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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THERAPEUTICS INC.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3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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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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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 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以及《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杨继伟律师和薛晓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 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 件都是直实、准确、完整的: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 日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30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宣泰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boxminus$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月31日下午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海科路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5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5月31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 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及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 359.586.079 股, 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585%(不含公司累计已回购股数)。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2024 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left(8\right)$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9)

1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2) 《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 6 为特别决议议案,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其余议案皆为普通决议议案, 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3、4、 10、12,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等与会人员签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 经办律师: 尤国权

经办律师:

薛晓雯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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