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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THERAPEUTIC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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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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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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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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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宣泰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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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 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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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条件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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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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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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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剩余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 职工代表出任,剩余监事应当要求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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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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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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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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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 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公司或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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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 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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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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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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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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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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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可就有关提案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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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监事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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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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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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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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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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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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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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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会议通知连同必要的会议材料,通过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全体与会 人员,前述会议资料应使参加会议的监事能够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所列明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技术条件允许且能够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监事提交的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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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在事后提交其签字确认的对提案的简要书面意 见和投票意向。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 理由。
第三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以视频、电话方式参与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将由其签署的书面 表决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至指定的接收人处。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召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 议草案需经全体监事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签署后即生 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送达方式进行。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安排职工代表监事对现场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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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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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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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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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七章 监事保密义务
- 第四十二条 监事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任何监事均应对其所知晓的公司秘密(包括但 不限于专有技术、设计、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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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及标书内容等)加以保密,不予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规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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