM AND METHOD(注 发明 发行人 美国 US11,408,729B2 2019.12.13-2039.12.12 原始取得

3-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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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注册地 申请号/专利号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1)

注1: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中国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 请号/专利号为“I670466”。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70614/201710447669.9”。截至《案 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2: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中国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 请号/专利号为“M592964”。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821/201810954898.4”,申请 号/专利号为“201810954898.4”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 权属限制。

注3: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中国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I715121”。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801/201810866025.8”,申请号/专利 号为“201810866025.8”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4:根据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加拿大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3050806”。经本所律师登陆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该境外专利的申请优先权信息为申请号/专利号为“201710574739.7”的中国境内专利。截 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5: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日本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6984963”。经本所律师登陆日本专利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70614/201710447669.9”。截至《案件状态证明》 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6: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中国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I744670”。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727/201810846138.1” “CN中国大 陆/20180903/201811022876.0”,申请号/专利号为“201810846138.1”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 注7: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中国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 号/专利号为“I715121”。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821/201810955348.4”“CN中国大 陆/20180821/201810954689.X”,申请号/专利号为“201810955348.4”“201810954689.X”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

3-3-1-59

67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利合法有效。

注8: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韩国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10-2401040”。经本所律师登陆韩国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70614/201710447669.9”。截至《案件状 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9:根据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日本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 专利号为“7073532”。经本所律师登陆日本专利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117/201810045501.X”。截至《案件状态证明》 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

注10: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美国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专利 号为“US11,454,494B2”。经本所律师登陆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网站[2] 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801/201810866025.8” ,申请号/ 专利号为“201810866025.8”的境内专利尚未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

注11: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美国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 号/专利号为“US11,408,729B2”。经本所律师登陆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70614/201710447669.9”。截 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2 http://www.uspto.gov/

3-3-1-60

67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二:注册商标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发行人 22980927 7 2018.02.28-2028.02.27 原始取得
9
35
37
42
2 发行人 22971974A 7 2018.04.07-2028.04.06 原始取得
9
35
37
42
3 发行人 22970674A 9 2018.04.07-2028.04.06 原始取得
4 发行人 22970609A 9 2018.04.28-2028.04.27 原始取得
5 发行人 22970479A 9 2018.04.07-2028.04.06 原始取得
6 发行人 22969397A 7 2018.03.28-2028.03.27 原始取得

3-3-1-61

68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9
35
37
42
7 发行人 22965533 7 2018.03.07-2028.03.06 原始取得
8 发行人 22967287A 9 2018.04.28-2028.04.27 原始取得
9 发行人 22967866A 37 2018.06.07-2028.06.06 原始取得
42
10 发行人 34056478 42 2019.08.28-2029.08.27 原始取得
11 发行人 34058132 9 2019.08.28-2029.08.27 原始取得
12 发行人 46414336 9 2021.01.07-2031.01.06 原始取得
13 发行人 46406913 42 2021.01.07-2031.01.06 原始取得
14 发行人 45856074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5 发行人 45834460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3-3-1-62

68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6 发行人 45846603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7 发行人 45826534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8 发行人 45841721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9 发行人 45841294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20 发行人 45829856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21 发行人 45823039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22 发行人 42834479 9 2020.08.28-2030.08.27 原始取得
23 发行人 42827738 42 2020.08.28-2030.08.27 原始取得
24 发行人 41550274 9 2020.11.07-2030.11.06 原始取得
25 发行人 41448364 42 2020.09.21-2030.09.20 原始取得

3-3-1-63

68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26 发行人 40360176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27 发行人 40353930 42 2020.04.07-2030.04.06 原始取得
28 发行人 40346105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29 发行人 40332792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0 发行人 40314601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1 发行人 40331168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2 发行人 40317707 9 2020.05.28-2030.05.27 原始取得
33 发行人 40305116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4 发行人 40209504 9 2020.11.28-2030.11.27 原始取得
35 发行人 40209503 10 2020.04.07-2030.04.06 原始取得
36 发行人 39980276 42 2020.03.14-2030.03.13 原始取得

3-3-1-64

68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37 发行人 39971971 9 2020.08.28-2030.08.27 原始取得
38 发行人 39485853 9 2020.03.14-2030.03.13 原始取得
39 发行人 39485852 42 2020.03.14-2030.03.13 原始取得
40 发行人 35722293 9 2019.11.28-2029.11.27 原始取得
41 发行人 34253776 42 2019.08.14-2029.08.13 原始取得
42 发行人 34243950 42 2019.08.14-2029.08.13 原始取得
43 发行人 34229491 9 2019.08.14-2029.08.13 原始取得
44 发行人 34058158 42 2019.06.14-2029.06.13 原始取得
45 发行人 34057417 9 2019.06.14-2029.06.13 原始取得
46 发行人 47148246 42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47 发行人 47148238 42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3-3-1-65

68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48 发行人 47144519 9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49 发行人 47148243 42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50 发行人 47144479 9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51 发行人 47136869 9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52 发行人 49433641 42 2021.04.07-2031.04.06 原始取得
53 发行人 49417796 9 2021.04.21-2021.04.20 原始取得
54 发行人 50823794 42 2021.07.21-2031.07.20 原始取得
55 发行人 50546756 9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56 发行人 50546713 9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3-3-1-66

68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57 发行人 50541584 42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58 发行人 50541564 42 2021.06.28-2031.06.27 原始取得
59 发行人 50541555 42 2021.06.28-2031.06.27 原始取得
60 发行人 50541548 42 2021.07.21-2031.07.20 原始取得
61 发行人 50536653 42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62 发行人 50532868 9 2021.06.21-2031.06.20 原始取得
63 发行人 50532051 42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64 发行人 50525024 42 2021.06.14-2031.06.13 原始取得
65 发行人 50522180 9 2021.06.21-2031.06.20 原始取得
66 发行人 50519076 42 2021.06.14-2031.06.13 原始取得
67 发行人 50519050 42 2021.06.14-2031.06.13 原始取得

3-3-1-67

68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68 发行人 48675308 9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69 发行人 47140672 9 2021.06.07-2031.06.06 原始取得
70 发行人 40331163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71 发行人 40350947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72 发行人 45849278 9 2021.03.21-2031.03.20 原始取得
73 发行人 50536661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74 发行人 53112089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75 发行人 50519542 9 2021.08.07-2031.08.06 原始取得
76 发行人 50819301 9 2021.08.14-2031.08.13 原始取得
77 发行人 53103199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78 发行人 50533731 9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3-3-1-68

68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79 发行人 50541600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0 发行人 50539954 9 2021.09.14-2031.09.13 原始取得
81 发行人 50543779 9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2 发行人 50544858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3 发行人 53091454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4 发行人 53092966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5 发行人 53098136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6 发行人 53101231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7 发行人 53108732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8 发行人 53111978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9 发行人 53114080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3-3-1-69

68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90 发行人 53114883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91 发行人 53121802 9 2021.09.07-2031.09.06 原始取得
92 发行人 53125154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93 发行人 53126489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94 发行人 53162248 42 2021.09.14-2031.09.13 原始取得
95 发行人 53164598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96 发行人 53190645 9 2021.09.07-2031.09.06 原始取得
97 发行人 53193231 9 2021.09.07-2031.09.06 原始取得
98 发行人 53861131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99 发行人 53857409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0 发行人 50548905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3-3-1-70

68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01 发行人 50548897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2 发行人 50525457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3 发行人 50519550 9 2021.09.28-2031.09.27 原始取得
104 发行人 53097772 42 2021.09.21-2031.09.20 原始取得
105 发行人 50522186 9 2021.10.21-2030.10.20 原始取得
106 发行人 53857383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7 发行人 50837351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8 发行人 53861144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9 发行人 53872933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10 发行人 53867372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11 发行人 53108756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3-3-1-71

69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12 发行人 56240907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3 发行人 53092956 9 2021.11.07-2031.11.06 原始取得
114 发行人 53861156 42 2021.12.21-2031.12.20 原始取得
115 发行人 56208879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6 发行人 56240883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7 发行人 56233073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8 发行人 53092948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19 发行人 56225061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0 发行人 53102938 9 2021.10.28-2031.10.27 原始取得
121 发行人 53863030 9 2021.12.21-2031.12.20 原始取得
122 发行人 56225066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3-3-1-72

69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23 发行人 56234718 42 2021.12.07-2031.12.06 原始取得
124 发行人 56234713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5 发行人 56216503 9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6 发行人 56208887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7 发行人 56240945 42 2021.11.28-2031.11.27 原始取得
128 发行人 50529630 9 2021.11.21-2031.11.20 原始取得
129 发行人 53854898 42 2021.12.28-2031.12.27 原始取得
130 发行人 53867374 9 2021.12.21-2031.12.20 原始取得
131 发行人 56240888 9 2021.12.07-2031.12.06 原始取得
132 发行人 60430986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33 发行人 60431012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3-3-1-73

69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34 发行人 60431021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35 发行人 60435929 9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36 发行人 60443290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37 发行人 60450162 9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38 发行人 60450170 9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39 发行人 60458898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40 发行人 60460724 9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41 发行人 60461682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42 发行人 60470166 9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43 发行人 50544839 42 2022.05.07-2032.05.06 原始取得
144 发行人 60459143 42 2022.05.14-2032.05.13 原始取得

3-3-1-74

69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45 发行人 60450195 9 2022.05.14-2032.05.13 原始取得
146 发行人 60439649 9 2022.05.14-2032.05.13 原始取得
147 发行人 60451806 9 2022.05.14-2032.05.13 原始取得
148 发行人 60452219 42 2022.05.14-2032.05.13 原始取得
149 发行人 60470206 9 2022.05.21-2032.05.20 原始取得
150 发行人 50542349 9 2022.06.21-2032.06.20 原始取得
151 发行人 60004666 9 2022.07.14-2032.07.13 原始取得
152 发行人 62407834 9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153 发行人 60436095 42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154 发行人 62410856 42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155 发行人 62394872 42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3-3-1-75

69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56 发行人 62418358 42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157 发行人 62404573 9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158 发行人 60466027 9 2022.07.21-2032.07.20 原始取得
159 发行人 50828667 9 2022.08.07-2032.08.06 原始取得
160 发行人 62403148 9 2022.09.21-2032.09.20 原始取得
161 发行人 62399622 42 2022.09.21-2032.09.20 原始取得
162 发行人 63500335 9 2022.09.21-2032.09.20 原始取得
163 发行人 63506510 9 2022.10.07-2032.10.06 原始取得
164 发行人 62415682 9 2022.09.28-2032.09.27 原始取得
165 发行人 63511504 42 2022.10.07-2032.10.06 原始取得
166 发行人 63502630 42 2022.10.07-2032.10.06 原始取得

3-3-1-76

69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67 发行人 63503633 9 2022.10.07-2032.10.06 原始取得
168 发行人 63523603 42 2022.10.07-2032.10.06 原始取得
169 发行人 63502917 42 2022.10.14-2032.10.13 原始取得
170 发行人 64521479 9 2022.11.28-2032.11.27 原始取得
171 发行人 61801248 9 2023.01.20-2032.01.19 原始取得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3-1-77

69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三:主要租赁物业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m²)
主要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
1 发行人 银星电子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14
号101、102
2,135 办公、研发、
组装
2022.4.1-2025.3.31 未办理
2 发行人 银星电子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科技园
1301-10号车间区1号101-1、101A区、101B区
2,555 办公、研发、
组装等
2021.1.1-2025.12.31 未办理
3 发行人 银星投资集团有限公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1号银星科技园
智界二期3号楼12楼整层
1,855 办公、研发 2021.7.1-2024.6.30 未办理
4 广州中
科飞测
广州开发区才汇创业
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
房之502
5 办公 2021.3.3-2023.3.2 未办理
5 发行人 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服务中心
深圳国际创新谷8栋A座24层2401-2405房屋(原留
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2401-2405房)
2,100.97 办公 2020.5.1-2025.4.30 未办理
6 发行人 北京瑞之德置业有限
公司3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7号楼14层1401、
1402、1403、1404室
1,747.32 办公 2021.8.1-2026.7.31 未办理

3 根据 2022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与原出租方中铁房地产集团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中铁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瑞之德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写字楼租赁合同》补充 协议,出租方变更为北京瑞之德置业有限公司。

3-3-1-78

69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m²)
主要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
7 发行人 北京浩轩飞扬科技有
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地盛中路3号1幢B座1层101-6室 1,342 办公 2019.2.8-2024.2.7 未办理
8 发行人 武汉未来科技城园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城龙
山创新园一期C2栋201单元
458 办公 2021.1.1-2023.12.31 未办理
9 厦门中
科飞测
厦门海投国际航运中
心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567号厦门中心E座16层
1623单元
30 办公 2021.10.1-2022.9.30 未办理
10 珠海中
科飞测
珠海大横琴发展有限
公司
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
21栋401室03卡位
9.74 办公 2022.11.15-2023.11.14 未办理
11 发行人 上海麦格灵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33号大厦东塔19楼A单
552.7 办公 2021.9.20-2024.9.19 未办理
12 发行人 北京浩轩飞扬科技有
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地盛中路3号1幢B座1层101-23室 670 办公 2021.5.8-2024.2.7 未办理
13 发行人 众德瞪羚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50号丰和工业园厂房5栋部分房间
2,234.5 仓库 2022.4.1-2025.3.31 未办理
14 发行人 四川安格斯房地产营
销策划有限公司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单元13层1307室 449.68 办公 2022.4.20-2023.4.19 未办理
15 前海中
科飞测
银星投资集团有限公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科技园银星科
技大厦第3层344
135.75 办公 2022.6.1-2023.5.31 未办理

3-3-1-79

69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m²)
主要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
16 发行人 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
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科技园1301-1
8号车间区2号整栋
7,650 办公、研发、
组装
2022.8.1-2025.12.31 未办理
17 发行人 众德瞪羚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
1301-50号丰和工业园厂房5栋108
605 仓库 2022.9.5-2023.8.31 未办理

注: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在使用以上表格第 9 项租赁房产。

3-3-1-80

69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四:重大销售合同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1.
中芯国际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20,000万元 2019/10 已履行
2020/11 已履行
2021/3 已履行
2021/12 正在履行
2022/1 正在履行
2022/7 正在履行
2.
芯恩(青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0万元 2020/9 已履行
2021/4 正在履行
2022/1 正在履行
2022/5 正在履行
2022/10 正在履行
3.
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2022/9 已履行
2022/11 正在履行
4.
长江存储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0万元 2019/5 已履行

3-3-1-81

700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2020/12 正在履行
2021/8 正在履行
2021/12 正在履行
2022/1 正在履行
5.
华天昆山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8,000万元 2019/11 已履行
2020/9 已履行
2021/3 已履行
2021/6 已履行
6.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7,000万元 2022/3 已履行
2022/4 正在履行
7.
士兰集科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7,000万元 2020/5 已履行
2021/7 已履行
2021/12 正在履行
2022/7 正在履行
8.
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7,000万元 2021/3 已履行
2022/1 已履行
2022/5 正在履行

3-3-1-82

701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9.
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7,000万元 2022/12 正在履行
10. 至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6,000万元 2020/3 已履行
2021/5 已履行
2022/3 正在履行
11. 长电先进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6,000万元 2020/9 已履行
2021/3 已履行
2021/6 已履行
2022/7 正在履行
12. 客户I 检测设备 超过6,000万元 2022/12 正在履行
13. 北京屹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国际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4,000万元 2022/9 正在履行
14. 中环领先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4,000万元 2021/10 正在履行
2022/5 正在履行
15. 上海芯物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2021/4 已履行
16.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2021/6 正在履行
17. 浙江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2021/6 已履行
18. 润西微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3-3-1-83

702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19. 客户B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20/9 已履行
20. 客户F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21/11 已履行
21. 中芯绍兴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19/6 已履行
2021/1 已履行
2022/2 正在履行
22. 天府兴隆湖实验室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22/11 正在履行
23. 客户J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22/12 正在履行
24. 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19/12 已履行
2022/9 正在履行
25. 江苏天芯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3 已履行
26. 宁波泰睿思微电子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8 正在履行
27. 上海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12 已履行
28. 重庆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1 正在履行
29. 江苏芯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0/12 已履行
30. 华卓精科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0/4 已履行
31.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0/12 已履行
32. 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2019/12 已履行

3-3-1-84

703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2022/9 正在履行
33. 荣芯半导体(淮安)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1/12 正在履行
34. 通富微电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19/6 已履行
35. 成都士兰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1 正在履行
36. 深圳市深星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3 正在履行
37. 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5 正在履行
38. 上海鼎泰匠芯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5 正在履行
39. 武汉楚兴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4 正在履行
40. 浙江求是创芯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1 正在履行
41. 山东有研艾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10 正在履行
42. 昆山同兴达芯片封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10 正在履行
43. 深圳方正微电子有限公司 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2022/10 正在履行

注:相同客户的多个主要订单合并计算金额,正在履行为全部或其中部分订单正在履行。

3-3-1-85

704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五: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1.
乐孜公司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11,000万元 2020/4 已履行
2020/7 已履行
2020/12 已履行
2021/3 已履行
2021/9 正在履行
2021/10 已履行
2022/2 正在履行
2022/8 正在履行
2022/11 正在履行
2.
供应商A 光学类 超过12,000万元 2020/5 已履行
2021/4 已履行
2021/8 已履行
2021/9 已履行
2021/12 正在履行
2022/1 正在履行

3-3-1-86

705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2022/10 正在履行
2022/11 正在履行
3.
Soonhan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4,000万元 2020/6 已履行
2020/10 已履行
2020/12 已履行
2021/11 已履行
2022/6 正在履行
2022/7 正在履行
4.
华卓精科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2,000万元 2018/5 已履行
2018/10 已履行
2019/1 已履行
2019/3 已履行
2020/4 已履行
2020/5 已履行
2020/10 已履行
5.
AEROTECH, INC.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1,000万元 2021/10 正在履行
2022/1 正在履行

3-3-1-87

706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签订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
6.
供应商B 光学类 超过1,000万元 2021/8 正在履行
2022/7 正在履行
7.
SCHNEEBERGER AG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1,000万元 2022/12 正在履行
8.
客户F 光学类 超过900万元 2022/7 正在履行
9.
Brooks Automation US, LLC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600万元 2022/4 正在履行
10. 华卓精科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框架协
议,有效期一年(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11. 滨松光子学 光学类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0 年9 月1 日签订框架协
议,有效期一年(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2 年5 月7 日签订框架协
议,有效期一年(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12. 志强视觉 光学类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框架协
议,有效期一年(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注:相同供应商的多个主要订单合并计算金额,正在履行为全部或其中部分订单正在履行。

3-3-1-88

707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六:报告期内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

单位:元

单位:

项目 2022 2021年度 2020年度 依据文件
1 表面膜结构三维光学测试
仪的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
项目
934,200.00 934,200.00 3,914,000.00 《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2017年
度项目立项的通知》(国科高发计字〔2017〕42号)《关于下达科
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8〕11819号)《关
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9〕0362
号)
2 无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
检测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项
-- 23,819,245.55 9,569,044.67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关于02专项2018年度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ZX02〔2018〕006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拨付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
成套工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经费的函》(沪科
〔2018〕456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国家和
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拟资助情况的通知》
3 图形晶圆缺陷光学在线检
测前瞻性研究项目
-- 518,600.00 1,922,983.40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关于02专项2018年度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ZX02〔2018〕006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拨付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
成套工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经费的函》(沪科

3-3-1-89

708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项目 2022 2021年度 2020年度 依据文件
〔2018〕456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国家和
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拟资助情况的通知》
4 20—14nm晶圆高精度膜厚
测量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
7,458,334.97 6,255,593.74 2,799,564.82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二期款
项目资金的通知(粤财科教〔2020〕122号)》《关于下达02科技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的通知》
5 芯片封装缺陷在线视觉检
测仪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
2,857,350.00 2,447,000.00 4,414,000.00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制造
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产发
〔2019〕5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国家重
点研发计划“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19年中央财政
经费的通知(产发〔2020〕1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
促进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
专项2020年中央财政经费的通知(产发〔2020〕634号)》《工业
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拨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制造基
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21年中央财政经费的通知(产发函
〔2021〕1137号)》
6 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新创
业资助项目
750,805.90 7,770,166.82 9,464,180.57 《关于下达龙华区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人才和团队
创业研发投入激励、房租及装修费扶持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龙
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20年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拟

3-3-1-90

709

==> picture [142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项目 2022 2021年度 2020年度 依据文件
资助名单公示》
7 深圳科创委企业研发资助 -- 1,319,000.00 1,188,000.00 《关于下达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通知》(深科
技创新计字〔2020〕6733号)
8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A(晶
圆缺陷检测相关)
4,200,000.00 -- 3,400,000.00 ***
9 300mm图形套刻对准测量
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4,000,000.00 --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
10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4,940,000.00 -- --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函》
11 2021年集成电路制造产线
零部件、材料和关键设备项
目A(缺陷检测相关)
42,362,456.11 -- -- ***
12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3,507,600.00 753,190.00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20〕4号)
《龙华区2022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22年国家、省、市科技计划
项目配套)拟资助名单公示》
13 精密仪器设备资助项目 6,960,000.00 -- --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
14 深圳市重大装备和关键零 23,788,313.00 -- -- ***

3-3-1-91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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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2 2021年度 2020年度 依据文件
部件研制计划A(缺陷检测
相关)

3-3-1-92

71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47 x 6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3-3-2-1 712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6
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6
二、 律师制作本次发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7
第二部分 释 义..................................................................................................................... 10
第三部分 正 文..................................................................................................................... 16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9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2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2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25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5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7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0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2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2
十四、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3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0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0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1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13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3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16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16
二十三、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常见问题的信
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自查情况........................................................................... 120
二十四、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59
附件一:专利.............................................................................................................................. 161
一、 境内专利............................................................................................................... 161
二、 境外专利............................................................................................................... 167
附件二:注册商标...................................................................................................................... 168
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78
附件四:主要租赁物业............................................................................................................... 179
附件五:重大销售合同............................................................................................................... 181
附件六:重大采购合同............................................................................................................... 182
附件七:报告期内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单项
财政补贴情况.............................................................................................................................. 183

3-3-2-2

71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君合 ”)接受深圳中科飞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 股份公司 ”或“ 中科飞测 ”)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或“ 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 上交所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查阅了按规定需查阅的 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需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律 师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 要讨论,并合理、充分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调查、当面访谈、书面审查、查 询等方式进行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及

3-3-2-3

714

本所律师得到了发行人作出的如下书面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 证明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 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 的,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对于出 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 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 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对涉及中国境外机构及人士的有关事宜,均援引并依 赖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 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 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及本 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 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及发表评论意见的适当资格和 能力,对此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 判断。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3-3-2-4

715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2-5

716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4月15日,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 师事务所之一。

本所现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 21101198910308003),具备从事律师业务的合法资格。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为 魏伟律师、黄炜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一) 魏伟律师

魏伟律师2005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在厦门大学 法学院攻读国际法,2008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加入本所,主要从事境内外 上市、并购与公司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魏伟律师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于2020年5月14日换发的《律师执业证》(证号 14403201010529620),具备在中国进行律师执业的资格。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2804室。

邮政编码:518048

电 话:0755- 29395286

传 真:0755- 2939528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 黄炜律师

黄炜律师于2007年和201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及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于2009年毕业于四川外国语大学,取得英语语言及文学第 二学位;于2012年毕业于美国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大学,取得LL.M. 学位。黄炜律师于2012年加入本所,主要从事资本市场、并购与公司等方面的法 律业务。

黄炜律师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于2020年5月14日换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 证号:14403201610471187),具备在中国进行律师执业的资格。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2804室。

3-3-2-6

717

邮政编码:518048

电 话:0755- 29395227

传 真:0755- 2939528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 律师制作本次发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 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 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1、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后,初步听取了发 行人有关人员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和 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在此基础上,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 际情况,向发行人提交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同时,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解释 了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意义、要求和责任,并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回答了发行人 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2、 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编制了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 确定了核查和验证工作程序、核查和验证方法,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 涵盖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

(二) 落实核查验证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落实核查验证计划,本所律师进驻发行人收集和审阅法律文件,进行核查 验证工作。本所律师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并 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与发行人、保荐机 构、会计师等进行了讨论,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 握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合理、充分地采用了实地 调查、当面访谈、书面审查、查询、互联网检索等方法,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 实地调查和访谈。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了 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发行人的有关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和探讨;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发行人与该等客户、供应商的业务往来等情况。

3-3-2-7

718

2、 查档、查询和检索。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档并 复印了工商档案文件,查询了发行人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并获取了机读档案 登记资料;通过专利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情况,并取 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及专利申请的证明;通过商标 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情况,并取得了商标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拥 有的商标的注册证明;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检索查询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涉及执行案件等事项。

本所将尽职调查收集到的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访谈笔录等归类成 册,及时制作工作底稿,作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 材料。

(三) 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工作

1、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通过口头或书面形 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并就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充 分沟通,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和要求,并跟踪、督促及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 解决。

2、 本所律师参加了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辅导授课, 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对发行人业 务经营及公司运作中的合法合规性随时进行指导,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在 此过程中,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密切配合,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回答发行人提出的法律咨询;协同发行人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解决本次发 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准备工作

1、 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现场工作,参加中介机构 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讨论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 问题,并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和实施计划, 起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和决议等文件。

2、 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制度,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条件,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了《公司章程》《上市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文件。本所律 师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中与法律相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并对《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五)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3-3-2-8

719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累计工作时 间超过3,000个工作小时。

3-3-2-9

720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

义:

义:
简称/术语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中科飞测、公
司、股份公司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在中国境内发行及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标明
股票面值及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
发行人经同意注册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行为
报告期 发行人就申请本次发行而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2018年度、
2019年度、2020年度与2021年1-6月
飞测有限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前海中科飞测 深圳前海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厦门中科飞测 厦门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北京中科飞测 北京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广州中科飞测 广州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中科飞测 上海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香港中科飞测 Skyverse Limited,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新加坡中科飞测 Skyverse Pte. Ltd.,系香港中科飞测全资子公司
北京分公司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公司分支机构
苏州分公司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系公司分支机构
苏州翌流明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微电子所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芯动能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岭南晟业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岭南集团 深圳市岭南集团有限公司
前海博林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小纳光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聚源载兴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聚源启泰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3-2-10

721

简称/术语 全称或含义
物联网二期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科鼎奕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力合融通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力合融通投资
有限公司”“深圳力合融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力合汇盈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投基金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创投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创新一号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粤莞投资 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自贸三期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控科工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哈勃投资 哈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聚源铸芯 苏州聚源铸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睿朴资管 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丹盛管理 宁波丹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博林集团 深圳博林集团有限公司
姝承教育 姝承教育(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横琴承心 珠海横琴承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众创空间 深圳市众创空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横朗股份 深圳市龙华上横朗股份合作公司
力华投资 广州力华投资有限公司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发改委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监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基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布吉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3-3-2-11

722

简称/术语 全称或含义
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君合、本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皇嘉 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中联资产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于2020年12月25日签署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公司发
起人协议》
《特殊权利终止协议》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全体股东于2021年9月30日签署
的《〈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
议》
《公司章程》 提及当时飞测有限或发行人有效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章程修正
《公司章程(草案)》 经发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将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后生效施行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香港法律意见书》 李伟斌律师行于2021年9月16日出具的《关于Skyverse Limited的
法律意见书》
《新加坡法律意见书》 DUANE MORRIS & SELVAM LLP于2021年12月6日出具的
《Legal Due Diligence Opinion In Relation To Skyverse PTE.
LTD.》
《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19823-13号)
《纳税审核报告》 天职国际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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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简称/术语 全称或含义
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1]19823-4
号)
《内控报告》 天职国际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9823-1号)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
订稿
《公司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后不时的
修改、补充或修订
《证券法》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后不时的
修改、补充或修订
《科创板首发办法》 经2019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及其后不时的修改、补充或修订
《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3月1日通过、于同日施行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后不时的修改、补充或修订
《合伙企业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于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后不
时的修改、补充或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于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
后不时的修改、补充或修订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颁布并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后不时的修改、补充或修订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
行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颁布、于2014年2月7
日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及其后不时的修改、补充或修订
《科创板申报及推荐暂
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3月27日颁布并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及其后不时的修
改、补充或修订
法律法规 提及当时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
性文件
企业公示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之国家企业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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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简称/术语 全称或含义
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信用中国 网址为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企查查网站 网址为https://www.qcc.com/
商标综合查询系统 网址为http://sbj.cnipa.gov.cn/sbcx/
专利综合查询系统 网址为http://cpquery.sipo.gov.cn/
中国证监会失信记录网 网址为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国家生态环境部(曝光
台)
网址为http://www.mee.gov.cn/ywdt/bgt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平台
网址为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址为http://lhxq.szzfcg.cn/home/11/newindex.jsp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网站
网址为http://www.hp.gov.cn/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官方
网站
网址为
https://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home
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
网址为https://tiponet.tipo.gov.tw
《小纳光入伙协议》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入伙协议》
《财产份额管理办法》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
基金业协会网站 网址为http://gs.amac.org.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网址为http://wenshu.court.gov.cn/
美国证券交易所网站 网址为http://www.amex.com/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网
网址为https://www.nasdaq.com/
纽约证券交所网站 网址为https://www.nyse.com/
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网址为https://www.hkex.com.hk/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
网址为http://www.neeq.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网址为http://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网址为http://www.sse.com.cn/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且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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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简称/术语 全称或含义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 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3-3-2-15

726

第三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一)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 1、 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2021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本次发 行的有关议案。

  • 2、 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2021年5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25名,代表股份240,000,0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0%。该会议以 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有关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1、 发行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全部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 2、 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3、 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80,000,000股(含80,000,000股),且不低于本次 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如果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则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应当根据超 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结果相应增加,且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的15%。

本次发行仅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行数量,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 准。

  • 4、 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 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 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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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 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5、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除前述发行方式外, 本次发行可以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 战略配售 ”)的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如采用战略配售的发行方式,战略配售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条件的战 略合作方、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保荐机构依法设 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 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等依法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战略投资 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6、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交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必须遵守的 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购买者除外)

7、 超额配售选择权

如本次发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公司 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使用超额配售 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主承销商也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公司按照超 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的股票。保荐机构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8、 发行与上市时间

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决定后,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 年内发行股票;发行人取得上交所同意股票上市申请的决定后,由董事会与保荐 机构协商确定上市时间。

9、 承销方式

由承销保荐机构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10、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流通。

11、 决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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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发行人取得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 成。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授权

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代表 在公司本次发行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具体授权如下:

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 议范围内最终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发行对 象、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发行方式、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与上市 时间等事项;

2、 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 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荐机构及控制该机构的证券 公司等主体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托管、注册等手续;授权、签 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包括但 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其他申报文件、反馈意见答复、保荐协议、承 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上市协议、配售协议、各种公告等);

3、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及上交所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 限于在指定的报刊与网站上发布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并在 上交所申请上市并提供齐备的申请资料;

4、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市场条件、政策环 境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及上交所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向及投资金额作适 当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 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托管登记、限售流通股锁定等事宜;

6、 根据本次发行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 制度的相关条款,并办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7、 在本次发行前按照相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8、 在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内,如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部门、上交所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定新 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则据此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执 行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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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外,为本次发行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或董事会认 为必要的其他主体(包含但不限于财经公关),并负责处理支付费用、出具承诺 文件、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

10、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的要求或实际适用情况, 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和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 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了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合 法有效;

2、 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议案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 宜的授权程序合法,授权范围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同意上市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决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前身飞测有限为2014年12月3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于 2020年12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人的整体变更的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监局于2020年12月2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26333171E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有效存续且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等根据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飞测有限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于2020年12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自飞测有限成立之日起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

(三)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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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三章“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四章“发行人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 理结构,其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 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 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作出的有关决议及《招股 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A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将超过 票面金额;本次发行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 十七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相关资料的记载、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聘任 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营所需设 置了多个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 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 判断,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天职国际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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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及一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章“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 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三章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之第1项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四章“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财务与会计

根据天职国际向发行人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 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根据天职国际向发行人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发行人已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有效执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3、 业务完整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 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八章“发 行人的业务”、第十五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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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七章“发行 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 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及第二十章“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 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 判断,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规范运营

根据《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为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上市公司行 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5);根 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隶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下的半 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代码:C3562);根据《科创板申报及推荐暂行规 定》,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的“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行业。据此, 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范围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 录、中国证监会网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及一期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据此,本次发行符合 《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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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上述第(三)节“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 关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 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作出的有关决议及 《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3,000万元。据此,本次 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及上市方 案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80,000,000股,且不低于本次发 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 (三)款的规定。

4、 根据《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招 股说明书》《审计报告》以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 细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1]19823-2号),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 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 比例不低于15%。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款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取得上交所同意上市的决 定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飞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履行了如 下程序:

2020年11月27日,中联资产出具了《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拟改建为股 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 [2020]第3138号),确认以2020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飞测有限股东全部权益 的评估值为146,921.25万元。

2020年12月25日,飞测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关于设立深圳中科 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就飞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相 关事宜达成协议。

2020年12月2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等议案,同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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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2020年12月28日,天职国际对发行人的设立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 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1699号),确 认截至2020年12月28日止,中科飞测(筹)已将飞测有限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 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成中科飞测(筹)的注册资本240,000,000元,每股面值1元, 其余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20年12月29日,深圳市监局向发行人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改制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苏州翌流明 3,780.0963 15.7504% 净资产折股
2. 国投基金 3,646.5943 15.1941% 净资产折股
3. 小纳光 1,885.5937 7.8566% 净资产折股
4. 哈承姝 1,664.3853 6.9349% 净资产折股
5. 芯动能 1,538.2835 6.4095% 净资产折股
6. 岭南晟业 1,456.4419 6.0685% 净资产折股
7. 前海博林 1,333.4490 5.5560% 净资产折股
8. 微电子所 1,160.4106 4.8350% 净资产折股
9. 物联网二期 1,022.6754 4.2611% 净资产折股
10. 深创投 978.9934 4.0791% 净资产折股
11. 创新一号 921.5221 3.8397% 净资产折股
12. 哈勃投资 792.7072 3.3029% 净资产折股
13. 聚源载兴 688.7711 2.8699% 净资产折股
14. 粤莞投资 460.7611 1.9198% 净资产折股
15. 丹盛管理 459.7701 1.9157% 净资产折股
16. 自贸三期 368.6088 1.5359% 净资产折股
17. 华控科工 368.6088 1.5359% 净资产折股
18. 国科鼎奕 357.8820 1.4912% 净资产折股
19. 力合融通 349.8159 1.4576% 净资产折股
20. 聚源启泰 241.7522 1.0073% 净资产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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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21. 聚源铸芯 229.8851 0.9579% 净资产折股
22. 虞仁荣 114.9425 0.4789% 净资产折股
23. 睿朴资管 74.7125 0.3113% 净资产折股
24. 王家恒 74.7125 0.3113% 净资产折股
25. 力合汇盈 28.6247 0.1193% 净资产折股
合计 24,000.0000 100.0000%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 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发行人的发起人在飞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的过程中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的内容符合当时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3)飞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 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 开方式、所议事项及决议内容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其持有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业务体系及主 要相关资产。据此,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 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 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据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 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三) 发行人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股东大会是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监 事会均对股东大会负责。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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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置了总经理办公室、 财务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研发中心、制造中心、物控部、采购部、品质部、 仓管部、人才中心、战略部等职能部门。发行人的机构与部门均系根据自身的需 要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没有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据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四) 发行人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发 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之外的其他职务;该等高级管理人员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兼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 劳动人事制度和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独立支付工资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据 此,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就本所律师具备的 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主要从事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 生产、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 确认、发行人以自身名义对外独立签署及履行各项业务合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和机 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其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发 行人的现有股东即为发行人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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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即现 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苏州翌流明 37,800,963.0000 15.7504
2、 国投基金 36,465,943.0000 15.1941
3、 小纳光 18,855,937.0000 7.8566
4、 哈承姝 16,643,853.0000 6.9349
5、 芯动能 15,382,835.0000 6.4095
6、 岭南晟业 14,564,419.0000 6.0685
7、 前海博林 13,334,490.0000 5.5560
8、 微电子所 11,604,106.0000 4.8350
9、 物联网二期 10,226,754.0000 4.2611
10、 深创投 9,789,934.0000 4.0791
11、 创新一号 9,215,221.0000 3.8397
12、 哈勃投资 7,927,072.0000 3.3029
13、 聚源载兴 6,887,711.0000 2.8699
14、 粤莞投资 4,607,611.0000 1.9198
15、 丹盛管理 4,597,701.0000 1.9157
16、 自贸三期 3,686,088.0000 1.5359
17、 华控科工 3,686,088.0000 1.5359
18、 国科鼎奕 3,578,820.0000 1.4912
19、 力合融通 3,498,159.0000 1.4576
20、 聚源启泰 2,417,522.0000 1.0073
21、 聚源铸芯 2,298,851.0000 0.9579
22、 虞仁荣 1,149,425.0000 0.4789
23、 王家恒 747,125.0000 0.3113
24、 睿朴资管 747,125.0000 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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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力合汇盈 286,247.0000 0.1193
240,000,000.0000 100.0000

(二) 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 苏州翌流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翌流明持有37,800,963股发行人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5.75%。

根据苏州翌流明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 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翌流明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088003504F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7-302
注册资本 125万元
成立日期 2014年2月28日
营业期限 2014年2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企业管
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根据苏州翌流明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翌流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CHEN LU 86.25 69.00
(2) 哈承姝 38.75 31.00
合计 125.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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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投基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国投基金持有36,465,943股发行人股份,占 发行人总股本的15.19%。

根据国投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国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TP95
住所 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064-3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高爱民)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3月4日
营业期限 2016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 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国投基金及其管理人国投(上海)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其中,国投基金的基金编号 为SN9420,管理人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编号为P1032007。

根据国投基金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国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10,000.00 21.00 有限合伙人
(2) 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 200,000.00 20.00 有限合伙人
(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乾平涌顺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154,000.00 15.40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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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珞佳熙明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115,500.00 11.55 有限合伙人
(5)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 8.00 有限合伙人
(7)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7,000.00 7.70 有限合伙人
(8) 西藏藏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500.00 3.85 有限合伙人
(9) 上海双创孵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10)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 0.5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000,000.00 100.00 --

3、 小纳光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小纳光持有18,855,937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7.86%。

根据小纳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 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小纳光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小纳光实验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AP4E0T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号银星科技大厦
117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翌流明(委派代表:CHEN LU)
注册资本 779.97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4月15日
营业期限 2016年4月15日至2036年4月7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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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纳光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小纳光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苏州翌流明
11.50 1.47 普通合伙人
(2)
横琴承心
401.65 51.50 有限合伙人
(3)
张嵩
193.20 24.77 有限合伙人
(4)
冉琦
63.30 8.12 有限合伙人
(5)
马砚忠
45.00 5.77 有限合伙人
(6)
杨乐
20.00 2.56 有限合伙人
(7)
哈承姝
13.32 1.71 有限合伙人
(8)
张鹏斌
10.00 1.28 有限合伙人
(9)
王天民
10.00 1.28 有限合伙人
(10) 黄有为 10.00 1.28 有限合伙人
(11) 梅国华 2.00 0.2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779.97 100.00 --

根据小纳光的合伙协议、《股东调查表》以及其提供的其他资料、小纳光的 书面确认,小纳光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无需在中基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4、 哈承姝

哈承姝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哈承姝持有16,643,853股发行人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6.93%。

5、 芯动能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芯动能持有15,382,835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6.41%。

根据芯动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 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芯动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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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355227570L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二层223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益辰奇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401,65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8月21日
营业期限 2015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
经营范围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
和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基协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 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的查询,芯动能及其管理人北京 芯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芯动能的基金编号 为S84789,管理人北京芯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编号为P1025879。

根据芯动能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芯动能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 37.35 有限合伙人
(2)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 37.35 有限合伙人
(3) 北京亦庄国际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0 24.90 有限合伙人
(4) 北京益辰奇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650.00 0.41 普通合伙人
合计 401,65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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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岭南晟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岭南晟业持有14,564,419股发行人股份,占 发行人总股本的6.07%。

根据岭南晟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岭南晟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岭南晟业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71146250G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3085号岭南大厦3-12
法定代表人 陈慷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3年6月8日
营业期限 2013年6月8日至2033年5月23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
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
含限制项目)

根据岭南晟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岭南晟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岭南集团
5,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根据岭南晟业提供的《股东调查表》,岭南晟业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 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 设立基金、受托管理基金产品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 登记备案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基 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7、 前海博林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海博林持有13,334,490股发行人股份,占 发行人总股本的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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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根据前海博林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海博林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前海博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46191257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友武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3年11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3年11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不含限制项
目)。(以上均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
他限制项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
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根据前海博林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海博林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深圳博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000.00 60.00
(2)
深圳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
4,000.00 40.00
合计 10,000 100.00

根据前海博林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海博林不存在以公开或非 公开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亦不 存在发起设立基金、受托管理基金产品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 在中基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8、 微电子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微电子所持有11,604,106股发行人股份,占

3-3-2-34

745

发行人总股本的4.84%。

根据微电子所现行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 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微电子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00000400834434U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戴博伟
注册资本 15,200万元
证书有效期限 至2026年9月27日
经营范围 开展微电子学与应用系统研究,促进科技创新。集成电路设计技
术、工艺技术、封装技术、测试技术及设备研发微纳加工技术及
产品研发功率器件、微波器件、传感器件技术及产品研发通讯与
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芯片研发集成电路设计及知识产权共享服务
相关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

9、 物联网二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物联网二期持有10,226,754股发行人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26%。

根据物联网二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 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物联网二期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T59D9N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638号2幢J17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上创新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秦曦)
注册资本 34,74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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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营业期限 2016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 的查询,物联网二期及其管理人上海上创新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办理了相关 备案、登记手续,物联网二期的基金编号为SJ5107,管理人上海上创新微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编号为P1001682。

根据物联网二期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物联网二期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上海新懿投资有限公司 4,921.50 14.17 有限合伙人
(2) 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4,825.00 13.89 有限合伙人
(3) 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895.00 8.33 有限合伙人
(4) 上海研华慧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895.00 8.33 有限合伙人
(5) 尤勇 2,412.50 6.94 有限合伙人
(6) 徐洁 1,930.00 5.56 有限合伙人
(7) 联发博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930.00 5.56 有限合伙人
(8)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30.00 5.56 有限合伙人
(9) 上海上创新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5.40 4.33 普通合伙人
(10) 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447.50 4.17 有限合伙人
(11) 上海中科股份有限公司 1,447.50 4.17 有限合伙人
(12)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 1,254.50 3.61 有限合伙人
(13) 李想 965.00 2.78 有限合伙人
(14)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65.00 2.78 有限合伙人
(15) 赖建生 579.00 1.67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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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6) 王晓蕾 414.95 1.19 有限合伙人
(17) 王一后 347.40 1.00 有限合伙人
(18) 江之琳 337.75 0.97 有限合伙人
(19) 钟建成 289.50 0.83 有限合伙人
(20) 解放 289.50 0.83 有限合伙人
(21) 刘仕娟 289.50 0.83 有限合伙人
(22) 朱珠 289.50 0.83 有限合伙人
(23) 郝爱华 289.50 0.83 有限合伙人
(24) 万爱凤 289.50 0.8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4,740.00 100.00 --

10、 深创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持有9,789,934股发行人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4.08%。

根据深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 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B区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25日
营业期限 1999年8月25日至2049年8月25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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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 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 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 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 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 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 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 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许可经营 项目是:无。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 的查询,深创投的管理类型为“自我管理”,其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 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深 创投的基金编号为SD240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0284。

根据深创投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281,951.99 28.20
(2)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01.09 20.00
(3)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27,931.20 12.79
(4)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107,996.23 10.80
(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304.67 5.03
(6)
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8,921.97 4.89
(7)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48,921.97 4.89
(8)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6,730.14 3.67
(9)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
33,118.11 3.31
(10) 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4,448.16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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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1)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23,337.79 2.33
(12)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14,002.79 1.40
(1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333.90 0.23
合计 1,000,000.00 100.00

11、 创新一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创新一号持有9,215,221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3.84%。

根据创新一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创新一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QQ44XG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1号银星科技大厦9楼A9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红土人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倪泽望)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7年9月19日
营业期限 2017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
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 的查询,创新一号及其管理人广东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根据《证券投 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办理了相关备 案、登记手续,创新一号的基金编号为SCY331,管理人广东红土创业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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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登记编号为P1007124。

根据创新一号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创新一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57,000.00 28.50 有限合伙人
(2)
红土富祥(珠海)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55,000.00 27.50 有限合伙人
(3)
工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0,0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4)
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20,0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5)
深圳市前海红利产业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3,000.00 6.50 有限合伙人
(6)
深圳市汇龙达投资有限公司
7,000.00 3.50 有限合伙人
(7)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 3.00 有限合伙人
(8)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 3.00 有限合伙人
(9)
深圳市盐田区国有资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5,000.00 2.50 有限合伙人
(10)
深圳市大鹏新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
公司
5,000.00 2.50 有限合伙人
(11)
深圳市鼎胜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2)
深圳市佳利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3)
深圳市红土人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00.00 1.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200,000.00 100.00 --

12、 哈勃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哈勃投资持有7,927,072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3.30%。

根据哈勃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哈勃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哈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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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KNMP6T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23号中国人寿大厦23
法定代表人 白熠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9年4月23日
营业期限 2019年4月23日至2039年4月22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哈勃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哈勃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0,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00 100.00

根据哈勃投资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哈勃投资不存在以公开或非 公开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亦不 存在发起设立基金、受托管理基金产品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 在中基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13、 聚源载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源载兴持有6,887,711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2.87%。

根据聚源载兴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源载兴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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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名称 上海聚源载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50747163X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聚源立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孙玉望)
注册资本 15,1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8月25日
营业期限 2015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 的查询,聚源载兴及其管理人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均已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办理 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聚源载兴的基金编号为SH0810,管理人中芯聚源股权 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登记编号为P1003853。

根据聚源载兴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源载兴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 10,000.00 66.23 有限合伙人
(2) 淡水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19.87 有限合伙人
(3)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13.25 有限合伙人
(4) 宁波聚源立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 0.66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5,100.00 100.00 --

14、 粤莞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粤莞投资持有4,607,611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1.92%。

根据粤莞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粤莞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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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名称 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1Q6Q00U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滨海湾新区湾区大道1号2栋2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8年5月23日
营业期限 2018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 的查询,粤莞投资及其管理人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办理了相关备案、 登记手续,粤莞投资的基金编号为SEP179,管理人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的登记编号为P1000719。

根据粤莞投资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粤莞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5,436.42 49.88 有限合伙人
(2) 深圳市宝田投资有限公司 10,174.56 19.95 有限合伙人
(3) 深圳市中集投资有限公司 7,122.19 13.97 有限合伙人
(4) 东莞市产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 6,867.83 13.47 有限合伙人
(5) 东莞市滨海湾新区控股有限公司 1,144.64 2.24 有限合伙人
(6) 南京南方坤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27.18 0.25 有限合伙人
(7) 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7.18 0.25 普通合伙人
合计 51,000.00 100.00 --

15、 丹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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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丹盛管理持有4,597,701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1.92%。

根据丹盛管理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丹盛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丹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H7RJM9T
住所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1号7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夏春梅
注册资本 4,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0年8月26日
营业期限 2020年8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丹盛管理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丹盛管理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刘丹 1,000.00 25.00 有限合伙人
(2) 夏春梅 3,000.00 75.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4,000.00 100.00 --

根据丹盛管理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丹盛管理不存在以公开或非 公开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亦不 存在发起设立基金、受托管理基金产品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 在中基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16、 自贸三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自贸三期持有3,686,088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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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贸三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自贸三期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4TX2B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788号T1第28层1-2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吴剑平)
注册资本 171,420万元
成立日期 2017年12月6日
营业期限 2017年12月6日至2027年12月5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 的查询,自贸三期及其管理人上海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已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办理 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自贸三期的基金编号为SCJ677,管理人上海自贸区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编号为P1012846。

根据自贸三期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自贸三期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29.17 有限合伙人
(2)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29.17 有限合伙人
(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29.17 有限合伙人
(4) 上海嘉贯添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000.00 11.67 有限合伙人
(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智积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920.00 0.54 有限合伙人
(6) 上海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500.00 0.29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71,42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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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17、 华控科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控科工持有3,686,088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1.54%。

根据华控科工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控科工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00MA48XQYD53
住所 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金融小镇叶挺大道特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扬)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7年3月27日
营业期限 2017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7日
经营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
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 的查询,华控科工及其管理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均已根据《证券投 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办理了相关备 案、登记手续,华控科工的基金编号为SY2269,管理人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的登记编号为P1025293。

根据华控科工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控科工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
(1) 华控成长(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防务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600.00 30.60 有限合伙
(2) 深圳前海淮泊方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30,000.00 30.00 有限合伙
(3) 福建省黑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 10.00 有限合伙

3-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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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
(4) 苏州元聚华控防务二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0,000.00 10.00 有限合伙
(5) 湖北咸宁清海长江新兴产业基金(有限
合伙)
10,000.00 10.00 有限合伙
(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清联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8,060.00 8.06 有限合伙
(7) 华控卓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防务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0.00 1.14 普通合伙
(8)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0.10 普通合伙
(9) 湖北华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0.10 普通合伙
合计 100,000.00 100.00 --

18、 国科鼎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国科鼎奕持有3,578,820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1.49%。

根据国科鼎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国科鼎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3213280238
住所 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B区6栋2单元6-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西藏国科嘉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王
戈)
注册资本 106,24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7月9日
营业期限 2015年7月9日至2035年7月7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不得向非合格投
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资产
管理(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不含

3-3-2-47

758

股权投资业务);股权投资(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 业投资提供担保;不得从事房地产业务)。(经营以上业务的,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 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 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财务咨询(不含财务公司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 的查询,国科鼎奕及其管理人西藏国科嘉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 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国科鼎奕的基金编号为SM1354,管理人西藏国科 嘉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登记编号为P1032937。

根据国科鼎奕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国科鼎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
(1) 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200.00 25.60 普通合伙
(2)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19,640.00 18.49 有限合伙
(3) 北京国科嘉正咨询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12,000.00 11.30 有限合伙
(4) 拉萨源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 10,000.00 9.41 有限合伙
(5) 西藏中鼎天成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5,700.00 5.37 有限合伙
(6) 西藏悦凯欣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500.00 5.18 有限合伙
(7) 新疆绿洲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5,000.00 4.71 有限合伙
(8) 西藏神州润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000.00 4.71 有限合伙
(9)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 5,000.00 4.71 有限合伙
(10)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盈胜基金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 1.88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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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
(11) 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00.00 1.88 有限合伙
(12) 拉萨庆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00.00 1.88 有限合伙
(13) 深圳前海科陆能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00.00 1.88 有限合伙
(14) 西藏西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 1.88 有限合伙
(15) 西藏国科嘉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200.00 1.13 有限合伙
合计 106,240.00 100.00 --

19、 力合融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力合融通持有3,498,159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1.46%。

根据力合融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力合融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力合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79015604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1602B
法定代表人 陈玉明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1年12月13日
营业期限 2011年12月1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
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高新技术转让;投资兴办实业(具体
项目另行申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力合融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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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力合融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深圳力合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根据力合融通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力合融通不存在以公开或非 公开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亦不 存在发起设立基金、受托管理基金产品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 在中基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20、 聚源启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源启泰持有2,417,522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1.01%。

根据聚源启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源启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聚源启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2470977XK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芯聚源(宁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孙玉望)
注册资本 3,03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5日
营业期限 2015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 的查询,聚源启泰及其管理人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均已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办理 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聚源启泰的基金编号为S39173,管理人中芯聚源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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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登记编号为P1003853。

根据聚源启泰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源启泰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睢宁县聚铭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000.00 66.01 有限合伙人
(2)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 1,000.00 33.00 有限合伙人
(3) 中芯聚源(宁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30.00 0.99 普通合伙人
合计 3,030.00 100.00 --

21、 聚源铸芯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源铸芯持有2,298,851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0.96%。

根据聚源铸芯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源铸芯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聚源铸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MA20TP3A8Y
住所 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运东大道997号东方海悦花园4幢505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聚源炘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
表:孙玉望)
注册资本 103,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0年1月15日
营业期限 2020年1月15日至2028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 的查询,聚源铸芯及其管理人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均已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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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协办理 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聚源铸芯的基金编号为SJT590,管理人中芯聚源股权投 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登记编号为P1003853。

根据聚源铸芯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源铸芯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 20,000.00 19.42 有限合伙人
(2)
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
金(有限合伙)
15,000.00 14.56 有限合伙人
(3)
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
伙)
15,000.00 14.56 有限合伙人
(4)
长三角协同优势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0,000.00 9.71 有限合伙人
(5)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 9.71 有限合伙人
(6)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9,900.00 9.61 有限合伙人
(7)
上海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5,000.00 4.85 有限合伙人
(8) 苏州同运仁和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4.85 有限合伙人
(9) 苏州市吴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4.85 有限合伙人
(10) 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4.85 有限合伙人
(11) 上海翠臻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2,000.00 1.94 有限合伙人
(12) 苏州聚源炘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100.00 1.07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03,000.0
0
100.00 --

22、 睿朴资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睿朴资管持有747,125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0.31%。

根据睿朴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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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睿朴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5647790569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52号1幢4368室
法定代表人 秦曦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0年11月11日
营业期限 2010年11月11日至2030年11月10日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的查询,睿朴资管 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基 协办理了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睿朴资管的登记编号为P1001709,睿朴 资管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私募基金。

根据睿朴资管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睿朴资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秦曦 470.00 47.00
(2) 王晓蕾 180.00 18.00
(3) 王培君 170.00 17.00
(4) 张剑 100.00 10.00
(5) 陈顺华 50.00 5.00
(6) 李晶 30.00 3.00
合计 1,000.00 100.00

23、 虞仁荣

虞仁荣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虞仁荣持有1,149,425股发行人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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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王家恒

王家恒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家恒持有747,125股发行人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31%。 25、 力合汇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力合汇盈持有286,247股发行人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0.12%。

根据力合汇盈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 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力合汇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共青城力合汇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5JX7L7Y
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409-117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智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杨彬)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7月29日
营业期限 2016年7月29日至2036年7月28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力合汇盈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力合汇盈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杨彬 666.33 33.32 有限合伙人
(2) 吕海富 666.33 33.32 有限合伙人
(3) 彭震 666.33 33.32 有限合伙人
(4) 深圳智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 0.05 普通合伙人
合计 2,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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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力合汇盈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力合汇盈不存在以公开或非 公开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亦不 存在发起设立基金、受托管理基金产品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 在中基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25名发起人股东(即发行人现有股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企业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该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担任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股东资格。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苏州翌流明直接持有发行人15.75%股份。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小纳光直接持有发行人7.86%股份。根据《财 产份额管理办法》,苏州翌流明是小纳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兼持股计划的管理人, 除非《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另有约定,苏州翌流明有权决定小纳光的管理、运营、 决策事项,代表小纳光缔约,管理及处分小纳光的财产,制定激励股权执行细则 等。

因此,苏州翌流明直接持有发行人15.75%股份、通过小纳光间接控制发行人 7.86%股份,合计控制公司总股份的23.61%,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CHEN LU、哈承姝系夫妻关系,CHEN LU、哈承姝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控股股 东苏州翌流明100%股权,其中CHEN LU系苏州翌流明的控股股东。哈承姝直接 持有发行人6.93%股份。CHEN LU、哈承姝夫妇直接及/或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 份总数的30.54%,夫妇二人可以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超过30%。发行人 股权较为分散,除CHEN LU、哈承姝夫妇外,其他任一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均不 超过20%,除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外,其余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为财务投资人。 CHEN LU、哈承姝夫妇实际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超过任一单一股东,对在 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具有优势地位,且其他股东均已签 署《确认函》,共同承诺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除微电子所在发行人2021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投弃权票外,该等股东在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股东(大)会 中均与实际控制人及/或控股股东的表决情况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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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CHEN LU一直是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19年8月至今, 哈承姝一直是发行人的董事。自发行人前身飞测有限设立以来,CHEN LU、哈 承姝夫妇及其通过苏州翌流明、小纳光有权提名的董事人数多于其他任一单一股 东提名或多名股东联合提名的人数,其他任一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均不超过1人; 且在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董事会会议中,其他董事的表决情况均与CHEN LU、 哈承姝夫妇、苏州翌流明及小纳光提名的董事的表决情况保持一致。

CHEN LU、哈承姝夫妇二人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决策者,对公司的业 务发展方向、战略布局、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业务技术发展等重要事项均具备 决定性影响。

综上,CHEN LU、哈承姝夫妇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重大战略规划等 方面全面参与公司的决策或管理,具有控制权,CHEN LU、哈承姝夫妇为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CHEN LU现为美国国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美国护照号码为5457*

哈承姝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52010219****。

3、 发行人最近两年不存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内部治理制度、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相关文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文件、发 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实际控制人为CHEN LU、 哈承姝夫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不存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具体如下: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2019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期间苏州翌流明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16.16%, 国投基金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17.67%,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国投基金。 在该段期间内 CHEN LU、哈承姝夫妇直接及/或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权比例为 27.98%,高于包括国投基金在内的其他任一单一股东,且国投基金为财务投资人, 该段期间(2019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未召开过任何股东 会审议公司重要事项,除上述短期间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的第一 大股东为苏州翌流明,发行人上述单一第一大股东短暂变化不影响发行人实际控 制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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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上述短期间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CHEN LU、哈承姝夫妇 直接及/或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份/股权总数均超过 30%,且该等股权均有表决权。 此外,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除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以外,发行人其他任一单一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均未超过 20%,CHEN LU、 哈承姝夫妇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能产生重大影响。自 2019 年 12 月以来, 其他股东在其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小纳光、发行人之间签署的增资协议中 均承诺不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且全体其他股东均已进一步签署《确认函》,承 诺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四章“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 规范的运行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除微 电子所在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投弃权票外,发行人股东在发行 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股东(大)会中均与实际控制人及/或控股股东的表决情况保 持一致,共同控制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4)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CHEN LU 一直 是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自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今,哈承姝一直是发行人的 董事。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投资协议、增资协议及/或《公司章程》,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CHEN LU、哈承姝夫妇及其通过苏州翌流明、小纳光有权提 名的董事人数多于任一单一其他股东提名或多名股东联合提名的人数,其他任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均不超过 1 人,且在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董事会会议中, 其他董事的表决情况均与 CHEN LU、哈承姝夫妇、苏州翌流明及小纳光提名的 董事的表决情况保持一致。

(5) 根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报告期内, CHEN LU、哈承姝夫妇作为公司经营管理核心决策者,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发 展规划、重要人事任命、技术研发等重要事项均具备决定性影响,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是CHEN LU、 哈承姝夫妇,发行人最近两年不存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四)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发行人由飞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天职国际对发行人的设立出资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20]41699号),确认截至2020年12月28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净资产 折股的注册资本合计240,000,000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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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飞测有限的资产、业务、债权和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 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设立,不存 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需转移给发行人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过程中,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 发行人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由飞测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经各发起人所签署的《发 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确认,并已办理验资手续和工商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

1、 2014年12月,设立

2014年12月12日,微电子所、岭南晟业及苏州翌流明签署《深圳中科飞测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约定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飞测有限,注册资本为3,000 万元,其中岭南晟业货币出资1,230万元,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480万元,苏州 翌流明出资1,29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90万元、无形资产出资500万元)。

2014年12月17日,微电子所出具《微电子研究所关于以4项专利及专有技术 作价投资设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筹)的决定》(微所字〔2014〕 92号),同意微电子所以拥有的4项专利(申请)协议作价480万元,与岭南晟业、 苏州翌流明联合发起设立飞测有限,同意就以上事项办理知识产权转移及相关工 商注册登记手续。该次出资的专利(申请)清单如下:

序号 专利(申请)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1) 一种集成电路缺陷的光学检测方法和装置 201110283462.5
(2)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201110106989.0
(3)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201110286906.0
(4) LED光学特性检测方法及检测装置 201110191200.6

根据微电子所2014年12月11日出具的《微电子研究所关于以4项专利及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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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作价投资设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筹)的公示》,微电子所对 以上协议定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12月11日至18日。根据微电子所 2020年3月24日出具的相关说明,当时在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

2014年12月25日,苏州翌流明、微电子所及岭南晟业签署《深圳中科飞测科 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飞测有限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①岭南晟业以货 币认缴出资1,230万元;②微电子所以无形资产认缴出资480万元;③苏州翌流明 以货币认缴出资790万元,以无形资产认缴出资500万元。

2014年12月31日,深圳市监局向飞测有限颁发了《营业执照》。

飞测有限设立时,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苏州翌流明 货币 790.00 0.00 43.00
无形资产 500.00 0.00
(2) 岭南晟业 货币 1,230.00 0.00 41.00
(3)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0.00 16.00
合计 3,000.0000 0.0000 100.0000

2、 2016年6月,飞测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年3月29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同意,岭南晟业将其持有的飞 测有限3%的股权以90万元的价格,即1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对价转让给苏州翌流 明,将其所持有的飞测有限11.4%的股权以342万元的价格,即1元/每1元注册资 本的对价转让给前海博林。

2016年5月10日,岭南晟业与前海博林、苏州翌流明就上述事宜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书》。同日,深圳公证处就上述事宜出具了(2016)深证字72962号《公 证书》。

2016年5月10日,飞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6年6月1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苏州翌流明
货币 880.00 490.00 46.00
无形资产 500.00 0.00
(2)
岭南晟业
货币 798.00 798.00 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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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3)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16.00
(4)
前海博林
货币 342.00 342.00 11.40
合计 3,000.0000 2,110.0000 100.0000
  • 注:(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飞测有限收到苏州翌流明实缴注册资本400 万元;(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飞测有限收到岭南晟业实缴注册资本1,230 万元;(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3月23日及2015年3月26日出具的四份《手续合格通知书》, 微电子所用于出资设立飞测有限的四项专利(申请)已于2015年3月过户至飞测有限名下。

3、 2016年6月,飞测有限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6年6月13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3,000万元增加至3,333万元,小纳光以333万元认购飞测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333万元,小纳光占飞测有限增资后股权比例为10%。

2016年6月27日,飞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同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
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苏州翌流明
货币 880.00 490.00 41.40
无形资产 500.00 0.00
(2)
岭南晟业
货币 798.00 798.00 23.94
(3)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14.40
(4)
前海博林
货币 342.00 342.00 10.26
(5)
小纳光
货币 333.00 8.00 10.00
合计 3,333.0000 2,118.0000 100.0000
  •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6年6月,飞测有限收到小纳光实缴注册资本8万元。

4、 2016年9月,飞测有限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6年7月22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3,333万元增加为4,33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聚源载兴认缴333.33万元, 聚源启泰认缴100万元,物联网二期认缴433.33万元,前海博林认缴133.34万元。

2016年7月29日,聚源载兴、聚源启泰、物联网二期与飞测有限、苏州翌流 明、岭南晟业、微电子所、前海博林、小纳光就本次增资事宜签署了《投资协议》, 其中约定聚源载兴投资1,000万元,333.33万元作为注册资本,666.67万元计入资 本公积;聚源启泰投资300万元,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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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二期投资1,300万元,433.33万元作为注册资本,866.6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前海博林投资400万元,133.34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66.6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9月20日,飞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同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
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
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苏州翌流明 货币 880.00 490.00 31.85
无形资产 500.00 0.00
(2)
岭南晟业
货币 798.00 798.00 18.42
(3)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11.08
(4)
前海博林
货币 475.34 475.34 10.97
(5)
物联网二期
货币 433.33 433.33 10.00
(6)
聚源载兴
货币 333.33 333.33 7.69
(7)
小纳光
货币 333.00 8.00 7.68
(8)
聚源启泰
货币 100.00 100.00 2.31
合计 4,333.0000 3,118.0000 100.0000

 注:(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6年8月,飞测有限收到前海博林实缴注册资本133.34万元;(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6年8月,飞测有限收到物联网二期实缴注册资本433.33万元;(3)根据发 行人提供的资料,2016年8月,飞测有限收到聚源载兴实缴注册资本333.33万元;(4)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2016年8月,飞测有限收到聚源启泰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

5、 2017年5月,飞测有限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6年12月9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4,333万元增加为4,632.9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国科鼎奕认缴166.66万元, 力合融通认缴119.99万元,力合汇盈认缴13.33万元。

2016年12月19日,国科鼎奕、力合融通、力合汇盈与飞测有限、苏州翌流明、 岭南晟业、微电子所、前海博林、小纳光、物联网二期、聚源载兴、聚源启泰就 本次增资事宜签署了《投资协议》,其中约定国科鼎奕投资金额中,166.66万元 作为注册资本,333.3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力合融通投资金额中,119.99万元作 为注册资本,240.0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力合汇盈投资金额中,13.33万元作为注 册资本,26.6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年5月8日,飞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7年5月24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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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
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苏州翌流明 货币 880.00 490.00 29.79
无形资产 500.00 0.00
(2)
岭南晟业
货币 798.00 798.00 17.22
(3)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10.36
(4)
前海博林
货币 475.34 475.34 10.26
(5)
物联网二期
货币 433.33 433.33 9.35
(6)
聚源载兴
货币 333.33 333.33 7.19
(7)
小纳光
货币 333.00 8.00 7.19
(8)
国科鼎奕
货币 166.66 166.66 3.60
(9)
力合融通
货币 119.99 119.99 2.59
(10) 聚源启泰 货币 100.00 100.00 2.16
(11) 力合汇盈 货币 13.33 13.33 0.29
合计 4,632.9800 3,417.9800 100.0000
  • 注:(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7年4月,飞测有限收到国科鼎奕实缴注册资本166.66万元;(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7年1月,飞测有限收到力合融通实缴注册资本119.99万元;(3)根据发行 人提供的资料,2017年1月,飞测有限收到力合汇盈实缴注册资本13.33万元。

6、 2017年12月,飞测有限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7年12月26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4,632.98万元增加为4,966.2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哈承姝认购。

2017年11月3日,哈承姝与国科鼎奕、力合融通、力合汇盈、飞测有限、苏 州翌流明、岭南晟业、微电子所、前海博林、小纳光、物联网二期、聚源载兴、 聚源启泰就本次增资事宜签署了《投资协议》,其中约定哈承姝投资1,000万元, 333.31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2017年12月26日,飞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7年12月27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
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
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苏州翌流明 货币 880.00 490.00 27.79
无形资产 500.00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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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
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
本(万元)
持股比例
%
(2)
岭南晟业
货币 798.00 798.00 16.07
(3)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9.67
(4)
前海博林
货币 475.34 475.34 9.57
(5)
物联网二期
货币 433.33 433.33 8.73
(6)
聚源载兴
货币 333.33 333.33 6.71
(7)
哈承姝
货币 333.31 166.66 6.71
(8)
小纳光
货币 333.00 41.30 6.71
(9)
国科鼎奕
货币 166.66 166.66 3.36
(10) 力合融通 货币 119.99 119.99 2.42
(11) 聚源启泰 货币 100.00 100.00 2.01
(12) 力合汇盈 货币 13.33 13.33 0.27
合计 4,966.2900 4,117.9350 100.0000

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7年12月,飞测有限收到小纳光实缴注册资本33.3万元。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资料,2017年12月,飞测有限收到哈承姝实缴注册资本166.66万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飞测有限收到苏州翌流明以无形资产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

在飞测有限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期间,苏州翌流明也根据公司章程、《深圳 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等要求履行对无形资产的出资义务。

2017年12月5日,苏州翌流明与飞测有限签署《专利权/申请权转让证明》及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以下3项专利申请权转让至中科飞测,用于实缴 苏州翌流明对飞测有限的500万元出资。

序号 专利申请权名称 申请号/专利号
(1) 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 201710447669.9
(2) 测量系统 201720692112.7
(3)
三维测量的畸变校正方法、装置及计算机可读存
储介质
201710762674.9

2017年12月15日,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该次出资的专利申请权出具《资 产评估报告》(连资评报字(2017)12157号),确认上述三项专利申请权在2017 年10月31日的评估值为518万元。2018年4月10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 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深皇嘉所验字[2018]079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2 月25日,飞测有限已收到苏州翌流明以无形资产出资人民币500万元(无形资产 价值人民币518万元,其中人民币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18万元作为 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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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8年6月,飞测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年6月15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①岭南晟业将其 持有的飞测有限3.9374%的股权以1,200万元转让予芯动能;②物联网二期将其持 有的飞测有限0.9750%的股权以297.1474万元转让予芯动能;③聚源载兴将其持 有的飞测有限0.9751%的股权以297.1474万元转让予芯动能;④国科鼎奕将其持 有的飞测有限0.3750%的股权以114.2837万元转让予芯动能;⑤力合融通将其持 有的飞测有限0.2700%的股权以82.2807万元转让予芯动能;及⑥力合汇盈将其持 有的飞测有限0.0300%的股权以9.1408万元转让予芯动能。

同日,飞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同日,芯动能与岭南晟业、聚源载兴、物联网二期、国科鼎奕、力合融通及 力合汇盈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8年6月22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
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
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苏州翌流明 货币 880.00 490.00 27.79
无形资产 500.00 500.00
(2) 岭南晟业 货币 602.45 602.45 12.13
(3)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9.67
(4) 前海博林 货币 475.34 475.34 9.57
(5) 物联网二期 货币 384.91 384.91 7.75
(6) 哈承姝 货币 333.31 166.66 6.71
(7) 小纳光 货币 333.00 41.30 6.71
(8) 芯动能 货币 325.91 325.91 6.56
(9) 聚源载兴 货币 284.91 284.91 5.74
(10) 国科鼎奕 货币 148.04 148.04 2.98
(11) 力合融通 货币 106.58 106.58 2.15
(12) 聚源启泰 货币 100.00 100.00 2.01
(13) 力合汇盈 货币 11.84 11.84 0.24
合计 4,966.2900 4,117.9350 100.0000

8、 2018年6月,飞测有限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7年12月26日,国投基金与飞测有限、哈承姝、国科鼎奕、力合融通、力 合汇盈、苏州翌流明、岭南晟业、微电子所、前海博林、小纳光、物联网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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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源载兴、聚源启泰就增资事宜签署了《投资协议》,其中约定国投基金投资8,000 万元,1,241.5725万元作为注册资本,6,758.427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年6月15日,芯动能与飞测有限、哈承姝、国科鼎奕、力合融通、力合 汇盈、苏州翌流明、岭南晟业、微电子所、前海博林、小纳光、物联网二期、聚 源载兴、聚源启泰、国投基金就增资事宜签署了《投资协议》,其中约定芯动能 投资2,000万元,310.3931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投入,1,689.6069万元计入资本公 积。

2018年6月25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 4,966.29 万元增加为 6,518.255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国投基金认购 1,241.5725万元、芯动能认购310.3931万元。同日,飞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 公司章程。

2018年6月26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
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
本(万元)
持股比
例(%
(1) 苏州翌流明 货币 880.00 490.00 21.17
无形资产 500.00 500.00
(2) 国投基金 货币 1,241.57 1,241.57 19.05
(3) 芯动能 货币 636.31 636.31 9.76
(4) 岭南晟业 货币 602.45 602.45 9.24
(5)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7.36
(6) 前海博林 货币 475.34 475.34 7.29
(7) 物联网二期 货币 384.91 384.91 5.91
(8) 哈承姝 货币 333.31 166.66 5.11
(9) 小纳光 货币 333.00 41.30 5.11
(10) 聚源载兴 货币 284.91 284.91 4.37
(11) 国科鼎奕 货币 148.04 148.04 2.27
(12) 力合融通 货币 106.58 106.58 1.63
(13) 聚源启泰 货币 100.00 100.00 1.53
(14) 力合汇盈 货币 11.84 11.84 0.18
合计 6,518.2556 5,669.9006 100.0000

 注:(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7年12月,飞测有限收到国投基金实缴注册资本1,241.5725万元;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8年6月,飞测有限收到芯动能实缴注册资本310.39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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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9年8月,飞测有限第六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9年8月16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 6,518.2556 万元增加为 6,861.3217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哈承姝认缴 171.5331万元,小纳光认缴171.5330万元。

同日,小纳光与飞测有限、哈承姝、国科鼎奕、力合融通、力合汇盈、苏州 翌流明、岭南晟业、微电子所、前海博林、物联网二期、聚源载兴、聚源启泰、 国投基金、芯动能就增资事宜签署了《投资协议》,其中约定小纳光投资392.1007 万元,171.53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哈承姝投资392.1008万 元,171.5331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飞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
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
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苏州翌流明 货币 880.00 490.00 20.11
无形资产 500.00 500.00
(2) 国投基金 货币 1,241.57 1,241.57 18.10
(3) 芯动能 货币 636.31 636.31 9.27
(4) 岭南晟业 货币 602.45 602.45 8.78
(5) 哈承姝 货币 504.84 166.66 7.36
(6) 小纳光 货币 504.53 41.30 7.35
(7)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7.00
(8) 前海博林 货币 475.34 475.34 6.93
(9) 物联网二期 货币 384.91 384.91 5.61
(10) 聚源载兴 货币 284.91 284.91 4.15
(11) 国科鼎奕 货币 148.04 148.04 2.16
(12) 力合融通 货币 106.58 106.58 1.55
(13) 聚源启泰 货币 100.00 100.00 1.46
(14) 力合汇盈 货币 11.84 11.84 0.17
合计 6,861.3217 5,669.9006 100.0000

10、 2019年12月,飞测有限第七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9年11月28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 6,861.3217 万元增加为 8,538.533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深创投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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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1846万元,创新一号认缴381.1846万元,粤莞投资认缴190.5923万元,自贸 三期认缴152.4738万元,华控科工认缴152.4738万元,国投基金认缴266.8292万 元,物联网二期认缴38.1184万元,力合融通认缴38.1184万元,前海博林认缴 76.2368万元。

同日,深创投、创新一号、粤莞投资、自贸三期、华控科工、国投基金、前 海博林、物联网二期、力合融通、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微电子所、岭 南晟业、聚源载兴、聚源启泰、芯动能、国科鼎奕、力合汇盈、飞测有限及CHEN LU就增资事宜签署了《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其中约 定新增注册资本由深创投认缴381.1846万元,剩余人民币4,618.8154万元作为资 本公积;创新一号认缴381.1846万元,剩余人民币4,618.8154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粤莞投资认缴190.5923万元,剩余人民币2,309.4077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自贸三 期认缴152.4738万元,剩余人民币1,847.5262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华控科工认缴 152.4738万元,剩余人民币1,847.5262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国投基金认缴266.8292 万元,剩余人民币3,233.1708万元作为资本公积;物联网二期认缴38.1184万元, 剩余人民币461.8816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力合融通认缴38.1184万元,剩余人民币 461.8816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前海博林认缴76.2368万元,剩余923.7632万元作为 资本公积。

同日,飞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9年12月30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
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
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国投基金 货币 1,508.40 1,508.40 17.67
(2) 苏州翌流明 货币 880.00 490.00 16.16
无形资产 500.00 500.00
(3) 芯动能 货币 636.31 636.31 7.45
(4) 岭南晟业 货币 602.45 602.45 7.06
(5) 前海博林 货币 551.58 551.58 6.46
(6) 哈承姝 货币 504.84 166.66 5.91
(7) 小纳光 货币 504.53 41.30 5.91
(8)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5.62
(9) 物联网二期 货币 423.03 423.03 4.95
(10) 深创投 货币 381.18 381.18 4.46
(11) 创新一号 货币 381.18 381.18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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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
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
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2) 聚源载兴 货币 284.91 284.91 3.34
(13) 粤莞投资 货币 190.59 190.59 2.23
(14) 自贸三期 货币 152.47 152.47 1.79
(15) 华控科工 货币 152.47 152.47 1.79
(16) 国科鼎奕 货币 148.04 148.04 1.73
(17) 力合融通 货币 144.70 144.70 1.69
(18) 聚源启泰 货币 100.00 100.00 1.17
(19) 力合汇盈 货币 11.84 11.84 0.14
合计 8,538.5336 7,347.1125 100.0000
  •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9年12月,飞测有限收到粤莞投资实缴注册资本190.5923万元,收到 华控科工实缴注册资本152.4738万元,收到深创投实缴注册资本381.1846万元,收到物联网二期实缴 注册资本38.1184万元,收到创新一号实缴注册资本381.1846万元,收到国投基金实缴注册资本266.8292 万元,收到自贸三期实缴注册资本152.4738万元,收到前海博林实缴注册资本76.2368万元,收到力合 融通实缴注册资本38.1184万元。

11、 2020年1月,飞测有限第八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9年12月24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8,538.5336万元增加为9,181.219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苏州翌流明认缴 183.6244万元,哈承姝认缴183.6244万元,小纳光认缴275.4366万元。

同日,深创投、创新一号、粤莞投资、自贸三期、华控科工、国投基金、前 海博林、物联网二期、力合融通、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微电子所、岭 南晟业、聚源载兴、聚源启泰、芯动能、国科鼎奕、力合汇盈及飞测有限就增资 事宜签署了《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其中约定苏州翌流 明投资934.5371万元,183.6244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哈承姝 投资934.5371万元,183.6244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小纳光投 资1,401.8058万元,275.4366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飞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2020年1月19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苏州翌流明 货币 1,063.62 490.00 17.03
无形资产 500.00 500.00
(2) 国投基金 货币 1,508.40 1,508.4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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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3) 小纳光 货币 779.97 41.30 8.50
(4) 哈承姝 货币 688.47 166.66 7.50
(5) 芯动能 货币 636.31 636.31 6.93
(6) 岭南晟业 货币 602.45 602.45 6.56
(7) 前海博林 货币 551.58 551.58 6.01
(8)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5.23
(9) 物联网二期 货币 423.03 423.03 4.61
(10) 深创投 货币 381.18 381.18 4.15
(11) 创新一号 货币 381.18 381.18 4.15
(12) 聚源载兴 货币 284.91 284.91 3.10
(13) 粤莞投资 货币 190.59 190.59 2.08
(14) 自贸三期 货币 152.47 152.47 1.66
(15) 华控科工 货币 152.47 152.47 1.66
(16) 国科鼎奕 货币 148.04 148.04 1.61
(17) 力合融通 货币 144.70 144.70 1.58
(18) 聚源启泰 货币 100.00 100.00 1.09
(19) 力合汇盈 货币 11.84 11.84 0.13
合计 9,181.2190 7,347.1125 100.0000

12、 2020年9月,飞测有限第九次增加注册资本及出资置换

2020年7月3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①将飞测有限的注 册资本由9,181.2190万元增加为9,509.119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哈勃投资认 购;②苏州翌流明认缴飞测有限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从知识产权出资变 更为等值的货币出资。

同日,哈勃投资与深创投、创新一号、粤莞投资、自贸三期、华控科工、国 投基金、前海博林、物联网二期、力合融通、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微 电子所、岭南晟业、聚源载兴、聚源启泰、芯动能、国科鼎奕、力合汇盈、飞测 有限及CHEN LU就增资事宜签署了《关于深圳中科飞测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 其中约定哈勃投资出资5,000万元认购飞测有限327.900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余下 4,672.099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飞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根据发行人、苏州翌流明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因苏州翌流明用以出资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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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出资投入飞测有限后未能发挥预期的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夯实公司的注册 资本及进一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及为避免上述知识产权出资被认为 存在出资瑕疵,苏州翌流明以现金置换专利申请权出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苏州翌流明原用于出资的专利(申请)登记的权利人仍为发行人,该等 专利(申请)留存作为发行人资产并由发行人使用。

2020年9月15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编号:2020092136046006), 苏州翌流明已于2020年9月21日向飞测有限支付500万元,附言为“出资形式置换 款”。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
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
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苏州翌流明 货币 1,563.62 990.00 16.44
(2) 国投基金 货币 1,508.40 1,508.40 15.86
(3) 小纳光 货币 779.97 41.30 8.20
(4) 哈承姝 货币 688.47 166.66 7.24
(5) 芯动能 货币 636.31 636.31 6.69
(6) 岭南晟业 货币 602.45 602.45 6.34
(7) 前海博林 货币 551.58 551.58 5.80
(8)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5.05
(9) 物联网二期 货币 423.03 423.03 4.45
(10) 深创投 货币 381.18 381.18 4.01
(11) 创新一号 货币 381.18 381.18 4.01
(12) 哈勃投资 货币 327.90 327.90 3.45
(13) 聚源载兴 货币 284.91 284.91 3.00
(14) 粤莞投资 货币 190.59 190.59 2.00
(15) 自贸三期 货币 152.47 152.47 1.60
(16) 华控科工 货币 152.47 152.47 1.60
(17) 国科鼎奕 货币 148.04 148.04 1.56
(18) 力合融通 货币 144.70 144.70 1.52
(19) 聚源启泰 货币 100.00 100.00 1.05
(20) 力合汇盈 货币 11.84 11.84 0.12
合计 9,509.1197 7,675.0132 100.0000

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0年9月,飞测有限收到哈勃投资实缴注册资本327.90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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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20年9月,飞测有限第十次增加注册资本

2020年9月24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飞测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9,509.1197万元增加为9,927.520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聚源铸芯认缴 95.0912万元,睿朴资管认缴30.9046万元,深创投认缴23.7728万元,丹盛管理认 缴190.1824万元,虞仁荣认缴47.5456万元,王家恒认缴30.9046万元。

同日,聚源铸芯、睿朴资管、丹盛管理、虞仁荣、王家恒与哈勃投资、深创 投、创新一号、粤莞投资、自贸三期、华控科工、国投基金、前海博林、物联网 二期、力合融通、苏州翌流明、哈承姝、小纳光、微电子所、岭南晟业、聚源载 兴、聚源启泰、芯动能、国科鼎奕、力合汇盈、飞测有限及CHEN LU就增资事 宜签署了《增资合同书》,其中约定新增注册资本由聚源铸芯认缴95.0912万元, 剩余1,904.908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睿朴资管认缴30.9046万元,剩余619.0954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深创投认缴23.7728万元,剩余476.227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丹 盛管理认缴190.1824万元,剩余3,809.817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虞仁荣认缴47.5456 万元,剩余952.454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王家恒认缴30.9046万元,剩余619.095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飞测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同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飞测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
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苏州翌流明 货币 1,563.62 1,563.62 15.75
(2) 国投基金 货币 1,508.40 1,508.40 15.19
(3) 小纳光 货币 779.97 779.97 7.86
(4) 哈承姝 货币 688.47 688.47 6.93
(5) 芯动能 货币 636.31 636.31 6.41
(6) 岭南晟业 货币 602.45 602.45 6.07
(7) 前海博林 货币 551.58 551.58 5.56
(8) 微电子所 无形资产 480.00 480.00 4.84
(9) 物联网二期 货币 423.03 423.03 4.26
(10) 深创投 货币 404.96 404.96 4.08
(11) 创新一号 货币 381.18 381.18 3.84
(12) 哈勃投资 货币 327.90 327.90 3.30
(13) 聚源载兴 货币 284.91 284.91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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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
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14) 粤莞投资 货币 190.59 190.59 1.92
(15) 丹盛管理 货币 190.18 190.18 1.92
(16) 自贸三期 货币 152.47 152.47 1.54
(17) 华控科工 货币 152.47 152.47 1.54
(18) 国科鼎奕 货币 148.04 148.04 1.49
(19) 力合融通 货币 144.70 144.70 1.46
(20) 聚源启泰 货币 100.00 100.00 1.01
(21) 聚源铸芯 货币 95.09 95.09 0.96
(22) 虞仁荣 货币 47.55 47.55 0.48
(23) 王家恒 货币 30.90 30.90 0.31
(24) 睿朴资管 货币 30.90 30.90 0.31
(25) 力合汇盈 货币 11.84 11.84 0.12
合计 9,927.5209 9,927.5209 100.0000
  • 注:(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0年9月,飞测有限收到苏州翌流明实缴注册资本573.6244万元;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0年9月,飞测有限收到哈承姝实缴注册资本521.8125万元;(3)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0年9月,飞测有限收到小纳光实缴注册资本738.6696万元;(4)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资料,2020年9月,飞测有限收到聚源铸芯实缴注册资本95.0912万元;(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2020年9月,飞测有限收到睿朴资管实缴注册资本30.9046万元;(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2020年9月,飞测有限收到深创投实缴注册资本23.7728万元;(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0年9 月,飞测有限收到丹盛管理实缴注册资本190.1824万元;(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0年9月,飞 测有限收到虞仁荣实缴注册资本47.5456万元;(9)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0年9月,飞测有限收 到王家恒实缴注册资本30.9046万元。

14、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飞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请参加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改制后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股份变动。

15、 结论

就发行人上述历次股权变动事宜,本所律师注意到以下瑕疵: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 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微电子所用于出资设立飞测有限的四项专利(申请)未按 《公司法》上述规定履行评估,存在出资瑕疵。

根据深圳皇嘉出具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深皇嘉所验 字[2018]079号),确认微电子所的前述科技成果出资已投入飞测有限。截至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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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采取补足措施,具体如下:

(1) 相关资产已追溯评估

2017年11月27日,微电子所委托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该次出资的专利 (申请)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连资评报字(2017)11143号),对上述资产在 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进行追溯评估,确认上述四项专利(申请)在评估基 准日的评估值为478万元。评估确定的价额并未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微电 子所在飞测有限设立时应缴纳的出资金额。

(2) 已补足差额并取得股东书面确认

从审慎考虑,为进一步夯实飞测有限注册资本、增强飞测有限偿债能力,以 更好地保护飞测有限及各股东利益,中科飞测实际控制人之一哈承姝就补充评估 结果确认的专利(申请)出资差额部分以现金2万元投入中科飞测。根据微电子 所出具的《确认函》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书面确认,微电子所及发行人其他股东 对前述事实予以认可,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包括潜在争议、纠纷)。根据微 电子所与哈承姝出具的《确认函》,哈承姝与微电子所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管市监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检索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微电子 所未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的瑕疵未引致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亦未 因该等事项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3) 微电子所以非货币资产向飞测有限出资未进行评估事宜符合 233 号文 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9月26日联合颁 发《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 知》(财教(2014)233号)(以下简称“ 233 号文 ”)。根据233号文,“试点单位可 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 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 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1月24日联合颁发的《关于 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教(2014)368号),微电子所被列为233号文项下的试点单位开展科技成果 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微电子所2020年3月24日出具的相关说明,微电子所作为233号文项下的 第一批试点单位,根据233号文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 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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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微电子所作为试点单位 于2014年12月以协议定价公示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且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 异议,故未对拟出资的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当时有效的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令第36号),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有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而根据233号文,当时有效的有关规定与233号文不一致的,试点单位按照233号 文执行,非试点单位仍执行当时有效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微电子所作为试点单位,其2014年以非货币资产向飞 测有限出资未进行评估符合233号文的有关规定。

此外,本所律师也注意到,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 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 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财政部于2019年3月修订并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100号)已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 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 资产评估”“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 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 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 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财政部于2019年9月23日颁 布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 57号)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 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于2019年11月13日 颁布的《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的通知》(条财字[2019]49号文)规定,“(科技成果评估备案)院属科研单位 和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定价。如决定采取资 产评估,继续按照院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据此,233号文当时所制定的 试点政策已经推广至试点单位之外的其他适用单位。

综上,微电子所用于出资设立飞测有限的专利(申请)未按《公司法》相关 规定履行评估程序,存在出资瑕疵,但基于(1)微电子所用于出资的专利(申 请)以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符合当时233号文的规定,出资行为有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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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已经将该等无形资产投入发行人并登记至发行人名下,权属不存在争议、纠纷; (2)相关资产已进行追溯评估,且评估结果未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微电 子所在飞测有限设立时应缴纳的出资金额,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哈承姝已 采取相关措施(向发行人投入现金2万元)夯实注册资本,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未 因该瑕疵引致纠纷或潜在纠纷,也未受到行政处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瑕疵不 会对飞测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的充足性、发行人有效设立、合法存续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该等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不构成本次发 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除前述说明情况外,本所律师认为,自飞测有限设立以来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有效。

(三) 国有股权管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之一的微电子所的股东性质为国有法人。根据微电子所 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微电子所正在办理国 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报批手续,发行人预计将于2022年4月左右取得财政部作 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根据深创投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标识的说 明》,深创投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深创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已标注“CS”标识。

(四) 发行人的股份权利限制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五) 发行人股东的特殊股东权利及终止安排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股东深创投、创新一号、粤莞投资、自贸三期、 华控科工、国投基金、前海博林、物联网二期、力合融通、聚源载兴、聚源启泰、 芯动能、国科鼎奕、力合汇盈、苏州翌流明、小纳光、微电子所、岭南晟业于2019 年11月28日签署的《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该合同约 定股权回购条款及关于公司治理、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强制出售权、平等待遇、上市前的股权转让限制、优先清算权等其 他股东权利安排。

根据发行人股东哈勃投资、深创投、创新一号、粤莞投资、自贸三期、华控 科工、国投基金、前海博林、物联网二期、力合融通、聚源载兴、聚源启泰、芯 动能、国科鼎奕、力合汇盈、苏州翌流明、小纳光、微电子所、岭南晟业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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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7月3日签署的《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之增 资合同书》,该合同取消了对赌回购条款,并约定该合同取代此前增资签订的合 同及书面文件。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全体股东于2020年9月24日签署的《关 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了特殊股东权利条款 (包括关于公司治理、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 权、强制出售权、平等待遇、上市前的股权转让限制、优先清算权等安排),但 并未约定回购条款、对赌条款或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全体股东于2021年9月30日签署的《特 殊权利终止协议》,于相关证券交易所受理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关 于公司治理、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强制 出售权、平等待遇、上市前的股权转让限制、优先清算权所约定的内容不再有效 且不再执行,且各方在已签署的关于发行人的一切其他协议中所享有的一切有别 于一般股东的特殊股东权利的约定(如有)均全部终止。(2)并且同时废止相关 投资/增资协议中关于特殊股东权利的恢复条款。前述(1)与(2)被确认无效/ 不再生效的条款不再恢复,且视为自始无效,且视为不曾约定过。若在《特殊权 利终止协议》签署之日之前已经终止的相关特殊股东权利条款、特殊股东权利的 恢复条款,仍按之前约定的时间终止,且自始无效,并视为从未约定过及存在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1)发行人及其实际 控制人与发行人全体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履行及/或尚未履行的对赌条款或对赌 协议或类似安排,在《特殊权利终止协议》签署前已经终止的对赌条款视为自始 无效,且视为不曾约定过;(2)于相关证券交易所受理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之日 起,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的投资/增资协议中约定的特 殊股东权利条款、特殊股东权利的恢复条款将全部终止,视为自始无效,且视为 不曾约定过。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发 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性项目:研发、设计、销售、上门安装、调 试、测试、光电自动化设备、机电自动化设备、光电仪器、光电设备、电子产品、 机械产品、计算机及软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图像及数据处理系统,并提供上 述商品的售后维护;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维护、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物业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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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自动化设备及仪器、 电子产品和机械产品的加工和配件制造”。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 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5);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公司隶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下的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代码:C3562)。 根据《科创板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发行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的 “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行业。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高端半导体质量 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 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资格、资质或证书如下:

序号 认证名称 持有人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
发行人 05007910 深圳龙华对外贸
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机关
长期
(2)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回执
发行人 海关注册编码:
4403160FRA;
检验检疫备案号:
4700649695
福中海关 长期
(3) 半导体光学检测设备和
三位轮廓及缺陷检测设
备的生产和服务ISO
9001:2015标准认证
发行人 011001833200 莱茵检测认证服
务(中国)有限公
2019.3.29-
2022.3.28
(4) 高新技术企业 发行人 GR202044203965 深圳市科技创新
委员会、深圳市财
政局、国家税务总
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12.11-
2023.12.10

根据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已取得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格、资质或证书。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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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核查,截至前述境外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香港中科 飞测及新加坡中科飞测的具体情况如下:

1、 香港中科飞测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中科飞测系一家于2017年3月17日根据香港法 律注册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Room 1008, Prosperity Millennia Plaza, 663 King’s Road, Quarry Bay, Hong Kong;截至2021年3月17日,香港中科飞测已发行1万股 普通股,全部由发行人持有。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测的业务性质为“IMPORT AND EXPORT”(中文译文: 进口及出口),其实际从事的业务经营为“为母公司从海外采购进口零部件及向 中国大陆以外地区销售母公司产品;采购的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激光器、温控传 感器及隔振平台,而销售母公司的产品为集成电路检测设备”,除商业登记证外, 就该等业务,该香港公司无需香港政府发出的其它牌照。

香港中科飞测设立时,发行人已经就投资设立香港中科飞测取得了深圳市经 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1800296号)、深圳发改委核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 境外备[2018]180号)及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履行了必要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香港中科飞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和运营,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解散、注销 的情况;发行人直接持有的香港中科飞测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况。

2、 新加坡中科飞测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新加坡中科飞测系一家于2020年2月19日根据新 加坡法律注册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6 Temasek Boulevard, #29-00 Suntec Tower Four, Singapore 038986。截至2020年2月19日,新加坡中科飞测已发行100股普通 股,全部由香港中科飞测持有,截至2021年9月3日,除设立时进行股权分配外, 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发生任何股权的分配或转让情形,新加坡中科飞测的业务分类 为“manufacture and repair of semiconductor foundry equipment”(中文译文:半导 体制造设备的生产和维修),其实际尚未开展业务经营,无需在新加坡取得任何 证照、许可或政府批准。

发行人已经就投资设立新加坡中科飞测取得了深圳市商务局核发的《企业境 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3202100273号)、深圳发改委核发的《境外投 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21]0301号)及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履 行了必要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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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21年9月3日,新加坡 中科飞测均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和运营,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解散、注销的情况; 发行人间接持有的新加坡中科飞测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 的情况。

(三)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发生过如 下变更:

1、 报告期初,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性项目:研发、设计、销售、 上门安装、调试、测试、光电自动化设备、机电自动化设备、光电仪器、光电设 备、电子产品、机械产品、计算机及软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图像及数据处理 系统,并提供上述商品的售后维护;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维护、技术转让: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自动化设备及仪器、电子产 品和机械产品的加工和配件制造”。

2、 2020年12月29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性项目:研发、 设计、销售、上门安装、调试、测试、光电自动化设备、机电自动化设备、光电 仪器、光电设备、电子产品、机械产品、计算机及软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图 像及数据处理系统,并提供上述商品的售后维护;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维 护、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物业租赁。(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 营项目:自动化设备及仪器、电子产品和机械产品的加工和配件制造”。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变更均已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手续,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 年以来没有发生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端半导体 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主营业 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20211-6 2020 2019年度 2018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55,992,741.09 237,397,620.94 55,653,132.21 28,990,472.03
营业收入 56,599,147.62 237,587,673.47 55,983,680.09 29,850,7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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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11-6 2020 2019年度 2018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重
98.93% 99.92% 99.41% 97.12%

据此,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 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其解散或终止的情形。深圳市监局 于2021年3月15日、8月2日出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无违 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科 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 关联方包括:

  •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三)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苏州翌流明,实际控 制人为CHEN LU和哈承姝。

  • 2、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自然人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 的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陈学军 陈学军通过岭南晟业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2) 林仁颢 林仁颢通过前海博林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 五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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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前述第1-3项涉及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 5、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

  • 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小纳光 直接持有发行人7.86%股份
(2) 国投基金 直接持有发行人15.19%股份
(3) 芯动能 直接持有发行人6.41%股份
(4) 岭南晟业 直接持有发行人6.07%股份
(5) 前海博林 直接持有发行人5.56%股份
(6) 深创投 深创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红土人
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创新一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两者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7) 创新一号
(8)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国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基
金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9) 岭南集团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10) 深圳博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11) 北京益辰奇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益辰奇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担
任芯动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芯动能持
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 6、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韩涛
担任苏州翌流明的监事
  • 7、 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及前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示的

  •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法人或其组织(但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姝承教育 哈承姝直接持有99%股权并担任该
企业执行董事
(2) 横琴承心 苏州翌流明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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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伙人

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及前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示的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8、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外,由前述第1-6项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该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 外)

外)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 与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陈学军相关的企业
(1) 深圳市俊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
(2)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岭南置业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3) 深圳市九龙湾实业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长
(4) 深圳市岭南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
(5) 深圳力合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
(6) 海口市岭南润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7) 深圳市昊兴投资有限公司 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兼董事
二、与发行人董事陈克复相关的企业
(8) 国投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陈克复担任该企业董事
(9) 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陈克复担任该企业独立董事
三、与发行人董事周俏羽相关的企业
(10)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11) 深圳瑞波光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12) 标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周俏羽担任该企业董事
四、与发行人董事刘臻相关的企业
(13) 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臻担任该企业董事
(1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臻担任该企业董事
五、与发行人监事陈洪武相关的企业
(15) 北京鼎鑫汇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
董事
(1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欣嘉盈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
董事
(17) 国科金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
董事
(18) 国科嘉和(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19) 拉萨国科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经理、执行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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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20) 国科信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长、经
(21) 北京联盛德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2) 武汉珈和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3) 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4) 广州迈景基因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5) 上海序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6) 厦门小歪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7) 通服(深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8) 乐约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29) 北京中智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0) 北京瑞增兰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1) 苏州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2) 深圳市亿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3) 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4) 北京诺禾心康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5) 国科嘉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经理
(36) 北京西普阳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7) 苏州苏纳光电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8) 北京时代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39) 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0) 深圳普瑞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1) 北京华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2) 深圳微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3) 深圳市亿道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4) 优贝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5) 北京百迈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6) 深圳睿心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7) 优听无限传媒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8)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49) 北京沃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0) 深圳市博为医疗机器人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1) 苏州泽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2) 上海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3) 北京迅达云成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4) 上海松鼠课堂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5) 北京炼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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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56) 北京杉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7) 北京掌上维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8) 厦门纵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59) 上海巴刻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0) 北京颐合恒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1) 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2) 北京慧脑云计算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3) 斯坦德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4) 上海米学人工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5) 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6) 北京中科海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7) 苏州阿格斯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8) 北京行易道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69) 上海钛米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0) 北京天心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1) 深圳市时代聚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2) 国科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3) 北京游必得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4)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5) 厦门众联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6) 北京五一微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副董事长
(77) 青岛慧拓智能机器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8) 北京博鹰通航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79) 北京深醒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80) 明度智云(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81) 北京鼎智共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
(82) Strikingly Inc.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83) Precision Robotics Limited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84) Borrui Data Technology Co. Ltd 监事陈洪武担任该企业董事

9、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章“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所述。

10、 除前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 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1-8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自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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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在与发行人的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 (1) 微电子所 份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存在以下关联交易: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1-6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苏州翌流明 技术服务费 -- -- 644,500.97 997,240.96
微电子所 技术服务费 66,000.00 -- 230,785.36 524,886.86
微电子所 会员费 18,867.92 18,867.92 18,867.92 18,867.92
微电子所 展览费 -- -- -- 76,867.92
微电子所 采购材料 -- 40,000.00 -- --
合 计 -- 84,867.92 58,867.92 894,154.25 1,617,863.66

(2) 代收代付情况表

1)代付社保情况

关联方
微电子所
苏州翌流明
合计
单位:元
关联交易内容 20211-6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代付社保 -- 253,022.32 254,856.58 491,033.87
代付社保 -- -- -- 5,845.00
-- -- 253,022.32 254,856.58 496,878.87

注1:与微电子所的代付社保关联交易系根据公司与微电子所、双跨人员签订的《双跨人员三方协议》,公 司承担双跨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并由微电子所代为缴纳。报告期内,微电子 所代公司双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分别为49.10万元、25.49万元、25.30万元及0.00万元,公司根据协 议约定定期向微电子所支付上述费用。

注2:2018年,苏州翌流明为公司员工代为缴纳社保0.58万元,主要系社保关系未转移至公司,由苏州翌流 明代为缴纳。

2)代收代付科研经费情况

公司与微电子所等单位共同申报多个科研课题,公司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分别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代微电子所收取266,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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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

元、2,973,200.00元、572,700.00元和0元,并根据约定分别于2018年度、2019年 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转付微电子所266,400.00元、0元、3,545,900.00元和0 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向微电子所支付所代收的全部科研经费。

3)代收代付人才补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代为 CHEN LU收取人才补助经费0元、1,000,000.00元、500,000.00元、0元,并均于当 年向CHEN LU支付。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1-6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91.94 407.96 240.81 56.72

3、 关联担保情况

(1) 2018 年 3 月 19 日,CHEN LU、哈承姝分别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 署编号为“2018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11A 号”和“2018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11B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保证合同》,对公司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署的 编号为“2018 圳中银布小借字第 00001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300 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 300 万元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2) 2019 年 5 月 23 日,CHEN LU、哈承姝分别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 署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54 号”和“2019 圳中银布小保字第 000054A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布吉 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额协字第 7000054 号”的《中小企业业务授 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下授信额度为 1,000 万元,保证担保的 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 日起两年。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3) 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哈承姝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建设银行深圳分 行签订编号为“2019-0008-103332(哈承姝)”《云快贷借款合同》,该借款合 同借款额度为 1,000 万元,哈承姝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2019 年 2 月 1 日,前海博林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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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008-103332(哈承姝)-1”的《云快贷借款保证合同》,对公司、哈承姝 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为“2019-0008-103332(哈承姝)”的《云快贷 借款合同》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其他相关利息、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 合同借款额度为1,0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其他相关 利息、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截 至2021年6月30日,上述《云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

(4) 2021 年 6 月 22 日,CHEN LU、哈承姝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 署编号为“755HT202109247201”和“755HT202109247202”的《不可撤销担保 书》,为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编号“755HT2021092472”的《借款合 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500 万元,保证范围为《借款合 同》下公司的全部债务。保证责任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 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公司于 2021 年 7 月收到该笔贷款。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1) 2019 年度

(1)20 19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1812
31日余额
本期借入金
本期归还金
201912
31日余额
利率 本期利息
岭南集团 -- 6,000,000.00 6,000,000.00
--
4.35% 75,762.50
博林集团 -- 10,000,000.00 10,000,000.00
--
4.61% 130,645.00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于2019年向岭南集团、博林集团进行资金拆 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已全部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关利息。除上述资金 拆借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其他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

(2) 2018 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名
币种 201712
31日余额
本期借入金
本期归还金
201812

31日余额
利率 本期
利息
哈承姝 美元 50,000.00 -- 50,000.00 -- -- --
哈承姝 港币 -- 110,000.00 110,000.00 -- -- --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香港中科飞测于2018年向哈承姝进行上述资金拆入 系满足日常运营需求,截至2021年6月30日,香港中科飞测已全部偿还上述借款。

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项目

3-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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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单位:元
项目
名称
关联方 2021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预付账
微电子所 123,166.00 -- -- -- 73,440.00 -- -- --
其他应
收款
任非凡 11,702.53 585.13 -- -- -- -- 42,999.23 2,149.96
其他应
收款
CHEN LU -- -- -- -- 17,631.44 1,763.14 17,345.85 867.29
合 计 134,868.53 585.13 -- -- 91,071.44 1,763.14 60,345.08 3,017.25

(2) 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16
30
202012
31
201912
31
201812
31
应付账款 苏州翌流明 -- 106,915.55 149,195.72 250,225.33
其他应付款 微电子所 -- -- 2,973,200.00 31,878.70
其他应付款 CHEN LU -- -- 140,240.22 --
其他应付款 任非凡 -- 2,583.01 20,213.08 --
其他应付款 古凯男 -- 21,986.20 5,413.65 --
其他应付款 哈承姝 -- -- 47,574.75 30,766.70
合 计 -- 131,484.76 3,335,837.42 312,870.73

(三)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决议,对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事项 予以确认。前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均进行了回避。

(四) 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认 为“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正常交易,系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前提下进行的,具有必要性;交易价 格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的市场原则;无利益输送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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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

倾斜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 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依赖;均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的治理制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向 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 所能作出的判断,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系发行人与关联方本着 互惠互利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按照市场价协商确定。

(六) 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 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

(七) 同业竞争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企业公司章程所记载经营范围的核查和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均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范围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 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小纳光已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 本人/本企业确认,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未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中科飞测及下属企业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或 经济实体,未经营且没有为他人经营与中科飞测及下属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本人/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与中科飞测及下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 本人/本企业承诺,未来本人/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将不从事任何与中科飞 测及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且不会新设 或收购与中科飞测及下属企业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实体。

3、 如本人/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发现任何与中科飞测及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 构成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本人/本企业将立即书面通知中科飞测及下属企业, 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中科飞测及下属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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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4、 “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该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为免歧义,不包括中科飞测。

5、 本人/本企业促使本人/本企业的下属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 及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中科飞测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 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立即生效。在本人/本企业为中科飞测的实际控制人 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上述承诺及保证将持续有效。

就避免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小纳光已出具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 本人/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中科飞测及下属企业除外)以及本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 任职企业 ”)(中科飞测及下属企业除 外)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中科飞测及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 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本人/本企业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中科飞测及 下属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遵 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科飞测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保护中科飞测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4、 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的下属企业及任职企业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的下属企业及任职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中科飞 测及下属企业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促使下属企业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该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为免歧义,不包括中科飞测。

6、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立即生效。在本人/本企业作为中科飞测的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上述承诺及保证持续有效。

(九)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有关 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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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根据2021年9月24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已取得权属登记的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二) 知识产权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以 及本所律师在专利综合查询系统[1] 的查询,截至2021年11月30日,发行人持有156 项境内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专利”之“一、境内专利” 所示。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境内专利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除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专利”之“一、境内专 利”所列示的第1-4项专利系公司自微电子所受让取得,第5项及第14项专利自苏 州翌流明受让取得,其余专利均为发行人原始取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 有的上述境内专利合法、有效。

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截至相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专利”之“二、境外专利”所列示的4项境外专利,该等境外专利合法、有效, 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2、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其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商标综合 查询系统[2] 的查询,截至2021年11月30日,发行人持有110项境内注册商标,具体 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注册商标”所示,发行人未拥有境外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 有的上述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1月30日,发行人持有1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

1 http://cpquery.cnipa.gov.cn/ 2 http://sbj.cnipa.gov.cn/

3-3-2-91

802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示。经本所律师核查,该 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的他项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 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际顶级域名证书》《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等资料 及其书面确认,截至2021年11月30日,发行人持有如下3项域名:

权利人 域名 注册日期 到期日
发行人 nanolighting-lab.com 2014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发行人 skyverse.cn 2016年12月6日 2024年12月6日
发行人 skyversetech.com 2016年12月6日 2024年12月6日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3] 的查询,上表中第1项及第2项域名均进行了ICP备案, ICP备案号分别为“粤ICP备16055877号-1”及“粤ICP备16055877号-2”。根据发 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表中第3 项域名没有进行网络接入,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所律师认为,根 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第3项域名在从事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之前无需办理ICP备案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 有的上述域名合法、有效。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为9,787,111.04元,发行人账面净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 晰。

(四) 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持有5家境内全资子公司(前海中科飞测、厦门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广州 中科飞测、上海中科飞测),1家境外全资子公司(香港中科飞测)及1家境外全 资孙公司(新加坡中科飞测),2家境内分支机构(北京分公司、苏州分公司)。

3 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recordQu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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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 之“(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所述。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公司章 程,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境内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前海中科飞测

1、 前海中科飞测
名称 深圳前海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QQG623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CHEN LU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研发光电仪器、光电设备、电子产品、
计算机及软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图像及数据处理系统,
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
成立日期 2017年9月20日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股东情况 发行人持有前海中科飞测100%股权

2、 厦门中科飞测

名称 厦门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32JWJX6X
住所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567号16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哈承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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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2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机器人及智能设备的
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
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数据处理和
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其他未列明信
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光电子器件及
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光电子产品制造;
其他未列明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
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通
讯设备修理;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
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
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成立日期 2019年3月14日
营业期限 自2019年3月14日至2069年3月13日
股东情况 发行人持有厦门中科飞测100%股权
3、 北京中科飞测
名称 北京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MA01TL1692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中路3号1幢B座1层101-18
法定代表人 哈承姝
注册资本 2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机
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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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辅助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年7月16日
营业期限 2020年7月16日至长期
股东情况 发行人持有北京中科飞测100%股权

4、 广州中科飞测

名称 广州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W60DK1L
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502(仅
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CHEN LU
注册资本 13,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光电子器件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
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制造;光学仪器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软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
系统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
设备制造;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电
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光学仪器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光电子器件制造;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成立日期 2021年3月9日
营业期限 2021年3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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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情况 发行人持有广州中科飞测100%股权

5、 上海中科飞测

名称 上海中科飞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7AQY7LXW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鸿音路1211号13
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 CHEN LU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
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销售;软
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年8月26日
营业期限 2021年8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情况 发行人持有上海中科飞测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述5家境内子公司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持有的前述5家境内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2家境内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北京分公司

名称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442770977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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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哈承姝
成立日期 2015年5月18日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0号楼3层3-02室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苏州分公司

名称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1UWDYY0X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负责人 哈承姝
成立日期 2018年1月11日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183号沙湖科技园8B号楼102-B3
经营范围 研发、设计、销售、上门安装、调试、测试、光电自动化设备、机电
自动化设备、光电仪器、光电设备、电子产品、机械产品、计算机及
软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图像及数据处理系统,并提供上述商品的
售后维护;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维护、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述2家分支机构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

(五) 主要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正在使用的主要租赁物业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附件四“主要租赁物业”。

1、 主要租赁物业权属瑕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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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律师 工作报告附件四所列示的第1-3项租赁物业(以下合称“ 上横朗厂房 ”)为使用集 体建设用地建造的房产,未取得有关权属证书;第9项及第12-13项租赁物业的出 租方存在未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有权出租证明文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无法 继续使用其所承租上述租赁物业的潜在风险,但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主要原因如下:

(1) 关于上横朗厂房,根据出租方众创空间出具的书面确认,上横朗厂 房为上横朗股份所有,未取得房产证,上横朗厂房已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1 号)(以下简称“ 《处理决定》 ”)等相关规定 办理完毕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手续,并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 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于 2009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深圳市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编号为 0134329)。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深圳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其拆除或没 收的有关处理决定。

(2) 根据众创空间出具的书面确认,上横朗股份已经按规定履行完毕包 括其股东大会 2/3 表决同意在内的所有内外部决策程序,确保有权出租该房屋。 上横朗股份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就该房屋及所在工业园出租(发包)项目邀请众 创空间参加单一来源谈判,并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布交易结果。上横朗股份与 众创空间约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即交付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 众创空间有权将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如中科飞测)使用。

(3) 2005 年 9 月 13 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大队出具的《建筑工 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深公宝消验[2005]第 Y-30 号),确认上横朗厂房在消防 方面具备使用条件。根据众创空间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租用该房屋 用于生产经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政策。众创空间未因出租上述物 业受到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未因出租上述物业与第三方发生过争议或纠纷; 如租赁物业发生无法继续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其将提前六个月通知中科飞测, 并给予足够时间进行搬迁,以维护中科飞测的合法利益。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仍正常使用上横朗厂 房,与出租方、转租方及其他第三方不存在关于承租上横朗厂房的争议或纠纷。

经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及《处 理决定》对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规 定承租人的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承租前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存在因此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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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4)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龙 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申请出具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用 场地可持续性经营证明意见的复函》,确认所涉用地范围不在《深圳市 2020 年 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及 2021 年度申报土地整备计划列入的土地整备、 征地拆迁项目范围内,不在龙华区已纳入或正在办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拟拆除 重建用地范围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正逐步迁移至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所列示的第4-5项租赁 物业,上横朗厂房未来将不再作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鉴于此,上横朗厂 房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所列示的第9项及第12-13项租赁物业,根据发行 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租赁该等物业的用途为办公,对租赁 物业没有特殊要求,对发行人经营影响较小,且发行人已经对此制定了相关预案, 一旦该等物业因权属瑕疵导致无法继续使用而必须搬迁时,可及时找到替代性的 合法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 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有效赔偿承诺(以下简称“ 《租赁 物业瑕疵承诺》 ”),如果因租赁物业存在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物业被拆除 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合法 使用租赁物业,并给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直接 损失,及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 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则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就发 行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发行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确保发行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2、 主要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瑕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中列示的主要租赁物业相关租赁合同均未办理租赁备案 登记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未按 照法律要求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能会被房屋主管部门要求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对此瑕疵作 出有效的《租赁物业瑕疵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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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存在主要租赁物业未办理房 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除前述已经披露的租赁物业瑕疵外,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作为承租方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租赁 物业。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除特别说明外,重大销售合同是指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 不足1,000万元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 正在履行或已履行的典型合同)的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重大销售 合同”。

(二) 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除特别说明外,重大采购合同是指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不 足500万元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正在 履行或已履行的典型合同)的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重大采购合同”。

(三) 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 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合同名称 借款方 出借方 借款金额
(万元)
借款期
担保方式
1、 《借款合同》(编号:
755HT2021092472)
发行人 招商银行深
圳分行
500 12个
月,自
贷款实
际发放
日起算
深圳市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和CHEN LU、
哈承姝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注:《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6月,借款实际发放时间为2021年7月。

(四) 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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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 的银行授信合同如下:


合同名称 授信申请
授信人 授信额度
(万元)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1、 《云快贷借款合
同》(编号:
2019-0008-1033
32(哈承姝))
飞测有
限、哈承
建设银行深
圳分行
1,000 2019.1.14-
2022.1.14
前海博林提供最
高额保证担保;哈
承姝作为共同借
款人对借款合同
项下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注:发行人与哈承姝共同借款,借款由银行直接发放给发行人。

(五) 正在履行的银行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银行担保合同。

(六) 其他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 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如下:

(1) 飞测有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闵联临港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 该协议就投资金额、项目选址、项目投资与产出要求、投资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 容作了相关约定。2021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与上海闵联临港联合开发有限公司 签署《闵联临港园区三期标准厂房认购协议书》,对于将来拟购买厂房等安排进 行约定。

(2) 发行人与广州开发区管委员于 2021 年 6 月 1 日签署了《关于中科飞 测研发总部及生产基地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该协议就投资金额、项目建设内 容、项目建设主体、投资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相关约定。

(3) 广州中科飞测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1 年 6 月 2 日签署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 440116-2021-000022 号),约 定将位于中新广州知识城新能源新材料及智能芯片园,人才三路以北、芯源五路 以西的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约为 20,003 平方米)出让给广州中科 飞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州中科飞测已支付完毕土地出让金,正 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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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上述(一)至(六)之中适用中国法律的 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七)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八)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 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 系,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九)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一)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章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以来未 进行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报告期内发行人前身飞测有限进行 了十次增资扩股行为,未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前身飞测 有限未发生过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十二条标 准的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未来一年内没有进行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十二条标准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 出售或收购等安排或计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对《公 司章程》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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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间,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 司章程》是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起草和制订的,《公司章程》的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公 司章程(草案)》依据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规范的运行制度。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 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发 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工作制度。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议事规则、工作细则及工作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及决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7次股东 大会、9次董事会会议和7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有效。

(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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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 1、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 立董事;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共4名,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 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聘任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任职会议届次
1 CHEN LU 董事长、总经理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
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
2 哈承姝 董事
3 陈克复
4 周凡女
5 刘臻
6 周俏羽
7 孙坚 独立董事
8 王新路
9 陈昱凯
10 陈彬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
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第一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11 魏晓虹 股东代表监事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
大会
12 陈洪武 股东代表监事
13 哈承姝 副总经理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14 周凡女 财务总监
15 古凯男 董事会秘书

2、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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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EN LU 董事长、总经理
2. 黄有为 首席科学家
3. 杨乐 首席科学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及任职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以 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飞测有限自2019年1月1日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 如下:

1、 董事变化情况

期间 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
人数
变动原因
2019年1月1日至2019
年8月16日
CHEN LU、陈克复、陈学军、
刘臻、王心然、林友武、商立
7 --
2019年8月16日至
2019年11月28日
CHEN LU、陈克复、陈学军、
刘臻、王心然、林友武、商立
伟、哈承姝、周立
9 股本结构变更,增选哈承
姝、周立担任飞测有限董
2019年11月28日至
2020年6月24日
CHEN LU、陈克复、陈学军、
刘臻、林友武、商立伟、哈承
姝、周立、陈顺华、周俏羽
10 股本结构变更,王心然不
再担任飞测有限董事;增
选陈顺华、周俏羽担任飞
测有限董事
2020年6月24日至
2020年12月29日
CHEN LU、陈克复、刘臻、哈
承姝、陈顺华、周俏羽
6 商立伟、林友武、陈学军、
周立不再担任飞测有限董
2020年12月29日至今 CHEN LU、哈承姝、刘臻、周
俏羽、周凡女、陈克复、孙坚、
王新路、陈昱凯
9 股份公司设立,选举孙坚、
王新路、陈昱凯担任独立
董事

2、 监事变化情况

时间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
人数
变动原因
2019年1月1日至2019 陈彬、陈洪武、陈顺华、任非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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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
人数
变动原因
年11月28日 凡、齐雷
2019年11月28日至
2020年9月24日
陈彬、陈洪武、王心然、任非
凡、齐雷
5 股本结构变更,陈顺华不
再担任飞测有限监事,选
举王心然担任飞测有限监
2020年9月24日至
2020年12月29日
陈彬、陈洪武、王心然 3 股本结构变更,齐雷、任
非凡不再担任飞测有限监
2020年12月29日至今 陈彬、魏晓虹、陈洪武 3 股份公司设立,选举陈彬
担任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选举陈洪
武、魏晓虹担任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时间 成员 高级管理人
员人数
变动原因
2019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29日
CHEN LU(总经理) 1 -
2020年12月29日至今 CHEN LU(总经理)、
哈承姝(副总经理)、周
凡女(财务总监)、古凯
男(董事会秘书)
4 股份公司设立,增聘高级
管理人员

4、 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自2019年1月1日起,发行人及其前身 飞测有限核心技术人员为CHEN LU、黄有为、杨乐,该等人员一直在发行人处 任职,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及其前身飞测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重大变动情形。

5、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不构成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变动系公司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实际需要以及股东 结构的不断变化而进行的增选和调整,董事会成员中进行增选和调整的人士主要 系股东委派董事或外部独立董事;发行人新增高级管理人员系根据《公司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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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要求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适当调整。上述变动已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近两年的任职变更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中 设有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孙坚、王新路、陈昱凯。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选任 程序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担任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香港法律意见书》《新加坡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及提供劳务的增值额 17%、16%、13%、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16.5%、17%、
15%(注1)

注1:发行人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前海中科飞测、厦门中科飞测、北京中科飞测、广州中科飞测报 告期内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香港中科飞测适用的利得税税率为16.5%。新 加坡中科飞测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 1、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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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测有限于2017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44201814,有效期3年);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1 日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203965,有 效期3年)。报告期内,发行人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 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发行人2015年至2021年1-6月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2、 增值税相关政策

发行人产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其中: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 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行人产品销 售及维修服务原适用 17%的,税率调整为 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 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行人产品销售原适用 16%税率 的,税率调整为 13%。相应的购买原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 税。

(2) 发行人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增值税率为 6%。

(3) 发行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增值税率为 6%。

(4) 发行人出口产品增值税 2018 年实行“免、抵”政策,2019 年开始实 行“免、抵、退”政策。2019 年 4 月前发行人出口产品增值税退税率为 16%;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行人出口产品增值税退税率为 1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 受的前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 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报告期内 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 贴情况”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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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取得地方政府 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务合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于2021年1月18日、8月19日出具《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发现发行人有重大税务违法 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1年1月14日、7月23日出 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未发现 苏州分公司有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于2021年1月22日、8月4日出 具《无欠税证明》,截至2021年8月4日,未发现北京分公司有欠税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于2021年1月18日、8月19日出具《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发现前海中科飞测有重大税务 违法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于2021年1月28日、7月22日出具《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厦门中科飞测依法 履行纳税义务,暂未发现欠缴税款和偷、逃、抗税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黄埔区税务局九龙税务所于2021年8月4日出具《无欠税证明》, 截至2021年8月1日,未发现广州中科飞测有欠税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1年3月2日出具《涉税 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2日期间,北京中科飞测未 接受过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北京中科飞测于 2021年6月20日和6月21日受到两项行政处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章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四)发行人报告期曾受到的行政处罚”所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严重违 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 测并未涉及任何关于香港税务违法行为,且未有任何被香港税务机关予以处罚之 纪录。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9月3日,新加坡中科飞测未涉及任 何可能影响其纳税责任的、与税务或财政机关之间的争议,且未因违反税务事项 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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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1年3月17日、8月3日出具复函,自2018年1月1 日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在深圳市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内子公司 尚未实际从事产品生产,境内子公司的目前业务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涉及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国家生态环境部(曝光台)、国家和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境内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 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严重 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所在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中科飞测自2018年1月1日至《香港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香港政府部门处罚的情 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9月3日,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因违反 新加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深圳市监局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8月2日出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自2018 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前海中科飞测没有违反工商、质量监督、 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价格检查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7月22日出具《证明》, 自厦门中科飞测设立之日至2021年7月22日,未发现厦门中科飞测有违反市场监 督行政管理法规被该局查处的记录。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4日出具《证明》,自广州中科飞 测设立之日至2021年8月6日,未发现广州中科飞测因违反工商、质监、食药相关 法律法规被该局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北京经济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分别于2021年3月5日、8月15日出具《证明》,自 北京中科飞测设立之日至2021年7月28日,北京中科飞测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 律、法规的记录。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6日出具《证明》,自2018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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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未发现苏州分公司违反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法规被该局查处 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严重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所在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严重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所在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中科飞测自2018年1月1日至《香港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香港 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9月3日,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因违反 新加坡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 30,895.84 30,800.00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14,563.06 14,2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5,000.00 55,000.00
合计 100,458.90 100,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或自 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办法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有或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上述项目拟投资 金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投资;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大于上 述项目拟投资金额,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超过部分 资金。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合现行产业政策,董事会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募 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均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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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二)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批准或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批准或 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环评文件
1. 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
备产业化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
代码:2104-440112-04-01-871809)
不适用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深龙
华发改备案[2021]0165号)
不适用
3. 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根据《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以下合称“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发行人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的建设项目类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0项 之“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和《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 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十四项之“19、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且均属 于“仅组装”的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专业环评机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怡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中科飞 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豁免环评的说明》(以下简称“ 《豁免环评说明》 ”),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 项目)不纳入环境评价体系。根据《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 目名录(2020年版)》和《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研发中 心升级建设项目)属于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之情形。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高端半导体质量控 制设备产业化项目还将涉及建设厂房事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名录》(2021年版)、《豁免环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所涉建设厂房事宜 如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纳入环境评价体系。经查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开 发区网站公布的《总体规划图》,所涉建设厂房坐落地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鉴于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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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主管发改部门的投资项目备案,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度取得了必要的备 案手续。

(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与 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关系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致力于 成为领先的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供应商,为半导体行业内的生产制造企业以 及相关设备、材料厂商提供关键检测、量测设备。

(二)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法律风险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三章“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及第八章“发行人的 业务”所述,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不属于国家限制 类或淘汰类产业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 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 国家产业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诉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 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示信息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 测并无涉及任何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或收到任何法律程序的通知。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9月3日,没有针对新加坡中科飞测 提起的任何现有的诉讼、仲裁或争议。

  • (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涉诉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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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示信息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 股份的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情况。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示信息、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书面确认及其户 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情况。

(四) 发行人报告期曾受到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曾受到的 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华新区大队于2019年12月20日向发行人出具的 《深圳市消防支队龙华区大队处罚决定书》(龙华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0413 号),发行人因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违法行为, 被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华新区大队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全额缴纳 前述罚款并完成整改。

根据深圳市消防支队于2018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深圳市消防监督管理职 能划转的公告》,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为发行人的消防主管监督机构。根 据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3月19日出具《关于〈深圳市中小企业服 务局关于核查出具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 复函》,确认发行人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无重大消防违法违规行 为记录。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9月2日出具《关于〈深圳市中 小企业服务局关于核查出具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 函〉的复函》,确认发行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属于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 法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北京中科飞测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以下简称“ 北京 经开区一所 ”)于2021年6月20日向北京中科飞测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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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一税简罚[2021]1856号),发行人因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申报,被北京经开区一所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发行人已经全额缴纳前述罚款并完成整改。

根据北京经开区一所于2021年6月21日向北京中科飞测出具的《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京开一税简罚[2021]16165号),发行人因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增 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及城市维护建设(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申报,被北 京经开区一所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全额缴纳前述罚款并完成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 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结合前述行政处罚依据并对比上述行政处罚结果,上述行政处罚系按照前 述处罚依据条款中较低处罚标准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北京中科飞测上述两项行政处罚属于违法 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微小、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境内情况,没有证据显示与上述各方所做声明相反的 事实存在。但是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 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 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1) 本所律师的判断是基于确信《招股说明书》、上述各方所作出的书 面确认以及有关证言证据是按照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2) 中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法院除被告所在地法院外, 还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署地或履行地法院、争议所在地法院等,在某些 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到专属法院的管辖,某些诉讼还可能会在境外法院提起;对 于仲裁案件,通常由合同或争议双方通过协议选择仲裁法庭;但是,中国目前对 诉讼和仲裁的案件受理缺乏统一的并可公开查阅的信息公告系统。鉴于此,本所 律师对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核查尚无法穷 尽。

(3) 受限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 与查询网站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进行检索得到的结果可能不能反映最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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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可供公众查询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未履行法院裁判的当事人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 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 面申请更正。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说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提供的 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同时,受限于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通过该系统对被执行人信 息的检索情况可能是不完备的。

(5)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布的方 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的检索结果可能受限于该网站信息的公布及更新情况。 鉴于以上,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诉讼的检索情况可能是不完备的。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但就《招股说明书》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问题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 对发行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进行审阅。

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相关 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 不致因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的各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单位:人
项目 2021630
202012
31
201912
31
20181231
员工总人数 386 287 222 140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363 257 200 137
未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23 30 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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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1630
202012
31
201912
31
20181231
未缴纳社
会保险原
新入职员工,当月不
缴纳或未及时缴纳
15 3 7 1
外籍人士 1 1 1 1
因个人原因放弃缴
7 26 14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未为当月入职的员 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因其入职时间较晚,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 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 日,1名外籍员工系在香港工作而无需按照境内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部分员工因社会保 险异地缴纳操作不便等原因,自愿缴纳,涉及需要发行人承担的部分,发行人已 支付相关费用。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8月4日出具《证 明》,发行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7月30日 出具《告知函》,在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海淀区未发现中科飞测北京分 公司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该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记录。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证明》,中科飞测苏 州分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未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被该局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理处罚。

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证明》,自厦门 中科飞测设立之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期间,厦门中科飞测未发生因违反劳动及社 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厦门市 海沧区社会保险中心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用人单位参保证明》,确认自厦门中 科飞测成立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期间,厦门中科飞测不存在社保方面的投诉。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于2021年8月2日出具《证明信》, 自北京中科飞测设立之日至2021年6月期间,北京中科飞测无社会保险方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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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记录且尚未改正的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6月30日,香港中科飞测没有应付而未 付的强积金供款。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9月3日,新加坡中科飞测没有员工。

(二)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的各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单位:人
项目 2021630
202012
31
201912
31
201812
31
员工总人数 386 287 222 140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361 251 193 132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 25 36 29 8
未缴纳
住房公
积金原
新入职员工,当月不缴
纳或未及时缴纳
15 3 7 2
外籍人士 2 2 2 2
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
8
31 20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未为当月入职的员 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系因其入职时间较晚,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 纳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 日,发行人共有2名外籍员工,其中1人为在香港工作的外籍员工,其无需强制按 照境内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1人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 工,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公司为该名外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部分员工因住房公 积金异地缴纳操作不便等原因,自愿缴纳,涉及需要发行人承担的部分,发行人 已支付相关费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18日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发行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企业上市合法合规缴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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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中科飞测北京分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 日不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被处罚信息,不存在未完结投诉案件。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21年7月26日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厦门中科飞测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2021年7月26日,厦门中科飞测无因 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29日出具《企业上市合法合规缴存住 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自北京中科飞测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2021年7 月28日,北京中科飞测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信用 中国、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税务主管 部门官网,截至2021年11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被 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且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 项相关的诉讼、仲裁等纠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CHEN LU、哈承姝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 承诺,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在本次发行 之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为(包括未以中科飞测的名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登记,以及未足额缴纳员 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需承担任 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 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中科飞测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特殊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发行人部分员 工考虑户籍、家庭所在地医疗、购房等政策要求以及历史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的延续缴纳等原因,自2021年4月起,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上海蚁众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截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蚁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4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公司41名员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因委托 第三方机构缴纳而未由发行人直接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 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以下原因,本所律师认为该瑕 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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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受限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这一客观条件,基于 员工个人意愿,从而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但发行人 已实际承担了其所涉及的应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2)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障主管机关、住房公积金主管机 关出具的前述证明,上述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上 述情况而受到过任何处罚;

(3) 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 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员工之间不存在与缴纳社会保 险或住房公积金事项相关的诉讼、仲裁等纠纷;

(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该等情形作出承诺。

二十三、 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常见问 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自查情况

(一) 对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律师应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存在,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的法律 障碍。

1、 是否适用:否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 证明、《企业征信报告》;

  • (2) 查阅了《香港法律意见书》以及《新加坡法律意见书》;

  • (3) 查阅了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4) 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前身飞测有限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5) 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取得其关于不存在重大违

  • 法违规行为的书面确认;

(6) 获取并查阅了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华新区大队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深圳市消防支队龙华区大队处罚决定书》(龙华应急(消) 行罚决字[2019]0413 号)、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 2021 年 9 月 2 日出具《关于〈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核查出具深圳中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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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复函》与《关于〈深圳市中小 企业服务局关于核查出具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 的复函》、北京经开区一所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向北京中科飞测出具的《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京开一税简罚[2021]1856 号)、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向北京中 科飞测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开一税简罚[2021]16165 号);

(7) 公开检索了企业公示系统、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市 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国家生态环境部(曝光台)、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省 级、注册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官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 证监会失信记录网,核查上述网站上是否有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违法违规情况的记录等。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行政处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正文第 二十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四)发行人报告期曾受到的行政处罚” 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 质障碍。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中科飞 测并无涉及任何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或收到任何法律程序的通知。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9月3日,没有针对新加坡中科飞测 提起的任何现有的诉讼、仲裁或争议。

(二) 对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核查情况

对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核查范围应当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 资或控股的企业;

(2)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 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 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 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 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3)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 公司,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对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形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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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以及 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或毛利总额的比例;

(2) 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 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 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 或控股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情况说明 主营业务
1 苏州翌流明 CHEN LU持有69.00%股权,哈承姝持
有31.00%股权
目前未实际开展经
2 小纳光 苏州翌流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员工持股平台,不
从事具体的生产经
营活动
3 横琴承心 苏州翌流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持股平台,不从事
具体的生产经营活
4 姝承教育 哈承姝持有99.00%的股权 互联网教育
5 力华科技(广州)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CHEN LU的兄弟陈粤持有80%权益且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商业服务业
6 力华投资 CHEN LU的兄弟陈粤持有69%股权,通
过力华科技(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10%的股权
金融业
7 广州风信子互联科
技有限公司
CHEN LU的兄弟陈粤通过力华投资持
有100%的股权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8 广州企正科技信息
咨询有限公司
CHEN LU的兄弟陈粤通过力华投资持
有78%的股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9 贵阳市南明区新理
想教育培训中心有
限公司
哈承姝的妹妹哈婷婷持有65.00%的股
互联网教育

3、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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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阅并获取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全 套工商档案;

(2) 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小纳光出具的《关于深圳 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3) 取得了控股股东苏州翌流明、实际控制人 CHEN LU、哈承姝、小纳

  • 光出具的《调查表》,了解该等主体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主要企业;

(4) 为了解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主要企业的经营范围,本所律 师登录了企业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了相关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资质等 信息,查阅了相关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信用信息报告》,并在企 查查网站上查询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查阅《企业信用报告》;

(5) 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 (6)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等。

  • 4、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 情况。

(三) 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 行人股权清晰)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发行人律 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 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 表核查意见。

  • 1、 是否适用:否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 (1) 查询并获取了控股股东、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

  • (2) 查阅并获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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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协议、公司章程、股 东会决议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设立在国际避税区的情况且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未搭建过境外 控制架构。

  • (四) 最近 2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最近2年内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人数比例 较大或上述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上述事项是否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表核查意见。

  • 1、 是否适用:否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 (1) 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三会制度文件;

  • (2)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飞测有限最近 2 年的工商档案;

  • (3) 发行人及其前身飞测有限最近 2 年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作

  • 出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文件;

  • (4) 获取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

  • (5) 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 术人员的变动情况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最近2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五) 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 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1、 是否适用:是

  • 2、 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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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 (1) 查阅了发行人前身飞测有限与股权激励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文件;

  • (2) 查阅了激励对象签署的入伙协议;

  • (3) 查阅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小纳光的合伙协议、工商档案等基本资

  • 料以及《财产份额管理办法》;

  • (4) 查阅了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及报告期内的部分工资发放表;

  • (5) 查阅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小纳光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文件;

  • 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查阅 了除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

  • (6) 对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全部激励对象进行了访谈;

  • (7) 查询了激励对象签署的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

  • (8) 公开检索了基金业协会网站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

小纳光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具体人员及出资份额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主体 资格”之“3、小纳光”所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小纳光的激励对象均为发行人在职员

工。

  • (2) 员工减持承诺情况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小纳光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小纳光的出资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已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无条件 同意管理人(即苏州翌流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其他为公司顺利上市之情况需要, 决定小纳光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期限,本人(即激励对象)将无条件配合前 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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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纳光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算的3年期限届满 的期间为激励股份的锁定期,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任何情况下,在锁定期届满 前,激励对象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小纳光(合伙)财产份额的 方式)处置其通过小纳光间接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股权。

(3) 规范运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小纳光的设立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激励对象已经以现金缴足出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 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行规范。

(4) 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小纳光已 经就其设立在工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小纳光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对发行人进行投资外,并无投资或参与经营其他经营性实 体的情形,亦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自身不存在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其出资或接受委托管理其他投资人出资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故不需要按 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六) 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发行人律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 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 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 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

1、 是否适用:是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审议整体变更事项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 东(大)会等三会文件,以及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资料;

(2) 查阅天职国际出具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 报告》(天职业字[2020]41699 号)、中联资产出具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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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 3138 号)等改制资料;

  • (3)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

  • (4) 查询公司提供的企业征信报告;

  • (5) 获取深圳市场监督管局出具的合规证明,了解发行人整体变更程序

的合规性;

  • (6) 查阅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等。

3、 核查意见

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正文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 述,截至股改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飞测有限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负,飞测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虽然整体变更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但相关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不存在与债 权人存在纠纷的情况,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 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七) 信息披露豁免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 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 1、 是否适用:是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保密条款或类似条款,验证豁免披露信息 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商业敏感信息;

(2) 获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信息豁免披露出具 的专项核查报告,并核验发行人的董事长是否在豁免申请文件中签字确认等。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 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本所律师已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 (八) 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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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 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 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 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 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应对相关纠纷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应以有权部门就 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 见的依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是 否进行清理;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是否充分披露。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的成立至今的工商档案,了解到发行人不存在历史上 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形;

(2) 查阅了小纳光《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小纳光入伙协议》,了解发 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签署及实施情况;

(3) 取得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工会、职工持股 会持股的情形的书面确认;

(4) 通过企查查网站查询发行人间接股东的情况,并在《北京市君合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予以披露等。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 股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本所律师已经在《北京市君合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意见》 对发行人间接股东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情形予以披露。

(九) 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对于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 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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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2) 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是否增加一期 审审计;

发行人最近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新增股 东的承诺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1、 是否适用:否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所有股东填写的股东访谈问卷、股东调查表及其出具 的股东穿透情况说明;

(2) 查阅了相关增资协议以及相应的增资款/股权转让款的交易凭证;

(3) 登录企业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网站,对股东的股权结构、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4) 通过企查查网站上查询发行人间接股东的情况,并在《北京市君合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意 见》中予以披露等。

3、 核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情 形,不存在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情形。

(十) 出资或改制瑕疵

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 如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 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 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当在申 报前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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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 体组织经营的企业,如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 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的,应取得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 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荐 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 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1、 是否适用:是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各股东在历次股本演变过程 中的部分出资凭证;

(2) 取得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 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等;

(3) 查阅了《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深皇嘉所验字 [2018]079 号);

(4) 查阅了微电子所 2017 年 11 月 27 日委托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连资评报字(2017)11143 号);

(5) 查阅了微电子所、哈承姝、发行人其他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

  • (6) 查阅了补足差额的转账凭证;

(7) 查阅苏州翌流明出资置换的股东会决议及出资凭证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微电子所用于出资设立飞测有限的四项专利(申请)未按 《公司法》相关规定履行评估,存在出资瑕疵,具体核查意见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所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苏州翌流明存在出资置换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之 “6、2017年12月,飞测有限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及“12、2020年9月,飞测有 限第九次增加注册资本及出资置换”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出资置换已履行 发行人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并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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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

(十一)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发行人取得上市公司资产的背景、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2) 核查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文件,查阅公司的财务报 告及审计报告等。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十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 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 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 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 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①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 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②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 30%, 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 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 用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核查说明其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人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重点关注最近 2 年内公司控制 权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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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际控制人变动。非亲属关系的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 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实控人是否 发生变化;

(5) 实际控制人认定中存在代持情况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 查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纠纷、代持是否影响发行条 件等,并发表明确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 系没有异议、代持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

1、 是否适用:是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最近两年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 (2)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苏州翌流明、实际控制人 CHEN LU、

  • 哈承姝出具的《调查表》;

(3) 查阅了 CHEN LU 与哈承姝的婚姻存续证明文件;

  • (4) 取得其他股东出具的关于不谋取控制权的《确认函》;

  • (5) 对实际控制人 CHEN LU、哈承姝以及持股 5%以上其他股东进行了

  • 访谈;

(6) 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情况以 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

(7) 获取并查阅小纳光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

  • (8) 据发行人股权结构,计算主要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CHEN LU、哈承姝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十三)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股东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安 排,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发行人的股东是否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 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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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51%。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 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非发行人第一大 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程序

详见本章第“(十二)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核查程序。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 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如发行人存在租赁控股股东、实控人资产或发行人的专利、商标来自控股股 东、实控人授权的情形,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 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 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如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重点关 注、充分核查论证并发表意见:一是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二是发行 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收集了发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部分付款凭证;

(2)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拥有的商标证书、专利证书以及软件著作权证 书,并通过商标综合查询系统查询了商标的状态、通过专利综合查询系统查询了 专利的状态,并结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分析了商标、专利以及软件著作 权等的获取方式以及权利情况;

(3) 获取并查阅了苏州翌流明将其无形资产向发行人前身飞测有限进行 出资所涉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 就该等无形资产出具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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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 (4) 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的

  • 特点以及技术来源情况等。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之“(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及本章“(二十七)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 人共有”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苏州翌流明将其无形资产向发行人前身飞测有限 进行出资,后于2020年9月将该等无形资产出资置换成现金,并将该等无形资产 留在发行人继续使用,该等无形资产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租赁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其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授权使用的情况。

(十五)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发行人如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发行人律师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 核查意见:

(1) 发行人与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 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2) 如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应当核查相关 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行为;

(3) 如公司共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应核查说明 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

  • 1、 是否适用:否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

  • (2) 取得了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

  • (3) 取得并查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调查表》;

  • (4)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工商底档资料;

  • (5) 公开检索了企业公示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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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共同投资设 立公司的情形。

(十六)“三类股东”

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 计划等“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以下内容,并发表 明确意见:

(1) 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第一大股东是否属于“三类股东”;

(2) “三类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 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 登记;

(3) 发行人是否已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 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 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4)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 有权益;

(5) “三类股东”是否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 规则要求。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 查询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内档;

(2) 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

(3) 查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情况,不存在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 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3-2-135

846

(十七)对赌协议

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问答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1、 是否适用:是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 (1) 取得发行人前身飞测有限历次股权变动的增资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 以及《特殊权利终止协议》;

(2) 与发行人部分股东进行访谈,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所有股东出具的 《调查表》;

(3) 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CHEN LU、哈承姝进行了访谈,核实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 排等。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对赌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章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五)发行人股东的特殊股东权利及终止安排” 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全体 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履行及/或尚未履行的对赌条款或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2) 于相关证券交易所受理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 行人全体股东签署的投资/增资协议中约定的特殊股东权利条款、特殊股东权利 的恢复条款将全部终止,视为自始无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赌协议的相关 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问题10关于 对赌协议等的相关规定。

(十八)财务内控不规范

如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保荐机 构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2) 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票据法》《贷 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 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

(3) 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的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 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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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规范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 为方式、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 效执行,且申报后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等行为;

(5) 前述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发行人律师应对上述事项(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是否适用:是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公司资金拆借相关的银行流水,逐笔查看资金流向,核查资金 的使用用途;

(2) 查阅公司资金拆借相关的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借款合同、资金拆 借利息计算表等资料,复核利息计提的准确性;

(3) 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资金拆借的原因、资金流向及利息 收付等情况;

(4) 查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 查阅了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资金管理制度》等关于资金管理、资金拆借的内部控制文件等。

3、 核查情况

(1) 发行人报告期财务内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 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内控情况如下:

序号 财务内控情形 发行人情况
1 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
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
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以下简称“转贷”)
不存在
2 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
融资
不存在
3 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存在向关联方资金拆入
情况
4 因外销业务结算需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
货款(内销业务应自主独立结算)
不存在
5 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 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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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序号 财务内控情形 发行人情况
6 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 不存在
7 为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 不存在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关联方名称 币种 报告期

余额
报告期

余额
报告期借入
金额
报告期归还
金额
报告
期末
余额
利率 本期利
2019年
深圳市岭南集团
有限公司
人民
600.00
600.00

4.35%
7.58
深圳博林集团有
限公司
人民
1,000.00
1,000.00

4.61% 13.06
2018年
哈承姝 美元 5.00 5.00
哈承姝 港币 11.00
11.00
《科创板审核问答(二)》 具体情况
1、首发企业申请上市成为上市公司,
需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相关财务
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作为非上市
公司,在财务内控方面存在上述不规
范情形的,应通过中介机构上市辅导
完成整改或纠正(如收回资金、结束
不当行为等措施)和相关内控制度建
设,达到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的财务
内控水平。
1、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情形,发行人
已经清理了关联方资金拆借款项。
2、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资金管
理相关的内控制度。
3、审计机构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结论
意见如下:“中科飞测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对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前报告期内
存在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中介机
构应根据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
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
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
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属于主观故意
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情况,
主要原因为用于临时资金周转。截至2021年6月30
日,发行人已清理了关联方资金拆借款项;
2、前述关联方资金拆借,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
商业行为,并履行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未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

3-3-2-138

849

《科创板审核问答(二)》 具体情况
3、发行人已按照程序完成相关问题整
改或纠正的,中介机构应结合此前不
规范情形的轻重或影响程度的判断,
全面核查、测试并确认发行人整改后
的内控制度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
持续有效,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审计机构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结论意
见如下:“中科飞测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4、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
则上不能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
能有效执行情形。
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不存在上述情形。

4、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等其他申报文 件中披露了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拆借行为系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形,不属于主观故 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而影响相关发行条 件的情形。

(十九)共同控制的认定

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以下事项:

(1) 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是否符合科创板审核问答和《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2) 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是否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 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是否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 定。

1、 是否适用:是

2、 核查程序

详见本章“(十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核查程序。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CHEN LU、 哈承姝夫妇共同控制发行人,具体核查意见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章“发 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二十)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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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1) 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2) 相关股东的锁定是否符合科创板审核问答的规定;第一大股东及其 主要股东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用以规避同业竞争等独立 性相关发行条件的情形。

1、 是否适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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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章“(十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核查程序。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CHEN LU、 哈承姝夫妇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不存在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二十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 等不确定性事项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核查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 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是否 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 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 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 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 1、 是否适用:否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

(2)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 获取并查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其书面确认;

(4) 公开检索了企业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核查关于发行人股权 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况的记录等。

3、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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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的情况。

  • (二十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律师应当核 查发行人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 的影响,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 1、 是否适用:是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

  • (2)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

  • 费凭证;

  • (3) 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执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

  • 制度的承诺;

(4)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向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支付 现金补偿的书面记录并取得发行人关于前述事宜的确认;

  • (5) 获取了部分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

  • 积金的相关书面资料及/或银行凭证;

  • (6)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

  • 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 (7)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及《新加坡法律意见书》等。

  • 3、 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因部分员工自行缴纳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未为当月入职的员 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二 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所述,该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并处以行政处罚 的风险,但鉴于以下原因,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 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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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障主管机关、住房公积金主管机 关出具的合规证明,上述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上 述情况而受到过任何处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关于部分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涉及需要发行人承担的部分,发行人已支付相关费用;关于 当月入职的员工,发行人已于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发 行人已实际承担了其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义务;

(3) 经测算,如发行人为该等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涉及金额 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CHEN LU、哈承姝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承诺。

(二十三) 劳务外包

如发行人存在将较多劳务活动交由专门劳务外包公司实施的情况,中介机构 应当就以下情况进行核查、充分论证并发表明确意见。

  • 1、 是否适用:否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名册;

  • (2)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现行有效劳动合同(模板),并抽查了

  • 已签署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

  • (3)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各期末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缴费凭证;

  • (4)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各期末的工资发放凭证;

  • (5) 与发行人人力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

  • (6)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及《新加坡法律意见书》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将较多劳务活动交 由专门劳务外包公司实施的情况。

(二十四) 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 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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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 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发行人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 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 发行人使用或租赁的土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存在不规范情形且短期 内无法整改的,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 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 重点核查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 步解决措施等,以及不规范事项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3) 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 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是否适用:是

2、 核查情况:

发行人租赁房屋中存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房产,核查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正文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主要租赁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 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 产业化项目涉及募投用地。该项目建设用地为新增土地,广州中科飞测已与广州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 440116-21-000022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 州中科飞测已支付完毕土地出让金,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3、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的 权属证明文件;

(2) 获取并查阅了出租方就上横朗厂房提供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 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龙华区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交易公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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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检索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4] 关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4) 获取并查阅了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就上横朗厂房出 具的《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申请出具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租用场地可持续性经营证明意见的复函》;

(5) 获取并查阅了转租方深圳市众创空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房屋事项的确认函》;

(6)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及《新加坡法律意见书》;

  • (7) 查阅了发行人募投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备案文件;

(8) 查阅广州中科飞测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 440116-2021-000022 号)及土地出让金的支 付凭证等。

4、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房屋中存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 的房产,该等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 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募投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募投用地落实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十五) 环保问题

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以下内容:

(1) 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2)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 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 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 (3) 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

  • (4) 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5) 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 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 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等;

4 http://pnr.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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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6) 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 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还应核查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 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 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 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业务经营以及募投项目涉及的 环保情况,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之外的其他已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查阅募投项目取得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募投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

(3) 查阅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 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 (2020 年版)的通知》与《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 项目名录(2020 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4) 获取了专业环评机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怡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 《豁免环评说明》;

(5) 检索国家生态环境部(曝光台)、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注册地市 级生态环境局官网的公示信息,核查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环保处罚相关 记录;

(6) 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核实发行人是否存在有 关缴纳环保行政处罚罚金的支出;

(7)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及《新加坡法律意见书》等。

3、 核查意见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八章“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二)发行 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批准或备案”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之“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属于豁 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之情形。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 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

3-3-2-145

856

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为“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包含在《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保核查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七章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之“(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需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行人及其 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发行人已经取得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 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中科飞测自2018年1月1日至《香港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香港政府部门处罚的 情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止2021年9月3日,新加坡中科飞测未因违反 新加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十六) 合作研发

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合作研发的内容和范围;

(2) 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 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

(4) 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约定;

  • (5) 合作研发的保密措施。

发行人律师应在上述核查内容的基础上,论证该等合作研发的重要性及其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 1、 是否适用:是

  • 2、 核查情况

根据发行人、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有关合作研发情况如下:

合作
单位
内容和范围 主要权利与义务 风险责
任的承
担方式
技术成果
及知识产
权归属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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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

合作
单位
内容和范围 主要权利与义务 风险责
任的承
担方式
技术成果
及知识产
权归属
保密措施
微电
子所
共同合作研究
并完成名称为
“一种光学检
测系统及其检
测方法”的发
明创造。
自双方展开合作之日起,任何一方均可以单独实
施、使用所涉合作发明,且无需向另一方支付任
何费用;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转让或许可第三方实
施、使用所涉合作发明。任何一方拟转让或许可
第三方实施、使用所涉合作发明的,需征得另一
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向除另一方以外的第三方转
让所涉合作发明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任
何一方许可除另一方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所涉合
作发明的,收取的使用费、许可费应当在双方之
间进行平均分配;任何一方实施所涉合作发明所
产生的费用、成本、风险等由具体实施方单独承
担,所得的收益及后续改进成果等均归具体实施
方单独享有,另一方对此无任何异议且不会就此
对另一方提起任何权利主张
合作研
发已经
完成,不
适用
双方共同、
不分份额
地享有所
涉合作发
明的权属
双方应妥
善保管相
关的资料,
对本项目
所涉内容
环节保密,
限定知悉
人员范围

3、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发行人、微电子所的书面确认,了解了合作研发的项目情况以 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技术成果归属以及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况;

(2) 通过公开网络查询平台查询合作对方的信息;

  • (3)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合作研发项目

  • 的重要性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具体影响等。

4、 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作研发的研 发成果属于合作方共同享有,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十七) 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

发行人的部分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的,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 行核查:

  • (1) 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专利的重要性,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

  • 联系;

(2) 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专利的背景、过程,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 潜在纠纷;

  • (3) 原权利人、共有人的基本信息,共有人使用或许可专利的具体情况;

3-3-2-147

858

  • (4) 发行人律师应在上述核查内容的基础上,分析相关情形是否对发行

  • 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还应分析对独立性的具体影响。

  • 1、 是否适用:是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 (1) 收集了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证书;

  • (2) 查询了专利综合查询系统;

  • (3) 向公司相关人员了解了专利的获取方式;

  • (4) 获取并查阅了微电子所及苏州翌流明实物出资涉及的投资协议及国

  • 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手续合格通知书》;

  • (5)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与专利共有人签署的相关协议;

  • (6) 通过公开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专利共有人的基本信息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以下有效的 专利系继受取得: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原权利人
1. 一种集成电
路缺陷的光
学检测方法
和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283462.5 2011.9.22 2011.9.22-
2031.9.21
微电子所
2. 晶圆检测方
法以及晶圆
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106989.0 2011.4.27 2011.4.27-
2031.4.26
微电子所
3. 晶圆检测方
法以及晶圆
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286906.0 2011.9.23 2011.9.23-
2031.9.22
微电子所
4. LED光学特
性检测方法
及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191200.6 2011.7.8 2011.7.8-2
031.7.7
微电子所
5. 膜厚测量系
统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710447669.9 2017.6.14 2017.6.14-
2037.6.13
苏州翌流
6. 三维测量的 发明 发行人 201710762674.9 2017.8.30 2017.8.30- 苏州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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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原权利人
畸变校正方
法、装置及计
算机可读存
储介质
2037.8.29

关于上述继受取得专利的原权利人微电子所的基本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主体资 格”之“8、微电子所”所述;原权利人苏州翌流明的基本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主体 资格”之“1、苏州翌流明”所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以下专利系 与其他方共有: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申请号/专利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1.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
及其检测方法
发明 微电子所、发
行人
20181144078
3.X
2018.11.29 2018.11.29-2
038.11.28
2.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
和光学检测方法
发明 微电子所、发
行人
20181144089
9.3
2018.11.29 2018.11.29-2
038.11.28
3. 一种微纳米纤维素
的动态表征方法
发明 华南理工大
学、发行人
20171057473
9.7
2017.7.14 2017.7.14-20
37.7.13
4. 一种微纳米纤维素
的动态表征方法
(注)
发明 华南理工大
学、发行人
3050806 2017.11.23 2017.11.23-2
037.11.22

注:根据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 证书,该专利在加拿大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专利号为“3050806”。经本所律师登陆加拿大知识产 权局官方网站,该境外专利的申请优先权信息为申请号/专利号为“201710574739.7”的中国境内专利。

关于共有专利的共有权人微电子所的基本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主体资格”之“8、 微电子所”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共有权人华南理工大学为中国教育部直属的 高等院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发行人继受取得专利、共有专利的相关 情形如下:

发行人自微电子所继受取得专利的背景系微电子所于2014年12月以4项专利 (申请)出资设立发行人前身飞测有限,自苏州翌流明继受取得专利的背景系苏 州翌流明于2017年12月以3项专利(申请)对发行人前身飞测有限进行出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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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

行人与微电子所和华南理工大学的共有专利系合作研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继受取得的专利、共有专利不构成公 司的核心技术,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继受取得的相关专利均已将发行人登记为权利人,继受取得 的专利不存在瑕疵,发行人与相关方就继受取得的专利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2) 截至本律师报告出具之日,共有专利均已将发行人登记为权利人之 一,相关安排均有相关约定,共有专利不存在瑕疵,发行人与相关方就共有专利 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3) 发行人继受取得的专利、共有专利的相关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 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十八) 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

对于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取得相关许可、资质、认证,产品生产是否满 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规范,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取得资格即开展经营的情况;

(2)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定 的要求、关于产品质量检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报告期是否存在因产品质 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纠纷、召回或涉及诉讼、行政处罚等。如存在,是否属于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 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部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5] 、国 家科技部网站[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7] 、IAF 国际认可论坛网站[8] 等网站的 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的半导体设备生产经营所需资质、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的公示信息;

5 https://www.miit.gov.cn/ 6 http://www.most.gov.cn/ 7 http://www.samr.gov.cn/ 8 https://www.iaf.nu/

3-3-2-150

861

(3) 查询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网站[9]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网站[10] 、中 国集成电路创新联盟网站[11] 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的质量技术资 格单位公示信息;

(4)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 明文件及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5) 查阅发行人生产制度、研发制度、采购制度、销售制度等内部控制 制度;

  • (6) 就发行人是否具备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访谈发行人高级

  • 管理人员,并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7)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及《新加坡法律意见书》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生 产经营已取得相关许可、资质、认证,产品生产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规范, 关于产品质量检测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有效,报告期内不存在未取得资格即开展 经营的情况,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纠纷、召回或涉及诉讼、行政 处罚等。

(二十九) 安全事故

对于报告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安全事 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法律后果、责任主体及整改情况,并对发行人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主管部门要求关停的,关 停后对于发行人主营业务、财务数据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1、 是否适用:否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 公开检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了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注册地市级应急管理局官网,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事故情况等 进行查询;

9 http://www.szlhq.gov.cn/bmxxgk/kjcxj/ 10 http://www.szsta.org/

11 http://www.icti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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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的合规证明;

(3)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及《新加坡法律意见书》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事故。

(三十)关联交易

对于关联交易,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 的利益输送;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 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 30%)的关联交易是否 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

(3) 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 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 对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具体核查程序。

1、 是否适用:是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 (1) 获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调查表及股东调查表,了解其关联方情况; (2) 查询企业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复核发行人编制的关联方的清单;

  • (3) 访谈公司及主要关联方,了解相关关联交易的背景、合理性及必要

性;

(4) 查阅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合同、定价依据、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复 核相关交易与上述支持性证据是否存在差异;

(5) 查阅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了解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以及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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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6) 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及资金流水核查,核查 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科 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定并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关联方及报告期内的关 联交易;

(2)2021年9月15日和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及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三年一期关联 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 双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交易价格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公允, 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发行人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

(三十一) 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

对报告期内存在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例如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等),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以下事 项进行核查:

(1) 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的原因,相关关联方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发行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 已注销关联方的注销程序是否合规;已注销企业注销后资产、人员 去向;

(3) 已转让企业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转让是否真实、转让价格是否 公允、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特殊 关系;

(4) 承接已注销企业资产或业务的主体、已转让或已辞任企业后续与发 行人交易情况(如有)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安排。

1、 是否适用:是

2、 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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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 (1) 查阅了北京承光启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梦皓智居科技有

  • 限公司的注销资料;

  • (2) 查阅了注销的关联方公开披露信息中涉及的工商登记信息;

  • (3) 通过企业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企查查、信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公开渠道查询上述关联方是否 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 (4) 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注销的关联方的情况;

  • (5) 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填写的调查表、提供的

  • 资料;

  • (6) 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核查是否

  • 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等。

  • 3、 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的查询,报告期内实际 控制人注销重要关联方的情形如下:

  • (1) 北京承光启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765753884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D座06A-6002
注册资本 4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3年8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3年8月26日至2033年8月25日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
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
据中心除外);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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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哈承姝持股100%
注销时间 2019年1月23日注销

(2) 北京梦皓智居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99106586Q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D座06A-6018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4年5月15日
营业期限 2014年5月15日至2044年5月4日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
股东 北京承光启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杨践持股
30%
注销时间 2019年1月9日注销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哈承姝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 关联方注销的原因为根据相关实体的商业规划,未来不再开展经营,哈承姝注销 上述关联企业时,该等企业不再实际经营,无业务、无可分配资产、无人员,前 述已注销企业不存在承接其资产或业务的主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注销关联方的原因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 上述注销的关联方在注销前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之前与发行人之间不 存在关联交易,不存在构成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 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况。已注销关联方的注销程序合法合规。

(三十二) 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

如发行人存在税收优惠到期情形,发行人律师应对照税收优惠的相关条件和 履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对拟上市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能够继续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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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专业判断并发表明确意见:

(1) 如果很可能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按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经税务部 门同意,可暂按优惠税率预提并做风险提示,并说明如果未来被追缴税款,是否 有大股东承诺补偿;同时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税收优惠不确定性风险;

(2) 如果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的可能性较小,需按照谨慎性原则按正 常税率预提,未来根据实际的税收优惠批复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 获取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适用的税收优惠所对应的证书,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到期但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2) 获取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部分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及 税务局出具的纳税合规证明,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适用税收优惠的 情形等。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税 收优惠不存在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风险。

(三十三) 重大诉讼或仲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 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 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 影响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人员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比照上述核查要求执行。

涉及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诉讼或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诉讼、仲裁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 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在提出明 确依据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该等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 审慎发表意见。

1、 是否适用:否

2、 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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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 (1) 查阅并获取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 (2) 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所在地的相关政府

  • 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企业征信报告;

  • (3) 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 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 (4) 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书面确认;

  • (5) 取得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 术人员调查表;

  • (6) 检索了以下网站:全国企业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

  •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报告期内 发生及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 (三十四) 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 / 摘牌公司、 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 外分拆、退市

对于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股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 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进行核查。

对于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或H股公司因二级市场交易产生的新增股东,原 则上应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披露和核查。如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中包含 被认定为不适格股东的,发行人应合并披露相关持股比例,合计持股比例较高的, 应披露原因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 1、 是否适用:否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 (1)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内档;

  • (2) 本企业查询了美国证券交易所网站、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网站、纽

  • 约证券交所网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

  • (3) 通过信用中国、企业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渠道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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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 曾在新三板挂牌及摘牌,未曾在H股或境外上市,不涉及境外分拆、退市情形。

(三十五) 红筹企业

(1) 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2) 发行人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 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红筹企 业;

  • (3) 是否存在表决权差异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 (4) 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2.1.2 条第(一)项的上市标准。

  • 1、 是否适用:否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内档;

  • (2) 本企业查询了美国证券交易所网站、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网站、纽

  • 约证券交所网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的信息;

  • (3) 通过信用中国、企业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渠道进行查询;

  • (4) 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所指注册地在 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红筹企业。

(三十六) 境内上市公司分拆

发行人律师应全面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 试点若干规定》所述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情形。

  • 1、 是否适用:否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3-3-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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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内档;

  • (2) 本企业查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全国中

  •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

  • (3) 通过信用中国、企业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渠道进行查询;

  • (4) 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所述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情形。

(三十七)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发行人律师应全面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安排。

  • 1、 是否适用:否

  • 2、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 (1) 核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上

  • 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2) 取得及查阅全部股东的《调查表》;

  • (3) 取得并查阅公司的历次《股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

  • (4) 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书面

  • 确认等。

  • 3、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安排。

二十四、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质条件; 《招股说明书》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尚 待取得上交所同意上市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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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魏 伟 律师

黄 炜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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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附件一:专利

一、 境内专利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 一种集成电路缺陷的光学检测方法和
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283462.5 2011.9.22 2011.9.22-2031.9.21 受让取得
2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106989.0 2011.4.27 2011.4.27-2031.4.26 受让取得
3 晶圆检测方法以及晶圆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286906.0 2011.9.23 2011.9.23-2031.9.22 受让取得
4 LED光学特性检测方法及检测装置 发明 发行人 201110191200.6 2011.7.8 2011.7.8-2031.7.7 受让取得
5 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710447669.9 2017.6.14 2017.6.14-2037.6.13 受让取得
6 一种三维重构系统及三维重构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0045501.X 2018.1.17 2018.1.17-2038.1.16 原始取得
7 缺陷检测方法及装置、检测设备及可
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011275270.5 2020.11.16 2020.11.16-2040.11.15 原始取得
8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及其检测方法 发明 微电子
所、发
行人
201811440783.X 2018.11.29 2018.11.29-2038.11.28 原始取得
9 一种光学检测系统和光学检测方法 发明 微电子
所、发
行人
201811440899.3 2018.11.29 2018.11.29-2038.11.28 原始取得
10 一种微纳米纤维素的动态表征方法 发明 华南理
工大
学、发
行人
201710574739.7 2017.7.14 2017.7.14-2037.7.13 原始取得
11 运动平台及其工作方法、检测设备及
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338393.1 2018.11.12 2018.11.12-2038.11.11 原始取得
12 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581005.2 2018.12.24 2018.12.24-2038.12.23 原始取得
13 设备控制方法和控制器以及检测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1910757853.2 2019.8.16 2019.8.16-2039.8.15 原始取得
14 三维测量的畸变校正方法、装置及计
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1710762674.9 2017.8.30 2017.8.30-2037.8.29 受让取得
15 一种检测设备及其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910517800.3 2019.6.14 2019.6.14-2039.6.13 原始取得
16 标定方法及装置、标定设备和存储介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44202.8 2021.3.31 2021.3.31-2041.3.30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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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7 缺陷的检测方法、装置和计算机可读
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69727.7 2021.4.7 2021.4.7-2041.4.6 原始取得
18 工件的检测方法、工件检测设备及存
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70091.8 2021.4.7 2021.4.7-2041.4.6 原始取得
19 检测方法、检测系统及非易失性计算
机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248608.6 2021.3.8 2021.3.8-2041.3.7 原始取得
20 测量系统和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415699.2 2018.11.26 2018.11.26-2038.11.25 原始取得
21 检测方法、图像处理器以及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910114670.9 2019.2.14 2019.2.14-2039.2.13 原始取得
22 一种光强调整方法、系统及光学检测
设备
发明 发行人 201910168778.6 2019.3.6 2019.3.6-2039.3.5 原始取得
23 一种光学检测装置和光学检测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811022876.0 2018.9.3 2018.9.3-2038.9.2 原始取得
24 一种检测方法和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910452592.3 2019.5.28 2019.5.28-2039.5.27 原始取得
25 图像处理方法、装置、光学系统和计
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385940.7 2021.4.12 2021.4.12-2041.4.11 原始取得
26 检测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2110207487.0 2021.2.25 2021.2.25-2041.2.24 原始取得
27 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检测系统及存
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715534.2 2021.6.28 2021.6.28-2041.6.27 原始取得
28 一种光斑监控方法、系统、暗场缺陷
检测设备和存储介质
发明 发行人 202110759440.5 2021.7.6 2021.7.6-2041.7.5 原始取得
29 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和系统、检测方法
和系统
发明 发行人 201811526089.X 2018.12.13 2018.12.13-2038.12.12 原始取得
30 检测设备及检测设备的工作方法 发明 发行人 201910394100.X 2019.5.13 2019.5.13-2039.5.12 原始取得
31 一种分体式反光杯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5123.6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32 一种光路定标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6042.8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33 一种可调节式晶圆自中心定位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5122.1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34 一种圆盘净化隔离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185309.1 2017.2.28 2017.2.28-2027.2.27 原始取得
35 可拆卸式晶圆传送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779.8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36 一种晶圆压紧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782.X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37 一种可拆卸晶圆直线滑轨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780.0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38 一种可伸缩式光学镜片压紧结构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0226056.8 2017.3.9 2017.3.9-2027.3.8 原始取得
39 晶圆固定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721331078.7 2017.10.13 2017.10.13-2027.10.12 原始取得
40 晶圆传送盒转换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0645122.X 2018.5.2 2018.5.2-2028.5.1 原始取得

3-3-2-162

873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41 晶圆吸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0799016.7 2018.5.28 2018.5.28-2028.5.27 原始取得
42 三维测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344725.2 2018.8.17 2018.8.17-2028.8.16 原始取得
43 晶圆吸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0799019.0 2018.5.28 2018.5.28-2028.5.27 原始取得
44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354701.5 2018.8.21 2018.8.21-2028.8.20 原始取得
45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909.0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46 支撑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907.1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47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673.0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48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19674.5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49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420878.0 2018.8.31 2018.8.31-2028.8.30 原始取得
50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086565.2 2018.12.13 2018.12.13-2028.12.12 原始取得
51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085766.0 2018.12.13 2018.12.13-2028.12.12 原始取得
52 阀门及吸盘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1534537.6 2018.9.19 2018.9.19-2028.9.18 原始取得
53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276979.1 2018.12.29 2018.12.29-2028.12.28 原始取得
54 一种检测设备及其晶圆盒装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278649.6 2018.12.29 2018.12.29-2028.12.28 原始取得
55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102247.2 2019.1.18 2019.1.18-2029.1.17 原始取得
56 一种待测件检测装置及传送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822277259.7 2018.12.29 2018.12.29-2028.12.28 原始取得
57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340062.5 2019.3.18 2019.3.18-2029.3.17 原始取得
58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346521.0 2019.3.18 2019.3.18-2029.3.17 原始取得
59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00083.0 2019.5.30 2019.5.30-2029.5.29 原始取得
60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615113.0 2019.4.29 2019.4.29-2029.4.28 原始取得
61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00058.2 2019.5.29 2019.5.29-2029.5.28 原始取得
62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59247.7 2019.6.6 2019.6.6-2029.6.5 原始取得
63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0857740.5 2019.6.6 2019.6.6-2029.6.5 原始取得
64 固定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810601.3 2019.10.25 2019.10.25-2029.10.24 原始取得
65 光学检测仪器及其探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024612.5 2019.11.21 2019.11.21-2029.11.20 原始取得
66 一种传送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613728.6 2019.9.24 2019.9.24-2029.9.23 原始取得
67 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672923.6 2019.9.30 2019.9.30-2029.9.29 原始取得
68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13823.9 2020.1.3 2020.1.3-2030.1.2 原始取得
69 一种光学设备、遮光装置及其遮光机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028073.2 2019.11.21 2019.11.21-2029.11.20 原始取得
70 一种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938496.1 2019.11.11 2019.11.11-2019.11.10 原始取得
71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293555.0 2020.3.11 2020.3.11-2020.3.10 原始取得

3-3-2-163

874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72 探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107829.2 2019.11.29 2019.11.29-2029.11.28 原始取得
73 吸附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349424.X 2019.12.24 2019.12.24-2029.12.23 原始取得
74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17175.4 2020.1.3 2020.1.3-2030.1.2 原始取得
75 光学波片机构及光学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407390.5 2019.12.27 2019.12.27-2029.12.26 原始取得
76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1890031.3 2019.11.4 2019.11.4-2029.11.3 原始取得
77 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21023.1 2020.1.6 2020.1.6-2030.1.5 原始取得
78 边缘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0007979.6 2020.1.3 2020.1.3-2030.1.2 原始取得
79 一种检测光源和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1922479172.2 2019.12.31 2019.12.31-2029.12.30 原始取得
80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176756.9 2020.6.19 2020.6.19-2030.6.18 原始取得
81 一种设备及吸附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362301.6 2020.7.10 2020.7.10-2030.7.9 原始取得
82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219285.1 2020.9.30 2020.9.30-2030.9.29 原始取得
83 一种检测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849561.6 2020.8.31 2020.8.31-2030.8.30 原始取得
84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02620.X 2020.9.22 2020.9.22-2030.9.21 原始取得
85 半导体承载系统及半导体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269308.3 2020.7.2 2020.7.2-2030.7.1 原始取得
86 一种检测设备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76424.4 2020.8.21 2020.8.21-2030.8.20 原始取得
87 一种三维检测装置、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42525.2 2020.9.25 2020.9.25-2030.9.24 原始取得
88 操作支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161493.4 2020.6.19 2020.6.19-2030.6.18 原始取得
89 一种检测设备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75274.5 2020.8.21 2020.8.21-2030.8.20 原始取得
90 一种光功率调节器及激光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976294.9 2020.9.10 2020.9.10-2030.9.9 原始取得
91 一种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85352.X 2020.8.24 2020.8.24-2030.8.23 原始取得
92 一种光学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777445.8 2020.8.21 2020.8.21-2030.8.20 原始取得
93 一种光阑、基座及光阑组件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216421.1 2020.9.30 2020.9.30-2030.9.29 原始取得
94 相机装调装置及相机装调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208484.6 2020.6.24 2020.6.24-2030.6.23 原始取得
95 调节机构及探测模组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871876.0 2020.8.29 2020.8.29-2030.8.28 原始取得
96 一种光线发生装置及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42523.3 2020.9.25 2020.9.25-2030.9.24 原始取得
97 承载装置和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65594.5 2020.9.28 2020.9.28-2030.9.27 原始取得
98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309297.3 2020.10.16 2020.10.16-2030.10.15 原始取得
99 用于面板的对准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12302.3 2020.10.26 2020.10.26-2030.10.25 原始取得
100 一种载物设备及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25233.X 2020.10.29 2020.10.29-2030.10.28 原始取得
101 一种承载装置及具有该承载装置的检
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83774.2 2020.11.18 2020.11.18-2030.11.17 原始取得
102 一种光源系统及滤光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32773.5 2020.11.13 2020.11.13-2030.11.12 原始取得

3-3-2-164

875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03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18976.6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04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026422.6 2020.12.15 2020.12.15-2030.12.14 原始取得
105 载物台及检测治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64520.X 2020.9.27 2020.9.27-2030.9.26 原始取得
106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308175.2 2020.10.16 2020.10.16-2030.10.15 原始取得
107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593055.1 2020.11.10 2020.11.10-2030.11.9 原始取得
108 一种混光组件、照明装置和光学检测
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1651988.5 2020.8.7 2020.8.7-2030.8.6 原始取得
109 转接件、固定组件、支撑组件及检测
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90776.8 2020.9.29 2020.9.29-2030.9.28 原始取得
110 定位结构及检测治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198808.9 2020.9.29 2020.9.29-2030.9.28 原始取得
111 一种吸盘和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84896.9 2020.10.30 2020.10.30-2030.10.29 原始取得
112 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94245.2 2020.11.19 2020.11.19-2030.11.18 原始取得
113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15957.8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14 一种晶圆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152573.6 2020.12.24 2020.12.24-2030.12.23 原始取得
115 连接模组、连接组件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484904.X 2020.10.30 2020.10.30-2030.10.29 原始取得
116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30980.4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17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089734.1 2020.12.18 2020.12.18-2030.12.17 原始取得
118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18123.5 2020.11.12 2020.11.12-2030.11.11 原始取得
119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633043.7 2020.11.12 2020.11.12-2030.11.11 原始取得
120 照明系统及扫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108221.0 2020.12.21 2020.12.21-2030.12.20 原始取得
121 装载台、承载台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49571.6 2020.12.31 2020.12.31-2030.12.30 原始取得
122 镜架、光学组件、镜架组件及检测设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55500.2 2021.2.8 2021.2.8-2031.2.7 原始取得
123 光衰减装置、光学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431597.0 2021.2.26 2021.2.26-2031.2.25 原始取得
124 一种延迟器和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599095.9 2021.3.24 2021.3.24-2031.3.23 原始取得
125 半导体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720798.0 2020.11.20 2020.11.20-2030.11.19 原始取得
126 反远摄镜头、反远摄系统及扫描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933017.6 2020.12.07 2020.12.07-2030.12.06 原始取得
127 光学组件的自动聚焦设备和光学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281039.5 2020.12.29 2020.12.29-2030.12.28 原始取得
128 承载装置及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46831.5 2021.1.19 2021.1.19-2031.1.18 原始取得
129 抓取装置及转运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85841.X 2021.1.22 2021.1.22-2031.1.21 原始取得
130 调节机构、镜头模组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92731.6 2021.1.22 2021.1.22-2031.1.21 原始取得
131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233403.6 2021.1.27 2021.1.27-2031.1.26 原始取得

3-3-2-165

876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32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10566.X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33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12782.8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34 安装组件、光学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71873.9 2021.2.8 2021.2.8-2031.2.7 原始取得
135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581192.5 2021.3.22 2021.3.22-2031.3.21 原始取得
136 一种吸附式载具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36987.1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37 一种光学镜片的支撑座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51802.4 2021.3.30 2021.3.30-2031.3.29 原始取得
138 固定机构及具有该固定机构的检测机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73679.6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39 晶圆校准工装及晶圆校准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3344168.4 2020.12.31 2020.12.31-2030.12.30 原始取得
140 半导体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08857.5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41 转运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313370.6 2021.2.3 2021.2.3-2031.2.2 原始取得
142 一种定位工装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899040.8 2020.12.4 2020.12.4-2030.12.3 原始取得
143 光学检测系统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022998100.1 2020.12.14 2020.12.14-2030.12.13 原始取得
144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142671.7 2021.1.19 2021.1.19-2031.1.18 原始取得
145 抓取装置及转运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218269.2 2021.1.26 2021.1.26-2031.1.25 原始取得
146 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464474.7 2021.3.3 2021.3.3-2031.3.2 原始取得
147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548775.8 2021.3.17 2021.3.17-2031.3.16 原始取得
148 翘曲校正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16334.7 2021.3.25 2021.3.25-2031.3.24 原始取得
149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22691.4 2021.3.26 2021.3.26-2031.3.25 原始取得
150 一种预定位承载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33073.X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51 一种承载装置及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52631.7 2021.3.29 2021.3.29-2031.3.28 原始取得
152 物镜以及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664069.X 2021.3.31 2021.3.31-2031.3.30 原始取得
153 光源装置及显微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840955.3 2021.4.22 2021.4.22-2031.4.21 原始取得
154 承载装置及处理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921355.X 2021.4.29 2021.4.29-2031.4.28 原始取得
155 半导体设备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0950919.2 2021.5.6 2021.5.6-2031.5.5 原始取得
156 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发行人 202121227256.8 2021.6.2 2021.6.2-2031.6.1 原始取得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3-2-166

877

二、 境外专利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注册地 申请号/专利号 权利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注1) 发明 发行人 台湾 发明第I670466号 2019.9.1-2038.6.13 原始
取得
2 检测系统(注2) 实用新型 发行人 台湾 新型第M592964号 2020.4.1-2029.8.20 原始
取得
3 一种感测装置及感测方法(注
3)
发明 发行人 台湾 发明第I715121号 2021.1.1-2039.7.25 原始
取得
4 一种微纳米纤维素的动态表征
方法(注4)
发明 华南理工大学、发行人 加拿大 3050806 2017.11.23-2037.11.22 原始
取得

注1: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专利号为“I670466”。 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70614/201710447669.9”。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 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2:根据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出具的《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专利号为“M592964”。 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821/201810954898.4”,申请号/专利号为“201810954898.4”的境内专利尚未 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注3:根据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台湾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专利号为“I715121”。 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网站进行查询,该境外专利的优先权资讯为“CN中国大陆/20180801/201810866025.8”,申请号/专利号为“201810866025.8”的境内专利尚未 获得有效授权。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有效。

注4:根据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出具《案件状态证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该专利在加拿大进行申请并取得授权,申请号/专利号为“3050806”。 经本所律师登陆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该境外专利的申请优先权信息为申请号/专利号为“201710574739.7”的中国境内专利。截至《案件状态证明》出具之日,该专利合法 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无质押、担保、冻结等权属限制。

3-3-2-167

878

附件二:注册商标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发行人 22980927 7 2018.02.28-2028.02.27 原始取得
9
35
37
42
2 发行人 22971974A 7 2018.04.07-2028.04.06 原始取得
9
35
37
42
3 发行人 22970674A 9 2018.04.07-2028.04.06 原始取得
4 发行人 22970609A 9 2018.04.28-2028.04.27 原始取得
5 发行人 22970479A 9 2018.04.07-2028.04.06 原始取得
6 发行人 22969397A 7 2018.03.28-2028.03.27 原始取得
9
35
37
42
7 发行人 22965533 7 2018.03.07-2028.03.06 原始取得

3-3-2-168

879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8 发行人 22967287A 9 2018.04.28-2028.04.27 原始取得
9 发行人 22967866A 37 2018.06.07-2028.06.06 原始取得
42
10 发行人 34056478 42 2019.08.28-2029.08.27 原始取得
11 发行人 34058132 9 2019.08.28-2029.08.27 原始取得
12 发行人 46414336 9 2021.01.07-2031.01.06 原始取得
13 发行人 46406913 42 2021.01.07-2031.01.06 原始取得
14 发行人 45856074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5 发行人 45834460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6 发行人 45846603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7 发行人 45826534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8 发行人 45841721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19 发行人 45841294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3-3-2-169

880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20 发行人 45829856 9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21 发行人 45823039 42 2021.01.14-2031.01.13 原始取得
22 发行人 42834479 9 2020.08.28-2030.08.27 原始取得
23 发行人 42827738 42 2020.08.28-2030.08.27 原始取得
24 发行人 41550274 9 2020.11.07-2030.11.06 原始取得
25 发行人 41448364 42 2020.09.21-2030.09.20 原始取得
26 发行人 40360176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27 发行人 40353930 42 2020.04.07-2030.04.06 原始取得
28 发行人 40346105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29 发行人 40332792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0 发行人 40314601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3-2-170

881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31 发行人 40331168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2 发行人 40317707 9 2020.05.28-2030.05.27 原始取得
33 发行人 40305116 42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34 发行人 40209504 9 2020.11.28-2030.11.27 原始取得
35 发行人 40209503 10 2020.04.07-2030.04.06 原始取得
36 发行人 39980276 42 2020.03.14-2030.03.13 原始取得
37 发行人 39971971 9 2020.08.28-2030.08.27 原始取得
38 发行人 39485853 9 2020.03.14-2030.03.13 原始取得
39 发行人 39485852 42 2020.03.14-2030.03.13 原始取得
40 发行人 35722293 9 2019.11.28-2029.11.27 原始取得
41 发行人 34253776 42 2019.08.14-2029.08.13 原始取得
42 发行人 34243950 42 2019.08.14-2029.08.13 原始取得

3-3-2-171

882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43 发行人 34229491 9 2019.08.14-2029.08.13 原始取得
44 发行人 34058158 42 2019.06.14-2029.06.13 原始取得
45 发行人 34057417 9 2019.06.14-2029.06.13 原始取得
46 发行人 47148246 42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47 发行人 47148238 42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48 发行人 47144519 9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49 发行人 47148243 42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50 发行人 47144479 9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51 发行人 47136869 9 2021.02.14-2031.02.13 原始取得
52 发行人 49433641 42 2021.04.07-2031.04.06 原始取得
53 发行人 49417796 9 2021.04.21-2021.04.20 原始取得
54 发行人 50823794 42 2021.07.21-2031.07.20 原始取得

3-3-2-172

883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55 发行人 50546756 9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56 发行人 50546713 9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57 发行人 50541584 42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58 发行人 50541564 42 2021.06.28-2031.06.27 原始取得
59 发行人 50541555 42 2021.06.28-2031.06.27 原始取得
60 发行人 50541548 42 2021.07.21-2031.07.20 原始取得
61 发行人 50536653 42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62 发行人 50532868 9 2021.06.21-2031.06.20 原始取得
63 发行人 50532051 42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64 发行人 50525024 42 2021.06.14-2031.06.13 原始取得
65 发行人 50522180 9 2021.06.21-2031.06.20 原始取得
66 发行人 50519076 42 2021.06.14-2031.06.13 原始取得

3-3-2-173

884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67 发行人 50519050 42 2021.06.14-2031.06.13 原始取得
68 发行人 48675308 9 2021.07.07-2031.07.06 原始取得
69 发行人 47140672 9 2021.06.07-2031.06.06 原始取得
70 发行人 40331163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71 发行人 40350947 9 2020.03.28-2030.03.27 原始取得
72 发行人 45849278 9 2021.03.21-2031.03.20 原始取得
73 发行人 50536661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74 发行人 53112089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75 发行人 50519542 9 2021.08.07-2031.08.06 原始取得
76 发行人 50819301 9 2021.08.14-2031.08.13 原始取得
77 发行人 53103199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78 发行人 50533731 9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3-3-2-174

885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79 发行人 50541600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0 发行人 50539954 9 2021.09.14-2031.09.13 原始取得
81 发行人 50543779 9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2 发行人 50544858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83 发行人 53091454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4 发行人 53092966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5 发行人 53098136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6 发行人 53101231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7 发行人 53108732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8 发行人 53111978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89 发行人 53114080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90 发行人 53114883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3-3-2-175

886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91 发行人 53121802 9 2021.09.07-2031.09.06 原始取得
92 发行人 53125154 42 2021.08.21-2031.08.20 原始取得
93 发行人 53126489 9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94 发行人 53162248 42 2021.09.14-2031.09.13 原始取得
95 发行人 53164598 42 2021.08.28-2031.08.27 原始取得
96 发行人 53190645 9 2021.09.07-2031.09.06 原始取得
97 发行人 53193231 9 2021.09.07-2031.09.06 原始取得
98 发行人 53861131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99 发行人 53857409 42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0 发行人 50548905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1 发行人 50548897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2 发行人 50525457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3-3-2-176

887


商标名称及图案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03 发行人 50519550 9 2021.10.07-2031.10.06 原始取得
104 发行人 53097772 42 2021.09.21-2031.09.20 原始取得
105 发行人 50522186 9 2021.10.21-2030.10.20 原始取得
106 发行人 53857383 9 2021.10.7-2031.10.6 原始取得
107 发行人 50837351 42 2021.10.7-2031.10.6 原始取得
108 发行人 53861144 42 2021.10.7-2031.10.6 原始取得
109 发行人 53872933 42 2021.10.7-2031.10.6 原始取得
110 发行人 53867372 9 2021.10.7-2031.10.6 原始取得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3-2-177

888

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范围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 晶圆薄膜测量软件[简称:薄膜测量软
件]V1.0
发行人 2021SR0894258 未发表 2021.6.15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2 晶圆三维光学测量仪控制系统软件[简
称:三维光学测量仪控制系统]V1.0
发行人 2021SR0894184 未发表 2021.6.15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3 晶圆缺陷检测机台校准控制软件[简称:
校准控制软件]V1.0
发行人 2020SR1767301 未发表 2020.12.9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4 晶圆缺陷检测机台光谱采集控制软件
[简称:光谱采集控制软件]V1.0
发行人 2020SR1767695 未发表 2020.12.9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5 三维形貌分析平台[简称:AP3D]V1.0 发行人 2017SR276987 2017.4.4 2017.6.17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6 拉曼终端管理软件V2.3.1 发行人 2020SR0114107 未发表 2020.1.22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7 粒子识别追踪软件[简称:NTS]V1.0 发行人 2017SR272567 2017.4.6 2017.6.16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8 粒子悬浮液流场分析软件[简称:FAS
Flow Analysis System]V1.0
发行人 2017SR278951 2017.4.5 2017.6.17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9 三维光学测量系统[简称:OMS3D]V1.0 发行人 2017SR278720 2017.4.4 2017.6.17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10 显微粒子追踪测速系统软件V2.0 发行人、
华南理
工大学
2018SR677085 未发表 2018.8.23 全部权利 原始取得

注:软件著作权权利期限至软件著作权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

3-3-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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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主要租赁物业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m²)
主要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
1 发行人 众创空间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辉路上横朗第四工业
区:DS-2栋第1层、DS-2栋第2层
2,500 办公、研发、组装等 2017.8.1-2022.7.3
1
未办理
2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辉路上横朗第四工业
区:DS-2栋第3层
1,250 2017.10.15
-
2022.08.15
3 发行人 众创空间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辉路上横朗第四工业
区:DS-2栋第4层
1,250 办公、研发、组装等 2018.9.1-2022.8.3
1
未办理
4 发行人 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
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1-12号车间区2
号102
2,135 办公、研发、生产 2020.4.1-2025.3.3
1
未办理
5 发行人 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
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科技园
1301-10号车间区1号101-1、101A区、101B区
2,555 办公、研发、生产 2021.1.1-2025.12.
31
未办理
6 发行人 银星投资集团有限公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1号银星科技园
智界二期3号楼12楼整层
1,855 办公、研发 2021.7.1-2024.6.3
0
未办理
7 广州中
科飞测
广州开发区才汇创业
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
房之502
5 办公 2021.3.3-2023.3.2 未办理
8 上海中
科飞测
上海闵联临港联合发
展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鸿音路
1211号13幢303室
106 办公 2021.7.27-2022.7.
26
不办理
9 发行人 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服务中心
深圳国际创新谷8栋A座24层2401-2405房屋(原留
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2401-2405房)
2,100.97 办公 2020.5.1-2025.4.3
0
未办理
10 发行人 北京蓝创汇科技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0号楼3层 544.57 办公 2020.4.15-2022.7.
29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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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地址 租赁面积
m²)
主要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
有限公司 3-02、3-03、3-22室
11 发行人 北京浩轩飞扬科技有
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地盛中路3号1幢B座1层101-6室 1,342 办公 2019.2.8-2024.2.7 未办理
12 发行人 武汉未来科技城园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城龙
山创新园一期C2栋201单元
458 办公 2021.1.1-2023.12.
31
未办理
13 厦门中
科飞测
厦门海投国际航运中
心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567号厦门中心E座16层
1623单元
30 办公 2021.10.1-2022.9.
30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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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附件五:重大销售合同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情况
1 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8,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2 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5,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3 至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4,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4 芯恩(青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5 上海芯物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6 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7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8 浙江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3,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9 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10 客户B 检测设备 超过2,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11 江苏天芯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12 重庆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13 中芯国际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14 北京华卓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15 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16 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17 通富微电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1,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18 厦门士兰集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8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19 壹度科技 检测设备、量测设备 超过5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20 重庆万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量测设备 超过3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21 中芯集成电路(宁波)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超过2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 注1:相同客户的多个主要订单合并计算金额,正在履行为全部或其中部分订单正在履行;

注2:根据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芯国际 ”)(688981.SH)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2018年至2020年,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中芯国际 集成电路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和中芯长电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芯长电 ”)为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合并计算;2021年4月,中芯国际出售持有的中芯长电全部股 权,中芯长电更名为盛合晶微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合晶微 ”),自2021年4月起,按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合并计算口径,对中芯国际销售金额不再包括盛 合晶微。2021年1-6月,公司未对盛合晶微实现销售;

  • 注3:根据通富微电(002156.SZ)定期报告,南通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合并计算;

注4: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壹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苏晶度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因此江苏晶度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壹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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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合同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1 乐孜公司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5,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2 Soonhan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2,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3 北京华卓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2,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4 供应商A 光学类 超过1,0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5 北京锐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7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6 志强视觉 光学类 超过4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7 诺银机电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超过3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8 相干公司 光学类 超过100万元 以实际合同/订单为准 已履行
9 北京华卓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运动与控制系统类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1年1月11
日签署框架协议,有效
期一年(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10 滨松光子学 光学类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0年9月1日
签署框架协议,有效期
一年(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11 志强视觉 光学类 框架协议 双方于2020年9月18
日签署框架协议,有效
期一年(可自动展期)
正在履行
  • 注1:相同供应商的多个主要订单合并计算金额,正在履行为全部或其中部分订单正在履行;

注2:乐孜公司包括乐孜芯创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和Rorze Corporation;

  • 注3:志强视觉包括北京志强视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志强视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注4:诺银机电包括上海诺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和香港诺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注5:相干公司包括相干(北京)商业有限公司和Coherent Asia,Inc;

  • 注6:滨松光子学包括滨松光子学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和滨松光子学科学仪器(北京)有限公司;

  • 注7:Soonhan包括Soonhan Engineering Corp.和约翰内斯·海德汉博士(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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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报告期内各年度递延收益发生额或计入其他收益金额累计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单项财政补贴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211-6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依据文件
1 表面膜结构三
维光学测试仪
的工程化和产
业化开发项目
934,200.00 3,914,000.00 1,868,400.00 4,634,000.00 《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
目立项的通知》(国科高发计字〔2017〕42号)《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
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8〕11819号)《关于下达科技
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9〕0362号)
2 无图形晶圆缺
陷光学在线检
测设备研发与
产业化项目
6,399,744.07 9,569,044.67 11,494,663.24 11,847,946.54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关于
02专项2018年度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ZX02〔2018〕006号)《上海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拨付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国
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经费的函》(沪科〔2018〕456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
拟资助情况的通知》
3 图形晶圆缺陷
光学在线检测
前瞻性研究项
518,600.00 1,922,983.40 2,622,616.60 --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关于
02专项2018年度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ZX02〔2018〕006号)《上海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拨付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国
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经费的函》(沪科〔2018〕456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
拟资助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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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11-6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依据文件
4 20—14nm晶圆
高精度膜厚测
量设备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
2,085,570.49 2,799,564.82 2,481,000.00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二期款项目
资金的通知(粤财科教〔2020〕122号)》
5 芯片封装缺陷
在线视觉检测
仪开发及应用
示范项目
1,755,700.00 4,414,000.00 --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制造基础
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产发〔2019〕57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制
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19年中央财政经费的通知(产发
〔2020〕1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2020年中央财政经费的
通知(产发〔2020〕634号)》
6 集成电路先进
封装全自动智
能检测研发及
产业化团队项
-- -- -- 5,000,000.00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龙华区2017年第四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科研
团队配套)拟资助名单公示》
7 龙华区人才和
团队创新创业
7,385,083.41 9,464,180.57 -- -- 《关于下达龙华区2019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年人才和团队创业
研发投入激励、房租及装修费扶持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龙华区科
技创新专项资金(2020年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拟资助名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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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11-6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依据文件
资助项目 示》
8 深圳科创委企
业研发资助
1,319,000.00 1,188,000.00 -- 《关于下达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
新计字〔2020〕6733号)
9 深圳市科技计
划项目A(晶圆
缺陷检测相
关)
-- 3,400,000.00 -- -- ***
10 2018年高新技
术企业培育资
-- -- 2,200,700.00 -- 《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拟资助名单》
11 2018年第一批
企业研究开发
资助资金
-- -- 1,280,000.00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收取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
助资金拨款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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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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